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孙国华 朱景文 第四版 笔记

法理学:孙国华 朱景文  第四版  笔记
法理学:孙国华 朱景文  第四版  笔记

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实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总称。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的理论科学,它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研究法好人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试试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过社会主义发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和理论学科。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总称。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①指导思想不同②阶级基础不同③法学的积极性和科学性的关系不同。④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重大的区别。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基本内容:①关于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②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中国的理论③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建设的理论④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与法治建设的理论⑥关于人权与法制的理论⑦关于“一国两制”的法律理论⑧关于部门法治建设、法学研究、法学教育和法制宣传的理论⑨关于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社会建设与法制建设的理论⑩关于立党为公、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等党建理论。

法学体系:是对法学研究范围进行划分而由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法学的系统整体。

法理学方法论:①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方法②一般科学方法③页数(具体)的科学方法④法学特有的专门研究方法。

研究法理学的意义:①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在重大问题上华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一切唯心主义法学原则界限,坚持法学研究和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提高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法律文化水平,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学习法理学可谓学习部门法学乃至整个法律科学奠定必要的专业理论基础。③有助于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和法律工作者,有助于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法:①“法”有平、正、直、真、善、对的等含义,是一个多义词。法学中讲的“法”市直国家判断人民行为合法与否的权威性标准②广义法律和狭义法律广义的法律:泛指国家判断人们行为是否合法之标准,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

及其体系狭义的法律:专指国

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最狭义的法律:仅只有国

家最高权力机关所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③中文中“法”与

“法律”多数情况下可以通用,

但含义不尽相同。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

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

着统治阶级(及掌握国家政权

的阶级)一致的规范系统,这

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

得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

过规定人民在法律上的权利

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

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

社会秩序。

法律规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

么(授权)、应该做什么(义

务)、禁止做什么(禁止),

从而成为人们行为合法或不

合法的标准;是指引人民行为

并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

尺幅,也是警戒和制裁违法行

为的根据。

社会规范:调整之与人之间关

系的行为规则。

法的外部特征:①发了不是一

种行为规则(规范)体系②法

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

范体系③法律通过规定权利

与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

定的社会关系④法律是国家

强力保障的规范体系。

发的本质的不同层次:①法的

第一阶级本质:法是被封为法

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②法的

第二本质:法是一定价值观所

确认的行为自由与纪律③第

三阶级本质:发最终与巨额与

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关系发

展的客观需要。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①

法属于社会意识,是上层建筑

的现象。②发布时“个人意志”

的反应也不是社会所有成员

一致的简单相加,而是阶级意

志,并且是掌握国家权利阶级

即统治阶级意志的反应

社会调整:表示吧个人及其集

体的行为纳入一定社会规则

和秩序的范围内的过程,认为

他是建立社会秩序、未回社会

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是使人

民接受社会价值、原则过规范

的整个过程。

原始社会社会调整①凡是生

产力发展仍处于采集、狩猎以

至于简单养殖业阶段的社会,

其社会调整也是最简单的②

在只有简单社会分工,不存在

私有财产和姐姐分化的社会,

其社会调整主要是内在的,人

们遵守规则主要是出自内在

的自发性,出于习惯,而不是

出于外部压力的结果,③原始

社会的社会调整不仅受到社

会经济状况的影响,而且受到

社会组织状况的影响④原始

社会文化的单一性也是影响

其社会调整的一个重要因素。

法的产生标志:①国家的产生

②出现权利与义务纠纷③出

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构

原始社会氏族习惯与法的区

别:①二者赖以存在的社会基

础不同②二者来已形成的和

实施的社会力量不同

法的历史类型:奴隶制类型法、

封建制类型法、资本主义类型

法、社会主义类型法。变更原

因:社会基本矛盾及生产力与

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

筑之间的矛盾运动。

法的历史继承性:①有的表现

在法律规则方面②有的表现

在法律实践方面③法律意识、

法律文化。

法律移植:即一个国家的法律

制度的某些因素是从另一个

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国的“法

律集团”中输入的

前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奴隶制

法封建制法:建立在人的依赖

关系基础上。资本主义法治体

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

的独立性

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不同

于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

特点:①加强国家对社会的干

预②福利国家政策及社会立

法的兴起③加强法官自由的

裁量权④授权立法、行政立法

的作用日益增大,议会立法的

中心受到削弱,与此同时针对

特别人,特别地区、特别问题

并有特定生效期间的各种单

行发、特别法的数量越来越大。

⑤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⑥严

格责任原则的确立⑦在法律

理论上,更加重视法外因素对

法、法律过程的影响。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区别:①

历史渊源的差别,大陆法系发

源于欧洲大陆,普通法系源于

发端于英国②大陆法系的形

成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

用,普通法系的的形成,法官

起了重要作用③法的渊源上

的差别,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

主要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的

规范;普通的法律以判例法为

主要远远,它已解决诉讼为目

的。④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地位

不同⑤发的结构上的差别。

法本身的作用:(即法的规范

作用):法通过人们思想的影

响实现对人民行为的评价、指

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

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

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法本身的职能:(或称为专门

法律之能)是指通过规范人们

的行为,确认、简历并发展一

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发来吧

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

能力。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

(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

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

意义。

法的价值体系的构成:①法中

介的价值,也称为是发的目的

性价值,这表示法总是致力于

确认并追求社会生活诸领域

中由国家或社会所认可或促

进的各种价值诉求。②法的工

具性价值,确认性价值、分配

性价值、衡量性价值、保护性

价值、认识性价值③法本身的

价值,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公出,

达到和谐、统一;促进社会生

活和谐、稳定,并求得稳定与

发展平衡;使国家权力的运用

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

开化。

法律协调各项价值之间冲突

的基本原则①要以追寻正义

为最高指引原则机遇正义的

要求对各个价值与以恰当的

安排②要适应社会发展的具

体需要,对实现各种价值的先

后顺序或轻重缓急予以安排

③要对各种价值予以充分尊

重,要在最大的范围内最大限

度的致力于实现各项价值目

标④如果对某一项价值不能

给予优先保护,而必须予以限

制,也要最大限度的减少对其

的损害。⑤价值冲突的背后是

利益之争,要围绕着对各种利

益的认识和平衡来解决价值

冲突问题。

法律调整:从发的运作方面描

述法的实现、法在生活中如何

起作用的一个范畴。

法律调整的对象:①法律对其

直接起作用的对象②法律不

调整孤立的、不与其他人有关

的单个人的意志行为,而是调

整在一定社会关系及人与人

的关系的意志行为,调整这些

意志行为实际上就是太正了

社会关系。

法律调整的方法:是指对社会

关系施加法律影响的方式、方

法、类型的总和。法律方法不

同表现在:①在规范性调整与

个别调整的结合上有所不同

②使用平权或使用隶属的法

律调整方法,或使用规定一方

受另一方管辖的隶属关系的

方法③集中的方法、非集中的

方法。

法律调整的方式:①允许方式②积极义务方式③禁止方式

法律调整的类型:①允许和禁止不仅可表现在授权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中,而且可以表现在整个法律体系、法律制度的原则中②一般允许型的法律调整是按“凡法律所不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进行调整③一般禁止型法律调整是按照“凡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都是禁止的”的原则进行调整。法的创制: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一级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特点:①是国家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②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③是制定、修改、废止以及认可法律规范的活动方式:法的制定和法的认可

法的实施:是吧“纸面上的法”落实为“行动中的法”的董涛过程,即将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现实的社会关系和这会主体的实际行为的过程,实施法律规范的抽象规定具体落实,把法律调整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过程。

法的适用:也称为法律适用或法律规范的使用,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授权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运用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专门活动。主要阶段:①调查和确认事实阶段②选定所使用的法律规范阶段③做出适用法律的文件阶段④适用法的文件的送达和执行阶段

法律调整机制:广义是指发挥作用的全部联系,包括法律调整的专门法律机制、法律调整的社会机制和法律调整的心理机制。侠义是指法律调整的专门法律机制,它是指用来保证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各种法律手段组成的整个系统。

法的要素: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他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功能:认知功能;构成功能;规范性功能。分类①依法律概念的普遍性程度②依法律概念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种类,可以将其分为宪法概念、刑法概念、民法概念、诉讼法概念等③依照法的概念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要素的类别,可以吧法律概念区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

法律原则:

法律规范:也称法的规范是指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

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

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

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

的保障。特征:①是一种一般

行为规则,它使用统一标准,

对任何处于其效力范围内的

主体行为进行指导和评价。②

法律规范规定了一定的行为

模式,是一种命令式的必须遵

守的行为规则③是由国家制

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具有国

家意志的属性,他贯彻实施有

国家强制力的保证④规定了

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法律

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规

范时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

⑤有明确的,肯定的行为模式,

有特殊构成要素和结构,是一

种高度发达社会行为规则。功

能:指出哪些事件或行为是具

有法律意义的②指出当发生

了某种法律上有意义的事实

时,当事人之间在法律上将产

生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关系或

责任关系。

法的逻辑结构:通常指一个法

律规范由哪些要素构成,以及

这些要素之间在逻辑上互相

关系问题。

命令性法律规则;是指体现国

家规范性命令的行为规则,其

基本结构公式是“如果......

则......”

