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著作人身权

合集下载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

一、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1、着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着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着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

如法国《着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

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着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

德国1965年《着作权法》第29条规定:“着作权除因处分之履行而转移,或遗产分割而转移于共同继承人;除此之外着作权不得转移。

”我国《着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着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着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着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2、不可剥夺性。

3、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4、着作人身权的永久性。

着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

着作人身权的保护,有采取无限主义的,如前述法国《着作权法》第6条;也有采取有限主义的,如德国《着作权法》规定,着作人身权仅及于着作人死亡的一定期间,该期间与着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间相同。

我国《着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二、什么是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三、著作权实质条件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

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

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著作人身权的内容是指关于著作人的人身权利的法律解释,它包括对著作人的特别保护,以及著作人可以获得法律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这些权利是为了有效地保护著作者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以及防止他们的作品被非法侵权。

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著作权,著作权保护,个人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笔名权,发表安排权,禁止侵权,补偿权和报复权。

首先,著作权是指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其作品所具有的知识产权。

这包括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传播权和改编权。

这些权利的保护极大地减少了因为侵犯著作权而受到侵权的风险。

其次,著作权保护是指保护作者对其作品的版权,以及著作权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是极其重要的。

例如,作者可以在把作品发表或出版之前,先把作品申请著作权保护;这样,作者可以全权控制其作品的发行和使用,从而防止作品被他人非法复制。

此外,作者还可以在作品出版后,索取著作权费,以获取对作品的买卖,以及对侵权行为的诉讼等等。

另外,个人肖像权表示,任何人都无权复制、使用和公开发布他人的肖像,除非有被肖像拥有者的授权;否则可能会侵犯他人的人身隐私权,同时也会扰乱市场秩序。

此外,名誉权是指作者在出版前对作品内容保持最高标准的权利,以免作品被对方篡改或泄露。

此外,姓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利在出版的全部作品中使用自己的姓名,而不受其他人的干涉。

另外,笔名权是指作者有权利使用自己的笔名,而不受其他人的干涉。

此外,发表安排权是指作者有权在第一次发表前,就看到自己的作品将要发表在什么地方,或者要怎么发表。

此外,禁止侵权是指作者有权在出版前,索取著作权保护,以防止作品被他人非法复制。

此外,补偿权是指作者有权索取作品被非法复制后的经济补偿。

这一权利可以被视为一种经济保护。

最后,报复权是指作者有权采取法律措施,以防止他们被侵权,获得对侵权行为的惩罚。

总之,著作人身权是保护著作者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它涵盖了著作权,著作权保护,个人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笔名权,发表安排权,禁止侵权,补偿权和报复权等相关权利。

著作人身权都包含哪些权利

著作人身权都包含哪些权利

(1)发表权。

专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即是否以复制发行、表演、播放、展览、改编、摄制、翻译等方式,使作品公之于众。

作品仅在与作品有特定关系的人之间传阅征求意见,不属于发表。

发表权具体包括:对作品发表时间、发表形式、发表地点的决定权等。

(2)署名权。

指作者在作品上署名表示作者身份的权利。

署名可采取多种方式:既可署作者的姓名,也可署作者的笔名,或者作者自愿不署名。

通过署名有利于确定作品的作者身份。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非法人单位为作者。

因此,作品的署名有利于确认版权(著作权)的主体。

(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修改权是指对作品的内容、文字等进行修改、增删和修饰、润色等,以提高和完善原作品的权利。

修改权是作者享有的修改作品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作者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因为作品体现作者的思想、意志,如果允许他人任意改动,改变作品的整体构思,改变作品的原意,势必对作者的名誉和声望造成影响。

即使作者允许对作品进行修改,也必维护作品的完整性,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和篡改。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情况下,著作权的修改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作品改编摄制成电影电视和录像作品的,视为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改动,无须再特别授权,但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二是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的修改、删节,但对作品的内容进行修改,应经作者许可;二是出版社按出版要求对作者书稿进行文字修订、更改和纠正文字方面的错误,视为出版社编辑权限范围内的职责。

