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规范版强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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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设计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地铁工程应设置安防设施。安防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合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理设施,以及相关用房等。地铁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

3.3.2地铁列车必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1.2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

4.1.3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列车应具有下列故障运行能力:

1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4动力的情况下,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

2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2动力的情况下,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

3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列超员荷载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

4.7.2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乘务员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50490的有关规定。

4.7.4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5km/h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

4.7.6客室、司机室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

6.1.2地铁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4地铁线路之间交叉,以及地铁线路与其他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方式;

7.1.3无咋轨道主体结构及混凝土轨枕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7.4.1无咋道床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强度等级,隧道内和U形结构地段不应低于C35,高架线和地面线地段不应低于C40,道床结构的耐久性满足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规定。

7.6.2采取减振工程措施时,不应削弱轨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及平顺性。

8.3.5路基的工后沉降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咋轨道线路不应大于200mm,路桥过渡段不应大于200mm,沉降速率不应大于50mm/年;

2无咋轨道线路路基工后不均匀沉降量,不应超过扣件允许的调高量,路桥或路隧交界处差异沉降不应大于10mm,过渡段沉降造成的路基和桥梁或隧道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

在站台计算长度以外的车站结构立柱、墙等与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当站台设置站门时,自站台边缘起向内1m范围的站台地面装饰层下应进行绝缘处理。

9.4.4车站内应设置导向、事故疏散、服务乘客等标志。

10.1.3区间桥梁应按100年设计使用年限设计。

11.1.6地下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体结构和使用期间不可更换的结构构件,应根据使用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地下结构的净空尺寸必须符合地铁建筑限界要求,并应满足使用及施工工艺要求,同时应计入施工误差、结构变形和位移的影响等因素。

13.1.4地铁通风、空调与供暖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当列车在正常运行时,应保证地铁内部空气环境在规定标准范围内;

2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内时,应保证对阻塞区间进行有效通风;

3当列车在区间隧道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具有排烟、通风功能;

4当车站内发生火灾事故时,应具备排烟、通风功能。

设置气体灭火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所排除的气体必须直接排出地面。

14.2.5管道布置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5给水管不应穿过变电所、通信信号机房、控制室、配电室等电气房间;14.3.1地铁排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4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屋面排水管道的排水设计重现期应当按照1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设计,设计降水历时应按5min计算;屋面雨水工程与溢流设施的总排水能力不应小于50年重现期的雨水量;

5高架区间、敞开出入口、敞开风井及隧道洞口的雨水泵站、排水沟及排水管渠的排水能力,应按当地50年一遇的暴雨强度计算,设计降雨历时应按计算确定。

15.1.6一级负荷必须采用双电源双回路供电。

15.1.7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其他负荷接入。在地下使用的主要材料应选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或耐火的产品。

接触网应满足限界要求。车辆基地内架空接触网应设置限界门。

15.4.1系统采用的电力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线路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电线和电缆;

15.4.2火灾时需要保证供电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缆或矿物绝缘耐火铜芯电缆。

直流牵引供电系统应为不接地系统,牵引变电所中的直流牵引供电设备必须绝缘安装。

正常双边供电运行时,站台出走行轨对地电位不应大于120V,车辆基地库线走行轨对地电位不应大于60V。当走行轨对地电压超标时,应采取短时接地措施。隧道内托板托架、线缆的设置严禁侵入设备限界;车载台无线天线的设置严禁超出车辆限界。

地下线路的通信主干电缆、光缆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并应具有抗电气化干扰的保护层。

17.1.3ATP系统、设备及电路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采用的安全系统、设备应经过安全认证。

17.1.9信号系统的车载设备严禁超出车辆限界,信号系统的地面设备严禁侵入设备限界。

17.4.9ATP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铁必须配置ATP系统,其系统安全完善度等级应满足安全完整性等级(SIL)4级标准;ATP系统内部设备之间的信息传输通道也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原则;

2在安全防护预定停车地点的外方应设安全防护距离或防护区段,安全防护距离应通过计算确定;

ATP车载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ATP系统导致列车停车应为最高安全准则。车地连续通信中断、列车完整性电路断路、列车超速、列车的非预期移动、车载设备重要故障等均应导致列车强迫制动;

ATP设备应符合下列联锁功能要求:

1ATP设备应确保进路上道岔、信号机和区段的连锁。连锁条件不符时,严禁进路开通。敌对进路应相互照查,不得同时开通;

7车站站台及车站控制室应设站台紧急关闭按钮。站台紧急关闭按钮电路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原则;

18.1.9车站控制室应设置紧急控制按钮,并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实现联动;当车站处于紧急状态或设备失电时,自动检票机阻挡装置应处于释放状态。19.3.1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应实现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消防电源及应急照明、疏散指示、防火卷帘、电动挡烟垂帘、消防广播、售检票机、站台面、门禁、自动扶梯等系统在火灾情况下的消防联动控制。

19.4.5地下车站的站厅层公共区、站台层公共区、换成公共区、各种设备机房、库房、值班室、办公室、走廊、配电室、电缆隧道或夹层,以及长度超过60m

的出入口通道,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综合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联动功能:

