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困境与破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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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但是,这一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受害人权益保护不足、司法实践中和解协议的执行难度等。

因此,本文将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措施。

一、受害人权益保护不足刑事和解制度本意是为了方便诉讼,减轻司法负担,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利用刑事和解制度逃避刑罚,受害人的权益保护不足。

例如,被侵害人在和解谈判过程中经常遭受各种形式的威胁,甚至有些和解协议约定不干涉犯罪嫌疑人的自由,使得侵害人和解后无法维权,受到的损失更大。

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规范和解谈判过程。

加强受害人的参与权,建立起受害人权益保护机制。

严格约束对受害人的任何形式的威胁,以及任何可能给受害人带来损失的条款。

(2)完善强制执行机制。

一些犯罪嫌疑人在和解协议签订后不能遵守协议,导致受害人权益被侵害。

因此,完善执行机制变得十分必要和迫切,这给了受害人维权的机会。

二、和解协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刑事和解机制的存在,为被告人与受害人之间开启了一种和解的方式,但一些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刑罚,可能会伪造和解协议,让投资人误以为中和了赔偿,并顺利将案子和解。

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现和解协议是假的,就会对受害人造成更多的伤害。

同时,还存在一些犯罪嫌疑人通过贿赂或恐吓被害人制作虚假的和解协议,从而逃脱刑事责任的情况。

为帮助受害人维护自身权利,可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和解协议制作程序的监管。

对和解协议的签署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和录音,防止签署协议时的不当行为。

(2)建立公益律师制度。

增加公益律师数量,特别针对拿到和解协议的被害人进行帮助和保护工作,帮助他们辨别虚假和解协议。

三、司法实践中和解协议的执行难度大长期以来,我国司法机构对刑事和解制度存在很大的支持,但在司法实践中,和解协议的执行难度往往非常大,严重影响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

和解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对策

和解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对策
3. 双方合意性
刑事和解务必是符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意愿的,主要体现在:首先,只有在双方都是自愿的前提下才能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其次,达成的和解协议也是双方自愿妥协、接受的结果。具体是指双方是否愿意和解以及采取何种形式和解在内的所有与和解相关的事项都必须是双方自主决定的,不受外界干扰影响,能满足双方的利益诉求的,这便是双方合意性的表现。
引言
曾在江苏南京发生一起关于刑事和解的典型案例,案件缘由是这样的:2007年3月24日,何某因其父亲在南京市某医院治疗期间与该院产生医疗纠纷一事,情绪失控致使何某与医院保卫人员产生冲突,从而引发双方打架。该院保安黄某被何某用水果刀捅伤造成左胸腔积血,经法医鉴定,黄某伤情构成轻伤。该案发生后,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将何某刑事拘留。
刑事和解制度是应对犯罪的一种新型司法模式。早些时候以及在别的一些国家被称作是恢复性司法、被害人与加害人协议。具体是指刑事诉讼活动在有关机关的主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中的被害人达成和解,得到被害人的原谅,而加害一方以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形式弥补抵过自己的罪过后,公检法机关在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建议的基础上,针对和解的、合法性、自愿性进行审查核定,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之后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情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刑事后果亦或是对其从轻、减轻或者是免除处罚的一种制度。刑事和解制度是建立在对于传统对抗式刑事司法模式的反思基础上所形成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弥补犯罪人因犯罪对于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融合社会;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规整既有社会关系,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人际关系秩序;同时也有利于落实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推动社会健康和谐有序的发展。
2. 主体多元性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旨在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达成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实现社会和谐与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使加害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刑事纠纷。

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问题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制度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

其次,和解协议的执行力较弱,一些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导致和解效果不佳。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也需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三、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一)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人们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

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公正和效率的需求,实现社会和谐与稳定。

(二)提高司法效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通过快速解决刑事案件,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同时,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三)保护当事人权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权益的合理分配。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一)明确制度规定应进一步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规定,使各地司法实践能够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同时,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操作能力。

(二)强化和解协议的执行力应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和惩罚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履行和解协议。

对于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可以引入担保、保证金等措施,增强和解协议的执行力。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

论刑事和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摘要: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在各国广受欢迎,刑事和解是由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进行协商、和解的制度。

