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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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一、引言私募基金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管理机构,其市场地位逐渐增强。

为了规范私募基金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监管,相关监管机构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

其中,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是保障基金运作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的概念与特点、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内容及落实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的概念与特点1.基金托管的概念:基金托管是指私募基金公司将基金资产交由独立的基金托管机构进行保管和监督的行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基金托管的特点:基金托管是市场化的专业服务,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和责任性的特点。

托管机构需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实力来履行托管职责,确保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基金运作的合规合法性。

三、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投资者权益: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规定了基金资产的保管和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责任,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有效监管和风险控制: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了托管机构和私募基金公司的职责和义务,有助于监管机构对基金托管业务的监督和风险控制。

3.提升行业透明度: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规定了私募基金公司和托管机构应当遵循的规则和流程,公开透明,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1.托管机构资质要求:制定具体的资质要求,明确托管机构应具备的注册资本、运营经验、风控能力等条件。

2.业务合作协议:明确私募基金公司与托管机构的合作关系,确保责任和义务的明确。

3.资产保管和监督:规定基金资产的保管、交割、冻结等措施,并设立独立的资产监督部门监督资产情况。

4.信息披露要求:要求私募基金公司和托管机构对基金资产、投资业绩等信息进行及时公开披露,提高透明度。

5.风险管理和控制:要求托管机构建立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对基金运作风险进行评估、预警和控制。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一、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制度1.1 基金托管业务概述本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所有工作人员,旨在规范基金托管服务,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

1.2 基金托管业务范围本公司提供的基金托管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处理基金投资、赎回、分红等交易;(2)颁发基金份额凭证;(3)保管基金资产,负责基金会计记账、核算和统计;(4)监督基金资产托管;(5)负责基金净值核算;(6)传递基金交易信息;(7)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存储或安全保管服务;(8)其他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工作。

1.3 基金托管服务流程(1)基金申购环节执行若干项程序,如联络基金管理人、过滤投资者名单,验证申购款项信息等;(2)基金赎回环节执行若干项程序,如确认投资者身份,验证赎回款项,资产清算等;(3)基金份额转让环节执行若干项程序,如确认转让方和受让方身份,计算份额净值等。

1.4 基金托管服务的安全(1)建立健全的基金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基金资产安全监督与托管;(2)完善基金资产保管的制度、管理、技术和设备等;(3)加强对基金资产托管服务过程中出现的操作误差、技术失误、病毒攻击、网络入侵等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二、基金外包业务管理制度2.1 基金外包业务概述本基金外包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公司从事基金外包业务的所有工作人员,旨在规范基金外包服务,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

2.2 基金外包业务范围本公司提供的基金外包业务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风险管理;(2)基金财务会计服务;(3)销售人员培训;(4)基金组合管理;(5)技术支持和信息技术服务等。

2.3 基金外包服务流程(1)选择合作方涉及到基金外包业务的合作方需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其信誉度、资质情况、业务管理能力等;(2)签署合同签订双方共同认可的基金外包服务合同,责任和义务明确,保证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3)管理合作过程针对合作过程开展有效管理,建立服务记录、审计合同进行履约检验等;(4)监管履行情况定期监管和催促合作方履行服务职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业务管理细则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业务管理细则

公司投资业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投资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实现基金投资综合效益最大化,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开展的各类投资业务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决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

第五条公司合理分配各期募集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第二章投资决策管理第六条依据“自上而下”和“团队合作”原则,公司投资决策工作由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和研究经理组成;并按照各自的分工和授权,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产品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组成。

投资决策委会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相关制度、审议公司基金产品发行、监督投资总监相关投资决策。

第八条研究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

在预期的风险和收益约束条件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负责基金日常投资管理。

并负责与外包、托管、投资顾问等机构进行日常工作协调,负责产品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投资授权管理第九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授权制度,禁止越权投资。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确定研究经理的投资授权范围(二)制定投资管理制度;(三)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四)检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五)其他临时紧急事项。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托管业务(以下简称“托管业务”)的管理,防范运作风险,保障公司托管业务安全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业务是指公司与通过客户资质审查的合格客户签订《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托管服务协议》,向其提供资产保管、账户管理、募集资金验证、资金划拨、委托资产参与与退出、投资清算与交收、估值核算与业务监督等基础托管服务,并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衍生托管服务功能,向客户提供代理公司行动、现金管理、担保品管理、绩效评估、综合信息服务、后台外包等增值托管服务。

第三条公司开展托管业务,须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遵循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不得损害托管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开展托管业务应按照决策层--执行层--业务管理层的决策体系运作,遵循统一管理、分级授权的原则进行业务的决策、执行与管理。

