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

浅议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
浅议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

袁受权

摘要:通过对“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的释义分析研究,看出平行发包和肢解发包是两个不同的承发包模式,并认为对《建筑法》第24条规定的正确理解是: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不反对平行发包和其他承发包模式。

关键词:总承包;平行发包;肢解发包;单位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有

的同志理解为“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其中任何一项发包给多于一个承包单位的行为是肢解发包,又称为平行发包”。(见《关于工程承发包的几个问题》2002.5、《建设监理》)。误认为《建筑法》第24条是提倡总承包,禁止平行发包的规定。笔者以为,平行发包和肢解发包是两种不同的承发包模式,二者不能混淆。凡能够实行总承包模式的工程的其中任何一项,如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工作,大都可以采用平行发包模式。当然,设计业务分别发包给几个设计承包人时,必须选定一个设计承包人负责整个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各地在招标投标实际工作中,也是这样操作的。例如,在房屋建筑的群体工程、道路工程、水利工程中的堤防工程,都可以采用平行发包模式。现阶段,国家明令禁止工程肢解发包很有必要,而对于平行发包则是允许的。至于,相对于其他承发包模式,提倡总承包模式的进步意义,本文在此不以赘述。

如果弄清楚了平行发包和肢解发包的内涵,就不难理解《建筑法》第24条的规定了。所谓平行发包,是指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的采购其中之一项或多项分解,分别发包给一个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和供应商,并分别与之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或供销合同。各个勘察、设计、施工、供应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这是国际上通行的承发包模式之一,也是我

国允许的承发包模式。

采用平行发包模式,隶属不同的承包单位可以同时在建设现场共同承担同一个建设项目,能够增加同时工作作业面,相互间比学赶促超,谁也不甘落后,具有他人控制的特点。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和缩短项目建设周期。平行发包模式不要求承包单位具有总承包资质的单位阶情况下,平行发包模式有利于建设单位择优选择承包单位,有利于繁荣建筑市场。由于以上种种.

优点,平行发包模式被广泛应用于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之中。而不足之处是项目招标工作量增大,合同.个数和合同界面增多,给建设单位增加了协调工作量和管理难度。但是,由于推行了招标代理和建设监理等社会化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中介机构,这个问题也是可以解决的。

平行发包的表现形式:1、把群体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多项工作分别发包给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承包单位;2、把群体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某一项工作,例如,勘察设计或者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3、把单体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4、取得群体工程总承包资格的承包单位,将不同的单位工程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勘察、设计、材料供应单位。这种发包模式,也叫做总分包模式。这时,总包单位代行了建设单位部分职能,成了发包单位。

所谓肢解发包,《建筑法》本条释义讲得很清楚:“就是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技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行为”。本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如果分解成若干部分由几个承包单位完成,原本很狭小的工作面同时涌入过多的承包单位,工作界面不清,工作秩序必然混乱。人为地增加了承发包单位对项目的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稍有不慎,就会引发工程

质量和安全事故。

肢解发包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建设单位将工程不合理地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分包名义发包给一个以上承包单位,后一种形式实际上是转包。所谓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筑工程一部分依法发包给有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建筑法》

是允许的。分包与肢解发包的相同点:承包单位都是承担建筑工程某一部分的工作。不同点是依法分包的工程对象不包括建筑工程的主体,而肢解发包是连建筑工程的主体构架也发包出去了。

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有其相似之处:都是有一个以上的承包单位在承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中的一项工作,发包单位既可以是建设单位,也可以是总包单位,各承包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两种发包模式主要区别在于发包的工程是不是“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如果是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且只有一个承包单位在完成这项工程,那么,各地对肢解发包的界定。

①《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第15条规定:“一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项目,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也可以按勘察项目、设计项目,以及施工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分类,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

承包一个建设工程的全部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总包单位,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者两项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总包。建设单位发包施工项目以建设工程中的单项工程为最小标的。”

第17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业务不得肢解发包:(一)单项工程的设计业务;(二)单位工程的施工业务;(三)限额以下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业务;(四)丙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包的勘察、设计业务;(五)四级、专业级或者非等级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包的施工业务。

第34条规定:“单项工程是指建设工程中若干单位工程组成、有独立设计文件、建成后能独立发挥功能效益的工程。单位工程是指单项工程中单独设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

