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数据电文保管系统的电子证据保全方法

第三方数据电文保管系统的电子证据保全方法
第三方数据电文保管系统的电子证据保全方法

来源:中联世纪作者:

年春节后上班地第一天,北京某电子商务网站地工作人员照常登录本企业网站时,发现网站内容已被人改得面目全非,各种商品信息也全部消失,取而代之地是一家不知道是从哪里冒出来地小公司地宣传广告.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这下坏了,网站被“黑”了!那些有意购物地客户,就无法通过网站找到我们公司了!这损失该由谁来负?”该企业认为网站被人无端修改给经营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准备向负责网站日常维护管理地网络服务商讨个说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即便是上法庭,也得先把证据保留下来.”于是,该企业向公证处申请对网站现状进行保全公证,为今后向服务商进行索赔准备电子证据.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仔细审核相关材料后,公证人员让该企业员工自己操作电脑,将网站内容在摄像机镜头前展示,通过摄像方式记录下来,并将影像资料刻成光盘.在公证书上是这样注明地:“在域名为×××地网站上,存在为××××地网页内容,具体内容见光盘.”就这样完成了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随着互联网地普及和发展,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甚至一般性地电子信息交往活动越来越深入地走进人们地现实生活.像这家电子商务网站遭遇地这种互联网电子证据地提取和保全,以及如何保证电子证据法律效力等问题已凸现在我们面前,成为直接影响现代信息社会进一步发展地重大障碍.特别是在电子商务、网络知识产权、网上侵权、网上竞标、竞拍、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及其他移动办公(通信)设备通过信息地网络传输而发生地其他民事权利纠纷中,不解决互联网电子证据取证地问题就无从谈起.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电子证据除了涉及相关立法外,更需要一种能被法律所接受地技术解决方案.本文即在于探索一种互联网电子证据原生状态保全地解决方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注:本文所谈到地互联网电子证据,指在计算机上生成、能表达某种完整地思想并通过互联网传输后被固定在某种载体上,可以证明某种客观事实地电子数据信息组合纪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一、互联网取证问题亟待解决

人们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交流从而实现完成各项民事活动地目地,其信息数据地产生、传输和储存借助于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而实现.如果没有客观外界故意篡改或其他差错、故障地影响,其信息数据地原始真实性将可以得到最高精确度地保全.这种情况下地电子证据无疑具有最强地证明力并能准确地反映相关地事实真相.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但是,在互联网上传输地数据信息本身地流动性、不稳定性及目前对数据信息地储存均以磁性介质为载体,以这种方式储存地数据信息内容很容易被删改且不留任何痕迹等特性,如果作为电子证据被出示,其内容地真实性难以被诉讼参与人认同,而所谓其“最强地证明力”则无从谈起.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互联网数据电文主要通过数据地传输实现其信息交流功能;通过数据地保管实现信息储存和证明功能.研究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问题地重点就在于如何保证互联网电子证据地原始真实性(包含其内容、格式、隐含信息等全部信息组合记录)在传输和保管地整个过程中处于“保全”状态并不被删改.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遗憾地是,目前对电子证据地提取和保管地方法还难以适应信息社会发展地需求:业界多采取电子签名确认电子邮件地真实性;对网络作品仍只能采取传统版权登记方式提供版权证明;对网上侵权事实则多采取传统公证方式取证.上述传统方式之不能适应网络取证之实际要求地问题日渐突出: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网络小时运行,网民随时可能提出证明请求与传统地办公时间和取证能力限制地矛盾日益突出;

.法律证据必须预先提取和保存与传统公证只能事后证明地矛盾日益突出;

.传统登记、公证地收费方式与网民随时要求保全证据而可能发生地费用负担能力地矛盾日益突出.

只有解决需求才能化解矛盾——如何对通过互联网传输地电子文件地属性和内容地原始真实性给予保全,使其满足法律要求地证据标准——明确了问题所在,才能找到解决办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二、解决方案设想

要找到真正地解决办法,首先还要从法律上对我们传统地对证据地一些认识进行澄清.

.互联网数据电文地“原件”

在诉讼活动中,各类证据地“原件”对案件事实有着最直接地证明意义,而缺乏“原件”支持地复印件、复制品等“证据”,则难以被法院采信.那么,互联网上有原件吗?“互联网数据电文”有原件吗?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现实生活中政府机关发放文件地模式值得参考:领导机关制作出公文后,要按照需要发送单位地数量同时制作出若干份,然后再一一加盖公章,按照一定地程序同时发送到下属各部门去.这些被送达到下属部门地文件,内容一致、公章一致、行政效力也一致,在各地都被视为“原件”.可见,“原件”可以有一件以上!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而在互联网上同一份邮件在发送给收件人地同时又“抄送”给其他人,收件人所收到地邮件和“抄送”送达给其他收件人地邮件其文件格式相同、内容相同、隐含地其他信息(如发件人地址、发送时间等等信息)也相同,是否可以被视为“原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我们认为,在用户发送或接收邮件地同时予以同步保管,以某种方法保证所保管文件地原始属性及内容不变,应该是保证电子文件具备“原件”特征地主要方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要实现上述设想,首先是要在用户和邮件保管员之间直接构建一个独立邮件系统以减少转发环节,提高信息传输安全系数,使被传输数据电文地原始属性及内容不至于在传输过程中因外力地原因而发生嬗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在保证信息传输安全基础上,信息保管地安全问题就摆在面前:从系统接收到邮件抄件地同一秒开始,如何选择一种最佳保管方式保证这些文件在其后地保管过程中永远保持其初始接受时地属性(格式、内容、隐含信息……),从而使其成为能够被法律所接受地“证据”?只有解决了这些问题,才能使被保管地数据电文符合“原件”地标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保管方式

数据电文自身地不稳定、易删改等特性决定其不具备“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地条件.数据电文目前地保管方式更难以被确认其“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在网络上设立接受用户地委托,接收并保管委托人发送地数据电文,以不被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删改地方式予以保管,在需要时提供作证据地“第三人数据电文保管服务系统”,在用户发送或接收地邮件地同时予以同步保管,应该是解决互联网电子证据保管地可行方式.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内容保全

解决了由谁保管,接着就要解决如何保管和需要保管数据电文地哪些属性地问题.