其让被害人与犯罪人可以了解对方的想法与需求,同时能惩罚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惩罚犯罪一直被严格贯彻,而基于对被害人权利保护,难以充分开展。

文章主要围绕刑事和解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实际应用价值,存在问题,提出完善意见,获得公平待遇、完善赔偿制、改进补偿制、规范援助制。

关键词:刑事和解;被害人;权利保护我国虽然肯定了被害人与被告人同等当事人地位,同时采取了一些保护被害人权利相关措施,但在实践中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并未得到充分落实、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措施不够完善及实施不到位。

一、刑事和解中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问题(一)取得公平权中存在问题首先,控告权、起诉权的规定不够完整。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84 条等规定,被害人可以享有控告、申请复议权利,然而,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哪个部门申请复议、如何申请复议、复议具体期限、复议机关不予复议时被害人该如何补救等。

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被“隐形”了。

其次,知情权未得到有效保护。

我国没有专门规定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

因而,我国对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规定并不明确与具体,欠缺告知程序以及告知事项不全面。

再次,未赋予最后陈述权。

《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

”但是,我国并未规定被害人有最后陈述权。

由此可见,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存在不公平的地位。

最后,未赋予独立上诉权。

在我国公诉案件中,《刑事诉讼法》只规定被害人享有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权,却没有赋予被害人在刑事部分的上诉权,只规定请求抗诉权,尽管有利于将刑、民分开诉讼,但不同主体分别行使权利,易使被害人在行使自己权利时陷入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

(二)获得赔偿权中存在问题首先,缺乏精神赔偿请求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被害人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不法加害行为而造成精神损害的,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是一种在犯罪案件中,通过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之间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赔偿进行协商的方式。

它的出现可以为犯罪案件的解决提供更多的可能,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一个问题是信息不对称。

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对于犯罪行为的了解可能不够全面,或者受到了威胁和恐吓,导致在和解协商过程中无法做出公正的判断。

而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在拥有更多案件信息和法律知识的情况下,往往更有利于自己的利益。

在刑事和解制度中需要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确保受害人能够基于准确的信息做出判断。

刑事和解制度可能造成对于犯罪行为的不公正判决。

在一些案件中,受害人可能面临一定的压力,或者对于赔偿金额等事项没有合理的认知,导致在和解协商中接受了不公正的赔偿,从而对犯罪行为得出了过于宽容的判断。

这种情况可能会损害社会公正和法治原则的实施,因此需要对和解的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犯罪行为得到合理的认定和法律的制裁。

刑事和解制度在涉及到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时可能造成社会公众的不满和恶化。

由于犯罪嫌疑人或犯罪被告的认罪和对受害人的赔偿,可能使得他们避免了传统刑事司法的审判和刑罚,给受害人和社会带来一种刑事责任没有得到应有追究的感觉。

这可能导致社会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不信任和反对,进而导致社会的攀比心理和不满情绪的恶化。

在使用刑事和解制度时,应适度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关切,以平衡公允与效率。

为了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加强受害人权益的保护。

在刑事和解的过程中,要确保受害人能够真实全面地了解案件情况,尊重其自愿意愿,充分保护其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建立起完善的赔偿机制,确保受害人能够获得公正合理的赔偿。

加强刑事和解过程的公开透明。

对于涉及到刑事和解的案件,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确保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整个和解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严格限制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完善路径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完善路径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完善路径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困境与完善路径“刑事和解”是指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协商达成一致,由此促使犯罪嫌疑人能够认罪、赔偿损失、免于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该制度旨在以更加便捷的方式解决犯罪案件,有效降低社会维护成本。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刑事和解制度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管理中有效的法律手段之一。

然而,在实施刑事和解制度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境。

首先,许多司法机关在实施刑事和解制度时,并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以及完善的制度和规范,导致很多案件的实施出现了一定的不规范性。

其次,由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运行需要司法机关、律师、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共同参与,而这些各方却缺乏协作意识,从而使得很多案件实施过程中演变成了双方争斗的混战,影响了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定的监管漏洞,使得很多犯罪嫌疑人逃避惩罚,或者以各种方式规避责任,导致司法公正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侵害。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

