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2014.9)

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2014.9)
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2014.9)

最高法院公布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本报北京2014.9.12讯(记者张伟刚)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向社会公布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详见三、四版)。据悉,2013年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达到5000件。

这十大案例分别是:

1、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

2、奚明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案,

3、王宗利诉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案,

4、杨政权诉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案,

5、姚新金、刘天水诉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案,

6、张宏军诉江苏省如皋市物价局案,

7、彭志林诉湖南省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案,

8、钱群伟诉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案,

9、张良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案,

10、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李广宇介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6年多来,人民法院受理、审理了大量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对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作用。与传统行政案件相比,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具有许多新的特点,案件的处理也涉及多种利益和价值的判断与衡量,为集中展示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促进行政机关打造阳光政府的司法实践,指导全国法院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办理质量,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在全国法院撷选了十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加以宣传。这批案件涉及政府信息的界定、例外信

息的范围、不同利益的衡量等诸多重点和难点问题。这批案件的公布,对于指导全国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案例1

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

(一)基本案情

余穗珠在紧临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旁

种有30亩龙眼果树。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于2013年6月8日请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三亚国土局)公开搅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

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判决后,余穗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外获取的信息也是政府信息。本案涉及两类信息,一是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二是行政机关制作的具有内部特征的信息。关于前者,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同样包括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因此,本案中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同样属于政府信息。关于后者,本案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的23号函和50号函,虽然文件形式表现为内部报告,但实质仍是行政管理职能的延伸,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第二,例外法定。政府信息不公开是例外,例外情形应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本案判决强调,凡属于政府信息,如不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事由,均应予以公开。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的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简单以政府内部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为由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三,行政机关先行判断。考虑到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可能存在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的情形,应当首先由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判断,法院并未越俎代庖直接判决公开,而是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是否公开的答复,体现了对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尊重。

案例2

奚明强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9日,奚明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以下简称公安部)申请公开《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公通字〔1999〕91号)、《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公刑〔2002〕351号)、《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公刑〔2005〕403号)等三个文件中关于网上追逃措施适用条件的政府信息。2012年6月25日,公安部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不予公开。奚明强不服,在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答复书后,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部受理奚明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调查核实后认定奚明强申请公开的《关于实行“破案追逃”新机制的通知》是秘密级文件;《关于完善“破案追逃”新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日常“网上追逃”工作考核评比办法(修订)》系根据前者的要求制定,内容密切关联。公安部经进一步鉴别,同时认定奚明强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侦查刑事犯罪中形成的信息,且申请公开的文件信息属于秘密事项,应当不予公开。判决驳回奚明强的诉讼请求。

奚明强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奚明强向公安部申请公开的三个文件及其具体内容,是公安部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履行侦查犯罪职责时制作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公安部受理奚明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审查作出不予公开的被诉答复书,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追查刑事犯罪中形成的秘密事项的公开问题。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规定,“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申请公开的文件信息属于秘密事项,应当不予公开,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同时,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双重职能,其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制作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本案二审法院在对公安机关的这两种职能进行区分的基础上,认定公安部作出不予公开答复并无不当,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3

王宗利诉天津市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10日,王宗利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以下简称和平区信息公开办)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和平区金融街公司与和平区土地整理中心签订的委托拆迁协议和支付给土地整理中心的相关费用的信息。2011年10月11日,和平区信息公开办将王宗利的申请转给和平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和平区房管局),由和平区房管局负责答复王宗利。2011年10月,和平区房管局给金融街公司发出《第三方意见征询书》,要求金融街公司予以答复。2011年10月24日,和平区房管局作出了《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告知王宗利申请查询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不予公开。王宗利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判决被告依法在15日内提供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二)裁判结果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和平区房管局审查王宗利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只给金融街公司发了一份第三方意见征询书,没有对王宗利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调查核实。在诉讼中,和平区房管局也未提供王宗利所申请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任何证据,使法院无法判断王宗利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第三人的商业秘密。因此,和平区房管局作出的《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证据不足,属明显不当。判决撤销被诉《涉及第三方权益告知书》,并要求和平区房管局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的公开问题以及征

求第三方意见程序的适用。在政府信息公开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会以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理由不予公开,但有时会出现滥用。商业秘密的概念具有严格内涵,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依此标准进行审查,而不应单纯以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在合法性审查中,应当根据行政机关的举证作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判断。本案和平区房管局在行政程序中,未进行调查核实就直接主观认定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在诉讼程序中,也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和依据,导致法院无从对被诉告知书认定“涉及商业秘密”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查,也就无法对该认定结论是否正确作出判断。基于此,最终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符合立法本意。该案例对于规范人民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中如何审查判断

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4

杨政权诉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杨政权向山东省肥城市房产管理局等单位申请廉租住房,因其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不符合条件,未能获得批准。后杨政权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房的分配信息并公开所有享受该住房住户的审查资料信息(包括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等)。肥城市房产管理局于2013年4月15日向杨政权出具了《关于申请公开经适房、廉租住房分配信息的书面答复》,答复了2008年以来经适房、廉租房、公租房建设、分配情况,并告知,其中三批保障性住房人信息已经在肥城政务信息网、肥城市房管局网站进行了公示。杨政权提起诉讼,要求一并公开所有享受保障性住房人员的审查材料信息。

(二)裁判结果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政权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包含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内容,此类信息涉及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应予以公开,判决驳回杨政权的诉讼请求。

杨政权不服,提起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均确立了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示制度,《肥城市民政局、房产管理局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申报的联合公告》亦规定,“社区(单位),对每位申请保障性住房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并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不少于5日”。申请人据此申请保障性住房,应视为已经同意公开其前述个人信息。与此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的规定。另,申请

人申报的户籍、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均是其能否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基本条件,其必然要向主管部门提供符合相应条件的个人信息,以接受审核。当涉及公众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与保障性住房申请人一定范围内的个人隐私相冲突时,应首先考量保障性住房的公共属性,使获得这一公共资源的公民让渡部分个人信息,既符合比例原则,又利于社会的监督和住房保障制度的良性发展。被告的答复未达到全面、具体的法定要求,因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答复,责令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杨政权的申请重新作出书面答复。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申请材料信息是否属于

个人隐私而依法免于公开。该问题实质上涉及了保障公众知情权与保护公民隐私权两者发生冲突时的处理规则。保障性住房制度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运用公共资源实施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直接涉及到公共资源和公共利益。在房屋供需存有较大缺口的现状下,某个申请人获得保障性住房,会直接减少可供应房屋的数量,对在其后欲获得保障性住房的轮候申请人而言,意味着机会利益的减损。为发挥制度效用、依法保障公平,利害关系方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应该受到充分尊重,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此,在保障性住房的分配过程中,当享受保障性住房人的隐私权直接与竞争权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应根据比例原则,以享受保障性住房人让渡部分个人信息的方式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监督权,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不应也不必以权利人的同意为前提。本案二审判决确立的个人隐私与涉及公共利益的知情权相冲突时的处理原则,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标杆意义。

