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种子基金管理办法

徐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徐州市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市政府设立“徐州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用于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种子基金的来源、使用方式和额度第四条种子基金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等科技专项资金、社会投入和种子基金收益。

第五条种子基金的使用方式为股权投资方式。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300万元,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种子基金组织架构

第六条市政府设立市创新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管委会通过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种子基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管和协调。

管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种子基金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批准种子基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方案;

(五)审定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其工作经费比例;

(六)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管委会日常事务。具体负责:

(一)负责审议和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

(二)贯彻执行管委会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协调种子基金的运作;

(四)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向管委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六)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经市政府批准,指定徐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作为种子基金的出资人代表。负

责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执行管委会的决策,并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

(二)负责编制种子基金管理运营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

(三)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信息发布、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按照管委会的决策,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管与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种子基金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由管委会办公室每年按不超过其所管理年度资金总额的2%计取。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种子基金项目的调研、论证、实施、回收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创业中心在管委会办公室的领导下,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种子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种子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种子基金支持的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在徐州市域内,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发展阶段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公司成立不满5年,净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掌握了核心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须的设施设备,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五)申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关系明晰;

(六)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种子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单位按照种子基金申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和提供相关附件。创业中心负责受理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管委会办公室;

(二)管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依据项目评审规则,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及立项建议;

(三)根据评审意见,管委会办公室提出项目资助建议,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安排,报管委会审议后,作出资助决议;

(四)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依据资助决议对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和投资手续。

第五章种子基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创业中心作为种子基金的权益代表按照所投股权的比例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项目承担企业应按照创业中心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种子基金项目

和项目承担企业进行管理,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种子基金使用情况和种子基金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报管委会。管委会办公室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种子基金使用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在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作出书面总结报告,管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种子基金可通过企业回购、上市转售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六条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企业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如发现承担企业有严重违约违规行为,管委会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资助。对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将已拨付的种子基金返还。

第十八条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负责项目实施,保证基金专款专用,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十九条种子基金项目如投资失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各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之规定由种子基金项目各方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失败原因、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分清原因、责任和各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并选择审计机构对种子基金损失部分进行审计,报经管委会核准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种子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擅自挪用种子基金、弄虚作假、不按期支付股权收益、未能通过验收和不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工作的项目承担企业,将被停止申请使用种子基金的资格,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基金管理机构将按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追究项目承担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三十日后实施。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对科技人员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孵化企业的发展,根据《县关于加大科技创新助推“两个健康”发展的二十条政策(试行)》、《县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种子资金的来源与用途 第二条县财政设立平阳县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每年150万,重点用于支持入驻孵化器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吸引高新技术项目入驻。 第三章支持对象和立项原则 第三条种子资金支持的对象: (一)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我县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2.项目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研发技术基本成熟; 3.项目已完成小试,或处于中试、产业化阶段,已投入资金占预算总经费的30%以上; 4.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二)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孵化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孵企业;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4.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具备一定成熟性的项目。

5.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对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不列入种子资金资助范围。 7、企业已经孵化器管理机构首次考核(入驻半年),考核结果合格。 第四条种子资金的立项原则: (一)种子资金项目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优先支持列入省级以上重点科研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项目;优先支持大院名校、重点实验室到孵化器内创办分支机构或联合共建创新载体的项目。 (二)种子资金项目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管理制度。 第四章支持方式及额度 第五条种子资金支持的方式及额度:

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科研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与繁荣,积极支持广大教师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培养和选拔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加强学科建设,培植优势特色学科和领域,学校特设立湖北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科研发展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条科研发展基金来自学校年收入的3—5%拔款和校外捐赠。 第三条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学校设立的校内科学研究项目和高水平纵向科研课题的配套经费、项目的申报评审费、成果鉴定支持费、专利申报与维持费、学会及科协活动费、学术活动支持以及科研管理的日常业务费等。 第四条校内科研项目是指我校教师结合专业发展方向,开展的学术思想新颖、立论根据充分并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与教学紧密结合的教学方法、教学思想及与学校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研究;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有较好应用前景的应用项目。 第五条学校发展基金资助的对象是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在校正式教职工。 第二章校内项目申报 第六条项目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学校工作;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近二年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4.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 5.是该项目实质性研究的重要提出者和设计者,具有完成该项目的能力; 6.前一个项目未结题或申请延期者,原则上不得申报第二个项目,一个人不能同时主持二个项目。 第七条申请科研项目,要认真做好选题和查新工作,尽可能使项目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填写好《项目申请书》。 第八条申请人所在的管理部门,必须对《项目申请书》填写的基本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第三章校内项目的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科研处收到项目申请书后,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项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评议。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所申报项目的研究基础、课题价值、科研能力、研究前景、经费情况及预期可能的研究结果等进行考察,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议结果,学校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及专家的评议意见,进行综合审核,确定立项及资助的项目,然后报经校长批准。经学校批复后正式立项,并与项目负责人签署书面协议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学校项目一般在每年十二月份申报下一年度的科研课题,三月份请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六月底前下达科研项目。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财综[2012]17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2.03.17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2]17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航空公司: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要求,制定《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附件:

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民航事业发展,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航班的旅客(以下简称“航空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航空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第六条航空旅客按照以下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 (一)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 (二)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航空旅客免征民航发展基金: (一)持外交护照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 (二)年龄在12周岁以下(含12周岁)的乘机儿童; (三)乘坐国内支线航班的旅客。 本办法所称国内支线航班,是指使用以下机型飞机执飞的航班:大篷车(机型代码208)、DONIER328(机型代码D38)、ATR-72(机型代码AT7)、CRJ-200(机型代码CRJ)、ERJ145(机型代码ERJ)、新舟60(机型代码MA60)、运12(机型代码YN2)。上述机型如有更改,由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商财政部公布。 第八条航空公司按照飞行航线分类、飞机最大起飞全重、飞行里程以及适用的征收标准缴纳民航发展基金。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单位:元/公里 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航线分类划分如下:

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

常州运河五号创意产业孵化器 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科技种子资金管理机制,促进孵化器内创业企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资金是指专门用于帮助创业人员解决创业资金短缺问题,以有偿资助,或入股方式扶持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常州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安排总额一百万元作为种子资金,授权常州工贸创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种子资金具体实施,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四条种子资金的运作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的相关规定,遵循择优资助、依法规范管理、安全保值的原则。 第五条种子资金有偿资助应遵循“种子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原则,鼓励民营企业、金融机构、个人、外商等各类投资人参与投资,促进高创意类创业企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六条种子资金的资助对象是进入常州运河五号创意产业孵化器进行创业孵化的创意设计类企业。 第七条种子资金资助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研究、设计的方案(或服务)应具有较好的创意设想、较好的市场前景、可行的商业模式,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2、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团队,大专以上学历的设计、管理人员占企业员工总数达60%以上。企业主要决策、经营者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较好的市场开拓、经营管理经验和能力。 3、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三章资金资助方式 第八条种子资金资助方式为有偿资助或入股,具体条款由常州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种子资金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且单项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运作程序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创业企业,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种子资金。申请时,企业必须向常州工贸创业发展服务中心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1、种子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和近期经营状况介绍; 3、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相关说明文件; 4、企业章程、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和验资证明或相关审计报告等相应的企业资产说明文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个人资料; 6、其他与申请种子资金有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常州工贸创业发展服务中心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全部申报材料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立项和转报: 1、对企业申请种子资金的资格条件进行确认,并向申请企业详细说明种子资金的资助方式、政策性约定、运作与管理事项等;并与申请企业协商种子资金资助的具体细节,并签订有偿资助意向协议。 2、对申请企业的资信、资产及负债、经营管理、行业竞争、技术开发能力、发展前景等状况进行调研,出具调研报告; 3、组织五人以上的技术、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创意构想、商业模式、市场、资金筹划、财务评价等可行性和风险性进行全面论证、评估,并出具评审报告或委托专业投资(担保)公司进行项目论证。 4、将申请企业的申报材料连同上述资格条件确认意见、调研报告、评审报告转报常州工贸国有资产经营有

江苏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京财经一〔2015〕2329号附件 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构建本市高精尖经济结构,引导社会资本共同推进高精尖产业发展,规范北京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北京市财政局政府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2014〕204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宗旨。旨在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优化本市高精尖产业资源配置,着力提高前沿、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以及高端制造环节,吸收引进境内外先进技术,加快人才、技术、资本等创新要素集聚,引导社会资本及专业机构投资于高精尖产业,推动资本与产业融合发展。

