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关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发展与协调
浅议我国反垄断立法

浅议我国反垄断立法作者:魏学全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摘要:反垄断法通过反对垄断行为来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一方面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性的生存环境,另一方面又为整个社会经济提供了一个保障机制。
因此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经济有效竞争的有力武器。
我国现在正处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期,无论是国内企业的发展,还是国际竞争的需要,都迫切要求我国尽快制订反垄断法,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
关键词:反垄断法;公平竞争;自我调节一、中国制订反垄断法的必要性1.我国立法现状的必然性我国《合同法》中对垄断技术进步的内容有原则性的规定,如第329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妨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此外,国务院1990年发布的《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1987年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也都涉及了一些这方面的内容。
虽然这些规定都涉及了反垄断法的一些内容,但都比较简单,不能规范所有的垄断行为,而且这些法律条例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又没有指定专门的执法机构来执行,执行力较差,因此并不能真正起到有效的市场规范作用。
反观经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制定了完整的反垄断法,设立了专门的执法机构,形成了有效的竞争调节机制,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
2.加入WTO以适应竞争的迫切性加入WTO后,我国有关的法律如何与之进行协调,如何贯彻公约的内容,就成为一个非常迫切和棘手的问题。
制定反垄断法,建立一个完善的竞争法机制,才能保证国内各个部门法之间既不互相矛盾,又能与公约真正接轨,达到公约的保护标准。
世界贸易组织(WTO)对于涉及竞争法的纠纷不享有管辖权,这样,即使中国成为WTO 成员国,也无法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竞争法的纠纷。
在目前这种国际竞争环境下,由于不存在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若想更好地保护本国企业和产品,最好订立并运用本国反垄断法,以达到既维护本国公平的竞争秩序,又迫使他国郑重行事的目的。
反垄断法的发展研究

反垄断法的发展研究一、引言反垄断法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
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新技术的迅猛发展,垄断竞争日益复杂化,反垄断法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将围绕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现状与趋势进行探讨和研究。
二、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1. 反垄断法的起源反垄断法起源于美国,最早的反垄断法是18世纪末期的禁止垄断法案。
20世纪初期,美国颁布了《谢尔曼反垄断法》和《克雷顿法案》,推进了反垄断法的发展。
此后,欧洲和日本等国家也相继制订并严格执行了反垄断法。
2. 反垄断法的发展历程(1) 50年代至60年代:反托拉斯政策的高潮期在美国,1950年代是“反托拉斯政策”的高潮期。
政府利用反垄断法打击了一批垄断企业,如AT&T、IBM等。
同时,欧洲也开始了制订反垄断法的进程。
(2)70年代至80年代:反垄断法重心的转移在70年代和80年代,欧洲和日本等国家开始发展自己的反垄断法。
与此同时,美国政府放弃了以前的强硬政策,开始在反垄断法实施上更加注重效率而不是原则。
(3)90年代至今:反垄断法国际化趋势在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促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反垄断法制度,并加强与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合作,使反垄断法进入了国际化的发展阶段。
三、反垄断法的现状与趋势1. 反垄断法的现状(1)竞争政策逐渐受到重视在全球范围内,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竞争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在美国,欧洲等国家,竞争政策已经成为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方面。
(2)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随着反垄断法的不断完善和各国政府对垄断行为的打击不断加强,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
2. 反垄断法的趋势(1)主要领域拓展除了物质产品市场,未来反垄断法还将涉及到数字经济等虚拟产品市场,以及环境、医疗等领域。
(2)着力打击新型垄断行为新兴产业的崛起、移动互联网的发展等都催生了新型的垄断行为,因此反垄断法也需要更加注重打击新型垄断行为,如数据垄断等。
中国的反垄断法与经济发展

中国的反垄断法与经济发展自2007年中国颁布《反垄断法》以来,中国的反垄断执法变得更加强劲和严格。
反垄断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大型公司滥用市场竞争优势,破坏公平竞争环境,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利益。
然而,反垄断法的实施也给公司和政府带来了挑战和压力。
一、反垄断法的背景和现状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承诺开放市场和经济改革措施需要一个有效的反垄断法律框架和执法机构来保护公平竞争。
