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办外汇业务市场准入审批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扩大外汇业务审批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更换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核准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市场退出审批

五、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外汇经营账户

六、保险经营机构外汇资金运用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七、保险公司筹建期开立临时账户核准

八、保险公司临时增资账户的开立、关闭核准

九、保险公司正式设立后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核准

十、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吸收外国参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账户 核

十一、保险中介机构吸收外资参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核准

十二、保险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变更、关闭核准

十三、保险经营机构境外外汇账户开立核准

十四、保险经营机构其他外汇账户

十五、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外汇利润结汇

十六、外资保险公司外方股东外汇收益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核准

十七、保险公司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审批

十八、保险资金境外运用投资额度及购付汇审批

备注:

1.保险业务岗工作人员负责保险业务信息资料的收集和保管,应按规定定期按业务分类汇总、整理和装订信息资料,保证信息资料的完整性。

2.保险业务岗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信息资料实行管理,并严格执行收发、打印、交接、归档、修改、保管、使用、调阅、登记、销毁制度。

3.保险外汇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4.外汇局应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核查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延伸检查。

外汇大数据在基层外汇管理的运用

外汇大数据在基层外汇管理的运用 摘要:外汇管理中会产生海量的业务信息。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外汇管理数据进行分析能有效提高监管效率。本文从基层外汇管理角度对大数据在外汇管理中的应用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外汇;管理 随着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外汇改革的不断深入,外汇业务日益增长,外汇大数据电子化建设快速推进,基层外汇局充分运用外汇大数据极大地提高了外汇综合管理与监管服务质量与效率。但同时很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也开始不断呈现,给基层外汇管理工作带来巨大挑战。 一、大数据在外汇管理中的重要性 近几年,大数据能实现数据的分散采集、集中存储和高效处理,正日益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不断被应用到政府部门、金融领域和市场主体监管与服务之中,成为推动依法行政、完善服务与监管的重要力量。(一)大数据建设可以提升外汇业务监管效率。我国外汇改革主要通过简政放权、职能转变,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和主体监管,将大量外汇业务向银行前置。这极大提高外汇交易效率,但也使银行程序性违规激增,贸易投资便利化与外汇业务真实性矛盾凸现,客观上要求外汇局加快大数据建设来提升主体监管效率。另外,我国对外经济快速发展,外汇数据已是一个体量巨大的数据仓库,其集中管理和对外服务给大数据技术提供了很好的数据储备,这些为外汇大数据构建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条件。(二)大数据应用有利于外汇目标任务共享。基层外汇管理运用大数据技术能加速外汇信息共享,有利于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现监管目标。一是加速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促进涉外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二是应用大数据能有效降低服务和监管成本,增强外汇服务与监管有效性,提高涉外管理部门科学决策和风险预判能力,实现部门监管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 二、外汇大数据在基层外汇管理的具体应用 当前,外汇数据信息应用范围较广,有内部应用与外部应用。主要涉及部门有:外汇管理局、外汇承办银行、涉汇主体、相关涉外经济主管部门(工商、商务、税务、海关、招商、大数据局等)。如何整合现有数据资源,发挥大数据在涉外

国家外汇管理平台操作指南审批稿

国家外汇管理平台操作 指南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操作指南 前言: 1.本指南适用于尚未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和首次登陆平台尚以及尚未进行初始化角色分配的用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地址:建议使用版本以上IE浏览器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用服务平台。 4.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对外服务时间:工作日 8:00-20:00 5.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有时会出现无法登陆,网页打开缓慢等情况,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多试几次或者晚些时候重试1.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开通 企业应到所属外汇局申请业务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到银行申请业务开通),外汇局业务人员通过本应用中的“企业网上业务开通/关闭”功能为申请开通的企业办理业务开通并出具开通通知书(见下图1),应用服务平台将自动为开通后的企业生成业务管理员(ba),为其指派/撤销该应用的企业类角色。开通通知书包含访问地址、初始密码等信息。 若使用中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由业务操作员进行密码重置。 企业的业务操作员由企业业务管理员负责增加,并为其分配角色。如果业务操作员已经在平台存在(即办理过其他业务),则应直接分配权限即可。在使用过程中若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本机构的业务管理员(ba)进行密码重置。

