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无价值逻辑的实务透视——以交通肇事逃逸为视角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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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_以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理论为基度

论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_以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理论为基度

一、问题的缘起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见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日颁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内容摘要:关于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学的通说认为只能是过失犯罪,其罪过形式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文将结合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理论,原因自由行为等学说论证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还应当包括间接故意。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罪过;原因自由行为;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中图分类号:DF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410(2008)06-0043-05论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以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理论为基度○杜江(中国政法大学北京海淀100088)◆法学论坛收稿日期:2008-02-23作者简介:杜江,(1983-),男,四川泸州人,中国政法大学2006级硕士生。

On the subject of the crime of traffic accident———From the basic aspect of the theory of valuelessness of act and valuelessness of consequenceDU JiangAbstract:As for the crime of traffic accident,the dominant opinion of criminal law circle in China is that it just can be a kind of negligent crime,the subject of which includes negligence of over-self-confidence and negligence of bined the theory of valuelessness of act and valuelessness of consequence with the theory of free act of cause,this paper will demonstrate that the subject of the crime of traffic accident shall include indirect-intention under certain conditions.Keyword:the Crime of Traffic Accident;the Subject of Crime;Free act of Cause;Valueless -ness of Act;Valuelessness of Consequence2008年12月第20卷第6期Dec .,2008Vol.20No.6四川警察学院学报JournalofSichuanPoliceCollege离事故现场的。

结果无价值逻辑的实务透视:以防卫过当为视角的展开

结果无价值逻辑的实务透视:以防卫过当为视角的展开

作者: 劳东燕[1]
作者机构: [1]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出版物刊名: 政治与法律
页码: 13-24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1期
主题词: 防卫过当;结果无价值;正当防卫;防卫限度;犯罪故意
摘要:以结果为核心与思考起点的进路,不仅导致将作为整体的防卫行为割裂开来评价,而且造成“必要限度”的要件丧失独立的意义与地位,还进一步促成防卫过当一般构成故意犯罪的结论。

实务中“唯结果论”的做法,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内在逻辑相契合:结果无价值论的兴起,为“唯结果论”的做法提供了理论根据。

我国刑法对防卫过当的规定不同于日本刑法的相关规定,故不应借鉴立基于法益权衡的优越利益原理,作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

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集汇(3篇)

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集汇(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推理、法律论证和法律证明的科学,它对于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法律逻辑学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推理的过程、论证的结构以及证明的方法。

本集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法律逻辑学案例,从不同角度进行深入剖析,以期对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赵某交通肇事案基本案情:赵某驾驶一辆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行人李某相撞,致李某受伤。

经鉴定,李某受伤构成轻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赵某未立即停车,而是继续行驶至附近停车场,后主动投案。

分析:(1)法律推理:本案中,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首先,赵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交通规则,具有违法性。

其次,赵某的行为导致李某受伤,具有危害性。

最后,赵某主动投案,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2)法律论证: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赵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进行了调查,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现场勘查、事故鉴定、证人证言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3)法律证明:本案中,法院根据证据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依法对其进行了定罪量刑。

2. 案例二:王某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一套房屋出售给王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50万元房款。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

王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合同。

分析:(1)法律推理: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李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过户,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违约。

(2)法律论证:本案中,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李某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给王某。

(3)法律证明:本案中,法院根据王某提供的证据,包括合同、付款凭证等,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并依法作出判决。

行为无价值逻辑的实务透视——以交通肇事逃逸为视角展开

行为无价值逻辑的实务透视——以交通肇事逃逸为视角展开

行为无价值逻辑的实务透视——以交通肇事逃逸为视角展开薛铁成【摘要】交通肇事逃逸以行为无价值为核心和思考起点的进路,不仅导致了交通肇事基本罪刑单位与逃逸罪刑单位的割裂,而且影响了刑法目的的贯彻,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推定推动实务中“唯行为论”与行为无价值的内在逻辑契合;同时行为无价值论也为“唯行为论”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是沿着结果无价值进路进行的,故不应将行为无价值理论作为逃逸的正当化根据,不应破坏交通肇罪刑法理论的体系性.【期刊名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29)004【总页数】7页(P46-52)【关键词】刑事推定;行为无价值;交通肇事;法益保护;肇事逃逸【作者】薛铁成【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1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11我国刑法学关于违法性之争构成了两大阵营,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以行为是否侵害法益为判断依据;行为无价值以是否违反法规范为判断依据。

后者根据是否将规范违反绝对化,又分为行为无价值一元论和二元论。

行为无价值一元论将规范违反绝对化,行为只要违反了刑法规范,就应当施加刑罚;行为无价值二元论以法益侵害和规范违反为判断依据,首先判断行为是否侵害法益,再次判断刑法是否对该行为评价。

由于我国刑法实务界受传统刑法理论的影响,未形成体系性的思考,所以很难界定实务中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论谁占上峰。

例如,未遂犯的处罚依据是行为人所欲与所构的行为事实是否对被害人的法益构成威胁,而不是看行为人是否对被侵害法益造成现实具体的危险,是以主观未遂论为依据的行为无价值。

