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后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债券后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债券后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债券后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债券后台结算业务行为,防范资金交易风险和操作风险,明确后台结算业务的工作程序及相关参与主体的职责,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基本规定》等规章制度而制订。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债券业务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现券买卖和债券分销等业务。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四条债券业务后台结算岗,负责办理债券交易业务的后台债券结算手续,具体职责如下:

1.将每日到期业务进行分类整理并分配落实到具体责任人;

2.根据已接收的成交单及时准确进行后台指令操作及资金划转,并实行双人复核,严禁不按时或不录入各种债券的参数;

3.负责及时检查系统交易是否完成。对未完成的交易,须及时反馈给相关交易员并采取措施进行处臵;

4.负责实时查询清算系统各项资金的收付情况;

5.负责核对前台成交的全部交易与后台结算合同是否完全一致,核对当日应收、应付款项与交易员的资金计划是否相符,协助交易员管理资金头寸;

6、负责每日交易结算后,将银行结算账户余额以及当日产生的债券资产的数量、市值变化形成明细报表并做好统计工作,保证各类资料有序、完善、科学的保存

7.负责定期与债券托管机构及前台交易岗做好台账核对工作;

8.负责妥善保管中债UKEY和银行网银密匙,着重保护相关交易密码,避免他人进行越权操作,保证交易资金安全。定期更换后台系统操作密码,保守相关交易及商业秘密;

9. 负责在债券柜台交易系统进行升级或变动后,及时掌握该系统变化的内容,以免进行误操作,并协调信息技术部尽量将升级和维护安排在非交易时段。

第三章债券业务后台结算基本流程

第五条债券业务后台结算基本流程如下:

1.交易员整理核对收到的经审批的交易单,保证相关交易单不遗漏、不重复,并依据交易单核对好自己的头寸表;

2.交易员将核对好的交易单和头寸表打包发给后台人员;

3.交易员与后台人员就相关交易思路和划款顺序进行沟通;

4.后台人员处理相关结算指令并进行款项的划转;

5.日间头寸透支应由交易员提起申请,经领导审批后,后台人员实行双人复核划付,紧急情况下需隔夜透支应重新提起申请;

6.后台人员确认交易完成并反馈给相关交易员;

7.每日交易结束,后台人员将当日交易结余款通报交易相关人员,以便安排次日交易资金头寸。

第四章应急处理

第六条网络中断情况下应急处理

1.正常情况下使用专线;

2.专线非正常中断情况下,使用公司网络,并请信息技术人员对公司电脑监测流量,优先保证交易使用;

3.如果上述两个网络均不可用,在仅需划款并数量不多时使用无线网卡;

4.如果前述三种方式均不可用,并无法预计恢复时间,尽速联系机房,机器转移使用。

第七条电源中断情况下应急处理

1.正常情况下使用公司电源;

2.突发停电,启用备用UPS电源,并请信息技术人员监测,保证交易机首先使用,根据前期监测试用,备用电源可支持一天,如无法预计时间,转移至机房进行操作。

第八条硬件故障应急处理

1.可能情况为电脑崩溃;

2.一旦出现紧急情况,通过技术人员切换跳线启用备用电脑,并在其他电脑安装划款行网银备用。

第九条网银故障应急处理

1.银行系统性失效,无法确定恢复时间。交易员未履行收付的交易,联系对手方,紧急补充零时头寸,后台清算人员及时联系托管行确定故障原因和可能恢复时间,应急确定其他托管行;

2.设备损坏主要是U盾失效。每个清算银行新开两套U盾,一套日常使用,另一套暂时封存,以备应急使用。

第十条在以上各种措施之外,为增加保险,在上海预留应急电脑,安装上清所系统和中债系统。并对人员进行应急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财务计划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告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字号大中小:金融市场司2009-03-26 12:21:47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 为规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经2008年12月6日第37此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4日起实施。 行 长周小川 二○○九年三 月二十六日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秩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

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本办法。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条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门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法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六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承担债券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承担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二级托管职能。

第七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中履行下列职能: (一)设立和管理债券账户; (二)债券登记; (三)债券托管; (四)债券结算; (五)代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 (六)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总托管; (七)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管理服务; (八)代理债券持有人向债券发行人依法行使债券权利; (九)依法提供与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培训服务; (十)监督柜台交易承办银行的二级托管业务;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