图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 ? 2.首次登录&重置初始密码 ASOne的客户端是IE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相应的URL地址,显示图2的登录页面:

保险代理合同书

保险代理合同书 ()××代字第____号 委托方:中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代理人) 住所: 负责人: 受托方: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代理人) 住所: 负责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总则 1、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理甲方办理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合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指代理业务的佣金、手续费,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的员工之间有雇主和雇员关系。 2、乙方只为甲方代理人身保险业务,不得为甲方以外的保险公司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1.乙方代理推销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具体险种见附件一);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代理产品的首期暂收保险费; 3.乙方代理收取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的续期保险费; 4、甲方以书面形式委托的其他特定事项。 (二)地域范围___________行政区域内。 第三条代理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双方需就合同的续签或终止等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合同到期日前未达成书面续签协议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第四条代理费用 1、代理费用按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详见附件一)支付给乙方,甲方上级公司规定的标准如有调整,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也作相应调整。 2、甲方以转帐形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 3、乙方设立独立的代理费用帐户,并在每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提交上个月的业务结算表;甲方核实后,在2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将上个月的代理费用全额划入乙方帐户。 4、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代理费用时,应向甲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保险中介服务专用发票。 第五条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 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汇综发[2015]97号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11.30 【实施日期】2015.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 (汇综发[2015]97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方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提高报送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日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原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停止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外汇局端(http://100.1.48.51:9101/asone)访问系统,各托管金融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信息门户网站(IP访问地址为http://100.1.95.15,域名访问地址为

http://banksvc.safe)访问系统,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互联网端(http://https://www.360docs.net/doc/b39819137.html,/asone)访问系统。 外汇局、托管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访问系统前,应先从访问地址首页下载《国家外汇管理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用户手册》,并进行相关设置。 二、系统上线后,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中所要求报送的数据(除明确规定书面报告外),通过系统及时、准确进行报送,报送时限见附件。 托管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及其省级分支机构应以金融机构标识码登录系统并按要求报送数据;未取得金融机构标识码的,应按照《国

国家外汇管理平台操作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操作指南前言: 1.???????本指南适用于尚未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和首次登陆平台尚以及尚未进行初始化角色分配的用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地址: 3.???????建议使用IE6.0版本以上IE浏览器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用服务平台。 4.???????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对外服务时间:工作日8:00-20:00 5.???????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有时会出现无法登陆,网页打开缓慢等情况,遇到这样的情况可以多试几次或者晚些时候重试 1.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账号开通 企业应到所属外汇局申请业务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是到银行申请业务开通),外汇局业务人员通过本应用中的“企业网上业务开通/关闭”功能为申请开通的企业办理业务开通并出具开通通知书(见下图1),应用服务平台将自动为开通后的企业生成业务管理员(ba),为其指派/撤销该应用的企业类角色。开通通知书包含访问地址、初始密码等信息。 若使用中企业的业务管理员(ba)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所在地外汇局,由业务操作员进行密码重置。 企业的业务操作员由企业业务管理员负责增加,并为其分配角色。如果业务操作员已经在平台存在(即办理过其他业务),则应直接分配权限即可。在使用过程中若密码有遗忘,应通过本机构的业务管理员(ba)进行密码重置。 ?图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网上业务开通 2.首次登录&重置初始密码 ASOne的客户端是IE浏览器,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相应的URL地址,显示图2的登录页面: 图2: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录页

