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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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10〕31号)南宁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率,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桂价费〔2008〕42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南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4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自来水供水企业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南府字〔2010〕1号),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一、从2010年元月1日起,全市区范围内统一执行我市第三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即:城镇居(村)民为8元/户·月;不再设暂住居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二、邕宁区、良庆区为撤县新建城区,其城镇居(村)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从2010年元月1日起也执行全市统一标准。
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生产加工、餐饮娱乐业、市场摊点、宾馆饭店、招待所、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娱乐业以外的商业网点、其他经营单位、过往长短途客运车辆、单位自运、建筑垃圾等收费标准按南价费〔2003〕44号和南价费〔2006〕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从2010年4月1日起委托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和南宁市大沙田供水有限公司在各自供水服务范围内代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东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东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8•【字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东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东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各镇区中心规划区和配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范围内,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居民和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五保户、低保对象免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后,垃圾处理单位的处理过程。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方案,经市物价局审核并进行价格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可在市定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清洁卫生费合并按月或季度(居民及暂住人口可按年)收取。
对不同的收费对象可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10.15•【字号】青城管〔2024〕60号•【施行日期】2024.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城管〔2024〕6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青岛能源集团:《青岛市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青岛市财政局2024年10月15日青岛市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部署,提高餐饮场所燃气使用本质安全水平,从源头防范化解餐饮场所燃气安全风险,有序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以下简称“瓶改管”)工作,根据《青岛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青办发电〔2024〕6号),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建立市级统筹、区(市)负责、燃气企业实施的工作体系,加快推进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有效降低餐饮场所用气风险。
2025年年底前,按照“政府奖补、企业优惠、愿改尽改”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基本实现符合条件、有安装意愿的餐饮场所管道天然气全覆盖。
二、适用范围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管道天然气设施建设规范、产权明晰、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经营、食品加工单位,以及机关事业、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学校(含幼儿园)、企业单位食堂等各类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
三、支持政策(一)中小餐饮场所改造奖补。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三区)范围内,改造后燃气表额定流量之和不大于16立方米/小时的中小餐饮场所的建筑红线内工程费用,由市财政给予奖补,其中:对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0月底前实施并完成改造的,按照5000元/户标准奖补;对2025年11月至2025年年底前实施并完成改造的,按照3000元/户标准奖补;对工程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奖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4•【字号】川办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等部门拟定的《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价格法》、《四川省定价目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2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活环境,解决垃圾污染而建设的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项目所需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垃圾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清扫)。
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向服务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包括城市暂住人口)收取。
第二章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第三条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负责制定全省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原则和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0.11.27•【字号】宁价工[2000]501号、宁财综[2000]912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宁价工[2000]501号、宁财综[2000]912号)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缓解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不足及运行费用困难,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通知》(苏价工[2000]322号)精神,结合南京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此次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的范围为我市使用市政公用水厂自来水和企业自备水的用户。
对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自备水暂不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即:每吨0.35元。
二、调价标准(按现行分类):生活用水到户价每吨由1.20元调整为1.4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由0.35元提高到0.55元;商业用水到户价每吨由1.95元调整为2.20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由0.45元提高到0.65元;其它用水到户价格每吨由2.00元调整为2.2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由0.38元提高到0.58元。
工业用水的到户价每吨由1.65元提高到1.80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由0.45元提高到0.55元。
具体各分类水价的构成见附表。
三、为解决水利工程供水部门的困难,缩小工业用水利工程水价与自来水用水利工程水价的差价,适当调整自来水价格中的水利工程水价标准,即由现行的每吨0.03元提高到0.04元,水利部门按供水企业的售水量收取水利工程水价。
四、市自来水公司和转供水企业必须按规定的各类到户水价收费,并如实上交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城市附加和水利工程水价。
小区垃圾清运管理规章制度(三篇)

小区垃圾清运管理规章制度为提高我乡环境卫生质量,创造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使垃圾清运有效,规范管理特别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
二、对辖区范围的垃圾进行及时清运。
三、各村保洁员应按时集中本村垃圾做到所有垃圾必须全部集中到中转站。
四、垃圾清运员应做到每周两次清运到焚烧炉进行处理。
五、保洁员、清运员就及时对保洁、清运设施、运输车辆进行保养、维护。
确保正常使用。
六、在清运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反映,及时解决。
七、认真完成环保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接受上级布置的其他临时性、突击性任务。
小区垃圾清运管理规章制度(二)夏季到了,为确保社区居民有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如下垃圾清运管理制度:一、垃圾清运时间:早上9:00前,下午16:00之后。
二、垃圾清运方式:社区居民小区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片区进行清运,每天清运一次。
三、垃圾清运人员管理:(一)必须着环卫服装,配备好清运工具(清洁车、铲子、钉耙、扫帚等)。
(二)清运质量必须达到要求,保证清运干净,不留积存垃圾。
若当天未清运完毕,必须加班清运。
(三)清运人员注意自身安全。
备好防暑药、雨具和口罩、手套等。
四、垃圾清运处置地点管理:垃圾处置地点必须进行消毒处理,保证周边居民的生产生活不受影响。
五、垃圾清运车辆维护:(一)每天下班后对所有清运车辆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护。
确保第二天能正常使用。
(二)清运车辆定期进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三)清运车辆每周必须清洗一次,确保车辆清洁。
