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是当代人生活中的话题。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生活的品质要求也逐渐提高了,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晚年能够得到好的保障,让自己的晚年生活无忧无虑。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推出了新政策,那么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到底有哪些新政策呢?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新政策

我国近期推出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的内容有:

1、坚守以“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为原则。

2、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制度,以此来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老年生活。

3、16周岁以上、不是在校学生、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都可以参加该保险。

4、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5、国家会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6、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是什么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开始试点的地区,年龄在60周岁以上是不用交费的,直接就能领取基础养老金。那么,满足领取的条件是: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只要你是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龄已满60周岁,并且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就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距离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距离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由此可见,新政策的推出,主要是要引导城镇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

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1997年7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7〕26号 (1997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 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

2020年社会养老保险新规定

2020年社会养老保险新规定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 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 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 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a.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 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 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 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 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b.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 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 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 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1.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本上已经普及到每个人了,大部分的人都是在所工作的单位购买,不过也有小部分的人是自己购买的,但是不管是什么方式购买的,它们的政策却是一样的,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 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应符合条件及报销标准 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部分,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给付范围。2-10万元(含)的报销50%;10-20万元(含)的报销60%;20-30万元(含)的报销70%。

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民政优抚、低保、特殊困难、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人员,如何享受待遇 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民政优抚、低保、特殊困难、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人员,依次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顺序结算医疗费用,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一站式”结算报销。 居民大病保险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用实行联网结算,个人只需承担应由本人负担的费用。对于未能实行联网结算发生的垫付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保垫付费用一同申请报销。 申请时,需提供住院(含门特)医疗费票据;住院费用汇总清单;出院小结(出院记录复印件,加盖医疗保险章);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复印件。异地安置人员还需提供《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属转诊转院的,需提供《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属异地急症的,需提供医院级别证明,相关票据、诊断证明(需加盖急诊章)。 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 参保人发生的6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因意外导致身体残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为,经鉴定伤残等级为4级的,补助2万元;伤残等级为3级的,补助2.5万元;伤残等级为2级的,补助3万元;伤残等级为1级的,补助3.5万元。因意外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介绍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介绍 城镇企业都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缴纳少部分,企业缴纳大部分,退休以后可以每月领取养老金,基本生活得到养老保障。不只城镇居民有养老保险,农村居民也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同样属于社保范畴,起到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作用。那么,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民工既不是城镇居民,又不在农村生活,他们的养老保险该怎么办呢?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民工参保渠道开通 农民工为我们的城市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和牺牲,在城市里,他们很多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保险待遇,却做着更苦更累的工作;在农村,由于常年在外,以后是否留在农村都难说,新农保参加还是不参加?不过,归根结底,解决农民工的养老问题的最佳方式还是养老保险,农民工该如何参保养老保险? 其实,按照政策规定,具有农村户籍,在市区从事个体经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以及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年满16周岁的,均可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有人会存在这样的疑问,如果以后从城市回到农村,这份保险该如何使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不够可转新农保 针对以上的问题,如果在城市已经累计缴费达到15年,回到农村后直接可以享受企业职工退休金的待遇;如果累计缴费未达到15年就返回农村,这是不符合领取退休金条件的?那这份保险就白白浪费了么?当然不是,如果没达到享受城保待遇的要求,可以按有关规定,把城保的缴费积累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规定领取。 有的农民工比较重视养老问题,想在农村参加新农保之后,到城市工作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段时间就有一起事关于此的纠纷,最终判决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属于农村居民自愿参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新农保与社保不矛盾。 也就是说,农民工在参加新农保之后,可以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累积资金可以按规定流动。当然,如果感觉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太少,现在资金又较为充裕的话,可以适当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追求更高品质的老年生活。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就是通常所说的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施的,其目的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传统型养老保险制度 传统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又称为与雇佣相关性模式(employment-related programs)或自保公助模式,最早为德俾斯麦政府于1889年颁布养老保险法所创设,后被美国、日本等国家所采纳。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工资替代率,然后再以支出来确定总缴费率。个人领取养老金的权利与缴费义务联系在一起,即个人缴费是领取养老金的前提,养老金水平与个人收入挂钩,基本养老金按退休前雇员历年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和不同档次的替代率来计算,并定期自动调整。除基本养老金外,国家还通过税收、利息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基本上也实行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养老保险制度 国家统筹型(universal programs)分为两种类型: 1)福利国家所在地普遍采取的,又称为福利型养老保险,最早为英国创设,目前适用该类型的国家还包括瑞典、挪威、澳大利亚、加拿大等。 该制度的特点是实行完全的“现收现付”制度,并按“支付确定”的方式来确定养老金水平。养老保险费全部来源于政府税收,个人不需缴费。享受养老金的对象不仅仅为劳动者,还包括社会全体成员。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对较低,通常只能保障最低生活水平而不是基本生活水平,如澳大利亚养老金待遇水平只相当于平均工资的25%。为了解决基本养老金水平较低的问题,一般在力提倡企业实行职业年金制度,以弥补基本养老金的不足。 该制度的优点在于运作简单易行,通过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以抵销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但该制度也有明显的缺陷,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政府的负担过重。由于政府财政收入的相当于部分都用于了社会保障支出,而且经维持如此庞大的社会保障支出,政府必须采取高税收政策,这样加重了企业和纳税人的负担。同时,社会成员普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缺乏对个人的激励机制,只强调公平而忽视效率。 2)国家统筹型的另一种类型是苏联所在地创设的,其理