用户登录:在该区域,输入用户的机构代码(同组织结构代码)、用户代码、用户密码,系统对用户的身份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如果用户是第一次登录系统,系统会要求修改密码,如图3所示,如果不是第一次登录系统,登录后,显示该用户可访问的应用系统(如图5),用户点击应用系统后,进入组装界面,进行相关的操作。 图3 系统强制修改密码 在图3所示界面,输入用户的原有密码、新的密码、重复密码,其中新的密码与重复密码必须相同,且不等于初始密码,点击确定按钮,进入如图5所示的平台主界面,进行相关的操作。 图4 修改密码 图5:平台主界面 3.创建业务操作员并进行权限分配(以个人结售汇为例) ? ?(1)首先用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员(简称ba)登录到应用服务平台 ? ?(2)进入功能页面,单击“用户角色管理”-》“业务操作员维护”,如下图: ? ?(3)点击“增加(A)”按钮 在上图业务操作员的增加界面,输入用户代码、用户名称、联系电话、邮箱地址、初始密码,其中用户代码、用户名称、初始密码为必填项,用户代码不能重复。 注意:如果业务操作员在平台中已有用户代码,则直接分配角色即可。 ? ?(4)在角色分配区域,为该业务操作员分配角色,如下图: 注意,为了保证自营出口数据采集工具生效,角色中务必包含:“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 注意:用户代码对应首页登录框中的用户代码,并且一定要为该用户分配角色,否则新建用户登录系统后没有可以访问的功能资源。 ? ?(5)在上图中,单击“保存”按钮,如果保存成功,会有提示信息,如下图: ? ?(6)设置成功后,请用业务操作员账号重新登陆本系统,并修改初始密码。密码修改完成后,再按照《自营出口数据采集工具说明书》的流程设置

代理保险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代理保险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代理保险业务发展中产生的风险,明确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与流程,维护邮保合作双方的信誉和客户的合法权益,预防并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给双方带来的损失,妥善解决突发事件,经邮保双方协商,特制定本预案,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代理保险业务突发事件定义 (一)突发事件的定义 代理保险业务突发事件是指网点在日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突然产生的可能危及网点正常经营的,可能造成邮保双方声誉损失的,或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以及政府部门、监管部门认为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非常态事件。 (二)突发事件分级定义 根据客户投诉涉及的投诉人数、社会关注度、案件影响范围、投诉紧急严重程度的不同,对代理保险业务突发事件实行分级响应,具体分为以下三级: 1. 三级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三级突发事件: (1)3人(含)以上5人(不含)以下的群体性投诉事件;(2)客户情绪较为激动,有可能导致事件升级的情况。 2. 二级重大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二级重大突发事件: (1)5人(含)以上10人(不含)以下的重大群体性投诉事件;(2)市级以下(含市级、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台、电视台、报纸的媒体曝光事件; (3)当地政府部门、监管部门介入,要求解决处理的突发事件;(4)三级突发事件的升级,指网点无法处理的投诉事件,需由上级机构解决。 3. 一级特大突发事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一级特大突发事件: (1)10人(含)以上的重大群体性投诉事件; (2)省级及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报纸的媒体曝光事件;(3)出现围堵网点、暴力威胁等恶性事件。 二、突发事件处理原则 (一)预防为主原则 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完善辖内应急预案,提前明确各级机构及合作公司突发事件应急联系人和责任人,涉及的相关场地、设施、物资应提前准备到位,共同作好突发事件处理准备工作。坚持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立足于防范,建立与客户、媒体和监管机构沟通机制,对于异常情况要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 (二)及时处理原则 各级员工要高度重视在目前形势下可能产生的客户风险,对于客户异议或投诉,应及时受理,妥善解决客户问题。同时要保持与

个人外汇业务试题-单选必考题50题-更新.

