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讲 清廷对蒙古地区的管理体制
论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立法

旗制、封爵、敕诰、设官、印.信、军功、会盟、军 律、比丁、婚姻、征收、捕逃、驿站、朝觐、班次、
贡物、贡道、赏赉、行围、喇嘛、盗贼、人命、失 火、犯奸、杂犯、审断等。它的一些内容比嘉庆
三、乾隆、嘉庆朝对蒙立法逐步完备、定型 乾隆嘉庆朝对蒙立法逐步完备、定型,其 标志是《蒙古律例》和《理藩院则例》的修订。
康熙时期,清朝对蒙古地区的立法逐步由 漠南蒙古扩展到漠北蒙古以及漠西蒙古地区。 在行政立法方面,对漠南蒙古的归化城土默特
部、察哈尔部实行特殊政策,不设札萨克,由清 廷直接任命官吏进行统辖,属总管旗制,被称
为“内属蒙北喀尔
喀蒙古,完成了在喀尔喀蒙古编旗设盟(也属
“额附”(即附马),规定蒙古王公定期进贡,据 其功劳大小和效忠程度,给予封爵或赏赐等 等。此时后金政权初创,有关蒙古地区的立法 只是片断的、零散的或暂时的。 (二)皇太极时期
皇太极即位后,多次派大臣赴漠南蒙古颁 布各种法令,把清(后金)政权的立法强制推行 到蒙古地区。这时期颁布的“蒙古例”有:
天聪三年(1629年)正月,“颁敕谕於科尔 沁、敖汉、奈曼、喀尔喀、喀喇沁五部落,令悉遵 我朝制度”[1]f舶”。
不断的战争的胜利,多次颁发军令、军律,故此 时对蒙立法,军律占有重要地位。为了适应统
大辟条例:“凡平人与蒙古王、贝勒福金通奸
者,福金(ep夫人)处死,奸夫凌迟处死,其兄弟
处绞。凡发外藩蒙古贝子等冢者,截杀来降人
众为首者,劫夺死罪人犯为首者,公行抢夺他
人财物者,与逃人通谋给马遣行者,挟仇行害
放火烧死人畜者,临阵败走者,故意杀人者,以
二、顺治、康熙、雍正朝对蒙立法的发展
(一)顺治朝对蒙的立法 顺治元年(1644年),清定都北京,确立了
对全国的统治。这时,清廷与漠南蒙古诸部关
清代盟旗制度

清代盟旗制度第一篇:清代盟旗制度清代盟旗制度明代后期,南迁到辽宁西北部的兀良哈三卫蒙古人,同迁入当地的喀喇沁部、土默特部、蒙郭勒津部和科尔沁部蒙古人,相互融合,到清初稳定之后,以喀喇沁部和土默特部(主体为蒙郭勒津人)之称纳入清朝的统治。
1、盟旗制的建立清代,在蒙古族地区实行盟旗制的统治,在辽宁西北部蒙古族分布地区,也实行盟旗制。
后金天聪三年(1629年),喀喇沁部蒙古人在其首领苏布地和他的叔叔色棱率领下归附后金。
天聪九年(1635年),后金将喀喇沁部编为左右二翼旗,封苏布地之子固鲁思齐布为札萨克(旗长),掌喀喇沁右翼旗,封色棱为札萨克,掌喀喇沁左翼旗。
喀喇沁左翼旗旗署初设于官大海,后迁公营子(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南公营子)。
原驻牧于归化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附近地区的土默特部的一支,由俺答汗孙噶尔图统领,为避林丹汗部的侵扰,由归化城附近东迁,与喀喇沁部共牧一地。
后又东移于喀喇沁部之东(辽宁省朝阳县、北票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一带)。
为区别于故地归化城的土默特部,称东土默特。
后金天聪二年噶尔图之子鄂木克楚琥尔率部归附后金,于天聪九年,后金封鄂木克楚琥尔为札萨克,收所部驻牧之地编为土默特右翼旗。
是年,鄂木克楚琥尔死,由其子固穆承袭札萨克职。
元臣兀良哈人济拉玛后裔莽古尔岱,率所部从喀喇沁部徙居东土默特驻牧地东(约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一带),并统领了徙牧于此地的蒙郭勒津部蒙古人。
天聪三年,莽古尔岱之孙善巴所部归附后金。
