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县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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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04•【字号】秀山府办发〔2019〕84号•【施行日期】2019.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9〕84号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秀山自治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4日秀山自治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速、扩面,按照《重庆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渝府办〔2019〕95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认真落实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要求,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为重点,聚焦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源资产、维护好农民合法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等目标任务,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效盘活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二、试点范围在全县范围开展改革试点。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布日期】2007.03.12•【字号】秀山府发[2007]13号•【施行日期】2007.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秀山府发〔2007〕13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和十二届县委第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为秀山县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武陵之心、边城示范”建设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凡是为秀山县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进行招商引资并取得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本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条奖励方式。

招商引资奖励方式为给予奖金。

第四条奖励范围。

从县外招商引进的项目、资金(财政性资金除外),并促进秀山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均属奖励范围。

具体范围如下:(一)引进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及资金;(二)引进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资金;(三)引进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及资金;(四)引进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及资金;(五)引进旅游开发项目及资金;(六)引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及资金;(七)引进其它项目及资金。

第五条奖励标准。

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做出贡献的县内外中介组织、机关团体或个人,分别根据引资性质确定奖励标准,并给予奖金。

(一)引进社会无偿资金,按到位资金总额的5%一次性给予奖励。

(二)引进工业生产项目及资金,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

(三)引进当年世界500强企业来我县投资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一次性给予奖励。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布日期】•【字号】渝文备[2008]1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渝文备[2008]15号)为了规范和加强招投标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2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6]91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招标范围、规模标准(一)凡属于必须进行招标范围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项目包括:1、煤炭、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3、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4、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5、道路、桥梁、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建设项目;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项目包括:1、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等项目;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商用房屋,包括商场、写字楼、商品住宅及经济适用住房;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秀山府发[2013]2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秀山府发〔2013〕26号)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精神,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相关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一类地区(县城50平方公里范围内,划分见附表1)的土地补偿费每亩为14000元;二类地区(县城50平方公里范围外)的土地补偿费每亩为12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农村房屋的补偿按附表3执行。

一类地区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经济作物等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方式进行补偿,综合定额补偿的标准为16000元/亩;二类地区的青苗、地上构(附)着物及一类地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地上构(附)着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2、4、5执行。

(三)住房搬迁补助和过渡费搬迁补助费标准为每户1200元,搬迁过渡费标准为每月每人200元。

二、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3年1月1日前已批准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布日期】2008.02.29•【字号】秀山府办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08〕2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引资者进行奖励。

凡于《办法》下发之日(2007年3月13日)以后签约并投资的项目,引资者均可参照本细则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第三条纳入奖励范围项目1、引进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及资金;2、引进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资金;3、引进商贸流通服务业项目及资金;4、引进农业资源开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及资金;5、引进旅游开发项目及资金;6、引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及资金;7、采用BOT模式投资项目;8、引进其它项目及资金。

第四条不纳入奖励范围项目1、2007年3月13日以前引进的县外续建项目;2、贷款投资建设项目;3、向上级争取的计划外政策性资金;4、县内企业因重组改制等变更营业执照;5、已在我县正常生产的县内外投资企业扩大规模、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6、垫资建设的项目;7、县内投资者投资的项目;8、采取一事一议的项目。

第五条《办法》所指的外来资金包括人民币和国家认可的可兑换外币。

第六条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领引资奖励。

已在我县境内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对引资者不再予以奖励;第七条招商项目成功的认定标准: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税务登记证,并正常营业,项目进展必须达到下列要求,才能申请兑现奖金。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意见-州政发〔2017〕12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意见-州政发〔2017〕12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意见正文:----------------------------------------------------------------------------------------------------------------------------------------------------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意见州政发〔2017〕1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各单位:为全面贯彻省委“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鼓励州内外投资者来我州投资置业,进一步推进精准招商,促进我州脱贫攻坚、后发赶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1、坚持“非禁即入、非限即许”的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外,均向投资者全面开放。