2017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精

2017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1?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未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到各人事代理机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冀政函 〔2014〕88号文件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其雇主和雇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按20%缴纳。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根据冀人社发 〔2011〕72号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收入状况,申请选择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至300%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调整后,仍实行低缴费低待遇、高缴费高待遇的原则。因此,个人在选择缴费基数时,应根据自己的承担能力,尽可能选择较高的缴费基数,以利于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能够领取较高的养老金。 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符合什么条件可以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在单位应保未保和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答:(1用人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单位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需为职工补缴在单位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起止时间不早于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起始时间(劳动合同制职工1986年10月;原临时工1990年3月;原固定工1993年1月;乡镇企业职工2003年1月。 (2用人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造成应保未保的,用人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等材料,经确认后,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3职工参保缴费后中断缴费的,单位或本人申请,可按照我省规定不同性质企业原职工身份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在单位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原行业统筹企业的原固定职工,按照原行业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起始时间补缴养老保险费。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 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 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 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 录参保人权益。 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 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 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 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人缴费的支持。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现有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的有机整合,其统一性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统一制度名称; 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原来新农保、城居保对每年缴费标准分别设置了5个档次和10个档次,这次统一制度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 三是统一管理服务。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推进省级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 四是统一信息系统。 【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问题解读】 1、哪些对象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缴费? 答: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除全日制在校学生、用人单位职工),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须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020年养老保险新政策法规

2020年养老保险新政策法规 一、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1、城镇居民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相关养老待遇。 2、居民已经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及国家规定养老待遇,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不用缴费),即可按月领取 政府补贴基础养老金60元; 3、45周岁以上居民,按年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 限不少于实际年龄60周岁剩余年数,允许补缴,补缴累计年限不能 超过15年; 4、45岁以下城镇居民,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分为12个档次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 备注:参保人按照自己的情况每年按照相应的档次进行缴费。 三、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仅限缴费困难群体) 1、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100元,补贴30元 2、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1000元,补贴60元; 3、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1400元,补贴70元; 4、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2100元,补贴80元; 5、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3000元,补贴90元;