2火灾工况,区间火灾防排烟模式控制、车站火灾消防应急广播、车站火灾场景的视频监控和乘客信息系统的火灾信息发布功能;

21.2.4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之间应设置通信接口;火灾工况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布火灾模式指令,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应优先执行相应的控制程序。

21.2.5防烟、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的设备,在火灾情况下应由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统一监控。

21.3.3执行防灾和阻塞模式应具备下列功能:

1接收车站自动或手动火灾模式指令,执行车站防烟、排烟模式;

2接收列车区间停车位置、火灾部位信息,执行隧道防排烟模式;

3接收列车区间阻塞信息,执行阻塞通风模式;

4监控车站乘客导向标识系统和应急照明系统;

5监视各排水泵房危险水位。

21.7.6环境和设备监控系统的信号线与电源线不应共用电缆,并不应敷设在同一根金属套管内。

22.6.1乘客信息系统的数据线和电源线不应共用电缆,并不应敷设在同一根金属套管内。

22.6.3数据线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屏蔽电缆。

23.1.7设有门禁装置的通道门、设备及管理用房门的电子锁,应满足防冲撞和消防疏散的要求。电子锁应具备断电自动释放功能,设备及管理用房门电子锁还应具备手动机械解锁功能。

23.1.8门禁系统应实现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车站控制室综合后备控制盘(IBP)上应设置门禁紧急开门控制按钮,并应具备手动、自动切换功能。

24.8.1控制中心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火灾事故广播、自动灭火、水消防、防排烟等系统。多线路中央控制室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传输设备应采用阻燃材料。

当自动扶梯额定速度为0.5m/s,且提升高度不大于6m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2块;当额定速度为0.5m/s,且提升高度大于6m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3块;当额定速度等于0.65m/s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3块;当额定速度大于0.65m/s时,上、下水平梯级数量不得少于4块;

25.2.8当电梯兼做消防梯时,其设施应符合消防电梯的功能,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

26.1.7站台门不得作为防火隔离装置。

26.1.8地下车站站台门系统的绝缘材料、密封材料和电线电缆等应采用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地面和高架车站站台门系统的绝缘材料、密封材料和电线电缆等应采用低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27.3.8地面接触轨应分段设置并加装安全防护罩。停车、列检库和双周\三月检库线采用架空接触网时,每线列位之间和库前均应设置隔离开关或分段器,并应设置送电时的信号显示或音响设施。

27.4.2车辆段的定修库、大架修库和临修库均不应设置接触网或接触轨供电。定修段需在定修库内进行升弓调试作业时,应在库端设移动接触网。

油漆库应设置通风设备,并应采取消防和环保措施。库内电器设备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28.1.5车站站台、站厅和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区内不得设置商业场所,除地铁运营、服务设备、设施外,也不得设置妨碍乘客疏散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体。

28.2.1地铁各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的车站、区间、变电站等主体工程及出入口通道、风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

3控制中心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8.2.3车站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每个站厅公共区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2地下单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3地下车站的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域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其中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区应有1个安全出口直通地面;

4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当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安全出口通道口部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0m;

5竖井、爬梯、电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设在两侧式站台之间的过轨地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6地下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28.2.5

28.2.9车站装修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站公共区和设备与管理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及垃圾箱,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不然材料;

2地上车站公共区墙面、顶棚的装修材料及垃圾箱,应采用A级不燃材料,

级难燃材料。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内的装修材料,应符合现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

1

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3地上、地下车站公共区的广告灯箱、导向标志、休息椅、电话亭、售检票

级的难燃材料。装修材料不得采用机等固定服务设施的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

1

石棉、玻璃纤维、塑料等制品。

车站站台公共区的楼梯、自动扶梯、出入口通道,应满足当发生火灾时在6min 内将远期或客流控制期超高峰小时一列近战列车所载的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人员全部撤离站台到达安全区的要求。

28.4.1地下车站及区间隧道内必须设置防烟、排烟和事故通风系统。

28.4.2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防烟、排烟措施:

1地下车站的站台和站台;

2连续长度大于300m的区间隧道和全封闭车道;

3防烟楼梯间和前室。

28.4.7防烟、排烟系统与事故通风应具有下列功能:

1当区间隧道发生火灾时,应背着乘客主要疏散方向排烟,迎着乘客疏散方向送新风;

2当地下车站的站厅、站台发生火灾时,应具备防烟、排烟、通风功能;

3当列车阻塞在区间隧道时,应对阻塞区间进行有效通风;

4当地面或高架车站发生火灾时,应具备排烟功能;

5当设备与管理用房发生火灾时,应具备防烟、排烟、通风功能。

通风空调系统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阀:

1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防火墙及楼板处;

2每层水平干管与垂直总管的交接处;

3穿越变形缝且有隔墙处。

28.5.1地铁公务电话交换机应具有火警时能自动转换到市话网“119”的功能;同时,地铁内应配备在发生灾害时供救援人员进行地上、地下联络的无线通信设施。

28.5.5地铁应设置消防专用调度电话,防灾调度电话系统应在控制中心设调度电话总机,并应在车站及车辆基地设分机。

28.6.1消防用电设备应按一级负荷供电,并应在末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当发生火灾而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消防设备应能保证正常工作。

