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哈耶克法律与自由的观点

评述哈耶克法律与自由的观点
评述哈耶克法律与自由的观点

评述哈耶克法律与自由的观点

法学院法学专业

128012012097(68号)冯周敏指导教师危玉妹

【摘要】哈耶克,奥地利裔英国政治思想家和经济学家,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当代西方

自由保守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他是二十世纪思想史上的中心人物之一,一生致力于对集体主义的

批判和对自由主义的捍卫。他以强调人的无知的知识论和进化的理性主义为理论基础,提出了其

二元的法律观和新自由主义法哲学,他辨别了两种类型的社会秩序,从其中相应地推演出两种不

同的社会规则,他更强调对保护其所独特界定的最高价值“自由”更为关键的内在规则,而反对外

在规则的膨胀和对内在规则的挤压。今天,我们就哈耶克一生所捍卫的自由以及捍卫自由所使用

的手段——法律为线索,对哈耶克法律与自由的观点进行梳理和思考。以走近这位上个世纪的自

由主义大师,让我们更直观、更理性地面对哈氏思想。

【关键词】自由主义法律观内在规则私域

1导论

哈耶克,奥地利裔英国政治思想家和经济学家,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当代西方自由保守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他是二十世纪思想史上的中心人物之一,一生致力于对集体主义的批判和对自由主义的捍卫。他以强调人的无知的知识论和进化的理性主义为理论基础,提出了其二元的法律观和新自由主义法哲学,他辨别了两种类型的社会秩序,从其中相应地推演出两种不同的社会规则,他更强调对保护其所独特界定的最高价值“自由”更为关键的内在规则,而反对外在规则的膨胀和对内在规则的挤压。今天,我们就哈耶克一生所捍卫的自由以及捍卫自由所使用的手段——法律为线索,对哈耶克法律与自由的观点进行梳理和思考。以走近这位上个世纪的自由主义大师,让我们更直观、更理性地面对哈氏思想。

2哈耶克眼中的自由

2.1 哈耶克对自由的定义

在哈耶克的法哲学思想中,自由具有终极价值,是人类的最高理想,也是他终身为止奋斗的目标。在《通往奴役之路》、《致命的自负》、《法律、立法与自由》和《自由秩序原理》这四部著作集中表述了哈耶克对自由国度政治理想的构建。哈耶克认为,自由一词最原初的内涵,某些时候被人描述为它所包含的浅显和平常的含义。可是一旦把哲学家们企图精深和改进它的含义而做的努力所引发的混乱考虑起来时,人们或许还是应借用自由最原初的含义作为最合适的选择。更重要的是,这类解释不仅属于自由的最原初的定义,并且具备确切的性质。哈耶克指出,为了准确地定义自由的概念,人们还须审查与此相关的强制的含义。首先要深入探究自由问题为什么这么重要,其次,要对强制问题做全面系统的考证。在哈耶克看来,自由和安全、和平、稳定等一样,是一个消极概念。他认为,自由状态“是人的这样一种状态,其中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被减少到社会所能达到的最低限度”,这一状态与一个人屈从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的专断意志的状态相对照,因而自由也就是“独立于他人的专断意志”。哈耶克坚信自由只有一种,即个人自由,这是一种“原始意义上的自由”,它有别于另外三种意义上的自由:即政治自由,内在自由和积极自由。

2.2 关于哈耶克自由观的看法

尽管哈耶克极力鼓吹个人自由,但他并没有把自由推向绝对。他认为自由必须以法律的存在为先决条件。他说,“法律、自由和财产是不可分割的三位一体”,“自由因遵循原则而得维持,因追求目的便利而遭毁损”。在他看来,自由意味着个人有权追求自己的目标,自己决策,而不受社团或社会共同的具体目标的束缚。要做到这一点,就得为个人的权力或权利划定明确的范围。

从哈耶克对自由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到自由与强制的尖锐对立,而这正是自由与法律之关系的契入点。哈耶克认为,自由的定义取决于强制的定义,强制是对个人行动的基本依据实施控制,它阻碍了个人对其心智的充分利用,因而,强制是一种恶。许多政治学家都认为权力是万恶之首,而哈耶克则认为权力本身,即实现一个人愿望的能力,并不邪恶,真正邪恶的是强制性权力,即一个人通过以损害相威胁迫使他人实现其意志的权力。要防止强制性的权力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就得为个人划定明确的私人领域,并对之加以保护。

3哈耶克眼中的法律

3.1哈耶克对法律的定义

3.1.1从法律产生的时间上看

哈耶克认为,法律是从来就有的,是人类社会长期进化过程中产生的。从人类早期的习惯性规则到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有一个进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哈耶克发现了一个类似的从具体性和特殊性向日渐增多的一般性和抽象性的转变。

3.1.2从法律的性质上看

哈耶克不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具有很强的阶级性。因为哈耶克认为法律早在阶级还没有产生之前就已经产生了,自然就不可能有什么阶级性,同时法律的一般性和抽象性特征也可对此做出说明。哈耶克所指的法律是一种“内部规则”与“外部规则”的立法是相区别的,这种内部规则主要表现为私法和刑法。在对“公法”“私法”的区分上,哈耶克也提出了开创性的论述。

3.1.3从法律的内容来看

哈耶克认为法律作为“正当行为规则”,它不包含具体的内容,它只是一种类似“游戏规则”一样

的东西。

3.2哈耶克“法律、立法二元论”思想

指的是在任何一个规模较大的群体中,人们之间的合作都始终是以自生自发的秩序和可以建构的组织为基础的。“内部规则”是“自由的法律”,“外部规则”是“立法的法律”,法律与立法就构成了哈耶克所谓的“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论”。首先,他认为社会秩序是二元的而不是一元的,其次“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乃是它们的要素在应对其即时性环境的过程中遵守某些规则所产生的结果,而组织则是“外部规则”来调整的。“组织的规则必定依附于命令,而且只能调整命令所未规定的事项。”

4哈耶克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阐述

4.1综述法律与自由的辩证关系

哈耶克认为:自由是在法律下的自由,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他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观念之一就是,个人自由乃是经过法治而得到保障的。那么,这种保障自由的法律,哈耶克认为必须具备这些特征。

4.2保障自由的法律的特征

首先,这种法律必须是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特征;其次,这种法律必须是具有公知且确定的属性;再次,这样的法律必须具有平等的特征。在以上三项基本原则中,哈耶克认为,法律的一般性和抽象性乃是最为核心的内容原则,从逻辑的关系讲,原则的第二项和第三项即公知且确定性和平等性都可以经由第一项推论而出。另外,这种法律还具有“无目的性”的特征,支配自生自发秩序的法律(即内部规则)必定是目的独立的和平等适用的,这种法律还具有“否定性”的特征,称之为“禁止性”大家更为通俗易懂。对于上述所论述的关于法律应有的特征外,还应当考虑司法的程序性问题,要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法律的实体性公正和程序性公正都是不可少的。