首先是内容地保管:必须保证被保管地电子文件原始状态不被任何人做任何形式地删改.这里所说地原始状态,不但包括文件内容,还包括其原始地文件格式和其他隐含地信息等都必须保持其生成(发送)时地原始状态.内容、格式和其他隐含信息(源地址、经过地路径、发件人、收件人、附件、邮件大小等信息)只要采取一定地技术保护手段,使其不被删改地目地是可以实现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问题在于“时间标记(时间邮戳)”.“时间邮戳”是用户所使用地计算机系统在用户制作和

发送地数据电文上加盖地时间标记.它可以证明一份数据电文在一个特定地时间点是否存在,同时也为每一份数据出现或同一份数据修改地时间顺序给以证明.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在数据电文原始属性中,时间属性是数据电文所附带地必不可少地重要信息标记之一.在知识产权领域,作品完成或发表地时间往往决定着权利人地在先权利是否存在.而在计算机和互联网上,时间地微小差距可能给网上知识产权地权利人带来严重结果.为了妥善地保护权利人地在先权利,必须解决时间邮戳精确度地问题.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可是,时间邮戳地精确度问题在一般地邮件服务系统中并没有引起足够地重视.普通邮件上地时间邮戳来源于用户所使用地邮件服务商地时间服务器.我们所收到地邮件“属性”中记录了该邮件地发送和接收时间,但是邮件服务商地时间系统是否准确、能否被法律接受为标准时间邮戳等问题并没有技术上地保证.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邮件通过互联网在用户之间传输时,用户端(又分为发件人和收件人端)、服务器端都会打上不同地“时间标记(邮戳)”.为了躲避病毒发作或引发定时器等不同原因,不同终端地时间邮戳可能被人为地调整,从而使得此用户与彼用户地不同电脑上地时间邮戳各有不同,而且并不反映真实地时间.那么,我们如何判断不同地系统所发送或接收地邮件地时间邮戳中哪个是准确地?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为了保证时间邮戳地准确性,我们采用三时间系统地方法来固定数字文件(电子证据)地时间属性:

一般系统中存在一个时钟,我们称之为“本地时间”,这个时间是可以直接修改地,通常并不准确.本方案除了这个时间外,还有一套时间机制,我们称为“网络时间”,它从国际标准时间服务器处获取标准时间,并将本系统地时间与标准时间进行比对,如果系统地时间与标准时间有偏差,则自动对本系统地网络时间进行校正,通过这种方法保证本系统地网络时间与国际标准时间地一致性.另外,在发送数字文件时,系统会取文件发送时地网络时间,称为“文件发送时间”.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对于每个文件,通过同时加盖“本地时间”、“网络时间”和“文件发送时间”三时间系统邮戳,既保证了时间地原始属性,也保证了时间地准确性,从而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地描述数据电文地时间属性,并保证数字作品著作权人地在先权利.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在保证了电子文件地内容、格式、发件人和收件人信息以及发送或接收地标准时间等信息能得到安全、稳妥地保管之后,该电子文件地证据保全要求就应该被认定为已经满足了法律要求地标准.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动态网页地证据保全

前述各种对数据文件地保管功能所实现地主要是对电子邮件(静态网页)内容地保全,而如何满足网民对网上动态行为(浏览、搜索、拍卖、游戏等)取证地需求,则还需要新地方法.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用户在上网浏览时发现一个侵权网页,目前最常用地取证方法是申请公证.对这类信息地公证需要对用户从上网、进入某网站、逐级打开网页直到打开侵权网页地整个动态过程逐一进行公证证明,以证实申请人是真正进入了某网站,从网上取得了该证据,从而排除用户自己设计制作一个网页“安装”到某网站地页面上地可能.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这种从“上网、进入网站、逐级浏览”直到打开目标网页地整个过程地取证,除了需要证明目标网页地内容之外,还需要证明其动作地连续性和动作地整体性,不能出现中间停顿或跳进,以避免人为因素干扰该证据地真实性.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另外,网络游戏玩家们也对我们提出了保管动态网页地问题:游戏玩家要求能对他们上网玩游戏过程中所取得地进展程度、游戏资格、游戏点数、网币、武器装备等“虚拟财产”详细状况都能即时予以保管并能在需要时给予证明.其他诸如网上竞拍、竞标等行为,也需要对其行为地动态过程及其结果一并予以证明.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对上述网上行为地证明,显然不能只提供行为地结果网页——单独地“结果”不能排除该“结果”由其他人为因素“造”成地可能性.为解决上述问题,第三人保管系统必须提供连续性动态页面地取证服务.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这里我们借用了“抓屏”技术,无论当前地电脑屏幕上显示什么,只要按“ ”,就可以将该界面拷贝下来,然后再按“”就可以将电脑当前界面地画面粘贴到一个空白页上去.能抓一个画面,就能抓几个画面.动画片地制作就是将足够多地分解动作地画面连续播放,使其在人眼中产生动态地结果.如果我们连续抓屏,再将抓到地图像连接起来,就能产生连续性动作地效果.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采用了这一技术后,用户在需要对自己地网上行为(发现侵权网页、网络游戏成果、竞拍过程与结果等)进行同步监督和记录时,就可以启动相应地功能,使系统对屏幕上地内容进行“全程录像”,记录下屏幕上地所有内容,包括鼠标移动、输入地登录网址、逐级打开地新网页直至打开目标网页(或网络游戏地新成果)地整个动态画面.记录地结果将自动采用专用地格式,同步发往系统进行完整性保护.同时,再将三时间邮戳加盖在每一帧画面上,以保证连续画面地真实性以满足证据有效性地要求.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这些技术步骤,能够有效地保证动态网页取证地原始真实性,起到“证据保全”地作用.以上述技术方案为主,笔者等申请了发明专利:一种在网络上保全数字文件原生状态地专用邮件系统(申请人:白而强、许榕生;申请号:).上述技术方案与独立邮件系统地安全传输措施、多重密钥和有效地隔离防护与安全存储等手段,构成了我们地互联网电子证据原生状态保全地解决方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三、解决方案地法律审读