2007年,《反垄断法》正式颁布,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综合性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主要包括三项禁止性规定:一是禁止滥用市场垄断地位,二是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三是禁止禁止垄断协议。
在反垄断法实施的过程中,中国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对多家国内外企业做出了罚款和调整行为的处罚决定。
例如,2015年,国家发改委宣布对八家乳业企业展开反垄断调查,罚款总额接近九亿元,并责令调整不正当竞争行为。
2018年,反垄断机构处罚了15家知名企业,罚款总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
这些行动表明中国在反垄断执法方面已经加强了力度,充分说明反垄断法的实施对于调节市场竞争和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性。
二、反垄断执法对于经济发展的影响反垄断执法对经济发展和营商环境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首先,反垄断执法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维护了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防止大型企业垄断市场,提高了产业和消费者的福利水平。
其次,反垄断执法促进了市场变革和转型。
反垄断执法的强制性规定鼓励企业创新,加强了对技术、品质和价格的竞争力;此外,反垄断执法规定了企业的拆分和重组等聚合限制,不单单是对于排除违法行为的限制,而是积极引导企业进行合理控制和运营。
最重要的是,反垄断执法对于中国复杂的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反垄断执法的实施鼓励中国经济从过去的简单扩张转向资产和业务结构的调整,更好地迎接后疫情时代,同时符合国家经济调整和不同行业作为中国经济基础和支柱产业的发展方向。
反垄断法普法

反垄断法普法摘要:1.反垄断法简介2.反垄断法的目的和作用3.反垄断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4.反垄断法的执行与监管5.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6.企业如何遵守反垄断法7.反垄断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正文: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防止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法律制度。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 年8 月30 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重要标志。
1.反垄断法的目的和作用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防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降低产品价格;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2.反垄断法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我国反垄断法的制定始于2000 年,经过长时间的调研和起草,于2007 年通过,2008 年开始实施。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我国对于反垄断法的重视和决心。
3.反垄断法的执行与监管反垄断法的执行和监管主要由国家的反垄断机构负责。
我国的反垄断机构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其下设有反垄断局,负责反垄断法的执行和监管工作。
4.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反垄断法的企业或个人将面临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严重的反垄断违法行为还可能触犯刑律,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5.企业如何遵守反垄断法企业应积极学习和了解反垄断法,建立健全内部反垄断制度,进行反垄断合规审查,及时发现和改正可能存在的垄断行为。
同时,企业应主动配合反垄断机构的监管工作,遵守反垄断法的规定。
6.反垄断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反垄断法的实施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提高市场竞争程度,激发企业活力,促进技术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
此外,反垄断法还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总之,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的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论我国反垄断与政府管制的谐和

论我国反垄断与政府管制的谐和 在市场经济中,垄断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会导致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价格飙升、消费者权益受损等一系列问题。反垄断成为许多国家的必选政策。对于垄断行为的反制,政府管制又是必不可少的手段。在我国,反垄断与政府管制的谐和发展成为了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
一、我国反垄断的现状和挑战 在我国,垄断行为是一直存在的问题。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或者垄断性行业的大企业,往往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过高的市场份额,限制了其他企业的发展空间,导致行业内的市场秩序混乱。这些垄断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更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导致了价格上涨、产品质量下降等问题。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不断完善和加强反垄断制度,推动市场竞争。2008年,我国实施了《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并且对垄断行为提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也应认识到,我国反垄断面临着一些挑战。