2、招商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入股等方式供给,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农产品加工业生产的,可依法采取转包、租赁、临时占用方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在现代农业产业园区内按园区规划流转土地从事农业开发,集中连片种植达500亩以上的,其土地流转费按每年每亩100元给予补贴,连续补贴3年。

4、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鼓励类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县市人民政府可分别按土地出让金(扣除征地成本、前期开发费用和须计提的各项资金)的90%、50%比例支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5、对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且用地集约的特色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但不得低于成本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布日期】2009.10.29•【字号】秀山府发[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秀山府发〔2009〕5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九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程序,加强扶贫资金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扶贫开发方针政策和《重庆市财政扶贫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总结《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验,特制定《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包括新增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

县扶贫开发办是新增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县发改委是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县民宗委是民族发展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统称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章财政扶贫项目管理第三条财政扶贫项目,是指在贫困地区的一定范围内,运用扶贫资金以及相应的扶贫措施,进行某项建设,在一定时间内取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扶贫效益的投资建设活动。

第四条财政扶贫项目选择的原则:(一)遵循国家扶贫开发方针,符合全市扶贫开发战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全县扶贫开发规划的要求;(二)参照上年度计划执行和任务完成情况,优先投向调查论证充分、基层组织得力、群众积极性高、上年度计划完成较好的村组;(三)统一规划,突出重点,主要投向贫困村片区开发和整村脱贫,突出集中连片扶贫开发;(四)瞄准贫困地区、贫困农民,项目覆盖面较宽,农民能够稳定增收,扶贫效果较明显。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关于加快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关于加快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关于加快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5.05•【字号】秀山府办发〔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关于加快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23〕22号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秀山自治县关于加快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5日秀山自治县关于加快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因茶致富,因茶兴业”指示精神,推动成渝现代高效特色农业带建设走深走实,加快培育乡村产业“一主两辅”,推进全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经济作物发展“十四五”规划(2021—2027年)》,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

坚持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优化茶叶产能和增加茶农收入为目标,以生产绿色、有机茶叶为导向,创新全产业链标准化模式和协同推进机制,着力构建茶文化、茶产业、茶科技三“茶”统筹和三“产”融合的现代茶产业体系,实现绿色兴茶、质量兴茶、品牌强茶。

二、主要目标立足秀山茶产业发展优势和特色,坚持全产业链发展思路,稳规模、提品质、强品牌、增效益,力争到2027年,全县茶园面积稳定在20万亩以上,年产干茶1.6万吨以上,实现茶业综合产值30亿元以上,秀山毛尖、秀山红茶、秀山白茶成为武陵山区响亮茶叶品牌,带动全县3万茶农增收。

茶产业成为全县乡村振兴支柱产业之一,建成现代茶产业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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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秀山工业园区优惠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扶持秀山工业园区的发展,充分发挥工业园区的功能和作用,加速推进我县的经济建设,对工业园区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县人民政府授权秀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园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整治、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享有土地一级开发权。

2、入驻企业、项目用地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征用。

园区土地使用权可通过出让、租用、入股等多种方式取得。

土地出让年限可根据用地性质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内议定。

租用、入股土地的租金、入股作价标准由投资商与园区管委会双方按价格从优的原则议定,报县政府审定后执行。

3、工业园区内新建生产型、科技开发型企业和项目,土地原则上按公布的最低地价出让。

国外知名企业,国内500强,重庆市50强,省(市)级以及上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拥有著名品牌、驰名商标的企业,以及在2007年6月底以前入驻园区的企业及项目,经县政府审定后,在土地供给上还可"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4、工业园区内的商业性项目用地,土地出让原则上按市场价格实行公开出让。

5、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企业,可签署协议,在缴纳应缴土地出让金的50% 后,先由园区管委会垫支代为办理土地使用证,企业所欠的出让金在两年内归垫。

6、返还土地出让金。

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后全额返回园区用于土地整治和基础设施建设。

二、财税政策
1、到2010年底以前,经批准,入驻园区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且主营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减按7.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进入园区的新建生产性企业和项目,从投产之日起,经批准,三年内享受所得税免征政策;未获批准免征的,根据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前三年按全额、后两年按50%奖励给企业;对于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或企业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
以上的,或认定为省(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或出口创汇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60%以上的,对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前五年全额奖励给企业。