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2.3条要求的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六条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 第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十二条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计息天数×票面利率/365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不计入);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中债登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登记与托管结算业务操作规则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登记、托管、结算以及兑付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7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1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 第2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 第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资金代理拨付等服务。 第二章发行、登记和托管 第三条受托机构在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资产支持证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委托协议书》。 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招标发行的,受托机构应不迟于计划招标日前的第六个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发行批文复印件;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合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与资产证券化交易相关的资产管理(贷款服务)、资金托管(资金保管)、承销等协议文本复印件; (四)发行说明书; (五)评级报告; (六)承销团成员名单; (七)资产支持证券操作人员授权书暨预留印鉴卡(一式两份,见附件一); (八)发行时间安排申请书(见附件二)。 其中(四)、(五)、(六)项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五条中央结算公司对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进行形式核实,如发现有误则反馈受托机构修改,无误则办理以下手续:(一)为受托机构开立发行账户(受托机构首次发行的); (二)为授权人员设置操作权限; (三)出具《发行时间安排通知书》(见附件三)。 第六条招标发行时间确定后,受托机构应不迟于招标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将招标公告送达中央结算公司,当日,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发布。 第七条招标前,中央结算公司编制资产支持证券代码,在发行系统办理券种注册。同期各档次的资产支持证券作为独立券种分别注册。 第八条招标当日,受托机构应根据招标公告的约定时间

银行结算业务及流程

一、银行结算业务: 银行作为社会各项资金结算的中介, 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清算行为和开展的业务。 二、银行结算业务的种类和内容: 1. 银行汇票结算业务:银行以银行汇票作为结算方式,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业务; 2. 商业汇票结算业务:银行作为受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业务; 3. 银行本票结算业务: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结算业务; 4. 支票结算业务: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结算业务; 5. 信用卡业务:银行通过发行信用卡实现经济主体结算的业务; 6. 汇兑结算业务: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业务; 7. 委托收款结算业务: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业务; 8. 托收承付结算业务: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业务; 9. 信用证结算业务: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信用证,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款项的结算业务。 三、银行结算业务的具体流程: 1. 银行汇票结算业务流程:(1)申请人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向开票银行申请银行汇票;(2)申请人将款项交开票银行;(3)开票银行开出银行汇票;(4)申请人将汇票交给收款人;(4)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银行出示汇票要求付款;(5)特别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签发现金 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须为个人,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 商业汇票结算业务流程:(1)开票人在承兑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2)开票人开立汇票;(3)开票人向收款人支付汇票;(4)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向承对银行出示汇票要求付款;(5)承对银行收取手续费。 3. 银行本票结算业务流程: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分为不定额本票和定额本票两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支付,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1)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可以支取现金;(2)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会计分录 一、概念解释 注: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拒付款项需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其开户银行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应注意的是,拒付货款的商品是对方所有,必须妥善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的,银行作默认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主动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 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户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户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方法,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基本相同。 二、业务要点 1.签发托收承付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3)付款人名称及账号。 (4)收款人名称及账号。 (5)付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6)收款人开户银行名称。 (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8)合同名称、号码。 (9)委托日期。 (1O)收款人签章。 2.托收承付结算的分类 托收承付结算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购货单位收取货款,购货单位根据合同核对单证或验货后,向银行承认付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为邮寄和电报两种,由收款人选用。邮寄和电报两种结算凭证均为一式五联。 (1)第一联为回单,是收款人开户行给收款人的回单。 (2)第二联为委托凭证,是收款人委托开户行办理托收款项后的收款凭证。 (3)第三联为支票凭证,是付款人向开户行支付货款的付款凭证。 (4)第四联为收款通知,是收款人开户行在款项收妥后给收款人的收款通知。 (5)第五联为承付(支款)通知,是付款人开户行通知付款人按期承付货款的承付(支款)通知。 3.托收承付结算的特点、适用范围及其适用条件 注: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若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三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向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三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对外办理托收。 4.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应具备的条件 (1)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或是是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②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③收付双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时,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2006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2006年9月20日深证会〔2006〕92号)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3.3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柜台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附件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债券柜台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柜台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2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其他采用柜台模式的金融产品的登记结算业务,参照本业务规则执行。 第二条在柜台交易、由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的债券等金融产品实行两级托管。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指定的登记托管机构,对所托管券种承担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人民银行批准可办理记账式债券柜台交易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称承办机构)为二级托管人,为柜台交易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提供二级托管服务。 第三条二级托管账户是代理总账户的明细账户,上海清算所负责维护承办机构在其开立的代理总账户持有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办机构负责二级托管账户的账户信息、持有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上海清算所通过公司网站等为投资人提供二级托管账户的复核查询服务。