第三条基金目标。基金按照“政策性、引导性、开放性、市场化”原则设立,专项用于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高精尖产业发展,优化投融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面向资本市场开展合作,协同高精尖产业发展相关配套政策,支撑构建高精尖产业发展体系。 第四条资金来源。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本市支持产业发展的各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基金收益、社会捐赠和社会资金。 第二章基金使用 第五条基金结构。基金由母子基金构成,即“1+N”模式。母基金由市级财政出资设立,以参股或合伙方式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子基金。根据高精尖产业发展特点,选择股权投资、并购投资、债权投资等基金类型,适时调整子基金及其投资方向和规模。子基金相关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股权投资基金。择优选择社会投资管理机构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高精尖产业中处于成长期并具有产业基础的企业,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做优做强。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仅供参考[整理] 安全管理文书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13 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发文号:财综[2012]34号 发布单位: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5-21 实施日期:2012-07-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基金缴纳义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第五条基金分别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 第六条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具体征收范围和标准见附件。 第七条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 第 2 页共 13 页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公司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 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公司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各部门及分子公司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 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 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 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 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 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 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 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 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 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 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

大渡口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大渡口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155号)、《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129号)的文件精神,为规范重庆市大渡口区创业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按照“专项管理、公益运作、循环使用”的原则运作。 第三条种子基金由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引导基金)和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种子基金的规模1000万元。种子引导基金在种子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40%,不为最大出资方;大渡口区人民政府的出资比例不低于60%,出资单位为:重庆市大渡口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资金。 第四条种子基金以委托管理方式实行专户管理。 第五条国内外机构和个人对种子基金的捐赠纳入种子基金专户统一管理。 第六条种子基金以公益参股、免息信用贷款等方式支持落户大渡口区的 创业团队和成立不超过3年的种子期创新型小微企业。公益参股是指种子基金以参股方式投资后5年内不参与分红。免息信用贷款是指种子基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提供信用贷款,免收贷款利息。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委托重庆市大渡口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作为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同时挂大渡口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牌子,具体职责如下: (一)代表种子基金出资人行使权利; (二)按种子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种子基金; (三)为支持对象提供投融资和创业服务; (四)对支持对象进行监督和风险管控; (五)负责投资、贷款回收和组织损失认定; (六)负责数据统计、宣传培训等管理工作;

《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林业(农林)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为规范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减轻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我们制定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编辑本段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我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第三条育林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10%计征,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虑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核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确定为零。 第四条林木产品销售收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木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确定。 (二)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提供销售资料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林木产品销售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三)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林木产品或将林木产品直接用于加工的,按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当地同类林木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和实际耗用林木产品数量计算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确定。 林木产品是指木材和竹材,不包括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 第五条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缴纳育林基金,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取。 第六条育林基金在林木产品的销售环节征收。自产自用或直接用于加工的林木产品,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 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在多次销售林木产品时重复征收育林基金。对进口林木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育林基金。严禁在育林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费用。 第七条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免征育林基金。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征收育林基金,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称“公共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帐户,并授权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单位使用的资金。 维修资金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维修资金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资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维修基金使用条件 1、维修资金金只有在保修期满后,对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时才能使用。具体业主按照投票权的确定标准分摊费用比例。 2、维修资金闲置时,除用于购买国债或无风险的理财范围外,禁止挪作他用。 资金缴纳 维修资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按照总房价 2%~3%或每平方米100至200元的标准缴纳至物业所在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维修资金的具体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房屋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工程。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外立面、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维修基金资金管理 按照《物权法》和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由全体业主缴纳的,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一般情况下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监督设立,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管理单位申请支取使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讲维修资金划转到业委会,由业委会行使管理权利[3]。 业主委员会应至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设立本维修资金专用帐户,并将账户情况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该帐户只能用于维修资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银行同时为每位业主设立分户帐户,用来显示该业主所有维修资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况。维修资金的使用及补充需经业主大会作出决议。 (注:文档可能无法思考全面,请浏览后下载,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种子投资合同

种子投资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关于项目的创业计划,欲投入资金与乙方共同创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风险投资的项目。 1、乙方以全职创业及日常运营项目。 2、甲方已充分了解乙方的创业计划,并认同其市场前景,拟投入风险资金与乙方共同创业。 二、股东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金万,出资后股份比例% 。 2、乙方以全职创业及日常运营项目,占股份比例% 。 3、公司预留%股份比例做期权股份池,由乙方代持,作为未来团队引入人才激励。乙方担任法人代表及总经理。公司投票权,后续分红,股份增值,后续增资扩股以上述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后续融资各方须按上述持股比例进行等比例股份稀释。期权股份池分配名单需经甲乙双方商定,并经书面签署同意。 三、股东权利和义务 1、本合伙企业为有限公司,股东在合伙正常经营范围内的一切行为,由全体股东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的融资,股份转让,解散,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3、全体股东推举乙方为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营和管理。 四、利益和风险承担

