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可转让模式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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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转让协议范本7篇

版权转让协议范本7篇

版权转让协议范本7篇篇1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对某一作品享有的版权转让给乙方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同意将其对以下作品享有的全部版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该版权的转让,并承诺合法使用。

二、作品信息作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作品类型:__________________(如文学作品、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作者:__________________作品完成时间:______________作品版权登记情况:__________(如有,请提供证书号)三、版权转让内容1. 甲方将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全部版权转让给乙方。

2. 甲方保证对作品拥有完整的著作权,并保证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侵权,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甲方将协助乙方办理版权登记等相关手续,确保乙方取得作品的合法版权。

四、转让期限及地域1. 转让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将上述版权永久转让给乙方。

2. 转让地域:全球范围内。

五、权利义务1. 乙方有权对作品进行使用、出版、发行、改编、传播等行为,甲方不得干涉。

2. 乙方应合法使用作品,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3. 甲方有权了解其作品在乙方的使用情况和收益情况,乙方应予以告知。

4. 乙方应对作品进行妥善保管,防止损毁、丢失。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作品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1.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如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取得作品的合法版权,甲方应返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费用,并承担乙方的损失。

3. 如因乙方非法使用作品导致第三方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著作权转让合同范本(通用8篇)

著作权转让合同范本(通用8篇)

著作权转让合同范本(通用8篇)著作权转让合同范本篇1甲方:(作者姓名)甲方第一作者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论文编号:________________乙方:《》编辑部甲、乙双方就著作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发表的论文题目为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该论文”)。

第二条甲方保证该论文为其原创作品并且不涉及泄密问题和保密科研项目。

若发生侵权或泄密问题,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对该论文的以下权利转让给乙方:(1)汇编权;(2)翻译权;(3)印刷版和电子版的复制权;(4)网络传播权;(5)发行权。

第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甲方不得再许可他人以任何形式使用本合同第三条所述的转让权利,但甲方可以在其后继的作品中引用(或翻译)该论文中的部分内容。

第五条甲方若在4个月内没有收到乙方的稿件处理情况,经向本刊编辑部声明后可以另行处理该稿件,本合同即自动终止.若甲方收到的.是退稿通知,则在甲方收到该通知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六条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北京邮电大学学报》(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乙方将按下面第()方式向甲方收取一次性版面费:(1)若甲方或甲方的合作者(指导者)有科研经费,按每页200元收取;(2)若甲方为在校学生,又无合作者(指导者),可以申请减免版面费.减免版面费需提交减免报告,经核实并经主编批准可以部分减免。

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收取甲方版面费。

第七条该论文在乙方编辑出版的《北京邮电大学学报》(不论以何种形式)首次发表后,乙方将向甲方支付一次性稿酬,并赠送样刊和(或)10册抽印本。

付酬标准为100元/篇。

若乙方再以其他形式出版该论文,将不再支付甲方稿酬。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

部编版高中政治 知识产权易错易混知识整理

部编版高中政治 知识产权易错易混知识整理

知识产权知识拓展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续展后商标的使用期限也从届满之日起加算十年,如届满之日起是:2012年11月11日,核准续展之后的有效期限至2022年11月10日。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著作权知识拓展】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①发表权。

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是一次性权利,作品一旦发表,发表权即行消灭。

发表权通过出版、上网、朗诵等使用作品的方式来行使。

②署名权。

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是署名的权利。

包括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笔名等。

③修改权。

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修改通常指内容的修改,报社、杂志社的文字性修改、删节不属修改权控制的范围,可以不经作者同意。

④保护作品完整权。

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歪曲和篡改作品。

注意: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受法律长久保护,没有保护期限,同时也不可转让。

著作财产权(可以转让):①复制权。

即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②发行权。

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③改编权。

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如小说改编成电视、电影。

④翻译权。

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⑤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⑥表演权。