如果出版社对作品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删节,需事先与作者在出版合同中约定。

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

著作人身权包括哪些

著作⼈⾝权包括哪些我们国家的法律对于著作权具体是分为了著作⼈⾝权与著作财产权的。

不同类型的权利中还包括了⼀些更明确的权利,那这个著作权⼈⾝权有哪些权利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将在下⽂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能够在实际⽣活中对⼤家有所帮助。

⼀、著作⼈⾝权包括哪些1、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是著作权的⾸要权利。

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作者⽣前未发表(未明确表⽰在其死后不发表)的作品的发表权:可在其死后50年内继承⼈或受遗赠⼈⾏使,⽆继承⼈或受遗赠⼈,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使。

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包括作者在⾃⼰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

作者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以出版、⼴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传播和使⽤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

著作权由法⼈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归作者享有。

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

保护期不受限制。

如⽆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为作者所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经授权⽽擅⾃修改,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

例外:(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字性修改、删节,⽆须征得作者同意。

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属于作者,他⼈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作⽂字性修改、删节,⽽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2)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如想修改作品,须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同意。

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是修改权的延续,在内容上⽐修改权更进⼀步,不仅禁⽌对作品进⾏修改,且禁⽌他⼈在以改编、注释、翻译、制⽚、表演等⽅式使⽤作品时对作品作歪曲性的改变。

但作品在出版、发表的过程中,出版⼈、编辑者对出版作品所作的技术性处理,如引证的确认,⽂字和语法错误的更改,不能视为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

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

一、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著作人身权的特点有哪些著作人身权: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对作品依法享有的精神权利,它与民法中的人身权利有所区别,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作者的身份权。

作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只有在创作出作品后才产生,由作者终身享有,一般是不可转让和剥夺的。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转让,人身权一般不可转让。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构成著作权的内容。

它指的是著作权人对作品依法享有权利和其他人所承担的义务。

二、著作权的主体是什么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1、作者;2、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直接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所谓直接创作的作品:指作者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和方法,直接(包括书面的、口头的和立体的形式表现)反应自己的思想与感情、个性与特点的作品。

帮助作者修改稿件、编辑、校对、审稿等不能成为作者,因为他们是在作者创作基础上进行修改的。

被视为作者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也是著作权原始主体:比如:北京师范大学生物系;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明,就是作者。

(但不能说没有署名的人就不是作者)2、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六)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作为遗产可以继承。

第16条还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公民在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3、未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5条、第16条)4、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国家作为著作权主体也有几种情况:(1)作者身前将作品原件及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或者将已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偿转让给国家;(2)作者通过遗嘱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他死后赠送给国家;(3)作者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赠,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由国家享有;(4)著作权属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没有承受其权利与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著作权由国家享有。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哪些

著作权内容主要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密不可分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

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

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一、著作人身权1、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

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成立特征:著作权人要有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意思表示;要有将作品以某种方式公开,并为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的事实。

推定同意发表:许可他人使用、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他人。

作者生前未发表(未明确表示在其死后不发表)的作品的发表权:可在其死后50年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

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

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

作者作品署名发表后,其他任何人以出版、广播、表演、翻译、改编等形式进行传播和使用时,必须注明原作品作者的姓名。

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署名权归作者享有。

署名权不得转让、继承,也不存在放弃问题。

保护期不受限制。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

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

为作者所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人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

例外:(1)报社、杂志社可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无须征得作者同意。

从实质上讲,修改权仍属于作者,他人只能在法定范围内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内容和形式。

简述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种类

著作权人身权的概念与种类
一、著作权人身权的概念
著作权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人就其创作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

它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权,与著作权人的身份密切相关,具有不可转让性和不可剥夺性。

著作权人身权包括著作权人的身份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

二、著作权人身权的种类
1. 著作权人的身份权
著作权人的身份权是指著作权人就其作品所享有的表明其作者
身份的权利。

具体包括:
(1) 署名权:著作权人有权在其作品上署名,以表明其作者身份。

(2) 修改权:著作权人有权对其作品进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进行修改。

(3) 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人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禁止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等行为。

2.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
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就其作品所享有的获取财产利
益的权利。