第四条上海清算所和承办机构应依法为投资人保密,维护投资人对其持有债券的自主支配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应第三人请求对投资人账户内的债券进行查询、冻结、扣划等操作。 第五条上海清算所、承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开发建立、运行管理各自的债券柜台业务系统,保障业务安全平稳运行。承办机构与上海清算所之间涉及的债券柜台业务数据交互,由上海清算所制定接口规范,承办机构据此进行开发和业务交互处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六条承办机构在开展柜台业务前,应以承办机构名义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代理总账户,用于记载承办机构二级托管的全部债券余额。承办机构应同时指定代理总账户对应的资金往来账户,用于收取代理总账户下债券付息兑付资金等相关用途。 第七条承办机构应根据投资人申请,为投资人开立债券二级托管账户,用于记载投资人持有的债券余额和变动情况。二级托管账户开户采用实名制,账户名称应与投资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记载的名称一致。承办机构为投资人开立债券二级托管账户的同时,应要求投资人开立或指定同一户名的对应资金账户。 第八条承办机构在为投资人开立二级托管账户前,应遵照管理部门有关要求,根据不同柜台业务品种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或进行风险测评等。 第九条二级托管账户由承办机构负责管理,在办理债券发

债券托管结算业务考试题库.docx

《债券托管结算业务第1讲——债券市场托管结算体系》 一、 选择题(正确答案为一项或多项): 1.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包括哪些?A重要支付系统B中央托管机构C证券结算机构D中央对手方E交易平台正确答案:ABCD 2.托管结算机构的目标是什么?A安全B高效C盈利D低成本正确答案:ABD 3.在2010年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国进行金融稳定性评估时,把以下哪家机构列入“系统重要性机构”的名单中?A外汇交易中心B中央结算公司 C上海清算所D交易商协会 正确答案:B 4.中国债券市场占市场份额最大的登记托管机构是哪家?A中央结算公司B外汇交易中心C 上海清算所D中证登 正确答案:A二、判断题 5.2001年由CPSS和IOSCO联合发布的《证券结算系统推荐标准》中,有一条标准是“出于安全与效率的原因,应在可能的最大范围内实现中央托管”。正确错误答案:正确 6.出于市场效率、安全性和低成本的考虑,交易平台可以是分散的、多元化的,而托管、结算机构则应是集中、统一的。正确错误答案:正确 《债券托管结算业务第2讲——我国债券市场法律法规》 一、判断题 1.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答案:正确。 2.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采用的债券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和纯券过户两种。答案:错误 3.国债的利息收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待遇。答案:正确二、选择题 1.《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具备的条件有哪些?A 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 万元;B 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C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D 债券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正确答案:ABCD 2.下列哪些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市场准入中的法人机构投资者?A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行B非金融机构法人 C基金管理公司特定资产管理组合 D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正确答案:ABD 3.在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从事的行为包括()A换券 B现金交割 C提前赎回 D延长回购期限。 正确答案:ABCD 4.在进行买断式回购时, 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______,任何一家

深交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会〔2006〕92号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现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所上市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1.3 债券、债券回购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1.5 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是指采取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债券交易 2.1 债券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即当日买入的债券可在当日卖出。

2.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交易以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2.3 国债交易以净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2.4 企业债交易以全价交易的方式进行。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的交易。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3.1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会员或特定机构为“融资方”;作为其对手方的会员或特定机构称为“融券方”。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3.2 登记在持有人本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交易以持有人本人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登记在名义持有人名下债券的质押式回购

上清所登记托管结算业务培训参考试题

培训参考试题 一、单选题 1、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的分销交易需在(C)前完成交易指令录入,并于()前完成交易复核、确认及结算。 A.16:30 16:45 B.16:45 16:45 C.16:30 16:55 D.16:45 16:55 2、逆回购方提交逾期返售指令前,(C)可按交易双方协商结果进行修改。A.结算方式 B.结算日期 C.结算金额 D.债券面值 3、采用代理结算模式的间接结算成员,须委托其结算代理人逐笔发送成交指令,代其办理结算业务。双方应商定合理的委托形式及交接方式,确保结算代理人指令的真实性和(A )。

A.合法性 B.可靠性 C.时效性 D.唯一性 5、卖方应付债券不足,或上海清算所业务系统未收到有效收款确认或付款确认指令的,上海清算所进行指令(B )。截至日终仍处于排队状态的,按结算失败处理。 A.撤销处理 B.排队处理 C.未完成处理 D.失败处理 6、(D )是指在结算日,结算双方同步办理债券过户和资金支付并互为条件的结算方式。 A.见款付券 B.见券付款 C.纯券过户 D.券款对付