案例5

姚新金、刘天水诉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0日,姚新金、刘天水通过特快专递,要求福建省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书面公开二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地块拟建设项目

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方案、供地方案。2013年5月28日,永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关于刘天水、姚新金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称:“你们所申请公开的第3项(拟建设项目的“一书四方案”),不属于公开的范畴。”并按申请表确定的通信地址将《答复》邮寄给申请人。2013年7月8日,姚新金、刘天水以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未就政府公开申请作出答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永泰县国土资源局答辩称:“一书四方案”系被告制作的内部管理信息,处在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被告没有公开的义务。

(二)裁判结果

永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书四方案”系永泰县国土局在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过程中的材料,不属于信息公开的范围。虽然《答复》没有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足以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姚新金、刘天水要求被告公开“一书四方案”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姚新金、刘天水不服,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永泰县国土资源局是“一书四方案”的制作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后,有关“一书四方案”已经过批准并予以实施,不再属于过程性信息及内部材料,被上诉人不予公开没有法律依据。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责令永泰县国土资源局限期向姚新金、刘天水公开“一书四方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过程性信息如何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定的公开的例外仅限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又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过程性信息一般是指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此类信息一律公开或过早公开,可能会妨害决策过程的完整性,妨害行政事务的有效处理。但过程性信息不应是绝对的例外,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即不再是过程性信息,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就应当公开。本案福建省人民政府作出征地批复后,当事人申请的“一书四方案”即已处于确定的实施阶段,行政机关以该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内部材料为由不予公开,对当事人行使知情权构成不当阻却。二审法院责令被告期限公开,为人民法院如何处理过程信息的公开问题确立了典范。

案例6

张宏军诉江苏省如皋市物价局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5月26日,江苏省如皋市物价局印发皋价发〔2009〕28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通知”。该文件包含附件“如皋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第十条内容为“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自由裁量处罚幅度详见附件一(2)”。

2013年1月9日,张宏军向如皋市物价局举报称,如皋市丁堰镇人民政府在信息公开事项中存在违规收费行为。该局接到举报后答

复称,丁堰镇政府已决定将收取的31位农户的信息检索费、复印费共计480.5元予以主动退还,按照“如皋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2013年3月8日,张宏军向如皋市物价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其公开“皋价发〔2009〕28号”文件。如皋市物价局答复称,该文件系其内部信息,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向原告提供该文件主文及附件“如皋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但未提供该文件的附件一(2)。张宏军不服,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如东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诉信息应否公开。首先,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所制作和获取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单纯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时所产生的信息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如皋市物价局称其对丁堰镇政府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依据即为“皋价发〔2009〕28号”文件,在相关法律法规对某些具体价格违法行为所规定的处罚幅度较宽时,该文件是该局量罚的参照依据。可见,涉诉信息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是被告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信息,不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其次,涉诉信息是如皋市物价局根据该市具体情况针对不同的价格违法行为所作的具体量

化处罚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第十八条的规定,针对行政裁量权所作的细化、量化标准应当予以公布,故涉诉信息属于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再次,如皋市物价局仅向张宏军公开涉诉文件的主文及附件“如皋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而未公开该文件的附件一(2),其选择性公开涉诉信息的部分内容缺乏法律依据。如皋市物价局应当全面、准确、完整地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据此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公开“皋价发〔2009〕28号”文件的附件一(2)。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内部信息的界定问题。所谓内部信息,就是对外部不产生直接约束力的普遍政策阐述或对个案的非终极性意见。之所以要免除公开内部信息,目的是保护机构内部或不同机构之间的交流,从而使官员能够畅所欲言,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的真实想法。本案中,如东县人民法院通过三个方面的分析,确认涉诉政府信息是被告行使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所制作的信息,是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量化处罚的依据,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而不应属于内部信息。同时,判决对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标准进行了严格审查,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准确、完整、全面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能随意地选择性公开。这些都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案例7

彭志林诉湖南省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6日,彭志林向长沙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本组村民高细贵建房用地审批信息。11月28日,长沙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答复:根据《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集体和个人寄存于档案馆和其他单位的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如需公布必须征得档案所有者的同意。故查询高细贵建房用地审批资料必须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到本局档案室办理。同时建议如反映高细贵建房一户两证的问题,可以直接向局信访室和执法监察大队进行举报,由受理科、室负责依法办理。彭志林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答复,并责令被告公开相关信息。

(二)裁判结果

长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系保存在被告的档案室,并未移交给专门的档案馆,被告长沙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应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答复,而被告在答复中却适用《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答复,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应当提供,尚需被告调查和裁量,故原告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撤销被诉答复,责令被告30个工作日内重新予以答复。长沙县国土资源局不服,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档案信息的公开问题。政府信息与档案之间有一定的前后演变关系。对于已经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或者存放在行政机关的档案机构的行政信息,是应当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是适用档案管理的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存在一个法律适用的竞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将已经移交国家档案馆的信息与存放在行政机关档案机构的信息加以区分处理,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以适用档案管理法规为借口规避政府信息的公开。本案很好地适用了这一规则,认定被告在答复中适用《档案法实施办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同时,法院考虑到涉案政府信息是否应当提供,尚需被告调查和裁量,因此判决其重新答复,亦属对行政机关首次判断权的尊重。

案例8

钱群伟诉浙江省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案

(一)基本案情

钱群伟于2013年1月17日向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布柴家村2000年以来的村民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村民宅基地分配的实际名单及宅基地面积和地段,柴家村的大桥拆迁户全部名单及分户面积,柴家村大桥征地拆迁户中货币安置户的全部名单及分户面积,在柴家村建房的外村人员的全部名单及实际住户名单,并注明其建房宅基地的来龙去脉。2013年4月10日,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其中关于信息公开的内容为:“柴家村大桥拆迁涉及拆迁建筑共367处,其中,拆迁安置317户,货币安置16户。上述信息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已通过相关程序办理,且已通过一定形式予以公布,被相关公众所知悉。”钱群伟对此答复不服,提起诉讼。认为该答复是“笼统的,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的信息,与原告所要求公开的信息根本不符,实质上等于拒绝公开”。

