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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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

【法规标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建房[2009]274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9.12.01 【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唯一标志】125025【全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的通知(建房[2009]274号)(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九年十二月一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五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实施办法

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实施办法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管局:为贯彻执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我市业主自治机构管理行为,我局对1999年印发的《重庆市业主委员会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重庆市业主自治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业主自治机构管理行为,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主自治机构是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是代表和维护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决定共同事务的表决权,属于住宅类物业的一户一票,属于非住宅类物业的,以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每一百平方米计为一票;单户不足一百平方米的,计为一票,但业主公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一定比例推选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代表人数由业主协商确定,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业主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新建物业建筑面积售出达50%以上的;(二)物业自首次出售之日起已满两年的。

第六条房屋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应将出售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出售时间、业主清册等材料在报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材料之日起三个月内,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房屋建设单位或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做好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一)成立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

最新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精编

最新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精编

最新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精编嘿,重庆的各位业主朋友们!今天咱得好好唠唠这最新的《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精编。

这规则啊,就像是咱们小区生活的“游戏攻略”,能让咱们的小区生活更加和谐、有序。

比如说啊,以前咱们小区在一些事情上可能就像一盘散沙。

像要决定小区要不要修个新的休闲亭子,大家各有各的想法,却没有个统一商量的好办法。

有人说修,觉得能让大家有个更好的休闲去处;有人说不修,担心会占用公共面积。

结果就是这事一拖再拖,谁也说服不了谁。

但现在有了这个规则,就像是给大家找到了一个公平的“战场”,能让每个人都有机会表达想法,还能按照规则来投票决定。

这样一来,事儿就好办多啦,小区的发展也能更顺。

再说说这业主委员会。

以前可能让人觉得有点神秘,不知道他们到底在干啥。

现在好了,规则里明确规定了他们的职责,就好比给他们画好了“工作地图”。

比如说,业主委员会得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就拿小区卫生来说,如果物业打扫得不干净,业主委员会就可以根据规则站出来,跟物业好好谈谈,要求他们改进。

这就像给咱们业主找了个“代言人”,让咱们的权益更有保障。

而且啊,业主大会的召开也变得更规范了。

以前可能通知不到位,很多业主都不知道什么时候开会,错过了表达自己意见的机会。

现在按照规则,会提前通知到每家每户,就像给大家送了“开会邀请函”一样。

这让业主们能够充分参与到小区的大事小情中来。

举个例子,在一个小区里,有位热心的业主李大哥,之前一直对小区电梯经常出故障的问题很烦恼。

现在有了新规则,他积极参加业主大会,在会上把电梯问题详细地说了出来,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其他业主也纷纷响应,大家一起讨论怎么解决。

最后,业主委员会根据大家的意见,跟物业协商,很快就把电梯维修好了。

从这些例子能看出来,这最新的《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精编,真的是咱们小区生活的“助推器”,能让咱们的生活越来越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活动规则(试行)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5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7页(P12-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市卫生局《重庆市交通事故快速抢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体育局重庆市两江四岸健身长廊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J], ;
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J], ;
5.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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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

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

重庆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规则(试行)(渝办发〔2012〕54号)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大会设立、活动及其监督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业主大会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活动的政策业务指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大会召开、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等相关活动实施具体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于会前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可由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会引导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第七条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书面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含首次)的,该部分业主应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附上签字的书面要求原件和业主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提出申请的业主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业主人数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业主人数不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告之申请人。

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究竟由谁管???

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究竟由谁管???

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究竟由谁管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究竟由谁管我们是沙坪坝区凤天锦园的业主,⾃2014年⼩区车库停车位销售,少数业主的违法诉求未被满⾜,进⽽在⼩区拉帮结派,组成违法团伙,多⼈在⼩区闹事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这部分⼈员组成了新的业主委员会,将⽭头指向维护正义的业主和物管,在⼩区号召业主不缴纳物管费,制造和挑拨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盾,在⼩区打骂业主。

曾经的市级⽂明⼩区变成了现在提起凤天锦园都摇头叹息的问题⼩区,歪风习⽓占了主导地位。

由于凤天锦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作出的⼀系列违法决定,以及在⼩区种种违法违规⾔⾏,造成业主拖⽋⼤量拖⽋物管费,业主担⼼物管如果撤退,⼩区将陷⼊不稳定和社会⽭盾突出。

凤天锦园业主委会成员的⾏为违反了《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30条规定,具体事实为:1、陈⾦沙、赵昌波违反《条例》30条第3⼩点,违法物业服务合同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沙区法院依法于2017年3⽉20⽇作出判决【(2016)渝0106民初10785号】【(2016)渝0106民初10788号】判决,判令两业委会被告成员⽀付物管费本⾦及违约⾦数千元;2、卢晋,2014年12⽉在公安机关已发通告的情况下,仍然故意堵塞车库出⼊⼝,导致相邻道路和消防通道严重拥堵,业主车辆⽆法进⼊车库停放,违反相关法规,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沙公(沙⾏)决字[2014]第4250号】,违反《条例》30条第5⼩点,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影响其公正履职的⾏为。

业委会主任2015年卖房离开⼩区、副主任⾃动书⾯辞职。

我凤天锦园业主委员会违反《条例》第30条的违法违规⾏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条例》第3条及《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第80条之规定赋予了房管局法定责任,我们多次向沙区房管局反映,要求中⽌业委会成员资格,并责成街道办事处召开业主⼤会,终⽌剩余3⼈业委会成员资格,但沙区房管局⼀直推脱不归他们管,他们管不了。

⽽3⼈业委会在⼩区仍然进⾏违规违法活动,⽆⼈制⽌,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护,⼩区的⽭盾⼗分尖锐突出,社会不稳定因素不断上升,党的19⼤即将召开,全社会都在解决⽭盾、维护社会稳定⽂明就不明⽩:1、《条例》第80条,房管局就不能执⾏落实吗?2、劣迹斑斑的三⼈业委会还能履⾏职责吗?能中⽌职务资格吗?3、业委会违法违规就没有⼀个部门能管吗?4、业委会作出的违法违规决定,就没有⼀个政府部门能撤销吗?5、⼩区混乱这么久,为什么⼩区就听不到政府的声⾳,为什么就不书⾯公开进⾏法制宣传,对业委会违法违规作出处理意见,对不正之风进⾏抵制?6、凤天锦园是法外之地吗?凤天锦园的业主委会就可以不受政府监管吗?可以为所欲为吗?敢于担当、弘扬正⽓、依法执政、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政府主管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届〕第133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133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1年5月27日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一、对《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

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土地房屋申请登记的,监护人应当提供处分是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利益的书面声明。

监护人有多人的,应当根据监护约定代为申请,或者由监护人共同代为申请登记。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
本)》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23
•【字号】渝建物业〔2020〕38号
•【施行日期】2020.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在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我委制订了《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和《业主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现将该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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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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