调整性规则:由“假定”和“处

理”构成的命令性法律规则

保护性规则:由“假定”和“制

裁”构成命令性法律规则

授权性规则:规定主体享有作

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力,

肯定了主体实现一定利益所

必须的行为自由。

义务性规则:积极义务规则,

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作出

一定积极行为以实现一定利

益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主体不得作出一

定的行为,及规定主体小计的

不作为义务,它禁止主体做出

某些行为,以实现权利人所追

求的一定利益。

绝对确定性规则:明确、具体

而又全面的规定了法律规范

的假定、处理、制裁、没有留

下任何可以进行自由裁量的

余地或空白,执法人员和司法

人员只需执行法律规则的规

定,

相对确定性规则:是关于法律

规定的假定、处理和制裁仅有

概括的规定,允许执法人员在

规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具体

事态作出一定自由裁量的规

则。

非确定性规则:法律的规定很

不确定,确定程度很低,留给

执法人员自由裁量的权限很

大的规则。

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

者规定了明确的行为模式行

为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

不允许他们自行协商解决问

题,违反方行为方案的协议时

无效的。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

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

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

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

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商的情

况下,才试用法律规则规定。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题权利、

义务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

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

行设定彼此的二群李玉义务,

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商的情

况下,才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确认性规则:是对在法律调整

之前就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

关系进行评价,用过授予法律

权利和设定法律义务对该社

会关系予以确认并加以调整

的规则。

构成性规则:以该规则的规定

作为产生某行为方式的前提

条件的法律规则,

法律体系:法的内在结构。现

行法律规范的协调性和统一

性表现在:①调整社会管的法

律思想、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

是统一的②普遍性很大的法

律规范在普遍性较小的法律

规范中得到具体化,法律规范

之间存在着纵的等级的从属

关系③法律之剑海迅在这横

的协调、协作关系④法律规范

之间互相联系和互相制约,遵

守、适用或者违反一些法律规

范,会引起法律规范发生作用。

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区别:①

基本构成元素不同②主、客观

方面不同③法律体系比立法

体系

法更稳定④法律体系与立法

体系具有不同的结构

划分法的部的根据:法律调整

的对象、法律调整的方法

法律体系三大部门:公法部门、

私法部门、社会法部门。

公法:体现了社会生活要求集

中、纪律、由上而下管理的需

要。调整特点:以强行性规范

为主,其法律后果是规定带有

惩罚性的行政制裁或刑事责

任;同时,为防止权力的滥用,

设定了权利分工、程序制约等

制度。

私法:体现了社会生活本身有

不受国家权利任意干涉的特

点,体现了经济规律的独立性、

个人生活的自主性等。调整特

点:以意思资质为原则,法律

规范大都采用任意性规范,有

一些强行性规范如物权法的

规范也并非是意思自治的否

定;私法制裁方法是规定民事

责任和采取等价补偿的民事

制裁方法;其价值侧重于自由

和效率,其功能是保证市场主

体的权利、自由和平等,实现

的是纠正的正义;它的调整能

量是自下而上的,与市场自行

调节相适应,主要关系到社会

资源初次分配,也是最进本的

分配。

社会法:公法与私法相互渗透,

一种非私法又非公法、介于私

法与公法之间的法。调整方法:

综合运用自治性调整方法和

强制性调整方法;对弱者的倾

斜保护;法律主体的特殊性;

法律责任机制的创新;社会权

的兴起。

法的渊源:在法的渊源中有特

定含义,即仅指法的“形式渊

源”,也称“法源”是指与法

的创制方式相关的法律规范

的外部表现形式。

制定法:成文法,是指由国家

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

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习惯法:经由权的国家机关以

一定的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

规范性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判例法: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

所作判决之成例,由于此种判

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

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而成为

法的一种渊源。

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

见解或观点

法理:通常是指“事物的当然

之理”或“法之一般原理”,

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

基本精神。

法律效力:“法的效力”是指

作为一种国家中一直所具有

的约束力,具体表现为国家制

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

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

法的形式渊源对主体行为具

有普遍的约束作用,这种约束

作用不以自身的意愿为转移,

并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在在保

障。

法的效力等级:①“上位法由于下位法”②制定程序更严格的法优先③后法优于先法④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⑤授权法优于自定法⑥成文法由于不成文法

法的效力范围:①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机关管辖的全部领域②地方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授权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规章等在制定机关管线的行政区内有效③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其管辖部分区域。

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的有效期间,包括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和无溯及力的问题。

对人的效力:是指一锅法律规范可以使用的主体范围,即对哪些主体有效。表现:①对中国公民的法律效力②对外国人的法律效力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在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和有序。法规汇编特点:①具有一定的系统性②不改变原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也不制定新的规范,因此,它本身并不是创制法的活动,但它往往是法典编纂的必要前提。③根据法规汇编的主体,法规汇编可以分为官方和非官方。

法典编纂:法律编纂,是指在某一部门法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特点:是发的创制形式之一,他不仅是对某一部门法律规范的集中或整理,而且必须根据该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整个法的体系的协调性一级法典编纂特定规则的要求,对原有规范进行加工和变动,废止和修改某些规范已消除互相矛盾、冲突的部分,补充新的规范以填补空白,并协调规范建互相关系。

法规清理: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特点:①对象时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②是法律、法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③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也不修改原有规范的内容,而是依据一定标准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以便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④结果具有法律意

义。

法律解释:就是指对法律条文

所表述的法律规范的内容、含

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等

的理解和说明。对象:法律条

文、法律概念以及其他规范性

法律文件,也就是所谓的法律

文本客体:对象(即法律文本)

的内容、含义,特别是有关立

法意图。原因:①法律解释将

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

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②是

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

和权威的理解与说明的需要

③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

段④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

社会发展之关系的媒介。分类:

①正式解释与给非正式解释

②规范性解释与个别性解释

我国法律解释体制的特征:①

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题的

各机关分工配合②在立法解

释优先的前提下,加强最高司

法机关的解释③重视规范性

司法解释的作用

我国规范性私法解释的作用:

在立法不够完善时,填补法律

漏洞;统一司法适用;在立法

‘空白’处独立式定规则,为

立法及制度改革和创新积累

经验等。

法律推理:通常是指人民逻辑

思维的一种活动,即从一个或

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导

出另一个未知判断(结论)。

特征:①是法律使用中的一种

思维活动②以法律和实施两

个已知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

提,在法律所做出的规定和已

判明的法律事实之间建立合

理的联系,以此为前提推理论

证出适用结果,也就是“以事

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③

运用多种科学方法和规则进

行的④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

论提供正当理由。

法律适中形式推理:是形式逻

辑的推理,即不是对思维实质

内容而对思维形式的推理。

法律适中实质推理:是指在作

为推理前提包含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相互矛盾的命题的情

况下,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

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

问题的推理方式。特点:①是

在法律适中面临两个已上相

互矛盾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

过程。②主要用于解决因法律

规定负责性所引起的疑难问

题,包括上述各种法律空白情

况③必须建立在实物辩证法

的客观基础上④是一种理性

的、逻辑严密的思维活动

类推适用:法律规范的类推适

用,是指适用法律的机关在处

理具体案件或问题的过程中,

由于法律规范本身无明文规

定,因而,比照最类似的有关

法律规定或按照法的基本原

则、精神来进行处理。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不规范

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

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特殊社会关系原因①法律关

系是人与人的特殊关系②法

律关系是人有意识、有目的的

活动③法律关系是收到社会

客观规律制约的活动③是受

到社会客观规律制约的活动。

权利与义务在法律规范和法

律关系中的不同:①法律关系

中的权利与义务是现实的②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

具体的③在法律关系中主体

的权利与义务也是统一的。

法律关系的分类:①一般法律

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②绝对

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③

调整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

律关系④平权型法律关系与

隶属型法律关系。

法律主体的法律性和社会性:

法律性: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是

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与法律

规范的联系构成了法律关系

主体与其他形式的社会关系

主体的区别。社会性:是指法

律规范规定什么人和社会组

织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不

是任意的,而是由一种物质生

活条件决定的。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

能力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作为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必须具有

外在独立性,能以自己的名义

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具有一

定意志自由。这种意志自由在

法律上表现就是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反之,依附于其他

主体,没有外在独立性者,则

不能成为法律关系主体。权利

能力: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权

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

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责任能力:某人因违法而承担

法律责任的能力,他是行为能

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表

现。

法律关系的主体种类:自然人、

组织、国家客体的种类:①国

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

政治好额精神文化利益②物

③非物质财富④行为结果

法律关系的内容:与直接法律

关系概念相关①社会关系的

法律形式,即人们在法律上权

利与义务关系,法律关系仅指

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本身

②披上法律上权利与义务关

系外衣的社会关系。

法律权利: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反映由一种物质生活条件所

决定的行为自由,是指法律所

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

利益所采取的、有其他人的法

律义务多保证的法律手段。特

点:①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

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②他

是权利人实现其利益的行为

③他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

离开义务就五大理解权利,它

必须有义务人的法律义务做

保证,否则权利人的权利不可

能行驶④他确定权利人从事

一定的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

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

法律保呼的。

法律义务:即法律意义上的义

务,他反映着有一定物质生活

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指

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照法

律或者权利要求所必须从事

的一定行为。是保障权利人的

利益的法律手段。就是法律上

的义务的特点在于义务的必

须性. 必为性:1义务人必须

从事或不从事一定的行为,否

则权利人利益不可能得到满

足。二,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

务就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

裁。三义务人到必要行为也是

在一定范围内的超过这一范

围则属于义务人的自由。他有

权拒绝权利人在这一范围之

外的要求。

法律权力与义务的一致性:一、

权利对义务的依赖性。二、义

务与权力的不可分割性三权

力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得

滥用权利。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的条件:包括一、法律,规范

及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

法律,依据;二、权力主体系

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

三、法律法律事实系出现法律

规范的假定所指的事实情况。

由于法律事实而出现产生的

法律后果包括:一、法律关系

的产生,如取得某项财产的所

有权与订立、合同取得、高等

学校入学资格;二、法律关系

的变更,由于企业兼并。造成

原有法律关系主体变更,等等。

法律事实的分类:一行为和事

件二肯定法律事实和否定的

法律事实。三一次性作用的法

律,事实和状态是单一的法律

事实和事实构成。

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有广义和严格意义之分,广义的合法行为是指,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行为某一行为,只要是法律未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广义上的合法行为并不一定是法律上有意义的法律后果的行为。严格意义的合法行为:严格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是指社会关系参加者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特征:一、法律上有意义的(即出于法律的直接调整范围内),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的行为;二、是有益于该社会(如社会主义社会)或至少是五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三、是一定社会必然要求的,希望的或允许的行为;四、是受国家法律所保障的和保护的行为。