(二)裁判结果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答复内容仅对少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了答复,对其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既没有答复,亦没有告知原告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而且被告在诉讼中未向本院提供其作出上述答复的相应证据,故应认定被告作出的答复主要证据不足。被告辩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5月1日起才实施,在此之前的政府信息不能公开。法院认为,原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该条例早已实施。针对原告的申请,被告应当依据该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答复。如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被告应当告知原告并说明理由。况且,被告认为该条例施行之前的政府信息不能公开,缺乏法律依据。故被告上述辩称意见,理由并不成立,不予采信。判决撤销被告慈溪市掌起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钱群伟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焦点集中在历史信息的公开问题。所谓历史信息,是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前已经形成的政府信息。虽然在立法过程中确有一些机关和官员希望能够将历史信息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的定义并没有将信息的形成时间进行限定,亦未将历史信息排除在公开的范围之外。本案判决确认“被告认为该条例施行之前的政府信息不能公开,缺乏法律依据”,符合立法本意。至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指的是法律文件的规定仅适用于法律文件生效以后的事件和行为,对于法律文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就本案而言,所谓的事件和行为,也就是原告依照条例的规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及行政机关针对申请作出答复。本案判决指出,“原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该条例早已实施”,就是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正确理解。

案例9

张良诉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2月19日,张良向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申请获取“本市116地块项目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政府信息。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经至其档案中心以“缴款凭证”为关键词进行手工查找,未找到名为“缴款凭证”的116地块土地出让金缴款凭证的政府信息,遂认定其未制作过原告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答复张良,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张良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缴款凭证,应泛指被告收取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缴纳本市116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形成的书面凭证。在日常生活中,这种证明缴纳款项凭证的名称或许为缴款凭证,或许为收据、发票等,并不局限于缴款凭证的表述。原告作为普通公民,认为其无法知晓相关缴款凭证的规范名称,仅以此缴款凭证描述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的主张具有合理性。而与之相对应,被告系本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知晓其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开具给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凭证的规范名称,但在未与原告确认的前提下,擅自认为原告仅要求获取名称为缴款凭证的相关政府信息,并仅以缴款凭证为关键词至其档案中心进行检索,显然检索方式失当,应为未能尽到检索义务,据此所认定的相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结论,也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两项重要制度,一是申请人在提交信息公开申请时应该尽可能详细地对政府信息的内容进行描述,以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检索。二是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不予提供。本案在处理这两个问题时所采取的审查标准值得借鉴。也就是,行政机关以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申请人对于信息内容的描述,也不能苛刻其必须说出政府信息的规范名称甚至具体文号。如果行政机关仅以原告的描述为关键词进行检索,进而简单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亦属未能尽到检索义务。

案例10

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月28日,石家庄市如果爱婚姻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果爱公司)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向其书面公开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资料、年检资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对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涉嫌欺诈行为的查处结果。民政部接到如果爱公司的申请后,未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作出答复。在行政复议期间,民政部于2013年4月26日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如果爱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政部认为如果爱公司申请的该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遂答复如果爱公司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即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并附上网址,并无不当。民政部在《政府信息告知书》中并未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导致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作出《政府信息告知书》超过法定答复期限,且没有依法延长答复的批准手续,属程序违法。此外,在作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政府信息告知书》时,应以民政部的名义作出,并加盖民政部公章。综上,判决撤销民政部所作《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判决民政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针对如果爱公司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民政部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政部认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情况、历年年检情况属于公开信息,并告知如果爱公司登录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但通过前述网址查询到的内容显然不能涵盖如果爱公司申请公开的中国婚姻家

庭研究会的社会团体登记资料、年检资料所对应的信息。对于中国社会组织网查询结果以外的,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其他社会团体登记资料、年检资料信息,民政部未在被诉告知书中予以答复,亦未说明理由,其处理构成遗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事项的情形。同时,尽管民政部不保留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副本,但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的登

记机关,民政部应当掌握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登记证书上记载的相关信息。民政部在未要求如果爱公司对其申请事项予以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仅告知其不保留登记证书原件及副本,未尽到审查答复义务。一审法院关于民政部答复内容并无不当的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民政部作出被诉告知书明显超过法定期限,且无依法延长答复期限的批准手续,民政部在复议程序中已经确认超期答复违法,本院予以确认。此外,被诉告知书有可援引的法律依据而未援引,应属适用法律错误。民政部作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应以其自身名义对外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三)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关系以及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问题。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对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公开,但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本案中,被告虽然在复议期间告知申请人可以查询信息的网址,但登录该网址仅能查询到部分信息,二审判决认定其遗漏了申请中未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构成未完全尽到公开义务,是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正确理解,从而对行政机关是否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进而完全尽到公开义务确立了比较明确的司法审查标准。此外,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援引具体的法律条款并说明理由。本案判决认定被告有可援引的法律依据而未援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能够敦促行政机关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适用,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说理性。判决还针对行政机关超期答复和答复主体不当等问题作出确认,也有利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形式与程序的规范化。

简答题和案例分析的答案

满分:1 得分:1 三、简答题(共 3 道试题,共30 分。) 1. 试述信息技术对公共管理的影响。 1、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政府把握更多的信息、进行正确决策提供了条件。 2、信息技术已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公众对政府如何应用信息技术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政府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面临考验。 3、面对信息的大量涌入,政府必须对各种信息做出回应,提高对信息的处理、管理和运用的能力,保证政府信息管理系统的质量。 4、信息确实是一种能力,政府必须有效、准确地运用这一种能力。 上传附件文件操作 满分:10 得分:10 评价:不错 2. 简述公共组织的构成要素。 1、组织成员。 2、物质要素。 3、组织目标。 4、职能范围。 5、机构与职位设置。 6、权责体系。 7、规章制度。 8、技术和信息。 上传附件文件操作 满分:10 得分:10 评价:不错 3. 简述设计公共组织时应遵循的“职、权、责一致”原则 公共组织是个权责体系。在公共管理活动中,职务、权利、责任三者互为条件,三者缺一不可而且必须是相称和平衡的。如果有责无权,则无法劲责。如果有权无责,则易滥用权利,不能尽其责。 上传附件文件操作 满分:10 得分:10 评价:不错 四、论述题(共2 道试题,共30 分。) 1. 试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与对策。 问题:1、信息公开主体的工作不到位。2、信息公开的时效性比较差。3、信息公开的方式上无法取信于民。对策:1、信息公开主体应加强责任意识,转变观念。2、信息公开主体应明确职责,落实行动。3、信息公开主体应行为规范、依法行事。4、信息公开主体应加强网站建设、提高效率。5、信息公开主体应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公众参与。 上传附件文件操作 满分:15 得分:15 评价:不错 2. 试述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基本精神。 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基本精神是:第一,确定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思想;第二,把组织看作整体,不仅开发“力的资源”,而且开始走向开发组织、整体的“心的资源”,注重整体效益、群体目标、团队精神;第三,在管理原则上既强调个人又强调集体;第四,在管理方法上既强调理性又强调情感;第五,在领导方式上既强调权威又强调民主;第六,在管理实践中既强调能力也重视资历。 上传附件文件操作

