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轻微违法行为执法告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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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2024年)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2024/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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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2024/3/26
• 引言 • 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现状分析 • 应急预案制定原则与思路 •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划分 • 预警机制及预防措施 • 应急响应流程与处置措施 • 后期评估与改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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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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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背景
2024/3/26
对浙江省现有的网络与信息安 全应急资源进行调查和整合, 明确各类资源的数量、质量和 分布情况,为应急响应提供有 力保障。
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预警 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报告潜 在的安全风险和威胁,为应急 响应提供准确的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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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风险识别和评估结果,制 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救援 方案,明确应急响应的流程和 责任人,确保在发生安全事件 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和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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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处置机制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 ,形成处置合力,共同应 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社会参与机制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网络与 信息安全应急工作,加强 政府、企业和社会之间的 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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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机制及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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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机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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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多部门联动的预警机制
浙江省政府联合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共同 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预警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和 快速响应。
分析问题原因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找 出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根源,为后 续改进提供方向。
提出改进建议
根据总结的经验教训和问题分析 结果,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包括技术、管理、流程等方面的 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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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浙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质效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4〕1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系列决策部署,纵深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和政务服务增值化改革,更好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依法履职、执法为民,进一步提升执法理念、贯通执法环节、集成执法机制、增强执法互动、拓展执法功能,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努力实现行政执法效能最大化、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最小化、为民服务效益最优化,为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提供有力法治支撑和服务。

到2024年底,行政执法制度更加公平、简约、可预期,行政执法体系更加健全、系统、顺畅,行政指导更加精准、执法监督更加有力。

到2025年底,“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新格局成熟定型,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生硬执法、过度执法、重复执法、低效执法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得到有力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护,人民群众对执法的满意度有效提升。

二、主要任务(一)优化行政许可服务。

坚持“高效办成一件事”,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多“一件事一次办”“一类事一站办”行政许可服务。

实行行政许可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一次性告知相关监管规则和标准。

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健全以事项实施难度、风险可控程度、服务对象信用状况为基础的差异化告知承诺事后核查机制。

浙江省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范

浙江省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范

浙江省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范(试行)2006-09-06 18:30:06 作者:郑定达一.为了加强浙江省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促进全省计算机信息网络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重点单位,这些单位包括网络接入单位,从事信息服务的联网单位,开办电子公告版、新闻组、提供广播式发送电子邮件功能的联网单位和使用公用帐号的联网单位。

三.以上这几类重点单位必须建立由单位主管领导、网络部门负责人、网络系统管理人员等组成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出安全领导小组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各单位应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一名网上信息审核员,负责本网络的日常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各单位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应报同级公安机关计算机监察部门备案。

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以抵御网络黑客的侵袭和信息垃圾的污染,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五.必须建立信息发布登记、审核等方面的制度。

1.对上网信息由信息审核员进行登记、审核;2.对本单位制作的信息委托其发布的信息要有审核手续;3.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委托人姓名、个人有效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委托发布信息类别及题目;4.发现有害信息,联网单位应拒绝办理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必须建立电子公告版、新闻组和提供广播式发送电子邮件的信息检测制度,对BBS用户必须建立身份识别功能,信息审核员、站长(BBS)、栏目主持人(或称“版主”),应切实承担起信息安全责任。

七.必须建立有害信息处理和计算机违法案件申报制度。

发现有害信息,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后,及时予以删除,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生重大计算机事故立即向本单位和同级公安机关计监部门报告,发现计算机犯罪案件,要立即向公安机关计监部门报案,并保护好现场。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轻微交通违法实施“法、理、情”相统一柔性执法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轻微交通违法实施“法、理、情”相统一柔性执法的指导意见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轻微交通违法实施“法、理、情”相统一柔性执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布日期】2024.07.20•【字号】杭公交〔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对轻微交通违法实施“法、理、情”相统一柔性执法的指导意见杭公交〔2024〕35号各处级单位,各区、县(市)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为进一步改进全市轻微交通违法执法管理工作,鼓励、倡导交通参与者依法依规文明参与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对象当事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适用柔性执法:(一)对交通违法事实无异议,及时停止、积极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二)具备所驾车型相应驾驶资质,且驾驶的车辆具有合法上道路行驶的资格;(三)无未处理违法记录或未交款记录的;(四)没有造成事故、交通拥堵等危害性后果。