从该规定可知,上海市将单项工程的设计业务、单位工程的施工业务等分别发包给不同的设计、施工单位视为肢解发包。

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5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16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发包方将勘察设计平行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的,必须选定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作为主设计单位,负责整个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建筑工程中,除单独设计的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和规定限额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外,发包方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单体工程的施工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从该规定可知,新疆允许单独设计的工艺技术性较强的专业部分和规定限额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可单独发包,同时禁止将单体工程的施工项目肢解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③《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凡按规定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下列工程,必须进入交易中心招标技标:(一)土建单项(含道路、桥梁、水利)、二次装修造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二)安装单项(含供电、供水、环保、消防、供气、通讯等)及其他单项(如绿化、桩基、土方、填沙等)造价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从该规定可知,东莞市允许土建单项、安装单项(含消防等)单独发包。

④《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闽建筑[2004]80号)第2条规定:“下列房屋建筑分部分项或专业工程可以单独发包:(一) 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1 4层(42米)以上高层建筑的桩基工程;(二)单项施工预算造价大于200万元或者不与主体结构工程统一设计、施工的装修工程;(三)建筑高度24米及以上且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建筑的消防工程;(四) 冷冻机组制冷量30万大卡及以上的中央空调系统;(五)建筑智能化工程、电梯工程;(六) 工程项目前期‘三通一平’工程。”从该规定可知,福建允许单项施工项目、消防等工程项目单独发包。我国虽然提倡总承包,但在总承包缺乏完善的配套法律法规及操作规范的前提下,各地普遍允许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平行发包。消防工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之规定虽列为分项工程,但其作为专业工程也可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装饰装修虽为分部工程,但也可建设单位单独发包。

广东省虽未对肢解发包作出有关详细规定,但实践中,建设单位将建设项目中的消防、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未纳入总承包合同而单项分别发包给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普通存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法院认定该类专业专项工程的发包并非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合同合法有效。

为此,对《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关于肢解发包的理解应为:国家提倡总承包,禁止肢解发包,并不反对平行发包或其他承发包模式;建设单位发包工程以单位工程为最小单位,建设单位可将勘察、设计、施工等项目以单位或单项为最小单位对外分别发包给不同的单位;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工程再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视为肢解发包,但装饰装修、消防等分部分项工程因其专业性较强,由建设单位单独发包一般不应视为肢解发包。

浅析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及转包

浅析肢解发包、违法分包及转包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营销管理中心李胜利肢解发包、违法分包与转包是《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明文禁止的建设工程领域常见违法行为,准确理解这三个概念对建筑企业进行合法经营,规避企业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从概念的理解入手,整理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厘清相关问题,以期能对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所裨益。 一、肢解发包 1、肢解发包的定义 《建筑法》作为建筑行业的大法明确禁止肢解发包行为,其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根据这两条的定义可知,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最小单位,确保建设工程的必要部分在一个承包单位来完成,以此来保证工程质量和建筑市场中承包单位的有序竞争。 2、肢解发包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进行肢解发包的法律责任规定在《建筑法》第65条(内容为:“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5条(内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如何理解建设项目的各类发包模式平行发包施工总承包总包加指定分包工程代建PP等

如何理解建设项目的各类发包模式(平行发包、施工总承包、总包加指定分包、工程代建、P P P等)? 作者:杜玉明盈科(广州)管委会主任一项工程的施工发包一般并不是某种单一模式的发包,而是多种发包模式相互结合,紧密联系,互为补充。建设工程选择何种发包模式,主要取决于工程性质、工程技术复杂程度、建设周期的要求以及设计图纸的深度等因素。正确选择工程发包模式对维护项目发包方的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 目前,国内主要采用的发包模式有以下几种: 一、平行发包模式 平行发包模式是指发包方将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商(或者将施工中的土建、机电安装、装修等项目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并分别与各供应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各供应商(承包单位)之间是独立和平行的,不存在从属关系或者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平行发包模式的优势首先是有利于扩大发包方选择承包方 的范围,因为发包方在与不同的承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时,可以对承包单位分别进行考评,并择优确定承包方。发包方可以根据设计和施工进度,将整个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可独立发包的单元,并结合工程实际需要逐步确定承包方,而无需在施工前一次性全部确定,因而组织方式比较灵活。而且由