4.3区分两种法律概念

值得指出的是,哈耶克之所以视法律为自由的保障,是因为他区分了两种法律概念,即“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和“仅具形式意义的法律”。前者指的是具有一般性的抽象规则;后者实际上指的是具体命令。对这两种法律我们在后文中还会提到。在哈耶克看来,只有前一种法律才是个人自由的真正保障,而仅仅因为产生于立法当局就被称为“法律”的具体命令实为压制个人自由的重要工具,将两种法律混为一谈必然导致自由的衰微。

4.4法律怎样才能保护自由

法律保护每一个人都获得一个其行动不受阻碍的“私域”,是限制强制性权力维护人民自由和权利的基本条件。对于个人“私域”的设定,都立足于对一般性规则即法律的承认,这些规则即法律,规定了一系列条件。在现代社会,保护个人免受强制之害的基本要件,并不仅仅是他拥有财产权,更重要的是使他能够实施任何行动计划的物质财富决不应当处于某个其他人或机构的排他性控制下。他所阐述的实际上就是法律保证下的市场经济制度,它是哈耶克认为能给人们带来自由的社会制度。此外,哈耶克认为,在自由的时代,个人权利的保护通常还包括隐私权以及保密权。

5 分析和总结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哈耶克对于法律和自由之间的关系有着精确而深刻的认识,他认为“自由人社会的维护有赖于三个基本洞见:其一,自生自发的秩序和组织之间存在着差异,它们的区别是和普遍存在于它们之中的两种不同的规则或法律种类相联系的;其二,今天一般被人视作‘社会的’或分配正义的东西只在这些秩序种类的第二种,即组织中才有意义,而在与之背道而弛的自发秩序中毫无意义,这一自发秩序,亚当·斯密称之为‘大社会’,卡尔·波普爵士称之为‘开放社会’;其三,自由民主制度的主导模式,即同一代表机构既制定正当行为规则又指导政府,必然使得自由社会的自发秩序逐渐彻底变为一种为一些组织利益联盟所操纵的全权体制。”由此可见,哈耶克对法律的思考是紧密地与个人自由、自发秩序、正义、民主等相联系的。因此,我们可以深切的感受到哈耶克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的影响超越时代,在一定意义上能够给当今中国的国家治理和社会建设带来积极的启示。

但是哈耶克法哲学中关于法律和自由的观点也有其局限,他的法哲学毕竟是资产阶级的法哲学,在本质上是为资本主义制度辩护的。它始终未涉及资产阶级私有制所必然决定的法的阶级统治属性。而且,它的内在秩序与正当行为规则、法与自由等法哲学思想中也存在着神秘主义和轻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嫌疑,他的消极式的自由与确获保障的私域的理论也终因过于抽象模糊而成为文字游戏,不具有可操作性。并且,哈耶克的法律思想和对于自由的观点始终都受着其无知观和信息分散理论、进化理性主义以及个人主义的影响,其理论学说处处充满着抽象与具体、自发与人为、个体与集体之类的两分,把握住了这些两分也就不难理清哈耶克法律思想的进路。对这些两分,哈耶克一贯表现出支持前者而谴责后者,在这一点上,他可谓立场鲜明,全不同于黑格尔的“三题”思维,更不用说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了。因此,其理论偏颇在所难免。

通过查找关于哈耶克及其生平著作资料的过程中,才明白一代法哲学大师的思想高度不是我们这些初涉法学天地的大一新生可以透彻领悟的,高山仰止,景行行止。关于哈耶克法律与自由观点的评述可能略显粗糙,望老师斧正指点!

参考文献

[1] 李先敏,《哈耶克自由哲学》.九州出版社.

[2]危玉妹,《法律下的自由—哈耶克法哲学思想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

[3]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

哈耶克自由主义之反思

哈耶克自由主义之反思 ——读《思想的谱系:顽固的右翼》有感 有人在读过《思想的谱系》一书之后,如此评价佩里·安德森,“其实他不是导游,而是一位风格鲜明的导演”。不得不说,这是一句非常贴切的比喻,安德森用他自己的眼睛和头脑给我们奉送上了一部异常精彩的思想大片。非常感谢袁银传老师能将如此一本宏伟巨著翻译成中文,令我们能够一窥作者的风采,并带来一场思想的风暴。惭愧的是,由于时间原因以及知识储备的有限,到现在为止并未完全将这样一本巨作完全消化完毕,但即便如此,目之所见已然足够彻底颠覆个人所曾经笃信的某些价值观念,而对哈耶克自由主义的反思即是其中一部分。 初识哈耶克是在本科的法理学的课堂上,当时老师隆重给我们推荐了邓正来教授所翻译的《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并将之列为法科学生必读丛书之一。对于一个刚刚接触法律的学生而言,这样一本著作无疑对我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里面所阐述的自由的概念甚至在以后几年里都被我认为是作为法律人所必须坚持的信条。虽然随着后来知识储备的提升和阅读视野的扩展,我对哈耶克的理论本身也产生了某种程度的怀疑,感觉里面可能是有些问题的,但并没有形成完整的思想,直至我读到《思想的谱系》一书。应该说,相对于全书而言,作者在哈耶克上的着墨并不是很多,而且是把哈耶克与奥克肖特、施特劳斯、施米特放在一起给其冠以统一的称谓“顽固的右翼”。然而,正是通过将哈耶克的学说放在整个思想历史的洪流之中,并全面阐述了与其相同和相反立场的观点,从而使我对其有了更为全面而深刻的认识,我想正是因为哈耶克的“顽固”而导致了其思想的局限性。书中提到“对于这四位思想家各自学术观点的形成具有关键影响的共同经历是两次世界大战间歇期欧洲所出现的种种社会危机。在那些岁月里,经济混乱、工人革命、中产阶级反叛给既有秩序施加了巨大的压力,接着是正局链条上的某些最薄弱环节的崩溃。”因此,哈耶克的种种思想也是为了解决他所看到的种种问题而产生的,难免有历史的局限性,这与马克思主义的前瞻性是完全不同的。

