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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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摘要:刑事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侵害,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许多刑事被害人“求偿不能”、“求助无路”,有的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致使病情恶化,有的被害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陷入困境,损害了法律公正感。

所以,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这对帮助被害人度过难关,重拾生活的信心,对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必要性;注意问题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内涵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

因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害是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所以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既不同于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的损害赔偿制度,也不同于国家赔偿制度,而是国家对犯罪被害人遭受的损害依法给予一定救助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这里,救助的主体是国家;救助的对象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救助的方式是支付金钱;救助的原因通常是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生活贫困且无法从犯罪分子处获得应有的赔偿。

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并不是国家代替犯罪人承担民事责任,也不是作为对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义务的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国家对特定范围的被害人给予的一种经济救助。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必要性(一)保障人权的需要刑事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遭到各种人身攻击和经济损失。

我国刑法虽然规定了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但是没有赋予那些因遭受犯罪侵害而陷入经济困境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得不到犯罪分子赔偿的情况下,有向国家提出救助的权利。

现实中,刑事案件发生后,不是由于案子长年未破,犯罪分子没有归案,使被害人无法提起赔偿;就是案子虽然破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处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但根本无力支付。

这样在被害人不能够获得罪犯的适当赔偿时,如果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巨大,或者肢体丧失劳动能力,就可能因为没有经济能力继续生活下去。

浅析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浅析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57检法实务JIAN FA SHI WU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条件、程序等相关政策向群众公布,提高群众知情权及主动提出申请的救助意识。

同时,检察机关应联合当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将救助的具体案情以剧集或者检察官说法等方式在媒体上进行报道,从而更形象贴切地宣传刑事被害人救助的政策。

4、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增强救助工作的整体合力。

要及时将救助节点前移,刑事检察部门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应及时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相关政策告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对在办案中发现的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及时告知控申业务部门。

控申业务部门应主动了解案件情况及被害人的家庭情况,及时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控申业务部门也要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之间的沟通,建立健全与公诉、侦监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探索建立生活特困刑事被害人信息通报共享平台建设。

三、结语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开展是构建和谐社会、消除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也是实现司法惠民的重要举措。

检察机关积极开展救助工作既是检察机关的社会职责,也是检察机关对正义追求的必然结果,更是检察机光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

参考文献:[1]任孔全,曲海舰,黄启军.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践分析[J].人民检察,2014,(03).[2]张新亮.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工作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7).[3]张新亮.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工作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7).(作者:周朝煜,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法学)得到救助。

[2]3、救助方式过于单一,救助金额相对有限。

当前,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采用一次性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发放救助款的方式。

此种方式虽然直接简便,但也存在诸多问题。

譬如救助金额相对有限,最多不超过5万元,这笔金额无法从根本上解除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困境。

且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受到的伤害不仅仅在经济上,还包括心理、精神等,单纯的经济救助并不能化解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所受到的伤害。

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相关问题研究

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相关问题研究

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相关问题研究摘要:在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法律救助问题一直都是一个较为新型的课题,在2009年我国政法委、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等出台了对该问题的若干意见。

截止到2012年下半年,我国已经有二十多个省和自治区以及一百三十多个地、市具体出台了专门的实施意见,形成了一个有效的工作机制。

在这样的发展形势下,为了对刑事救援工作的完善贡献一份力量,本文对刑事救援工作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并且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进行研究。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法律救助问题研究在我国刑事犯罪案件中,不管是被害人还是案件被告人,出于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国家相应部门机关以及社会各界都需要对其双方给予基本权利,以此让其对自身的权益进行维护。

这不仅是对人权的一种保护,也是法制精神的一种彰显。

一、法律救援政策对社会秩序维护的意义在法制国家里,公民遭到非法的侵害和灾难时,国家有责任、义务给予其一定的救助,这种救助不仅要在重大自然灾害中得以体现,而且在刑事被害案件中更应该得到体现。

因此,针对刑事被害人进行相应的救援工作,是体现国家关怀、化解纠纷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落实刑事政策的有效推动力。

首先,法律救援工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案件被害人对国家司法部门的信任,进而加大其对司法部门的配合程度,从而提升破案的效率,有效的避免嫌疑人与案件被告人以及被害人进行私下的交易逃避责任。