美国政府Data_gov和Apps_gov的经验与启示

美国政府https://www.360docs.net/doc/b39967975.html, 和https://www.360docs.net/doc/b39967975.html, 的经验与启示 刘增明 贾一苇 国家信息中心 北京 100045 摘 要:关键词:“一站式”服务;政府云;“云优先”战略;云服务;信息服务;信息公开;美国 通过介绍美国政府“一站式数据下载网站”Data.gov和“一站式云计算服务门户”Apps.gov,系统梳理了美国政府基于数据采集、 发布和第三方应用开发的信息资源利用机制;研究了基于政府公用云的服务门户和采用云技术的应用程序商店建设模式;探讨了美国政府在增强政府责任、提升政府信息服务能力方面所进行的持续不断的努力以及采取的科学务实的态度;指出了其对我国电子政务公用基础设施平台建设,特别是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与应用开发再利用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美国政府信息化发展趋势 了解世界信息化发展趋势,研究政府信息化发展走 向,总结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机制以及应用建设模式,是我国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美国政府的大型IT项目在设计与实施过程中,以用户为中心,大多围绕用户的实际需求,在资源利用以及“一站式”服务方面有着领先的设计和实践,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政府信息化的发展潮流。同时,采用了“云计算”、“虚拟化”等新兴技术,助力政府信息化从条块分 割走向协同、合作,从封闭迈向开放,即通过构建整体、开放的平台,与公众进行直接的互动和沟通,从而推动政府行政管理发生根本性变革。 美国政府信息化发展呈现出独具特色的趋势。(一)基于“云技术”实现的共享方案,保障政府IT项目高效运营 “云技术”的广泛运用,能够有效整合资源,使美国 政府各部门共享各种IT公用基础设施和相关服务资源,减少IT管理与运行成本,协助各部门快速地部署各种应用。因此,联邦CIO委员会近期发布了“云优先”战略, 开始建立安全的政府云计算平台,鼓励政府业务逐渐迁移到公用云平台上,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开支。美国 行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评估新的IT部署时,要求各部门将基于政府云的解决方案作为首要选项,促进政府IT项目全力向云平台迁移,同时鼓励企业参与政府IT项目的云解决方案,减少总体运营成本。 (二)强化政府责任,以用户为中心,关注用户体验美国政府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始终围绕用户需求,关注用户良好体验。如鼓励积极公开数据,允许其他政 府部门、社会公众与企业免费下载数据;开发云服务门户及应用程序商店,便于用户浏览购买相关云服务。 在保障信息安全与隐私的前提下,允许用户根据自身需要对资源进行开发再利用,这种数据公开与应用模式将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资源开放的获益范围,从而使整个社会都可以从资源开放中获益。 美国政府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注重提供关键机制 保证公众的参与、直接反馈、评论和建议。与之相得益彰的是,公众的参与也极大地促进了政府信息化的发展。 国际篇

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全国法院政府信息公开十大案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案例1 余穗珠诉海南省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案 (一)基本案情 余穗珠在紧临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旁种有30亩龙眼果树。为掌握搅拌站产生的烟尘对周围龙眼树开花结果的环境影响情况,于2013年6月8日请求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三亚国土局)公开搅 拌站相关环境资料,包括:三土环资察函〔2011〕50号《关于建设项目环评 审批文件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察函〔2011〕 23号《关于行政许可事项执法监察查验情况的函》、三土环资监〔2011〕 422号《关于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亚金冕混凝土有限公司海棠湾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7月4日,三亚国土局作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同意公开422号文,但认为 23号、50号文系该局内部事务形成的信息,不宜公开;《项目环评影响报告表》是企业文件资料,不属政府信息,也不予公开。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三亚国土局全部予以公开。 (二)裁判结果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请求公开之信息包括了政府环境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对此,应遵循的原则是: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并确系申请人自身之生产、生活和科研特殊需要的,一般应予公开。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当然属于政府信息。被告未能证明申请公开之信息存在法定不予公开的情形而答复不予公开,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判决撤销被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关于不予公开部分的第二项答复内容,限其依法按程序进行审查后重新作出答复。 一审判决后,余穗珠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主动撤回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对外获取的信息也是政府信息。本案涉及两类信息,一是行政机关获取的企业环境信息;二是行政机关制作的具

信息资源管理基础

第一章信息资源管理基础 第1节导言:信息革命与信息化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它为人类认识世界和和改造世界提供了强大武器。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不难发现一些重大科学技术的发展成为人类社会进步的革命性因素。 200多年前,以纺织机械的革新为起点,以蒸汽机的发明和广泛使用为标志的近代第一次技术革命,实现了工业生产从手工工具向机械化的转变,资本主义生产体制得以确立,社会进入“机械化时代”。而19世纪中叶,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电力技术为主导的近代第二次技术革命,使电力技术在能源、通信、照明、运输等方面得到广泛应用,社会进入“电气化时代”。电力技术的应用极大地推动了冶金技术、化工技术、内燃机技术等技术的全面发展,创造了巨大的生产力,把人类带入工业社会。 如果说,近代两次技术革命利用机械力、蒸汽、电力、石油等动力方面的变革,实现人类体力上的解放,提高劳动生产率,是一场能源革命。那么,20世纪中叶以来,以信息技术为主导的现代技术革命,实质上人类智力的解放,是一场智力革命。信息经济或知识经济、网络经济等建立在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新的科技密集型经济形态,使信息成为社会发展的主导性或支配性资源。信息与材料、能源共同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基本要素。随着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的结合发展,信息迅速成为影响人类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力量,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日益走向社会化、产业化,并成为主导现代社会的支柱产业。这种变化不仅迅速改变着人类社会的各种活动和社会运行机制,而且还贯穿于各种社会职业活动之中,社会进入“信息化时代”。 一、信息技术与信息革命 信息技术是应用信息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研究信息产生、传递、处理的技术,具体包括信息的产生、收集、交换、存储、传输、显示、识别、提取、控制、加工和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现代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传感技术和控制技术。 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是微电子技术。简单地讲,微电子技术就是一门使电子器件或电子设备微型化的技术。其基本构成是集成电路和微处理器,其特点是精细或超精细的“微”加工技术。如智能手机就是微电子技术的一个结晶。 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呈现出如下的特点或趋势: (1)数字化。各种文字的、图形的、图像的、声音的信息被进行二进制编码,即数字化。它是一切现代信息技术应用的基础。 (2)小型化。各种移动终端设备,如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个人数字助理、智能手机等不断更新换代,功能不断提高,体积越来越小,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必备工具。 (3)网络化。从局域网到广域网,从有线网到无线网,从传感器网到物联网,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和普及应用,使网络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现代社会的工作生活与网络密不可分。 (4)智能化。从人们常见的手写输入、搜索引擎等软件,到指纹识别器、机器人等硬件,再到复杂的智能交通管理等应用系统,用智能技术开发的软件、硬件和系统被广泛应用于各行各业,实现业务活动的高效化和自动化,提高了人们信息处理和管理的效率。