我国反垄断执法部门力量不足,难以有效监管和制裁垄断行为。个别行业的垄断情况严重,难以有力地打破垄断,导致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一些垄断行为难以被有效打击,因为涉及到垄断企业与政府的利益关系,使得反垄断工作难以开展。
二、政府管制的作用和必要性 在市场经济中,政府管制是保障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政府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和部门监管,对市场中的乱象进行规范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政府管制是市场发展的必要保障。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行为,保障市场资源合理配置,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政府管制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政府管制能够打击垄断行为、欺诈行为和不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管制是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有效手段。政府通过管制能够有效防止金融风险、控制市场波动,维护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反垄断与政府管制的谐和发展路径 在我国,反垄断与政府管制的谐和发展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探索的过程。应加强反垄断执法力量,提升执法效率。应当强化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和惩罚,有效保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应加强对行业垄断的监管和破除。政府应当依托反垄断法律,对行业垄断现象进行精准打击,推动市场资源合理配置,促进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竞争与消费者福利的法律规范

反垄断法维护市场竞争与消费者福利的法律规范市场经济中,竞争对于维护市场的公平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某些企业垄断市场的行为可能带来市场扭曲、消费者权益受损等问题,因此反垄断法成为了一项必不可少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的作用和意义,并进一步分析其如何维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
一、反垄断法的定义和背景反垄断法是针对垄断行为进行监管和限制的立法体系。
其核心目标是保护并维护市场的竞争机制,以确保市场公平有效的运行。
反垄断法的出现背景是垄断行为对市场状况和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因此在各国范围内逐渐形成了适应本国实际情况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二、反垄断法的意义和目的1. 维护市场竞争:反垄断法的首要目标是扭转垄断带来的市场不公平,维护市场的竞争机制。
垄断行为常常会导致竞争者被排挤出市场,限制市场的自由竞争,而反垄断法可以通过禁止市场操纵、限制价格垄断等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平和自由竞争环境。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的另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利益。
垄断企业往往可以通过操纵价格和限制产品供应等手段垄断市场,消费者面临较高的价格和质量不确定性。
反垄断法可以制止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使得消费者能够享受到更加优质和合理的产品和服务。
三、反垄断法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禁止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各种形式的垄断行为,如垄断定价、排他性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这些规定旨在防止企业滥用市场优势,限制竞争,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 处理垄断行为的机构和程序:反垄断法还规定了处理垄断行为的具体机构和程序。
一般来说,国家垄断行为处理机构或反垄断委员会负责调查和处理垄断行为。
处理程序包括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听证会和处罚等环节,以保证法律的实施和效果。
3. 垄断行为的惩罚和补偿:反垄断法在确定垄断行为后,会对垄断企业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些措施可能包括罚款、强制停止垄断行为、解除垄断影响等。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律制度是指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垄断行为产生,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管理机制。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竞争和创新发展。
首先,反垄断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机构。
反垄断法是对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的法律,包括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经营者集中等内容。
反垄断机构是负责执行和监督反垄断法律的专门机构,例如中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其次,反垄断法律制度在执行中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强调市场竞争的重要性。