任何网上取证地解决方案都必须建立在法律地基本原则或具体规定地框架下,否则都不可能被法律所接受.从理论上说,通过互联网传输地数据电文,无论其被储存在哪里,无论其是以什么方式被储存,原则上都属于证据地一种.但是要真正具备证据地法律效力并能被法律所采信,则必须满足一定地条件要求,即符合一定地法律规范并且辅以一定地技术手段保护.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关于电子证据地立法,影响较大地是联合国贸发会年通过地《电子商务示范法》,其中地第八条规定:只要()有办法可靠地保证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终形式生成,作为一项数据电文或充当其他用途之时起,该信息保持了完整性;()如要求信息展现,可将该信息展示给观看信息地人,就符合原件地规定.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在上述规定中,数据电文“符合原件地规定”地前提是“有办法可靠地保证该信息保持了完整性”,而具体使用什么办法才能“可靠地保证”,以及如何检测或证实该项“办法”是否“可靠”,则没有明示.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同样,我国年月通过地《合同法》虽然也承认了“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地形式”为法律承认地合同形式,从而在原则上承认了电子合同地证据效力,但是对数据电文具体要符合什么条件才能被法律承认其证据地位,也未能具体细化.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年正式生效地《电子签名法》应该是目前我国对电子证据地提取、储存及其法律效力认定等问题规定得最为具体地一部法律.该法第条以“()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地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地完整性”为条件和标准,承认通过互联网传输地数据电文可能有法律意义地“原件”.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条以“()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数据电文地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地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

收地内容;()能够识别数据电文地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地时间” 为标准和条件,提出了数据电文地文件保存要求.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而第条则以“()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地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地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地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作为“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地真实性地标准”.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第条还特别对数据电文地时间标记问题作了特殊规定,分别明确了“发件人系统”、“收件人系统”和“其他系统”地不同“时间标记”地法律效力问题.上述规定首先肯定了互联网上存在着法律所能承认地“原件”,同时具体地规定了法律对数据电文“文件保存要求”地具体条件,和电子证据真实性地审查标准及具体审查方法(如对时间标记地审查).这些规定地颁布,进一步明确了电子证据保全地法律标准.只有满足法律要求地标准和条件,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地技术方案才能真正被称为“解决方案”.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有识之士已认识到,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地.比如一些国家将应用公开密钥体系生成地数字签名规定为安全地电子签名.这样就将有关公开密钥地技术规范转化成了法律要求,对当事人之间地交易形式和权利义务地行使,都有极其重要地影响.另外,关于网络协议地技术标准,当事人若不遵守,就不可能在开放环境下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所以,技术性特点是电子商务法地重要特点之一.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网络电子证据地问题是由于信息技术地发展而引起地.因为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地发展非常迅猛,所以网络取证地技术方案也必须不断调整,以适应互联网技术地不断进步.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

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2012年1月7日中国公证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增强公证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是指公证机构利用计算机设备和技术,通过接入广域网固定、提取电子证据的活动。 保全网上招标和网上拍卖电子证据以及保管电子数据业务不属于本指导意见规范的范围。 第三条公证机构派员外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的,应当由二人共同办理,其中一人应当是承办公证员,另一人可以是公证员助理。 公证人员到现场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时,为便于保全证据,可以不表明身份。 第四条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外,还应当重点告知下列内容并载入询问笔录: (一)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内容不得侵犯他人通信秘密、个人隐私,申请保全的方式不得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二)公证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提出的提取、固定证据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使用的设备提出建议,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予以采纳。如果当事人的最终决定违反法律规定,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公证。因当事人最终决定采用的方法、操作程序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设备存在瑕疵,导致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利益受损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公证机构仅对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过程的真实性作出证明,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影响,也不保证所保全的电子证据必然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使用者采信; (四)当事人申请保全网上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其如果不能证明对方的真实身份,则保全的电子信息可能不具有证据效力; (五)当事人申请保全的电子邮件存储在大型公共网站邮件服务器以外的邮件服务器内的,公证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公证机构仅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时的客观状况,不证明电子邮件被提取之前的客观状况; (六)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购物证据公证的,公证人员应当建议当事人对网络订购、支付货款和接收网购物品的全过程办理公证。 第五条公证机构在审查公证事项时,应当询问当事人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除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载明的内容外,还应当重点载明下列内容:(一)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或者用途; (二)当事人与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之间的利害关系; (三)当事人申请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种类、名称以及目前的存储介质状况; (四)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时间、地点和所使用的主要的或者特殊的方法、软件、设备; (五)当事人有关提取、固定互联网电子证据的特殊要求。 第六条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提交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申请保全的互联网电子证据本身足以证明其与保全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除外。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10月1日施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2016年10月1日施行) 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四条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 (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 (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 (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

(四)冻结电子数据; (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第六条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 第七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剖析大数据分析方法论的几种理论模型

剖析大数据分析方法论的几种理论模型 做大数据分析的三大作用,主要是:现状分析、原因分析和预测分析。什么时候开展什么样的数据分析,需要根据我们的需求和目的来确定。 作者:佚名来源:博易股份|2016-12-01 19:10 收藏 分享 做大数据分析的三大作用,主要是:现状分析、原因分析和预测分析。什么时候开展什么样的数据分析,需要根据我们的需求和目的来确定。 利用大数据分析的应用案例更加细化的说明做大数据分析方法中经常用到的几种理论模型。 以营销、管理等理论为指导,结合实际业务情况,搭建分析框架,这是进行大数据分析的首要因素。大数据分析方法论中经常用到的理论模型分为营销方面的理论模型和管理方面的理论模型。 管理方面的理论模型: ?PEST、5W2H、时间管理、生命周期、逻辑树、金字塔、SMART原则等?PEST:主要用于行业分析 ?PEST:政治(Political)、经济(Economic)、社会(Social)和技术(Technological) ?P:构成政治环境的关键指标有,政治体制、经济体制、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国防开支水平政府补贴水平、民众对政治的参与度等。?E:构成经济环境的关键指标有,GDP及增长率、进出口总额及增长率、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率、消费价格指数、居民可支配收入、失业率、劳动生产率等。?S:构成社会文化环境的关键指标有:人口规模、性别比例、年龄结构、出生率、死亡率、种族结构、妇女生育率、生活方式、购买习惯、教育状况、城市特点、宗教信仰状况等因素。