天聪九年,后金将善巴所部的驻牧地编为土默特左翼旗,封善巴为旗札萨克。
由喀喇沁两翼旗和土默特两翼旗组成一个“盟”。
因四旗开始会盟于土默特右旗卓索图(在朝阳县境内)地方,故名卓索图盟,为清代内蒙古六盟之一。
盟设盟长1人,副盟长1人,由理藩院从盟内札萨克或闲散王公中选出,奏请皇帝任命。
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又增设喀喇沁中旗,故卓索图盟管辖有喀喇沁左右翼旗和中旗、土默特左右翼旗。
其后,又有喀尔喀左翼旗、锡埒图库伦旗也归卓索图盟管辖。
蒙古族文化 盟旗制度

蒙古族的盟旗制度是什么样的制度?蒙古族的盟旗制度是蒙古地方政治制度,是清朝直接统治蒙古族的具体措施。
满族统治阶级征服蒙古之始,就将满洲八旗制度推广于蒙古原有的政权系统,建立了盟旗制度。
盟旗制度是军事与行政合一的制度。
清代盟旗制度既有类似八旗满洲的形式,又是在蒙古族原有的封建世袭领地制度上建立起来的。
它在一定程度上保留着蒙古封建主政治、经济统治权的同时,更主要的是分化其实力,严格限制其人、马、军械等武装力量。
由于清朝统治阶级对蒙古族采取分而治之的政策,所以在人口增长时,另立新旗。
旗与旗之间界限分明,任何人都不能潜越旗界,相互来往,违禁者要受到严厉的惩治。
为了限制旗的发展,使各封建主的势力互相牵制,在旗之上设盟,盟也是沿袭了蒙古大小封建主原有的集会形式,使之成为高于旗的具有显著军事性的一级组织。
由若干部所出的旗固定的地点会盟,会盟之处就是盟的名称。
从清代以旗作为内蒙古地区基本军事行政单位以后,作为一旗之长的旗扎萨克概由朝廷任命。
盟旗制度作为政治制度与牲畜业生产有着直接的联系,曾在客观上对安定蒙古社会秩序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加深了清朝统治者和蒙古王公贵族对蒙古人民的压迫和剥削。
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正式成立,盟旗的名称虽仍存在,性质却完全改变了。
清朝统治下的蒙古——盟旗制度清朝统治者对蒙古实行"众建以分其势"的政策,表现之一是推行盟旗制度。
这种制度区别于前代,它是在蒙古原有的鄂托克和爱马克的基础上。
参照满洲八旗制,在蒙古地区新建立的一种军政制度。
旗的出现和设旗的一系列规定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与蒙古部落逐步归附于清朝的过程是紧密相联的。
天命和天聪年间,蒙古部落归附后金汗国时,将归附之众编入满洲八旗内,成为满洲八旗的一个组成部分。
随着蒙古部落归附人多,曾于天命七年(1622)对归附的科尔沁和内喀尔喀五部之众,设立"兀鲁特蒙古一旗",令科尔沁的明安统辖。
天聪年间又出现"蒙古二旗"。
清朝对游牧民族的管理措施

清朝对游牧民族的管理措施清朝对游牧民族的管理措施引言清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强大且长久的朝代,统治着广袤的国土和多样的民族群体。
在清朝统治下,游牧民族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清朝采取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来控制和管理游牧民族,以确保国家的稳定和统一。
1. 诸多族群的共存清朝是一个多民族并存的国家,拥有汉族、满族、蒙古族、藏族等众多民族群体。
对于游牧民族来说,清朝并没有采用强制同化的政策,而是尊重其文化和传统生活方式。
清朝实行了垂统政策,游牧民族的首领保留了一定的政治和经济权力,同时也接受清朝皇帝的统治。
2. 边塞军政制度为了应对游牧民族的威胁和管理边疆地区,清朝实行了边塞军政制度。
边塞军政制度由驻守在边疆地区的军事将领和地方官员组成,他们负责维护边境安全和管理游牧民族。