于发包方针对一个工程签订了多个合同,这使得每个合同的项目内容单一,合同价值较小,从而降低了发包方的合同风险。同时,因为各承包方之间存在工作任务交接,而每次交接都会涉及已完工程界面和质量的考评,这也有利于发包方对项目质量进行不间断控制。 但平行发包模式也有其不足之处。因为这种模式需要发包方多次选择不同专业的承包方,签订多份不同合同,招标工作量大,签约成本高,合同管理具有一定难度。而且发包方是每份合同的履约主体和责任主体,承担着对整个工程的工期、质量、安全和造价进行管理的责任,各承包方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需要由发包方来承担。如果发包方的管理力量不强,没有解决好各承包方之间工作的衔接、协调,就可能造成承包方窝工甚至工期延误,而这种窝工、工期延误的责任是要由发包方来承担的。这就对发包方管理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这也决定了这种模式一般适用于管理能力较强的发包方。 二、工程总承包模式 工程总承包模式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受发包方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的一种模式。 工程总承包模式按照实施过程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转包和分包的区别

转包与分包 一、转包、分包、劳务分包的概念 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而言,“转包”、“分包”及“劳务分包”这三个概念是有着严格的区别的。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转让人退出现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转包为法律所禁止。 分包是指已经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总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一部分交给第三人(即分包人)完成。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二、区别则主要表现在: 转包与分包是两个既有相似又有区别的概念。其中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由第三人完成应由自己完成的建设工程的部分或全部工作。 1、在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分包行为,只要不是分包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内容或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等违法分包行为,则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是为法律所允许的,而转包行为则被法律所禁止。

相关法律规定(禁止转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

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转包、肢解发包的异同

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转包、肢解发包的异同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 劳务分包的本质属性是: 其分包主体即从事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分包指向的对象是完成工程分包的劳务作业而不是分包工程本身。这一本质属性也是区别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根本界限。据此,劳务分包的法律特征归纳为以下几点: 首先,劳务分包合同是施工合同的派生,属于总承包施工合同等合同的从合同,换言之,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不会派生出劳务分包合同。 其次,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指向是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的承包人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劳务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不归《劳动法》调整。 再次,劳务分包合同的对象是计件或计时的施工劳务,主要是指人工费用以及劳务施工的相应管理费用,而不是指向分部分项的工程,不能计取分包的工程款。换言之,工程分包计取的是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劳务分包仅计取直接费中的人工费以及相应管理费,这是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在计取合同对价方面的本质区别。 此外,按《建筑法》第29条的规定,工程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而劳务分包合同仅存在于施工劳务的承发包之间,其发包的是施工劳务而非分部分项工程,劳务分包与建设单位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发包劳务,无须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的同意。 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的区别 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均是法律允许的。两者的区别是:

——分包主体的资质不同。专业分包持有的是专业承包企业的资质,其不同资质条件共有地基与基础工程、装饰、安装等60种;劳务分包人持有的是劳务作业企业资质,其不同资质条件共有木工、瓦工、钢筋工作业等13种。 ——合同标的的指向不同。专业分包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部分项的工程,计取的是工程款,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包料;劳务分包合同指向的是工程施工的劳务,计取的是人工费,其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包工不包料,俗称“包清工”。 ——分包条件的限制不同。总承包人对工程分包有一系列的限制,并且必须具备的一个重要条件是事先经发包人的同意;而总包人包括工程分包人的劳务分包则无须事先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专业分包条件下,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总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以及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条件下,分包人可自行进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包或工程分包人负责,总包和工程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劳务分包人对发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 在工程承发包领域还存在有一种违法分包行为,违法分包是针对专业工程分包而言的非法行为。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要指下列行为: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违反这四条禁令的分包行为均是非法的无效的行为。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及肢解发包的异同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劳务分包与工程转包和肢解发包的法律区别是: 其一:

界面划分

第一部分总承包范围外各专业承包工程内容 一、总包施工图范围以内的专业承包工程内容 1、铝合金门窗、阳台及空调铝合金栏杆(非铝合金栏杆由总包实施)、铝合金百叶工程; 2、幕墙,钢结构雨棚,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雨棚工程、单元门; 3、外墙涂料 4、真石漆工程; 5、入户门厅、标准层电梯厅等公共部位精装修工程; 6、进户门安装工程; 7、耐磨地坪工程; 8、交通标识工程; 9、人防门、人防设备安装工程; 10、太阳能设备及安装工程; 11、不锈钢水箱及安装工程; 12、电梯设备及安装工程; 13、消防工程; 14、智能化工程; 15、钢结构工程; 二、总包施工图范围以外直接发包的工程内容 1、景观工程; 2、市政工程; 3、标识标牌工程; 4、夜景照明工程; 5、自来水工程;

6、供电工程 7、管道煤气工程; 8、电信工程; 9、有线电视工程; 10、住宅家用中央空调工程; 11、立体车库; 12、游泳池水处理系统工程; 第二部分总承包范围与专业承包工程交叉施工界面划分 总包施工单位应完成除以上专业承包工程范围以外的所有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及基坑围护施工图中的所有工作内容,与专业承包交叉施工部位的施工界面划分详以下文字说明: 一、铝合金门窗、阳台及空调铝合金栏杆、铝合金百叶工程 1、总包单位负责按照建筑、结构施工图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筑立面上预留铝 合金门窗洞口,专业承包单位完成铝合金门窗安装,如有钢附框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对洞口周边墙面进行粉刷、内外墙装饰;总包尚需负责对门窗防雷设计的防雷预埋件埋设到位; 2、总包单位负责根据栏杆、百叶施工图预埋阳台、露台栏杆及空调板栏杆或 铝合金百叶的预埋铁件并完成初步粉刷后移交专业承包单位进行施工,待专业承包工程与预埋件的连接施工完毕后再由总包单位完成粉刷修补。 二、幕墙,钢结构雨棚,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雨棚工程、单元门 1、总包单位负责按照幕墙施工图在结构主体中预埋幕墙结构的预埋铁件,并对埋件外侧刷防锈漆进行处理,总包还需要负责对幕墙防雷设计的防雷预埋件埋设到位; 2、总包单位负责按照钢结构雨棚施工图在结构主体中预埋铁件,待专业承包工程施工完毕后再完成保温及粉刷修补; 3、总包单位负责按照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雨棚施工图进行预埋铁件的施工;

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情形

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含义、认定和法律后果 作者孔令昌律师 一、关于支解发包的含义和认定 对于支解发包,法律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宏观性,不可能对“支解发包”做非常详细的规定,包括支解的含义,支解的具体情形等。根据《民法典》和《建筑法》的规定,支解的基本含义是“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什么是“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呢?也就是什么是建设工程发包的最小单位呢?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属于违法发包。 所以根据国家住建部最新的政策文件精神,建设工程发包的最小单位应该是单位工程,也就是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最小标的是单位工程。那么何为单位工程呢? 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规定,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使用效益的工程,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由多个单位工程构成。”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部工程。”分部工程,是指“按

工程的部位、结构形式的不同等划分的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可分为多个分项工程。”以工厂建设项目为例,项目中的生产车间、办公楼、职工宿舍等称为单项工程;生产车间这个单项工程一般是由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这个两个单位工程组成的。建筑工程是由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屋面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分部工程组成。而办公楼或职工宿舍作为一个单项工程,由于没有设备安装工程,只包含建筑工程这一个单位工程,所以既是单项工程也是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以将生产车间的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但是对于办公楼或职工宿舍则只能发包给一个承包人。 当然,建设单位可以将整个工厂建设项目发包给一个承包人,我们只是讨论的最小发包单位,并不限制发包人的发包范围,而且随着我国对工程总承包的大力推进,我国是鼓励建设单位将整个工程项目的整体发包,以利于工程建设管理和投资控制。 二、关于支解发包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 根据目前的国家法律规定,支解发包的行为属于违反行政管理的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至于支解发包后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法律并没有规定为无效,也就是从民事法律效力上看,支解发包的建设工程合同仍然属于有效的合同。 对支解发包的行政处罚,相关法律的规定如下: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

转包及违规分包的关系特别详细

关于转包及违规分包的关系(特别详细)

————————————————————————————————作者:————————————————————————————————日期:

关于转包及违规分包学习资料 一、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作业。具体的讲是指建筑行业内,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并购买材料,再请乙劳务施工单位负责承办招募工人施工,即为劳务分包。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以下十三种类别属劳务作业范围:1、木工作业;2、砌筑作业;3、抹灰作业;4、石制作业;5、油漆作业;6、钢筋作业;7、混凝土作业;8、脚手架搭设;9、模板作业;10、焊接作业;11、水暖电安装作业;12、钣金工程作业;13、架线工程作业。 二、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是具有施工资质的承包者通过与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业主)签订承包合同,负责承建工程项目的过程。工程承包合同可分为总承包、分项承包、分包、转包、劳务承包和设计-施工合同等方式。 转包也称“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又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承包单位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称为“违法转包”。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几分钟弄懂违法发包 转包 分包和挂靠以及对单位个人的处罚

三分钟弄懂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 2014年8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若承包人承包工程后,以内部承包方式授予自己的分公司或内部机构(不包括子公司)施工,则不构成转包。]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如果施工单位虽以自身名义在现场设立了项目管理机构,但项目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同施工单位间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关系的,对施工单位的行为可认定为转包,对实际施工人可认定为挂靠。]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法律法规并不禁止施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材料设备。在此种情形下,如果施工单位能够提供材料证明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材料设备系受其委托,有委托代理的证据且其他单位或个人除受委托采购材料设备之外,并不负责具体施工事宜;同时施工单位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责任和施工管理义务,则不认定为转包。]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劳务作业分包是合法的,但劳务分包单位收取的费用应仅限定在劳务报酬及必要的辅材费用。如果建筑主材、构配件、设备等都是由劳务单位购买,施工设备租赁也由劳

工程界面划分

工程总分包施工界面三大部分划分详细说明 第一部分总承包范围外各专业承包工程内容 一、总包施工图范围以内的专业承包工程内容 1、铝合金门窗、阳台及空调铝合金栏杆(非铝合金栏杆由总包实施)、铝合金百叶工程; 2、幕墙,钢结构雨棚,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雨棚工程、单元门; 3、外墙涂料 4、真石漆工程; 5、入户门厅、标准层电梯厅等公共部位精装修工程; 6、进户门安装工程; 7、耐磨地坪工程; 8、交通标识工程; 9、人防门、人防设备安装工程; 10、太阳能设备及安装工程; 11、不锈钢水箱及安装工程; 12、电梯设备及安装工程; 13、消防工程; 14、智能化工程; 15、钢结构工程。 二、总包施工图以外直接发包的内容 1、景观工程; 2、市政工程; 3、标识标牌工程; 4、夜景照明工程; 5、自来水工程; 6、供电工程; 7、管道煤气工程; 8、电信工程; 9、有线电视工程; 10、住宅家用中央空调工程; 11、立体车库;

12、游泳池水处理系统工程。 第二部分:总包与专业分包施工界面划分 总包施工单位应完成除以上专业承包工程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结构、给排水、电器、 暖通及基坑围护施工图中的所有工作内容,与专业承包交叉施工部位的施工界面划分 详以下说明: 一、铝合金门窗、栏杆、百叶工程 1、总包单位负责按照建筑、结构施工图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筑立面上预留铝合金门窗洞口,专业承包单位完成铝合金门窗安装,如有钢附框由专业承包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对洞口周边墙面进行粉刷、内外墙装饰;总包尚需负责对门窗防雷设计的防雷预埋件埋设到位; 2、总包单位负责根据栏杆、百叶施工图预埋阳台、露台栏杆及空调板栏杆或铝合金百叶的预埋铁件并完成初步粉刷后移交专业承包单位进行施工,待专业承包工程与预埋件的连接施工完毕后再由总包单位完成粉刷修补。 二、幕墙,钢雨棚工程、单元门 1、总包单位负责按照幕墙施工图在结构主体中预埋幕墙结构的预埋铁件,并对埋件外侧刷防锈漆进行处理,总包还需要负责对幕墙防雷设计的防雷预埋件埋设到位; 2、总包单位负责按照钢结构雨棚施工图在结构主体中预埋铁件,待专业承包工程施工完毕后再完成保温及粉刷修补; 3、总包单位负责按照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雨棚施工图进行预埋铁件的施工; 4、底层玻璃幕墙在地面位置安装固定后由总包负责进行收口; 5、总包单位负责按照建筑、结构施工图预留单元门洞口,并负责洞口周边粉刷及修补。 三、外墙涂料、真石漆工程 总包单位负责施工至外保温工程的抗裂砂浆面层。 四、门厅、电梯厅等部位精装修工程 1、入户门厅、标准层电梯厅等公共部位的地面及顶棚由总包单位负责根据建筑、结构施工图施工至结构层,并确保地面及顶棚面的平整度后交付专业承包单位,总包单位还负责公共部位砖砌体的砌筑(如墙面采用涂料或真石漆,由总包完成墙面基层粉刷,其他均不做粉刷); 2、入户门厅、标准层电梯厅等公共部位的安装工程仅由总包单位根据强弱电施工图在砼墙、砼顶棚中预埋管并穿铁丝,其他均由专业承包单位实施;(此项安装内容也可以全部由总包单位进行实施)