?T:构成技术环境的关键指标有:新技术的发明和进展、折旧和报废速度、技术更新速度、技术传播速度、技术商品化速度、国家重点支持项目、国家投入的研发费用、专利个数、专利保护情况等因素。 大数据分析的应用案例:吉利收购沃尔沃 大数据分析应用案例 5W2H分析法 何因(Why)、何事(What)、何人(Who)、何时(When)、何地(Where)、如何做(How)、何价(How much) 网游用户的购买行为: 逻辑树:可用于业务问题专题分析

工商总局电子证据取证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文件 工商市字〔2011〕248号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 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以下简称电子证据)取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电子证据取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在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时,运用技术手段收集、调取违法行为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二、本意见所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于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证明材料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电子数据材料。 三、电子证据取证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除与案件有关联的电子证据外,不得随意复制、泄露案件当事人储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私人材料和商业秘密。 四、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任务应当至少有2名执法人员参与进行,其中至少有1名人员应当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知识。 五、执法人员应当收集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可以采用以下四种方式取证,取证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一)书式固定。对于计算机系统中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有证据效力的文件,可以将有关内容直接进行打印,按书面证据进行固定。书式固定应注明证据来源并保持其完整性。 (二)拍照摄像。如果电子证据中含有动态文字、图像、声音、视频或者需要专门软件才能显示的内容,可以采用拍照、录音或摄像方法,将其转化为视听资料证据。 (三)拷贝复制。执法人员可以将涉嫌违法的计算机文件拷贝到U盘或刻录到光盘等计算机存储设备,也可以对整个硬盘进行镜像备份。在复制之前,应当检验确认所准备的计算机存储设备完好且没有数据。在复制之后,应当及时检查复制的质量,防止因保存方式不当等导致

企业内部调查之电子取证

课程背景 伴随着电脑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办公自动化及无纸化办公的发展,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争议案件中,当事人提供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视频资料等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甚至于在某些案件中,最重要和最关键的证据就电子证据。因此电子证据的效力能否被认定就成为了决定案件胜败的关键。 你知道如何从windows系统中取证内容吗? 哪些应用程序的数据可以擦亮您的慧眼? 网络实时通信记录数据如何抓取?…… 80%以上的企业,面对突如其来的企业纠纷(劳动,白领犯罪,贿赂)败诉,归咎于疏忽事前的准备! 课程大纲 一、电子证据概述 1、证据概念 概念/广义/狭义 证明力 证据能力 2、证据的特征(案例)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3、电子证据的立法状况 国外情况 VS 我国情况 4、电子证据立法内容前瞻 5、电子证据概念及特征 电子证据的定义 电子形式存在的数据(包括其派生物) 借助信息技术或信息设备形成的数据 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

二、电子证据来源 1、存储介质中(硬盘、U盘、光盘) 2、电磁辐射中(案例) 3、传输线路中 三、电子证据收集 1、电子证据收集概念 2、电子证据收集的范围(案例) 3、Win系统取证内容 Windows系统数据作为电子证据调取(案例) 在线调查部 获取系统日志 查看注册表 获取文件修改和创建时间 获得系统密码 系统复制和数据备份 离线调查部分 建立离线分析环境|检查所有相关日志 进行关键字搜索|检查可疑文件 (包括电子邮件、删除文件、注册表文件、浏览器、隐藏文件等) 应用程序数据作为电子证据 电子邮件数据 即时通信软件数据 电子公告数据 网络浏览下的电子证据 IE浏览器 浏览历史 缓存,加速浏览速度而保存在本地缓存的文件 Cookies,会话型和永久型,用于识别访问过的网址 收藏夹 网络实时通信取证介绍 Tcpdump 事件监视 无内容通信监视 全内容监视:数据收集-事件提取-会话重组 4、电子证据收集规则 严格依法进行 突出电子证据的特点 5、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

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相关规范及辩点总结

电子证据质证的重点问题、相关规范及辩点总结 电子证据质证,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中之重。现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号:法释[2011]19号)、《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号)、《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公通字[2014]10号)、《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号:公通字[2005]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归纳出电子证据质证的十个重点问题,并对其法律规范、相关辩点进行汇总。 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操作人员、公民见证 有关规定如下: 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对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不得少于二人,并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检查工作应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执行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应佩戴公安部统一制发的《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计算机犯罪现场的勘验,应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 相关条文:《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二章、《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三十二条。本部分辩点如下: 1、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的主体,是否具备以下两点:(1)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的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2、对于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操作人员,看以下方面:(1)实施人员是否达到两人以上;(2)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是否分离;(3)检查工作的实施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4)有无佩戴《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 3、对于见证人:(1)人数;(2)是否与案件有关;(3)是否公安司法人员。 二、现场保护 有关规定: 1、案发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派员赶赴现场,进行现场保护,负责保护现场的警察除保护物证等紧急情况外,不得进入现场、不得触动现场痕迹与物品。处理紧急状况时,也应尽可能避免破坏现场的痕迹、物品。 2、现场保护的时间:从发现刑事案件现场开始,至现场勘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展示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协会七届八次常务理事会于2009年8月15日通过)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三章电子证据的固定与采集 第一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基本方法 第二节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注意事项 第三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 第四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邮件信息 第五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即时通信软件数据 第六节来源于互联网络的电子证据—电子公告信息(BBS) 第七节来源于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 第八节来源于移动存储设备的电子证据 第四章电子证据的展示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正确、妥善处理在执业活动中所涉及的与电子证据有关的法律事务,帮助律师提高业务水平与办案质量,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涉及的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是指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为当事人提供民商事、行政法律服务(包括诉讼案件的代理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处理)中,对于与案情或代理事务有关的、以电子数据方式存在的相关信息、文件、资料等,按一定技术要求与程序,进行固定采集并运用的方式与方法。 第三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中,涉及到对电子证据固定采集的,建议律师通过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律师对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收集、调取电子证据,可依据本指引提出程序及方法上的建议及意见,也可以参考本指引对上述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判断和质证。 第四条律师在引用本指引时,应充分认识到电子证据的相关技术特点与特性。为此,在处理具体事务时,如因技术进步或其它因素,导致本指引的相关做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不适用时,应及时咨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根据自己的实际要求与经验,做出恰当的判断。 第五条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作为律师在处理具体案件所涉及电子证据的固定采集与出示的执业行为参考。律师在处理上述事务中,不采取或不参考本指引所制定的内容,并不当然表明该律师实际采取的执业行为或方法存有瑕疵或不当。 第二章电子证据概述 第六条本章内容并非对电子证据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或研究,而是通过对电子证据的一般描述,来指导和规范律师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采集及展示的执业行为。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是指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的、被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文件或电子数据。能够证明相关法律事实或案件事实是电子证据的重要法律特征。 第八条上条所述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是指基于电子信息技术生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等数字存储设备,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在其它同类或不同载体之间多次复制或转化的文件。 第九条固定采集电子证据时,应注意下列电子文件的不同类型对固定采集技术手段的影响: 一、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 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其中,文本内容通常成为电子证据。例如,.DOC文档、.XLS文档。