反垄断法律制度旨在促进市场竞争,打破垄断局面,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是突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律制度旨在及时发现和预防垄断行为的发生,并对已经发生的垄断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
三是注重企业合规和监管。
反垄断法律制度要求企业合法经营,不得进行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监督。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实施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能够推动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防止市场被少数企业垄断,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
其次,能够保护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降低价格,增加消费者福利。
再次,能够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通过限制经营者集中和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
最后,能够促进公平竞争和社会公正。
反垄断法律制度可以平衡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社会公正。
总的来说,反垄断法律制度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竞争和创新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各国都在不断完善自己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以应对全球范围内的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
反垄断法反垄断行为的禁止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的法律规范
反垄断法反垄断行为的禁止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的法律规范反垄断法:反垄断行为的禁止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的法律规范反垄断法是一项旨在维护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的法律规范。
它的作用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并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反垄断法的背景、目的和实施措施,并就其对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的重要作用进行探讨。
一、反垄断法的背景和目的在经济活动中,垄断行为具有破坏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的潜力,可能导致价格操纵、限制供应、阻碍新进入者进入市场等不良后果。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确保企业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业务运营,不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获取不当利益。
它的实施目标是促进市场公正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反垄断法的实施措施为了实现反垄断法的目标,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的实施措施,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禁止垄断协议和行为反垄断法规定了一系列禁止垄断协议和行为的规定,例如价格垄断、限制供应或购买、排他性协议等。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限制企业通过协议或行为来垄断市场,阻碍公平竞争。
(2)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还规定了限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规定,防止市场主体利用其垄断地位来抑制市场竞争、限制其他企业的发展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
(3)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促进公平竞争,反垄断法还禁止了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不正当价格竞争等。
这些行为都有可能扰乱市场秩序,阻碍公平交易的进行。
三、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的作用反垄断法对市场竞争和公平交易起到了重要作用,它有助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证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首先,反垄断法限制了垄断行为的发生,避免市场被少数企业控制,保障了市场的多样性和竞争的公平性,从而激发了企业的创新活力,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其次,反垄断法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推行垄断定价而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从价值理念角度分析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及目标——兼评我国反垄断法第一条
从价值理念角度 分析反垄断法的立法价值及 目标
兼评我 国反 垄断法第一条
张 棠涵
摘 要 一般 而言 , 一 项立 法的 出 台, 根本 上都 受到 了立法者 价值 理念 的影响 。 任何 从 不同的 立法价 值理 念 , 影 响对 特 不仅