论中国新闻法立法

浅谈中国《新闻法》立法 孙妍 (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河南驻马店 463000) [摘要] [关键词]新闻法;新闻自由;可行性;必要性 全球化是当今时代的一大特征,中国正在以一个蓬勃发展的大国姿态积极融入这一浪潮中。但中国媒体在世界的话语权地位如何?我国现有的新闻法律法规能否适时的保护媒体和公民?我们没有新闻法的现状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怎样的影响?中国的媒体报道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无论是在理论探索上,还是在实践业务总结上,都产生了较为丰硕的成果。相比来讲,对记者在报道中的人身保护和公民的知情权及隐私权的保障研究的文章和论著并不多。虽然互联网给广大网民以充分的“新闻自由”,但对新闻自由的感受,最直观、最强烈的途径来自于像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这种新闻自由又充分显现出发挥新闻监督作用的意义越来越大。新闻立法既要最大限度地保障新闻自由,同时又要防止新闻自由权力的滥用。加强新闻立法,是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目前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现状 (一)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历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新闻立法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断[2]。早在1975年5月,复旦大学新闻系学生在校庆学术报告会上发表论文,率先提出了制定新闻法的问题。为新闻立法重新动议,是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1980年,赵超构、李子诵等新闻界学者在第五届政协会议三次会议期间首次呼吁制定新闻出版法,引起社会各界广泛重视。1984年,六届人大和政协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新闻法》。两个月后,新闻法学学科建设的发源地——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成立,并着手起草新闻法。1987年在新成立的新闻出版署的负责下,我国在上海建立了一个新闻法起草组,成立了由中宣部、新闻出版署、人民日报社、新华通讯社、全国记协、人民大学新闻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和新闻研究所等" 9个单位14人组成的新闻法起草小组,1988年写出

国际关系基本理论-自由主义

什么是自由?什么是自由主义? 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区别与联系? 自由主义推崇科学的量化方法 区别:具体的理论观点,无政府状态对国际制度的作用和国际法的作用;细节上 第一节、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思想渊源 1、格劳修斯的国际关系思想 ●自然法与国际法思想 ●正义战争观 ●国际社会观念 1)国际社会说:无政府状态不等于无需的混乱状态,国际法是维持 国际社会秩序的重要条件。 2)国际法在规范国家战争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正义战争是被允许 的,3个正当理由:自卫、收复财产和惩罚。 3)国家之间的合作是可能的。国际法的确立和有效实施都需要主权 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转让部分主权。 2、洛克的国际关系思想 启蒙运动的著名政治思想家和哲学家。《政府论》、《人类理解论》、《基督教的合理性》等。 财产的国际分配 国家之间的和平战略 3、康德的永久和平论 《纯粹理性批判》、《实践理性批判》 康德的战争观: ●战争的根源:逐利的本能与过度的虚荣感 ●战争的意义:战争使人民分散到地球各个角落,战争能够促进民

族的团结与联合;战争的灾难加强了和平意识。 ●反对外来干涉和统治 ●欧洲联合思想 每个国家的公民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 国际权利应该以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为基础民主和平论 世界公民权利将限于以普遍友好为条件 【民主和平论】的鼻祖: 民主国家之间从不或很少发生冲突。 即使发生冲突,彼此也不会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 专制国家之间或者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之间更容易发生冲突,而且更容易以武力解决争争端。 4、边沁的国际关系思想 功利主义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政府的目的:促进社会的幸福 国际法:法律是必要的恶 1、第一次提出了国际法的概念,认为国际法的目标在于确保主权国家之间互互 不侵害、相互促进最大利益、限制并禁止战争。 2、边沁也提出了实现普遍追求永久和平的计划,强调要最大限度的裁减军备、 设立国际法庭、公开的通过外交谈判缔结条约等。 亚当?斯密:鼓励以绝对优势为基础的国际分工和自由贸易,认为各国之间不是必然的敌对,国家关系和谐是可能的。 理查德?科布登(Rechard Cobden):自由贸易将促进世界和平 第二节理想主义 1.国际关系作为一门学科的诞生? 理论、研究需要、学术共同体(杂志、刊物、从事相关研究的机构、培养学科的人才培养体系) 2.为什么首先是理想主义? 3.为什么首先在欧洲? 一、齐默恩的国际关系思想 《民主的前景》、《国联与法权》 1)公共教育的重要性

谈哈耶克新经济自由主义

谈哈耶克新经济自由主 义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内容摘要:摘要:新经济自由主义强调经济自由是以自由放任为主,以政府干预为辅。新经济自由主义论主张政府应从私人财产的单纯“守夜人”转换为经济自由的“裁判者”等观点,对我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本文回顾了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形成的过程,深入研究了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观点及其贡献,对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缺陷进行了初步探讨。 摘要:新经济自由主义强调经济自由是以自由放任为主,以政府干预为辅。新经济自由主义论主张政府应从私人财产的单纯“守夜人”转换为经济自由的“裁判者”等观点,对我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本文回顾了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形成的过程,深入研究了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观点及其贡献,对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缺陷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新经济自由主义;哈耶克 新经济自由主义在20世界七十年代以后,在经济停滞和通货膨胀同时并存的“滞胀”局面背景下,逐渐得到了经济界的重视,特别是1972年新经济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标志着凯恩斯主义的彻底衰落,也标志着经济自由主义的复兴。新经济自由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古典和新古典学派的完全自由放任和完全排斥政府干预经济的主张,强调经济自由是以自由放任为主,以政府干预为辅。新经济自由主义论主张政府应从私人财产的单纯“守夜人”转换为经济自由的“裁判者”。它认可政府在一定限度内对经济的干预,承认经济自由不是无限度的自由,应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证。无独有偶,在这之后,中国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而大大深化。在这伟大变革的时代,为了增进我们对经济自由主义的洞见,我们在了解和认识当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时,不能不对20世纪最着名的自由主义者哈耶克的有关理论观点进行认真地了解和剖析,并通过他的理论认真检讨计划经济,就显得非常必要和饶有兴味。 一、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简述 作为最彻底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一生进行过两次扞卫经济自由主义的理论大论战和一次新经济自由主义复兴的运动。20世纪三十年代反对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经济学的大论战和反对市场社会主义的大论战,以及20世纪七十年代后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复兴运动。哈耶克出版过两本最重要的,也是最有影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着作:《通往奴役之路》和《致命的自负》。前一本书是他坚决反对纳粹主义、极权主义和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理论的通俗阐释,也是影响最大的“世纪之作”;而后一本书则是哈耶克毕生探求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收由之作”。在这本《致命的自负》中,哈耶克依然不改其“斗士本色”,将无法实现“口

法律无情 自由辩论

法律有情,正方立论 1.从立法到执法,都有人的参与,人都是有感情的,法与情从源头就相连, 每条法律都饱含深情。 2. 法律更多的是温情脉脉的一面:如我国母婴保健法、产品保障法、国家赔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从个人、经济、政治、社会角度对我国人民进行了保护和关爱。 3. 比如说: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是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 4. 法律给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它的最终目的不是惩戒罪犯,而是达到指引、评价、预测和教育的终极目标。 5. 法律尊重民意,人民的感情影响法院的裁判。 6. 法律越来越人情化,中国倡导以人为本,人本主义,有情符合社会发展。 7. 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情的因素时时体现。 8.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体现有情。 法律有情,正方提问 1. 对方辩友怎么解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这些有情的法律呢? 答:任何法律在制定的时候都是基于客观事实,国家之所以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等,是因为这些人主体存在特殊性,因为群体的特殊性才需要单独立法,这正是法律公平理性的表现。 2. 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以及在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判死刑、生病可以监外执行、离婚分财产时照顾困难一方等等。这一切的一切无时无刻不告诉我们法律是有情的,它展示了人文关怀的光芒。况且,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答:这几条并非说明“法律有情”,而是“法律有理”。有理有度不等于有情。