其次,法律救援可以使案件被害人在心理上得到一定的满足和平衡,不会因为得不到心理上的平衡而引发新的非法行为。

从以上的两个方面来看,建立完善的刑事案件受害人法律救助制度,对建立和谐社会以及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大的意义。

在1996年,就建立了全国性的法律咨询服务类专线,在2004年法律咨询热线与十四家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网络连接,并且安排专业律师进行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这是对法律救援工作实质性完善。

二、目前刑事救援制度中存在问题分析1.法律依据的缺失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法律救助工作在我国仍然处于一个起步的阶段,目前我国没有较为完备的救援制度,也没有较为统一的刑事案件受害人法律救援的具体实施方案,仅是通过党委政府依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设计法律诉讼的救援资金进行使用管理的一般规定,这导致在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具体救援中,缺乏统一且规范的管理程序,而只局限于个别的案件随机的进行救助。

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研究

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研究

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研究(修改定稿)杨 燚* 杨 晓**一、现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存在的不足(一) 司法救助方式单一司法实践中,刑事司法救助的范围较小、方式单一。

仅仅局限于被害人,并且救助的方式绝大部分采取现金形式,缺乏心理救助、社区帮助等富有时代感的救助形式。

在责任人无任何赔偿能力或者暂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有没有一种及时有效的司法制度来保障刑事被害人实现其合法利益,正是司法救助要考虑的问题。

(二)司法救助发放不及时司法救助资金申请审批中间环节较多,发放不及时,影响救助救急的主要功效发挥。

目前,重庆市院、分院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在当事人提交申请之日起,都能做到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报市政法委备案、审批。

但市政法委的审批、财政部门的划款,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导致一个案件的救助款要数月才能划到办案单位的账上。

对于急需救助的被害人来说,繁琐的救助程序无疑会延误救治时机。

(三)缺乏司法救助体系的完整构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司法救助的内容,《法律援助条例》、《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对司法救助也有一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推出了具体关于法院实施司法救助的《规定》。

但是,到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司法救助法。

①司法救助制度立法上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立法层次不高,现有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行政法规过于粗糙,缺乏统一完整的立法,难以全面对司法救助制度进行规范。

至于实际操作中具体的救助主体、条件、范围,救助标准和救助程序等都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权威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二、完善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对策(一)采取多种方式拓宽司法救助渠道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需要采取多种救助方式,拓宽救助渠道。

即对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害人死亡、伤残或受到其他伤害,确有严重生活困难的案件当事人或者其配偶、受其赡养、扶养、抚养的直系亲属,无法从犯罪行为人处获得赔偿,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救助。

司法实践中,由于他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被告人又没有赔偿能力,往往容易导致被害人生活陷入困境,这时就需要国家给予积极救助。

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之探讨

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之探讨

检察机关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之探讨[摘要]公平与正义呼唤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以促进社会和谐及司法公正。

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存在缺陷,务须改进完善。

检察机关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有其合理性,应制度化、规范化,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关键词]刑事被害;困境;价值;规范化一、刑事被害人困境解读(一)受害后现实困境经济高度转轨,社会深刻转型,目前我国正处于发展阶段的特定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尤其是在各种社会矛盾激发下的暴力犯罪数量激增,社会关系遭到较大面积的伤害。

更令人忧虑的是,已造成的社会关系的被破坏难以修复,“恢复性司法”难以完成。

据统计,近10数年来,我国平均每年有100万左右的被害人因为案件未破而无法从犯罪人处得到任何赔偿;而即便是破了案走上诉讼程序的案件,即便是审判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或民事判决书作出了判决:被告人应赔偿被害人受害所受损失,但被告人或隐瞒转移财产或根本无力赔偿,有判决而无执行,一份份判决书顿成一纸纸空文,一张张法律白条。

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往往难以估量,或遭受巨大物质损害(包括用以医治身体创伤的费用),或被致残后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或精神严重受创,经济困难,生活落差,生存已成煎熬,这是学理上所称的“一次伤害”。

而据统计,我国近八成的刑事赔偿难以兑现,多数受害人的家庭陷入了人财两失的生存困境,“二次伤害”不可说不令人动容。

刑事被害人的生存处境发人深忧。

(二)法制方面的困境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刑事被害人想寻求赔偿,唯一直接途径为在刑事起诉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现行的法律规定有两大弊端。