关于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认定和处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设工程肢解发包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认定和处理的实 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承包行为,维护我县建筑市场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XX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X政办〔X〕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XX县建设工程违法分包转包行为认定和处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项目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除按规定允许单独发包的项目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肢解发包: (一)不履行已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其范围内的分部、分项工程再次另行发包的; (二)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建设单位采用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人,并向分包人直接支付分包工程款的。 (三)设置招标标段明显不合理,经县监察局、县公共资源招投标委员会办公室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 二、建设工程违法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中的专

业工程或劳务作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发包行为;建设工程转包是指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建设工程挂靠是指具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的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自己企业的资质以自己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一)施工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转包: 1.除依法分包外,施工企业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建设工程发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2.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 3.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必备项目管理人员,或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中3人以上与承包单位间无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的; 4.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其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以及大型机械、设备由专业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 (二)施工分包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 2.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且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劳务分包

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的案例及其分析

工程项目承发包模式的案例及其分析 一、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甘肃宕昌至迭部二级公路改建工程被甘肃省交通厅确定为本省第一条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进行建设的公路项目,该项目由甘肃路桥建设集团与甘肃省交通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中标承建。 1.合同结构图 2. 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优缺点: (1)承包人可以在项目参与初期将施工方法施工组织等知识和经验融入设计中,施工图以更加符合项目实际建设情况 (2)传统模式的单价合同,造价的不确定因素较大,容易造成项目最后的实际投资往往会超出概算投资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造价的不确定因素减少,能更早的确定和更好的控制工程造价,降低工程成本

(3)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有利于进度控制,缩短工期在施工图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可以将已完成的部分施工图设计图纸送交上级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以进行该部分的施工,要等设计工作全部完成后再进行施工,有利于缩短工期 (4)施工与设计属于同一责任体,消除了可能因设计和施工职能分离而导致的冲突 3. 4 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缺点 (1)属于新的管理模式,出现时间较短,没有成熟的管理经验可以借鉴由于机构设置及管理权限等问题不太明确,导致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管理思路和管理理念存在一定的争议,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的管理优势没有充分体现出来. (2)对承包人来说风险较大,将以往项目发包人的风险全部转移至承包人。 二、CM模式(非代理型) 该项目为一高标准银行办公楼, 总建筑面积约32 000 m2; 主楼高1 8 层, 裙房 5 层, 地下1 层, 框架剪力墙结构; 钢筋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基; 外墙干挂进口 大理石, 少量玻璃幕墙; 室内部分公共部位精装修( 4项目进行了较广泛的设计方案竞赛( 共有7 个方案) , 业主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选定最优方案, 并委托上海一富有经验的大型设计院承担该工程的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同时, 业主也委托某工程管理单位( 监理单位) 承担该项目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监理任务钢筋混凝土钻孔灌注桩基28 8 根, 土方20 0 00 m3, 钢筋混凝土箱式承台基础8 200 m3, 外墙干挂大理石1 3 6 00 02, 玻璃幕墙 1 60 0 m2, 电梯9 台, 多孔砖墙4 50 0 m2. 这些估算的实物工程量是安排工程进度.计划和制定项目投资规划的基础。由于该项目为启动浦东开发的首期重点项目, 项目进度要求较紧, 整个建设周期必须在 36 个月内完成. 1.合同结构