对孕妇而言,不判处死刑并不是出于犯罪情节的怜悯,而是因为她们肚子里的孩子无罪。同时,对于75岁以上的老人,法律考虑的是再犯可能性低。对于未成年人法律考虑到的是改造必要性大,防止未成年人在监狱污浊的环境下受到不良的影响。法律是讲道理的,在法律的眼中,只有理有可恕,没有情有可原。否则法理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为什么法律的核心不是法情而是法理呢? 3.许霆案、邓玉娇案,之所以改判不都是法院考虑了普罗大众的感情吗? 答:我相信绝大多数案件都是以法律为判断依据的,但也不可否认,在一些案件审理中,民意、舆论也会有一定影响。特别是当政府因社会舆论而过问案件时,很容易让法院的判决结果改变。但是这种民意扰乱法律裁判的现象不是法治进程的体现,也是不理性的,此时的判决遵从的已不是法律,而是社会舆论压力,所以更谈不上是法律有情的体现。请问对方辩友,你认为这种民意影响裁判的现象是正确的吗?如果案件都靠大众审判,那法律岂不就是一纸空文了吗? 4. 新出台的《民事证据法》规定:具有相关血缘关系的人员可以拒绝作证,如妻子可以拒绝作出不利于丈夫的证词。作证豁免权这一概念的出现正是观念更新的产物,表明立法、执法已经越来越向着尊重人情、人性的方向发展。 答:作证豁免权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亲人作证的客观性有待商榷,另一方面也是法律保障人权的司法需求,这是法治社会追求社会利益与价值权衡的结果。我方所说的法律无情并非法律可以藐视人性的善良和愿望,我们强调的是从立法、司法到执法中不能徇私情,不能用情来干涉法,对方辩友不要曲解我方的立场。 5. 如何解释法律的应用考虑文化习惯、道德风俗? 答:我方一再强调,立法过程中之所以有一些区别对待的规定,是因为适用主体存在特殊性,这是法律理性的体现,但不能说明法律有情。 6. 英美法系判例法,陪审团、法官、律师共同熔铸,裁判结果体现有情。 答:陪审团制度是社会正义的平衡器,陪审团的选择具有严格的制度,目的就是避免个人感情影响案件裁判。多数人裁决的方式避免了个人感情的影响,因此是

自由主义的发展历程

关于自由主义的阐述 自由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哲学,以自由作为主要政治价值的一系列思想流派的集合。 一、自由主义的发展历程 (一)革命时期的自由主义 1、背景: 革命时期的自由主义者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反对封建专制,争取个人的政治权利,争取民主权利和宪政政府,所以,自由主义最早具备的内涵是政治自由主义。 2、发展过程: 17世纪,洛克(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在其著作《政府论》《论宗教宽容》中,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自由主义的政治主张:保障个人自由,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是公民天赋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人民尽可以自由行动。国家的建立基于社会契约,国家权力必须受到限制。18世纪,欧洲自由主义的大本营从英国转移到法国。如孟德斯鸠、贡斯当和托克维尔,他们进一步发展了洛克的自由主义思想。 3、内涵: 第一,人生而平等,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第二,有限政府论。政府只是保护个人自由权利和利益的工具。 第三,实行分权制度。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对外权,有不同的机构行使。 4、理论影响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自由主义是具有进步意义的: 主张人生而平等、自由,反对封建等级制度和人身依附关系; 主张人具有生命、财产、自由权,反对封建神权和王权的残暴统治;主张社会契约论,反对君权神授,唤起了民众的自我意识; (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自由主义 1、背景: 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随着自由主义思想在政治生活中的不断巩固,它的原则也日益扩大到经济领域,关注政府应以何种方式介入经济,经济自由主义的理论开始形成。 2、主要代表人物及理论内涵 亚当·斯密(经济自由主义理论的奠基者)经济自由主义,即国家对私人经济活动不加干预,采取自由放任的态度。政府的职能仅在于提供必要的保障,使个人追求利益的行为有可靠的外部环境。 杰瑞米·边沁、大卫·李嘉图、詹姆斯·密尔等同样倡导经济自由、契约自由和竞争自由,提出国家应奉行放任主义,赋予个人更大的自由活动余地。经济自由主义的核心内涵是对经济与财产权利的强调。它的基石是私有财产、市场经济和国家较少的干预。 3、影响 经济自由主义理论适应了当时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需要。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生产力得到飞速发展,经过工业革命,生产技术优于世界上的任何国家。这时的工业资产阶级,在经济上不需要政府的帮助和支持,工业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还不高,垄断还没有形成,因此,

17—18世纪自由观念的论述及评价

17—18世纪“自由”观念的论述及评价 说到自由这个词我想大家都不会陌生,而且曾经有这样的一首诗词来描写自由的重要性: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对自由的任何定义都会引发激烈的争论,因为“自由”是不同的政治、经济、哲学观点的标题! “自由”,在我们眼里,这个词的通常用法是指“个人自由”,而且经常与民主、平等连在一起。所谓自由就是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无论别人说什么做什么都不能动摇你的决定,有原则有立场,不会人云亦云。做一个自由的人,就是无论别人如何评价你,你都能用自己的眼光去判断自己,依然能保持自信,说通俗一点就是倔强,人总有一点倔强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去生存。从哲学的角度上说,"实践是获得自由的唯一手段",只有驾御了规律才能真正的自由,反之自己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会四处碰钉,是盲目的,是不自由的。马克思认为: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是自由,必然就是规律,规律是客观的,不可以随意创造,但是可以掌握和利用,所以掌握和利用规律,就是自由! 谈及17—18世纪的自由观念,不得不提及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当然这一切都得从17—18世纪的世界形局势和历史背景说起。中世纪末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势力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由于其政治上的要求日益强烈,所以就爆发了一系列反封建的斗争。17—18世纪这是资本主义的童年时期,亦称早期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是反封建斗争十分激烈的阶段,在力量对比上,封建和封建之前的社会制度仍有极大优势,不过资本主义力量依靠自己的活力,发展很快,到这个时期之末,已经能够和封建势力相抗衡了,而且显示了必将胜利的势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17—18世纪的思想也有很大的进步,资产阶级再不能容忍中世纪的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而是创立了自己的理论,也可以说这是跨越性的一步。 17—18世纪的思想作为一种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是资产阶级从已有的思想作为出发点,用文艺复兴以来已经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因而产生了一种新的自然法学,这种新的自然法学是中世纪神学的自然法学的世俗化,在其中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代替神意的是人的理性。 17—18世纪的“自由”观念的成就主要在于古典自然法学派,以人文主义或人道主义为基础,开始以“人的眼光”来观察政治法律问题,而且这种人道主义是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它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享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认为国家和法律是通过契约产生的,是由人们的自然权利集中而成的。法律的本源非神也非自然,而是人自身的本性。人们的自然权利又叫天赋人权,主要是指自由、平等、安全、财产等权利。格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等都是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杰出代表。 格老秀斯,荷兰著名的人文主义者和法学家,所研究的主要是国际公法,但使用的是自然观念,《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论述了他的关于“法”的概念的“正义”、“权利”、“责成”观点,认为“那种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力,它被称作‘自由’”,权利还包括我们对他人所拥有的权力。他将客观事实划分为两类,即体有形、量有限者和体无形、量无限者,后者由于无法占有,也无须占有,因而适用自由使用原则。他还认为,人的社会性促使人与别人交往与合作,并由此建立各种社会组织,国家就是其一。“国家是一群自由的人享受权利和谋求他们共同的利益而结合起来的一个完美的联合体。”有理性和有意志的人可谓是一种自由的人。格老秀斯对中世纪的自然法学进行了彻底的改造,并把近代自然科学特别是几何学的实证方法引入了法学研究,但其思想还不够完善。