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公开表演作品被称为现场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称为机械表演或间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馆等经营性单位未经许可播放背景音乐就可能侵犯音乐做的机械表演权。

2-2 尊重知识产权 (教学课件)—— 高中政治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2-2  尊重知识产权 (教学课件)——  高中政治人教统编版选择性必修二

著作人身权
修改权: 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通常指内容的修改
著 不可转让、继承 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注意:修改权≠改编权

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权利。

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
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形式)
著作权
著作人身权
著作财产权
发 署 修 保护
复 发 改 翻 表 信息 其
表 名 改 作品
制 行 编 译 演 网络 他
权 权 权 完整 永久保护 权





传播 权

【提醒】: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作①品①独发自表创然权性人和(原著:创作有性财生)产之:是权年指是+由有去保作世护后者期5独0限年立的。构。思①而著成作的权,属作于品自的然人表的现,不保与护他期人:已有发生表之的年作+去品世相后同50,年即。
可以转让、继承 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指著作权人使用作品或 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 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信息网络传输渠道上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
思考:法律是不是永久地保护著作权呢?
一、保护创作——著作权 (4)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小奇虽然学业成绩不算突出,却已经是颇有名气的发明家了。还在 初三的时候,她就参加了日内瓦国际发明展并荣获大奖。升入高中以后, 她又完成了一项关于智能插座的发明,准备和一家企业合作,把这项发 明转化为产品。对于用什么方式保护这项发明,同学们有不同观点。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保护著作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著作权的基本原则、著作权的主体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保护的内容、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以及侵权的相关法律责任。

主要原则:①“国民待遇”原则。

即一个缔约国把其他缔约国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当作本国国民的作品加以保护。

这是现在的双边和多边协定中几乎普遍采用的原则。

②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起源国待遇”,即给予这些作品以相当于作者所属的国家或作品首次出版的国家给予的版权保护。

一些泛美公约曾实行过这一原则。

③一个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的作品以“第三国待遇”,即甲国给予乙国的作品以丙国作品享有的版权。

根据这一原则,所有缔约国国民的作品都享有同等的版权保护。

主体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

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对其采取完全不同的立场。

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主张承认和保护作者的人身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

英美法系的国家开始都不承认作者的人身权,后来才将此内容列入版权法。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

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

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

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

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

(2)人身权能否转让和继承。

一般来讲,人身权是人格权。

由这里可以否定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

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规定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强制许可,不可转让等。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部分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认的理由和事实。

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也是密不可分的。

(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人身权的区别。

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利用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利用
第七章 著作权利用
2020/9/26
制作人:韩宁
1
第一节 著作权利用概述
著作权利用,是著作权人行使著作 权的一种方式,也是著作权人实 现其经济利益的一种途径。
著作权的利用,指的主要是著作财 产权的利用。
2020/9/26
制作人:韩宁
2
第二节 著作权许可使用
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许可使用人以一定 的方式,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内进行商 业性使用的法律行为。
2020/9/26
制作人:韩宁
7
所以:
除非是专有许可使用,一般来说,在同 一地域和期限内就会存在多个完全相同 的使用人。
2020/9/26
制作人:韩宁
8
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内容
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或是非专有
使用; 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限; 付酬标准和办法 违约责任; 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2020/9/26
制作人:韩宁
20
2、特殊性
在著作权质押合同中,对出质的著作财产 权必须明确约定其种类、地域范围和出质 期限。
这是著作权质押不同于动产质押和普 通的权利质押之处。
2020/9/26
制作人:韩宁
21
3.实现方式
第一,许可使用的方式。此时著作 权主体仍然是出质人,被许可人对著 作权的利用总是受到限制。
制作人:韩宁
18
第四节 著作权的质押
债的担保 具体形式表现为用著作权设质。 为担保债的履行,著作权人将其财
产权的一项或多项或全部设质。
其中债权人成为质押关系的质权人, 著作权人则是出质人,约定特定期限 和范围内的著作财产权则是质物。
2020/9/26
制作人:韩宁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