合法行为的种类:一、按照法律行为所实现的规范的性质对合法行为的分类。可分为:遵守禁令的法律行为、履行积极义务的法律行为、享有合法权力的法律行为。二、按照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和心理期望对合法行为的分类(1由于深刻理解,并确信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做出的合法行为,如公民积极参加选举的行为,2对法律规定并无全面深刻理解,而仅仅出于对法律规定的服从而做出的合法行为。3行为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却出于对惩罚的惧怕,在法律的强制力之下做出的。)三、按照行为主体的不同,对合法行为的分类自然人的合法行为、法人的合法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合法行为。违法的构成:违法的客体、违法的客观方面、违反的主体、违法的主观方面

社会主义社会产生违法的原因:由于社会主义制度共生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加上剥削阶级思想的影响,国际上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和种种极端的种族主义、恐怖主义的存在,还不可能完全防止某些社会成员发生腐化堕落、违法现象犯罪的现象,所以在社会主义社会永远存在产生违法,犯罪的一般社会原因。

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原则:一、法律责任的合法性原则,二、法律责任的公正性原则三、法律责任的合理性原则。四、法律责任的不可避免性原则。

法律制裁的分类:一、刑事制裁二、民事制裁三、行政制裁(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四、违宪制裁

法律意识:是以社会意识的一

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

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

理的总称。

法律意识于法的关系:一、法

律制度和法律意识作为法律

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受

到经济基础的制约,经济基础

决定着法律上层建筑的性质

和发展变化;二、在二者之间

法律制度是根据法律意识建

立的,而法律制度形成之后又

对法律意识是起着积极的作

用。

法律意识的分类:一、占统治

地位的法律意识与不统治地

位的法律意识。二,法律心理

与法律思想体系。三、单体法

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

法律意识。是职业法律意识和

群众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的作用:占统治地位

的法律意识与不占统治地位

的法律意识,对于社会的经济

基础及政治法律制度起着不

同的作用。占统治地位的法律

意识,是一个国家法律上层建

筑的有机组成部分,对法律制

度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不佔

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则不属

于该社会法律上层建筑的范

畴,总体上讲,对现行法律意

识的消极的破坏性作用。而法

的形成过程中,法律意识有认

识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的作

用。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

意识起到调整作用。

法律文化:法律文化一词,可

以在不同意义上使用。有时他

泛指一定国家、地区或民族的

全部法律活动的产物和结晶,

既包括法律意识,也包括法律

制度、法律实践,是法的制定、

法的实施、法律,教育和法学

研究等活动中所积累起来的

经验、智慧和知识。是人们从

事各种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

传统、习惯。在这种意义上所

使用的法律文化一词实际上

与法律传统的概念是一致的。

有时法律文化一词限于法律

意识领域,而不包括上述含义

中属于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方

面的内容,仅限于一个国家或

民族受到历史条件制约的人

们对法的性质、法在社会生活

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其他法

律现象的看法和评价,是渗透

到法律生活中的思想传统、思

维模式。有时法律文化一词的

含义更窄,仅指法律意识领域

中非法律意识形态的部分,而

不包括随着社会阶级内容的

变迁而不断变动的部分,它反

映了一个民族法律调整及法

律意识的特点。

当代中国法律文化的形成及

其发展: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

建设初期,曾受到苏联法律文

化的很大影响,那些苏联法律

文化中,有不少和高度集中的

经济体制、个人崇拜以及大国

沙文主义等相关联的因素,其

中有些人在不同程度上影响

了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

应当认真反思加以改进。当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的形成,主要是受中国共产党

领导的民主革命、社会主义革

命和建设的影响,中国古代的

法律,文化西方法律的文化和

苏联法律文化,只是作为一种

文化遗产对他发生了作用,我

国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

的民主法制建设和我国社会

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积累的法

律文化,是当代中国法律文化

的主体、主干。我国社会主义

法律文化的指导思想,以及法

律工作要服务人民、便利人民,

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等观

念和制度,集中体现了有中国

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

性质和特点、优点。社会主义

法治理念,是新阶段马克思主

义法学理论中国化在政治领

域中的集中体现,在认真总结

我国法律建设习见经验,借鉴

人类政治文明、法律文化优秀

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的精髓。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

律文化的发展走向,应该坚持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

指导,立足中国,放眼世界,

面向未来,构建、弘扬和传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文化。

马克思主义尤其是科学社会

主义理论对社会主义法的产

生规律的基本看法:一、有关

社会主义制度创建的基本观

点(社会主义制度的产生有其

历史必然性;无产阶级专政的

形式及功能(一、无产阶级专

政不仅仅是暴力,而且主要不

在使用暴力上,二、无产阶级

专政,也不仅仅是政党或少数

人的专政,而是阶级的专政,

是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行动起

来,形式一革命来改变自己命

运的历史权利。发应当以民主

吸纳专政;三、社会主义国家

必须实行民主。) 二、有关创

建和发展社会主义法的基本

观点( (一、社会主义发展生

有其必然性二、革命高于法律,

三、社会主义国家必须重视发

挥法的作用,四、社会主义国

家需要法,并非仅仅是为了对

敌专注;五、社会主义法的未

来命运:对于问题可以理解为

作为国家政权相伴而生的、实

现阶级统治方式的话,将与国

家政权的消亡相伴而消亡;而

作为体现于社会完全依据的、

执行社会公共职能、求助,社

会互通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的晶球手段的法,必将会继续

存在下去又会获得更高、更科

学、更精巧发展。)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新中国

法治的创建:一、革命“两步

走”理论决定了创建社会主义

法的步骤(第一部进行新民主

主义革命建立一个新民主主

义社会;第二部进行社会主义

革命,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社

会。)二,民主建国理论是创

建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指

南;三,“两类矛盾”理论指

明中国社会主义法律调整的

重心;四、毛泽东思想活的灵

魂是创建和发展社会主义法

提供了方法论指引。

法制建设中借鉴人类积累的

法治文明的重要意义?只有

充分吸收人类积累的政治法

律文明的有益成果,社会主义

法律制度才可以更有信心地

宣称自己代表着更高水平的

法治文明。社会主义为了获得

更快的发展,为了能够大限度

的推进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

有必要继承遗以往一切优秀

的政治文明和法律文化成果。

法律就其自身性质来讲,有很

强的工具性,可以分别为不同

的阶级所利用来达到自己的

目的,关键是政权掌握在哪个

阶级手里。即使在旧法社会政

治内容中也包含着一些具有

民主性、进步性、科学性的合

理充分,尤其是世界各族人民,

经过长期斗争所争取到的一

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及相应的

法律措施,对此不能简单地抛

弃而应批判地吸收。我国社会

主义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

对旧法的继承包括很多方面,

这种记仇,要以马克思主义为

知道,有选择的、批判的继承,

选择就发工序和实现社会主

义发展需要的成分,选择性和

新内容的形式;要考虑本族的

文化背景和法律文化成果,要

注意与本国实际状况的结合。

在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发展中,

不仅要注意吸收西方法治文

明的优秀成果,也要注意吸收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合理

成分。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发展:第一阶段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我奠基阶段第二阶段社会主义法治曲折发展和遭受挫折阶段,第三阶段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蓬勃发展阶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发展的特点:一、改革开放前法制建设的特点(政策,而非法律作为社会调整的主要形式;政治运动深刻影响着法律的面貌;法制建设、法律研究受苏联的影响明显;)二,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的特点(以大规模立法为龙头,推进法制建设,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和司法改革;法制改革呈现渐进性特点;法制发展呈现种种不平衡态势;法治中国建设的若干重大难题有待继续“公关”)三,法制发展要自觉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成果。

当代中国法的阶级本质: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人民意志性;二、人民共同意志的形成借助于工人阶级政党的领导;

三、通过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来实现人民的法律意志。四、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需要借助法律和法治。五、法的人民意志性与其阶级性是统一的。当代中国发展的社会主义性质: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特点,二、当代中国发展是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性质之法,三、当代中国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一当代中国法式人民当家作主之法;二当代中国法制促进发展之法;三当代中国法师促进公平正义之法;是当代中国法是促进社会和谐之法;五当代中国法制保障人权之法;)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和自愿遵守性:一、国家强制力,永远是社会主义法的必要标志。二、社会主义法治人民能够自觉遵守的规范。

社会主义法的原则也是成系统的:一:依照其涉及的是全局、整体问题。,还是局部问题,社会主义法的原则,可分为:社会主义法的一般火共同原则,既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中某一部门法的原则,如刑法原则,方法,原则等;社会主义法的几个部门的原则,如所有诉讼法的原则等。二、依照其涉及的,是发的社会关系内容还是法律手段本身,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则又可分为:一般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三,依照其所知道的,是法律调整那一阶段的工作,社会主义法的原则可分为:立法原则、适用法的

原则、法律解释原则,等等。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一般社

会原则:一、反映当代中国经

济发展要求的法律原则。二、

反映当代中国民主政治建设

要求的法律原则。三、反映当

代中国先进文化建设要求的

法律原则。四、反映当代中国

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的法律原

则。五、反映当代中国生态文

明建设要求的法律原则。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专门

法律原则,一、法治原则系依

法治国原则。二、法律面前人

人平等的原则。三、法院独立

审判、公正裁判的原则。四、

无罪推定的原则。五、过错责

任原则。

立法制度:是一国一地区政治

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

包括立法的宗旨、基本原则、

立法权限的划分、不同形式的

立法及立法程序、不同立法的

位阶和立法技术的内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立

法权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的立法

权限:我国有几类地方权力机

关和行政机关可以分别制定

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立法。

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限:民

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有权依照当地的民族政治、经

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

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

立法程序:一、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的问题;法律案的提

案权问题;提出法律案不等于

提出立法倡议或建议也不等

于草拟法律草案。)二,法律

案的审议(一法律案提出后有

列入日程,必须经过一定程序。

二听取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

三、对法律法律案进行审议和

讨论。)三、法律案的通过(一

法律啊,获得通过的法定票数

二法律案通过的方式。)四、

法律的公布(一公布是立法程

序的一部分二,我国法律公布

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

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

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一、

科学立法原则(立法工作,必

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的基本国情出发;立法工作必

须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和可能出发;法的创制工作必

须主观符合客观,加强调查研

究。)二、民主立法原则。三、

原则性与灵活性正确结合的

原则。四、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五、

总结我国经验与借鉴外国经

验相结合的原则。

衡量法律体系是否形成的基

本标准:一门类齐全,骨干突

出;二、层次分明,各司其职;