3、投资者所得红利实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全额奖励给投资者。

4、在工业园区内新办的生产型、科研型企业,自投产(营业)之日起,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第一年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二年、第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

5、园区为县财税收入独立核算单位。

园区内企业上缴税收形成的财政收入县级所得部分,扣除按本政策用于奖励给企业部分外,其中50%安排给园区管委会,用于园区发展。

6、本县各乡镇政府为主引进的入园企业,产值、税收等指标统计考核计入项目引进乡镇。

三、规费政策
1、最低限收费。

园区内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缴纳的有关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并由园区管委会统收统支。

支配权在县级的部分,可先收后返。

2、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各部门、各单位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检查、考评、处罚等,须征得县政府同意并由园区管委会统一安排。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和业主摊派或变相摊派各种费用和物资。

3、返还城市建设配套费。

园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实先征后返,全额返还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四、标准厂房建设政策
1、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可采取"统一规划,一次报建,分项建设,分户办证"等灵活方式,鼓励园区或开发商代建、统建后出售、出租。

2、标准厂房建设所需土地实行按项目规模单列解决,地价可适当低于单一企业用地价格。

3、标准厂房建设免收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4、园区内标准厂房建设项目执行15%的所得税率。

标准厂房第一次出售涉及的营业税,在一月内全额返还。

5、免征开发商在标准厂房产权登记和交易备案时应缴纳的契税。

五、服务政策
1、基础设施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建设。

园区内实现"六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通信、通讯、通有线电视和平整土地,园区内厂区外的道路、绿化、通讯通信系统、电力系统、供排水系统、有线电视网络由园区管委会负责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铺设至企业地块边界,园区内土地由园区管委会负责平整。

2、实行"一站式全程服务"。

企业入园手续由园区管委会全程代理,园区内企业需办理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电力、房管、消防和注册登记、资质审查等有关手续,均由管委会一个窗口承办、一条龙跟踪服务、一个项目全程承办的"一站式全程"代理代办服务。

环评、安评、认证等中介服务机构由企业自主选择,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

六、其它
1、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用地、财税等方面的配套优惠措施,支持和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园区开发建设。

支持和鼓励各类投资者采取合资、合作、独资、租赁等形式到工业园区投资创办企业工业园,由企业自行规划、自主招商、自我发展。

支持和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采取BT、BOT等多种合作方式参与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建造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等功能性、基础性项目,开展物业租赁经营等。

2、投融资政策。

进入工业园区的生产型企业和项目,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金融财政部门,帮助项目业主争取和落实贷款、融资担保、政府专项资金和贷款贴息等。

3、低电价政策。

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按不高于重庆市辖区内同行业价格执行。

高耗电企业可由县自备电网供电,执行不高于周边地区的低电价。

4、激励政策。

对于工业园区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按秀山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对于园区内的企业,实现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对被评为国家驰名商标或国家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对被评为重庆市著名商标或重庆市名牌产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凡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或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万元。

5、园区内投资建设的企业和项目,同时享受国家及重庆市其它有关优惠政策。

园区内投资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享受本优惠政策。

6、本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后如国家、重庆市出台的相关政策较本政策更优惠的,按国家、重庆市政策执行。

7、本优惠政策由重庆秀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科教兴渝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加快实施科教兴渝战略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360号)规定:
1、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研究经费有关税收问题
(1)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下同)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经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准予税前扣除。

(2)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研究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市计委、市经委、市科委、市医药管理局及市级以上有权审批上述项目的部门,先立项,并经立项批准的,才实行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4)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等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同意,每年资助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可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每年资助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可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高新技术企业有关税收问题
(1)在我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经重庆市科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经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报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3)上述高新技术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应达到销售总收入的60%以上。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有关税收问题
(1)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同意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以上的,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得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至200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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