具体包括:
(1) 复制权:著作权人有权以任何方式复制其作品,包括印刷、复印、录制、翻拍等。

(2) 发行权:著作权人有权以出售、出租、赠与等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作品。

(3) 出租权:著作权人有权将其作品出租给他人使用。

(4) 展览权:著作权人有权公开展示其作品。

(5) 表演权:著作权人有权以任何方式公开表演其作品。

(6) 放映权:著作权人有权以任何方式公开放映其作品。

(7) 广播权:著作权人有权以无线电或其他方式向公众广播其作品。

(8) 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有权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著作权人身权是著作权人就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份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

浅谈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

浅谈知识产权中的著作人身权法学1202 1110312201常自全摘要:知识产权中,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由此有的学者就将其总结为知识产权的“双重性”,但也有学者对此予以否定。

随着现代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精神权利的“交易”就更显得苍白无力。

自然就有人对知识产权的精神性提出质疑。

不过这也从侧面说明了知识产权中人身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的“双重性”是毋庸置疑的。

关键词:双重性人身权精神权利一人身权的渊源与内涵(1)渊源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最早起源于希腊,但近代雏形产生于法国,法国分别于1791年和1793年颁布了《表演权法》和《作者权法》,这是对人身权利的一次苏醒性的重大变化。

随后的两百年里,欧洲各国虽相继颁布了各种关于人身权的法律,但无一例外均在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地位上失衡了。

1977年,当时的剧作家博马舍为抗争当时的剧院无视著作权人的精神权利的状况,提议成立了戏剧著作人协会,这是世界上最早的关于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行为。

这可以看做是作者个人对精神权利的诉求。

不过,直到20世纪末叶,英国版权法才明确提出“精神权利”,才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影响。

就我们国家而言,1910年的《大清著作权律》可以看做人身权的始祖,其中关于经济权利与精神权利分开处理的言论是受到西方文明影响的结果,诸多条例未能适应中国。

而到了1928年,1944年的两部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侵害标题的问题加以规定,影响颇大。

但直到1990年,我国才确立了真正意义上的著作权法,并将人身权的规定先于经济权利,由此突出著作人精神权利上的地位,这种法律的确立也体现了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重视精神权利的趋势。

(2)主要内容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指的是作者在其作品上体现出来的精神上的,道德上观念的并以一定载体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在我国又称之为著作人身权。

这种从作者创作出作品后才产生的,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和剥夺的权利在世界范围内都是具有巨大争议的问题。

著作人身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区别

一、著作人身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区别作品是作者的成果,也有人把作品比喻为作者的孩子,说明了其重要性。

国家的法律对与作者和作品也规定一些保护的条约和权益,那么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区别是什么呢?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区别是什么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1)两者的归属不同:著作人身权只能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而著作财产权不仅可以由作者或者著作权原始主体所有,也可以归著作权继受主体所有。

(2)两者的保护期不同:除发表权外,作者终身享有著作人身权,没有时间的限制。

作者死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可依法由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机关予以保护。

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而著作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保护期限。

在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内,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

应当注意:此处所说的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主要是指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3)两者的内容不同:著作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的内容,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而著作财产权则是使著作权人获得财产利益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内容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4)两者所受的限制不同:著作人身权基本不受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限制,而著作财产权则依法受到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的限制。

二、著作人身权分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试析著作人身权可转让性问题探究

试析著作人身权可转让性问题探究论文摘要著作人身权,是指著作权中不涉及财产但与作者人身密切相关的权利。

依据主流观点,著作人身权因其具有专属性而不得转移。

但在著作权贸易中,著作人身权的这种不可转让性与著作财产权的可转让性往往会产生冲突,为解决这一冲突,学者提出许多理论,但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本文正是从从冲突的源头,即著作人身权是否可以转让入手进行相关探讨。

论文关键词著作人身权人身权转让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中最早提出了著作人身权这一概念。

大陆法系国家在寻求更好的保护作者人身权利的过程中逐步确立了“人格价值观”的著作权观念。

其中,以法国为代表的“二元说”国家认为著作权包括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两个部分。