中图 分类 号: 901 D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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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 标识 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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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 垄 断 法 的 立 法 价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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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这三部基本法律构成, 从这些法律及其产生的时 代、 经济背景和美国反垄 断的实践可以发现,美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价
值 目标 随着 时代 的发 展 在 不 断 地进 行 调整 。其 变 化 大 致 可 以分 为三 个阶段:. 11 纪 末至 2 9世 O世 纪 3 0年 代 , 反垄 断法 所 追 求 的 价 值 目标 主 要 是 保 护 竞 争者 的平 等 地 位 和 经 济 自由 , 以 图巩 固其 民主 政 治 的 经 济 基 础 。 这 一 时 期 , 断 组 织 超 强 的经 济 实力 不 仅 严 重 损 害 了 广 在 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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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价值通常不是单一的, 而是 多元的: 它们并非属于同一层次,
处 于 同 一地 位 , 是 分处 于 不 同层 位 ; 们 虽相 辅 相 成 、 互 联系 和渗 而 它 相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重要意义
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重要意义试论我国反垄断法的重要意义1994年起被列⼊⼈⼤⽴法议程的反垄断法草案,历经13年的漫长之路,终于在2007年8⽉30⽇被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中华⼈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简称《反垄断法》)的出台是我国政治经济⽣活尤其是法制建设中的⼀件⼤事,填补了长期以来我国竞争法领域的⾮常重要的⼀处空⽩,健全了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即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规则,从⽽完善了我国的竞争法律体系。
作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的重要法律制度,可以说,《反垄断法》的出台对中国经济将发挥积极的作⽤,对电信、烟草、铁路、电⼒、⾃来⽔、燃⽓等垄断⾏业也将产⽣重要影响。
⼀.反垄断法促进竞争,使资源得到合理分配。
《反垄断法》将严厉禁⽌⾏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为。
根据规定,⾏业协会不得组织本⾏业的经营者从事禁⽌的垄断⾏为,否则可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很少聚集在⼀起,如果他们聚集在⼀起,其⽬的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
出台《反垄断法》有利于保护公平竞争,⿎励创新发展,形成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
反垄断法并不是要限制⽣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由,恰恰相反,它是通过限制和阻⽌市场势⼒和反对不正当的市场⾏为,以维护和扩⼤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的⾃由权利,排除进⼊市场的障碍,从⽽达到⿎励创新、促进⾃由竞争、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
它符合了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要求。
市场经济运⾏的最⾼宗旨和基本要求是提⾼资源优化配置的⽔平,使有限的资源尽可能地产⽣最⼤效益。
⼆.反垄断法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反垄断法的重要任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总是处于弱者地位⽽遭受垄断⾏为的损害。
各种形式的价格垄断、强制搭售商品的⾏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将保护消费者权益列⼊反垄断法的⽴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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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谈谈关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谈谈关于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作者 王 巍 摘要: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它以目的条款为通常的表现形式,由特定的价值取向所支配并受制于本国的制度基础。我国反垄断法应以制止垄断、维护竞争和保护多元利益为基本的立法目的。但是,应坚持对中性的垄断进行适度地干预,对多元和多变的竞争进行全面而灵活的保护,并在认定效率是前提、非效率是保障的基础上对二者加以平衡。另外,我国反垄断法在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政治制度三个方面的主导方向应该分别是:深化以自治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依法规制垄断、全面规范行政行为,并基于这三大制度基础来构筑完善、系统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反垄断法;立法目的;价值取向;制度基础 导论 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宣示性和导向性,为所有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提供价值基础。