7、结算成员以券款对付方式办理债券结算的,应事先向上海清算所明确资金结算方式,指定准确有效的(C )。 A.持有人账户 B.发行人账户 C.资金结算账户 D.不可选 8、银行类直接结算成员可以指定其在(A )的清算账户作为券款对付资金结算账户,也可以申请在上海清算所资金管理系统中开立资金结算专户进行资金结算。 A.大额支付系统 B.小额支付系统 C.第三方支付系统 D.电子支付系统 9、结算成员存入结算资金时,由结算成员通过其开户银行直接将款项汇入上海清算所大额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账户,或在结算银行的专用结算账户。上海清算所收到收款信息后,增加结算成员资金结算专户( C )。 A.贷方金额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及债券交易流程》培训

《银行间债券市场基础及债券交易流程》培训 主讲人:建行金融市场部胡亮 时间:2011年2月24日第一部分:了解交易员 1.1金融市场业务分类 国有四大行的金融市场业务主要包括外汇、黄金、人民币债券、外币债券、衍生品、理财等相关业务。 1.2交易员的分类 2.1按业务类型分类:外汇交易员、贵金属交易员、债券交易员等。 2.2按资金来源分类:自营交易员、代客交易员。 1.3交易员的能力要求 具备良好的基础知识、判断能力及毅力来坚持交易员的工作。 1.4交易员每天的工作 信息交易监控制度 4.1信息:交易员每天要接触来自各方的大量信息,如彭博、路透、其他金融机构的研究报告、政府主管部门网站、行业网站、同业及小道消息等。 4.2 交易:详见第二部分:债券交易员投资流程 4.3 监控:进行自我监控,避免违规 4.4 制度:尽职免责机制

第二部分:债券投资人交易流程 2.1步骤一:摸清家底 在于弄清楚可供投资的资金量以及若已有债券 商业银行资产包括:贷款、存款准备金、投资资金、同业存放资金和超额准备金等。 商业银行主要资产: 贷款:目前国有四大银行正常的贷存比率为65%,该比率是指银行所吸纳的所有存款中的65%要作为贷款放出去。 存款准备金:目前的存款准备金率已上调至19.5% 投资资金:剩余的部分为债券投资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计算出来。 目前国有银行的资产负债率为94%,若贷存比为65%,贷款/总资产:94% * 65% = 61% 法定存款准备金/总资产: 94% * 19.5% = 18% 投资资金/总资产:1 - 61% - 18% = 21% —> 约占商业银行总资产20%的资金可用 来进行债券及其他投资活动。 例:假设商业银行具有10亿资产,总资产的20%,2万亿可以用于投资,一般情况 下,1.8万亿用于主动投资,其余2千万会依据流动性的需要投放于货币市场。2.2步骤二:拟定投资目标 投资目标分为主动投资、被动投资、债务匹配、模拟指数,首先了解账户分类: 商业银行账户分类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21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1 号,经2008年12月16日第3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4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三章债券账户 第四章债券登记 第五章债券托管 第六章债券结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秩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以下简称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本办法。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登记、托管和结算适用《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 第三条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遵循安全、高效的原则,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专门办理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的法人。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六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承担债券中央登记、一级托管及结算职能;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柜台交易承办银行承担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的二级托管职能。 第七条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在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中履行下列职能: (一)设立和管理债券账户; (二)债券登记; (三)债券托管; (四)债券结算; (五)代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 (六)跨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总托管; (七)提供债券等质押物的管理服务; (八)代理债券持有人向债券发行人依法行使债券权利; (九)依法提供与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的信息、查询、咨询、培训服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7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开发行且在本所上市债券的现券交易、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回购交易,是指采用标准券方式的质押式回购交易,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等交易方式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易品种、方式与时间 第四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债券品种,可以进行现券和回购交易。 第五条债券现券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但

在申请上市时不能同时符合《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3.1.2 条所列条件的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及本所认可的其他品种债券的交易应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等协议交易方式。 债券回购交易可以采用竞价交易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债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债券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债券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 第六条债券现券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当日买入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七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八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九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1,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债券现货交易收盘价为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成交前一分钟 ,2, 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三章债券回购交易 第十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质押库制度~融资方应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提交相应的债券作质押。用于质押的债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转移至专用的质押账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1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上海证券交易所 -02-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它有关规定。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2

第三条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可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经纪业务或自营业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它机构(以下简称特定机构),可向本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用于债券自营业务。 其它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委托本所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会员应当承担其申报所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第六条会员及其它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她人从事 3

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能够卖出。 第八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九条国债现货交易按证券帐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 企业债券现货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并实行全价交易。 第十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4