7. 单选题 境内个人办理结售汇时,以下可以作为有效证件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武 装警 察证、B 出生证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驾驶证 如果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购、 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 户口簿 亲属关系公证书 超额结售汇证明材料 委托人授权书。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个人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中所指的直系亲属证明关系为:户 口簿、结婚证、 公安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和 B 单位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街道办事处等政府基层组织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居委会出具的有效亲属关系证明 护照 银行为客户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必须先登录 办理结售 汇业务。 核心系统 个人结售汇系统 个人客户身份识别与资料管理系统 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个人从银行提取外币现钞,在没有出具《提取外币现钞备案表》的情况下,每人每天提 取外币现钞最高额度为_B_ 5000美元或等值5000美元的外币 1万美元或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 2万美元或等值2万美元的外币 5万美元或等值5万美元的外币 境外个人在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由于名字过长,银行业务人员在“个人结售汇系统” A 录入姓名全位。 3. A B C D 在中国永驻的外籍人员凭 护照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临时居留证 以上全对 B 可享有双向结汇和购汇等值 5万美元年度结售汇限额。 1. 2. 结汇的须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D 4. 5. 6. B 查询客户结售汇信息后,再为客户

“个人结售汇系统” “备注”栏 “个人结售汇系统” “空白处” 无需注明 以上全部正确 境内个人超过年度总额办理个人结汇业务时,按照职工报酬结汇需向银行提供 入学通知书及费用单据 保险支付凭证 有交易金额的消费单 劳务合同及收入证明(完税证明)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 等值500美元以内兑换可凭本人 有效证件在银行办理兑回,超过规定金额需凭 B 在银行办理兑回。 消费单据 24个月内的原兑换水单 收入证明材料 劳务合同 10.境外个人办理个人购汇业务,经办员在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时,以下购汇种类中可 选择的是_B — 境外旅游 境外个人原币兑回 商务考察 职工报酬与赡家款 11. 境外个人办理个人结汇业务,经办员在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时,以下结汇资金属性 不可以选择的 是_B_ 旅游 职工报酬与赡家款 其他经常转移 直接投资 12. 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时,港澳居民证件号码应录入“港澳往来大陆通行证”中含首 位字母在内的 B 位证件号码。 前8位 前9位 全部号码 除零以外的号码 13. 录入“个人结售汇系统” 时,台湾居民证件号码应录入 “台湾往来大陆通行证” 中的A 位号码。 前8位 前9位 全部号码 8. A B C D 9. A B C D A B C D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业务管理,指导分支机构依法开展外汇业务,规范外汇收支活动,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外汇保险业务内控管理办法(xx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第四条公司外汇业务核算与人民币业务采取分账制,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外汇资金在核算时同时以外币和本币(人民币)记账(其他国家的外汇,一律折为美元核算),可以单独出具以上五种外币的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按期上报各项外币资产和财务报表。 第五条公司按每月末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作为固定折合率,每月末对外币资产和负债调整一次。权益类项目和损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在货币兑换科目反映。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平。 第二章经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第六条公司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总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 第七条对于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等外汇保险业务,应限于保监会核准的险种;对于外汇投资业务,应限于国家规定的投资渠道。 第八条公司开办外汇保险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包括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的实收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办法; (四)具有外汇业务管理经验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公司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呈报有关文件资料,经核准后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保监会颁发的《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保监会批准的公司章程; (四)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外汇资本金的验资报告(正本)或购汇申请; (五)公司外汇主管人员的名单、履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时间:2007-01-05 文号:汇发[2007]1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打印] ---------------------------------------------------------------------------------------------------------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尽快完成对所辖支局、银行的业务操作培训,并公布政策解答专线电话;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OO七年一月五日 附件: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便利银行及个人的外汇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年度总额进行调整。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按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本细则“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按本细则规定,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 银行应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相关信息。 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统计、监测、管理和检查。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业务管理,规范外汇收支活动,指导各分支机构依法开展外汇业务,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外汇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汇发〔2002〕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经营外汇保险,以及保险项下外汇收支、结汇、售汇、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等。 第三条外汇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以外币计价结算的商业保险。外汇保险包括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和外汇再保险。 第四条公司外汇业务核算与人民币业务采取分账制,美元、港币、日元、英镑、欧元五种外汇资金在核算时同时以外币和本币(人民币)记账(其他国家的外汇,一律折为美元核算),可以单独出具以上五种外币的财务报表。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保险会相关规定按期上报各项外币资产和财务报表。 第五条公司按每月末人民银行外汇牌价作为固定折合率,每月末对外币资产和负债调整一次。权益类项目和损益类项目按照历史汇率折合成人民币。不同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在货币兑换科目反映。各币种“货币兑换”科目余额通过“汇兑损益”科目结平。 第二章经营外汇业务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第六条总公司、各分支机构从事外汇保险等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经外