1、利润分配按照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2、股东按其股份比例承担民事责任; 3、乙方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合伙相同性质的业务,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活动; 五、增资、扩股、转让和清算 由于现金主要出资人为甲方,甲方在增资,扩股,清算方面享有特权; 1、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股份给第三方; 2、甲方可以根据需要转让自己部分股份给任意第三方,无需乙方同意; 3、乙方在发起和接受融资及转让股份前,需先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六、违约责任。 1、在种子期,甲方未投入或未足额投入风险资金,则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未投入部分资金倍的违约金给乙方,项目已具有的有形、无形资产均归乙方单独享有。 2、在种子期,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项目交给其他风险投资者,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已投入资金额倍的违约金给甲方,项目已具有的有形及无形资产均归甲方单独享有。 七、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诀,协商未成可向法院诉讼解诀。 2、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签订地点:签约地点: 年月日年月日

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批准部门】国务院 【批准日期】1989.09.12 【发布部门】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1989.09.12 【实施日期】1989.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 (1989年9月12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 领导小组制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农业发展基金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的通知》精神,为加强农业发展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的来源 第一条农业发展基金包括以下六项: (一)耕地占用税收入;

(二)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中提出10%(即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收比例,拿出一个百分点)的资金; (三)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和工商所得税),比上年实际增加部分中的大部分; (四)农林水特产税的大部分; (五)向农村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私营企业征收的税额,比上年增加部分中的主要部分; (六)各地确定从粮食等农产品经营环节中提取的农业技术改进费和纳入基金管理的其他资金。 以上三至六项资金用作农业发展基金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基金的分配 第二条农业发展基金的分配。中央财政集中的农业发展基金,由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掌握分配。地方财政筹集的农业发展基金,凡已建立农业开发领导小组的,由领导小组掌握分配,作为国家安排的农业发展基金的配套资金;未建立领导小组的,由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报同级政府审定。 第三条量入为出安排项目,按项目分配资金。安排项目时,要根据资金供应的可能性,不能留有缺口;具体项目的安排,必须同时落实投资额及其来源。 三、基金的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原则:以增加粮、棉、油产量,增加农业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综合开发;择优投入,集中使用;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民办公助,无偿支援和有偿扶持相结合。对开发项目,仅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非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无偿支援;对于有直接经济效益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扶持,定期收回;

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保护环境,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实施建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条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的监督。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五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基金的缴纳义务。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包括自主品牌生产企业和代工生产企业。

第六条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种类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第一批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 今后视《目录》增补或调整,相应调整纳入基金征收范围的电器电子产品种类。 第七条基金按照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代理人销售、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定额征收。征收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包括便携式微型计算机、一体台式微型计算机、台式微型计算机用显示器等)10元/台。 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补贴资金的实际需要,在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基金征收标准。 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征收基金的产品范围和征收标准见附件1。对进口电器电子产品征收基金适用的商品名称、海关商品编码和征收标准见附件2。 第八条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及使用环保材料的电器电子产品可给予减征基金,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另行制定。第九条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由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出口产品名称和数量,向征收机关申请从缴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ABC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ABC基金会(以下简称“A基金会”)专项公益基金的设立、实施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ABC 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基金是指发起人以支持公益事业为目的,在A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凡境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发起人向A基金会申请设立符合A基金会宗旨的、并由发起人指定公益用途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发起人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向A基金会提交下列材料: 1.专项基金设立方案; 2.专项基金章程(拟); 3.发起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 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第五条设立专项基金的初始基金最低数额为2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第六条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由发起人提出、经A基金会审核命名,在该专项基金名称前,须冠以“ABC基金会”(简称时可用“A”)的字样,对外一律使用经本会审定的专项基金全称或简称。 第七条A基金会应与发起人签署《发起和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协议书》,确立双方的责任与权利,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 3.发起人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4.管理成本的内容、提取方式和比例; 5.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工作职责; 6.专项基金终止及延续条件; 7.是否履行备案手续和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A基金会应向捐赠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 第九条专项基金是在A基金会下设的独立核算基金,不具独