三,内部和谐,功能协调;四、

体例科学,文字严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的基本特点:一、这一法律体

系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的理论和实践。二、这一法律

体系,凝聚着现代法律文明发

展的成功经验。三、这一体系

在具体制度建构上展示了众

多中国特色。四、这一法律体

系在基本结构上层次分明又

严谨统一。五、对于法律体系

的待完善空间依然很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的构成:一、宪法及宪法相关

法部门。二行政法部门。三、

民商法部门。四、经济法部门。

五、社会法部门。六、刑法部

门。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发

部门。

法的实施:法的实施,是把法

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转化为

现实关系的过程,既把纸上的

法落实为行动中的法动态过

程。

行政执法的特点:一、行政执

法活动具有广泛性;二、行政

执法活动具有单方意志性;三

行政执法具有主动性;四行政

执法活动,具有灵活活、高效

及快速的特点。行政执法的基

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

合理性原则;三、效率原则。

司法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

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

使司法权,运用法律处理具体

案件的专门活动。

特征:一、司法适用主体具有

法定性和特定性;二、司法适

用是连接规范与事实的专门

性活动;三、司法适用具有严

格的法定程序性;四、司法试

用是一种创造性的法律判断

活动。

中国司法的基本功能:一、解

决纠纷,树立权威(一、为纠

纷提供权威裁判;二、裁判是

法院以国家名义形式司法全

活动的结果,因而从裁判权的

设置和属性上看,司法裁判具

有最高权威性;三、裁判过程

中的法律程序具有公开性、中

立性、广泛的参与性等,这就

会使公平公正更加直观,能够

与人们看得见的方式予以呈

现,这些显然也增加了司法裁

判的权威性。四、司法裁判应

当充分考虑中争诉讼双方提

供的理由和事实、法律根据及

社会的正义观和公共道德观

念等因素。五、司法裁判的终

局性。)二、适用法律,发展

规则;三、巩固社会秩序,促

进社会和谐;四、维护社会正

义,巩固国家合法性。

行政适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

及其公务人员,依照法定职权

和程序,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

体的行政相对人或特定事项

的专门性活动。

特征:一、行政适用的主体是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以及国家所授权的组织;二、

行政适用是行政机关的将法

律、法规的适用于具体行政相

对人的特定事项的活动;三、

行政适用是行政机关依照其

职权范围,依照法定程序所进

行的行政权力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一、执

法为民的原则,二、以事实为

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啊;

三、法律适用一律平等的原则;

四、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正确、

合法、及时、合理。

法律监督的意义:一、再发创

制阶段的作用(赋予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

职权,你保证宪法在法律体系

中的最高权威和核心地位,使

其他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

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

触;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高于

同期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

法律文件效力;保证上级国家

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效力高于下级国家机关制定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二、

法律监督在法的实施阶段的

作用(通过对行政执法、司法

和法律实施的各种形式和各

个环节的监督,可以更有力的

保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和谐和国家的长治久

安;通过法律监督可以结合社

会生活的具体情形,进一步协

调和你说个国家机关内部的

权责关系、各个国家机关之间

的关系以及公权力和公民权

利、国家与社会、政府与人民

等之间的关系的;通过法律监

督,可以保证国家机关在法定

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来进行

法律适用活动,避免或减少执

法、司法人员的主观性、愿意

性,从而保障其所做出的决定

的合法性、合理性。)

国家监督的主要方式:一、对立法活动的监督;二、对行政活动的监督;三、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一、中国共产党监督;二、人民政协的监督;三、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四、人民团体和社会的监督;五、媒体舆论的监督;六、公民监督。法律实施效果的衡量标准:一、法律规则--效果性衡量;二、立法目的--效果性衡量;三法律的社会--效果性衡量;四、法律调整的成本--收益信衡量;五、法的总体有益性衡量。

影响法的实施效果的主要意思:一、立法的良好程度影响法的实施状况;二国家执法力量的强弱影响发的实施状况;

三、社会主体道德和守法意识水平影响法的实施状况;四、社会习惯和传统惯性力量影响法的实施状况;五、其他社会治理水平也影响法的实施状况。法治包含内容:法制系即奉行法“律的统治的”治国方略;二、法制依“良法”而进行的治理;三、法治意味着在依法治理的基础上形成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

古代儒家“德治”观:一、在德刑关系中,首先重视道德的作用。二、提倡圣君当政,施行王道,为政以德,以德服人,以德去刑。三、德治与力制直接相关联,礼制是德治的具体化。古代法的法治观:一、依法为本,垂法而至、一断于法;

二、法由君出,刑无等级。三、严刑峻法,厚赏重罚。四、法、术、势紧密结合。法制与法治:一二者所指及关注的重心不同,二、二者与民主政体的联系不同;三、二者的价值追求不同;中国实行依法治国法律的重大意义:依法治国,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有助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提升国家名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有助于为和谐社会提供最稳定,而富有创造力的社会治理方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创新,创建富有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的法律文明;有助于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变,使其通过依法执政二始终保持其生命力,保持其引领中华民族走向复兴的先进性。

中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

涵:一、依法治国是人民的依

法治理;二、依法治国是党领

导下的人民治国;三、依法治

国要确立宪法的至上性和权

威性;四、依法治国是依“良

法”治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的核心要义:一法治的基本定

位: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和根

本原则;二、法制的社会基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三、

治理的基本理念:三者统一;

四、法治的基本格局: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五、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式。

法制形式合理性标志:法的形

式和理性要求法律具有形式

方面的某些特征和品格,才符

合法治原则的要求,如法要具

有一般性、公开性、明确性、

稳定性、可循性、可塑性、体

系性等特点。

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基本要求:

一、司法活动不受干涉。二、

注重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司法

公正。三、裁判合理合法有句。

四、法律职业专门化。五,司

法便民、利民。

法治的制度和理性标识;一、

立法制度民主、科学;二、司

法制度公正、独立;三行政权

严格依法运行;四、监督制度

高效、权威;五、基本人权体

系完整。

法治的价值合理性标志:一、

人道尊严;二、人民民主,三、

限制公权力;四、公平正义。

培育国民法律信仰的途径:一、

立法力求良善。二、国家严格

公正执法。三、充分发挥国家

公职人员的引领作用。是注重

法制宣传教育。五、注重多层

次、多领域的社会治理。六、

发挥公民道德建设的积极作

用。

社会主义法对生产力发展的

影响:一、通过法律权利和义

务的恰当安排来激发人的创

造性活动;二、为生产力诸要

素的合理配置和安排提供制

度保障;三、通过法律可以尽

量抑制生产力发展中的负面

因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关系

对法的决定性:表现在一、生

产关系决定着初级阶段法治

的性质、基本内容及价值指向;

二、生产关系决定了初级阶段

法制协调和平衡多元利益的

特点;三、生产关系的具体形

式影响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的结构及特点;四、生产关系

对法的决定性并不排斥其他

社会因素对发的多方面影响。

社会主义法对生产关系的反

作用:一积极方面,法确认、

保护和促进初级阶段的生产

关系二、消极方面看,僵化过

时的法律会阻碍经济关系的

正确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

济:一、厉行法治是市场经济

不断扩展的制度性条件。二、

法治的品质和调整能力,是指

能够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

要。三、法治的真正确立必然

依赖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

展。

社会主义法制对市场经济的

保障和促进:一、法制促进市

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稳定发

展;二、法制保护市场主体的

平等地位及合法权益;三、依

法进行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四、

法律有助于抑制市场经济对

基本社会价值和利益的侵害。

市场经济对社会主义法治的

促进:一、市场经济激发人们

追求权利和自由的法律积极

性;二、市场经济造就了一支

从外部约束政府权力的经济

力量;三、由市场经济推动所

形成的丰裕社会有助于法治

原则的落实。

依法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

制度:一、在法治框架下,巩

固和壮大公有制经济的主体

地位;二、在法治框架下鼓励、

支持和引导保障非公有制经

济的发展。

依法促进经济的科学发展:一、

依法治原则完善关于政府经

济管理职能优化的法律机制。

二、依法制原则,完善关于经

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法律机制;

三、依法治原则促进经济发展

的人本性;

依法完善开放型经济体系:一

法治是健康的对外投资环境

的重要部分;二、参与国际法

制的构建,并进行相应国内法

制改革。三、法治有助于保障

我国的经济安全和经济独立。

四、依法矫正开放型经济发展

中的负面因素。

以法治凝聚共识,促进改革进

程:一,促进自上而下改革和

自下而上改革两种方式的结

合。二,促进改革、发展和稳

定相协调,实现稳定与改革、

发展的良性循环。三、有助于

减少渐进式改革的弊端。

现代政治民主的基本含义:一、

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二、国家

权利的有限性;三、尊重少数

民族决策机制和程序;四、保

障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民主

权利和自由;五、贯彻法治和

宪政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特

点:我国民主政治的社会主义

性质集中表现,为他坚持人民

的主体地位、坚持真正的人民

民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这

可以更彻底的、更真实的实现

现代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对法治的积极

作用:一、从民主作为国家制

度来看,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前

提和基础;二、从民主作为公

共决策机制来看,民主有助于

提高立法质量;三、民主有助

于提升公民的权利自由意识

和守法意识;是,发扬民主有

助于通过约束权力而促进法

治。

社会主义法制对民主的积极

作用:一、确认和保障社会主

义民主的基本政治制度;二、

保障和促进公民广泛的民主

权利和自由;三、法制促进对

国家权力的制度性约束。四、

法治有助于弥补民主制度的

内在缺陷。

政策:系政治策略,通常是指

一定政党或其他政治组织,为

达到一定时期的政治目标、处

理国家事务及社会公共事务,

而提出并贯彻的路线、方针、

规范和措施的总称。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

一致性和区别:一、社会主义

法律,执政党的一致性主要表

现在:他们都产生于,并服务

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

都体现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

要求;他们的基本指导思想和

价值取向是一致的;他们所追

求的社会目的,从根本上说也

是一致的。二:社会主义法与

执政党政策的区别:二者意志

属性不同;二者表现形式不同;