这些将领和官员必须了解游牧民族的习俗和行为模式,以便更好地与其交往和协商。
3. 游牧民族的归附与归化为了减少游牧民族的威胁并加强对其的控制,清朝采取了归附和归化的政策。
归附是指游牧民族首领向清朝皇帝表示归顺,并接受皇帝的封官授职。
通过归附,清朝得以在游牧民族内部培养亲清势力,减少潜在的反抗和动荡。
而归化则是指游牧民族中有一部分人民主动放弃游牧生活,融入汉族社会,并接受清朝的文化教育,以增加统一的力量。
4. 军事屏障和边境城池为了阻止游牧民族进入内地和保护边境地区的安全,清朝在边境地区修筑了许多军事屏障和边境城池。
这些军事屏障包括长城和边塞要塞等。
通过修筑这些军事设施,清朝有效地限制了游牧民族的活动范围,并保护了内地的稳定。
5. 清廷与游牧民族的贸易除了采取军事措施来管理游牧民族外,清廷还通过贸易与游牧民族进行交流和合作。
清廷鼓励游牧民族与中原地区进行商品交换,例如马匹、毛皮和粮食等。
这不仅能够增加游牧民族的对清朝的依赖,也有助于提升双方的经济繁荣。
结论清朝对游牧民族的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游牧民族与内地汉族社会之间的关系。
通过垂统政策、边塞军政制度、归附和归化政策、修筑军事屏障以及推动贸易合作等措施,清朝实现了与游牧民族相对和谐的共存状态。
清代热河蒙地行政管理体制变迁述考

清代热河蒙地行政管理体制变迁述考热河蒙地大体相当于清代蒙古察哈尔东四旗、昭乌达盟和卓索图盟,处于游牧世界与农耕世界的结合处,西南近京畿地区,东南临清朝“龙兴之地”,北连溯漠,南压区宇,战略地位十分显要。
学界对清代热河蒙地的相关问题多有讨论,但主要集中于驻防八旗、汉族移民、农业开发、租佃关系变革、社会变迁等课题的研究,对其地行政管理体制的变迁着墨不多。
边疆移民是清代人口流动最为显著的特点,随着移民的涌入,热河蒙地社会面貌有了很大变迁,行政体制的调整便是重要一端。
一、理藩院系统之盟旗制推行于热河蒙地“旗是清朝国家行政体制中蒙古地区的基清初在热河蒙地实行理藩院系统下的单一盟旗制度。
本军事、行政单位。
”[1](p220)盟原意为领主之间的会盟、集会。
明代以来蒙古地区便以会盟的方式解决各部之间出现的冲突、纠纷和其他相关事宜。
入清以后,会盟成为定制。
盟设盟长,从参加会盟的各旗札萨克中选出。
盟的建立,标志着蒙古地区独特的盟旗制行政体系的最终形成。
盟旗制度成为蒙古地区主要的政治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
盟下为旗,设有扎萨克、协理台吉、管旗章京等僚属。
旗以下置佐,蒙古语为“苏木”。
在这个行政管理体系中,盟长为“大札萨克”,最初并无实权,仅有对旗札萨克的监督权。
道光以降,盟的行政权力日益加强,盟长逐渐成为高于旗札萨克的行政官员,盟也由单纯的军事意义的会盟转变为集军事、行政于一体的行政建置。
协理台吉,协助札萨克处理旗务,该职为终身制,但不能世袭;管旗章京,协同协理台吉掌管旗务;梅伦章京,管理一般旗民事务;苏木是盟旗的基层单位。
这是一个组织完备的军政体系。
早在努尔哈赤时期,后金统治者便确立将蒙古作为盟友加以争取的策略。
努尔哈赤对蒙古诸部主要采取“临之以兵”的策略。
皇太极时期则主要采取“怀之以德”的政策,同时对叛服无常的部落坚决予以打击。
经过太祖、太宗的经营,采取“恩威并用,剿抚并进”的政略,完成了对漠南诸部的臣服过程。
大批蒙古归附,使后金(清)统治者面临一个新问题即如何管理的问题,这样便出现了。
盟旗制度名词解释考研

盟旗制度名词解释考研
盟旗制度是清朝为分化蒙古族、控制其上层贵族而实行的政治制度。
以下是具体介绍:
在原有社会制度基础上,后金统治者在天命九年(1624)开始按照八旗组
织原则编制旗分,并将归附的蒙古部众陆续安置在这些旗分中。