首先,司法机关应给予刑事和解制度实施过程中必要的法律指导,并制定完善的制度和规范,以确保案件实施的规范性。

其次,应当建立一套有效的协作机制,使得司法机关、律师、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能够有效的沟通协商,以便达成最佳的和解结果。

此外,司法机关还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认罪、赔偿损失、免于受到刑事处罚,从而确保司法公正。

总之,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需要司法机关提供足够的法律指导,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以及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以保证刑事和解制度能够顺利实施,达到司法公正的目的。

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刑事和解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效果,从而为社会提供更加有效的管理模式。

简论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简论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制度构建和司法模式,更作为一种全新的司法理念,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通过几年来运作情况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刑事和解作为恢复性司法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和模式,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观,降低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最大限度弥补国家与社会对受害人保障上的不足,客观上促进了加害人的认罪悔过、改过自新,在一定程序上抚慰了被害方的心灵,弥补了相应的物质损失,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取得了较好成效,同时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我们同时应看到,刑事和解制度在具体运用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尚存在一系列不容忽视的情形,应引起重视。

一、现状及问题(一)一些司法人员刑法价值观念、执法观念与刑事和解制度要求不相适度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刑事和解制度,对司法人员的理念和观念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由于我国千年的传统文化影响,法律惯性思维长期存留,一些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正确的司法目的观和功能观,“重惩治、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一些错误的观念和做法根深蒂固,尤其是对依法从宽心存顾虑,担心失之过宽会放纵犯罪,会导致打击不力,从而不敢从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缓解社会冲突,减少社会对抗、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在办案中依法运用宽缓的刑事政策及刑事和解制度。

其次,可能导致一些职业道德素养不高的司法人员在推行刑事和解制度时滥用司法裁量权。

其三,执法观念滞后体现在上级部门在制定执法考评办法上,不科学、不合理,客观上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更不利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

(二)法律规范欠缺,社会认可度不高在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体系的框架下,虽然能够找到刑事和解制度运行的法理依据和刑事司法政策依据。

如刑诉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案中存在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以及刑诉法规则规定予以训诫、责令悔过、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微罪不起诉处分的替代措施,以及最高法、最高检的关于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文件意见中都能体现和折射出刑事和解制度的特点。

《2024年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篇一一、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内的一种创新尝试,旨在促进刑事案件的快速解决,降低社会矛盾,实现刑事案件的社会和谐处理。

通过和解方式,可以在维护公正的同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社会的利益。

然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足,本文将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途径。

二、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现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操作困难。

其次,社会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认知度不高,影响了其有效实施。

此外,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尚需进一步明确。

三、刑事和解制度完善的重要性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社会矛盾、实现刑事案件的社会和谐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和解,减轻诉讼负担。

其次,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犯罪预防和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

最后,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途径(一)加强法律规范建设首先,应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法规,明确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

其次,应制定详细的操作规范,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有效地执行刑事和解制度。

此外,还应加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监督,确保其公正、公平地实施。

(二)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通过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刑事和解制度的认知度。

可以通过媒体、法律讲座等方式,向公众普及刑事和解制度的相关知识和优势。

同时,应鼓励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了解并尝试采用刑事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三)明确适用范围和条件明确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是完善该制度的关键。

应充分考虑案件性质、犯罪情节、被害人损失等因素,制定具体的适用标准。

同时,应确保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是司法实践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调解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司法压力,缓解矛盾,实现双赢的效果。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刑事和解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本文将就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是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不足。

在和解过程中,往往会忽视被害人的利益,导致其权益受损。

这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更是对被害人的一种伤害。

需要进一步强化刑事和解制度中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确保其在和解过程中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注和补偿。

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之三是对社会公众的相关权益保护不足。

在和解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导致公众的知情权受到影响。

这容易引发社会的不满和抗议,对社会稳定和谐构成威胁。

需要建立起更加公开透明的和解机制,充分尊重公众的知情权,确保其对和解过程有充分的了解和监督权。

刑事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对被害人权益、犯罪嫌疑人权益和社会公众权益的保护不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特别需要加强对和解过程的监督,确保和解具有公正、公平和合法性,保护各方权益,防止滥用和解制度,减少刑事案件的二次伤害。

应建立权责明确的和解机构,明确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标准,规范和解的程序和方式,确保和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这样才能够更好地实现和解的正义目标和社会效益。