二者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

不同;二者的稳定性程度、程

序化程度不同

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

联系:一、执政党政策是社会

主义法的核心内容,二、社会

主义法是实现执政党政策的

工具之一;三、执政党政策的

良好实施能够促进发的实现。

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一、依

宪执政,执政党要以宪法为最

高准则。二、依法进入国家政

权组织,掌握和控制国家权利;

三、领导立法,注重通过立法

来实现党的意志;四、保证执

法,支持、监督各类国家机关

依法尽职尽责;五、带头手法,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

内活动六、形成完善的党内法

规体系。

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关系:一、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二、依法治国水平的提高,促进依法执政;三、政党行为的法律化是依法治国的内在

要求。

切实推进依法执政:一、强化党务活动的合法性;二、在法治框架下理顺党与国家机关

的关系。

完善民意表达和协调的法律

机制:一、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二、完善协商,民主法制机制。

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的

法律机制:一、积极推进权力运行的公开化;二、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三、通过独立司法机制,强化对权力的制约;

四、健全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法治机制。

在法治框架下扩展民主自治:

一、完善民主区域自治制度;

二、依法扩展基层民主。

社会主义法治与道德的联系:一、社会主义发展必然有其道德基础;二、社会主义法的道德基础,取决于经济基础;三、社会主义法反映社会主义道德;

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

区别:一、二者的形式方式止痛;二、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

三、二者的作用机制不同;四、二者调整对象和范围不同。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辅相成:一、依法治国需要借助于道德支持;二、法律与道德相互配合才能达到良治;三、道德调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

补法律调整不到位的缺陷。

我国法律为什么一方面提倡

唯物主义,反对迷信,另一方面,又要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一、宗教信仰属于思想领域的问题,对的思想问题,采取简单的强制办法是不能

奏效的。二、宗教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与民族传统和生活方式有关。三:实践证明,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不但不会削弱社会主义制度

和共产党的领导,而且有利于社会和谐;反之,在宗教信仰问题上处理得不好,就会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

你法治方式推进文化建设:一、以宪法法律为文化体制改革

提供制度支持;二、借助于法制为文化发展营造更宽松的

自由环境;三、借助于法制促进科学技术的更快发展(一依

法完善对科学技术发展的组

织和管理;二通过法律调整,促进科技成果的开发、保护、

合理使用以及推广;三法对科

技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后果有

抵制和防范作用。)四、借助

于法制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五、借助于法制提高公民

道德素质。

法治与和谐社会建设:一、社

会建设的目标:构建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二、和谐

社会建设对法治的推动作用

(一和谐社会建设本身就包含

着对法治的诉求;二其他方面

的和谐社会建设都与法制治

理密切相关;)二、法制建设

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积极意义

(一法治通过保障社会的安定

有序而促进和谐;二法治通过

激发社会活力,而促进社会和

谐;三法治通过实现公平正义

和社会诚信,而促进社会和谐;

四、法制通过推进民主治理,

而促进社会和谐;五法制通过

促进诚信、友善而促进社会和

谐。)

借助于扩展民生权利促进民

生改善:一:保障国民的平等

发展权;二、尊重和促进劳动

者的劳动权;三、尊重和促进

国民的公平教育权;四、促进

国民的社会保障权利;五、保

障和促进国民的健康权。

依法强化国家民生保障义务:

国家权利的定位与民生保障

(国家作为实现民生权力的

义务主体,即承担着尊重、促

进、保障和实现民生权利的重

要责任。):国家保障民生义

务的方式(一合理配置教育资

源,促进教育公平和均衡发展;

二保障和促进就业的制度;三

完善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制

度;四完善公共财政方面的法

律制度,尽快实现基本公共服

务均等化;五完善有关全国覆

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的法律制度;六建设覆盖城乡

居民的基本卫生保障制度;七

依法完善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服务。)

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原则:一

党委领导二政府主导三社会

协同四公众参与五法制保障。

完善维护群众权益的法治机

制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一、健

全群众利益诉求的通畅表达

机制;二、健全社会矛盾纠纷

排查和预警机制;三、构建多

元化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社会自治的形式:一,职业团

体自治;二社会团体自治

法与社会组织规范的关系:一、

二者相互协调,相互支持。二:

二者各行其是并行不悖。三、

二者相互冲突,互相抵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的基本要求:一、尊重自然、

这样自然和保护自然是根本

理念;二、以科学发展理念,

带动生态文明进步;三、建设

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

型社会;四、注重与机制制度

的改革创新来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拓展法治的生

态之维:一、生态文明建设,

激发法律制度的不断创新(一

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催生

出新的法律部门;二生态文明

理念,影响着立法目标和地方

终止的调整和更新;三进一步

充实现有的法律制度安排。)

二、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法律

价值观的生态化转向(一,促

使人们反思个人主义的权力

观;二在法律政治价值体系中,

充实生态正义或环境中的理

念。)三、生态文明建设带动

法律意识的丰富;四、生态文

明建设,促进全球生态环境法

治的扩展。

以制法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一、将法制思维融入生态

文明建设全过程之中,二、在

宪法中充分体现生态文明理

念,三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立

法体系。四完善生态环境保护

的执法体制和机制,五强化对

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保障,六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全民参

与。

完善生态环境立法体系:做到

一、更多的体现低碳发展、循

环发展、绿色发展、可持续发

展的立法理念,努力保障生态、

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利用。二、

更加重视生态环境优先和生

态修复的理念。三、更注重强

化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在从机制上保障政府加强监

管、提高监管规制能力的同时,

也要注重对政府懈怠职责、不

作为、乱作为党行为与监督和

有效的约束,保障环境监督体

制、机制更加有效、权威。四、

注重丰富,国民党环境权力体

系,促进环保方面的公众参与。

五、客服立法中的部门本位主

义、利益集团扭曲立法、地方

保护主义等因素,保障法律的

公正性。六、注重制度机制的

切实可行,改变立法的出书、

空泛,要注重实体法律程序发

的配合,尤其要注重完善罚则,

设置更科学、合理的法律责任,

是惩罚措施,足以震慑违法犯

罪。

完善生态环境立法体系:要求:

一、要统筹自然资源立法、生

态保护立法、环境保护立法、

行业性立法、产业立法的,使

得他们之间立法理念统一、制

度设计相互协调。二、要统筹

生态、环保法律与民法、商法、

刑法、行政法、税法、金融法、

诉讼法等法律中涉及生态环

保的各项内容,使得不同的法

律手段都得到充分的运用,形

成发法律治理的合力。三、要

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

立法与地方立法,要在中央立

法的空间下,充分发挥地方的

立法,积极性和主动性。四、

要加强地方立法之间的区域

性立法协调。五、国内法律国

际法的统筹协调。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体

制和机制:一、改革生态环境

保护管理体制,综合执法力量,

建立和完善严格监管所有污

染物排放的统一管理制度,也

提高环保执法机构的独立性。

二、建立和完善生态功能区的

监管制度,加强主体功能区规

划的实施监督;健全国家自然

资源资产的管理体制,晚上自

然资源的用途和监管体制;完

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健全,

环境污染,举报制度等。三、

建立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

开展跨行政区执法合作、跨部

门联动执法等。四、完善污染

物排放许可制度,实行企事业

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

度,推进行业性和区域性污染

物总量控制制度;及时总结排

污权交易试点的经验,完善排

污权交易的各项制度、机制等。

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司法

保障:一、依法严惩污染环境、

破坏资源的形式犯罪。二、依

法及时审理环境资源保护民

事案件。三、充分保障当事人

行政诉讼权。四、推进环境民

事公益诉讼。五、推进生态环

境审判方面的司法改革。

依法促进对于生态文明建设

的全民参与:一、依法促进国

民生态环保意识水平。二,依

法促进公民的环境参与的权

利。

自考5677法理学小抄.自考笔记.自考预测押题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法学绪论 1、释义: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1)法是社会科学,具有科学性。 (2)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 法学产生的前提,一般地说就是:第一,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第二、社会上已出现了专门研究者。 (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的法学有那些区别? 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它与以往的法学具有原则的区别。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第三、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她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2、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 法学有悠久的历史,它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深化为专门的学问和学科的。 法学一词,源自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期的拉丁文。 不过,在法学究竟是什么样的学问或学科的问题上,至今信用证有种种歧视。同人胶所处环境和所受传统的影响联系在一起。这些见解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都把法学同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联系起来;而其差异,则主要是由两大法系的不同传统,对其法学学人产生不同影响所造成的。 在中国古代,法学曾经是关于刑名法术的学问,故称“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后来,中国古代法学在很长时期里主要采取了律学的表现形式,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官方注律为基本形式的律学。 在当代中国,关于什么是法学的问题,一般都认为:法学,又称为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法学界权威人物

法学界权威人物 中国当前的法律权威和领导者 ? 法学理论 张文显朱苏力何维方葛弘毅舒沈国英宗灵孙笑侠卓袁泽李步云刘左祥傅子堂孙国华辛春莹郭道辉郝铁川卢世伦史泰丰王成光朱京文李林李龙刘汉谢晖 法律史 曾张宪义金范吴陈数何华勤陈盛清范忠信元秋吴悠杨建英一凡杨永华于荣根韩延龙怀肖丰霍存福刘海年倪正茂高亨浦建朱勇 宪法和行政法 周业忠、徐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金光、蒋碧欣、蒋明安、罗浩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书一、莫、蒲增元、童志伟、、王、、肖、杨海坤、袁书鸿、张广波、朱伟、 刑法 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楚胡爱芝古贺小荣炳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区新九阮七林苏晖俞康叔华张志辉周道銮卢建平王佐甫何鹏姜伟孙乾 民商法