这种制度在全蒙古地区得到了推广,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土尔扈特部蒙古返
归中国后,全蒙古部众悉数被纳入盟旗体制。
盟(蒙语:аймаг)是旗的会盟组织,由数个旗组成,每盟设盟长一人、副盟长一人。
最初,盟长和副盟长由盟内各旗札萨克在会盟时推举产生,后来这一传统做法被废除,改为由理藩院从盟内各旗札萨克中选定并请皇帝派人兼摄。
喀尔喀蒙古各盟是在部的基础上建立的,所以部长又是盟长。
旗(蒙语:хошуу)是清廷设在蒙古地区的行政、军事单位,也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封建主的世袭领地。
旗是通过编织佐领、安置属民、分给牧地、划定旗界以及任命札萨克等一系列程序形成的。
在任命札萨克时,除了要考虑其在部内的影响和地位,还要考虑其对清廷是否忠顺有功。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关于盟旗制度的考研资料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清代蒙古台站的管理机构

清代蒙古台站的管理机构
清代蒙古台站的管理机构
一、御史台
御史台是清代的政府机构,负责在边境蒙古房租,派遣官员处理政务,负责清廷与蒙古国之间外交关系。
二、禁闭院
禁闭院是清代蒙古台站管理机构之一,其总管为守口御史,各监狱分别为最高、中级、初级等,负责蒙古国犯人的禁闭处理。
三、分台
分台是一种中央机构,担负起清廷对蒙古国的各项行政、外交活动,分有总台、景台、大军台、太平台、钦差台和改革台等。
四、舍生院
舍生院是清代蒙古台站管理机构之一,他负责蒙古国的退职处置,如官职名特、进特封爵等,以及特殊案件的办理等。
五、州府
州府是由清代贵妃太后和鸣凤太子建立,负责对蒙古国内部的政治秩序和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管理。
六、蒙古特管台
它是清代蒙古台站管理机构,是分台下属机构,负责行政活动,同时也是参与各部业务的广泛交流的手段。
七、改革衙门
改革衙门是清代专门处理蒙古台站政务的机构,例如营救蒙古国君王、处理争端等。
八、特务处
特务处是清代蒙古台站管理机构,负责处理清廷与蒙古国外交关系,以及安抚边境居民。
九、侦查处
侦查处是清代蒙古台站管理机构,负责蒙古国的警政管理,如盗窃,侵犯财产等活动的处理。
十、中师署
中师署是全国巡抚驻边境蒙古房租的机构,负责清廷对蒙古国边境定义、宗教是乱等活动处理。
清朝对边疆的管理措施

清朝对边疆的管理措施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统治时间长达267年,对于边疆地区的管理也非常重要。
清朝对边疆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边防设施建设、民族政策、土地制度、军事管理以及宗教政策等方面。
清朝对边疆地区进行了边防设施的建设。
为了维护边疆地区的安全和稳定,清朝修建了长城,加强了对边境线的防御。
此外,清朝还在边疆地区修建了边防城堡、关隘、边境警备所等设施,以加强边境的守卫能力。
清朝采取了一系列民族政策来管理边疆地区。
由于清朝统治的地区十分广阔,涉及到多个民族,因此清朝实行了“融汇”政策,鼓励各民族相互交流和融合,以促进边疆地区的稳定。
清朝还设立了各级官员来管理边疆地区,以保障各民族的权益和利益。
第三,清朝对边疆地区实行了土地制度。
为了巩固对边疆地区的控制,清朝实行了农田私有制,鼓励农民种植粮食和经济作物,提高边疆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同时,清朝还实行了土地赋税制度,收取一定比例的农业税,以维持朝廷的财政支出。
清朝对边疆地区进行了军事管理。