其一为范围过窄,实践中法院将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限于故意伤害等极少数的案件种类之中,而对于其他诸如抢劫、绑架等案件排斥于外。

其二是把精神赔偿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民法规定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抚慰金,刑事法却无相应救济,显失公平,要知某些精神伤害远远要比物质损失要来得严重及持久。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实证分析

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实证分析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实证分析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实证分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新法将尊重和保障写入了总则,这是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写入后,第一次明确地将保障的规定写入部门法。

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的表现之一是在附带民事诉讼一章中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和诉讼全程调解工作。

以前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都是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新刑诉法构建新的、的、有特色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困境,使我国的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形同虚设。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必要性《**》报道,**、宁夏审理的、伤害等重特大刑事案件赔偿率不足10%;市两级XX近3年来的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件绝大部分以终止或中止的形式结案。

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空判的普遍存在绝不是危言耸听,笔者近期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使笔者更烈的体会到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紧迫性。

被告人郭某与死者宋某因相互敬酒问题发生争执,争吵宋某被捅伤导致死。

XX经审理判决郭某赔偿宋某亲属186897元.后因郭某未主动履行笔者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笔者了解到被告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一家四口皆以种地为生,父亲患病需要常年花钱治疗。

和弟弟在家务农,郭某是家里的全部收入来源,其根本难以负担赔偿款.反观死者宋某,自幼失母,与父亲相依为命,其父亲患有多种慢性病,因生活拮据不敢住院,只能每天自己吃药缓解病情。

每年种地的7000元收入连医药费都不够,作为家里唯一的收入来源,被害人的死亡使其父亲的生活陷入绝境,郭某的赔偿对于宋某亲属来说是一笔救命钱。

笔者的案件只是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难问题的冰山一角。

马加爵案、杨新海流窜案、邱兴华案等犯罪的受害人几乎没有一个获得过被告人的赔偿,有的家庭因为遭受侵犯而致贫,严峻的现实急切呼唤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的安定。

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刑事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参与方,享有特殊的权利。

但在实际操作中,刑事被害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能否得到充分而及时的救济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研究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相关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意义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对于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和司法公正性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相关研究能够保护和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权利受到进一步的侵害。

其次,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研究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重要的指导思想,针对性地完善司法制度和实践管理,以及推动刑事司法改革。

此外,对于学术研究上来说,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研究也能够为刑事司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理念。

三、研究问题1. 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法律规定和现实存在的问题有哪些?2. 目前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机制存在哪些问题,如何予以改善?3. 刑事被害人之间及其与犯罪行为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调和?4. 法律规定和实践之间差距较大,导致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操作上存在的难度有哪些?四、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相关案例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

并且,进行实证研究,收集有关法律文件和文献,调查相关团体和权利机构,以及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以归纳研究的结论和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五、预期结果本研究预计可以揭示当前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的相关问题和存在的困难,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方案,为完善司法实践和提高司法效率提供推动力和参考。

通过对刑事被害人权利救济机制的研究和实施,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制效力,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制权威。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究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究推荐文章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究【摘要】我国目前还没有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但是,理论界已开始对这一课题展开研究,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摸索,有些地方已经开始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的尝试。

近年来,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关注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一直致力于刑事被害人保障问题研究,并努力探寻解决路径。

我国目前经济尚不发达,由国家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救助被害人还相当困难,但为慰藉被害人,使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能摆脱困境,仍应顺应世界人权、人道主义潮流,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以保障被害人的利益。

【关键词】国家责任论;社会福利论;救助对象;机构程序【正文】我国法学界在不断讨论探索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建立问题,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真正确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

实践中,对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被害人,因犯罪人无力赔偿其损失而生活特别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一些社会救济。

但因无章可循,被害人得到救济非常困难,根本解决不了实质问题。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有效的国家救助是世界许多国家普遍的做法。

一、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发展状况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制度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的过程。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最早起源于3600多年以前的《汉穆拉比法典》。

