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修订意见稿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而税收征管法则是规范税收征管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的重要法律。
近日,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旨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在多个方面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理念和以人为本的原则。
在信息化时代,税收征管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了数字经济、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的发展,加强了对涉税信息的管理和利用。
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权获取和使用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的涉税信息,同时也规定了信息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
这将有助于打破信息孤岛,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精准化,有效防止税收流失。
纳税人权益保护是此次修订的重点之一。
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善了纳税服务制度。
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和辅导。
同时,对于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也进行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为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税收征管程序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和规范。
征求意见稿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环节进行了梳理和完善,明确了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和要求。
例如,在纳税申报方面,规定了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申报,并对逾期申报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税款征收方面,强调了依法征收、应收尽收的原则,同时也规定了税务机关不得违规多征、少征税款。
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加严格和明确。
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
对于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不仅规定了罚款等行政处罚,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公正、公平。
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对债务关系说进行批判性反思。尽管债务关系说在 一定意义上提供了税收征管实践的思路,但其对税收本质和征管复杂性的认识存 在局限性。在此基础上,我们应当重新审视债法性规范在《税收征管法》中的地 位与作用。
在《税收征管法》修改过程中,我们建议应当谨慎处理债法性规范。首先, 应明确税收征管法作为行政法的性质,强调其独特的权力与义务关系。其次,应 充分考虑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的实际利益平衡,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 保障。最后,应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以增强法律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总之,通过对“债务关系说”的批判性反思,我们可以更加明确税收征管法 的特殊性质和复杂性。在《税收征管法》修改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以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 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效率,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我们还应积 极借鉴国际经验,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为我国的税收征管事业注 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本次修改的主要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制度,提高征收 管理效率,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二是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经 济可持续发展。
二、修改后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1、增加网络服务税收征管规定
针对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增加了对网络服务的 税收征管规定。具体包括:网络平台需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按规定报送涉税信息, 防止税收流失。这将有利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同时有利于规范网络经济税收征 管秩序。
中国问题
在中国,税收征管制度也存在类似的问题。首先,中国的税收流失问题较为 严重,缺乏有效的措施来遏制税收流失。其次,征管效率较低,征管部门之间的 协调不足,导致征管资源的浪费。最后,税收公平性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不同 地区和不同行业的税收负担不均衡,以及中小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过重等问题。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目标

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目标税收征管改革是推动和促进宏观经济的重要措施,强化政府在财政、经济、贸易和社会政策中的职能,促进稳定和可持续的经济发展。
本文从税收体制改革的内容、目的、主要措施和实施指导原则等方面给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一、税收体制改革内容1、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收结构,建立多种收入来源,适当提高消费税和资源税,改善地方税收结构。
2、推进税收管理体制的改革,改进税收征收程序,以实现政府更有效的税收及效率。
实施税收主体奖励激励机制,改善投资环境。
3、缩小税收征收程序和流程,降低税收缴纳负担,促进税收征收工作的规范和可控性。
实施收入转移定价,强化对外投资企业税收管理,减少税收优惠政策的缓慢。
4、加快税收信息化改革,构建网络立法税收征管系统,构建和完善的地方性的税收制度。
二、税收体制改革的目的1、建立更加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以实现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并丰富群众的收入来源和生活质量。
2、优化政府的财政政策,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补贴来刺激发展,以适应经济发展中的形势,提高经济效益。
3、加强对企业税收征管,改进征税流程与减少企业税收缴纳成本,特别是小型企业,为企业投资和创业创造更有利的环境,加快改善商业氛围和市场秩序、促进区域发展。
三、税收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①提倡低税率的政策,实现税收负担的科学合理分配。
适当提高消费税和尤其是资源税,改善地方税收结构,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留出更多资金给政府,支持重大水平档次社会建设项目。
②加快税收信息化改革,推动纳税实施更加现代化,将国家的市场理念融入税制设计中,增加税收的可执行性和稳定性,提高政府的经济管理水平与技术手段。
③优化收入转移定价的税收管理体系,改善企业税收征管框架,打造更加合理的全国性税收制度,从根源上解决税收优惠政策的滥用问题。
四、税收体制改革的实施指导原则1、实施政策分离,建立大型企业与小型企业的针对性政策;2、政策分解细枝,以精准政策切入,差异化市场;3、注重制度建设,重视监管和技术支持,提升税收征管能力;4、鼓励企业积极投资,加强金融机构的制度建设和风控,以保障资金安全。
新税收征管法