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一、影视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制片人享有。

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二、著作权的内容(一)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3]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4]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特点/性质1、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2、不可剥夺性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4、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该权利内容包括:1、发表权2、署名权3、修改权4、保护作品完整权(二)财产权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追续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三、著作权的归属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法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3款规定情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1、合作作品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自考00226知识产权法-著作权内容


1.复制权
复制,是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 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 多份的行为。 最基本的著作财产权 一般指以同样形式指成作品的权利,广义 上还包括以不同于作品原来形式表现该作品 的权利。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复制权的分类
从是否立体的角度分 – 从平面到平面 – 从平面到立体:争论 – 从立体到立体 – 从立体到平面:限制 从无载体到有载体,同一载体之间,不同 载体之间均可以复制,复制技术不断发 展,例如计算机上的复制:数字化、临 时与永久、下载等
《著作权法》第十条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 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 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 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 获得报酬。
6.放映权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 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 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适用于视听作品、美术和摄影作品等
7.广播权
著作权人依法通过广播、电视等无线发射、 有线发射或与前者类似的技术手段传播作品 的权利。
主要适于文字、口述、作品,音乐、戏剧、 曲艺、舞蹈作品,电影电视以及录象制品等。
作品收回权——理由正当,不危害公益和 他人。
5.关于追续权
三、著作财产权
(一)著作财产权的特点 (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1.复制权 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 2.发行权 10.改编权 3.出租权 11.翻译权 4.展览权 12.汇编权 5.表演权 13.获取收益权 6.放映权 14.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 7.广播权 他权利

第二编 著作权的主体

若干作品、作品片段或者不 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 或者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选集、 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 第十四条 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四、影视作品的权利主体
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 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 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 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 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 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遗作的权利主体
遗作是指作者生前未曾发表过的作品。 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 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 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 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 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 • • •
著名学者甲于1971年被迫害致死,甲于临终前将 其回忆录手稿赠送给好友乙。该手稿扉页上题有 “吾将不久于人世,谨以此绝笔赠吾至友,望珍藏 密室,令其永不面世”的字样。乙依遗嘱秘藏之。 1991年丙将该手稿借于学者丁,供其研究甲的生平 时参考。丙在出借时声明“根据作者遗愿,手稿不 得公诸于世”,丁应允。 1996年,丁在征得甲的继承人戊同意后,将手稿 以“内部资料”的形式刊印400册,在一定范围内散 发。对有关当事人权利的认定,下列意见中何者为 正确?( A、B ) A.甲虽已去世,但其著作权仍受法律保护 B.丙享有手稿的所有权,但不享有手稿的著作权 C.丁享有手稿著作权中的作品使用权 D.戊作为甲的继承人,有权决定将手稿发表
问:该辞典的著作权:(
D)
A. 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辞典的整体著 作权属于单位,但是这些专家享有署名权 B. 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单位作品,辞典的整体著 作权属于单位,专家只能就其中个人撰写的部分 主张著作权,而不能就整个作品主张著作权 C. 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职务作品,辞典的整体著 作权属于所有的作者,作为出版社只能在业务范 围内优先使用 D. 属于汇编作品,该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属于单位 所有,专家只能就其中个人撰写的部分主张著作 权,但不能就作品整体主张著作权

知识产权教案25

第二十五讲 著作权转让与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课程名称 知识产权法原理与实务 授课顺序 25

章节标题 第四章:行使知识产权 第三节: 行使著作权 本章学时 12

本讲标题 专利实施许可、专利转让 本讲学时 2

授课对象 2014级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 课时累计 50

教学目的

介绍行使著作权的两种主要方式: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许可。着重讲解著作权转让、著作权许可的法律性质和其不同的制度安排,让同学们体会到发明创造、作品本身性质对科技进步的影响不同,导致转让模式和与分的选择不同。 教学内容