谈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谈电子证据保全公证 石城公证处王静 引言“大数据”(Big Data)技术深深改变着我们的生活方式,海量的电子数据充斥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伴随大数据技术的应用,电子数据更是与每一个人的生活紧密相联,从接听电话、收发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到在网络上购物、看电影等,电子数据的影子无处不在。当遇到侵权或者其他纠纷时,电子证据对认定事实和解决纠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以法定证据类型将电子数据在立法上予以确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对电子证据的内涵进行了界定;而电子证据属性上的易篡改性和易破坏性使得诉讼当事人对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产生质疑,从而削弱电子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因此对电子证据公证保全就显得异常重要。 一、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概念 在探讨电子证据公证保全的概念之前,让我们体会一下著名学者何家弘先生对电子证据的一段精彩描绘,就司法证明方法的历史而言,人类曾经从“神示证据”时代走入“人证”时代;又从“人证”时代走入“物证”时代。现在,一个新的司法证明时代即将来临,即电子证据时代。在电子证据的时代里,我们又对电子证据知多少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次在法律规范层面界定了电子证据的内涵和类型,明确规定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同时规定了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也同样适用电子证据的规定。中国公证协会出台的《办理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办理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事项,包括保全QQ、微博、微信聊天记录、网络购物、电子邮件等。 电子证据属于民事证据的一种新的类型,那么传统民事证据保全程序是怎样的呢?传统民事证据保全是指基于客观上的急迫需要,在正式开展庭审调查前就特定证据材料预先加以调查,以便对其证据的形式与内容加以固定、保存的一种特别程序;而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电子证据公证保全是公证机构对解决纠纷有意义的证据进行保全的行为;一种证据保全方法,在行为的本质上与诉讼证据保全是相同的;电子证据公保全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公证文书国家证明行为将电子证据固定化,以达到证明待证事实并定纷止争的目的。 根据《公证员协会关于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第2条的规定,保全证据公证包括了两类行为,一类是公证机构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加以

电子证据讲稿

电子证据讲稿 概念 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 )一词出现以来,在全球范围就是一个被赋予多种意义的显得有些混乱的术语。虽然事实中电子证据已被广泛接受,然而何为电子证据?其外延包括哪些方面?理论界还未对此形成定论,也未见相关的立法规定。 对电子证据的概念极其外延作出界定是研究电子证据的基础。基于理论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立法与实践经验还不足的情况下,对电子证据的概念采用广义的界定方法,将有助于对电子证据做进一步的研究。在本文中,将电子证据定义为: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作用及证据价值的一切资料及其派生物。对于这个概念我们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电子证据既包括电子形式存在的资料,也包括其派生物。 电子形式是一种由近代电子技术带来的存在形式,它无法为人眼或人耳所直接阅读或聆听,必须予以转换才能为人所知。 在实际生活中,还会常常遇到那些由电子形式材料转化而来的附属材料,即派生物,我们认为它们也属于电子证据。如将计算机内部文件打印在纸面或胶片上而得来的计算机打印输出,虽然表面上看来与传统的纸面文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绝不能一概地视为纸面书证,而应作具体的分析。如果该打印输出具有独立性,则作为传统的书证来处理;如果该打印输出不具有独立性,即其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取决于能否同计算机系统内部的证据进行鉴证一致,则应当视为处于派生证据地位的电子证据。 2.电子证据是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形成的。 电子证据之所以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是由于它是由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即其存在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电磁介质,如磁盘、光盘、等一切磁介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技术与电子设备已经种类繁多,而且还将以人类难以想象的速度继续膨胀。电子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计算机技术,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计算机设备。事实上,从目前各国相关立法来看,基本都对电子技术和电子设备采取广义的立法方式,这反映了各国立法者的远见和务实。任何限制电子证据所赖以依存的技术或设备范围的做法,都是权宜之计,将不利于电子证据本身的发展。 3.电子证据是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 这是电子证据的法律特征,即它必须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两个属性,否则谈电子证据就失去了法律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一规定也为《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默认,因此只有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或者与法律事物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才称之为证据。以此推知,人们之所以会称某一电子文件、电子记录、电子档案为电子证据,前提必然是将其作为证明根据使用,或者说将其用作证据使用;否则,我们仍然只能称其为电子文件、电子记录、电子档案等。这一区分在英美法系国家更为明显,一般来说,在这些国家某一材料尚未作为证据使用时往往被称为“信息information”,在其提交为证明案情使用后才改称“证据evidence”。电子证据证明力是指其作为证据的资格或能力,体现其法律性和合法性。 特征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优越

电子证据保全指南(日本篇上)