汇局核准业务资格并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总公司、各分支机构应当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不得擅自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是保险公司依法经营外汇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三年。 第七条对于外汇财产保险、外汇人身保险、外汇再保险等外汇保险业务,应限于中国保监会核准的险种;对于外汇投资业务,应限于国家规定的投资渠道。 第八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申请开办外汇保险业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保险业务; (二)具有规定数额的实收外汇资本金或者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应当包括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的实收外汇资本金;资本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资本金; 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应当具有不少于5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营运资金在人民币5亿元以下的,应当具有不少于200万美元或者其他等值外汇的实收外汇营运资金; (三)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 (四)具有外汇业务管理经验的外汇业务主管人员;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 (六)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直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呈报有关文件资料,经核准后发放《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一)经营外汇业务的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 (二)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xx年 07月29日

目录 0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1目的和范围 .. (2) 2定义、缩写和分类 (3) 3职责与权限 (3) 4基本规定 (3) 5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3) 6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3) 6.1外部法律法规 (13) 6.2内部规章制度 (13) 7附录 (13) 8记录 (13) 记录1.《支行代理保险业务台账》 (14) 记录2.《银行代理保险客户风险测评问卷》 (15) 0目的和范围 为实现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操作,满足监管要求,对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规范管理,根据《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中

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等,制订本操作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本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操作及风险控制。 1定义、缩写和分类 代理保险业务,是指本行与保险公司签订兼业代理协议,在被代理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通过本行各营业网点代理销售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保险产品,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产品,并按照协议向被代理保险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业务。 2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职责权限 营销人员 1) 负责各分支机构有购买保险需求客户的有效市场拓展与营销; 2) 负责为有购买保险需求的客户提供代理保险业务咨询与服务,进行客户信息的收集和 反馈,受理客户购买保险的申请; 3) 负责对客户后期的退保及投诉做好受理与处理工作。 综合柜员 负责通过业务系统将客户购买保险的资金存入保险公司在本行开立的内部账户的账务处 理或进行银保通缴费出单及其他相关柜面工作。 代理保险业务主办行负责人 需在每月月初向报送代理保险业务情况统计表,并负责与保险公司进行销售额与手续费 用收入的核对。 3基本规定 (1)凭证、台账的登记管理。 总行统一向所辖支行发放投保单,分行向其所辖支行发放投保单。各分支行需在《支行代理保险业务台账》(记录1)登记簿上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接保单、客户办理正式保单、发票签字的交接,并对相关业务事项进行登记。 (2)注意事项。 客户在购买保险前,需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测试,并根据评估结果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及投保方式。营销人员在销售保险的过程中一定要将风险性清晰的告知客户,避免客户把此类产品当成存款而造成投诉。 4代理保险业务流程描述及操作要点 代理保险业务流程分为手工出单操作流程和银保通出单操作流程。两种出单方式的操作流程均包括保单填写,保单缴款,保单交接,报送与核对等四个阶段,具体的流程描述及要求如下

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进行外汇年检的网上申报方法

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进行外汇年检的网上申报方法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通过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端 进行外汇年检的网上申报方法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外汇年检业务时,需按要求向所在地外汇局完整、准确地填列《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汇部分)信息登记表》(内含《2008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2008年度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2008年度损益表》、《200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处置情况表》共四份表格)各项数据,然后通过互联网登录直投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电子数据(无需再借助移动存储介质)。 外汇年检的申报步骤 第一步:外商投资企业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填写说明(见附件1)、《直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操作员分册》(以下简称《手册》)。 第二步:外商投资企业安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安装过程中选择“创建桌面快捷方式”) 第三步: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直接投资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操作员分册》的操作步骤设置本企业系统业务员、修改系统管理密码,并通过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提交《登记表》的电子数据。 1、外商投资企业双击桌面“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快捷方式图标,进入系统登陆页面。 输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位)、用户代码(admin)和用户密码(初始密码为外汇局所配发的外汇登记IC卡的后六位号码)登陆系统。 登录成功后,显示以下页面