江平、梁辉兴、吴汉东、王立明、孙显忠、王卫国、、郑、、、、刘春田、、史少霞、史玉卓、秦有图、顾红云、郭明瑞、龙逸飞、吴焕宁、夏银兰、许、杨大为、、杨振山、马俊举、沈、吴昌珍、范健、尹田 诉讼法 江陈为广众徐景春范崇义龙宗智陈瑞华陈卫东边陈建林桂明谷董培荆韩朝刘家星沈大明宋英辉谭氏桂堂威建天平安王建王建王建王建王建汪建成王亚信杨荣信张卫平周国军左卫民谭兵李浩昌义严段崔民 经济法 杨子欣、李昌齐、刘龙恒、刘文华、齐多军、邵建东、史济春、杰夫、张守文、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国际法 韩德培、曾、梁、余劲松、陈安、董立坤、龚仁人、王春、李双元、刘南来、饶格培周仲海 军事法 丛文生,顾德新,李昂图,张

世纪初的中国法学家学派 (1)所谓的红色学派法学家是一群在学术上已有建树的法学家,他们的学术理论受到高度评价他们可以在30多岁时成为博士生导师。主要代表有中国人民大学的、、,北京大学的吴,武汉大学的等。 (2)所谓黄学派法学家是指能够把法学研究成果转化为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效地推动中国政治、经济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法学家。他们善于联系实际,运用法律原则批判现实,关注民生,倡导改革。他们不仅著作丰富,而且分量很重。在他们的代表作品中,他们经常用黄金语言表达他们的主要观点和主张。主要代表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中国法律杂志的郭道晖、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梁慧星等。(3)所谓紫派的紫法学家,是指比红法学家更红一层的法学家。 紫法学家的特点是他们参与改革但不主张改革。他们经常从更正统的角度解释、论证和宣传现有的改革措施和理论。它们经常被紫色的光环所包围。他们在政治上受到高度重视,经常参与重要法律的起草。他们也有非常重要的学术地位。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有学术职位,如博士生导师、总裁、董事会主席等。他们还经常主持编写国家教材。紫色法学家的另一个特点是,他们往往对他人(尤其是年轻人)的探索持批判态度,他们的批判往往以政治批判为主,以学术批判为辅。1996年的所谓“小南事件”就是这一特征的重要体现。②最有代表性的紫色法学家是张广波张广波,大连海事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教授,专攻宪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法理学重点笔记 (约占卷面分值的10%一12%) 基本要求 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节:重点难点 一、法的本体 (一) 法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的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

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 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表现为: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表现在:?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法的自身特点所带来的有限性。法有主观意志性、概括性,且讲究程序,不能具体、迅速、及时地解决问题。?实施法律受人员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二)法律价值 1、法的价值的含义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什么是你的贡献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读后感 市中院研究室何肖琬 “什么是你的贡献?”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教授在他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中,向法学界提出了这一哈姆雷特式的诘问,相信每一个有学术良知的法学家都会在这个问提上作长久而凝重的停留,拷问自己的学术贡献。 那么,苏力自己对法学界的贡献是什么?他从美国留学归来,给我们带回什么法律理念?笔者认为,苏力的价值在于,他没有一味地强调法律移植的重要性,相反,他在法学界强烈主张法律移植,引入西方法治文化的呼声之下,以社会实证分析的视角,独树一帜地提出“本土资源说”,主张挖掘本国“民间法”的法治资源,建构本土化的法律体系,探索有本国特色的法治之路。 苏力的理论明显是受了德国历史法学派萨维尼、梅因以及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影响,认为“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吉尔兹语),促使法学界重新反思法律移植的可行性,并认识到“民间法”的存在及其潜在意义、“本土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我们对于照搬外来法律,失去民族特色的危险性有了一定程度的警觉和认识。一种非主流法治思想的出现,产生了法治“国际化”及“本土化”两种思潮的交锋、碰撞,也对促进中国法理学的多元化和法学的争鸣,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一点,对于目前幼稚、不成熟、缺乏争鸣的法学界而言极

为可贵。 更重要的是,苏力为我们展示了一种新的研究方法和思想进路:语境论,提示我们从“当下语境”的视角中理解法律制度与社会。对于当前过于热衷“宏大叙事”、思想进路过于单一化的法理学界,苏力的视角显得另辟蹊径,别具特色(尽管笔者未必同意他诸如“本土资源”、“送法下乡”等论著中的具体观点,也不能同意他在运用吉尔兹的哲学理论对中国本土案例进行剖析时的简单套用)。从方法论层面而言,就是小切口,深分析,对文本与现实事件进行再阐释。比较成功的例子是他对古代包办婚姻所展开的社会—制度学分析(参见《苏力:制度变迁中的行动者——从梁祝的悲剧说起》)以及对延安“黄碟案”的法理学梳理,分析之深入细致,论述之鞭辟入里,实乃法理学思辨模式的经典范例,无论是在方法论上抑或是在逻辑推演上,都极为出色,几乎可以算是当代中国法理学研究范式的一次革新。 但不得不指出,苏力作为一个中国法学家,他捕捉问题的意识,他发掘社会事件蕴含的法学要素的角度,他的思维习惯和逻辑推理过程,都是如此地与众不同——既远离了他的法理学同伴们,也远离了中国当下的具体国情和目标——现代化的演进以及法治化的构建,甚至,在法律基本知识的把握上,苏力还存在着缺陷乃至硬伤。可以说,尽管苏力声名显赫,但他充满个性和个人色彩的法理学却是边缘化的,并非当今法理学的主流和中心。在法律至上等法治理念尚未树立的今天,高举解构法治旗帜的后现代学说显得极为不合时宜。毕竟,当代中国的意识形态里面,更缺乏的是思想资源是建构性的自由主

【最新2018】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推荐word版 (2页)

【最新2018】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推荐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 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呢?下面为大家带来了法理学读书笔记范文,仅 供参考~ 用了几天的功夫,读完了苏力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这本书(尽管这本书并不算是新书了,早在201X年年底已经出版,但是居然一 直没有兴趣翻开来过,也是很惭愧的事,或许人和书的结缘也需要过程吧!)。 感觉除在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相关问题方面有所启发以外,还有一个意外的收获,那就是可以作为我阅读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最好的导读。 波斯纳的这本《法理学问题》,也是由苏力翻译的,早在1994年——也就是十年前——就已经出版。而我得到这本书的时候是1996年的春天(那是大学 时代两个朋友合送给我二十岁的生日礼物,至今翻开书来,里面当年那张小小 的生日贺卡还在,使我能时时重温青春岁月以及温馨友谊),至今也有八年之久的时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我都没有读完过这本书,甚至是它的十分之一都 没读完过,遭到相同命运的,还有书架上的波斯纳的一套《法律的经济分析》(不过,这套书稍微好一点,因为它要被我时时翻阅当字典,当注解的出处)。 当然,显然地有我不勤奋以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缺乏学术兴趣和热情的原因。不过,我认为还是有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我读不懂它。也记得曾很期盼 地打开它,但是,我先前一直认为它太零碎,和我以往的阅读经验和学习 进路相比是迥异的。因此,在好几次打开又困惑的情况下,我放弃了想通读它 的打算。 但是,这次真地不一样了。在苏力的《送法下乡》中,他所使用的经验材 料倒丝毫不使我感到惊奇。其实,我想,不止是我,任何一个稍微有些中国农 村或者小城市生活经验的人;或者任何一个还比较关注这些问题,以前曾多多 少少有过类似问题阅读经验的人都不会感到太惊奇。这些材料如果说是苏力调 查得来的,还不如说是天天都生长在我们身边的,甚至,它就是我们的生活世 界本身。真正启发我阅读兴趣的,而且,也如同苏力写作时所希望的,真正让 我感觉受到“智识的挑战”的,是他的分析,他对这些我们先前就已经很熟悉 的材料的独特解读。我不能不承认,这种解读的视角吸引了我,也打破了我的 通常的解读习惯和分析习惯。我们通常的分析习惯是什么呢?带着观点看问题,在看一个实际问题时,我们是用早已形成的观点去不断地型塑它,用苏力的批 判来说,就是“先验的”而非“经验的”。其实,我们看实际问题,是要发现 里面的问题所在,用一个早已形成的观点去看问题,恐怕实现不了我们的初衷,而只能是一遍又一遍地强化我们对头脑中已有观点的肯定,这必然造成一种认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 第一节法律技术方法的概念 一、法律技术方法的概述 1.法律技术方法,亦即常说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2.法律方法的特征 ⑴专业性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存在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思考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⑵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是法律职业者判断是非的标准 ⑶实践性 ①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 ③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二、法律技术方法的分类 (一)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 2.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属于官方解释或有权(有效)解释 3.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⑴法律解释是抽象的行为标准,具有概括性、相对稳定性的特征,而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却是具体的和千差万别的 ⑵法律词语、术语、概念经常具有多种含义,所以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就会发生分歧。为了消除分歧,就需要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 ⑶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改革时期尤其如此。有些新情况、新问题无需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修改法律、法规来应对,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 (二)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是人们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2.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三)法律论证 1.法律论证是指在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主张的情况下,通过论述一系列理由来说服其他人接受其中最佳主张的活动 2.法律论证的特点 ⑴社会性 社会性是针对论证的性质和目的而言的,即并非自我的内心思维活动,而是在多元化社会背景下说服他人或社会公众的社会活动 ⑵说理性 说理性是指论证的内容在于通过陈述一系列的理由影响他人的思维并使他人接受 ⑶言辞性 言辞性是指论述的手段,即论证必须通过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表达来陈述理由 ⑷论争性 论争性是指论证的过程,即为了说服对方、决策者(如法官)或公众,论证必须经过一定的公开程序,反驳和否定

法理学讲义大纲

第一讲何为法律 视频1、2 一、制定法 二、习惯法 三、法理与情理 四、自然法 五、权限内的裁量 六、定义之争 第二讲法律的功能及特点 视频3、4 一、功能 二、法律的功能 三、法律的特点 四、后果主义 第三讲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于复仇)视频5、6 一、三种规则遵守方式 二、复仇 三、复仇的弱点? 四、复仇弱点之校正 五、制度化的复仇 六、法律的发生

