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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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

浅析安乐死的合法性问题
乐 死合 法化 的理 由 有一种观点是 “ 权 力赋 予 ” 说 。持 此 观 点 的人 ,认 为 安 乐 死 是一 种 权 利 。他 们 主 张 ,法 律 应 当 赋予 个 体 死 亡 的 权 利 。 因 此 ,当 一 个 人 身 患
应当悉心照料陪至其终老以表其孝心 。否则 ,将会背上不孝的罪名 。 三 、笔 者 观 点 法治 文明是我 国社会 主义现代 化建设 所要实 现的 一个重 要价值 目 标 。而 法 治 文 明 的一 个 重 要 方 面 就 在 于法 律 的 制 定 与 事 实 都 必 须 要 以 “ 人” 为核心 ,即以人为本 。乐死 ,说到底 ,是 对 自己生命 的处分 ,应 该是生命权 的一部分 。而且 , 此种处分 ,也是在极其痛苦 的情 况下做出 的 ,是在万般无奈 的情况下做 出的,是为了减少人所不 能承 受之痛做出 的 。与其 看着 自己 的 亲 人 忍 受 巨 大 痛 苦 而 离 世 ,还 不 如 及 早 结 束 其 生 命 ,使其摆 脱痛苦 。这也是对生命 的另外一种尊重。 死亡权是个体对 自己生命 的处分 ,虽然可能会或多或少的涉及到社 会和他人的权利 ,但从根本 上来 说 ,死亡 权属 于个人 的私权 。现 代法 律 ,应着重于私权 的保护而非限制。在个体病人膏肓 、痛苦不堪时 ,亲 人竭尽全力仍不足 以挽救其生命 时 ,法律强行要求 法律不惜一 切代价 、 违背病人乃至病人亲属 的意愿 ,在病人身上 回到弄钱 、插满各种 管子 , 目的是让病人多活几天甚至几 分钟 ,那么无论再何 人看来 ,这些法律都 不 能 说 是 良法 或者 善 法 。 另外 ,死亡权体现 了法律对个体人格尊严的尊重。为了保护个人的 选择 自由和个人尊严 ,个体有追求死亡 的权利 ,只要 这种死亡的权利的 行使不违背他人利益和社会公益 ,社会和任何他人有尊 重个 体这种 自由 的义 务 。 从上述看 ,安乐死合法化从物质上讲能够将优先的医疗 资源用于真 正需要 的病人身上 ,从精神层次上讲 ,汽油死亡全为其提供 了坚实 的全 力基础 ,同时也体现了对个人生命价值 的尊重 。 四 、我 国 安 乐 死制 度 之 构 建 安 乐 死 在 我 国 随 已进 行 了长 时 间 的讨 论 ,然 其 具 体 措 施 ,在 我 国进 度甚慢 。 目前 ,法律仍然没有承认其合 法性 ,知识不把之作为一般 的刑 事案件处理 ,司法实践 中从宽审理。 首先 ,法理学界要 积极寻求安乐死制度在法理上 的支 持 ,另外 ,国 家立法层 面,可 以进行试点,从 中汲取经验 ,逐步完善安乐死制 度。同 时 ,借鉴有经验 的国家 ,如荷兰等。 在 司法实践的逐步推进 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促进我 国法 治化 建设 。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反方一辩立论稿之欧阳理创编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 反方一辩立论稿之欧阳理创编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正本清源,安乐死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自己及其亲友要求下,经医生认可并实施的,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死亡的过程。

我方认为“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理由有三。

第一安乐死的认定本身具有不确定性。

实施安乐死首先需要对病人的病情有正确的诊断,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医疗技术和设施跟发达国家存在很大差距,距离准确诊断安乐死的要求相差甚远;据统计,我国目前临床误诊率在30%左右,而某些疑难病例的误诊率达到40%以上。

这种情况下,作为决裁者的医生又如何能保证其判断的准确性呢!再而,病人提出安乐死是在遭受病痛折磨的状态下,当他们神志清醒时,将更加感受到生命的可贵,对生命更加留恋;调查显示90%的病人经医生劝说都放弃了安乐死。

试问,将病人极端痛苦时的非理性选择作为评判的标准真的合适吗?面对如此严重的无法避免的隐患,安乐死一旦合法化,将会有多少人因此而轻易的丧失生命啊,所以安乐死当然不应该合法化。

第二安乐死合法化会让法律制度打开一个危险的口子,后果将不堪设想。

据统计荷兰7000例安乐死案例中有41%是非情愿安乐死,在比利时近半数执行过安乐死的护士称没得到过病人同意。

如果安乐死真的是为了病人的利益,那又为什么有这么多人被迫安乐死呢?况且安乐死合法化会让病人产生一种无形的压力,甚至将安乐死作为自己的义务,为了减轻家庭社会的负担而要求安乐死,当个人选择变成了社会义务,这样的安乐死能说是自愿的吗?安乐死合法化还会让不法分子有空可钻,为他杀提供“合法”的途径。

这是我们所不希望看到的啊。

第三安乐死合法化违背了宪法精神和伦理道德。

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而不是安乐,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个人不得剥夺他人生命权。

