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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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2•【字号】浙人公[2006]338号•【施行日期】200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6〕338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公务员调任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务员调任工作,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机关。

第三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调任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的调任是指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一种形式。

第五条调任必须贯彻适才适用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六条调任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职位出现空缺时,在本机关内部晋升或交流有困难的情况下进行,必要时也可公开考试选拔,择优调任。

第七条调任到省级(含副省级市)机关的人员,应担任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相应的非领导职务;调任到市级机关的人员,应担任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调任到县级机关的人员,应担任科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

第八条调任人选除符合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得有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调任到机关担任乡科级以上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应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并担任相应领导职务的人员。

浙警选岗规则

浙警选岗规则

浙警选岗规则1. 引言浙警选岗规则是指浙江省公安厅制定的用于选拔和安排浙江省警察岗位的规定。

该规则旨在确保选拔过程公正、透明,并确保最合适的候选人能够胜任各项警务工作。

本文将详细介绍浙警选岗规则的内容和要求。

2. 选拔流程2.1 报名资格•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具备良好的品行和道德修养;•符合身体条件要求。

2.2 笔试•笔试内容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等相关科目,以及法律法规、警务知识等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将作为初步筛选的依据,达到一定分数线方可进入面试环节。

2.3 面试•面试内容包括个人简历介绍、岗位适应性测试等;•面试将由专业评委组成的面试小组进行评分,综合考察候选人的素质和能力。

2.4 身体检查•符合初步选拔要求的候选人将进行身体检查;•身体检查包括身高、视力、听力等项目,以确保候选人身体状况符合警务工作的要求。

2.5 考察•考察内容包括家庭背景、社会关系、政治表现等方面;•考察过程将由专业考察团队进行,以确保候选人的个人品质和背景符合警务工作的要求。

2.6 综合评定•将根据笔试成绩、面试表现、身体检查结果和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结果将作为最终选岗的依据。

3. 岗位分配3.1 岗位需求•根据浙江省公安厅的工作需要,确定各岗位的需求数量和岗位职责;•不同岗位对应不同的职责和要求,候选人需根据个人特长和兴趣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

3.2 岗位选择•符合选拔标准并通过综合评定的候选人可以选择自己心仪的岗位;•候选人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岗位要求进行合理选择,确保能够胜任所选岗位的工作。

3.3 岗位安排•最终确定的候选人将被安排到相应的岗位进行工作;•岗位安排将由浙江省公安厅根据候选人的意愿和综合评定结果进行决策。

4. 结语浙警选岗规则是为了选拔最适合的候选人担任浙江省警察岗位而制定的规定。

通过严格的选拔流程和综合评定,确保候选人具备良好的素质和能力,并将其分配到适合自己特长和兴趣的岗位上。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价格协会,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1•【字号】浙人社发[2011]240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40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级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6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招录机关应当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初任培训,确因工作需要等原因自行组织培训的,要把初任培训的主要内容纳入培训范围,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二、新录用公务员未参加初任培训者不能任职定级,并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新录用公务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招录机关应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并安排下一批次的培训。

若试用期满尚未参加培训的,试用期顺延,待培训合格后再进行考核,任职定级时间相应顺延。

在报到后一年半内仍未参加培训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二)新录用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原因,不能在试用期内参加培训的,需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并暂缓试用期满考核。

招录机关应及时安排其参加培训后再进行考核,任职定级时间可以从一年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三、招录机关要参照《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组〔2007〕45号)有关规定,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做好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工作。

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把握考核等次,除《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合格等次情形外,《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附件1规定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相关情形,也应作为判定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标准依据。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1997.08.11•【字号】浙人职〔1997〕156号•【施行日期】199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职〔1997〕156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公安局: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谓及时报告。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一日浙江省公安机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公安工作的决定》,经党委常委会议同意,决定在全省公安机关部分专业技术人员中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评审范围和对象:(一)法医技术、刑事技术县级以上各级刑侦部门从事法医、痕迹、刑事照相、理化分析、文件检验、情报资料中指纹痕迹检验、警犬训练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各县(市)区三级技术点管理使用的,有刑事技术鉴定资格的派出所专职技术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其它业务部门从事法医技术、刑事技术的专职技术人员。