6、个人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4000元,补贴100元。 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府代缴群体 城镇居民持有县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和低保对象可以享受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个人只需缴20元,由政府代缴80元,政府补贴30元。 五、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 1、城镇居民上年度已经开始正常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城镇居民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15年; 3、城镇居民按月缴纳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已经按月享受城镇居 民养老保险待遇; 4、城镇居民已经按月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子女正常 按年参保缴费。 农村养老保险交多少年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 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 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 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 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农村养老保险交多少钱?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自 愿选择个人缴费标准,多缴多得。 (一)各县市明确个人缴费,参保个人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 济状况自愿选择个人缴费标准,多缴多得。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其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2011年7月1日开始试点,截 止当年年底已有1902个县开展试点,相继启动了参保登记、缴费和 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然而因该制度较新且运行时间较短,在待遇水平、险种衔接以及资金运作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政策,促 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完成2012年实现全面覆盖的 目标。 由于存在地区经济发展与财政能力的不平衡,中西部地区财政能力有限,这是提高该制度待遇水平的难点。从各级政府一般预算收 入与支出来看,近年来,中央财政在总预算收入中占比高达50%, 但支出占比不到30%.相应的,省及以下层级政府都存在着收支缺口,地方政府都严重依赖转移支付。近年来,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中,转 移支付的比例高达45%甚至更多。在中西部地区尤其如此。这样, 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就难以支付 必要的保费配套补贴,从而影响该制度的扩展与推进以及待遇水平 的'提高。 为了缓解这样的矛盾,保证贫困地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以及待遇水平的提高,需要重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 财政关系,中央财政按照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对养老保 险的保费补贴予以分担,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支持,考虑物 价等影响生活水平的综合因素,科学制定养老金水平,管理制度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此外,经济条件较好地区可提高基础 养老的水平以及保费补贴的力度,以有效提升制度的待遇水平。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修正)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8修正) (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8年5月30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未纳入行政或者事业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 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对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实行设区的市本级、县(市)级统筹和省级调剂制度。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组织实施工作,多渠道筹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确保职工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事务。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1)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期(1950~1957) 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是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此条例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各种具体的规定。 (2)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发展期(1958~1966) ①国务院在1958年2月9日和3月7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至此,养老保险从劳动保险条例中脱离出来,成为了独立的、统一的企业、机关的养老保险制度。 ②为了解决城镇集体经济中从业人员及他们的退休养老问题,1966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建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统筹制度。 ③在1958年、1959年,国务院还颁布了有关军人的退休管理的规定,在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体系。 (3)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倒退期(1967~1977) ①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原有的退休、退休制度也近似于瘫痪,造成了实际上的干部、职工的终身制。 ②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使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社会统筹的功能,职工的退休养老成了其所在单位内部的事务,使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社会保障倒退为企业保障。 (4)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期(1978~1986)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从此进入了制度恢复期,但同时也将1958年统一起来的企业和机关退休、退职制度重新分化为两个分离的制度。 (5)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期(1986~) ①从体制上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革命的标志是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②1991年6月26日,为扩大传统养老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意味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将从此得以确立。 ③1993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④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⑤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根据两年来各地方的实践,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七统一”。 ⑥1998年3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的社会保险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

2020年养老保险新政策相关解答

2020年养老保险新政策相关解答 问题一:现行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问题二:多缴多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从哪些方面进行了调整 和完善? 答:对新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本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20年的,主要有两个方面调整: 1.在原计发标准上增加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 2.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时,过渡系数由1.2%调整为1.4%。 问题三:参保人员具备什么条件,可适用“完善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政策? 答:主要有三个条件: 1.2015年1月1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履行了养老保险缴费义务; 3.个人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0年。 举例1:孙某,男,1955年5月出生,1997年1月以个体工商 户身份参保,个人一直连续缴费,2015年5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完退休手续,在计算待遇时是否符合此政策? 答:按文件规定,个人实际缴费年限必须累计满20年。孙某连续缴费至2015年5月,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为17年零4个月,不足20年,不符合该政策。

举例2:吴某,男,1955年12月出生,1973年2月参加工作, 以企业职工身份参保并一直缴费,2015年1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办完退休手续,是否符合此政策? 答:企业职工吴某,按规定连续缴费至2015年1月退休,累计 缴费年限42年,视同缴费年限为22年零5个月,实际缴费年限从1995年7月开始计算,至2015年1月为19年零7个月,实际缴费 年限按照超过六个月按一年计算的办法,确定实际缴费年限为20年,吴某符合增发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条件。 问题四:如何解读“本人实际缴费累计超过20年”这一原则? 答:实际缴费累计超过20年是为了更加清晰地体现出参保人员 长缴贡献率的认可,保障多作贡献参保人员的权益,只有超过这一 时间界限的参保人才能享受到更多回报,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问题五:“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政 策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答:完善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坚持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突出基本养老金计发与实际缴费年限相 挂钩、缴费基数与个体保障需求相适应的激励措施,进一步鼓励参 保缴费,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有利于扩大基本养老 保险覆盖范围、有利于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长远健康发展。

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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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社发〔2011〕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的有关规定,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附件: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月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经办规程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月日 共印300份 附件 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 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

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保险新政策: 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参保手续及流程:1、参保办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位,参保 单位办理登记手续,首次参保时应填写《参加养老保障(险)单位登 记表》。2、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一张,到村(含居委、社区,下同)劳动保障管理服务 站提出参保申请,由村负责初审参保资格并填写《农民基本养老保 险参保人员公示单》公示一周,无异议的人员填写《农民基本养老 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参保人 员若为现已军人或退伍军人,提供人武部出具的从军证明,填写 《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役士兵政府补助申请表》,报镇(街道)劳动 保障管理服务所。 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 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 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 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 照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 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