第四讲法律的起源( 视频7、8 一、前提条件 1.劳动分工 2.剩余劳动 3.国家分工? 二、新问题 1.代理问题 2.信息问题 3.意识形态问题 第五讲法系问题 视频9、10 一、法系作为法理学问题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 三、大陆法系的制度优点 四、英美法系的制度优点 五、中国在法系上的制度选择 第六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1、12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度

第七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3、14 一、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 第八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频15、16 一、针对的问题(背景) 二、什么是社群 三、主要观点与主张 四、社群主义的理论困境 五、社群主义法学的实践难题 六、中国的社群主义问题 第九讲利维坦法理学 视频17、18 一、问题 二、被遗忘的利维坦 三、现代民族国家的利维坦问题 四、人治到法治 五、法理学 中国的经验

第十讲利维坦问题 视频19、20 三、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的利维坦问题 四、利维坦之后(从人治到法治) 魅力型政治 传统型政治 法理型政治 五、经验总结(利维坦法理学) 第十一讲职业主义法理学 视频21、22 一、职业 二、职业主义及其发生 三、核心主张 1.法律的治理 2.司法独立 3.法律形式主义 4.法律论证及推理 第十二讲法律与经济(以传统农业社会为例)视频23、24 一、概述 二、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与社会组织 三、制度需求 四、法律制度供给

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 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2.法的历史类型的种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上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并非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其他划分方式 (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6)我国的不少学者将法划分为自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专制与民主的法等。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法理学法的作用与价值复习笔记 一、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一)法的作用分类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二)法的规范作用的种类{重点掌握} 1.指引作用: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 ①个别性指引;②规范性指引。 (2)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 ①确定的指引(义务性指引);②不确定的指引(权力性指引)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教育作用: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 4.预测作用: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5.强制作用: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三)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一般掌握} 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法的社会作用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 1.三个领域: (1)社会经济生活(2)政治生活(3)思想文化领域 2.两个方向: (1)政治职能(阶级统治的职能)(2)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 (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反对法律万能论){重点掌握} 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 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 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二、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与意义{一般掌握} 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规范体系(客体)有哪些为人(主体)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简而言之,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有用性。 2.法的价值的意义 具体而言,法的价值这一范畴包含如下意义: (1)同价值的概念一样,法的价值也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2)法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于人们而言所拥有的正面意义。 (3)法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更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 (二)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在2008年的大纲中已经被删除了,但它是理解许多法理学问题的关键,故在此加以说明。 1.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含义 价值判断,是指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人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足人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角度予以分析,从而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的问题。 事实判断,是指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在法学思潮上,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三类:规范分析方法,以凯尔森所创的纯粹法学为代表;社会实证方法,以法社会学为代表;历史实证方法,以历史法学为代表。 2.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区别: (1)判断的取向。价值判断是作为主体的人所进行的相关判断,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别;事实判断是以法律制度为判断的取向,判断的维度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事实判断应尽可能做到“价值中立”。

法理学笔记-重点

新编法学教程复习笔记 1.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①法的本体; ②法的运动; ③法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2. 法学,又称法学或者法科学,是以法现象及其发展规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社 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3.法学的性质: ① 具有科学性,它属于社会科学,因为运用法来管国家和社会,是有规可循的; ② 具有阶级性,因为法的产生是与阶级的统治要求直接相联系的,法学产生于统治 阶级有效运用法实现统治的要求。 4. 法学的职能: ① 意识形态的职能; ② 认识论的职能; ③ 应用的职能 5. 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又以文字的表述和记载为重要条件。 6. 社会是由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所组成的有机体。 7. 社会调整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为建、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对集体 的或个人的社会为按照一定规则进指导、管、监督和制约的活动。 10. 法产生的主要根源: ① 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的发展; ② 法产生的政治根源:由于社会分为益用、甚至对的阶级,少数奴隶主阶级 的统治取代原始的民主管。原始的氏族制最终被一种驾于社会之上的由职 业官所组成的,以有组织的为基础的特殊公共权所代替; ③ 法产生的文化根源 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

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 会规范的变革。 11. 法产生的一般规: ① 法的形成表现为由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的过程; ② 法的形成经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 ③ 法的形成经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混沌一体到逐渐分化独的过程。 12.法产生的标志: ① 国家的产生;②权和义务的划分;③解决纠纷的专门机关的出现 15.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为规范的总称;狭义 的法,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 。 16.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为规则,它包括法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 范、社会规章、习俗礼仪等。 17.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 ①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所谓制定,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按照一定 的权限和程序,创制成文法;所谓认可,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根据其需要,由国 家机关承认在社会上早已存在并起作用的某些为规则(如风俗习惯、宗教信条、 道德礼仪等)为现的法规范,赋予法效,如判法、习惯法。 ② 法以权和义务为基本内容。所谓权,亦称法权,是指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人 们可以从事某种为的权能;所谓义务,亦称法义务,是指法所规定的人们必须 某种为的责任。

法理学(朱苏力)讲义大纲

第一讲何为法律视 1、2 一、制定法 二、习惯法 三、法理与情理 四、自然法 五、权限内的裁量 六、定义之争 第二讲法律的功能及特点 视 3、4 一、功能 二、法律的功能 三、法律的特点 四、后果主义 第三讲法理学问题(法律起源于复仇) 视 5、6 三种规则遵守方式 复仇 复仇的弱点?

复仇弱点之校正 制度化的复仇 法律的发生 第四讲法律的起源( 视 7、8 前提条件 1.劳动分工 2.剩余劳动 3.国家分工? 二、新问题 代理问题 2.信息问题 3.意识形态问题 第五讲法系问题 视 9、10 法系作为法理学问题 二、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特点 三、大陆法系的制度优点 四、英美法系的制度优点

五、中国在法系上的制度选择第六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 1、12 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度 第七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 3、14 基本观点 二、自由主义的多种形态 三、法治 四、自由:消极与积极 五、自由的限 第八讲自由主义(个体主义)视 5、16 针对的问题(背景) 二、什么是社群

三、主要观点与主张 四、社群主义的理论困境 五、社群主义法学的实践难题 六、中国的社群主义问题 第九讲利维坦法理学 视 7、18 问题 二、被遗忘的利维坦 三、现代民族国家的利维坦问题 四、人治到法治 五、法理学 中国的经验 第十讲利维坦问题 视 9、20 三、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的利维坦问题 四、利维坦之后(从人治到法治) 魅力型政治 传统型政治 法理型政治 五、经验总结(利维坦法理学)

第十一讲职业主义法理学 视 1、22 一、职业 二、职业主义及其发生 三、核心主张 1.法律的治理 2.司法独立 3.法律形式主义 4.法律论证及推理 第十二讲法律与经济(以传统农业社会为例)视 3、24 一、概述 二、传统农业社会的经济与社会组织 三、制度需求 四、法律制度供给 五、儒家思想(意识形态)作为制度 六、弱点 第十三讲现代化与法治 视 5、26

【精品】2019年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

法理学期末考试笔记

一、名词解释 1、法学 2、法理学 3、法 4、法制 5、法系 6、法律体系 7、法律移植8、法的渊源9、法的部门10、法律解释 11、法律事件12、法律13、制定法14、法规清理15、法规编纂 16、法规汇编 二、填空题 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 2、法律实践中最能体现逻辑学知识的运用是。 3、从认识论的角度对法学体系所作的划分中,法理学属于法学。 4、法的要素包括、和三种基本成分。 5、法律规则有着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和三种因素。 6、法律后果分为和两种形式。 7、狭义的法律由制定颁布。 8、行政法规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9、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适用于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称为。 10、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主要有、和。 11、我国法的对象效力范围采用的是结合主义原则。 12、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是。 13、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为和。 14、法是以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15、从法的一般原理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和。 16、过错包括或。 17、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和。 18、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19、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0、平权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21、法律关系是由、和(或权利和义务)三要素构成的。 22、法律上所使用的“人”的概念主要包括和。 23、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称为。 24、从宏观上看,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包括、、和。 25、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26、法律事实一般可分为和。 27、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是。 28、法的起源是随着的产生而出现的。 29、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的长期过程。 30、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即、、和 。 31、法系是依据法律的和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 32、按照法学界的通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分为和。 33、从法律的结构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形式。 34、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约束力。

朱苏力的演讲风采

朱苏力的演讲风采 在当代中国法理学界,朱苏力也许是影响最大也最具争议的学者之一了,不仅它的学术,他的演讲也受到广大学生的追捧。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些朱苏力的演讲风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朱苏力的演讲风采 一、主题鲜明,句句扣旨 主题是演讲的灵魂。所以,演讲者所讲的话题要明确突出,不可含含糊糊,似是而非;对所要阐述的观点和主张,态度要明朗清晰,爱憎分明,决不可吞吞吐吐,模棱两可。这样,听众听完演讲之后,才能理解和接受你的观点,从中受到启迪和教育。在给北大法学院即将毕业的研究生做演讲时,朱苏力这样讲道: 珍重自己,并不只是珍重身体,更重要的是要珍重自己的才华。在未来的航程上,最危险的并不是漩涡、暗礁、惊涛、骇浪,而是古希腊神话中的塞壬女妖,她用迷人的歌声诱惑那些无畏的水手,最终导致过往船只触礁沉没。而这种诱惑,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间,可能尤为突出。社会旧有的控制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功能失调,现代的以法治为中心的社会控制体系尚未完成,因此在这一时期,种种诱惑可能驱使你们用自己的才智以各种名义、甚至以法治的名义干一些不道德的事、违法的事,龌龊的事、卑鄙的事。有的人可能会想,这件事即便做了,也可能不会被抓到,不受惩罚,但是我必须提醒你们,有许多事,如果你的良心不能认同,就一定不要做,一定不能做。 这段话紧紧围绕着"珍重自己"这个主题展开论述,旗帜鲜明地告