哈耶克和经济自由主义

经济学巨匠 哈耶克和经济自由主义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1899~1992) 一、哈耶克的生平及著作 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是现代著名的经济学家和哲学家。1899年5月出生于奥匈帝国首都维也纳的一个书香门第,父亲是一位医生兼植物学家,母亲是大学的公共法教授。受父亲的影响,哈耶克小时候对自然科学很感兴趣。第一次世界大战时,他在军队服役,战后进人维也纳大学攻读法学,于1921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在维也纳大学上学时,哈耶克受到奥国两位著名经济学家——维塞尔和米塞斯的影响,逐渐把研究方向转到经济理论上。 毕业后,他在米塞斯任主任的国际联盟奥地利赔偿委员会工作,主要是执行凡尔赛和约的金融条款。1923年,哈耶克获得维也纳大学政治学博士学位,其后在纽约呆了一年多,主要研究美国的货币政策,1927年,他又获得经济学博士学位,和路德维格·冯·米塞斯合作成立了奥地利经济研究所并出任所长,20世纪二三十年代,奥地利的经济政策大多是依据该所的报告制定的。1929年,哈耶克到维也纳大学任经济学讲师,讲授门格尔、庞巴维克、维塞尔及米塞斯的经济学说,这在当时的奥地利是获得学术成绩的第一步。在此期间,他出版了自己的第一本书——著名的《货币理论和经济周期》,据此成功预测丁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1931年,哈耶克受伦敦经济学院莱昂内尔·罗宾的

邀请前去伦敦经济学院讲学。他的讲座在伦敦引起了极大轰动,讲课内容后来被编辑成《价格与生产》一书。 从20世纪20年代到30年代,哈耶克研究了纯经济科学的经济周期理论,提出了资本供应短缺的危机理论和消费过多的危机理论,认为危机和萧条是高涨阶段播下种子的必然结果,要阻止萧条的到来,惟一有效的办法是防止高涨的出现;稳定经济的惟一有效办法,就是免除任何人为的信用膨胀,让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其自动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神奇作用。 1931-1941年,哈耶克对其关于货币政策膨胀不合理的观点作了进一步的发展,认为膨胀的货币政策使投资者混淆了人为制造的需求和自然的市场需求,结果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使资金和资源都集中于生产力较弱的地区。对哈耶克提出的储蓄不足导致经济崩溃的货币理论和商业周期理论,凯恩斯针锋相对地提出了有效需求不足理论,以此来解释经济危机。从30年代开始,哈耶克和凯恩斯为此展开了长达50年的论战。 1941年后,哈耶克的研究转向社会哲学与当时盛行的社会主义与社会政策方向,1943年,他又获得伦敦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并被选为英国科学院院士,1944年,哈耶克出版了其经济自由主义的重要代表作一一《通向奴役之路》,社会反响非常强烈,人们对它毁誉参半。这本书也为反对社会主义的人们提供了一个理论武器,因而在短短数年中就在十二个国家翻译出版。有些人猜测这是哈耶克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真正原因,尽管授奖者肯定的足他在货币和经济波动理论方面的贡献,1950-1962年,哈耶克受聘担任芝加哥大学社会思想委员会社会与道德科学教授,主要从事社会哲学方面的研究。1962年,他又受聘去德国弗莱堡大学任教。1974年,哈耶克和瑞典经济学家缪尔达尔(Myrdal)一起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奖理由是"对不同经济制度功能效率的分析,是他对较广意

对竞争立法模式的比较研究(一)

对竞争立法模式的比较研究(一) “内容提要”本文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竞争法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分立式立法(即分别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合并式立法的历史背景、特点以及长短,认为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角度出发,结合近年有关国际立法实践,有理由认为合并式立法确有长处;分析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调整方式和手段,认为它与分立式立法的同名法律不同,而与合并式立法之间有内在联系;总结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经验,并对正在起草中的《反垄断法》如何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衔接,使我国的竟争法体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提出了设想。竞争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合称)的立法模式,特别是大陆法圈竞争法模式,或分立,或合并,长短如何,曾对制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影响和作用。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实施近四年,反垄断立法也在酝酿准备之中。本文拟通过对大陆法圈不同立法模式加以分析,探讨其特点,作出比较,并根据我国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践;提出一点完善我国竞争立法的意见,以此求教于法学界同仁。一、分立式立法的形成及特点竞争法是国家确立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规范各种竞争行为,建立公平合理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对此,分别立法的国家较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先,制定反垄断法在后;另一则反之。前者如德国、日本等国。德国于1896年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1957年制定《反限制竞争法》。日本的《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制定于1934年,而其《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制定于1947年。后者如韩国。韩国在1980年制定《限制垄断及公平交易法》,1986年制定《不正当竞争防止法》。这两种情况自然不属于简单的孰先孰后排列顺序问题,而是与特定国家的经济条件、社会背景相联系,并具有鲜明的代表性。德、日的做法取决于其特定的历史条件。首先,这两个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较早,商品生产和交换相对发达,其商事行为越来越复杂,特别是对各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全靠民法典调整日益感到力不从心(法国在这一点上很特殊,至今还主要靠民法典第1382条予以调整〔1〕。这种情况下,依照民法原则制定专门法律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实属自然。当然,也不能排除1883条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产生的影响。因而,长期以来,德、日反不正当竞争法,习惯上被归于民法领域,被视为民法的特别法或者民法的延伸。至于两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立的有关刑事条款对法的属性的影响,往往不予考虑。其次,在德、日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前后,虽然美国已相继制定《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890年)、《克莱顿法》(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但由于社会政治、经济背景以及法律文化相殊,对德、日反垄断立法影响甚微。只是在二战结束后,基于同盟军在西德实行非军事化、非纳粹化、非工业化,最后实现民主化的“4D”计划和美国占领军在日本推行经济民主化政策的需要,制定反垄断法,禁止卡特尔、托拉斯和其他垄断组织才真正提上议事日程。德、日两国的反垄断法律制度就此得