28.6.5下列不问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

1车站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

2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

3区间隧道;

4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含前室)。

28.6.6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1车站站厅、站台、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及楼梯口;

2车站附属用房内走道等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3区间隧道;

4车辆基地内的单体建筑物及控制中心大楼的疏散楼梯间、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

28.7.1地铁车站出入口及敞口低风井等口部的防淹措施,应满足当地防洪排涝要求。

钢结构最新设计规范方案

钢结构设计规GB50017-2003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在钢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结构设计。 第1.0.3条本规的设计原则是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CBJ68-84))制订的。 第1.0.4条设计钢结构时,应从工程实际情况出发,合理选用材料、结构方案和构造措施,满足结构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要求,宜优先采用定型的和标准化的结构和构件,减少制作、安装工作量,符合防火要求,注意结构的抗腐蚀性能。 第1.0.5条在钢结构设计图纸和钢材订货文件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号(对普通碳素钢尚应包括钢类、炉种、脱氧程度等)、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在钢结构设计图纸中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级别(焊缝质量级别的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第1.0.6条对有特殊设计要求和在特殊情况下的钢结构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的要求。 第二章材料 第2.0.1条承重结构的钢材,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征、连接方法、工作温度等不同情况选择其钢号和材质。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平炉或氧气转炉3号钢(沸腾钢或镇静钢)、16Mn钢、16Mnq钢、15MnV钢或15MnVq钢,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和《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2.0.2条下列情况的承重结构不宜采用3号沸腾钢: 一、焊接结构: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20℃时的轻、中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以及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30℃时的其它承重结构。 二、非焊接结构: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20℃时的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 注:冬季计算温度应按国家现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中规定的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确定,对采暖房屋的结构可按该规定值提高10℃采用。 第2.0.3条承重结构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或屈服点)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承重结构的钢材,必要时尚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对于重级工作制和吊车起重量等于或大于50t的中级工作制焊接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的钢材,应具有常温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但当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20℃时,对于3号钢尚应具有-2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于16Mn钢、16Mnq钢、15MnV钢或15MnVq钢尚应具有-40℃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于重级工作制的非焊接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的钢材,必要时亦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第 2.0.4条钢铸件应采用现行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中规定的ZG200-400、ZG230-450、ZG270-500或ZG310-570号钢。 第2.0.5条钢结构的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标准《碳钢焊条》或《低合金钢焊条》的规定。选择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对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宜采用低氢型焊条。

钢结构最新设计规范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第一章总则 第1.0.1 条为在钢结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的钢结构设计。 第1.0.3 条本规范的设计原则是根据《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CBJ68-84))制订的。 第1.0.4 条设计钢结构时,应从工程实际情况出发,合理选用材料、结构方案和构造措施,满足结构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要求,宜优先采用定型的和标准化的结构和构件,减少制作、安装工作量,符合防火要求,注意结构的抗腐蚀性能。 第1.0.5 条在钢结构设计图纸和钢材订货文件中,应注明所采用的钢号(对普通碳素钢尚应包括钢类、炉种、脱氧程度等)、连接材料的型号(或钢号)和对钢材所要求的机械性能和化学成分的附加保证项目。此外,在钢结构设计图纸中还应注明所要求的焊缝质量级别(焊缝质量级别的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第1.0.6 条对有特殊设计要求和在特殊情况下的钢结构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材料 第2.0.1 条承重结构的钢材,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征、连接方法、工作温度等不同情况选择其钢号和材质。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平炉或氧气转炉3 号钢(沸腾钢或镇静钢)、16Mn钢、16Mnq钢、15MnV钢或15MnVq钢,其质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标准《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和《桥梁用碳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钢板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2.0.2 条下列情况的承重结构不宜采用3 号沸腾钢: 一、焊接结构: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 20C时的轻、中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以及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30 C 时的其它承重结构。 二、非焊接结构: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 20 C时的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 或类似结构。 注:冬季计算温度应按国家现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规定的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确定,对采暖房屋内的结构可按该规定值提高10 C采用。 第2.0.3 条承重结构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或屈服点)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量的合格保证。承重结构的钢材,必要时尚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对于重级工作制和吊车起重量等于或大于50 t的中级工作制焊 接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的钢材,应具有常温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但当冬季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20 C时,对于3号钢尚应具有-20C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于16Mn钢、16Mnq钢、15MnV钢或15MnVq钢尚应具有—40C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对于重级工作制的非焊接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的钢材,必要时亦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第2.0.4 条钢铸件应采用现行标准《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中规定的ZG200-400、ZG230-450 、ZG270-500 或ZG310-570 号钢。 第2.0.5 条钢结构的连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标准《碳钢焊条》或《低合金钢焊条》的规定。 选择的焊条型号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对重级工作制吊车梁、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宜采用低氢型焊条。 二、自动焊接或半自动焊接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与主体金属强度相适应。焊丝应符合现行标准《焊接用钢丝》的规定。