20世纪60年代这一制度重新被关注启用,至此,被害人在刑事司法领域作为“被遗忘的人”的状况开始发生很大的变化,被害人在各国刑事程序中的地位得到重视与提高,各国纷纷通过立法加强刑事程序上对被害人的保障。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新西兰于1963年建立了一个刑事损害补偿法庭,并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刑事损害救助法》,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的国家。

实行对刑事被害人的国家救助,实现了从国家、犯罪人的二元模式到国家、犯罪人和被害人三元模式的演变,以及通过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真正实现刑法社会防卫的刑事政策诉求。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检察机关的实践与思考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检察机关的实践与思考作者:吉光明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5期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这是我国刑事被害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但在实践中,犯罪人的赔偿能力是有限的,有的犯罪人根本没有赔偿能力。

在现有法律规定之外探寻一种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以保证特困刑事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时,即使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时也能够得到国家的物质抚慰,以安抚其精神,安定其生活,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之一。

近期,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启动,中央各政法机关分别对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非常重视,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在上级院的大力支持下积极探索“刑事被害人补偿救助制度”,在山东省检察系统内率先进行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践。

2007年4月1日,该院出台《河东区检察院关于实施“刑事被害人补偿金制度”具体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在刑事诉讼案件进入检察环节期间,即自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捕起至法院审判前这段时间内,对因犯罪行为导致人身损害而陷入医疗、生活困境的被害人提供紧急救助补偿,救助金额以一次性发放1000元至20000元为标准,特殊情况另行讨论决定。

该院将该项制度定义为:“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是指刑事被害人的损失得不到犯罪人的赔偿,或不能从其他途径得到补偿,造成生产、生活陷入困境急需救助的,由检察机关从国家(政府)专项基金中予以适当补偿和一种救济制度”。

该院在办案经费十分紧张的情况下筹措5万元人民币作为刑事被害人救助补偿启动资金。

广东等省检察机关先后到该院学习。

在检察机关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应主要包括救助的原则、范围、金额、救助的工作程序以及救助资金的来源等方面。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刑事被害人,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受到了损失、伤害或者侵害的人员。

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合法权益维护,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通过立法和政策制定,不断推进刑事被害人保护工作,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如补偿金额不足、补偿程序复杂等。

因此,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本研究旨在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进行深入探讨,具体研究目的如下:1.分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总结存在的问题和不足;2.梳理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发展历程;3.探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优化和完善,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本研究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优化和完善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提高刑事被害人在犯罪中的合法权益保护水平,有利于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1.研究内容本研究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2)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发展历程;(3)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政策体系和实施情况;(4)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5)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优化和完善进行建议和探讨。

2.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比较法和调查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

其中,文献资料法主要是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进行梳理和分析;案例比较法主要是通过比较国内外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不同,从中借鉴经验;调查分析法主要是通过问卷调查等手段,获取一些实际数据和相关信息,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四、论文结构安排本研究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第二章: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第三章: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发展历程第四章: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政策体系和实施情况第五章: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第六章: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优化和完善第七章:总结与展望五、预期成果本研究旨在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进行深入探讨,预期达到以下成果:1.提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改革方案;2.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的补偿标准进行探讨和完善;3.为提高刑事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水平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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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被害人; 救济; 补偿; 救助
中图分类号:DF73 文献标识码:A DOI:10. 3969 / j. issn. 1001 - 2397. 2011. 05. 10
一、 引言
在我国,由政府向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无法及
收稿日期:2010 - 10 - 25 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8 年度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 “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GJ2008B11) 作者简介:宋英辉( 1957 - ) ,男,河北赵县人,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陈剑虹( 1956 - ) ,男,江苏兴化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君悦( 1962 - ) ,男,江苏海安人,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薛国俊 ( 1967 - ) ,男,江苏苏州人,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郭 云忠( 1971 - ) ,男,河北赵县人,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法学博 士; 王贞会( 1982 - ) ,男,河北辛集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 院博士生; 何挺( 1979 - ) ,男,浙江宁波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 律科学研究院讲师,法学博士; 宋洨沙( 1984 - ) ,女,河北赵县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滕秀梅( 1985 - ) ,女,黑龙江加格达 奇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生。
表 1 - 1 问卷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
1. 1 职业
司法工作人员( 法官、检察官、警 察)
社会公众( 公务员、工人、教师、 农民和学生等)
数量 1974 486