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只有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健全性完善,才能够更好地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作用,促进法治进步,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和谐发展。

希望在相关部门的积极推动下,刑事和解制度能够不断完善,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有效和公正的调解方式。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困境及解决方法

件的刑事和解情形处理,相关的法律条文在《刑事诉讼法》修
订之前已经有了规定,修改之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 程序中的第二章设置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
相关条款,这就以专门的章节明文形式从立法上明确了刑事 和解的法律地位。《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了适用案件的范围及条件: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 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 下刑罚的;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7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并且该条刨除了5年内曾经故意犯罪 的情形。第278条规定的刑事和解所适用的相应程序,即公
要有两大类:一是符合一定条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故意犯罪;二是除渎职以外,符合一定条件可能判处七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tZ年洧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这一规定存
在不同的理解,由于案件范围的界定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
对于“可能判处三年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这一规定,公安
衰。对此,必须规范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实施措施,完善立 法。加强监督管理机制,以实现公平正义。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立法现状;实施困境;解决方法 刑事和解制度,一般是指在加害人实施犯罪行为后,通过
事和解制度,但其实践价值却大打折扣。因此,我们有必要追
本溯源,对其形成原因及解决路径展开深入研究,才能有效改 善这种司法实践情况。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困境 (一)审查标准过于宽泛 在实施刑事和解过程中,保证“自愿性”、“合法性”,是双
对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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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的实施困境及解决方法
袁琳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摘要:刑事和解实施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积极 地形式(包括积极认罪、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和平的与 被害人进行协商,被害人对其行为予以谅解,同意从宽处罚。 虽然在条文规定中,刑事和解制度为被害人参与量刑定罪提 供了法律保障。但在实际施行过程中却存在诸多问题,例如, 犯罪嫌疑人花钱买减刑的情况极易发生:加害人并没有认识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二是人民检察院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并且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 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三是人民法院可以 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的适用并未达到预期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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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 介 :秦宗 文 ,南京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 ( 南京 2 1 0 0 9 3 ) 基金项 目:2 0 1 3年 司法部一 般项 目 “ 指导性案例制度研究——基 于 J 省实践的实证研究 ” ( 1 3 S F B 2 0 2 1 )
① 童建 明主编 :《 新刑事诉讼法理解 与适 用》 ,北京 :中国检察 出版社 , 2 0 1 2年 , 第2 6 2 页。
基础 ,刑 事诉 讼法 确 立 的刑事 和解 制度 应 当相对 完善 ,可 以较 好地 应 对实务 问题并充 分 发挥其 制度 价
值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多达千余篇 的论文应 当对这一新制度的利弊得失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 但仔细分 析可以发现 ,情况并不如预期 。考察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刑事和解制度的利弊得失的最佳依据应该是 刑 事诉讼 法 修改 后 的 司法 实践 ,让 事 实来 说话 ,但 遗憾 的是 新刑 事诉 讼法 修 改后讨 论 刑事 和解 的论文
用 的案件 比例 并不 高 。截 至 2 0 0 9年年 底 ,全 国检察 机关 共 有 2 0 9 8个公 诉部 门试 行 刑事 和解 制 度 ,占 全 国公 诉 部 门 的 5 5 . 7 5 % ,办理 当事人 和解 案 件 2 9 1 0 9件 ,占全 部起 诉 案件 的 3 . 8 8 %。 与此 同时 ,我
② 宋英辉 等 :《 我 国刑事和解实证分 析》 ,《 中国法 学》2 0 0 8年第 5期 。
1 51
四川 大学 学报 ( 哲学社 会科 学版 )
总第 1 9 7期
改前 的 5年 中 ,经过积 极尝 试 ,公 诉部 门通 过刑 事和 解共成 功处 理 6 8 1件刑 事案件 ,涉 及犯 罪嫌 疑人
2 0 1 5年第 2期
No . 2 2 0 1 5
四川 大 学学报 ( 哲 学社 会科 学版 )
J o u ma l o f S i e h u a n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 d i t i o n )
关键词 : 刑事 和解 ; 刑事诉讼法修改 ;被 害人保护
中图分类号 :D F 7 1 文献标 志码 :A 文章编号 :1 0 0 6 - O 7 6 6( 2 0 1 5 )0 2 01 - 5 1 - 1 0
刑 事 和解 是新 世纪 以来 刑 事 司法 领 域 受 到 持 续 关 注 的 问题 ,笔 者 在 中国 知 网上 以 “ 刑事和解”
总第 1 9 7期
Su m No .1 9 7
§人权 与 司法保 障研 究 §
刑事和 解制 度的实践 困境与破解之道
秦 宗文
摘 要 :刑事诉讼 法修改后 ,刑事和解制度 的实施 现状与预期有较大落差 ,其直接原 因是 立法失误及 推
动和解动力源 的变化 ,深层原因则是对某些刑事 和解理论 的误 读。重新解释刑事和解 的本质及 经济赔偿 的本 意 ,对刑事 和解 价值 目标进行合理分流 ,确立公安 司法机关之外的有权威 的和解 主持者 ,正确认 识经济赔偿 的差 异性 并确立赔偿 的指导基准 ,建立 补充性 的国家代偿机制等将有助 于刑事 和解走 0 0 2年 至 2 0 1 2年刑 事诉 讼 法修 改 之 前 有关 刑 事 和 解 的论 文 共 1 6 3 2篇 ,刑 事
诉讼法修改之后至 2 0 1 4年 6月 ,则有 1 1 0 6篇。对一个研究主题的关注持续这么长时间,产生如此数 量庞 大 的研究 成果 ,这在刑 事 司法 领域 中是 颇为 少见 的。理论 上说 ,以长 达 十年 的讨 论 和实务 探索 为
8 0 2 人 ,接近刑事案件总量的一半。这与前文全 国统计数据显示 的和解案件量形成 了鲜明对 比。根据 笔者在 J 省调研情况看 ,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多地的刑事和解案件量都处于上升趋势。 新 刑事诉 讼 法实施 一 年多来 ,这 种上升 趋势 意外 逆 转 。如 Y县基 层检 察 院 2 0 1 2年 通 过刑 事 和解