最新钢结构规范及图集

【国家标准】 1、GB-50017-2003、《钢结构设计规范》 2、GB50018-2002、《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3、GB-50205-2001、《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GB50191-9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5、GBJ135-90、《高耸结构设计规范》 6、GB500046、《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7、GB8923-88、《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涂装等级》 8、GB14907-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9、GB-50009-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10、GBT-50105-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11、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版) 12、GB-50187-9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行业标准】 1、JGJ138-2001/J130-2001、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2、JGJ7-1991、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3、JGJ61-2003/J258-2003、网壳结构技术规程 4、JGJ99-1998、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正修订) 5、JGJ82-91、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6、JGJ81-2002/J218-200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7、DL/T5085-1999、钢-混凝土组合结构设计规程 8、JCJ01-89、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9、YB9238-92、钢-混凝土组合楼盖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10、YB9082-1997、钢骨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11、YBJ216-88、压型金属钢板设计施工规程(正修订) 12、YB/T9256-96、钢结构、管道涂装技术规程 13、YB9081-97、冶金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14、CECS102:200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 15、CECS77:96、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 16、YB9257-96、钢结构检测评定及加固技术规范 17、CECS28:90、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18、YB9254-1995、钢结构制作安装施工规程 19、CECS159:2004、矩形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20、CECS24:90、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 21、CECS158:2004、索膜结构技术规程 22、CECS23:90、钢货架结构设计规范 23、CECS78:96、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 24、CECS167:2004、拱形波纹钢屋盖结构技术规程 25、JGJ85-92、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26、CECS、多、高层建筑钢-混凝土混合结构设计规程 27、CECS、热轧H型钢构件技术规程 28、CECS、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技术规程 29、CECS、建筑拱形钢结构技术规程 30、CECS、钢龙骨结构技术规程

2013版地铁设计规范学习

《地铁设计规范》新老版本主要差异——地下结构部分 一、总则 1、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 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老规范: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2、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二、地下结构 1、一般规定 1)强调地下结构设计应以“结构为功能服务”的原则。 2)新规范对耐久性设计规定更加详细。 老规范: 地下结构应根据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新规范: (1)主体结构和使用期间不可更换的结构构件,应根据使用环境类别,按设计使用年限为100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2)使用期间可以更换且不影响运营的次要结构构件,可按设计使用年限50年的要求进行耐久性设计; (3)临时结构宜根据其使用性质和结构特点确定其使用年限。 (4)地下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 50476的有关规定执行。 3)对盾构法和矿山法隧道作出如下规定: (1)盾构法施工的区间隧道覆土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直径; (2)盾构法施工的并行隧道间的净距,不宜小于隧道外轮廓直径; (3)矿山法区间隧道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隧道开挖宽度的1倍; (4)矿山法车站隧道的最小覆土厚度不宜小于6m~8m。 2、荷载 1)荷载分类中偶然荷载列增加了人防荷载。 2)荷载计算规定更加详细。

(1)车站站台、楼板和楼梯等部位的人群均布荷载的标准值应采用4.0kPa,并应计及消防荷载的作用。 (2)设备区荷载可按标准值8.0 kPa(注:老规范不小于4.0kPa)进行设计,重型设备尚应依据设备的实际重量、动力影响、安装运输途径等确定其荷载大小与范围。 (3)施工机具荷载不宜超过10 kPa; (4)地面堆载,宜采用20 kPa,盾构井处不应小于30 kPa。 (5)混凝土收缩可按降低温度模拟。 3、工程材料 1)混凝土强度等级普遍提高一级。 老规范: 新规范:

2015电气验收规范强条

建筑电气工程验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 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5 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 3.1.7 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6、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检查连接: 6.1 主控项目 6.1.1 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0、母线槽安装 10.1 主控项目 10.1.1 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2处; 2 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3 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11、梯架、托盘和槽盒安装 11.1主控项目 11.1.1 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架、托盘或槽盒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均应可靠接地。 2 非镀锌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接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镀锌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 12、导管敷设 12.1 主控项目 12.1.2 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 13、电缆敷设 13.1主控项目 13.1.1 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13.1.5 交流单芯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 14、导管内穿线和槽盒内敷线 14.1主控项目 14.1.1 同一支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 15、塑料护套线直敷布线 15.1主控项目 15.1.1 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 18、普通灯具安装 18.1主控项目 18.1.1 灯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 2 质量大于10kg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5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试验,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min. 18.1.5 普通灯具的Ⅰ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