哈耶克论自由

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及其认识论基础均是错误的 在1984年出版的《哈耶克论自由》中,格雷(Gray, 1984)对哈耶克的思想和学术观点做了较深入的理论评述,由此赢得了格雷本人在学界的学术声誉,并致使哈耶克本人在生前把格雷视作为学术知音。在这本书中,格雷对哈耶克的赞誉之辞、之处颇多。格雷曾把哈耶克描述为一个康德主义者,还说维特根斯坦对哈耶克的影响至深(然而,从哈耶克晚年的自叙中,可以断定,格雷显然主观臆断了哈耶克理论与康德哲学的关系。另外,格雷对哈耶克思想与维特根斯坦哲学关系的理解也是错误的。对此,笔者以后拟以专文评析)。 在这部著作第一版中,格雷曾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进行了全面的评析,并非常准确地辨析出了该理论的三个基本点:“看不见得手”(的演进机制),默会和实际知识(tacit and practical knowledge),以及传统的自然演进。从这部书第一版的整体论述中,可以看出,格雷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基本上是肯定的。但是,在这部书1998年第三版的“后记”中,格雷对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及其整个社会理论和哲学基础则基本上进行了全面地否定与批判。 格雷对哈耶克理论的全面挑战,首先是从哈耶克理论进路的知识论层面上着手的。在理论层面上,格雷认为,在哈耶克晚年的著作中,其自发社会秩序理论是与一种制度演进上的达尔文主义即文化进化的信念联系在一起的。在另一方面,它又在许多面相上来说实为斯宾塞(Herbert Spencer)哲学一种“回光返照”。格雷认为,稍加思考,就会发现,这两个方面都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从文化进化的角度来说,格雷认为,我们并不知晓与达尔文生物进化相类似的任何文化进化机制。从哈耶克的文化进化论来说,它之所以是错误的,首先是因为它不能界定文化进化的单元是什么。按照新达尔文主义的生物学,进化单元并不是生物种类,甚至也不是生物个体,而是基因,或者说基因链。那么,在社会领域中,哈耶克所说的文化进化的单元是什么?并不清楚。照哈耶克本人看来,文化进化的社会单元似乎是社会群体。然而,格雷认为,在社会体系中,将社会群体及其习俗和传统分割为单元个体而进行评估是极其困难的。 即使绕开这一问题,格雷又发问到,如果文化如哈耶克所理解的那样是进化的,那么,进化的标准与尺度又是什么?如果把社会群体的沿存及其成员数量的多寡作为文化成功的标准的话,那么,覆盖众多人口的华夏文化、印度文化和非洲文化岂不是比覆盖相对数量较少但具有高得多的生活水平的人口的欧洲文化更先进?因此,格雷认为,尽管哈耶克在其晚年的许多著作中从竞争和社会实践中的自然选择之角度对文化进化有过大量论述,使其好像有一个辉煌的文化进化理论,但在实际上,他只是提出了一种科学的隐喻,除此之外什么都没有。格雷还进一步认为,由于哈耶克仅仅依赖于“群体选择”这样一个空洞的理论概念,使他忽略了在宗教、经济和政治体制出现和消亡上的历史偶然事件。在这一点上,哈耶克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是有相同之处的。 在哈耶克文化进化论中的这些问题,自然会影响到他的自发社会秩序理论。在1992年在苏黎士召开的哈耶克思想国际讨论上,格雷(Gray, 1994)就开始断言,哈耶克的“自发社会秩序”概念,并没有唯一、清楚和连贯和含义,而是许多独立论题的“大杂烩”(an eclectic conflation),而这些论题,或者是问题百出,或者明显就是错误的。譬如,在哈耶克的晚期著作中,“自发秩序”不仅存在于人类社会中,也存在其他生物种群、自然现象如星系、磁场、晶体等等之中。因此,在哈耶克的著作中,“秩序”除了意指某种自我复制的结构外,究竟含义是什么,并不清楚。然而,很明显,哈耶克是在“不含价值标准”(value-free)意义上用“自发秩序”来称谓和解释所有自我调节系统的。但是,如果“自发秩序”是一个“不含价值标准”的概念,在社会领域中的“自发秩序”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良益的,仅仅是非设计的、相对稳定的、并能够在一定时间里能自我复制就够了。从这一点来看,黑社会组织和市场都可以是“自发秩序”。只要有人们交往中的协调现象存在,不管是在战场上,在监狱中,

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之研究:方法与立场

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之研究:方法与立场 (一)《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一书,最近由北京三联书店出版,这是邓正来先生潜心研究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结晶。邓先生是著名的哈耶克政治哲学和法哲学著述的中文译者,他翻译出版了哈耶克相关领域的主要著作《自由秩序原理》、《法律、立法与自由》、《哈耶克论文集》和《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凡两百万言,可谓工程浩大。近年来,学术界一大令人忧喜各半的现象便是对西学的快餐式译述,可邓先生当另眼相看,他是在选择以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为自己研究对象之后,才着手进行艰苦的翻译工作的,他因此而称自己的译事为研究性翻译作业。在翻译工作的进行中,他研读了哈耶克的绝大多数论著和一些被公认为重要的研究哈耶克思想的二手西方文献,并在此基础上撰写了八篇专门性研究的长文:“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研究”、“哈耶克社会理论的研究”、“知与无知的知识观: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再研究”、“法律与立法的二元观:哈耶克法律理论的研究”、“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哈耶克法律理论的再研究”、“普通法法治国的建构过程:哈耶克法律理论研究的补论”、“‘社会正义’的拟人化谬误及其危害:哈耶克正义理论的研究”以及“关于哈耶克理论脉络的若干评注”;加上另外与研究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相关的三篇评论性文字,共计十一篇文章,构成为这部论文集的主体。 邓先生说:“这部论文集是我在近八年中做的一些作业,而我之所以把它们称作‘作业’,主要是为了表达这样两个意思:第一,研究