本文选取“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作为研究对象,是基于三个假设:①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非常重要的,它并非空洞的宣言,而是具有实践价值的“元规则”;②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具有相似性,但没有两部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完全相同的;③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受价值取向支配的,而价值取向的产生源于制度基础。笔者立足于立法目的本身的不可复制性和可商谈性,以反垄断法草拟稿的目的条款为参照系和逻辑起点,沿着“目的条款→立法目的→价值取向→制度基础”的思维流程,尝试对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进行解析和完善。本文的形式目的在于完善 2
我国反垄断法的目的条款,实质目的在于反思当前反垄断立法的价值取向,而深层目的在于挖掘我国建构反垄断法的制度基础。希望下文的理论探讨能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反垄断法制定工作有所裨益。 一、目的条款中的立法目的 价值取向与立法目的作为反垄断法的宗旨,在形式上通常体现为目的条款,位列该法之首;在本质上则反映对特定利益的保护,奠定了整部法律的基调。反垄断法“这样在实体规范和执行方式都‘集大成’的法律,如果不能掌握其‘合目的性’的基本要求,依规范性质作好执行分工,很可能会导致高成本、低效率的执行,使它成为一部最不经济的经济法。”[1]因此,通过对目的条款的优化设计,从而确立准确而又富有弹性的立法目的,这对于制定“优质”、“高效”的反垄断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拟稿)第一条规定:“为制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这一目的条款虽然仍处于“征求意见”之中,但在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当前立法中对反垄断法的基本定位是“制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但是,“垄断”既可以是行为,也可以是状态,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应该是行为而非状态。市场竞争本身就包含了竞争垄断地位的内容。创新获得市场垄断地位即创新的垄断,“好的市场经济制度,保护作为创新的结果,但并不因此限制其他人进入追逐垄断的创新过程。”[2]以美国为代表的诸多反垄断法先进国家实际上已将垄断状态视为合法,这体现了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美国联邦政府放弃分拆“微软”的诉讼请求即是最佳例证。何况,在以自由竞争为本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法也不应将经营者在物美价廉基础上获取的垄断状态视为违法并予以制裁。笔者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也应顺应国际趋势,采取“禁止垄断行为而宽容垄断状态”的价值取向,既为竞争的经济秩序营造法治氛围,也为不断成型的规模经济创造宽松环境。因此,在反垄断法的目的条款中,宜将笼统地“制止垄断”细化为“制止垄断行为”,并在界定“垄断”时对具体的垄断行为明确地加以限定,为执法和司法确立清晰的实体依据。即使要对特殊情形下的垄断状态予以规制,也应将其纳入到垄断行为的范畴,并辅之以可操作的标准。 另外,立法者应仔细思量反垄断法在维护“公平竞争”方面的价值取向。是否竞争的价值就仅仅局限于“公平”?面对“公平”标准在不同法系、不同国别、不同法域中所具有的多重语境色彩,人们在纷纭的价值冲突面前又将如何抉择?事实上,“竞争是一个发现过程”[3],这一人类交往不断演化的动态过程充满了不确定性, 3
人们常常在不同的经济时期赋予竞争不同的内涵。除了公平,自由、有序、和谐等也是竞争所信奉和追求的价值,人们已逐渐认同竞争在内涵外延方面所彰显的巨大弹性。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在反垄断法的目的条款中可暂不对“竞争”的外延作出限定,只概括地规定为“维护竞争”。必要时可在其他具体条款中对特定的竞争价值予以强调,或者在解释时适当地拓展竞争的价值空间。既然反垄断的目的在于解决抑制竞争的问题,而竞争并不必然就是一个自我维持的过程。因此,为了确保竞争的活力,干预是必需的。[4]由此可见,“维护竞争”实际上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是一种间接管制。因此,对竞争的“维护”应做广义理解,体现培育竞争、促进竞争、深化竞争等多重含义。但是,“看来减少竞争的经营做法实际上可能有其合理的目的”[5],反垄断法在维护竞争时不应轻率地对市场进行干预。我国的反垄断管制也应确立必要的“合理规则”,对可能滥用的管制性权力加以规范和制约,切实保障市场经济的自治基础——自由竞争。 反垄断法是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器。草拟稿的目的条款确立了“多元”保护范式,即对经营者、消费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不同的“利益体”均予以保护。在以人为本的市场经济中,市场主体间最基本的竞争无疑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竞争以及经营者之间的竞争,这两种竞争分别涉及民众福祉和经济环境。笔者认为,对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是值得肯定的,体现了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和市场竞争最优化的市场理念。但是,对经营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保护则有待商榷。经营者在整体上处于相对强势,其受益是自然的和现实的,市场竞争最优化本身就蕴涵了经营者受益的内容。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内容过于抽象和宽泛,不具备立法目的所应有的独立指导价值,并且容易产生歧义。因此,不宜把经营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列入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毕竟反垄断法不是“万能法”,立法目的也不是“百宝箱”。值得注意的是,“现今中国消费者政策已开始朝向积极的消费者政策转化”[6],反垄断法应与其他法律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加强分工协调,避免重叠或冲突。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则应避免过于宽泛地加以理解,可在其他条款中明确具体标准,并作出相应的排除性规定,防止它成为部门利益、地方利益、行业利益等诸多狭隘利益的“挡箭牌”和“护身符”。 二、立法目的背后的价值取向 由上可知,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制止垄断;维护竞争;保护利益。既然立法目的是受 4