钢结构规范及图集

钢结构规范及图集 【国家标准】 1、GB-50017-2003《钢结构设计规范》 2、GB50018-2002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 3、GB-50205-2001《钢结构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GB50191-93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5、GBJ135-90高耸结构设计规范》 6、GB500046《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 7、GB8923-88《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涂装等级》 8、GB14907-2002《钢结构防火涂料通用技术条件》 9、GB-50009-200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10、GBT-50105-2001《建筑结构制图标准》 11、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修订版) 12、GB-50187-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行业标准】 1、JGJ138-2001/J130-2001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2、JGJ7-1991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3、JGJ61-2003/J258-2003网壳结构技术规程 4、JGJ99-1998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正修订) 5、JGJ82-91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6、JGJ81-2002/J218-200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7、DL/T5085-1999钢-混凝土组合结构设计规程 8、JCJ01-89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9、YB9238-92钢-混凝土组合楼盖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10、YB9082-1997钢骨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11、YBJ216-88压型金属钢板设计施工规程(正修订)12、YB/T9256-96钢结构、管道涂装技术规程13、YB9081-97冶金建筑抗震设计规范14、CECS102:2002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15、CECS77:96钢结构加固技术规范16、YB9257-96钢结构检测评定及加固技术规范17、CECS28:90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18、YB9254-1995钢结构制作安装施工规程19、CECS159:2004矩形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20、CECS24:90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21、CECS158:2004索膜结构技术规程22、CECS23:90钢货架结构设计规范23、CECS78:96塔桅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程24、CECS167:2004拱形波纹钢屋盖结构技术规程25、JGJ85-92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26、CECS多、高层建筑钢-混凝土混合结构设计规程27、CECS热轧H型钢构件技术规程28、CECS钢结构住宅建筑设计技术规程29、CECS建筑拱形钢结构技术规程30、CECS钢龙骨结构技术规程31、CECS 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32、CECS冷弯型钢受力蒙皮结构技术规程33、CECS混凝土钢管叠合柱技术规程34、CECS钢管结构技术规程35、CECS预应力钢结构技术规程36、CECS 建筑用铸钢节点技术规程37、CECS钢结构抗火设计规程 【地方标准】1、DB29-57-2003/J10297-2003天津市钢结构住宅设计规程2、DBJ13-51-2003/J10279-2003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福建省)3、DBJ13-61-2004/J10429-2004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技术规程(福建省)4、DG/T08-008-2000/J10041-2000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程(上海市)5、DBJ08-68-97轻型钢结构设计规程(上海市)6、DBJ01-616-2004/J10411-2004建筑防火涂料(板)工程设计、施工与验收规程(北京市)7、DBJ08-32-92高层建筑钢结构设计暂行规定(上

地铁设计规范强条

地铁设计规范强条 1.0.3地铁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 1.0.7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1.0.8地铁线路应为右侧行车的双线线路,并应采用1435mm标准轨距。 1.0.13设计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使之符合国家现行的城市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地铁各系统排放的废气、废水、废物,应达到国家现行的相关排放标准。 1.0.15地铁工程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 1.0.16跨河流和临近河流的地铁地面和高架工程,应按1/100的洪水频率标准进行设计。 对下穿河流或湖泊等水域的地铁工程,应在进出水域的两端适当位置设防淹门或采取其他防淹措施。 3.1.3地铁的基本运营状态应包含正常运营状态、非正常运营状态和紧急运营状态。系统的运营,必须在能够保证所有使用该系统的人员和乘客以及系统设施安全的情况下实施。 3.2.1地铁的设计运输能力,应满足预测的远期单向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的需要。 3.3.1地铁线路必须为全封闭形式,同时列车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3.4圆形隧道应按全线盾构施工地段的平面曲线最小半径确定隧道建筑限界。 4.3.7高架线或地面线建筑限界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架线、地面线的区间和车站建筑限界,应按高架或地面线设备限界或车辆限界及设备安装尺寸计算确定。 4.3.10车站直线地段建筑限界应满足下列要求: 2站台计算长度内的站台边缘距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按车辆限界加10mm安全间隙确定,但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当采用整体道床时不应大于100mm;当采用碎石道床时不应大于120mm。 4.3.11曲线车站站台边缘与车辆轮廓线之间的间隙不应大于180mm。 5.1.2地铁线路的选定应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进行。 5.1.4地铁的线路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城市现状与规划的道路、地面建筑物、管线和其他构筑物、文物古迹保护要求、环境与景观、地形与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采用的结构类型与施工方法,以及运营要求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比较后确定。 5.1.6地铁的线路之间及与其他轨道交通线路之间的交叉处,应采用立体交叉。 5.2.1线路平面曲线半径应根据车辆类型、列车设计运行速度和工程难易程度经比选确定,线路平面的最小曲线半径不得小于表5.2.1规定的数值。

电气规范强条汇总2018版

目录 目录 (1) 一、电气设计主要规范 (4) 1《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4) 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5) 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 (5)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13) 5《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4) 6《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18) 7《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18) 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18) 9《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2-2011 (21) 10《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43-2011 (22) 11《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84-2012 (22) 12《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 (23) 13《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0-2013 (23) 14《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54-2014 (24) 15《会展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33-2014 (24) 16《20K 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24) 17《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GJ232-2011 (26) 18《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2010 (26) 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30) 20《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35) 21《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50440-2007 (36) 22《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36) 23《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153-2016 (37) 24《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 (37) 2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37) 26《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2014 (38) 27《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 (38) 28《3~110K 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39) 29《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2017 (41) 30《农村民居雷电防护工程技术规范》GB50952-2013 (41) 31《古建筑防雷工程技术规范》GB51017-2014 (41) 32《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12 (42) 二、智能化专项设计主要规范 (43) 33《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16 (43) 3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43) 3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49)