国土局-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案例分析

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29日,原告作为其母亲薛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在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丹阳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丹阳海会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一案中,已经获取该批复及作出该批复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即已知悉丹阳海会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及批复依据的政府信息,又于2015年9月3日向被告申请公开该信息,法院有理由相信原告申请存在恶意,申请目的并非为获取所需信息,而是借此表达对被告批复行为的不满,滋扰被告正常开展工作。因此,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完全背离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属于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 案例分析: 法院认为,《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属于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的范围,但对于滥用该权利提出背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本意的恶意申请,人民法院则不予保护。本案原告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向被告申请公开早已知悉的政府信息,应认定不属于其合法权益,依法不予保护。因此,被告作出的答复函虽有不当,但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对其提出的诉讼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例启示: 目前,我局亦有相关的申请人有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案例。其中,城南街道纪某,先后向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和我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相关地块的用地批文。省厅与我局均已将查询途径进行了告知。此后,纪某仍以其丈夫佘某的名义提出同一信息公开申请,邮寄地址与联系电话均与此前的申请一致。经查询户籍信息并走访村集体经济组织,我局了解到其夫妻二人长期共同生活,且具有相互获取信息的便利条件,其反复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明显带有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的故意。其根本目的是通过职能机关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以逼迫地方政府满足其利益诉求。 对于此种案例,无论申请人想实现的是否是其合法的利益诉求,其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行为,已经背离了信息公开条例的立法本意,应当依法予以规制。为节约行政司法资源,对此类申请人应当收集其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的证据,并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进行讨论并制作笔录,作出对其信息公开申请不予提供的答复。

美国城市应急管理信息化的最新进展与借鉴

美国城市应急管理信息化的最新进展与借鉴 近日,由中组部、工信部、国家行政学院共同组织的领导干部境外培训“182”计划“信息化与城市应急管理专题研究班”赴美国学习考察,重点学习了解美国信息化的基本做法、主要特点、发展趋势及其在城市应急管理中的应用。 一、美国城市应急管理信息化的新进展与新趋势 加快信息技术在城市应急管理中的应用,从而更加快速、科学、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实现可持续和谐稳定发展,是当前美国城市应急管理的普遍做法和基本经验。 一是把信息化发展战略作为国家和城市总体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总体规划。2010年3月,美国出台了国家宽带战略,提出力争在10年内,在全美各地建成高速宽带网,把网速提高至目前全国平均速度的25倍。美国希望通过实施信息化发展战略,来刺激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机会、提升教育水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据统计,近年来信息技术对美国经济增长的贡献超过了1/4,大大降低了美国的失业率和通货膨胀率。向警察、消防、急救等提供全国、无线、互操作宽带公共安全网络的接入,使应急管理部门在全国任何地方都能发送和接收重要的语音、数据和视频,并让所有民众快速接入应急服务,是美国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在信息化推进过程中,旧金山、西雅图、波特兰等普遍采用自上而下的模式,立足城市信息化发展全局,强化总体规划,充分整合相关部门的资源,以实现信息高度集中和实时监控,打破信息孤岛。 二是以信息技术推动智慧城市建设,提高实时交互信息处理能力和反应速度。智慧城市是以互联网、物联网、有线和无线宽带网等网络组合为基础,以智慧技术高度集成、智慧产业高端发展、智慧服务高效便民为主要特征的城市管理新模式。2008年,IBM公司提出了“智慧地球”战略,美国政府积极回应并将它写进创新战略。2009年9月,美国中西部爱荷华州迪比克市与IBM共同宣布,将建设美国首个完全数字化的智慧城市,以有效监测、分析和整合各种数据,并智能化地作出响应。智慧城市将信息技术有效应用于警察、消防、交通、公共设施、供水排水、供电、缴费、办理手续等公共服务和安全领域,用动态在线、互联互通的全局性信息取代传统静态、孤立的局部信息,提高实时交互信息处理能力。应急平台是当前美国智慧城市的建设重点,很多城市都建设了以网络为平台的综合性公共安全地理信息系统和应急资源系统,充分整合各种资源,实现人员、装备、物资的合理存储、快速定位和有序调配。 三是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综合性城市管理系统,有机融合政府应急管理与日常公共服务。根据“急时应急、平时服务”的原则,旧金山、波特兰、西雅图等建立了标准化、规范化、综合性的城市管理系统,实现城市管理各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保证各系统在个性化、定制化的同时满足互操作性要求,实现政府应急管理与日常公共服务之间的有机融合。根据“一次建设、有效管理、反复使用”

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对接指南(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对接指南 (征求意见稿) 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2006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1目的 (1) 2内容概要 (1) 3适用范围 (1) 第二章市共享交换平台服务内容 (2) 1市共享交换平台定义 (2) 2市共享交换平台服务内容 (2) 第三章对接总体流程 (4) 1准备阶段 (4) 2登记阶段 (5) 3对接阶段 (5) 3.1目录管理节点对接模式 (6) 3.2应用系统节点对接模式 (6) 3.3前置交换节点对接模式 (6) 3.4部门平台节点对接模式 (6) 3.5不同对接模式对比说明 (6) 4运维阶段 (9) 第四章目录管理节点对接模式 (10) 第一步:注册目录管理节点,实现与市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 (10) 第二步:获取目录服务或注册核心元数据 (12) 第五章应用系统节点对接模式 (13) 第一步:注册应用系统,获取平台服务 (13) 第二步:利用平台服务进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 (15) 1)基础信息资源获取 (15) 2)信息交换 (16)

3)为其他部门用户提供应用系统访问服务 (18) 第六章前置交换节点对接模式 (21) 第一步:建设本部门前置交换节点,获取平台服务 (21) 第二步:利用平台服务进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 (23) 1)基础信息资源获取 (23) 2)信息交换 (25) 第七章部门平台节点对接模式 (28) 第一步:注册部门平台节点 (28) 第二步:通过接口方式获取服务 (29) 1)基础信息资源获取 (29) 2)信息交换 (30) 附件 (32) 附件一:市共享交换平台业务流程图 (32) 附件二:部门所需填写的申请表格 (38) 附件三:实施建议方案及工作单 (39) 附件四:前置交换节点服务器参考配置 (39) 附件五:名词解释 (39)