目前,现代各国民法典或知识产权法大都沿袭这一学说,即承认著作权中包含人身权。

传统著作人身权特征中,专属性及非财产性都表明了著作人身权的不可转让特性。

从外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规定看,人身权也的确被明确在禁止转让之列。

例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6条就有与作者身份相关的权利不随著作权经济权利一同转移的规定。

作为该公约的签署国,我国关于著作人身权不得转移的规定在著作权法中也有相应体现。

一、著作权人身权不可转让导致的问题及有关解决理论现实中,作者在创作出作品后,为了最大化的获得其著作权权益,一般采取的方式便是通过著作权交易,在著作权转移中获得相应的创作收益。

传统观点认为,著作权交易中仅著作财产权发生转移,著作人身权仍归于作者。

然而,由于著作人身权与财产权的紧密联系,作者手中存有的人身权利必然与已转让的财产权利发生一定冲突。

为应对这些问题,国内外许多学者提出多种理论,希望加以解决。

第一种协调理论是由我国著名版权法专家郑成思教授率先提出的精神权利穷竭说。

所谓精神权利穷竭,是指作者在转让其作品中的著作财产权后,与该著作权有关的著作人身权即视为穷竭,不得再被使用。

但是,该学说的弊病在于,如果著作财产权转让时,与之相关的著作人身权已经视为被用尽,且无法恢复,那么,当第三方在著作财产权转移后侵犯著作人身权时,作者将无法主张已经穷竭的人身权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著作人身权
摘要:著作人身权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无处不在,并有相关的法律来规范著作权人的行为,规定了著作权享有的权利。

但平时很多人由于对著作人身权的了解不足,在实践中,人们不懂得怎么行使著作人身权,从而不懂得判断自己的著作人身权是否被侵害。

因此,本文通过介绍著作人身权的发展、概念、主体、内容等,从而更多的了解著作人身权。

关键词:著作人身权著作权法著作权发展历程
一、著作人身权的发展历程
著作人身权的起源最早可以溯及到1710年英国《安娜女王法令》,1790年美国第一部版权法和法国1791年《表演权法》和1793年通过的《复制权法》两部著作权的立法。

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和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对著作人身权的认识几乎是同时起步的。

著作人身权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1793年法国制定第二部著作权法《复制权法》,至1878年“著作人身权”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得到承认。

这一阶段争论的中心是著作权的性质问题,也就是著作权究竟是财产权还是人格权的问题。

第二阶段从1878年到1902年著作人身权在法律上的应用。

在这一时期,法国学者提出了有关“知识产权”以及著作权具有“完全的人身自主权”和专有使用权等对现代都具有现实
意义的观点。

第三阶段是1902年至1957年著作人身权被写进法国著作权法,从而成为正式的成文法依据。

由于这一时期德国和法国的法院将著作人身权直接用于法院的判例,所以德法的立法机构也分别的将“一元论”和“二元论”作为各自的理论的依据,相应的修订了其著作权法。

经历了以上三个阶段的发展,著作人身权的理论渐趋完善,也得到了更为广泛的支持和认同。

著作人身权也最终的成为了和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一项相对独立的著作权。

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也一起构成了著作权。

二、著作人身权的概念
在给出著作人身权概念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著作人身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一系列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人身权又称为精神权利,有的国家称为人格权。

并且有著作人身权整体的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著作人身权的永久性等特点。

三、著作人身权的主体
在我国能成为著作人身权主体的除了自然人作者,还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

而我国著作权法又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因此,被视为作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当然取得著作人身权。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者共同享有。

受委托创
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的自然人,但单位有优先使用权。

四、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包括如下几种:
(一)发表权
发表权是指作者或著作权人对尚未发表的作品有决定是否将其作品公之于众、何时公之于众、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

发表权在著作人身权四项内容中是较特殊的权利,该权利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发表权的保护期与财产权的保护期一致;一件作品已经有效“发表”公之于众则该权利便用尽。