钢结构设计规范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中是根据结构的重要性结构的重要性结构的重要性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性荷载特性荷载特性荷载特性、焊缝形式焊缝形式焊缝形式焊缝形式、工作环境以及应力状态作环境以及应力状态作环境以及应力状态作环境以及应力状态等情况,按四条原则分别选用不同的质量等级,一共有三个等级。四条原则如下: 1 在需要进行疲劳计算的构件中,凡对接焊缝均应焊透,其质缝等级为: 1)作用力垂直于焊缝长度方向的横向对接焊缝或T形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受拉时应为一级,受限时应为二级; 2)作用力平行于焊缝长度方向的纵向对接焊缝应为二级。 2 不需要汁算疲劳的构件中,凡要求与母材等强的对接焊缝应护焊透,其质量等级当受拉时应不低于二级,受压时宜为二级。 3 重级工作制和起重量Q≥50t的中级工作制吊车梁的腹板与上翼缘之间以及吊车桁架上弦杆与节点板之间的T形接头焊 缝均要求焊透,焊缝形式一般为对接与角接的组合焊缝,其质量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 不要求焊透的T形接头采用的角焊缝或部分焊透的对接与角接组合焊缝,以及搭接连接采用的角焊缝,其质量等级为: 1)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且需要验算疲劳的结构和吊车起重量等于或大于50t的中级工作制吊车梁,焊缝的外观质量标准应符合二级; 2)对其他结构,焊缝的外观质量标准可为三级。 对应的就是《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JGJ 81-2002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中所要求的焊缝要达到的质量要求(包括外观和无损探伤等)。 《GB/T3323-2005 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中的焊缝质量分类是在对焊缝进行射对焊缝进行射对焊缝进行射对焊缝进行射线照相时线照相时线照相时线照相时,根据焊缝缺陷的性质和数量根据焊缝缺陷的性质和数量根据焊缝缺陷的性质和数量根据焊 缝缺陷的性质和数量,将该焊缝的质量分为四级: (1)Ⅰ级焊缝:内应无裂纹、未熔合、未焊透和条状夹渣. (2)Ⅱ级焊缝:内应无裂纹、未熔合和未焊透. (3)Ⅲ级焊缝:内应无裂纹、未熔合以及双面焊和加垫板的单面焊中的未焊透.不 加垫板的单面焊中的未焊透允许长度按表10条状夹渣长度的Ⅲ级 评定. (4)焊缝缺陷超过Ⅲ级者为Ⅳ级. 对于《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所提到的三个级别焊缝,在对一级和二级焊缝进行无损探伤时,对于一级焊缝要达到《GB/T3323-2005 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中的Ⅱ级以上,对于二级焊缝要达到《GB/T3323-2005 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中的Ⅲ级以上。关于焊缝等级的定义的部分要求见《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的第7章连接计算。7.1焊缝连接7.1.1 焊缝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性、焊缝形式、工作环境以及应力状态等情况,按下述原则分别选用不同的质量等级: 1 在需要进行疲劳计算的构件中,凡对接焊缝均应焊透,其质量等级为:1)

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13版强条整理

1.0.12 地铁的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因结构损坏或大修对地铁运营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其他结构工程,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1.0.17 地铁浅埋、高架及地面线路设计时,应采取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的措施。 1.0.19 地铁工程设计应采取防火灾、水淹、地震、风暴、冰雪、雷击等灾害的措施。 1.0.20 地铁工程应设置安防设施。安防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合理设置安全检查设备的接口、监控系统、危险品处理设施,以及相关用房等。 1.0.21 地铁工程应设置无障碍乘行和使用设施。 3.3.2 地铁列车必须在安全防护系统的监控下运行。 4.1.2 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助的条件。 4.1.3 车辆及其内部设施应使用不燃材料或无卤、低烟的阻燃材料。 4.1.19 列车应具有下列故障运行能力: 1 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4动力的情况下,应能维持运行到终点‘ 2 列车在超员荷载和在丧失1/2动力的情况下,应具有在正线最大坡道上启动和运行到最近车站的能力; 3 一列空载列车应具有在正线线路的最大坡道上牵引另一列超员荷载的无动力列车运行到下一车站的能力。 4.7.2 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乘务员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当采用无人驾驶运行模式时,报警系统

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 的有关规定。4.7.4 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5km/h时不能开启、车门未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 4.7.6 客室、司机室应配置便携式灭火器具,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 6.1.2 地铁选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地铁线路之间交叉,以及地铁线路与其他交通线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方式; 7.1.3 无咋轨道主体结构及混凝土轨枕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00年。 7.4.1 无咋道床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强度等级,隧道内和U形结构地段不应低于C35,高架线和地面线地段不应低于C40,道床结构的耐久性满足设计使用年限100年的规定。 7.6.2 采取减振工程措施时,不应削弱轨道结构的强度、稳定性及平顺性。 8.3.5 路基的工后沉降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有咋轨道线路不应大于200mm,路桥过渡段不应大于200mm,沉降速率不应大于50mm/年; 2 无咋轨道线路路基工后不均匀沉降量,不应超过扣件允许的调高量,路桥或路隧交界处差异沉降不应大于10mm,过渡段沉降造成的路基和桥梁或隧道的折角不应大于1/100。 9.3.10 在站台计算长度以外的车站结构立柱、墙等与站台边缘的距离,必须满足限界要求。