育林资金管理办法

育林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对国有林育林基金的管理,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办本法。 二、国有林育林基金(以下简称育林基金)是为了保证林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林业生产收入中提取或征收的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的生产资金。 育林基金,由林业部门提取(征收),并由其按林业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或挪用。 三、育林基金的提取(征收)和使用,必须遵守本办法。 四、育林基金的使用应坚持按年度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资金周转困难的,可向银行申请短期货款。育林基金年终结余时,可结转下年使用。 五、林场提取的育林基金,除要按下列规定交林业局行政主管部门一部分,用于平衡调剂造林育林生产建设外,其余部分,全部用于本单位的造林育林生产建设。 六、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 1、采伐迹地人工更新、人工促进更新、树冠下更新、荒山荒地造林、沼泽地造林和营造速生丰产林; 2、人工幼林和成林的抚育,天然幼、壮林抚育和低产林改造: 3、种子园、母树林的经营; 4、修建营林道路;

5、建设林场和苗圃的营林生产设施; 6、营林设备购置; 7、营林生产流动资金; 8、病虫害防治、护林防火等森林保护; 9、营林调查设计及二类森林资源调查费补助; 10、林场、苗圃营林干部的教育培训; 11、林场(经营所)的管理、营林生产应负担的经费及企业管理费; 九、育林基金用于营林基本建设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编制育林基金的预、决算,数字应真实、准确,不得随意估列。凡不合规定的收支,不得列入预、决算。 十一、局财务科要掌握育林基金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收入是否正当,支出是否合理,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十二、林业局审计科要对育林基金要加强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转移资金挪作他用的,要以违反财政纪律论处。 资金拨付方式 一、人工造林(包括人工植苗、幼林抚育、补植、为下年整地)、加漠公路景观林造林、大苗造林、城市绿化当年根据林业局营林部门验收单全额列支,资金结算第一年支付成本的50%资金,第二年支付10%的资金,第三年支付10%的资金,第四年经集团公司营林、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的30%资金。 二、基建项目资金按林业局财务部门提供的工程进度核

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好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规范政府投资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预算法、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由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各类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出资,是指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或合同章程规定代行政府出资人 职责。 第二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 第五条政府出资设立投资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控制政府投资基金的设立数量,不得在同一行业或领域重复设立基金。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以下领域设立投资基金: (一)支持创新创业。为了加快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了体现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意图,扶持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为了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社会资本增加投入,有效解决产业发展投入大、风险大的问题,有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为改革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组织形式。 第九条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协议、合同等(以下简称章程),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三章政府投资基金的运作和风险控制 第十条政府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云南星原扶贫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会专项基金,是在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为推动某项公益活动开展,由本基金会或者自愿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设立的专门用于开展该活动(或项目)的基金。第三条本基金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的动本基金(即资助活动从本金中直接支出);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基金项目和活动的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 第四条专项基金统一设立在本基金会名下,使用本基金会捐赠帐户,由捐赠人与本基金会共同运作管理。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分类 第五条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由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有限定性捐赠方向和使用范围的专项基金。起设金额为十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下同)。 第六条专项基金捐赠款分批到帐的,首批捐赠款不得低于五万元,余款到帐时间由捐赠人与本基金会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七条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及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八条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本基金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报告; (二)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立项申请表; (三)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章程或实施办法; (四)发起人的身份证明; (五)发起人的情况介绍。 第九条本基金会收到上述材料后,按以下程序予以审批:(一)专项基金的起设金额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秘书处审议后报理事长决定,并报理事会备案; (二)专项基金的起设金额在二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理事会会议决定。 第十条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应与本基金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名称和设立时限; (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数; (四)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的控制要求;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专项基金捐赠到帐后,本基金会履行以下义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7]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1 附件一: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 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 2 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

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管理规定

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 资助管理规定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杭州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资助管理办法 杭科计[2003]128号杭财企一[2003]770号 为了充分发挥科技创业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对科技人员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1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1]9号)和《杭州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2003]20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种子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经费,用于资助在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孵化项目,承担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超过150万元。 种子资金由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从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中安排。 二、资助条件 申请资助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其每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列支额(不包括提取的技术开发费)不低于销售总额的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2.新办(三年内注册、登记)企业的新上项目,对一个企业原则上支持一个项目。 3.重点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杭州市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技术水平领先,具备一定成熟性的项目。 4.项目所形成的产品有一定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5.申报项目实际投资应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申报时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总投资额的50%以上。 6.对无自主创新内涵的单纯引进、低水平重复、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项目,不列入种子资金资助范围。 三、资助标准 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5万元~20万元;实际总投资额在50万元~80万元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10万元~15万元;实际总投资额在30~50万元的项目,资助标准单项为6万元~10万元。 市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属企业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区财政各承担50%。 四、项目受理程序 1.种子资金资助项目的安排,遵循决策、管理与评价相分离原则,实行企业申请、专家评估、评审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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