诫学生们不要做有悖于良心的事情。他先是以古希腊神话中的人物为例,说明了在以后人生的道路上,我们要经受得住一些无形的但是危害性极大的诱惑;之后,为了更强有力地证明观点,以"种种诱惑……甚至以法治的名义……也可能不会被抓到,不受惩罚"这一递进句式,从反面论述,将造成一些人做出没能"珍重自己"行为的可能性一一列数,把丑话说在前面,起到了启发警示的作用。最后语气坚定地说:"如果你的良心不能认同,就一定不要做,一定不能做",进一步突出强化了演讲的主题,做到了观点鲜明,态度明朗,从而取得了良好的演讲效果。 二、条理清晰,言之凿凿 演讲不讲求条理性,语序杂乱是不行的,演讲者必须合理安排演讲内容,做到言之有序,条理清晰,这样听众才能对演讲的内容有一个清晰的认识。朱苏力在题为《第一个梦想成真》的演讲中曾这样讲:学习不仅仅是读书和上课。不要把学习仅仅当作一项任务,或是为了分数,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而谋杀了你生活的快乐。我说过,不要追求"刻苦"学习,而是要"发现你的热爱"。学习应当是一种享受,一种生活的常态。这里有许多智慧的老师,不仅有本校的,而且有外校的;有许多精彩的讲座,不仅是法学的,还有其他专业方面的。你还应当发现,周围的每个人都会有你不可能一一亲历却是你所需要具备和了解的知识和经验。一次远足也许会令你获得一位良友;一次交谈也许会让你进入一个只能在电视上或书本里接触的世界。大学并不只是校园比中学的更大一点儿,同学更年长一点儿,老师学历更高一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导论(一) 法理学的价值: 1.法的价值、理念 2.修身养性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法律现象:立法活动、执法活动、调解活动等 规律: 问题:法学是科学吗? 回答方向:可验证的、可重复的、可操作的是科学。 法律的调整对象的特点:规范性的调整,而非个别的调整(缺陷:每个案件与事实的个别调 整有差异)。 有规律就有科学性。 调整要调整人心、人性、人的活动。 二.法学发展的历史的逻辑 1.先有法律现象后有法学 2.法学是从其他学科分离出来 问题:中国法学的发展? 课外知识的补充: 亚里士多德名言:统治国家的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良好的遵守。 学者的论述: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 1.用武力,没有成功 2.用宗教,有成就但是总体失败 3.用法律,成功了,全世界(中东等国家)都接受了罗马法 问题: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当人的意志和法律在当前,规定谁优先就是何治) 法理学的分类: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 法理学导论(二) 各学科与法理学的关系: 一. 哲学与法理学 现代主义哲学的概念: 后现代主义哲学的概念: 后现代:打破模式,打破传统 后后现代:回归传统,回归本真 现代法学强调国家的作用,宏观与整体 后现代法学强调具体案件的作用,个案及个案解决与意义 二. 社会科学与法理学 社会化的统计方法 三. 自然科学与法理学 人是万物的尺度 法是存在存在的尺度,是不存在不存在的尺度。 法理学导论(三) 法的概念:法是国家制定的行为准则 (法的形式与内容)

法的三大特点: 1.法是有国家制定与认可的 2.是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进行调整 3.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 (斟酌语句:当道德被拉入到法律的范畴,就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法的形式:1.结构:法可以通过结构去类别,划分(横向:部门法,纵向:渊源) 2.表现:法通过什么表现出来-----成文与不成文(有无法典) 3.实现:靠什么来实现(司法、执法、守法、实施) 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 1.经济决定性 2.阶级的意志性 问题:“一国两制”下的法的本质:(两国论、一边一国论、主权未定论) 法的实然与应然 实然法是现实法的存在,应然法是理想之法 实然法:自然法学派观点、分析法学派的观点,源于古希腊 实然法:法是什么样子应然法:法应该是什么样子 奥斯丁:恶法亦法 哈特:(实证法学派)法应符合价值观,接近自然法学派 凯尔斯:二战前,为统治者辩护-----------我的作用就是解释法律 二战后,开始走向问题。 (以上的人名要记住同时要查阅相关的书籍了解他们的核心的主张及他们所属的派别)应然法对现实的实然之法具有导向的作用,实然法是解释已被普遍接受的应然之法。自然法学派:强调原则的作用(平等、公平、诚实、权利不得滥用等) 分析、实证法学派:强调规则的作用 德洛金:原则重要,规则同样不可或缺,有明确规则时,原则不起作用。 法理学导论(四) 法理学的方法论: 1.哲学方法 2.实证科学的方法 ○1历史文献的方法 ○2调查的方法 ○3观察的方法 ○4实验的方法 ○5比较的方法 问题3.法学规范研究的方法: 作业:如何理解实然之法与应然之法? 如何理解法在人类生活的作用? 法理学导论(五) 概念:法的应然是指法应当是什么,法的实然是指法实际是什么

法理学读书笔记—

文化上的骄傲与自信 ——读《转型期中国法学形而上的缺失及其代价》有感 学号:201002060002 姓名:陈杰 今天拜读了田成友教授的论文《转型期中国法学形而上的缺失及其代价》,觉得感慨颇多:1、田成友教授这篇论文引经据典,写的深入浅出确实是一篇值得一读的论文,看完之后觉得却有所得同时也引起了自己的一些思考。2、他以“形而上”为立足点和出发点仔细梳理了西方形而上的渊源和发展,同时也以此为参照物仔细对比了我国传统思想文化,并且指出了因为缺失形而上而导致了一系列问题。提出在我国要建立一个形而上的体系以此来指导我国的各项事业包括法学事业在内。3、但是因为其立场和出发点的问题,导致他在看待问题的时候有时候过于片面,夸大了缺失形而上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同时为了使得他的论述更有说服力他更是颠倒了一些事件的因果顺序和逻辑关系,显得有些牵强附会。 4、同时他没有看见或者说选择性的忽视了形而上这一问题在我国的天然的水土不服和我国思想文化的顽强抵制,在目前西方文化的强势和活力面前有这一想法也无可厚非,但是既然从鸦片战争开始国人开始放眼看世界到当下,我国一直没有接受形而上的一些观点说明了不仅仅是单纯的不接受的问题,而且也不是没有人为此做出过努力,但是最后都没有成功那么我们也该仔细对此作出一些反思而不是对此视而不见只顾着推销自己的观点和想法。 田成友教授的论文《转型期中国法学形而上的缺失及其代价》其中对于西方思想文化中的形而上的一个简单梳理和对中国传统思想文化的对比这一块写的还是非常精彩的。他首先先指出了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性质是天人合一、体用不二,是对超世形而上学、终级关怀的拒斥,缺少形而上学的思辩色彩。同时又指出西方文化有着深刻的形而上传统或终级关怀情结,从古希腊第一个哲学家泰勒士远在公元前6世纪时就提出并试图回答了宇宙本源问题,并且之后终极关怀紧紧纠缠着着西方思想,终古不释。泰勒斯之后,没有一个哲人不是带着终极关怀上场,也没有一个哲人不是抱着终极遗恨离开思想舞台。虽然没有列出条条框框来仔细对比,但是却在无形之中更加加重了二者的对比程度。在此精彩论述之后田成友教授花了大量的篇幅详细阐述了我国因为缺失形而上这一思想体系所付出的一系列的代价其中包括:1、法律工具论发达 2、法信仰缺欠 3、法学家独立人格丧失 4、社会震荡不断。对田成友教授所列举的这些代价正如上文所阐述的那样因为立场和出发点的问题,导致其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因此正是因为他的立场和出发点就决定了他的精彩论述并不能得出一个精彩和相当有说服力的结论。 为什么会这么说呢?因为正如田成友教授所写的那样,形而上发源于希腊并且一直在西方思想和文化这条河流中不断流淌,并且不断的壮大。而中国从思想文化的发端来说我们就抛弃了形而上这一观点,形而上这一观点出来就处于我国传统思想和文化的界限之外。和西方相比就像是两条永远不会有交集的两条平行线,并且各自的不断的发展着,二者在各自的道路上都开放出了灿烂的文明之花。田成友教授站在西方形而上的立场上,用以批判和这一思想不甚相关甚至有些排

北大法学考研法理学复试真题

北大法学考研法理学复试真题 1.法理学 凯程在2014年北大法学考研中录取8人,其中2人勇夺细分方向状元,3人复试第一名,北大法学院作为国内最好的法学院,培养了大量的人才,包括总理,凯程对法学的理解,具有独到的优势,三级法是北大法学考研的法宝,并且北大法学专业课6+1,凯程都有全面而应试性的辅导,集训营提供了最强的专业课和公共课保障,也是凯程法学成功的保障。 笔试题 一、简答,以下三选一(20) 1、孟德斯鸠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这是一种自然法还是社会学的思想?为什么? 2、耶林为什么强调为权利而斗争?(记不太清了) 3、霍姆斯说我们研究的法律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而是一门职业。霍姆斯认为法理学研究对法律职业的意义是什么? 二、论述(40*2) 1、我们经常听到“像法律人那样思考”这种说法,你怎么看?这是一种法律教义学还是法律社会学的思维方式?如何理解要求法院判 决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托克维尔认为民主最大的危险是多数人的暴政,美国的法律人阶层是制衡多数人暴政的力量。结合托克维尔的观点,你认为现今中国法律人阶层是推动民主乃至于“多数人的暴政”的力量,还是阻碍“多数人的暴政”的力量?面试题(可能略有不准确)

1、全球化为中国法律秩序带来了哪些影响? 2、如果你是法官,你怎么处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 3、你知道有关法治有多少种观念?你倾向于哪种观点?你是否知道夏勇、季卫东和朱苏力教授关于法治的观点? 4、如果你是法律实证主义者,你认为法律可以移植吗?为什么? 5、请简述朱苏力教授的法律思想,你知道朱苏力教授和季卫东教授之间关于后现代法学的争论吗? 6、你是否熟悉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站在耶林的角度上,你怎么看秋菊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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