新刑 事诉 讼法 实施 后刑 事和 解 实践 的新 变化
2 0 1 2年刑 事诉 讼法 的修 改结 束 了各 地 自行 其 是 的探 索 ,使 刑 事 和解 进 入 了较 为 统 一 、规 范 运作
的新 时期 。 当前 ,司法 实践 中的刑事 和解 呈 以下 主要 特点 :
( 一)刑事和解适用率明显下降 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较长时期 内,刑事和解虽然在理论和实务 中关注度颇高 ,但实践中真正适
国每年刑事案件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下 的案件数量 占案件总量约 6 0 %左右 ,其 中有被 害人的案件又 占 较大比例 。可以说 ,刑事和解的适用率 尚有较大的上升空间。近年来 ,一些地方积极探索推进刑事和 解 ,刑事 和解 的案 件 数量 不断 增多 , 占全部 案件 的 比例上 升 较快 。如 某市 看守 所未 决羁 押 的人数 在实 行 刑 事 和解 后降低 约 3 0 % ,监管 秩序 明显 好转 。 ②笔 者调 研 的 x市 Y县 基层 检察 机关 在 刑 事诉 讼 法修
处理案 件 1 4 3件 ,涉及 犯罪 嫌疑人 1 9 9人 ,而 在 2 0 1 3年 只有 2 0件 2 6人 ,案 件 量 下 降 8 6 % 。Z市 L
区检察院 2 0 1 2 年通过刑事和解处理案件 2 0 件, 2 0 1 3 年仅有 1 1 件 ,下降4 5 %。刑事和解案件量下降 的事实在笔者与其他检察机关人员交流时也得到了进一步的证实,只是各地下降幅度有所差异而已。
基本 上集 中于文 本分 析 ,所用 的经验事 实 也多 为修 法前 的过 去 时 ,这 直接 导致 相关讨 论 脱离 现实 ,说 服 力不 足 。本文 试 图弥补 这一 缺憾 ,以新 的实 践材 料 为基 础 对 刑事 和 解 制 度进 行 解 析 ,并 由此说 明 , 刑 事和 解无 论是 制度 自身还是 实 践情 况 ,都 与预设 有相 当差 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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