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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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分析题

宪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分析题

宪法一、名词解释1、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2、间接选举度:间接选举是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间接方式选举产生的制度。

间接选举主要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同级军队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指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并始终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

4、民族区域自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利,实现各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一种政治形式。

特点: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的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3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必须建立自治机关4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行使自治权5、不成文宪法:凡是以国家的一般法律,惯例或判例形成的宪法,被称为“不成文宪法”。

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

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没有统一的法典化的体系,而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

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宪法规范是通过一系列被视为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法律规范加以体现的。

一般出现于宪法判例,惯例……6、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7、特别行政区: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区域8、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选举权的内容包括登记权、推选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推选权是指村民有权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登记权是指村民事有经登记列入参选村民名单的权利;提名权是指由村民直接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投票权是指村民有权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推选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罢免权是指村民依法可以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有选举权的村民享有选举权的五项内容是法律所赋予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村民只有在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过程中同时享有这五项权利,才是真正行使了选举权,这种选举权扩是完整的。
被选举权与担任公职的权利具有密切的联系,是担任公职权利的一种法定条件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大量的公职是通过选举程序来产生的,因此,能否享有担任公职的权利首先取决于能否在法律上获得担任公职的机会。担任公职的权利是被选举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当然,担任公职的权利它可以依据多种形式来实现,通过选举程序来担任公职只是担任公职权利实现的一种方式,担任公职的权利还可以通过被任命权、参加考试权等一系列法定条件权来实现。
根据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公民所享有的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通常由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担任公职的权利三项独立的政治权利组成,这三项权利具有独立的权利功能,同时又相互作用,构成了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权利的具体权利内容。被选举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政治权利,其所保护的法律上的核心利益是被提名为候选人以及被选举为正式的代表或公职人员,因此,从权利所对应的利益角度来看,被选举权包括被提名权和当选权;从实现被选举权所对应的法律上的利益的手段来看,被选举权又包括了在选举过程中的表达自由、结社自由以及有关物质保障等保障被选举权得到有效实现的条件性的权利。所以,被选举权总体上来看,是由法定条件权和法定的利益权构成的一种复合性政治权利,对被选举权的保护也是一个综合和系统的制度体系,而不能仅仅满足于个别环节。

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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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A. A.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法定的、神圣的、不可剥夺的
B. B.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
C. C. 我国所有公民都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 D. 未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的公民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案:
B
分析:
A说法错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不可非法剥夺的;
B符合题意,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这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C说法错误,年满18周岁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说法错误,年满18周岁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教育状况的限制。

故选:B。

本题考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这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考查学生提取信息、调动所学知识理解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学生对教材基础知识的熟记很关键,只需回忆书本知识,是课本基础知识的再现,比较简单,可用直选法,直接选出正确答案。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大纲内容解读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大纲内容解读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大纲内容解读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基本要求:了解:宪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宪法产生的条件,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正内容,宪法基本原则,宪法作用,宪法渊源,宪法结构,宪法效力,宪法规范,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政的含义与特征。

理解: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权力制约原则及其在我国宪法上的表现。

熟悉: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修改过程、宪法的基本原则,并能够结合宪法文本分析和评价有关宪法案例、宪法事例或法条。

考试内容: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含义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宪法的分类第二节宪法的历史发展近代意义宪法的产生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现行宪法的修正)第三节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第四节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宪法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第五节宪法的渊源与宪法典的结构宪法的渊源(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宪法典的结构(序言的效力正文附则)第六节宪法规范宪法规范的概念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宪法规范的分类(确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程序性规范)第七节宪法效力宪法效力的概念宪法效力的表现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基本要求:了解:人民民主专政的特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理解: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

熟悉: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的基本原理,并能够具体运用。

考试内容:第一节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与实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第二节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全民所有制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者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国家保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三节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制度的概念与特点文化制度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思想道德建设)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基本要求:了解:政权组织形式的含义与分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国家结构形式的含义,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含义与特征,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特点和原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含义和特征。

关于我国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理解

关于我国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理解

关于我国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理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正确理解我国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含义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二是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其中,第二种途径就包括直接民主的方式,即公民直接行使自己的各项民主权利,管理各项事务。

而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权力的方式,是间接民主,即公民必须先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权力机关,再由各级权力机关代替公民去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而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是实现这种间接民主的必经程序。

对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的理解。

从狭义上说,所谓选举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而不包括选举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代表的权利,以及选举产生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有被选举成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从广义上说,所谓选举权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和选举产生依法应当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所谓被选举权是指公民有依照法律规定被选举成为各级人大代表和依法应当通过选举方式产生的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这样,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涉及的范围就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直接选举产生或者被选举成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权利;二是间接选举产生或者被选举成为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的权利;三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被选举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介绍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案例

介绍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案例

介绍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案例
以下是一个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案例:
小明是一个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一次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小明选择了自己支持的候选人,并投下了自己宝贵的一票。

同时,小明也被告知,他具备被选举为代表候选人的资格,可以参与竞选。

这个案例说明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含义。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则是指公民依法享有被选为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既享有选举权,也有被选举权,可以自主选择自己支持的候选人,并有机会成为候选人参与竞选。

需要注意的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但并不是所有的公民都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在某些情况下,如未满法定年龄、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公民可能会被
限制或禁止行使这一权利。

因此,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需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自己具备合法资格。

部编版六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4课《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精品教案