为了维护边疆地区的安全和稳定,清朝在边疆地区设立了军事指挥机构,派遣军队驻守边境,加强对边境的巡逻和防御。
清朝还实行了军屯制度,将军队和军民结合起来,保障边疆地区的安全。
清朝对边疆地区实行了宗教政策。
由于边疆地区涉及到不同的宗教信仰,清朝采取了宽容政策,允许各民族信仰自己的宗教。
清朝还设立了宗教机构,管理和维护边疆地区的宗教事务,保障各民族的宗教自由。
清朝对边疆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边防设施建设、民族政策、土地制度、军事管理以及宗教政策等方面。
这些措施旨在维护边疆地区的安全和稳定,促进各民族的交流和融合,提高边疆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清朝的边疆管理措施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和边疆地区的繁荣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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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族政策、方针
“分而治之”,“众建以分其势”。清朝对蒙古采 取的策略是既要利用蒙古的军事力量维护清朝 统治,又要削弱蒙古的地方势力。“本朝不设边 防,以蒙古部落为之屏藩”,“我朝施恩于喀尔 喀,使之防备朔方,较之长城更为坚固。”“蒙 古人欲各自为札萨克,不相统属。朕意伊等若 各自管辖,愈善。昔太祖、太宗时,招徕蒙古, 随即分旗佐领,分为札萨克,各自所统,是以 至今安辑。”
理藩院设有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 理刑六个清吏司。在清朝中央各机关中,有 与六部平行的重要地位。“吏、户、刑三部 及理藩院均属紧要”。理藩院有尚书、侍郎 和各司属机构,在边疆地区有专驻官员,在 最基层有笔帖式,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一套 较完整的体系。
从纵向看,清代理藩院组织严密,职掌分明; 从横向看,理藩院在行政上具有相当独立的 地位,对驻边的将军和大臣有直接指导的权 力。事权统一。
二、管理体制
在漠北蒙古地区设置乌里雅苏台将军、科布多参 赞大臣和库伦办事大臣。乌里雅苏台将军又称定 边左副将军,是清廷在喀尔喀蒙古地区设立的最 高军政建置。驻扎于乌里雅苏台城。管辖扎萨克 图汗、土谢图汗、车臣汗、赛音诺颜部和科布多 地区、唐努乌梁海地区。
漠南蒙古地区设立绥远城将军、察哈尔都统和热 河都统。绥远城将军衙署在归化城(今呼和浩特) 东北绥远城内。管辖区域有归化城土默特二旗、 乌兰察布盟和伊克昭盟。
(3)宗教政策。扶植蒙古民族长期护,用 示怀柔。”
恩威并济 儒家思想中“刑政相参”、“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治主张的体 现。 乾隆帝认为:“中国抚驭远人,全在恩威并用,令其感而知畏, 方为法。若如明季汉官,当外藩恭顺,则藐忽而虐侮之,或且 勒索滋弊,及其有事,则又畏惧而调停之,往往激变,率由于 此。……历观往代,中国筹边所以酿衅,未有不由边吏凌傲姑 息,绥驭失宜者,此实绥靖边隅、抚驭外人之要务。 在清朝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由于客观环境不同,在表现形式上 有所侧重。
第七讲 清廷对蒙古地区的管理体制
一、中央机构
理藩院:前身为“蒙古衙门”。处理藩部 (包括边疆民族和周边部分国家)问题的政 府部门。在清朝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很高。