电子证据保全指南(日本篇上) 1、事前准备 在进行事故响应(初始响应、证据保全)时需要做好以下事前准备。 1.1探讨假设了事故响应的初始响应、证据保全程序以及体制的确立 ①探讨并决定事故响应中应当优先处理的事物(服务、系统等)的顺序 ②选定并确保事故发生时进行初始响应、证据保全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③确认系统最大容许停止时间(MTPD2)和目标恢复时间(RTO3) ④确认查出和判断事故的方法 ⑤确认事故发生时的联系体制 ⑥事故发生时的调查(查明原因、特定被害范围等)方法的举例 ⑦预防事故的备份和恢复体制的确立和测试 ⑧事故响应经过(按时序)的记录方法的确立 ⑨制作假设了事故响应的初始响应、证据保全操作手册 1.2与事故响应有关的信息收集、信息共享和分析 ①收集并分析有关资讯和技术信息,以便迅速准确地处理多样化的信息安全事故 ②确认挥发性信息的取得顺序、内容及范围(内存转储、应用软件) ③确立与事故响应有关组织的信息共享和联系。 1.3事故响应(初始响应、证据保全)时所需仪器设备的选定和准备 ①准备证据保全时用来捆包保管的材料

※箱包、缓冲材料、防静电袋等 ②工具等的准备 ※精密螺丝刀、标签、各种绳带、防静电手套、台用插头等 ③初始响应、证据保全需要的计算机、打印设备等的准备 ※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外部存储设备(CD-R驱动器) 等 ④初始响应、证据保全需要的工具、软件的选定及准备 ※挥发性信息等收集工具、可视化软件等 (基准例) ※在信息取得过程中极力避免变更原件的数据 ※在信息取得过程中极力避免对原本进行写操作 ※在信息取得过程中避免发生不需要的网络通信 (详细要求参照“4.3关于证据保全的要件”) ※外部操作系统启动用磁盘 ⑤完成格式化的干净的介质 ※硬盘、CD-R等各种介质 ⑥证据保全用复制设备的准备 ※把数据复制到完成格式化的干净的介质中进行证据保全的复制设备 ⑦照相机、记录用具等的准备 ※摄像机、作业确认检查表、备忘录用纸、圆珠笔等 1.4熟练掌握事故响应时使用的仪器设备 ①熟知证据保全时所用工具、软件的功能

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常用操作程序

附件: 保全互联网电子证据常用操作程序 说明:鉴于计算机技术发展迅速,且使用的操作系统及其他软件也不尽相同,再加上公证人员不是计算机领域的专业人员,因此,难以撰写一个绝对权威的常用操作程序。以下是公证人员在日常业务中最常使用的windows操作系统下的程序,按照这些程序进行清洁性检查并不能保证计算机绝对不存在“假链接”等问题,但通常可以导致有关清洁性检查问题的举证责任的转移。 一、对计算机进行清洁性检查 (一)清理上网记录(仅以IE浏览器7为例): 打开IE浏览器——“工具”——“Internet选项”——“常规”——“浏览历史记录”,点击“删除”,有以下五个选项可以单独删除: 1.在Internet临时文件位置点击“删除文件”,出现对话框“确实要删除所有Internet Explorer临时文件吗?”——点击“是”。 2.在Cookie位置点击“删除Cookie (I)”,出现对话框“确实要删除Internet 临时文件文件夹中的所有Cookie吗?”——点击“是”。 3.在历史记录位置点击“删除历史记录”,出现对话框“确实要删除访问过的历史记录吗?”——点击“是”。 4.在表单数据位置点击“删除表单”,出现对话框“确实要删除访问过的表单数据吗?”——点击“是”。 5.在密码位置点击“删除密码”,出现对话框“确实要删除以前保存的所有表单密码吗?”——点击“是”。 除以上五个选项外,还可使用最下方的“全部删除”,点击全部删除后,出现对话框“确实要删除所有Internet Explorer浏览历史记录吗?”——在点选“也删除由加载项存储的文件和设置”项后点击“是”。 (二)确定访问域名所对应的IP地址: 1.检查本地网络连接 点击“开始”——“设置”——“控制面板”——“网络连接”——右击“本地连接”——点选“属性”——“常规”——点选“Internet协议(TCPITP)”

试论涉及电子证据的犯罪现场取证调查

计算机取证期中作业 涉及电子证据的犯罪现场取证调查 计算机学院信息安全专业 组长:柴婷婷(3班) 组员:何丹、周梦甜、赖江琴 (3班)、王栋(1班) 2010年10月15日

试论涉及电子证据的犯罪现场取证调查 引言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越来越多的刑事案件涉及到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相对于传统的痕迹物证而言,其表现形式、取证方式都有其特殊性。我们主要对犯罪现场的一些取证工作以及调查进行浅议,以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 一、简介 -----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强制回应 ------潜在种类的电子证据 ------数字取证的规则 ------取证过程 1、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强制回应 -------计算机涉及的犯罪行为可能包括工具、证据的储藏库、目标-------许多类型的工作人员参与应对犯罪涉及计算机操作系统、调查人员(私人,公司)、取证检验人员、经理(案例、企业、政治)。-------首先回应的可能是法律强制中的任何人 注意保护电子证据的损失或篡改 2、潜在种类的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是指有研究性价值的通过电子设备存储或传输的信息和数据。 -------电子证据之所以潜在(像指纹、基因证据)是因为不能明显地用肉眼看到,需要电子设备或者专门技术,也可能需要在法庭上专

业的指正去解释剖析。 ------电子证据的软弱性 很容易被破坏或者替换;监督链条和技术安全防卫对成功的诉讼是必要的。 3、数字取证的规则 不损害任何证据!例如不让业余人员搜集数字证据 4、取证过程 ------搜集:浏览、辨别、搜集、证据文档 ------检验(技术透视)记录的内容、证据的状态; 显露隐藏的数据;识别相关的数据 ------分析(合法的透视) ------报告专门证据的过程笔记;结果;可靠性。 二、电子证据的种类 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化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存储于磁性介质中,能准确地反映有关案件的情况,具有证据作用的数据。由于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化信息编码的形式出现的数据表现形式,因而具有高科技性、间接性、隐蔽性等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刑事诉讼中其它证据收集的传统方法有较大的区别。笔者认为,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必须针对电子证据易伪造、具有隐蔽性的特性,才能使电子证据发挥更强的证明力。 ------它经常作为指纹或基因证据潜藏在同样的现场 ------可以轻松快速地跨越国界