部编版六年级《道德与法治》上册第4课《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精品教案
2.知道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了解法律怎样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施。
3.学会正确运用各项基本权利,能认识和辨别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违法行为。
重点
1.进一步感受宪法与每个人的关系,结合具体案例理解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意义,逐步增强权利意识。
2.知道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了解法律怎样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施。
环节四:正确行使公民权利
教师活动4:
1.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
2.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生活的、集体的权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我们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滥用权利。
3.小结:自由是相对的,公民要正确行使权利。
学生活动4:
自主学习书本第34页,结合活动园内容,
2.知道我国宪法保护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
3.知道我国积极支持和参与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
重点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的宪法原则。
难点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做法。
课前准备
1.搜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做法的事例。
2.我国支持和参与国际人权事业的实例。
教学内容与过程:
教师活动
学生活动
环节一:情境导入,生成问题
教师活动1:
4.小结:
学生活动3:
1.自主学习书本37页,思考活动园问题后小组交流:在陆飞爸爸的成长经历中,反应出他享有哪些
基本权利,履行哪些基本义务?
2.自主学习书本38页,思考活动园问题后交流:
(1)公民为什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2)公民怎样履行义务?请举例说说。
3.各小组交流。
活动意图说明:通过自主学习与交流活动,使学生深入理解公民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公民要自觉履行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新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第三课公民权利知识点

新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第三课公民权利知识点

第三课公民权利(一)公民基本权利1.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

2、我国公民享有哪些政治权利和自由?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和监督权等。

3、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①含义: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②重要性: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行使这项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

4、关于政治自由(1)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重要性:有助于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

5、关于监督权(1)含义:①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②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重要性:公民依法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6、我国公民依法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是人民行使当家做主权力的重要形式。

7、关于人身自由(1)含义: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重要性: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3)相关的法律规定:①宪法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②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8、关于人格尊严权(1)保护人格尊严权的原因:公民都有自我尊重和受人尊重的需要,都应当享有他人和社会尊重的权利。

(2)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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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客体问题
(东华高中老杨)
关于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内涵,《政治生活》教材第8页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宪法》34条并没有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内涵做出规定。

教学中一些教师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客体理解也不同,很难形成统一,教学和考试种出现不同的答案,产生一些麻烦和困惑。

一些地方的考试题中出现相互矛盾的答案(2013年上海的考题)为此本人专门请教《政治生活》教材责任编辑常超老师,下面是常老师的解释,分享给各位同仁。

【以下部分是:常超老师的回信的一部分】
关于第二个问题,一些老师也有这个疑惑,我想谈谈我的理解。

一、公民的政治权利
在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监督权。

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 我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是我国公民非常重要的一项政治权利。

二、公民的选举权
1.选举权在国家层面,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与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者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公民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选举权中最重要的权利。

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公民有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3)公民对被选举的代表享有监督和罢免的权利。

2.选举权在社会基层民主层面,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选举村委会的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分别规定了成年村民和成年居民享有选举村委会、居委会领导人员的权利。

关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关于城市居委会的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包括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等在内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之一。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属于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范畴,都属于公民政治权利。

三、教材中选用村委会选举的图片没有科学性错误
《政治生活》教材在表述选举权的具体内容时,为了降低难度,仅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其他有关规定公民的选举权利的法律条文未作完整表述。

(这种情况对编写中学教材是允许的)但教材在第十七页关于选举活动已明确指出:“我国公民直接参与的选举活动,在国家事务方面,有县及县以下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在社会事务方面,有城市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等。

”因此,全面审视和理解教材,便可明确村民选举村委会是公民管理社会事务的具体行动,是选举权的一种,也是公民行使政治权利。

由此可见,教材中选用村委会选举的图片,并没有科学性错误。

但是,考虑到人大代表的选举更具代表性,更利于师生的理解,我们决定更换一幅选举人大代表的图片。

【附:我给常老师的求教信的第二个问题】
第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客体问题。

关于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内涵,《政治生活》教材第8页没有明确的概念界定,《宪法》34条并没有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内涵做出规定。

教学中一些教师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客体理解也不同,很难形成统一,教学和考试种出现不同的答案,产生一些麻烦和困惑。

对这一问题中学教师的观点有下面三种观点:
一、认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客体就是人大代表。

持这一观点的依据是教材第8页:“我国选举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二、认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客体出人大代表外还包括基层自治民主(村委会和居委会)选举,依据是教材第7页的图片事例“村委会换届选举,村民准备投票”;
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客体包括人大代表选举、村委会或者居委会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依据是教材第17页的相关链接。

本人查找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宪法学专家们在这个问题上也是有分歧的,基本上也是上述三种观点。

如厦门大学徐振东教授把选举权的客体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就是选人大代表,广义的包括选举指选举人民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政治权利。

但是他认为“在我国,直到目前为止,宪法规定以及公民实际享有的是狭义的选举权”(《宪法学原理》,朱福惠主编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5月第一版,第346页);薛小建教授对此做广义的解释(《宪法学》焦洪昌主编,2013年第五版,第387页)。

然而从我国相关涉及的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法规来看,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客体,应该包括人大代表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和基层民主自治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公民选举和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的权利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和主要内容,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

但是从选举制度涉及的相关法律内容看,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还应该包括选举(或被选为)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选举(或被选为)基层自治组织(村委会和居委会)成员的权利。

这些法律如: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
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些法律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基层民主自治的选举。

综上看,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内涵虽然理论和实践上存在争议,但是由于高中阶段的教学和考试的特殊性,作为高中教材,其内涵的界定应该是明确的,不能存在争议,否则不仅给老师教学带来麻烦和困惑,也会使考试出现不公平,不利于国家的选拔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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