电气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规 范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汇 编 (电气专业)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J242-2011 4.3.2 设置在住宅建筑内的变压器,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 8.4.3 家居配电箱应装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供电回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电器,连接于手持式及移动式家用电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10.1.1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第二类防雷建筑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10.11.2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住宅建筑和年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5且小于等于0.25的住宅建筑,应按不低于第三类防雷建筑采取相应的防雷措施。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8.1.3住宅应设照明供电系统 8.1.4每套住宅应在下列系统设置如下装置 4.供电系统的电能表 8.1.7下列设施不应布置在住宅套内,应设置在公共空间内 1.配电和弱电干线(管)等 2.电气设备 3.电缆沟的检查孔 8.7.3每套住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应采用可同时断开相

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气器。 8.7.4住宅套内安装在1.8m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用安全型插座。 8.7.5住宅的共用部位应设人工照明,应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装置(光源、灯具及附件)和节能控制措施。 8.7.9当发生火警时,疏散通道和出入口处的门禁应能集中解除或能从内部徒手开启出口门。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2008 3.2.8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3.2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4.3.5设置在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应该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当单台变压器油量为100kg及以上时,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4.7.3当成排布置的配电屏长度大于6m时,屏后面的通道应设有两个出口。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大于15m时,应增加出口。 4.9.1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非燃或难燃介质的电力变压器室、电压为10(6)KV的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装置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9.2配变电所的门应为防火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钢结构设计规范》2017最新版对抗震更高要求

两章,“构造要求(原第 8 章)” 中与柱设计相关的内容移入 钢结构设计规范》 2017 最新版— —对抗震更高要求 导读】 目前市面上通用最基础的钢结构设计规范是 GB50017-2003 , 随着科技的进步,各种计算软件的更新及近年来频发的自然 灾害,尤其是自汶川地震以来,对建筑防灾减灾,尤其是抗 震有更高的要求,基于重重原因,新版《钢结构设计规范》 的修订出台是设计师一直很期待的。 12017 最新版《钢结构 设计规范》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01 术语和符号(第 2 章) 删除了原规范中关于强度的术语 ,增加了本次规范新增内容 的术语。 02 基本设计规定(第 3 章)增加了“结构体系”和“截面板件 宽厚比等级”;“材料选用”及“设计指标”内容移入新章节“材料 第 4 章)”;关于结构计算内容移入新章节“结构分析及稳 定性设计(第 5 章)”;“构造要求(原第8 章)” 输及安装的原则性规定并入本章。 03 受弯构件的计算 (原第 4 章)改为“受弯构件(第 6 章)” 移入本章。 04 轴心受力构件和拉弯、压弯构件的计算(原第 5 章)改 为“轴心受力构件(第 7 章)”及“拉弯、压弯构件(第 8 章)” 中制作、运 增加了腹板开孔的内容,“构造要求” 中与梁设计相关的内容

第7 章。 05 疲劳计算(原第6 章)改为“疲劳计算及防脆断设计(第 16 章)”增加了简便快速验算疲劳强度的方法,“构造要求(原第8 章)”中“提高寒冷地区结构抗脆断能力的要求”移入本章,并增加了抗脆断设计的补充规定。 06 连接计算(原第7章)改为“连接(第11章)”及“节(点第

电气规范强条汇总V1.3(2019版3月)-最终版

电气设计强条汇总V1.3 (2019.3版) 本书共分九章,更新至2019年3月的电气设计常用规范标准。罗列规范标准222本,强条内容797条,主要是与建筑行业、市政基础建设行业以及其他专业与电气设计相关的国家设计与施工验收标准、规范中的电气专业常用强制性条文。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电气设计强条汇总 V1.3(2019年3月版) 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钱中阳崔袁丁 2019.3

编制说明 本《电气设计强条汇总》参考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建筑电气设计疑难点解析及强制性条文》(2015年版)[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电气工程设计分会、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建筑电气与智能化节能专业委员会主编],以此书为基础进行规范更新,原书共罗列了91本472条与建筑电气专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中的电气专业常用强制性条文。同时参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气条文速查手册》(2014年版)[陆敏主编]。 本书重新编排整理,内容共分九章,更新2015年后修订的电气设计规范,同时增加了若干本新发布的规范。其中159本规范涉及强条797条,63本规范无强条或电气强条。本书中所罗列强条主要是与建筑行业、市政基础建设行业以及其他专业与电气设计相关的国家设计与施工验收标准、规范中的电气专业常用强制性条文。 规范编排顺序按照规范编号顺序排布,为满足审图人使用习惯,在每本规范中增加章节名,同时在所列强规条之前,按照审图问题批注形式增加条目名称,便于审图人员直接引用。