浅谈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之间的关系

政府信息资源管理 第一篇: 题目:浅谈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之间的关系 作者中文名:梁俊山; 作者单位:忻州师范学院政史系; 文献出处:中国信息界, 编辑部邮箱2010年03期 期刊荣誉:ASPT来源刊CJFD收录刊 关键词:电子政务; 政府; 信息资源; 管理; 第二篇: 题目: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结构及发展趋势 作者中文名:宋恩梅; 作者英文名:Song Enmei;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文献出处:图书情报知识, 编辑部邮箱2010年03期 期刊荣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ASPT来源刊CJFD收录刊 关键词:电子政务; 信息资源管理; 阶段模式; 价值链; 摘要:结合电子政务发展的阶段模式,分析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府信息资源 管理的阶段结构,探讨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管理职能和导向的转变问题;以 电子政务主体模式和价值链理论为基础,分析四种主体模式下信息资源管 理的价值生成,提出基于流程和主体的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价值链结构; 指出资源及功能整合的电子政务集成、公共—私人合作的管理方式将成 为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的发展趋势。 第三篇: 题目:电子政务下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 作者中文名:郑丽娜; 张艳婷; 作者单位:长春师范学院图书馆; 东北师范大学传媒科学学院; 文献出处:内蒙古科技与经济,编辑部邮箱2009年01期 期刊荣誉:ASPT来源刊CJFD收录刊 关键词:电子政务; 政府信息资源; 信息资源管理; 信息管理; 摘要:文章通过对国外电子化政府发展成熟度较高的美国、加拿大的政 府信息资源管理的分析,引出我国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 第四篇: 题目:内外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绩效评估研究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作者中文名:王新才; 吕元智; 作者英文名:Wang Xincai Lv Yuanzhi;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 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 文献出处:图书情报知识, 编辑部邮箱2009年02期 期刊荣誉: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ASPT来源刊CJFD收录刊 关键词:政府信息资源管理; 绩效评估研究; 现状; 趋势; 国内外; 第五篇: 题目: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绩效审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电子政务案例分析-习题集(含答案)

《电子政务案例分析》课程习题集 西南科技大学成人、网络教育学院版权所有 习题 【说明】:本课程《电子政务案例分析》(编号为04002)共有单选题,论述题,简答题,判断题等多种试题类型,其中,本习题集中有[简答题]等试题类型未进入。 一、单选题 1. 各级政府机构的政务处理电子化包括内部核心政务电子化、信息公布与发布电子化、信息传递与交换电子化、公众服务电子化等。这称为 A、电子政务 B、电子政府 C、电子商务 D、办公自动化 2. 运用信息技术打破行政机关的组织界限,建构一个电子化的虚拟机关,使得人们可以从不同的渠道取用政府的信息和服务。人们可以利用不同的形式,非特定的时间及地点,与政府进行沟通,这称为 A、电子政务 B、电子政府 C、电子商务 D、办公自动化 3. 电子政务相对与办公自动化来说,参与的对象是 A、公务员 B、领导干部 C、公众 D、由公务员扩展到全社会的各类用户角色

4. 是电子商务发展的保障 A、电子数据交换 B、电子资料库 C、电子政务 D、电子身份认证 5. 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的安全风险来自与 A、物理风险 B、无意错误风险 C、有意破坏风险 D、以上都是 6. 地址又称为互联网地址是一个位的二进制整数,由个字节组成 A、48,4 B、32,4 C、24,4 D、32,2 7. 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了开放式网络互联分层模型()把互联网分为层 A、5 B、7 C、3 D、以上都不对 8. 为适应业务发展和安全保密的要求,有效遏制重复建设。要加快建设和整合统一的网络平台。电子政务网络由政府内网和政务外网构成,两网之间隔离,政务外网与互联网之间隔离 A、物理,物理 B、逻辑,逻辑 C、物理,逻辑 D、逻辑,物理 9. 常用的信息加密技术是 A、数字证书 B、链路加密 c、网络层加密 d、以上答案

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 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职能转变中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生态环境大数据建设总体方案》(环办厅〔2016〕23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和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模型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属于国家公共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以及与国家其他政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

或提供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单位形成的各类政务信息资源应予以共享, 特殊情况下不予共享的,须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产生和掌握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单位(以下简称提供单位)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及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加强对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包括部政务内网共享平台(环境保护部电子政务综合平台)和部政务专网共享平台(环境信息资源中心),部政务内网共享平台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部政务专网共享平台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环境保护部政务信息资源通过共享平台在部内实现共享,通过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国

2010年度政府采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

2010年度政府采购十大典型投诉处理案例 01 案例名称 浙江省某局航空摄影采购项目投诉 处理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处理时间: 2011年8月 基本案情:今年6月,浙江省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浙江省某局航空摄影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因为对采购结果以及代理机构拒收质疑函行为的不满,两家竞标供应商北京四维远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西安华测航摄遥感有限公司向浙江省财政厅提起投诉。投诉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与其他4家投标供应商相差100多万元的报价低于民航总局1994年颁布的《关于调整通用航空收费标准和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是低于成本价格的恶性竞争,而且中标供应商在公开报价文件里没有说明交货及安装日期也应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慎重审查了此次招标活动的相关材料,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评定,认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供应商质疑,但投诉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证据和行业标准均不足以判定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低于成本,并且中标供应商已经在投标文件中对工期进度作出承诺,故对两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启示:浙江省财政厅抓住了中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这一关键问题,同时将中标供应商在公开报价文件里没有说明交货及安装日期是否属于未实质性响应等复杂情形逐一剖析,依法作出合理处理决定,给供应商恶意低价投标情形的判定提供了借鉴。

江苏省教育厅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采购项目投诉 处理单位: 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 处理时间: 2009年11月15日 基本案情:2009年9月8日,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组织了预算为1.09亿元的江苏省教育厅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项目公开招标。评标结果宣布后,按照招标文件约定,采购人应对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样品进行封存,而未中标供应商的样品则由其自行带走。但在此过程中,多家未中标供应商阻挠中标供应商拆除中标样品,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直至公安机关到场才控制住混乱局面。未中标的8家供应商随即提出质疑且对答复不满意,于10月13日投诉至江苏省财政厅。在受理投诉的过程中,江苏省财政厅进行了深入全面的调查,并于11月15日依法作出驳回投诉的处理决定。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于12月22日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财政部于2010年3月18日决定维持江苏省财政厅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 案例启示:本项目预算金额大、涉及范围广、投诉人数量多、对抗情绪强,给投诉处理工作增加了无形的压力和困难,甚至引发了一场幼儿玩具招标“风波”。但在整个工作过程中,监管部门严格依据调查后的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加强项目各方当事人的沟通,将“风波”的影响降至最低直到完全平息,既维护了政府采购的严肃性,也为妥善处理供应商投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思考