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 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缴费标准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暂时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 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 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参加新农保养老金之后应如何计发 我参加了新农保,想问一下,我缴费够15年,达到60周岁后后每月能领到多少养老金? 你得到的养老金有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基础养老金领取额,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 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 由地方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离退休年龄不足十五年,怎么样参保缴费 我55岁了,到60周岁时只能交5年的保费,听说不够15年无 法享受养老保险金,我怎么办? 你对新农保的有关政策没有吃透。按照规定,新农保政策开始实施时,把60周岁以上的人称为“老人”,把年龄在46至59岁之间 的人成为“中人”,把45周岁以下的人称为“新人”,对这三类人 分别实行不同政策。新农保试点开始时,已满60周岁的,只要其子 女参保,均可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在46至59周岁之间的农村居民,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实际年限缴费,也可采取一次性补交保费的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政策宣传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政策宣传 随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的出台,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已实现了政策上全覆盖,由财政发放工资的人群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除外,其它群体不限户口性质、户籍地方可凭自己的经济状况,自由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一个人只能选择参加一种养老保险,因此,抓住机遇,抢时参保至关重要。为便于广大群众了解现行社保政策,现就相关热点问题回答如下:1、年龄偏大的人员能否一次性补缴费?答:随着政策、制度的建设和逐步完善,除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参保可按政策一次性补缴外,其他人员不再有一次性参保缴费政策,必须从参保时起,按规定标准逐年缴费。2、最佳参保年龄是什么年龄段?答:现行政策规定凡年满16周岁(在校学生除外)以上都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即女在16-35周岁、男在16-45周岁为最适参保时间,否则,女在35岁、男在45岁以后参保,每迟参保一年,自己主动就将自己享受养老金待遇的时间向后延长1年。3、农村居民能否参保?答:根据川人社发【2013】54号文件规定,农村居民凡女50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可凭户口簿、身份证、近期正面免冠照片1张申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自己选择的缴费档次逐年缴费。4、在县外打工参加的

养老保险能否转回来?答:根据川人社发【2014】28号文件规定,我县外出务工人员在县外参加的养老保险可以转回,继续参保缴费至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可享受养老金待遇。在县外参保的人员持参保地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和本人身份证到社保局业务大厅3号窗口可直接办理转移手续。5、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的能转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吗?答:能,根据川人社发【2014】28号文件规定,凡在2012年参加了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且未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本人意愿,可以转入我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任意选择转入当年个体缴费标准的一个缴费档次从2011年1月开始补缴(应补金额减去参加新农保已缴金额),参保时间从2011年1月起计算,并按下列办法续缴:一是如果女性转入时不到50周岁、但缴费到55岁,男性缴费到65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15年后按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如女性在转入时年龄已满50周岁及以上,应连续缴费满5年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在最后一年一次性补足15年后按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如在2013年、2014年才参加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农保),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任意选择转入当年个体缴费标准的一个缴费档次,从参加新农保的年份起补缴,逐年缴费到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养老金待遇。6、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待遇

2020养老保险个人补缴新政策

2020养老保险个人补缴新政策 2017养老保险个人补缴新政策 一、养老保险个人补交范围 二、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1、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 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 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 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 优惠政策补缴。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 不允许补缴。 2、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 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 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 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 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三、养老保险个人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 1、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 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 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 3、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四、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 1、2011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 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 2、2011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 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本月补缴能否提前领? 2016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 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 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 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 录参保人权益。 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 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人缴费的支持。

居民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居民养老保险有什么政策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 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 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 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 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经建立,社保管理机构就为其提供终身服务,无论在哪里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 录参保人权益。 如果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意见规定,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 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 费年限累计计算。 即使是参加了其他的社保制度(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可以全额转移。除个人缴费外,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 资助也都计入个人账户,体现了国家对参保人缴费的支持。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 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只要城 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就可从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如不满 15年,可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现有新农保、城居保两项制度的有机整合,其统一性突出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统一制度名称; 二是统一政策标准。原来新农保、城居保对每年缴费标准分别设置了5个档次和10个档次,这次统一制度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 12个档次。 三是统一管理服务。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推进省级管理,按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 四是统一信息系统。 人社部部长尹蔚民近日出席世界社会保障峰会时谈到中国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措施:提高统筹层次;养老保险基金要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适时出台渐进性的延迟退休年龄政策;完善个人账户 制度,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尹蔚民指出,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正在进行现代化建设,社会保障对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调节收入分配、维 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中国目前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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