一、著作权转让

二、著作权许可

重点难点

重点:著作权转让制度、著作权许可制度 难点:一、著作权转让标的的多样性;二、著作权转让与专利权转让的不同;三、著作权转让与许可的区分

方法与手段

运用讲授法介绍著作权转让制度、著作权许可制度,着重讲解著作权转让的法律性质和制度安排,使同学们切实理解著作权标的的多样性,横向上与专利权转让有何区别,纵向上与著作权许可有何不同。 课后作业

分别查阅著作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找出有关

转让标的的条款,试着归纳总结在哪些方面有所不同。

教学过程: 板书设计:

第四章:行使知识产权 第三节:行使著作权 一、著作权转让 (一)著作权转让的概念和特征 1.转让人身权or财产权? 2.仅转让财产权 财产权全部还是部分? 专利权转让-完整、合 著作权转让-多样、分 3.财产权部分转让法律效果 4.怎么分,按什么分? (二)著作权转让与许可使用的区别 本质:转移使用权/所有权(部分) (三)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概念和特征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的类型 (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 教学内容设计: 内容及步骤 设计思路 课程导入:(5分钟) 组织教学:包括师生问候、考勤检查等上课前的准备。 课堂导入:前面我们学习了行使商标权的两种

方式,专利的转让和许可,这一节著作权的行使方式同样有转让和许可两种,但在制度设计和法律效力方面有较大的差异,大家注意对比学习。 一、著作权转让 (一)著作权转让的概念和特征 著作权转让的概念:是指著作权人将其作品财产权的部分或者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内有期限或无期限的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订正概念:“使用权”改为“财产权”。 理由:第一,更为严谨,转让著作权就是转让著作权的所有权,转移的内容包含了著作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能,用“使用权”来表述容易误解成仅仅转让了使用权能。 第二,包括吴汉东、郑成思知识产权大家在内的主流观点都使用了“财产权”的表述方式。 从概念的限定词中可以读出著作权转让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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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身权可转让模式构建
摘要:传统的著作权理论观点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然而,随着传播技术的不断革新,数字时代的到来以及版权贸易的日益频繁和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经验事实和最近相关的国内外立法,都对传统的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的理论提出了挑战。

关键词:著作人身权转让模式
著作人身权能否转让,这是一个在国内外近期都争论不休的问题。

传统的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的理论,越来越受到现代著作权理论和实践经验事实的强有力的挑战。

笔者认为,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著作人身权的转让应该是可以的,并试着初步探讨了我国著作人身权转让模式的构建。

一、发表权的转让
发表权是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对于作者来说是非常宝贵的,发表权只有一次。

发表权本身是一种既带有权利性质又带有经济性质的权利,与经济权利截然分开的发表权是不存在的。

在规定了发表权的国家,对发表权的行使规定了某些限制,也对发表权做出了类似于经济权利的一些规定,也就是说尽管发表权具有强烈的人身权色彩,但并不排除作者对该权利转移的可能性。

问题是除了我国法定的五种发表权由非作者本人行使的情况下,是不是现实中就不存在发表权可以转让的情形了吗?作者将未发表的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转让给第三人之后,发表权究竟归谁所有呢?发表权是著作权内容中居于首位的权利,作者将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如果不行使其发表权,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也无从行使。

对于尚未发表的作品来说,如果在转让了著作财产权之后,同时作者还保留了发表权,则此次财产权的转让将不具任何的意义,因此,著作人身权中的发表权是可以随着著作财产权的转让而转移的。

有学者提出“作者在第一次行使经济权利时,授权他人利用作品的时候,就已经同时行使了发表权,或者说作者和作品利用者可以用合同的方式规范作品的发表和作者的发表权”。

也就是说,发表权可以通过许可合同的形式授权给他人,其实,这种观点恰恰说明了发表权是可以转让的,这是因为,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授权他人行使发表权之后,作
者本人就不再享有该作品的发表权了,因此,授权他人行使该作品的发表权和将该作品的发表权转让给他人并无本质的不同。