承发包模式总结

工程承发包模式 一. EPC(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模式 1.概念 EPC 又称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模式。是指在项目决策阶段以后,从设计开始,经招标,委托一家工程公司对设计-采购-建造进行总承包。在这种模式下,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总价或可调总价方式,由工程公司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费用、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和控制,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EPC有很多种衍生和组合,例如EP+C、E+P+C、EPCm、EPCs、EPCa等。 2.适用情况 EPC模式主要适用于大型复杂工期紧的生产成套项目,技术含量高的项目,特殊性项目,石油化工、冶金、电站、铁路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或含有机电设备的采购和安装的工程项目。以下情况就不适合采用: (1)如果投标人没有足够的时间或资料,以仔细研究和核查业主要求,或进行他们的设计风险评估; (2)如果建设内容涉及相当数量的地下工程,或投标人未能调查的区域内的工程;(3)如果业主要严密监督或控制承包商的工作,或要审核大部分施工图纸; (4)如果每次期中付款的款额要经官员或其他中介机构确定。 3.特点 业主将投资意图和要求向EPC承包单位说明,承包商承担后续的全部工作,承担设计风险、自然力风险、不可预见的困难等大部分风险。业主自己或委派业主代表来管理工程一般采用总价合同。 4.组织结构图 5.优缺点 采用EPC模式有利于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效益,承包方和业主的责权明确,对业主而言,主要提设计构想、技术标准以及进行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总承包商的监管,承担的风险较小,有利于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的控制。承包商则承担了项目的所有工作责任,这大大增大了承包商的经营风险, 总承包商为了降低风险获得更多的利润,可能通过调整设计方案来降低成本,可能会影响长远意义上的质量。 二.分专业分阶段平行承包方式 1.概念

关于转包及违规分包的关系(特别详细)

关于转包及违规分包学习资料 一、劳务分包 劳务分包是指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自己所承接工程的劳务作业依 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进行施工作业。具体的讲是指建筑行业内,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并购买材料,再请乙劳务施工单位负责承办招募工人施工,即为劳务分包。建设部《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以下十三种类别属劳务作业范围:1、木工作业;2、砌筑作业;3、抹灰作业;4、石制作业; 5、油漆作业; 6、钢筋作业; 7、混凝土作业; 8、脚手架搭设; 9、模板作业; 10、焊接作业;11、水暖电安装作业;12、钣金工程作业;13、架线工程作业。 二、工程分包 工程分包是具有施工资质的承包者通过与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业主)签订承包合同,负责承建工程项目的过程。工程承包合同可分为总承包、分项承包、分包、转包、劳务承包和设计-施工合同等方式。 转包也称“非法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又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任务转让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第三人承包的行为,承包单位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 由于转包容易使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者进行工程建设,以致造成工程质量低下、建设市场混乱,所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作了禁止转包的规定。实践中,常见的转包行为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别人;另一种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即变相的转包。但不论何种形式,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称为“违法转包”。 分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 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的行为,该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其与第三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合法的分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分包必须取得发包人的同意;(2)分包只能是一次分包,即分包单位不得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出去;(3)分包必须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4)总承包人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工程分包出去。 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装饰与各专业施工界面划分

装饰与各专业施工界面划分 一、土建与装饰的工作界定 1、土建必须达到合格标准,由监理、总包、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装饰单位方可进场施工。 2、零星收尾工程:上海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场前由其负责,其退场后由装饰单位负责。 3、卫生间防水材料甲定乙供,由装饰单位分包专业防水单位施工,要求具备相应施工资质。 4、卫生间后期防水槛的施工由装饰单位处理。 5、室内基准点、标高线由总包单位与各分项单位按规定书面办理交接手续。 6、已完成的土建工程需拆除,但不需二次砌筑的由装饰单位完成。 7、7-8F阳台及所有室外平台保护层由上海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成,防水工程由甲方落实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二、幕墙与装饰的工作界定 1、室内部分由精装修单位负责收头处理。 2、7-8F每户阳台的分隔、栏杆及阳台顶面由甲方落实专业单位施工,阳台地面由装饰单位施工。上下防火封堵处理由幕墙单位施工。 3、成品保护:装饰单位进场前由幕墙单位负责,幕墙单位对产品保护后移交装饰单位或总包,由各施工分区单位负责进行日常保护。 4、验收整改:幕墙与装饰验收同步完成。 5、2-6F室内栏杆、公共走廊栏杆、楼梯栏杆的施工界面另定。 三、机电与装饰的工作界定