康熙朝后期,理藩院的管辖范围开始涉及其 他边疆地区,但以蒙古为核心的基本方针没 有变化。
乾隆朝,理藩院的职能发生了重要变化。管 理区域和管理内容都有所扩大。
1.确立盟旗制度是蒙古地区的基本行政制度,各旗在 自己的范围内行使中央政府授予的权力。
2.确立清朝对蒙古的行政管辖,有效行使国家主权。
3.将蒙古传统刑法规范和清律的刑法远则项结合,制 定出适用于蒙古的刑事立法。
4.在民事立法中,尊重蒙古习惯,较多沿用了习惯法。
同时,注意将中原地区倡导的封建伦理纲常、礼 仪制度和蒙古习惯法互相渗透。
通过上述政策,内蒙古由原来的六万户变为6盟 49旗;喀尔喀蒙古由七鄂托克变为4盟86旗。 卫拉特蒙古由原来的四部变为8盟31旗。其中, 察哈尔蒙古“官不得世袭,事不得自专。”
“因俗而治”政策。“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 政不易其宜”是清朝边疆民族政策的高度概 括。
(1)不改变蒙古民族生活方式、风俗习惯和 衣冠制度。“行则车为室,止则毡为庐,顺 水草便骑射为业”。“至于衣服制度,不妨仍 其旧俗,若因归降天朝,必尽用天朝服色, 势亦有所难行。尔等习惯自然,一时岂能骤 易?且将旧时衣服尽行弃置,亦殊非爱惜物 力之道。即朕所颁赐物件,亦止善为收贮, 传之子孙,惟来京朝觐,暂时服用。”
努尔哈赤—康熙帝 偏之以恩 努而哈赤:“恩威并行,顺着以德服,逆者以兵临”。 皇太极:“慑之以兵,怀之以德”,“以力服人,不如令人衷心 悦服之为贵也”,“以威慑之,不如以德怀之”。 顺治帝:“抚恤远人”。
康熙帝:“如其不得已而来归,朕亦受而养之,不 能归故土,其移近边汛,朕当厚加恩赐,如决计 入降,益从优抚养”,“朕统御寰区,愿中外无征 战之劳,离散之苦,使群生皆臻安乐”,“穷者救 之,绝者继之,离散者使之完聚,交恶兴戎者使 之和协”。 雍正帝:“畏威与怀德较,则怀德为上”。
三、法律制度
《理藩院则例》:18世纪末19世纪初修订 完成,源于《蒙古律例》。是清朝中央政府 颁布的地方区域性的基本法。
《蒙古律例》:1644年以前已颁布《蒙古 律书》,乾隆5年(1740)根据《大清律例》 重新修订,《蒙古律例》告成。是适用于蒙 古地区的单行法。
《理藩院则例》和《蒙古律例》针对蒙古地区的 主要内容:
清朝将旗分为内札萨克旗和外札萨克旗。漠 南蒙古49旗称内札萨克,拥有统率兵丁之 权。漠北蒙古86个旗、漠西蒙古34个旗、 青海蒙古28个旗与阿拉善、额济纳旗为外 札萨克,无兵权,受当地将军、大臣的节制。
若干旗会盟于一处,称为会盟。漠南蒙古设 6盟:锡林郭勒盟、哲里木盟、昭乌达盟、 卓索图盟、伊克昭盟、乌兰察布盟;喀尔喀 蒙古分为四部,四盟。
(2)实行盟旗制度。清朝实行盟旗制度管理蒙古地 区,军府制度管理东北地区,伯克制度管理新疆 地区,驻藏大臣制度管理西藏地区。盟旗制度是 在蒙古民族原有的鄂托克和爱马克制度的基础上, 参照满洲八旗制,在蒙古地区实行的政治制度。
清朝强调保持边疆原住民族土地的完整性,原有 民族分布格局不变,保持原有的习俗、语言、文 化和生活方式,其地方行政由本民族的人士负责。 为此,对蒙古地区实行严格的“封禁政策”。
察哈尔都统管辖范围有察哈尔八旗官兵、阿尔泰 军台、锡林郭勒盟军务及察哈尔地区的四牧厂。 热河都统管辖热河地区驻防官兵及昭乌达盟、卓 索图盟两盟军务、热河所属各驿站、木兰围场等。
蒙古地区在理藩院和军府建置下又分别以盟旗制 和府厅州县两种不同的民政制度管理地方。旗是 清朝国家行政体制中在蒙古地区的基本军事、行 政单位,同时也是清朝皇帝赐给旗内各级蒙古封 建主的世袭领地。札萨克是旗的最高军政长官。 札萨克下设固山额真、协理台吉、梅林章京、甲 喇章京、牛录章京、拔什库、什家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