(二)技术侦察和安全技术防范市(地)级以上各业务侦察部门从事各技侦手段进行技术侦察的专职技术人员;市(地)级以上各业务侦察部门从事技术侦察器材装备研究、科学成果鉴定、公安科研项目审核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从事公安科研技术规范的制订,公安科技情报侦察、分析、研究的专职技术人员;具有科技鉴定权的业务部门从事技术防范产品立项审核、检验鉴定、标准制订、质量抽检和技术防范工程单位资格审查、工程方案审核、技防工程竣工验收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计算机通信技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计算机通信部门从事计算机安全监察、应用开发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通信部门从事有线通信、无线通信、机要通信的器材研制、装配修理、技术维护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8号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8号

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的通知人发〔2000〕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公安厅(局):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精神,切实做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严把公安机关“入口”关,人事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意见建设高素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是依法治国,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人发[1996]84号,以下简称《录用办法》)下发以来,地方各级人事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了地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推动了地方公安队伍整体素质和战斗力的提高。

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还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实行了以省为单位的公安机关统一招考制度,克服了省以下实施操作的困难,提高了考录工作的效率,严把了公安机关进人关,保证了新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决定》(中发[1999]6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建设高素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工作,现就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实行省级统一招考的重要意义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稳定的重任。

地方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警察队伍的素质。

实行省级统一招考,是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建设高素质人民警察队伍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严把公安机关进人关,改善公安队伍结构,提高公安队伍素质和战斗力,确保《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录用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推进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深化公安机关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廉政建设,扩大选人范围,有效地杜绝进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 2008-11-12 来源:浙江公务员网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事厅二○○八年十月十五日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基本素质,保障公民和招录机关在公务员录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组部、人事部《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录用公务员可采取按职位招考或按专业相同的职位集中招考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和面试;(四)体检与考察;(五)公示、审批。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六条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其他招录机关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面向少数民族报考者的职位。

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实行的优惠政策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务员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二)制定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三)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工作;(四)承办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的公务员录用有关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特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特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特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施行日期】201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各级公安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特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加强全省公安特警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全省各级公安机关2015年考试录用特警工作。

为确保考录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依法考录、科学考录、公平考录,吸纳部分特殊专业人才充实到各级公安机关,促进特警队伍建设。

二、招考计划根据各市、县(市、区)申报的需求情况,经审核,2015年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计划考试录用特警115名(招考计划详见附件1)。

三、招考条件报考人员除应符合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二)年龄在18-25周岁(198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出生)。

(三)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5年3月16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户籍不限。

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和省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本科毕业生,户籍不限。

(四)身体健康,两眼裸视力均在4.8以上,符合公安机关特警体检标准。

(五)体能测评纵跳摸高和10米×4往返跑合格,专业技能测试科目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

四、招考程序(一)发布招考公告和信息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公务员局将于2015年3月10日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浙江人事考试网()等网站发布招考公告。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政[1998]141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政[1998]141号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人政〔1998〕141号)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浙单位: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规范化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和活力,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办〔1998〕3号)精神,特制定《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的有关情况、经验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告省人事厅。

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方针,贯彻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界限,做到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逐步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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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公通字[2008]6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8.04.09
【实施日期】2008.04.09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公通字〔2008〕60号)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现将《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人事厅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
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根据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

第三条考察和政审对象是指按公务员(人民警察)招考公告规定比例确定的考试入围、体检合格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协调录用人民警察的考察和政审工作,招录的公安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在实施考察和政审工作时,公安机关应当成立考察和政审组,每个组由2名以上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党员民警组成。

第六条考察和政审组成员与考察和政审对象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或其他执行公务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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