如果法律同意安乐死,相当于法官判决终止病人的生命,这是法律对人生命生存的必要性作出的否定评价,这不是严重违背了宪法精神吗?再而,人是社会最宝贵的财富,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其神圣性不仅表现为生命的质,还表现为生命的量;不仅体现为生命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还体现为生命的存在价值。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四辩稿

安乐死应不应该合法化四辩稿安乐死,也称为合法尊严死亡,是指在患有严重和终身性疾病,且生存质量极差的患者根据自愿的原则,通过医生的协助,选择在人类尊严和减轻痛苦之间结束生命的一种方法。

关于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的争议广泛存在,下文将围绕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的立场,提出四个关键观点进行论述。

首先,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尊重个体的自主权。

个人对自己的身体和生命有最终决定权,包括自愿终止生命的权利。

在患有严重疾病和不可逆性痛苦的情况下,患者应该有选择结束生命的权利,这体现了个体自主决策和尊严的核心价值。

患者应该能够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而不必受到他人干预或强加于其身上的痛苦。

允许安乐死合法化,即是为了保护和尊重患者在有需要时能够作出自主选择的权利。

其次,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对于患有不可治愈疾病和极度痛苦的患者来说,延续生命可能只会带来更多的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是一种宽容和仁慈的选择。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患者提供一种减轻痛苦的途径,使他们能够在尊严和安详中结束生命,而不必承受不必要的痛苦和煎熬。

这对于那些生存质量严重受损的患者来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第三,合法化安乐死有助于保护医生的职业价值观和伦理准则。

医生的职业责任是帮助和治疗病人,但在某些情况下,治疗往往无法解决病人的痛苦,反而可能延长其痛苦。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为医生提供法律和伦理依据,使他们能够根据患者的真实需求和自愿的原则,提供更加人文关怀和细致入微的服务。

这样一来,医生将能够在临终关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并维护他们的职业道德和价值观。

最后,合法化安乐死可以建立一个合法、透明和监管的框架,以确保其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界内进行。

合法化意味着对安乐死实施严格的限制和程序,以确保其只应用于满足特定条件的合格患者身上。

这将有助于防止滥用和滑坡,确保安乐死只在确实有需要的情况下使用,并避免任意或错误的决定。

此外,因为安乐死在合法范围内被监管和控制,所以可以提供咨询、心理支持以及相关的法律和伦理指导,以确保过程的透明和患者的知情权。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及意见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及意见

关于安乐死合法化的思考及意见2001年,荷兰上议院首次通过了安乐死法案,是第一个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

随后,一些国家也在试图进行安乐死的立法探索。

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为个体,我们经常会发问:我们有死亡的权利吗?这个问题几乎是人类社会一直以来都存在的。

2001 年4 月,荷兰首次通过安乐死法案。

我国在安乐死合法化中,依然保持沉默吗?一、关于安乐死的典型案例1.美国的安乐死案例1966年,12岁的 Karem Ann Quinlan 始终处于昏迷状态,靠呼吸器和静脉滴注维持生命。

至21岁其父亲成为监护人后,使用监护权,明确表示终止维持手段,当地州法院经过争论后同意这一申请。

申请书中附有患者关于终止治疗的意愿。

法院判定同意病人家属对病人终止治疗的申请,这是史无前例的安乐死法案,至少在美国是如此。

2.西欧的安乐死案例在荷兰代尔夫特城的一家医院里,一位87岁的老太太正躺在病床上,与后期癌症病魔作殊死的斗争。

医生用平静而坚定的口吻问患者:“你期望早死,肯定吗?”患者含笑点点头,然后与每个亲人吻别。

告别仪式完毕,医生替她打了一针吗啡针剂,让她很快入睡。

15分钟后,确定患者精神已经完全处于抑制状态,医生又注射了一针。

此后10 分钟内,患者失去了一切生命现象。

代尔夫特城一案在荷兰及西欧其他国家引起强烈的反响,有的公众舆论倾向让绝症患者在清醒中安乐的死去;有的公众舆论倾向于病人应和医生、亲属一起,与病魔作殊死斗争,直到生命的最后一息。

3.中国案例汉中市居民夏某(女,59岁)于1984年10月患肝硬变腹水,经汉中市人民医院、汉中市中医院治疗有所好转。

1986年6月23日,夏某旧病复发,入汉中市某医院治疗。

入院时诊断为:①肝硬变腹水;②肝性脑病(肝肾综合症);③渗出性溃疡并褥疮2-3度。

经常规治疗,病情有所好转。

但几天后病情迅速恶化,夏的儿子,小女儿向该院医生、住院部肝炎科主任濮某提出要求施行安乐死。

濮某开始不同意,后经夏的儿子、小女儿一再央求并表示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出了事与医院、医生无关的态度后,濮某给夏某开了100毫升复方冬眠灵处方一张,并子啊上面写明家属要求安乐死。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安乐死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一种人道的选择。

每个人都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死,包括结束自己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身患绝症或慢性疾病的人在痛苦中找到一种解脱的方式。