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思考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背景下,人们对房产信息的知悉权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以一则涉及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例,从政府信息的定义、申请资格、公开利用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途径进行了浅析。 标签:政府信息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利害关系 1、案例分析 2016年3月17日,申请人俞某以其房地权利变更登记申请中“原登记及权利书证号数”一栏记载“见更1623”为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更字第1623号的《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声请书》。经查档案资料,俞某并非房地权利书证更字第1623号的权利人。 此案在办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因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系他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后根据第三方权利人的意见再行答复。而另一种意见认为,申请人俞某要求公开的《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声请书》虽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但因其名下房地权利变更登记申请中“原登记及权利书证号数”一栏有记载“见更1623”,故其对更字第1623号《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声请书》具备一定的“利害关系”。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状况”。如果俞某的“利害关系人”成立,则应可以查询复制相关不动产的登记信息。然而,目前法律法规对利害关系人尚无明确的定义,在实际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利用时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佐证其利害关系人身份。 本案的争议在于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中是应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还是应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利害关系人”的概念予以开放利用。 2、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 从政府信息的定义上来看,《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不动产登记信息是指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和原始登记凭证。因此,不动产登记信息符合政府信息的构成要件,应该属于政府信息范畴。

案例分析题

案例选择题 (一)据报道,某市一家工厂的一个基建项目,在申报过程中,一共盖了745个公章。每个公章代表一个局、处、科或股的“舍我莫过”的关卡,要办事就得逐庙逐神一个个礼拜磕头,甚至还要烧香进贡。无独有偶,该市的另一家集团公司开发的一个住宅小区项目,从1998年9月到2000年7月底,历时18个月,累计办理各类审批手续28项,前后盖了86颗图章,涉及33个审批部门,除土地批租费外,开发企业共支付拆迁费、墙改费、人防费等450多万元,但项目的审批手续却还未完结。 1、此案例中存在的问题从体制角度分析源于(D.配置失衡)。 2、此案例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思想和观念角度分析源于(B.缺乏服务意识和效率观念)。 3、解决案例中问题的切入点应为(C.转变政府职能)。 4、在新公共管理运动中,关于政府职能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于(A.经济社会职能)。 5、政府可资利用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工具有(D.供应、补贴、生产、管制)。 (二)据报道,10年前,某市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组建起一个精干高效的政府机构,政府仅设有政府办、经济局等14个单位(经济局对应上级34个单位和兄弟县市的22个单位);党委仅设党务工作部和市委办。这种改革,使得某市成为当时全国地方机构改革的5种模式之一。如今,10年过去了,当年的这个“小政府典范”却重新走上了机构膨胀的老路。10年中,该市精简的人员、机构逐渐反弹,机构由14个增至25个,党政工作人员由600人增至1300多人,再次出现“官”多“兵”少的现象,仅市委常委就达15人,正副市长9人。 1、该市机构改革失败的原因为(D.行政权力的自我扩张性)。 2、我国机构改革的主流理念为(C.小政府、大社会)。 3、我国现阶段政府行政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为(D.发展生产力)。 4、与传统行政相比较,当代公共管理更注重(C.结果和产出)。 5、行政职能与行政活动的载体为(D.行政组织)。 (三)英国是“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发源地之一。1979年撒切尔夫人上台以后,英国保守党政府推行了西欧最激进的政府改革计划,开始这种以注重商业管理技术,引入竞争机制和顾客导向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改革。商业管理技术在英国公共部门的引入始于1979年,并以雷纳(Rayner)评审委员会的成立为标志。出身于私人部门的雷纳在内阁中主持一个项目小组,负责对公共部门的绩效进行调查评估;1983年“财政管理创议”启动,建立起一个自动化的信息系统来支持财政管理改革。1987年著名的《下一步》报告(全名是《改变政府管理:下一步行动方案》),提倡采用更多的商业管理手段来改善执行机构,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 1、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矛头直接指向(B.公共行政范式下的公共管理实践)。 2、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理论基础主要为(D.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交易费用理论)。 3、英国新公共管理运动最明显的动因是(D.财政和经济的需要)。

浅析美国电子政务建设及其启示

浅析美国电子政务建设及其启示 摘要:国是较早致力于推动电子政务的发展的国家,也是电子政务最发达的国家之一。本文通过简要介绍美国电子政务的发展现状以及特点,同时简 析其发展困境以及美国电子政务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美国电子政务建设启示 一、美国电子政务的发展现状 1.1美国电子政务的管理组织和任务分工 目前美国政府已经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电子政务组织体系和工作程序。美国的电子政务项目是由美国总统管理委员会(President’s Management counciI)领导.由总统行政办公室与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两个部门联合执行的,但主要由管理和预算办公室负责。其中,专设一个副主任专门负责信息技术和电子政务的日常事务。副主任直接对主任负责,主任则向总统管理委员会报告事务进程以及获得相应的批准。 政府还建立了信息主管制度.联邦政府的首席信息主管(Chief lnformation Officer,CIO)兼任管理和预算办公室的的第一副主任,政府各部门也设立直接向部门主要领导报告的CIO,并设有专门的办事机构。 总统管理委员会是联邦政府转型为电子政府的关键部门.但是总统管理委员会也关注政府机构问的组织和程序的变革.促进以公民为中心的改革.这与电子政务项目的宗旨是一样的。为了促进这种变革,CIO委员会在来自其他联邦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参与下形成“业务指导委员会”,关注电子政务的四大业务,即G2C(政府向公民)、G2B(政府面向企业)、G2G(联邦政府与其他政府间)和联邦政府内部的效率和效力。 1.2美国电子政务的信息政策与技术保证 拓展电子政务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要保证投资建设联邦机构信息系统,并且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及系统的升级,以进行高水准的工作、风险管理,为民众提供强大的服务。信息政策与技术为联邦信息技术系统提供了包括资产规划以及隐私安全的框架。 联邦政府必须有效地管理其各个部门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重要资产.以保证稀少的公共资源得以有效的利用。资产规划和投资控制与规划、实施、资产管理

政务信息共享数据库建设方案

政务信息共享数据库建设方案 一、政务信息共享库建设的背景和意义 政务信息共享数据库是指结合政府各类决策支持系统、相关应用系统的接入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需求而构 建的共享数据库,它是政务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政务共享交换数据的有机管理,并为应用提供相应服务。 在经过基础设施建设、政府上网、政务公开、网上行政等发展阶段之后,随着电子政务工程的深化,单一的政府机构业务系统建设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水平,积累的政务信息资源已经具有相当规模。但与实际需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数据标准规范不统一,信息共享程度较低;各委办局之间互联互通不足,业务协同困难,难以发挥整体优势;缺乏统一的政务信息管理和服务机制。这些问题的症结之一是缺乏统一规划、规范建设的政务信息共享库。 中办发[2002]17号文件的发布,标志着国家信息化以信息资源交换共享为主要建设思路的导向正在逐渐形成。建设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库,不仅符合电子政务工程整体发展规律,抓住了当前政府最关键的信息化建设需求,为电子政务