二、署名权的转让
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权是最能体现作者身份的权利,它是著作人身权的核心和基础,但在现实中,非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情形大量存在,有的作者因故被迫或基于获得某种利益(金钱或是其他形式的报酬)主动要求或同意他人在其作品上署名,实际上等于著名权的商业性的转让,而且这种行为常常是双方私下的交易行为。

另一方面,这种经作者同意的他人在其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又可以视为作者行使署假名的权利,这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说法律赋予作者署假名的权利,就为现实生活中署名权转让的行为提供了貌似合法的外衣。

如果不发生纠纷,法律似乎只能允许这种情况的存在,而一旦作者事后反悔,又只能排除非作者的署名权及相关权利,这对非作者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这样的案例也确实存在过。

可以说,在立法的目的和实际效用上,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因此,与其这样名存实亡的禁止规定,不如将它合法化并加以严格的条件来限定。

立法可以规定署名权的转让适用的条件:比如,署名权的转让必须是作品发表之前,已发表的作品署名权不得再次转让等等。

三、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转让
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实际上是一项权利的正反两方面。

作品体现了作者的情感、思想等,若作品任由他人歪曲篡改,势必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对作者的人身权利造成侵犯。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却是归作者以外的人享有,比如法律已经规定的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电影类作品等情形。

在现实生活中也存在着大量需要著作人身权转让的情形:合作作品的作者以及那些可能具有总体版权与分享版权(百科全书、汇编作品)的作品作者,一般来说,合作作品的修改必须经全体作者的协商一致,这就表现为作者们同意其中一人或指定作者之外某人代为行使,很显然,原本属于多人的修改权便转移到一人的身上;对于出版社来说,一部作品的出版往往需要经过三审,为了出版的需要,其中不仅仅包括对作品进行必要的文字性加工,更可能需要对作品做出较大的修改或删节。

为了出版的顺利及时进行,对于出版社来说,需要的不是复杂的一次次作者的许可,出版社宁愿支付更高的价金来得到作者的整个版权,其中可能就包括修改权,作者若同意的话,笔者认为应当尊
重作者做出的选择;在络环境下,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更易受到侵害,个人力量难以应付,若将这些权利转让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其代为行使,进行保护并提起诉讼,反而会更好的维护作者的利益。

对于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转让后,若受让人歪曲篡改作品,对作者名誉造成不良的影响的,作者完全可以寻求民法上的一般人身权救济。

四、著作人身权转让的一般原则
作品体现了作者的原创性,作品必然同某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个人有着不可否认的,保护这种有助于鼓励作者从事更多的创造活动,法律规定作者的人身权主要目的就在于保护这种。

鉴于这种特殊性,著作人身权转让应该遵循特定的原则:第一,转让人身权的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并且必须到相应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第二,转让行为必须由作者本人行使,必须出于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迫;第三,如果著作权转让合同中未特别约定作者的某些人身权利,视为未为转让;第四,当某些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发生冲突时,应以保护前者的利益为主;第五,当作者的人格利益陷入重大危机时,应赋予作者转让人身权利合同的解除权。

总之,作者有权选择作品公开、署名的方式,作品是否被扭曲篡改,至少在作者的有生之年,作者是唯一的判断者,虽然这种说法可能过于主观偏激,但这在另一方面却反映了作者是完全有权对自己的作品做出完全处分的人。

著作人身权最终是否可以转让,是否可以主张获得某种商业利益,最终涉及到诚实信用原则、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三者之间利益平衡的问题,防止作者权利的滥用也是法律应有之意。

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者和司法者在现实中如何正确地应用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合理设计我国的著作人身权转让制度,在作者、受让人、第三人利益之间达到一种理智的平衡。

参考文献:
李明德,许超.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XX:75.
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28
0.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XX:319.
李莉.论作者精神权利的双重性.中国法学,20XX,(3):90.
论文在线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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