例如排除危害性事由,我国实务界倾向于主观判定,这一切都是行为无价值的判定。

正是在倾向于行为无价值(一元论)的思考方式和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推定下,司法机关不考虑事故现场的情形和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的动机,动辄将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定性为逃逸,造成了逃逸认定标准过于随意,缺乏正当性依据。

违法性的本质——以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为视角

违法性的本质——以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为视角

黑 龙 江 省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N O . 5 2 0 1 4
( S u m N 【 I l 1 0 )
违法性的本质
— —
以行 为无价值 与结果无价值为视角 周航宇
( 黑龙 江大 学 法 学 院 , 哈尔滨 1 5 0 0 8 0 )
摘要 : 在我 国传统刑 法理论 中, 违. 法. f 生 作为犯罪概念的一个特征存在 , 是一个没有 实体 内容 、 依 附于社会危害性 的形式概念
值性 的秩序概 念 , 换 言之 , 社会 相当性是一个事实 与价值相 统一的概念。 “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具有社会相 当性 , 首先要看 它在社会 生活中是否具有事实上的必要性 和通 常性 ; 但是必

般认 为, 行 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对立肇始于韦尔
策尔“ 人的不法理论” 和“ 社会相 当性理论” 的提 出。“ 不法的 关注重点必须从结果转移到行为上来 , 以道德违反为基础的 行 为无价值是独立 于以法益侵害 为基 础的结果无价 值的不 法 核心组成部分 。其基本观点包括 : 刑法最根本和直接的任

” 社会相当性不仅是一个功能性的秩序概念 , 还是一个价

属于 主观 违法 要素 , 故意也属 于主观违法要素 , 强调主观违 法要素对确定行为不 法的决定性作用 , 这 与结果无 价值 仅在 例外情况下才承认主观违法要素形成鲜明对 比。
为 了批评法益侵害说 的不 足,韦尔策尔在 1 9 3 9 年 首次 全面 阐释 了社会相 当性理 论 : “ 在历史形成 的共同体生 活的
务是保 护社会道德 ; 只有通 过对社会道德 的维护才能更有效 地实现法益保护 。 ” [ 1 l  ̄ 韦尔策尔看来 , - 保护法益并不重要 , 刑 法最重要的使命是保护社会道德秩序 , 以此塑造公 民的社会 道德判 断和法忠诚信念 。结果无价值( 法益侵害 ) 并不 重要 , 其只有在行 为无价值 中才有刑法上的意义 , 行为无价值才是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法律逻辑案例分析彭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彭宇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法律纠纷案件。

2006年9月,在南京市鼓楼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者徐某被一辆轿车撞倒受伤。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逃逸。

路人彭宇目睹了事故发生过程,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

然而,在事后,徐某及其家属却将彭宇告上法庭,要求彭宇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彭宇案由此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彭宇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彭宇主动帮助徐某,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徐某及其家属认为彭宇在事发时未能尽到救助义务,反而导致徐某受伤。

此案涉及的法律逻辑问题主要包括:1. 法律因果关系:彭宇的行为是否导致徐某受伤?2. 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法律事实认定:法院如何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三、法律逻辑分析1. 法律因果关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但并未直接导致徐某受伤。

从法律因果关系的角度看,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2. 无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彭宇主动帮助徐某,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彭宇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 法律事实认定在法律事实认定方面,法院需要根据证据对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

首先,彭宇在事发时主动上前帮助徐某,体现了其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徐某受伤的原因是肇事司机逃逸,而非彭宇的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认定彭宇的行为与徐某受伤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四、案件评析彭宇案引发了社会对法律逻辑和道德伦理的广泛关注。

以下是对该案的一些评析:1. 法律逻辑的严谨性:彭宇案体现了我国法律逻辑的严谨性。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法律因果关系、无过错责任原则等因素,对案件进行了公正、公平的审理。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中国展开

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中国展开一、概述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是刑法学界长期存在的理论争议。

这两种理论对于犯罪的本质和价值的判断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诠释。

结果无价值论主张,犯罪的本质在于其对法益造成的侵害或危险,即结果的无价值而行为无价值论则认为,犯罪的本质在于行为本身的反伦理性、反社会性或不法性,即行为的无价值。

这两种理论在犯罪论体系、犯罪成立条件、违法性判断标准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近年来,随着中国刑法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在中国也逐渐展开。

中国学者在借鉴和吸收国外理论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刑法实践,对这两种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讨。

本文旨在梳理和总结中国学者在这一问题上的主要观点和争议,以期为推动中国刑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在下一部分,我们将详细分析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观点和理论基础,探讨它们在犯罪论体系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

随后,我们将对中国学者在这两种理论上的主要观点进行梳理和评价,分析它们在中国刑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和问题。

我们将对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之争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探讨中国刑法学理论在这一问题上可能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1. 介绍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概念。