目录 目录 (1) 第一章供配电设计规范 (7)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 (7) ※《20K 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 (9)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11)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2011 (1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 (19) ※《35K V~110K V变电站设计规范》GB50059-2011 (20) ※《3~110K 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2008 (21) ※《66K 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 (24)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2-2008<无强条> (29)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GB/T50063-2017<无强条> (29)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设计规范》GB/T50064-2014<无强条> (29)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T50065-2011<无强条> (29)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2018 (30)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50227-2017 (31)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2014<无强条> (31) ※《城市配电网规划设计规范》GB50613-2010 (32) ※《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标准》GB51302-2018(2019.5.1实施) (36) ◇《配电网规划设计技术导则》DL/T5729-2016<无强条> (40) 第二章弱电设计规范 (41) ※《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115-2009 (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42)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50174-2017 (45)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2011 (46) ◇《有线电视网络工程设计标准》GB/T50200-2018<无强条> (46)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16 (47)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 (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2018(2018.12.1实施) (49)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2006 (56) ※《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 (57)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 (60)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 (62) ※《出人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 (63)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464-2008 (65) ※《红外线同声传译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4-2010 (66) ※《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6-2010 (67)

钢结构设计涉及规范最新

最近审查的钢结构图纸较多,发现施工图钢结构设计说明和计算书中依据的许多规范已废止,原因大概有二种,一是采用的计算软件版本过低,软件本身采用旧规范,二是钢结构说明直接套用别人的旧说明,设计人员未及时更新。现把常用的一些与设计有关的规范列于下面,给出的均为国家已经颁布的最新版本(更新至2013年6月)。对目前尚在编制阶段的相关规范,待正式颁布后,再及时更新。 1.钢结构设计依据标准 【通用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高层高耸钢结构标准】 《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CJ99-1998 《高层建筑钢-混凝土混合结构设计规程》CECS 230-2008《高耸结构设计规范》GBJ135-1990

《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JGJ7-2010 注:代替《网壳结构技术规程》JGJ61-2003和《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7-1991 《膜结构技术规程》CECS 158-2004 【轻型钢结构标准】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构件》JG144-2002 《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JGJ 209-2010 《拱形波纹钢盖结构技术规程》CECS167-2004 【组合结构标准】 1.《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8-1990) 2.《矩形钢管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CECS 159-2004) 3.《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138-2001) 4.《钢管混凝土叠合柱结构技术规程》(CECS188-2005) 5.《钢骨混凝土结构设计规程》(YB9082-2006) 6.《组合楼板设计与施工规范》(CECS273-2010) 7.《空心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CECS254-2009)

GB50017-2017《钢结构设计规范》

GB50017-2017《钢结构设计规范》一、章节目录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2符号 3基本设计规定 3.1设计原则 3.2荷载和荷载效应计算 3.3材料选用 3.4设计指标 3.5结构或构件变形的规定 4受弯构件的计算 4.1强度 4.2整体稳定 4.3局部稳定 4.4组合梁腹板考虑屈曲后强度的计算 5轴心受力构件和拉弯、压弯构件的计算 5.1轴心受力构件 5.2拉弯构件和压弯构件 5.3构件的计算长度和容许长细比 5.4受压构件的局部稳定 6疲劳计算 6.1一般规定 6.2疲劳计算 7连接计算 7.1焊缝连接 7.2紧固件(螺栓、铆钉等)连接 7.3组合工字梁翼缘连接 7.4梁与柱的刚性连接 7.5连接节点处板件的计算 7.6支座

8构造要求 8.1一般规定 8.2焊缝连接 8.3螺栓连接和铆钉连接 8.4结构构件 8.5对吊车梁和吊车桁架(或类似结构)的要求 8.6大跨度屋盖结构 8.7提高寒冷地区结构抗脆断能力的要求 8.8制作、运输和安装 8.9防护和隔热 9塑性设计 9.1一般规定 9.2构件的计算 9.3容许长细比和构造要求 10钢管结构 10.1一般规定 10.2构造要求 10.3杆件和节点承载力 11钢与混凝土组合梁 11.1一般规定 11.2组合梁设计 11.3抗剪连接件的计算 11.4挠度计算 11.5构造要求 附录 A 结构或构件的变形容许值 附录 B 附录 C 附录 D 附录 E 附录 F 梁的整体稳定系数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柱的计算长度系数 疲劳计算的构件和连接分类 桁架节点板在斜腹杆压力作用下的稳定计算 附: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修改条文说明 其中下面打—的节为新增,下面打~~的节为有较多修改。

电气强条整理201510

建筑电气相关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

目录 目录 (2)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4) 2 《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 (7) 3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8)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8) 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9) 6 《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设计规范》GB 50060-2008 (9) 7 《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2011 (11) 8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 (11) 9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规范》GB 50227-2008 (12) 10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 (12) 11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13) 12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 (17) 13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2010 (17) 1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2012 (20) 1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2011 (20) 16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 (20) 17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20) 1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21) 19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 50864-2012 (21) 20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21) 2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 (23) 22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2011 (23) 23 《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2012 (23) 24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0-2013 (24) 25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12-2013 (24) 26 《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JGJ 232-2011 (24) 27 《民用建筑太阳能光伏系统应用技术规范》JGJ 203-2010 (24) 28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153-2007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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