点击“企业用户管理”,进行【1】“添加用户”的操作:输入用户代码(10位数字)、用户名称、用户状态(选择“正常”),然后点击“提交”。【2】点击上图右上角的“修改密码”,及时修改系统管理密码(详见《手册》第12页)。 2、外商投资企业用上面已设置的企业用户登录系统,进行外汇年检业务操作。 再次双击桌面“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快捷方式图标,进入系统登陆页面。 输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9位)、用户代码(10位数字)、用户密码(000000)登陆系统。 登录成功后,显示以下页面 点击上图右上角的“修改密码”,及时修改业务员密码(详见《手册》第14页)。 企业业务员以新密码登录后进入企业端主页面,见下图: 3、点击“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年检信息登记”进入年检业务操作主页面,年检年度已默认为2008,见下图 系统为企业端填写年检表格提供了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填写;二是按照固定的EXCEL格式填好表格后导入系统。 第一种方式:直接填写 【1】点击上图中的“下一步”进入表格填写状态: 第一页为“企业基本信息”(表一),全部为必填项;

2004050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9号

弹出窗口上篇下篇关键词当前法规:8/24设置书签打印下载正文字体[小中大] 【颁布日期】2004.04.12 【时效性】有效 【实施日期】2004.05.01 【分类号】417041200401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贸易外汇管理类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汇发[2004]2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 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和便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外汇收付,现就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外汇收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保险费和赔款的支付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后,双方应将保险合同在各自开立外汇账户的外汇指定银行备案,备案银行留存保险合同复印件。 备案后,投保人从其在备案银行外汇账户支付保险费,或购汇支付保险费时,应当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下列有效凭证之一办理:“保险费通知书”,“预收保险费通知书”,“最低保险费通知书”,“保险承担费通知书”。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预付赔款时,可持相关保险赔款计算书到备案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凭赔款计算书及被保险人“赔款转让授权书”,将赔款付至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账户。 备案银行应根据备案的保险合同,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提交的有效凭证进行真实性审核。 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保险费退费 (一)预收保费退费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持“预缴保费余额退款通知书”,到备案银行将保费汇至保险费缴纳人指定的账户。 (二)保险费退费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持“保险费退费通知单”或“保险合同批单”,到备案银行将保费汇至保险费缴纳人指定的账户。 三、追回款及追账费用的外汇收付 (一)支付代理追回款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当持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追收协议和“追回款通知”,到境内商业银行从其外汇账户向客户支付国际商账代理追收业务的追回款。 (二)支付保险业务追回款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向被保险人支付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追回款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当持“追回款计算书”,到相关保险合同备案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项下、根据被保险人债务重组协议向被保险人支付应收账款时,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持相关债务重组协议或相关文件到相关保险合同备案银行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三)被保险人归还已获赔款后追回款

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操作规程

目录 总则 0 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 0 第二章公共管理流程 (1) 第三章单证管理 (16) 第四章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流程 (21) 第五章批量业务处理流程 (37) 第六章事后监督 (42) 第七章附则 (51)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下称“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业务健康、合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包括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公共管理、单证管理、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批量业务处理和事后监督等环节的流程与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 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 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流程分为售前准备、业务处理和事后管理三大部分。 第五条售前准备包括:内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及保险险种信息维护,手续费率设置,代理凭证出/入库参数管理和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请领、下发及收到等。业务处理包括:营业机构业务处理和批量业务处理。事后管理包括:保费及手续费的结算、差错处理和事后监督等。具体操作