至于作品是否以连载的方式发表只是个发表方式的问题,连载的整体便构成一次“有效发表”。

作品的发表只能是作者所为或授权他人所为,若他人未经作者同意而为的“发表”,作者的发表权仍然存在。

但已经本人允诺者,不在此限。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表权”,这使人们更清楚自己有什么权利,有利于作者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利。

(二)署名权
在伯尔尼公约中,署名权被表述为“表明作者身份权”。

根据该公约,作者享有积极的权利和禁止权。

从积极方面言,作者有权决定在自己的作品上是否署名、署什么名(真名、假名、笔名)以及有多个作者时的署名顺序;从禁止方面言,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有权禁止自己的名字被署到他人的作品上。

基于以上解释,对于作者允许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应为这是作者对自己署名权的处分。

让他人在自己作品上署名,一般包括如下三种情况:即用名人的署名来提高作者的知名度,以使作品畅销,此可谓“借船出海”;另一种情形是为了帮他人的忙或应他人要求而顺便捎上他人的署名,此可称为“顺车搭载”;约定由委托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委托人的署名为“权利让渡”的结果。

只要允许他人署名无损于社会公序良俗,作者对署名权的处分是行使署名权的体现。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属于侵权行为。

正好体现了伯尔尼公约所说的署名权的双重解释。

(三)修改权与保护作品的完整权
伯尔尼公约中没有修改权的规定。

有些国家及伯尔尼公约认为,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是一个权利的两个方面。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修改权是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修改权所说的修改是指作者变更作品部分内容,它以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风格和性质为度,若与原作大不相同,则属于重新创作而不是修改权的行使。

修改权是创作自由权的应有之义。

创作的过程是一个十分艰辛的过程,一部优秀的作品必然要经过多次修改和反复提炼才得以完成。

同时,社会是发展的,作者的作品在出版发行后不久很可能会出现需要修改的地方。

法律赋予作者修改权是符合客观规律的,也是有利于作者、出版者及社会的。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割裂、丑化的权利,即维护作者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作品的完整性,不仅包括其表现形式的完整性,也包括其内容、情节、主题思想的完整性。

因而,如果擅自给他人作品写续集也可能侵害了原作者的作品完整性权利。

作品的完整性不仅包括作品的标题和作品之间的联系,也包括作品中的一部分和另一部分的联系。

所以,未经作者许可擅自更换作品具有独特含义的标题或利用原曲另填新词,也是对该权利的侵害;此外,给作品擅自配上插图或不相称的封面也可能侵犯作者的权利;在放电影或电视中任意插播广告也是对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其他对作品所为的篡改、丑化、割裂的行为也侵害了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一种禁止权,而修改权则是单纯的行使权。

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和修改权是一个权利的两个方面,二者互相照应,联合保护作者的自由创作权利。

五、著作人身权的行使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著作权,其中显然包括了著作人身权。

具体分析如下:
(一)发表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作者有权决定作品是否发表。

在行使发表权时,作者可选择发表的方式;作者身份不明时,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得发表作品;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若作者未明确不发表,在其死后的50年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发表作品,没有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时,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发表权;著作权约定归委托人时,发表权由委托人行使;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制片人享有发表权。

可见,发表权不一定是创作者能行使的权利,他人于符合条件时也得行使。

(二)署名权
作者有权决定是否署名、署什么名和署名的方式(如多人时的署名排列顺序)等。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而依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署名权可依合同约定由委托人享有而不由受托人(作者)享有。

(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作者可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作者身份不明时,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由制片人行使该权利;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职务作品,由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依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委托人时,由委托人行使该权利,此时作者不能行使该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即受托人才是作者。

经过对著作人身权的介绍我们更深的了解了著作人身权,并且给我们相应的启发。

同时知道该怎么行使著作人身权,更好的保护我们的著作人身权。

参考文献:
[1]刘春茂,《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2]吴汉东,《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3]谢杯拭,《版权研究文选》,商务印书馆,1995;
[4]韦之,《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5]郑成思,《版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
[6]谢怀拭,《版权研究文选》,商务印书馆,1995;
[7]《著作权法》第十、十一、十六、十七条;
[8]刘春茂,《著作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9]张玉敏,《知识产权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10]《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