价值取向支配的,那么探求立法目的背后的价值取向就具有先导意义。下文将重点围绕我国当前经济转型对反垄断立法的需求展开讨论,旨在反思国人对制止垄断、维护竞争、保护利益这三大主题的价值取向。 1、制止垄断:垄断乃中性,干预宜适度 反垄断是一种不断地被锤炼和不断地被重新定义的政策:它来源于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对市场制度的信仰,也来源于关于竞争性的市场并不一定是自我维持和自我纠错的假设。[7]从字面上看,反垄断法的“反垄断”具有绝对性,似乎制止一切垄断,如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法在名称或目的条款中所宣称的;从内容上看,“反垄断”具有明显的相对性,仅仅制止特定垄断,如各国反垄断法通过界定关键概念(如“垄断”、“经营者”、“市场”等)、限定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确定合理原则、规定豁免情形、划定适用除外的范围等方式来调整规制的视阈。从效率的观点来看,垄断条件下的价格太高,因此一般的公共政策是要在可能的地方用竞争取代垄断,但取代垄断有时是不可能的,甚至是不必要的。[8]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稳定和成熟,人们对垄断、反垄断、反垄断法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化,既有的理论框架和制度范式经受着来自各个方面的质疑和批判。即便是在反垄断法最发达的美国,一百多年来有关“反垄断”价值取向的纷争也从未停息过。“市场中人大概无不偏爱垄断。”[9]人们在表面上钟爱竞争而痛恶垄断,但在内心深处对垄断的情结则是复杂的和微妙的。对我国这样一个经济转型国家而言,市场经济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还有很多,加之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双重不足,要求我国对“垄断”的定位必须是审慎的——既务实又前瞻。笔者认为,我国的反垄断法可以把垄断视为中性的,结合经济发展的阶段、程度、要求来适时调整对垄断的定位。 当然,对垄断的“中性”定位也并不排除反垄断法对垄断进行有侧重点、有针对性的规制,更不排除反垄断政策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形下的倾斜规制。垄断具有复杂多变的特性,其含义在西方各国也有所不同:在日本法中指垄断状态和垄断力的滥用;在美国法中指垄断化;在德国、英国、法国及欧共体法中则指垄断力的滥用。[10]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垄断实际上具有明显的复合性:行政垄断堪称特色和重点,但它具有过渡性,随着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深度改革会逐渐趋于淡化;限制竞争的共谋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企业合并将会不断凸显,并成为反垄断规制的主流方向和基本类型;其他垄断形态也会在市场的不断演变中渐渐显露,并被纳入反垄断的范畴。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宜秉持“干预适度”的原则,在反垄断的类型、程度、方式等各 5
个方面进行适度地管制,既有效解决现阶段面临的突出问题,又充分回应今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毕竟“对市场垄断的评判,必须建立在对具体企业、产业的实证分析基础上。反垄断法的实施是一项细致、艰巨的工作。”[11]我国的反垄断法还需要在理论、技术、经验、人才等方面进行长期积累,立法也不宜过早形成定论、定式。 2、维护竞争:竞争是多元和多变的,对竞争的保护宜全面而灵活 维护竞争可以说是反垄断法的初衷,但维护什么样的竞争却成了反垄断法永恒的主题。竞争是指一种经济物品的需求有多于一人的需求,即凡是多过一个人需求同一经济物品,竞争就必定存在。[12]这种经济上的竞争成为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基础,也是其他竞争的根源。竞争对于市场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是一种重要的力量,它迫使厂商寻找更有效的生产商品的方法并且更有效地满足消费者愿望。[13]另外,竞争还具有减少无知、扩散知识、抑制错误的功能。[14]实际上,“竞争”已将市场主体(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追求精妙地浓缩于其中,并成为政府干预市场调节的基本目标,正所谓“寓竞争于管制”。但经济的变幻使竞争呈现出多元和多变的特点,这为反垄断法的保护机制提出了难题。一方面,自由竞争的价值取向仍具有不可撼动的地位,属于基础性和前提性的竞争目标;另一方面,公平竞争的价值取向已被人们认同为极为重要的竞争目标,并成为完善自由竞争的平衡器。除了自由和公平这两大基本追求外,竞争还被赋予安全、有序、健康、和谐等诸多价值取向,其中不乏具有各国本土特色以及带有浓重政策意味的价值取向。因此,竞争在不同的时段、不同的地域、不同的背景下往往不断变化。 正如垄断具有相对性,竞争也具有两面性,它们实际上都是双刃剑。竞争作为一个中性概念,兼具主观性与客观性、自觉性与盲目性、合法性与违法性、建设性与破坏性,而反垄断法(竞争法)的全部价值就在于弘扬竞争的积极功能而贬抑竞争的消极作用。[15]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不成熟造成对竞争的“饥渴”,主导性的经济政策多以培育竞争、鼓励竞争、保障竞争为基调。而人们对竞争的认识又是千差万别甚至迥然相异的,尤其重要的是,存在着对竞争的积极方面认识不够和对竞争的消极方面估计不足的双重困境。笔者认为,以目前的竞争水平和认识水平来对多元、多变的竞争进行准确定位是不现实的。因此,为了使我国的反垄断法在稳定性与适应性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立法者可以确立一个“有容乃大”的竞争概念,用抽象的“竞争”涵盖多元和多变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