1、通风空调系统按合同由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施工,空调末端风口百叶由机电安装施工。 2、给排水、雨污水系统由上海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给水至末端内(外)丝接口,给水内接丝配件有五环施工,排水至洁具接口。卫生洁具安装,给水附件括刮三角阀,接水软管,龙头(不含阀芯)、花洒等的安装由装饰单位负责施工(淋浴龙头的阀芯预埋和定位安装由五环来施工)。其余由上海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装配合。 3、弱电系统、客房智能控制系统全部由浙江浙大网新快威科技有限公司施工。包括配管、桥架、电线、电缆、开关及控制面板安装。装饰单位配合。 4、电气部分由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与上海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 A.地下部分非精装饰区域电气照明的预埋管线、独立照明、桥架、照明配电箱下桩头至末端穿线、装灯。 B.给排水系统的潜污泵及配套的控制箱以及需引入控制箱的配管、线缆。 C.公共区域的楼梯、前室、非精装修区域的走道的预埋管线、灯具(含楼层显示、应急照明)。 附件4 建筑装饰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方(简称甲方):苏州中茵皇冠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承包方(简称乙 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本保修书为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条款有冲突之处,以本保修书为准。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认定(2019)

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的认定(2019) 近日,住建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重新定义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挂靠等行为,具体: 《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至(九)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办法》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3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诉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第六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施工平行承发包模式

二级建造师:施工平行承发包模式 一、施工平行承发包的含义 施工平行承发包,又称为分别承发包,是指发包方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项目进展情况和控制的要求等因素,将建设工程项目按照一定的原则分解,将其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各个施工单位分别与发包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 平行承发包的一般工作程序为施工图设计完成→施工招投标→施工→完工验收。一般情况下,发包人在选择施工承包单位时通常根据施工图进行施工招标,即施工图设计已经完成,每个施工承包合同都可以实行总价合同。 二、施工平行承发包的特点 1.费用控制 (1)对每一部分工程施工任务的发包,都以施工图设计为基础,投标人进行投标报价较有依据,工程的不确定性程度降低了,对合同双方的风险也相对降低了; (2)每一部分工程的施工,发包人都可以通过招标选择最好的施工单位承包,对降低工程造价有利; (3)对业主来说,要等最后一份合同签订后才知道整个工程的总造价,对投资的早期控制不利。 2.进度控制 (1)某一部分施工图完成后,即可开始这部分工程的招标,开工日期提前,可以边设计边施工,缩短建设周期; (2)由于要进行多次招标,业主用于招标的时间较多。 (3)工程总进度计划和控制由业主负责;由不同单位承包的各部分工程之间的进度计划及其实施的协调由业主负责(业主直接抓各个施工单位似乎控制力度大,但矛盾集中,业主的管理风险大)。 3.质量控制 (1)符合质量控制上的“他人控制”原则,对业主的质量控制有利; (2)合同交界面比较多,应非常重视各合同之间界面的定义,否则对质量控制不利。 4.合同管理 (1)业主要负责所有施工承包合同的招标、合同谈判、签约,招标及合同管理工作量大,对业主不利; (2)业主在每个合同中才会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签订的合同越多,业主的责任和义务就越多。 (3)业主要负责对多个施工承包合同的跟踪管理,合同管理工作量较大。 5.组织与协调www.Ehttps://www.360docs.net/doc/b57246587.html,考试就到考试大 (1)业主直接控制所有工程的发包,可决定所有工程的承包商的选择; (2)业主要负责对所有承包商的管理及组织协调,承担类似于总承包管理的角色,工作量大,对业主不利。 (3)业主方可能需要配备较多的人力和精力进行管理,管理成本高。 三、施工平行承发包的应用 为什么要选择施工平行承发包模式?或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考虑施工平行承发包模式呢? (1)当项目规模很大,不可能选择一个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管理,也没有一个施工单位能够进行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管理; (2)由于项目建设的时间要求紧迫,业主急于形式,来不及等所有的施工图全部出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