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并不是我研究的目的,而毋宁是我为了对哈耶克这一脉理论中所存在的一些基本问题或开放出来的问题进行检讨和批判而做的前提性准备工作;或者说,我研究哈耶克自由主义实是为了更妥切地认识和理解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第二,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只是西方论者认识和解释人类社会秩序理论脉络中的一个重要脉络而已,而这在根本上意味着我的作业尚未完成;因此,我还必须继续对其他阐释和认识人类社会秩序及其制度的重要理论脉络进行研究和分析。” 由此可见,在邓先生的治学历程中,对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研究并不是一个“给定”的课题,而是基于自己所关注的学术问题而主动选择的结果。因此,他不属于跟风式的“热点问题”研究者之列,尽管“哈耶克有关自由市场的思想或许因为与当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或社会转型的推进有着某种‘经验性’的关联而在当下的中国学术界重新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是,我着手研究哈耶克自由主义的那几年,却是他的影响在中国学术界大大减退的年代,一些论者甚至宣称哈耶克的自由主义对中国已失去了意义。” 这从根本上说既超越了学术对经验性问题的功利主义态度,也摆脱了学术对政治意识形态的依附性地位。也只有如此,才可能坚持学术研究的独立性立场,最终守护人类知识所应当具有的批判性力量与资格,而这恰恰是邓先生高度自觉并身体力行的追求目标。邓先生之所以说自己的“作业”“尚未完成”,无非是要表明他对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的重视,并不是出于对哈耶克思想和学说的全面接受或赞同,而在于他认为哈耶克向自己展示了知识的另一种可能形态及其在社会秩序形成过程所

法律立法与自由

笛卡尔唯理主义的信条 我们所称之为建构论唯理主义的基本理念,在伟大的思想家笛卡尔那里得到了最为全面的表述。……“怀疑一切”的态度使笛卡尔拒绝把任何不能以逻辑的方式从“清晰且独特的”明确前提中推导出来的从而也不可能加以怀疑的东西视作为真是的东西。然而,也正是这种“怀疑一切”的立场,剥夺了所有不能以这种方式得到证明的行为规则的有效性。 由于理性在笛卡尔那里被界定为根据明确的前提所作的逻辑演绎,所以理性的行动也就仅仅意指那些完全由已知且可证明为真的东西所决定的行动。从这一点出发,人们几乎不可避免地会达致这样一种结论,即只有在这一意义上为真的东西才能导致成功的行动,进而使行动者取得成就的一切东西也就是他所进行的笛卡尔意义上的推理过程的产物。那些并不是以这种方式设计出来的制度和惯例,只有在偶尔的情况下才可能是有助益的。上述观点与建构主义对传统、习俗和历史的普遍蔑视一起,构成了笛卡尔式建构主义的典型立场。根据这种立场,人仅凭理性,就能够重构社会。 然而,这种“唯理主义的”认识进路,实际上堕入了早期的拟人化的思维方式之中。这种认识进路重新复活了那种把所有具有文化意义的制度的起源都归结为发明或设计的倾向。道德观念、宗教和法律、语言和书写、货币和市场,都被认为是由某人经由可以思考而建构出来的;至少它们所具有的各种程度的完备形式被认为是经由某人刻意思考而设计出来的。对历史所作的这种意向论的或实用主义的解释,在人们根据社会契约型构社会这一观念中得到了最为充分的表达。 构成上述信念之基础的乃是这样一种基本假设,即人主要是经由他所拥有的从明确前提中进行逻辑演绎的能力而成功主宰其周遭环境的。然而,此一基本假设却在事实上是错误的,而且任何试图把人的行为局限于可以按这种方式予以证明的范围之内的努力,也只会使他无法运用诸多能够使其获得成功的最为有效的手段。那种认为我们行动的有效性完全或主要依赖于那种我们能够以文字的方式加以陈述并因此而能够构成三段论推理之明确前提的知识的看法,显然与事实不相符合。毋庸置疑,许多社会制度都是我们成功追求我们有意识地目标所不可或缺的条件,然而,都是我们成功追求我们有意识地目标所不可或缺的条件,然而这些制度事实上却是那些既不是被发明出来的也不是为了实现任何这类母的而被遵循的习俗、习惯或惯例所形成的结果。在我们生活于其间的社会中,我们之所以能够成功地对我们自己做出调适,而且我们的行动也之所以有着良好的机会去实现它们所指向的目标,不仅是因为我们的同胞受着已知的目的的支配,或者受着手段与目的之间已知的关系的支配,而且是因为他们也受着这样一些规则的约束——而对于这些规则所具有的目的或起源,我们常常是不知道的,甚至对于这些规则的存在,我们也常常是不意识的。 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人之所以获的成功,并不是因为他知道他为什么应当遵守那些他实际上所遵守的规则,甚至更不是因为他有能力把所有这些规则形诸于文字,而是因为他的思维和行动受着这样一些规则的调整——这些规则是在他生活于其间的社会中经由一种选择过程而演化出来的,从而它们也是世世代代的经验的产物。

新闻哲学观念论之自由主义传播

新闻哲学观念论之自由主义传播 作者:胡兴荣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研究中心更新时间:2009-10-13 17:16:53 16世纪下半叶到17世纪,是西方自由主义新闻思想的奠基时代,近代英美自由主义传播理论起源于自由主义的社会哲学与民主哲学。古代的中国、希腊、罗马、埃及、中东以及美洲的印第安民族,都曾经产生过自由民主的思想。但更确切地说,现代自由主义的发展,直接来源于希伯来文化(Hebrew Culture)、希腊文化(Greek Culture)和英国文化(British Culture)。 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The Enlightenment)为自由主义思想奠定了基础。启蒙运动的欧洲学者,提倡启迪蒙昧、普及文化,注重人类理性与个人自由,排斥宗教和国家权威,以实现世界各国的民主革命。当时,面对这一空前的挑战,传统观念的权威已经根本动摇,群众开始怀疑集权主义并且相信:人类可凭自身的能力去理解社会,不需要超自然力量的帮助,便可洞悉整个世界的体系,这种理解世界的方式,可进而发展为驾驭世界的方法。这次知识革命可谓“自由主义传播理论”的观念基础。19世纪到20世纪,西方自由主义新闻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地发展、变化,使得人们对它的认识也出现了多元化。 一、自由主义传播的源起 从社会起源上说,集权主义传播理论源自混沌主体性,这一情况催生了强制的新闻传播秩序与观念。而自由主义则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传播理论的发生机制为分化主体性。主体分化,是指社会主体关系的变动。而所谓分化,不是分割、分裂,而是社会利益主体的结构复杂化和功能专门化。[1] 集权主义和自由主义作为两种不同的意识形态而存在,原因就在于二者的社会起源不同,即:混沌主体与分化主体的形态存在差异,这主要表现在分化的主体是异质化的,而混沌的主体恰好相反。分化的突出标志即为利益获得和价值实现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发生质的差异。针对分化主体性理论,季燕京博士整理出新闻哲学需着重把握的三个要点,我们作如下阐述: 1.集权主义传播之所以会为自由主义传播所取代,是因为社会利益和信息交换方式发生了变革,归根结底则是同质主体向异质主体关系转化的结果。一旦同质主体关系完全转变为异质主体关系,集权主义传播就销声匿迹,社会进入自由主义传播阶段。此时的社会传播,不仅在对象领域、媒介手段、功能目标等方面呈现出价值多样化的态势,而且促进了新闻传播作为传播社会认识方式的独立功能的形成,这样,社会认识内容的丰富性和客观性才得以表现。 2.社会的不断分化形成了不同的主体形态。各个主体形态所呈现的利益行为方式和主体意识各不相同。集权主义所反映的主体意识是统治者的意志,强权统治是他们维护利益的行为方式。自由主义恰恰相反,每个人都是独立自由的个体,因此,自由、平等、公正和民主成为自由主义最突出的主体意识,维护社会利益、争取公众信任是政府生存的前提。这种状况的出现,主体分化功不可没。主体分化到一定程度便具备了社会利益平等交换的基本条件。而社会利益的平等交换为社会主体平等交换信息奠定了基础。正是这种平等交换信息关系的形成,促成了近、现代意义上的大众传播媒介及自由主义传播思想