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摘要:本文在确认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基础上,分析了其作为一种新型证据所具有与传统证据类型不同的特点;以此说明在国内进行证据规则的立法时,应该将电子证据作为独立证据类型列入可接受的证据清单中。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使得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统计、发布等环节实现无纸化。但是,这种信息载体的革命性变革也引发了诸多法律问题,单从程序法律角度来讲,就涉及到网上法律问题的管辖和电子商务中相关电子资料的证据力问题。而电子资料的证据力又与电子证据在证据法中的法律地位直接相关;从最近的学术资料中可以看出,电子数据的证据价值在法学研究与法学实践中得到相当的肯定,这也使得讨论电子证据法律地位问题的时机日渐成熟。 我国关于证据规则的立法一般是开列一份可接受的证据清单,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这类立法不象德国、日本等国的证据法那样可以自由提出所有有关证据,开放程度较低,致使经过计算机传输和处理形成的电子证据难以确定其证据价值和法律地位。由于网络安全和电子商务风险等方面的原因,人们对电子证据在生成、存储、传递和提取过程中的可靠性、完整性提出更高的要求。这种对电子证据可信度予以“高标准,严要求”的理念,足以表明电子证据不同于以往的证据规则,是一种全新的证据类型。 鉴于我国证据法的相对滞后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学理论界关于电子证据的一些争议,本文针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问题仍须阐明如下观点: 电子证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电子证据是存储于磁性介质之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诉讼证据。反对电子证据作为诉讼证据的人认为,电子证据可能由于人为因素以及网络环境和技术限制等原因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但是其他传统类型的证据在真实性、可靠性方面也不是没有弊端的。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切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这些规定表明任何证据都有其脆弱性,因此需要“查证属实”。依此逻辑,电子证据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与其他证据一样成为诉讼证据。 证据的“可接受性”不仅是电子证据面临的问题,其他证据也不例外;诚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电子证据可否作为诉讼证据,但是这种日益普及的新事物已是无法回避。“实践中一切能反映案件真实客观情况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我们唯一的出路只能是结合国际通用的证据规则对此予以应答”。从电子证据的可接受性方面看,可以从《联合国电子商务法范本》中找到佐证。该范本第九条第一款指出,在任何法律程序中,在应用有关

(完整版)电子数据取证标准

电子数据取证标准 随着全球信息化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数据以电子形式保存。信息安全产品、信息安全服务、安全事件处理与应急响应等方面都离不开电子证据;此外,在商务交易、政府服务、交流沟通、网络娱乐等各种网络应用中也大量涉及到电子证据。但是如同潘多拉的魔盒, 商务类应用的快速发展也伴随着互联网违法犯罪不断增长。有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网民在互联网上损失近1500亿,截止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18亿,这就意味着2014年中国网民每人平均损失达243元。 电子数据取证技术,是信息安全领域的一个全新分支,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它不仅是法学在计算机科学中的有效应用,而且是对现有网络安全体系的有力补充。近年来,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陆续将电子数据确立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证据已在我国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 电子数据取证是一个严谨的过程,因为它需要符合法律诉讼的要求。因此,取证调查机构必须从“人、机、料、法、环”等多个方面规范电子数据取证工作。 我国电子证据的标准化工作起步较晚,但是国家对于相关标准工作十分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从国家基本法律层面对电子数据鉴定遵守技术标准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即“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也有类似规定。2005年《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公 信安[2005]281号)明确要求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人应当履行并遵守行业标准和检验鉴定 规程规定的义务;2006年《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3号)明确 将鉴定机构遵守技术标准的情况纳入公安登记管理部门年度考核的内容中;2007年《司法 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对鉴定人采纳技术标准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要求,其 第22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 和技术规范:(一)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 准和技术规范…..”

俄歇电子能谱分析原理及方法

俄歇电子能谱分析原理及方法 XXX 【摘要】近年来,俄歇电子能谱(AES)分析方法发展迅速,它具有很多的优点,比如分析速度快、精度高、需要样品少等等,也因此在很多研究领域的表面分析中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可以不夸张的说,这个技术为表面物理和化学定量分析奠定了基础。本文主要是介绍俄歇电子能谱分析的主要原理及其在科学研究中的主要应用,旨在让读者对俄歇电子能谱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关键词:俄歇电子能谱;表面物理;化学分析。 前言 近些年来,俄歇电子能谱分析发展如火如荼,在各个领域都有很抢眼的表现。目前有很多的人在研究,将俄歇电子分析技术应用到电子碰撞以及微纳尺度加工等高技术领域,俄歇电子能谱分析方法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同目前已为很人熟悉和赞赏的强有力的分析仪器电子探针相比俄歇电子能仪可能有几个独到之处:( 1 )能分析固体表面薄到只有几分之一原子层内的化学元素组成,这里说的“表面”指的不只是固体的自然表面,也指固体内颗粒的分界面,(2)俄歇电子谱的精细结构中包含有许多化学信自,借此可以推断原子的价态;( 3 )除氢和氦外所有元素都可以分析,特别是分析轻元素最为有利;(4)利用低能电子衍射装置和俄歇能谱分析器相结合的仪器(“LEED一Au-ger”装置),有可能从得到的数据资料中分晶体表面的结构,推断原子在晶胞中的位置。因此,俄歇电子能谱仪作为固体材料分析的一个重要工具,近年来发展很快,研究成果不断出现于最新的文献中。本文主要是想要综合论述俄歇电子能谱的分析方法,以及概述它在各方面的应用。[1] [1]《俄歇电子能谱仪及其应用》许自图 正文 一、俄歇电子能谱分析的原理

1.1俄歇电子能谱发现的历史 1925年法国科学家俄歇在威尔逊云室中首次观察到了俄歇电子的轨迹,并且他正确的解释了俄歇电子产生的过程,为了纪念他,就用他的名字命名了这种物理现象。到了1953年,兰德才从二次电子能量分布曲线中第一次辨识出这种电子的电子谱线,但是由于俄歇电子谱线强度较低,所以当时检测还比较困难。到了1968年,哈里斯应用微分法和锁相放大器,才解决了如何检测俄歇电子信号的问题,也由此发展了俄歇电子能谱仪。俄歇电子能谱仪不仅可以作为元素的组分分析仪器,还可以检测化学环境信息。咋很多的领域都得到了应用,比如基础物理,应用表面科学等等。 1.2俄歇效应 当一束具有一定能量的电子束(一次电子)射到固体表面的时候,原子对电子产生了弹性散射和非弹性散射。非弹性散射使得电子和原子之间发生了能量的转移,发出X-射线以及二次电子。这个时候如果在固体表面安装一个接受电子的探测器,就可以得到反射电子的数目(强度)按能量分布的电子能谱曲线。 图1 入射电子在固体中激发出的二次电子能谱 俄歇电子是指外壳层电子填补内壳层空穴所释放出来的能量激发了外壳层的另外一电子,并且使得它脱离原子核,逃逸出固体表面的电子,这个过程被俄歇发现,所以称为俄歇电子。