工程的深化与开展,做出了大胆的尝试,而且对推动政府改革、提升政府工作效率、提升领导的科学决策能力,都有着重要意义。 二、政务信息共享库建设的需求分析 随着电子政务各个业务系统的建立和使用,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不但对基础地理空间信息、人口信息、法人信息和宏观经济信息等公共信息的需要越来越迫切,而且各个业务部门对其他部门专题数据的需求也非常强烈。因此,要在统一的数据标准下建立起信息资源基础库,建立起对这个基础库的管理、维护、更新和使用的长效管理机制,使数据库能够不断的扩展、完善,保证数据的一致性、鲜活性和准确性,为整个信息资源的规划和建设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1、共享库基础功能需求 1)对数据访问下载的支持 共享库系统要为政府用户及各级电子政务业务应用系统提供访问和下载信息资源的支撑服务。政府终端用户和各级电子政务业务应用系统通过用户身份认证和目录系统授权验证,将数据查询条件及查询要求提交到共享库系统,共享库系统分析查询条件及查询要求,对信息资源进行查找、定位、获取、打包返回给服务调用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2015年10大典型行政诉讼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一周年,4月29日北京高院通报 全市法院行政案件审理情况并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一年来,北京法院 审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总体败诉率为10.7%,判决的案 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达29%。 01 .某公司诉科学技术部不予受理科研项目资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0日,科技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告了2015年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即973计划)的申报指南。某公司在该指南指定的网上系统中填写了申请973计划的项目申请书。 科技部收到该公司的项目申请书后,于同年5月12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为该公司申报的《海水蓄能电站》及《雨、洪水资源开发利用及跨流域调水》两项目不符合申报要求,决定不予受理项目申请。该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被诉决定是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所作行政行为,对某公司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所明确排除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被诉决定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由于某公司的涉案项目申请书确实不符合973计划项目申请书的格式要求,未就项目基本情况填写相应内容,科技部无法就涉案项目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进一步评审,故被诉决定正确。综上,依法判决驳回某公司关于撤销被诉决定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信息资源管理

信息资源管理 第一章 绪论 1、 信息资源管理(IRM )的内涵 狭义: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经过加工处理有序化并大量积累起来的有用的信息集合。如:科技信息、政策法规信息、社会发展信息、市场信息、金融信息等。 广义:人类社会信息活动中积累起来的信息、信息生产者、信息技术等信息活动要素的集合。 事实上,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也正是当代信息资源存在的主要方式。相比较而言,狭义的观点忽视了“系统”,但却突出了信息要素这一信息资源的核心和实质。 2、 信息资源管理的基本技术手段(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 信息资源管理定义:指管理者为达到预定的目标,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方法来研究信息资源在经济活动和其他活动中利用的规律,并依据这些规律对信息资源进行组织、规划、协调、配置和控制的活动。 信息资源管理的层次 信息资源的技术手段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基础的现代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以及与相适应的信息加工方法,是信息资源管理的主要手段和内容。 在这样的背景下,数据库开始成为现代信息资源存在的主要方式,信息系统成为信息资源管理的基本手段,信息网络成为信息资源存储和流通的主要场所。因此,现代信息资源管理实质上是通过信息系统和信息网络来实现的。 3、 IRM 的三个阶段及核心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兴起 三个阶段 4、 信息资源管理的主要观点及演进 1979,霍顿率先提出信息资源管理概念 1980,美国政府通过《文书削减法》,明确提出了信息资源管理的概念,并授权每个政府部门委派一名助理官员担任信息总监(CIO ) 宏观管理——国家一级 中观管理——网络一级 微观管理——机构一级 传统管理阶段:信息源管理为核心 技术控制阶段: 资源管理阶段: 信息流的控制为核心 重要时点:1954,世界上第一个计算机信息检索系统 1961,美国文献社开创计算机大批量处理和管理文献信息 主要目标将信息看做资源,对信息实施资源性管理 20世纪90年代后,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全球信息高速公路建设彻底改变 了人类信息活动的方式 网络迅速扩张带来的问题严重:①信息量急剧增长,网络无序扩大,网上信息陷入严重混乱;②信息污染;③信息侵权和安全问题;④根据需求和效率配置网上信息资源的难度很大

美国政府https://www.360docs.net/doc/b39967975.html,和https://www.360docs.net/doc/b39967975.html,的经验与启示

美国政府https://www.360docs.net/doc/b39967975.html,和https://www.360docs.net/doc/b39967975.html,的经验与启示 2011/6/13 14:07:00 来源:电子政务2011年第4期 核心提示:通过介绍美国政府“一站式数据下载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b39967975.html,和“一站式云计算服务门户”https://www.360docs.net/doc/b39967975.html,,系统梳理了美国政府基于数据采集、发布和第三方应用开发的信息资源利用机制;研究了基于政府公用云的服务门户和采用云技术的应用程序商店建设模式;探讨了美国政府在增强政府责任、提升政府信息服务能力方面所进行的持续不断的努力以及采取的科学务实的态度;指出了其对我国电子政务公用基础设施平台建设,特别是政府信息资源公共获取与应用开发再利用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美国政府信息化发展趋势 了解世界信息化发展趋势,研究政府信息化发展走向,总结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机制以及应用建设模式,是我国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必须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美国政府的大型IT项目在设计与实施过程中,以用户为中心,大多围绕用户的实际需求,在资源利用以及“一站式”服务方面有着领先的设计和实践,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政府信息化的发展潮流。同时,采用了“云计算”、“虚拟化”等新兴技术,助力政府信息化从条块分割走向协同、合作,从封闭迈向开放,即通过构建整体、开放的平台,与公众进行直接的互动和沟通,从而推动政府行政管理发生根本性变革。 美国政府信息化发展呈现出独具特色的趋势。 (一)基于“云技术”实现的共享方案,保障政府IT项目高效运营 “云技术”的广泛运用,能够有效整合资源,使美国政府各部门共享各种IT公用基础设施和相关服务资源,减少IT管理与运行成本,协助各部门快速地部署各种应用。因此,联邦CIO委员会近期发布了“云优先”战略,开始建立安全的政府云计算平台,鼓励政府业务逐渐迁移到公用云平台上,以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开支。美国行政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评估新的IT部署时,要求各部门将基于政府云的解决方案作为首要选项,促进政府IT项目全力向云平台迁移,同时鼓励企业参与政府IT项目的云解决方案,减少总体运营成本。 (二)强化政府责任,以用户为中心,关注用户体验 美国政府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始终围绕用户需求,关注用户良好体验。如鼓励积极公开数据,允许其他政府部门、社会公众与企业免费下载数据;开发云服务门户及应用程序商店,便于用户浏览购买相关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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