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

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 张曙光 在国内外,哈耶克不仅是一个争议很大的人物,而且是一个被误读最多的学者。他是著名的经济学家,又是伟大的社会学家和哲学家。由于其理论的复杂和困难,使人们对他的评价出现很大的不同。不是将其简化为“功利主义”、“保守主义”;就是庸俗化为“经验主义”、“主观主义”。特别是对他的意识形态立场,更是褒贬不一,毁誉参半。一九四四年《通向奴役之路》出版后,在英美取得成功并引起轰动,但芝加哥大学却以此不承认他是经济学家,拒绝对他的聘任。一九九○年他作为社会和道德科学教授在芝加哥大学社会思想委员会执教,这期间他在政治哲学、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领域的贡献远远超过在经济学领域的贡献,但一九七四年他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一九八九年苏东巨变,其理论和主张得到某种经验性证明,进而在一些西方国家和东欧诸国赢得某种支配性地位,而随着冷战结束,他的理论话语失去了某种得以型构的对立性参照系,甚至后现代理论对其“存在性基础”也提出质疑。 在国内,哈耶克的命运更差。一九七八年以前的长时期中,被当作社会主义的死敌,他的著作被当作禁书。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市场化和思想解放的推进,国内曾经出现了哈耶克热,他的著作和传记也陆续翻译出版,但是,认真研读哈耶克的人很少。无论是赞成哈氏理论,还是反对哈氏主张,几乎都是浮皮潦草,浅尝辄止。甚至闹出很多笑话,不少人把哈耶克看作“个人至上”的自由主义者;哈耶克坚决反对和大力批判“社会正义”,有人居然宣称,哈耶克“张扬和追求”“社会公正”。 在这种情况下,邓正来的《规则?秩序?知识——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以下简称《规则》,凡引该书,只注页码)更有重要的意义。 哈耶克是古典自由主义的伟大代表,他在重述古典自由主义原理的122

新闻法规

一、新闻法治的基本概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 3.中国新闻法治的特点:中国特色:党性色彩明显;限制性条款多;保障性条款少 4.新闻法规的组成 1、 特殊法与一般法 ? 特殊法与一般法 ? 一般法:指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 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和一个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 ? 特殊法:指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 关系主体、特别时间和特别的地区的法律。 5.成文法与惯例法 6. 新闻法制的具体功能

7.四、新闻法制与其他规范 新闻法制与共产党的政策 党的新闻总政策: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党的基本政策:新闻事业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必须坚持党性原则治、思想、组织上与党中央高度一致 二者关系:新闻法制需体现党的新闻政策,党的新闻新闻政策以新闻法制的形式得到落实。 新闻法制与新闻职业道德 8.(一)新闻立法的内容 ?保障新闻自由为新闻立法之宗旨 ?引入新闻社会责任说,確保新闻活动符合社會公共利益 ?保障新闻媒体采访、编辑、评论、发布等权利 ?确立公民接受信息、表达意见的使用媒体的权利 ?规范新聞媒体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 9.(二)新闻立法的难点 ?如何在立法中体现保障新闻自由 ?如何处理新闻自由与政府的矛盾 ?新闻自由应有哪些实质性的内容 11.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比较:比较标准;理论基础,权利性质,权利内容 (一)理论基础的比较 言论自由1、追求真理说(言论市场说) 2、健全民主程序说 3、表现自我说 新闻自由“第四权理论”

浅谈古希腊自由观

浅谈古希腊自由观 一、西方自由理念发展的综述 自由是西方传统思想中一个非常重要而古老的概念。与理性等概念一样,自由也被众多思想家们广泛的使用着。自由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时代、不同学派之中是不相同的。自由主义相对来说出现的比较晚,但如今也早已是一个容纳了众多学派的思潮。那么现代语境下的自由与自由主义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当今世界所公认的自由主义战士哈耶克的观点应当最具代表性与权威性。1973年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Hayek ,Friedrich August von1899-1992)为意大利《新世纪百科全书》(Enciclopedia del Novicento)撰写的辞条对这一问题做了系统的解释。 哈耶克认为自由作为人们的一个理想,最早由古希腊人,尤其是公元前5世纪到4世纪的雅典人,清楚的表述出来。雅典人追求“不受限制地决定自己喜欢的生活”。笔者认为最初的自由理念就来源于个人生活的理想之中。而雅典人所遵从的法治社会,是自由理念从个人生活理想逐步变成了一种社会理想。人们从希望自己生活得自由,转而希望建立一个自由的世界。这个自由的世界的基本信条,比如保护财产所有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之后的各家自由思想的共同信仰。 哈耶克认为古希腊的自由理想被罗马作家的作品传至近代,在文艺复兴以后被重新传播。17世纪,自由主义的概念终于形成。最初的自由主义是英国辉格党的施政原则。这些原则被孟德斯鸠、伏尔泰等思想家们传播开来。在苏格兰历史学派手中,自由主义得到了重大的发展。大卫?休谟奠定了自由主义法学的基础。亚当?斯密则开创了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在实践上自由主义是一场政治运动。英国和美国的政治制度成为了自由主义政治制度的典范。哈耶克将这个思想传承成为自由主义的英国传统。这一传统的核心理念是在法律保护下,个人免受一切专横强制而行使其选择的自由。 与这一传统相对应的是欧洲大陆传统。欧洲大陆的自由主义运动从一开始便与民族主义、民主主义相结合。这一思想路线与英国传统不同的是它注重群体自己决定自己的政府形式。 启蒙思想家们将自由的社会理想变成了自由主义的学说。资产阶级的革命使自由主义学说得到应用,成为了自由主义的社会政治运动。由于学者们所依据的哲学基础不同,政治家们所面对的政治环境不同,他们的自由观也不同。哈耶克将之分为两个思想路线。英国传统遵循经验主义演化论的视角和个人主义的立场来诠释自由。欧洲大陆传统则以理性主义构建轮的视角和集体主义的立场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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