第五条公司开展托管业务与公司的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等在业务、人员、物理、系统、信息、账户、资金等方面实行相互隔离,公司前、中、后台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的划分明确业务分工,协同开展托管业务。

第六条经管委机构业务部负责制定私募基金托管业务客户资格标准与私募业务开展方案,组织实施客户适当性管理和产品推介;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为托管客户提供综合托管金融服务;经管委业务管理部负责管理托管客户档案、受理托管客户投诉;固定收益部、投资银行部等业务部门负责提供托管业务产品;信息技术部负责开发、维护业务系统;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稽核审计部负责业务的风险监控、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分支机构负责办理托管客户托管账户、证券账户等账户的开立及注销。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七条公司对参与托管业务的客户以合法合规、稳健经营、过往业绩优良、期间管理尽职尽责为基本原则进行资质审查,从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两个方面进行甄别和选择。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第一条为支持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降低运营成本,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基金管理人业务外包服务规范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外包服务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第三条外包机构应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

基金业协会为外包机构办理备案不构成对外包机构营运资质、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机构开展外包活动前,应对外包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过往业绩等情况;并与外包机构签订书面外包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外包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第六条基金管理人委托外包机构提供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外包而免除。

第七条外包机构应具备开展外包业务的营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第八条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基金管理人应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九条外包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应独立于外包机构的自有财产。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19.12.23•【文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附全文及解读)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的募集行为,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前述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国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务外包服务相关管理办法。

第四条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第五条中国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募集活动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私募基金行业的不断壮大和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基金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成为重要的发展方向。

而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是保障基金资产安全和提升基金公司管理水平的重要支撑系统。

本文旨在探讨私募基金公司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高私募基金公司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水平。

二、基金托管制度的建立1.概念基金托管是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一种服务关系,即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实施监督和管理的一种业务活动。

2.基金托管人的选择(1)合法经营资质:基金托管人应当取得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托管资格许可证,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2)专业技术能力:基金托管人应当拥有一支专业的团队,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稳健的风险控制能力。

(3)服务费用:基金托管人的服务费用应当合理、透明,并符合市场标准。

3.基金托管合同的签订基金托管合同是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合作关系的重要文件。

其内容应当详细、明确,包括基金托管人的职责、基金管理人的职责、费用计算方式、风险管理方案、违约责任等。

4.基金托管业务的内容(1)财产管理: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金融监管要求,对基金财产进行管理和控制,确保基金资产安全。

(2)交易结算: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市场标准,对基金的投资交易进行核对、结算等工作,并向基金管理人提供交易结算报告。

(3)信息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投资者权益、交易结算情况等信息,确保基金公司的合法经营和持续发展。

5.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制度的完善(1)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流程规范化,内部控制有效实施。

(2)风险管理制度: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适应不同市场环境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稳健运作。

(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业务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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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一、前言
为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控能力和运营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二、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1.目的:确保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的安全、稳定、有效和合规。

2.原则:
a)合规性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b)透明性原则:业务开展过程透明,信息披露完整。

c)独立性原则:托管人及外包服务提供方独立运作,有效防范传统银行风险。

d)风险控制原则:充分评估和管理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的相关风险。

e)利益最优化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确保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最大化。

三、基金托管风险管理
1.基金托管机构的选择
a)基金托管机构应具备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专业的业务能力。

b)基金托管机构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

c)基金托管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声誉和稳定的财务状况。

2.基金托管合同的签订和履约
a)基金托管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b)基金托管合同应规定基金托管机构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c)基金托管合同应规定善意行为和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方式。

3.基金托管业务的日常监督和核查
a)基金管理人应定期监督基金托管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

b)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托管机构的业务操作、资产清算等进行核查。

四、基金外包业务管理
1.外包风险评估和管理
a)基金管理人应制定外包业务风险评估和管理程序。

b)基金管理人应选择合适的外包服务提供方,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估。

2.外包合同管理
a)外包合同应明确外包服务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b)外包合同应规定善意行为和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方式。

c)外包合同应明确信息安全、商业机密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3.外包业务的监督和核查
a)基金管理人应定期监督外包服务提供方履行合同的情况。

b)基金管理人应对外包服务提供方的业务操作等进行核查。

五、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
1.基金管理人应履行充分、真实、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基金托管和外包业务的相关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的风险提醒和投资者保护制度,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违规处罚和监管报告
1.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和外包业务中发现任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2.基金管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因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而导致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制度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的各个环节。

以上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基金托管与外包业务管理制度的内容,旨在规范基金托管和外包业务的运作,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制度要求进行业务开展,并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不得违反规定进行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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