在法学理论界,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一直是刑法领域中备受瞩目的两大理论。

这两种理论对于犯罪行为的评价标准和处罚依据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少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这两种理论在中国的发展及其争议,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参考。

我们需要了解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基本概念。

结果无价值论认为,犯罪行为的本质在于其对法益造成的侵害或危险,即犯罪的结果。

根据这一理论,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因此只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或危险的行为才应被视为犯罪。

而行为无价值论则强调犯罪行为的反伦理性或反社会性,即犯罪的行为本身。

这一理论认为,即使某些行为没有造成实际的法益侵害或危险,但由于其违反了社会伦理或道德准则,也应被视为犯罪。

法律逻辑学案例分析集汇(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逻辑学是研究法律推理、法律论证、法律证据等问题的学科,它对于法官、律师、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逻辑学的应用,以下是对几个典型案例的集汇和分析。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交通肇事案基本案情:张某酒后驾车,与行人王某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

经鉴定,王某伤情构成轻伤。

张某被起诉至法院。

分析:(1)推理过程:法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认定张某酒后驾车违反了交通管理秩序。

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结合张某的犯罪情节和王某的伤情,认定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2)法律逻辑学应用:在本案中,法院运用了演绎推理。

首先,从法律规范中抽象出一般性原则,然后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将这一原则具体化,最终得出张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论。

2. 案例二:李某故意伤害案基本案情:李某与邻居赵某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持刀将赵某打成重伤。

李某被起诉至法院。

分析:(1)推理过程:法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然后,根据李某的犯罪情节和赵某的伤情,确定李某的刑事责任。

(2)法律逻辑学应用:在本案中,法院运用了归纳推理。

首先,根据李某的具体行为,归纳出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然后根据这些要件,得出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结论。

3. 案例三:王某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该公司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部分房款。

然而,由于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期交房,王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房款。

房地产公司拒绝退还房款,王某遂起诉至法院。

分析:(1)推理过程:法院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认定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然后,根据合同约定和王某已支付的房款,判决房地产公司退还王某已支付的房款。

(2)法律逻辑学应用:在本案中,法院运用了类比推理。

论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以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理论为基度

On the subject of the crime of traffic accident--From the basic aspect of the theory of valuelessness of act and valaelessness of consequence 作者: 杜江[1]
作者机构: [1]中国政法大学,北京海淀100088
出版物刊名: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页码: 43-47页
主题词: 交通肇事罪;罪过;原因自由行为;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
摘要:关于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学的通说认为只能是过失犯罪,其罪过形式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文将结合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理论,原因自由行为等学说论
证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还应当包括间接故意。

法律三段论具体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三段论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逻辑推理方法,它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个部分组成。

在司法实践中,法律三段论被广泛应用于案件的分析和判决过程中。

本文将以张某交通肇事逃逸案为例,运用法律三段论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2019年5月15日,张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市区主干道行驶。

当日20时左右,张某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某未停车查看,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

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警方确定张某为肇事司机。

张某被抓获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事故发生后,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三、法律三段论分析1. 大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小前提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轻伤,且事故发生后逃逸,具有特别恶劣情节。

3. 结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张某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这是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的前提条件。

2. 发生重大事故张某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轻伤,属于重大事故。

3. 事故发生后逃逸张某在事故发生后未停车查看,也未报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具有逃逸情节。

4. 具有特别恶劣情节张某在事故发生后逃逸,不仅给被害人带来了伤害,还造成了社会不良影响,具有特别恶劣情节。

五、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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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为无价值 逻辑 的实务透视
以交通 肇事逃逸 为视角展开
薛铁成 ( 西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四川 绵阳 6 2 1 0 1 0 )
摘 要 :交通肇 事逃选 以行 为无价值 为核心和 思考起 点的进 路 ,不仅 导致 了交通肇事基本 罪刑单位 与逃逸 罪刑 单位 的割裂 ,而且 影响 了刑 法 目的的贯彻 ,不利 于被 告人 的刑事推 定推动 实务 中 “ 唯 行 为论 ”与行为 无价值 的 内在逻辑 契合 ;同时行 为无价值论 也为 “ 唯行 为论”提供 了理论 基础 ,我 国刑 法对 交通 肇事 罪的 规 定是 沿着结果无 价值 进路进行 的 ,故不应将行 为无价值 理论 作为逃 逸的正 当化根据 ,不应破坏 交通 肇罪
刑 法 理 论 的 体 系性 。
关键词:刑事推定 ;行为无价值 ;交通 肇事;法益保护 ;肇事逃 逸
On Lo g i c P r a c t i c e o f t h e Du a l i s m o f Co n d u c t wi t h o u t Va l u e
a n d t h e s y s t e m o f c r i mi n a I l a w o f t r a f i c o f f e n s e s h o u l d n o t b e d e s t r o v e d . Ke y wo r d s : c r i mi n a l p r e s u mp t i o n ; d u a l i s m o f e o n d u c , t w i t h o u t v a l u e ; ( : r i me o f c a u s i n g t r a f i c e a s u a h y ;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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