1 流程如下: 第二章 公共管理流程 第一节 保险公司及产品管理 第六条 保险公司入网是指保险公司联入代理 保险系统办理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退出是指保险 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停办代理保险业务。 第七条 保险公司申请入网流程: 售前准备 内部机构及人 员信息维护 保险公司、保险 产品和保险险种 信息维护 手续费参数设 置、代理凭证出/ 入库参数设置 重要空白凭证入库、请领、下发及收到等 批量业务处理 前台业务处理 业务处理 保费、手续费 结算 差错处理 事后监督 事后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 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汇发[2010]2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 指定银行: 为适应涉外收付款业务的发展变化,完善申报主体通过境内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国家外汇管 理局修订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辖内支局和银行,并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通过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凭证有《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 /承兑通知书》,其格式和内容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修改,由境内银行按照有关涉外收付相关凭证规定的要求备案后自行印制。 《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应作为付款人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的必要凭证和境 内银行涉外付款业务会计核算的必要凭证。 第三条通过境内银行发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以下称“申报主体”),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发生涉外收入的申报主体,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T)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T)后五个工作日(T+5)内办 理该款项的申报。

发生涉外付款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机构申报主体在办理涉外收付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组织机构代码或特殊机构代码,并按 照本操作规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 下简称外汇局)申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外汇局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办理赋码工作。境内银行信息要素发生变更时,应按照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信息要素变更流程办理。 外汇局应当在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中为开办国际收支业务的境内银行进行国际收支业务的开通/ 关闭设置。 第五条境内银行应确保基础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督促和指导申报主体办理申报,并履行审核 及发送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等职责。 第六条境内银行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数据接口规范及有关规定,设计和开发其接口程序,实现银行自 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之间的数据转换。 第七条境内银行及申报主体应当妥善保管《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各自留存联。 纸质《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保存期限至少为24个月,保存 期满后可自行销毁。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境内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有关规定,将涉及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纸质《境外汇 款申请书》和《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外汇局留存联”报送外汇局。 第九条境内银行应对申报主体的有关信息进行保密。外汇局国际收支工作人员到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进行现场 核查时,应持有并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相关人员的陪同下进行。境内银行或申报主体应提供核查所需的资料和便利。第二章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十条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表), 并提供给机构申报主体使用。 第十一条凡在境内银行任何一家网点首次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 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 (二)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三)实现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 (四)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 (五)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

我国保险企业外汇风险管理研究(08届省一等奖)

存档编号: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 我国保险企业外汇风险管理研究 专 业: 保 险 学 院 系: 金融学 院 年 级: 200 4 级 学 号: 04024102106 姓 名: 蒋姗姗 指导教师: 刘 宁 职 称: 讲 师 湖北经济学院教务处 制

目 录 目录........................................................................................................................................I 摘要......................................................................................................................................II Abstract................................................................................................................................III 引言 (1) 一、外汇风险管理概述 (2) (一)外汇风险的概念与具体形态 (2) (二)保险企业所面临的汇率风险 (3) 二、我国保险企业外汇风险管理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4) (一)我国保险企业外汇风险管理现状 (4) (二)我国保险企业外汇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6) 三、国际保险企业汇率风险管理的最新进展 (7) (一)保险企业外汇风险管理战略的选择 (7) (二)发达国家保险企业开展汇率风险管理的经验 (10) (三)基于金融工程技术的保险企业外汇风险管理 (11) 四、我国保险企业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建议 (13) (一)保险企业外汇风险管理外部环境的建设(宏观层面) (13) (二)保险企业外汇风险管理内部环境的建设(微观层面) (14) 五、案例:中国平安外汇风险管理的经验 (18) (一)明确的外汇风险管理目标和战略 (19) (二)稳建的外汇投资理念和方案 (19) (三)相对完善的外汇投资管理体系和操作流程 (19) (四)国际化的外汇管理人才 (20) 结束语 (21) 致谢 (22) 参考文献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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