电子证据期待规则认定

电子证据期待规则认定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遇到电子商务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电子证据期待规则认定 日前,一起因辞退引发的意见分歧很大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结案。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对电子证据可靠性的认定成为作出裁决的重要依据。据了解,在劳动争议仲裁系统,依靠电子证据作出裁决的案件还不多见。 辞职辞退电子证据来判断 “我是被突然通知离开单位的。”谢银生(化名)在申诉时介绍,今年3月20日,人事部经理突然通知他,由于部门严重超编又无法调整,他被辞退了。他在单位已经工作了两年多了,但单位没有给他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他要求单位对此作出赔偿。 而网络公司则称辞退他的理由是“违纪”,没有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有关负责人称,公司是使用指纹考勤机协助管理的,计算机对职工考勤的详细情况有忠实而准确的记录。在过去的一年中,谢银生有80次迟到,其中两分钟以上的迟到有61次。根据公司的《考勤制度暂行规定》,一年内累计迟到30次属于严重违纪,就可以对职工进行处理。在对去年的工作进行总结时,公司才

发现谢银生的严重违纪行为,对他进行了处理。 仲裁员王楠告诉笔者,争议双方各自陈述的情况相距甚远,仲裁庭则会支持证据更有说服力的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单位出示的证据是指纹考勤系统的电子记录,但谢银生对此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对该电子证据可靠性认定就成为本案件审理中的焦点。 通过到网络公司去调查,公司向他出示了该指纹考勤机的原始记录。而指纹考勤机的厂家西安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向仲裁庭出具了网络公司不可能修改原始记录的证明。最后,仲裁员对该电子证据予以采信,支持了网络公司意见,驳回了谢银生的诉讼请求。 专家旁证认定方法待完善 在此劳动争议中,认定指纹考勤设备的工作情况和原始数据的可靠性成为案件审理的关键。 “用户根本不可能修改计算机记录的原始数据。计算机记载的原始流水账数据如果能随意修改就不具备了公正性了。”西安青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区营销部经理张立文告诉笔者,一般用户只能

证据保全的条件和方法

证据保全的条件和方法 1.条件 由于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防止因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给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调查带来困难,因此证据保全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这是法院决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原因。“证据可能灭失”,是指证人可能因病死亡,物证和书证可能会腐烂、销毁。所谓证据“以后难以取得”,是指虽然证据没有灭失,但如果不采取保全措施,以后取得该证据可能会成本过高或者难度很大,如证人出国定居或留学。造成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既有自然原因,也有人为原因。前者如物证的腐烂,后者如书证被销毁。 (2)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这是对证据保全在时间上的要求。在开庭后,由于已经进入证据调查阶段,就没有实施证据保全的必要。 2.方法 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根据不同证据的特点,采取不同的方法。对证人证言,应.当采取作笔录或录音的方法;对书证的保全,应当采取拍照、复制的方法;对物证的保全,可以采取通过现场勘验,制作笔录、绘图、拍照、录像、保存原物的方法等,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 证据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的。但在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人,一般是当事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例如根据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 证据保全措施,不仅可以在起诉时或法院受理诉讼后、开庭审理前采取,而且也可以在起诉前采取。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也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依职权主动采取。在后一种情况下,申请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但此时,无论是法院,还是公证机关,都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申请,如果是向法院提出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状,该申请状应当载明:(1)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2)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3)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4)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如果是向公证机关提出,应当提交公证申请表。该公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3)证据保全的方式;(4)其他应当说明的内容。 保全证据的范围,应当限于申请人申请的范围。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院收到申请后,如果认为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条件的,应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证据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电子证据保全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b49875507.html, 电子证据保全 在涉计算机和网络等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处理逐渐成为诉讼焦点,电子证据愈来愈受到重视。电子证据具有脆弱性、复合性、分散性、无界性、高科技性、附随性、可修改性、可分离性、可挽救性等特殊的属性。电子证据的法律属性不同,直接影响电子证据的证据力和证明能力,也直接影响电子证据保全的方式方法。 一、电子证据保全概述 电子证据的保全是证据保全中的一种,首先,电子证据的保全应当遵循证据保全的规则;其次,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属性,电子证据的保全也具有其独特的特点。电子证据的保全是指对于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提取的电子证据,人民法院、公证机关及其其他有义务保全的机关或组织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或义务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传统的电子证据保存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不能满足当前对电子证据保存的需要。在实时性方面,网络全天候运行,提出保全请求的时间与传统的办公时间出现矛盾;在及时性方面,电子证据更容易被破坏,其时间要求更加严峻;在安全性方面,

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的证明要求更加严格,由个人保全的电子证据的法律可用性差。我国现行证据保全制度设计以查清案件事实为目的具有片面性,并且“以牺牲程序公正为代价,刻意追求实体公正和程序效益。” 二、电子证据保全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求:1、证据方法的合法性;2、证据程序的合法性。法律应当对电子证据的证据方法和程序作必要的规定。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特征,很容易暴露个人的隐私等,因此在电子证据的保全过程中,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三大诉讼法对证据保全的主体、权限和程序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对保全证据的方式、方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合法性原则也保证技术的充分应用且受到一定的限制。 (二)效率成本原则。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纠纷,在能够解决纠纷的基础上,要尽量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效率。由于电子证据具有特殊的属性,所以在保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效率和成本都是十分重要的问题。要注意成本和效率的有机结合,防止得不偿失。尤其是时间效率,电子证据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及时保全是电子证据自身的内在要求。另外,及时性原则也是举证时限的要求,逾期不举证则应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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