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质检特[2010]22号
【失效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4年第114号――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0.01.14
【实施日期】2010.01.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特〔201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附件: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9•【字号】豫政办[2000]51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51号2000年5月29日)《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省政府主管全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人的职能l、原由省环境保护局承担的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编号、发布职能。
2、原由省卫生厅承担的食品卫生地方标准的审批、发布职能。
3、原由省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4、原省石油化学工业厅承担的化学危险品的质量监督管理职能。
5、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三)交由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事项l、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和采用国际标准等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性审查及咨询、服务。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
3、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四)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l、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
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全省质量技术监督法规、政策并组织实施;领导全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管理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法规备案。
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目录202009

2014年11月27日
地方政府规章
28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6月1日
部门规章
29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2019年2月18日
部门规章
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1年7月1日
部门规章
7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 年第3号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1月16日
部门规章
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8号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
2019年2月18日
法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4月9日
法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4月21日
法规
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11年5月
部门规章
6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
部门规章
15
国质检法[2009]192号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9年5月7日
部门规章
16
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2007年6月7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名单

序 号
省 份
单位 名称
单位 地址
负责 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号码
邮 编
确定 项目 一、设计 压力容器:A4级 二、制造 1.压力容器:A4级 2.压力管道元件:A级 聚乙烯及聚乙烯复合 管材、管件,其它非金属及非金属复合压力 管道元件(管材、管件、阀门、波纹管膨胀 节) 三、安装 压力管道:管道现场防腐蚀作业(甲、乙 级) 设计 1.压力容器:A1级(限高压容器)、A2、 A3级,C级,D级,SAD 2.压力管道:GA类,GB类,GC类,GD类 (限亚临界参数以下) 设计 1.压力容器:A1级、A2级、A3级,C级,D 级,SAD 2.压力管道:GA类,GB类,GC类,GD类 设计 压力管道:GB类,GC类,GD类(限亚临 界参数以下) 设计 压力管道:GB类,GC类,GD类(限亚临 界参数以下) 设计 压力管道:GB类,GC类,GD类(限亚临 界参数以下)
省 份
单位 名称
单位 地址
负责 人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号码
邮 编
确定 项目
证书 编号
一、设计 压力容器:A1级、A2级、A3级,C级,D级 二、制造 1.压力容器:A1级、A2级、A3级,C级,D TSZP100 010010北京市西城区六 段瑞君 3 北京 中国化工装备协会 100120 张 声 级 03-2013 铺炕街一号 朱海鹰 82032358 82032213 2.压力管道元件:A、B级 钢制无缝管件、 锻制法兰、锻制管件、阀体锻件的锻坯;B 级 其他所有项目
TSZP100 08-2013
9 北京
010010中国石油化工股份 北京市朝阳区朝 100728 李国清 聂爱杰 阳门北大街 22 号 59968382 59760718 有限公司工程部 010010北京市海淀区西 100088 焦凤山 雷 震 82227797 82227790 土城路33号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目录

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
26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27
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
28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
29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1-2008)
30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TSG Q7014-2008)
31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
40
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 G1001-2004)
4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05)
42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TSG Z0003-2005)
43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TSG Z0001-2004)
44
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01-2006)
江西省电力设备总厂
特种设备法律法规目录清单
代号
QR201-JZ02
编号
2012-1
序号
文件名称
代号
备注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3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4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5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
6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16
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
17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8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
2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
进口特种设备许可制度