1638
1. 2 性别

822
百分比 80. 2% 19. 8% 66. 6% 33. 7%
20 - 30 周岁( 含 30 周岁)
96
周岁( 含 40 周岁) 的 887 名,占 36. 1% ,40 周岁以上 的 961 名,占 39. 0% ; 文化程度为研究生学历的 185 名,占 7. 5% ,大学本科学历的 1579 名,占 64. 2% , 大学专科学历的 394 名,占 16. 0% ,其他学历的( 高 中、中专、初中、小学等) 302 名,占 12. 3% 。( 见表 1) 。
第一,救助原则。S 市《办法》第 4 条规定,特 困刑事被害 人 救 助 应 当 遵 循 弘 扬 正 义 原 则,便 民 适时原则,救 急 解 困、适 当 救 助 原 则,一 次 性 救 助 原则以 及 经 济 救 助 辅 以 心 理 救 助、安 康 救 助 原 则。②
第二,救 助 对 象 与 条 件。 救 助 对 象 主 要 是 因 犯罪行为遭 受 物 质 损 失,生 活 陷 入 困 境 的 被 害 人 及其赡 养、抚 ( 扶) 养 的 近 亲 属。 根 据 S 市《办 法》,当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时, 可以申请救助: 被害人伤势严重急需医疗救治且 被害人本人、家庭和单位无力支付医疗费用; 被害 人及其近亲 属 失 去 生 活 来 源 和 保 障,生 活 上 极 其 困难,难以维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被害人家庭失 去主要经济来源,造成子女失学、辍学; 被害人及 其近亲属丧失住所; 其他需要救助的情形。但是, 被害人对遭 受 犯 罪 行 为 侵 害 有 较 大 过 错,或 者 被 害人及其近亲属与犯罪行为人有直系亲属关系或 婚姻关系等,则不予救助。
S 市《办法》还规定,如果举报人、证人、鉴定 人因举报、鉴 定、作 证 而 遭 到 打 击 报 复,无 法 通 过 法律途径获 得 赔 偿 或 者 救 助,且 本 人 或 者 家 庭 生 活严重困难的; 或者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 件和其他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瑕疵或者过错, 当事人根据 法 律、政 策 无 法 获 得 相 应 赔 偿 或 者 救 助,且本人或者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的; 或者信访人 不服检察机 关 处 理 决 定 而 长 期 上 访,反 映 的 问 题
时获得赔偿、生活特别困难的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 一定经济帮助,或者在提供一定经济帮助的同时辅 之以其他帮助的做法,有不同的名称,如“刑事被害 人特困救助”、“特困被害人救助”、“刑事被害人救 助”、“刑事被害人救济”、“刑事被害人补偿”等等 ( 以下统称为“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 。实践中,尽 管有的地方将刑事被害人救助称为“刑事被害人补 偿”,但与国外实行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相比,在 适用对象、范围及条件等方面有很大差别。后者作 为具有普适性的制度,具有补偿目的的公益性、补 偿关系的衍生性、补偿责任的替偿性、补偿额度的 补充性及受偿主体的特定性等特征[1]。此外,还需 要区分刑事被害人救助与刑事被害人援助两个概 念。刑事被害人援助含义广泛,它不仅包括对因遭 受犯罪行为侵害而无法及时获得赔偿、生活确有困 难的刑事被害人给予经济资助的活动,还包括被害 人赔偿、支持团体、被害人和罪犯之间的调解与和 解、服务热线、危机介入、被害人咨询和治疗、紧急
① 以 J 省 KS 市检察院为例,该市连续三年刑事被害人总数 超过千人,并且仍以年均 10% 以上的速度递增。
② H 省 S 市地处东部发达地区和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过渡 地带,是华北地区重要的物流中心和商贸中心; S 省 T 市地处中国 东部沿海经济带和环渤海经济区,是华东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和经 济贸易中心; J 省 W 市和 KS 市均位于长江三角洲平原腹地,系全国 经济较为发达的现代化工业城市。此外,四市在人口构成、历史文 化、城市建设、社会治理等社会综合环境方面也有显著差别。
摘 要:我国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践大致经历了初步探索、逐步规范与地方立法 等阶段。实地调查显示,各地检察机关开展救助的初衷有所不同,但都收到了较好的法律 效果和社会效果: 保证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化解加害人与 被害人的矛盾,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防止被害人的二次被害和向犯罪人的转变; 维护司 法权威与社会和谐等。问卷调查显示,社会公众对被害人救助的知悉度并不高,却有很高 的认可度; 普遍认为不宜以犯罪类型作为确定救助对象的标准,而应在遵循救急原则的基 础上,根据被害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救助; 大多数被调查者对是否给予被害人精神性救 助持肯定意见。