二、适用规则(一)因避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或因见义勇为、急病就医等紧急情形驾驶车辆违反通行规定的,可不予处罚。

(二)非浙A号牌载货汽车首次违反杭州市(不含绕城高速及城市快速路)机动车限行规定的,经执法人员现场指出违法行为教育纠正后,立即就近驶离限行区的,可不予处罚。

(三)非营运小型载客汽车连续6个月以上在杭州市范围内无违法记录的,发生以下违法行为之一被查获的,该次违法通过短信提醒或民警现场教育纠正,可不予处罚。

1.在非违停严管道路(路段)不按规定停车的;2.驾驶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3.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二十的(限速标志标明时速)。

(四)机动车连续6个月以上在浙江省内无违法记录,对本次查获的罚款200元以下且不记分的违法行为,可予教育、警告,不作罚款处罚。

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一、引言1.1 本文档旨在规范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确保网络与信息系统能够在遭受安全事件或威胁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和应急处理。

1.2 本预案适用于浙江省内各类网络与信息系统的管理单位、运营者、使用者等相关方。

1.3 本预案的编制参考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并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进行了具体化。

二、信息安全应急管理机构2.1 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指挥中心2.1.1 负责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

2.1.2 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预警、监测、应急响应和指挥调度。

2.1.3 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置和事后分析报告的编制。

2.2 浙江省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响应组2.2.1 由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协助指挥中心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2.2.2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进行分级响应,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2.3 组织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调查和溯源工作。

2.2.4 公布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置指南。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预警与监测3.1 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预警系统,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件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

3.2 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信息收集、整理和分析的机制,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3.3 在发现安全事件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相关单位和部门,并在指挥中心的指导下启动应急响应。

四、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4.1 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4.2 组织应急响应人员进行事件的处置工作,迅速恢复受影响的服务和系统。

4.3 与相关单位合作,共同应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

五、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溯源与调查5.1 对发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进行溯源,并查找相关的攻击手段和源地质。

5.2 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事件的成因和影响,并提供处理的建议和措施。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治组织第三章体制机制与措施第四章社会参与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建设平安浙江和法治浙江,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或者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动员和组织全社会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多种手段,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提升社会风险管控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专项治理,注重联动融合、社会共治,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度工作计划,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

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及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事迹突出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综治组织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六年九月三十日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指按国家规定对需要实行安全等级保护的各类信息的存储、传输、处理的信息系统进行相应的等级保护,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等级响应和处置的安全保障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语言、文字、声音、图像、数字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信息网络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存储、传输、处理的运行体系。

第五条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应当遵循分级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安全的原则;重点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各类信息的安全性和信息处理的连续性。

信息系统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实行同步建设、动态调整、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领导,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建立必要的资金和技术的保障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密码、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各地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汇总

各地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汇总

各地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轻微违法免罚清单汇总为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电商环境,解决底层监管热点难点等问题,继2019年3月13日上海市首次发布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以来,多地出台了相关政策,就目前为止各地已发布的轻微违法免责清单进行了拆解与汇总。

希望可以直观地助力企业掌握新政策。

目前,上海、湖北、江苏、重庆、山东发布的免责清单明确了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浙江发布了告知承诺制违法行为清单,北京发布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清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于2020年6月20日截至。

部分市级监管部门也发布了相关政策,这里不做介绍,对于省级政策进行一一介绍。

【上海】关于印发《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沪司规〔2019〕1号)上海市发布了全国首份多领域轻微违法免罚清单,免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共28条,包括广告、消保、合同、认证、计量、餐饮等多个监管领域,很多领域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都已纳入清单。

其中涉及食品安全的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的标识缺少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性声明,或者声明内容不完整的;2、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培训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

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3、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4、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未保持着装清洁,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5、违反《上海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集体用餐单位向无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膳食,首次被发现,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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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轻微违法行为执法告知办

【法规类别】网络安全管理互联网
【发文字号】浙公通字[2012]14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2
【实施日期】2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公安机关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轻微违法行为执法告知办法
(浙公通字[2012]142号浙江省公安厅 2012年)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执法行为,践行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的法治理念,切实维护全省信息网络安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执法告知,是指公安机关网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将本办法第三条规
定的轻微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告知违法行为人,指导违法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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