中债培训考试题

一. 单选题(共30题, 共30分) 1. 对于两次结算过户合同,当首期合同处于“失败”状态时,到期合同处于( ) 状态。(1分) A. 失败 B. 作废 C. 待履行 D. 待生效 2. 以下属于一次性合同的是()(1分) A. 质押式回购 B. 买断式回购 C. 现券交易 D. 债券借贷 3. 单边指令(1分) A. 需要对手方确认 B. 不需要对手方确认 C. 有些需要对手方确认,有些不需要对手方确认 4. 以下描述正确的是()(1分) A. 客户端升级可以从中国债券信息网下载全量版本进行安装 B. 客户端升级可以选择在线升级方式 C. 拨号用户最好选用全量版本的安装方式 D. 以上都可以 5. 按照来源,指令分为(1分) A. 基本指令和辅助指令 B. 内部指令和外部指令 C. 单边指令和双边指令 D. 结算指令和辅助指令 6. 债券远期交易从成交日至结算日的期限(含成交日不含结算日)为()(1分) A.1-365 天 B.2-365 天 C.1-180 天 D. 2-180 天 7. 见款付券结算方式DAP需要(1分) A. 收券方发送付款确认 B. 收券方发送收款确认 C. 付券方发送付款确认 D. 付券方发送收款确认 8. 重置密码后,密码为()(1分) A.111111 B. 888888 C. 666666 D. 000000 9. 关于结算成员从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汇出资金的说法,正确的是():(1分) A. 成员可于营业日日间的任意时点,通过中央债券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进行资金汇出 B. 成员不能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应急汇出 C. 资金汇出若余额不足,中央结算公司可适当垫资 10. 结算成员可通过资金系统客户端的()功能查询该资金总账号下所有资金业务。(1分) A. 交易明细 B. 分户账查询 C.账户查询 D. 台账查询 11. 结算成员向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汇入资金后,又想原路退回,应使用的客户端功能是(): A. 资金划转 B. 资金汇入 C. 资金汇出 D.汇入资金退汇 E. 汇出资金退回申请 12. 若结算成员开户银行的行内系统不支持收款人账号栏填写字母,要给托管账号为A0089002046的成员汇款,其收款人账号应填写为()(1分) A.00089002046A0089002046 B.70089002046A00890020462001 C.800890020462001 D.900890020462001 13. 中债浮动利率点差收益率曲线含有(1分) A. 到期收益率曲线 B. 即期收益率曲线 C. 远期的到期收益率曲线 D. 远期的即期收益率曲线 14.2012 年末托管在中央国债公司的债券总面额约为:(1分) A.10 万亿元 B.18 万亿元 C.20 万亿元 D.23 万亿元 15.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 息日前()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1分) A. 一 B. 二 C. 三 D. 四 16. 质押式回购到期结算方式为DAP,逆回购方未发送收款确认指令,到期合同失败,正确处理方式 是:(1分) A. 正逆回购双方同时发送逾期返售指令 B. 逆回购方发送逾期返售指令 C. 正回购方发送逾期返售指令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可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经纪业务或自营业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特定机构),可向本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用于债券自营业务。 其他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委托本所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会员应当承担其申报所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第六条会员及其它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九条国债现货交易按证券帐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 企业债券现货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并实行全价交易。 第十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银行结算业务及其会计处理范文

银行结算业务及其会计处理 一、支票业务及其会计处理 1、支票 (1)定义 支票是单位或个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分类 现金支票 支票转账支票 普通支票 划线支票 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 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结算程序 出票人①出票持票人 ④收账②委托收款 开户银行③划款开户银行 (4)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日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5)背书转让:转账支票可以根据需要在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 (6)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银行除退票外,还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支票业务会计处理 例:购买办公用品600元,签发转账支票支付款项。 借:管理费用600 贷:银行存款600 二、银行汇票业务及其会计处理 1、银行汇票 (1)定义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银行,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2)结算程序 申请人③收款人 ①②⑦④ 出票银行⑥开户银行 (兑付银行) ①申请,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 ②受理。 ③持票办理业务。

④送票。填写“进帐单”。 ⑤受理。 ⑥传票、划款。 ⑦余款退回。 (3)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 (4)背书转让: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限,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2、银行汇票业务会计处理 例1、向开户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100 000元。 借: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100 000 贷:银行存款100 000 例2、以银行汇票采购的原材料验收入库,原材料价款80 000元,增值税率17%,价税合计93 600元。 借:原材料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3 600 贷:其他货币资金93 600 例3、收到银行汇票“多余款收账通知”,银行汇票余款6 400元已退回。 借:银行存款 6 400 贷:其他货币资金 6 400 三、银行本票业务及其会计处理 1、银行本票 (1)定义、分类和适用范围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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