( 一) H 省 S 市 H 省 S 市两级检察机关于 2007 年开始探索
建立特困刑 事 被 害 人 救 助 机 制,主 要 是 为 了 解 决 刑事被害人长期上访申诉问题。① 2008 年 11 月 18 日,S 市检察院与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制定 《检察机关特困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实施办法( 试 行) 》( 以下简称 S 市《办法》) ,明确规定了救助的 原则、对象、条件、程序、金额以及救助金来源等内 容。
第四,救助金额。S 市《办法》规定,确定救助 金额,应当考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困难程度, 犯罪行为给 被 害 人 造 成 的 实 际 损 失、被 害 人 所 在 地的平均 生 活 水 平 等 因 素。 一 般 情 况 下,救 助 金 额为 1000 元 以 上 5000 元 以 下。需 要 特 殊 救 助 的,由检察长或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问卷调查。对司法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 进行了问卷调查。内容涉及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 的社会知悉度、认可度、救助对象、救助方式、救助 决定和执行机关、救助资金来源等。发放地区包括 北京、河南、江苏、山东、辽宁、湖南、重庆、四川、内 蒙古等省市自治区。还在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 官学院、中 国 人 民 公 安 大 学 向 来 自 全 国 各 地 的 法 官、检察官 和 警 察 进 行 了 问 卷 调 查。共 发 放 问 卷 2800 份,回收有效问卷 2460 份,回收率为 87. 9% ; 其中司法工作人员问卷 1974 份( 包括法官 177 份、 检察官 1267 份、警察 530 份) ,社会公众问卷 486 份 ( 包括公务员、工人、教师、农民和学生等) 。在全部 2460 名调查对象中,性别分布为男性 1638 名、女性 822 名,分别占 66. 6% 和 33. 7% ; 年龄结构为 20 到 30 周岁( 含 30 周岁) 的 612 名,占 24. 9% ,30 到 40
宋英辉 等: 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证研究
二、 检察机关实际运作情况调查
实地调查显示,四市检察机关开展特困刑事 被害人救助的初衷有所不同。有的是基于化解当 事人矛盾、切实保障被害人权利考虑; 有的是为了 解决被害 人 上 访 申 诉 问 题。 在 实 际 操 作 中,四 市 或下辖区县 均 制 定 了 相 应 的 规 范 性 文 件,明 确 规 定救助的原则、对象、条件、程序、资金来源等。这 些规定的内容,既有共通之处,也有一些差别。具 体情况分述如下:
2011 年 9 月 第 33 卷 第 5 期
部门法研究
Modern Law Science
Sept. ,2011 Vol. 33 No. 5
文章编号:1001 - 2397(2011)05 - 0095 - 15
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证研究
宋英辉 等
(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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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
有一定合理性,无法获得相应救助,本人或者家庭 生活非常困 难,且 信 访 人 愿 意 接 受 救 助 并 息 诉 罢 访的,可以对信访人给予适当救助。
第三,救 助 程 序。 被 害 人 及 其 近 亲 属 可 以 书 面或口头提出救助申请,由案件承办人进行审查。 既要审查申请理由是否成立以及是否属于应予救 助的范围,又要审查申请人是 否 符 合 救 助 条 件。 经审查符合 救 助 条 件 的,由 案 件 承 办 人 提 出 救 助 方式和金额 的 初 步 意 见,报 救 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救助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参 照 当 地 的 经 济 发 展 水 平、最低生活 保 障 标 准、收 入 标 准、具 体 案 情 等 确 定救助金 额。 审 批 同 意 后,转 交 有 关 部 门 具 体 执 行。
为实现以上研究目标,2008 年 6 月到 2009 年 11 月,我们对实践中的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进行了 实地调查和问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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