新税收征管法介绍新税收征管法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税收征管需求的变化,整合和完善我国税收征管体系而制定的一部综合性税法。
该法于XXXX年XX月XX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几次会议上通过,并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
新税收征管法以简政放权、便民利民为原则,旨在提高税收征管效率,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增强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主要内容新税收征管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税收管理制度改革新税收征管法对税收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明确税收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并且严格规定了税务机关的纳税信息保密制度,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法还加强了税收征管的执法力度,对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并且设立了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税收征管工作中。
税收征收和征管方式改革新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征收和征管方式进行了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简化税收征收程序:新税收征管法取消了一些繁琐的税款计算和申报程序,简化税收征收流程,提高了纳税人的缴税便利性。
2.强化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新税收征管法要求税务机关加强信息化建设,推广使用电子税务局、电子税务局等税收征管系统,提高税务处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3.加强税收征管风险防控:新税收征管法要求税务机关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纳税人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税收征管执法力量加强新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征管执法力量进行了加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增加税收征管执法人员数量:新税收征管法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增加执法人员数量,提高税收征管执法力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2.对税收征管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征管执法人员应定期进行相关培训,提升执法水平和能力,并且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提高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税收征纳便民措施新税收征管法还规定了一系列税收征纳便民措施,旨在提高纳税人的缴税便利性,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便民化。
《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执行。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国务院规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 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
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
相抵触的决定。
辽地税办函〔2014〕50 号附件 3
《税收征管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
修改后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
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 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2
关的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
第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
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 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
纳税咨询服务。
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税收诚信体系
和失信惩戒制度,促进税法遵从。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税务机关应当依法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
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
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关系着国家的建设与发展,也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而税收征管法则是规范税收征收和管理的重要法律。
近期,税收征管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为什么要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修订。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原有的税收征管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比如,数字化经济的兴起带来了新的商业模式和交易方式,使得税收征管面临着新的挑战。
此外,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公平性也需要进一步提高,以更好地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
明确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等合法权益。
例如,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纳税人有权了解检查的目的、范围和依据,对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于税收信息管理,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强调要建立健全税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提高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
这将有助于打破信息孤岛,实现税收信息的互联互通,从而更加有效地防范税收流失。
在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大了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对于偷税、逃税、骗税等行为,规定了更为严格的处罚措施,以增强税收法律的威慑力。
同时,也明确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防止权力滥用和执法不公。
然而,对于这份征求意见稿,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和讨论。
有人认为,部分修订条款可能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可能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还有人担心,新的税收征管要求可能会对一些中小微企业的财务管理和运营带来较大的压力。
面对这些讨论和担忧,我们应该以理性和客观的态度来看待。
税收征管法的修订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提高征管效率、保护纳税人权益等多个目标之间寻求平衡。
最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有哪些-

Don't be so sensitive, and don't be so soft-hearted. People who are too sensitive and too soft-hearted will definitely have an unhappy life. You will have to think about it all day if someone else says anyth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最新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有哪些?税收征收管理法在20__年的修订草案将给自然人终身不变的“纳税识别号”。
那么,20__年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有哪些?20__年最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对于税收政策又有哪些影响?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之后在研究、吸收了社会各界意见后又对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此次是再度向社会征求意见。
买房买车缴社保都要登记纳税人识别号征求意见稿中列举了纳税人签订合同、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动产登记以及办理其他涉税事项时都将使用纳税人识别号。
有税务人士分析,包括买车等达到一定金额的大宗消费可能都将登记纳税人识别号,银行存取款需要登记号码也不无可能,纳税人识别号就是要起到监控纳税人收入和支出的作用。
税务部门就是要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实现社会全覆盖,进行税务管理。
“灰色收入”将无法再逃税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其中人们的常规收入,比如工资、奖金等都是由单位代扣代缴。
而在这些常规收入外的自行申报方面则存在着不小的漏洞,也就是所谓的“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不意味着是不合法收入,但由于其不在明处而导致了逃税问题。
一方面是“灰色收入”接收者有意逃税,更多的是出于不愿意让灰色收入“见光”而不愿意自行申报。
由于“灰色收入”更多是以现金形式给付,就目前的监管手段而言确实存在较大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
佚名
【期刊名称】《农村财务会计》
【年(卷),期】2001(000)011
【摘要】@@ 第五章法律责任rn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n(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rn(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总页数】5页(P21-25)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 [J],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 [J],
3.《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J], 无
4.《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修订对照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J], 无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
(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
同时,增加两款作为第三款和第四款:
“其他个人纳税人应当在居住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制度。
”
二、将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及其资金交易、取现等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涉税信息。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储户账户、支付或计入该账户的利息总额、支付或计入该账户的投资收益及年末(或期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涉税信息提供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四、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删除第二款。
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滞纳金”修改为“税款滞纳金”。
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第三十八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税务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
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第三十九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不履行纳税义务可能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
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并制作《现场笔录》。
“纳税人在第一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案件重大复杂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一次,但延长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
八、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务机关采取前款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并制作《现场笔录》。
“税收强制执行的合理费用由纳税人承担。
”
九、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五条,“滞纳金”修改为“税款滞纳金”。
十、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
“第五十三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税款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过失未缴或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十一、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滞纳金”修改为“税款滞纳金”。
十二、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
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检查个人纳税人取得收入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
十三、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
“第六十四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过失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造成漏税的,税务机关除按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税款滞纳金外,可以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
十四、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五条,删除第二款。
十五、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六条,“滞纳金”修改为“税款滞纳金”。
十六、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滞纳金”修改为“税款滞纳金”。
十七、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删除第四款。
十八、将第八十八条改为第八十九条,“滞纳金”修改为“税款滞纳金”。
十九、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
“第九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办理税务事宜。
“税务师事务所,由符合条件的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是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机构。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
二十、将第九十条改为第九十一条,删除第一款。
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