小区垃圾清运管理规章制度(三)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垃圾的科学化、规范化处理,建立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上级政府有关法规、规章,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___个相关村庄(“一河两路”范围内的____个村庄及南庄等),驻地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物业公司、个体经营户、集贸市场,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大政发[201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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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大政发〔2010〕3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提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加快环保收费改革和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辽价发 [2003] 6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促进垃圾处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
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融资渠道,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二、城市生活垃圾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餐饮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垃圾、危险废物及其他非生活垃圾)。
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范围和对象为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
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按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并区别不同情况,逐步到位。
五、本通知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适用于城市中心区(指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园区)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城市居民及城市暂住人口等。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信息来源: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物日期:2006年12月11日【字号大中小】价局)深价管字〔2006〕75号各有关单位:为了提升全社会的环保意识,推进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经召开价格听证会,并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三次常务会批准,现就我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凡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居民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
垃圾处理费是指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垃圾的清扫、收集和运输费用。
二、征收标准及实施方案(一)征收方式。
对一般自来水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代收;对自备水源用户,由市城管部门另行委托区或街道的环卫部门收取。
(二)征收标准。
1.委托供水企业代收时,用户分为居民用户和其他用户两类。
由于其他用户存在垃圾产生量计量困难、特区外供水中间层内居民用户数难以核定等问题,采用“排污水量折算系数法”(单位排污水量对应的垃圾产生量)间接计量其垃圾产生量。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1)特区内居民用户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排污水量计收,每立方米0.27元(相当于125元/吨);(2)特区外居民用户、其他用户均按排污水量计收,居民用户每立方米0.59元,其他用户每立方米0.27元(均相当于125元/吨);(3)排污水量计算规则。
一般用户按用水量90%计算;以自来水为主要原料的饮料(含饮料、啤酒、纯净水)生产用水按用水量40%计算;市政绿化、市政景观及电厂生产用水按用水量15%计算;对减免污水处理费但应缴垃圾处理费的用户,根据用户用水量和用水类型,参照以上比例计算。
2.对自备水源用户,居民用户按13.5元/户·月、其他用户按其实际垃圾产生量125元/吨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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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
•【公布日期】2006.04.30
•【字号】青价费[2006]70号
•【施行日期】200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青价费[2006]70号2006年4月30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通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集中无害化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居民户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的
费用。
根据国家和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低保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总工会确定的重点帮扶户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暂不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每户每月6元,并将垃圾送至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容器内。
已实施物业管理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每户每月5元,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将垃圾集中运至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就近垃圾收集点。
居民缴纳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负责做好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工作。
(二)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旅馆、中心及招待所等)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垃圾的,按公安部门核定的床位数每床每月6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每床每月4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其内部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另行付费。
(三)餐饮业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垃圾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的,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
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建筑工地按劳动部门核定的临时用工数每人每月1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集贸市场和其他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64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部队产生的生活垃圾,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50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委托环卫部门登门收集并清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另缴纳垃圾清运费每吨31元。
此项服务也可委托其他环卫作业服务单位提供,其收费标准由双方签订代运协议确定。
(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须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按每立方米4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管理主体及收费管理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及管理由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委托青岛市垃圾管理处(以下简称垃管处)和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收费中心)代收。
由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分配使用办法及代收单位的手续费,另行制定。
四、具体征收办法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中心按月在收取水费或燃气费时一并代收。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中心按单位实际在职人数,按月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
(三)旅店业、餐饮业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中心分别按床位和营业面积,每月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
(四)部队、大、中院校、集贸市场和其它不具备收缴条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垃管处收费人员上门按实际垃圾量收费。
(五)建筑工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垃管处代收。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一)本通知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原向居民收取的城市公共卫生费、生活垃圾登门收集费同时停止执行。
青价费[1997]53号文中的垃圾清运费、垃圾处理费的有关规定及青价费[1998]30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已按原规定收费标准收取城市公共卫生费、生活垃圾登门收集费、垃圾清运费和垃圾处理费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折抵。
(三)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其他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上述收费标准的原则,自行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并报青岛市物价局、财政局、市政公用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