进口特种设备许可制度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 目的:确保进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进入国内市场的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二、管理部门与职责1. 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进口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地方监管部门: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
三、许可条件1. 设备制造商资质:制造商应具备相应国家或地区的生产许可和资质认证。
2. 设备质量标准:进口特种设备应符合国际标准或中国国家标准。
3. 安全性能:设备应通过安全性能评估,确保在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安全事故。
四、许可程序1. 申请:进口商应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进口特种设备许可申请。
2. 审核:监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3. 许可决定:审核通过后,发放进口特种设备许可证书。
五、进口检验1. 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对进口特种设备进行检验。
2. 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外观检查、性能测试、安全性能评估等。
3. 检验合格: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国内市场销售和使用。
六、监督管理1. 定期检查: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市场上的进口特种设备进行检查。
2. 违规处罚:对于违反许可制度的行为,监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制度制定需要更详细的法律依据、程序规定和技术标准。
在制定任何正式的管理制度时,应咨询法律专家和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承压设备有关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承压
设备有关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检特函[2015]32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5.07.06
【实施日期】2015.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承压设备有关问题的意见
(质检特函〔201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日收到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等单位对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实施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请示,经研究,我局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制造许可及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定义、范围以《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
1 /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机构及有关项目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机构及有关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1.16•【文号】质检锅函[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增补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和型式试验机构及有关项目的通知(质检锅函[20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和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核准,决定增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等21家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项目,增补广东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等7家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项目。
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增补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项目和增补的种设备型式试验机构型式试验项目可以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国家质检总局锅检中心网站()、中国特种设备公众信息网()上查询。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
二00四年一月十六日附件一:增加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或项目┏━┯━━━━━━━━━━┯━━━┯━━━━━━━━━━━┯━━━━━━━━┯━━━━━━━━━━━━━━━━━━━━━━━━━━━━━━━━━━┓┃序│机构名称│机构│邮政编码│电话│承担的鉴定评审项目┃┃号││负责人│机构地址││┃┠─┼──────────┼───┼───────────┼────────┼──────────────────────────────────┨┃1│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林树青│100013│010-********办│安装、改造:全部大型游乐设施。
┃┃│容器检测研究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2│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沈勇│100038│010-********办│安装、改造:全部大型游乐设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
观察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正文:
----------------------------------------------------------------------------------------------------------------------------------------------------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铁路局:现将《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的意见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提高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促进全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科学发展,省局决定,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
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实行观察员(以下简称观察员)制度,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有效推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综合评价机制建设,增强鉴定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监督和规范鉴定评审行为,在现场掌握鉴定评审工作的实际效果,观察了解鉴定评审组及其成员的表现,督查推进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和《黑龙江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技术条件》落实,全面调动和激发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推动全省
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观察员的选派原则和范围
观察员的选派坚持“择优、选强”的原则,应由政治过硬、监察工作经验丰富、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
原则上一个被鉴定评审项目选派一名观察员。
观察员的选派范围主要是被鉴定评审项目所在市(地)或行业系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中在编,并具体负责与被鉴定评审项目相同类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B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三、主要工作任务和职责
观察员负责了解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督促已确定整改工作内容落实,掌握鉴定评审组工作实绩,监督鉴定评审人员行为。
具体工作任务和职责如下:
(一)对鉴定评审机构
1、是否对接受约请的申请单位进行有偿咨询;
2、是否利用鉴定评审之机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3、是否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评审费用;
4、是否参与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5、是否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6、是否借鉴定评审之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
7、是否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
8、是否超出确定的范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
(二)对鉴定评审人员
1、是否接受申请单位赠送的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
2、是否要求申请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票据;
3、是否参加任何由申请单位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4、是否以个人名义向约请的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
5、是否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6、是否参与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7、是否借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四、主要工作形式和方法
(一)列席鉴定评审首次会议。
结合日常检查和调查走访,全面深入地掌握申请单位的综合表现,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鉴定评审组说明。
(二)巡视鉴定评审过程。
(三)列席鉴定评审末次会议。
听取并记录鉴定评审组确定的整改项目及内容,结合日常监管和属地监察工作,督促申请单位限时整改。
(四)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省局及时反馈情况。
五、结果运用
观察员了解反馈的情况将纳入评审组考核工作体系,作为省局考核评价和调整使用评审人员的重要依据。
(一)作为对评审组考核的重要依据。
观察员所了解掌握的情况,省局将形成动态考核资料,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对评审人员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
省局将根据观察员对所联系评审组工作状况、评审人员的工作表现、能力水平等情况的掌握和了解,随时对评审组进行调整。
(三)作为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依据。
观察员在工作中发现评审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省局,省局将组织力量调查核实。
六、相关要求
(一)观察员要认真了解掌握申请单位的资源条件,重点是厂房场地的权属和现实业绩表现,并如实向评审组说明。
(二)观察员要做好工作统筹,在做好本职工作前提下,积极主动参与到观察员工作中去,做到两手抓、两不误。
(三)观察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记录和反映评审组及其组成人员的情况,因情况不实造成不良后果或贻误工作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责任。
(四)各评审组要正确对待和密切配合观察员的工作,组长应与观察员保持沟通和联系。
对本意见规定应通知观察员参加的会议,应及时通知观察员参加,主动接受监督,如实向观察员反映工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对故意不通知观察员参加相关活动、阻挠观察员开展工作或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的,要追究相应鉴定评审组组长及相关组员的责任。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