这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让人们能够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少病人的痛苦。

有些疾病是无法治愈的,患者可能会长期遭受痛苦和折磨。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要的痛苦中找到解脱,而不是被迫忍受痛苦直到死亡。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

很多家庭都会因为照顾患病的家人而陷入困境,他们不仅要承受经济上的压力,还要承受情感上的折磨。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家庭在病人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减轻他们的负担。

引用名人名句,爱因斯坦曾经说过,“人生的最大悲剧不是死亡,而是遇到了不值得死的人。

”合法化安乐死可以让那些不值得遭受痛苦的人在尊严和自主的情况下结束自己的生命。

反方观点,安乐死不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滑向滑坡。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情况的发生。

有些人可能会利用安乐死来解决经济或家庭问题,甚至可能会被强迫接受安乐死。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影响医生的职业道德。

医生的职责是救死扶伤,而不是结束病人的生命。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医生陷入道德困境,甚至可能会影响他们对患者的治疗态度。

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给社会传递错误的信息。

合法化安乐死可能会让人们觉得死亡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办法,而忽视了生命的价值和尊严。

经典案例,荷兰是第一个合法化安乐死的国家,然而在实践中却出现了滥用的情况,一些病人并不是在无法忍受的痛苦下选择安乐死,而是因为心理问题或其他原因做出了这样的选择。

总结,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安乐死的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权衡各方利益和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滥用情况。

在这一问题上,我们应该更多地关注患者的权利和尊严,但同时也不能忽视可能出现的滑坡和滥用情况。

因此,在决定是否合法化安乐死时,需要慎重考虑,不能草率行事。

辩论赛: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辩论赛: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

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安乐死,即主动帮助病人结束其生命的行为,一直是备受争议的话题。

在这个伦理和道德问题上,人们意见不一。

有些人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痛苦;然而,也有人坚决反对合法化,担心滥用和伦理道德的风险。

下面,我将就安乐死合法化的利弊展开讨论。

首先,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人们主张尊重个体自主权。

人们应该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尤其是在终末期疾病折磨着他们的时候。

对于那些无法摆脱病痛,生活变得毫无尊严的患者来说,安乐死可能是唯一的解脱之道。

我们不能忽视患者的利益和需求,而应允许他们在尊严和安详的环境中结束生命。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终末期疾病带来的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是无法想象的。

对于一些患者来说,病痛可能会持续数月甚至数年,他们没有任何希望得到康复。

在这种情况下,安乐死可以让他们在不必忍受痛苦的情况下离世,减轻病人和家庭的痛苦。

此外,这还能节省医疗资源,使医护人员更专注于那些有希望康复的患者。

然而,安乐死合法化也面临着一些严重的问题和道德困境。

首先是滥用的风险。

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就难以控制和管理谁应该有这个权利,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这个权利。

滥用可能导致一些本不需要安乐死的人请求它,或者被错误地诊断为终末期疾病的人接受它。

这可能引发伦理道德上的混乱和争议。

其次,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对医护人员产生心理和道德压力。

医生和护士们面临的是救治的责任和道德约束。

他们可能会被迫面对一个困境,即要履行患者的要求,同时又要平衡自己内心的伦理和道德观念。

这对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个人抉择都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综上所述,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尽管合法化可以尊重个体自主权和减轻病人及其家庭的痛苦,但滥用和伦理道德问题也不可忽视。

或许我们需要更多深入的研究、讨论和规范来找到一个平衡的解决方案。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关注患者的需求和利益,同时保护医疗界的职业道德和患者的生命尊严。

安乐死的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的探究摘要:安乐死是一个涉及法律、宗教、伦理道德、医学等诸多方面的重大问题,对于安乐死的争论,世界各国的学者一直争论论不休,目前尚无定论。

但不可否认的是,安乐死在解决病人痛苦、减轻家庭负担等方面确确实实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安乐死的分类、安乐死的法律和道德依据、安乐死的历史和现状及安乐死的法定条件和法律程序进行初步探究,旨在找出安乐死面临的问题,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情况,对安乐死的合法化提出合理性的建议,使中国公民过上有尊严、有生活质量的人生。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尊严一、安乐死的定义世界各国关于安乐死的定义有很多,一种观点认为,安乐死是指对于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的痛苦,出于本人意志清醒时的真诚嘱托或其近亲属的同意(病人是植物人时),医生为减少病人难以忍受的痛苦,采取措施提前结束病人的生命,使其安然的死去的行为。

还有学者主张,安乐死是指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且无法医治,濒临死亡,为了减轻其死亡时的痛苦,基于患者本人的请求或同意,采用适当的方法,促使其提前死亡的行为。

熊新文先生认为,现代医学不可挽救的濒临死亡的人或无法医治的绝症患者,由于精神和躯体受疾病折磨而极度痛苦,在本人和家属的强烈要求下,经过医生鉴定及有关部门认可,采用医学的方法,使患者无痛苦的,安逸地快速死亡,这个过程称为安乐死。

完成全国首个《安乐死暂行条例(草案建议稿)))的祝世纳教授等则认为安乐死定义是“安乐死既安乐的死亡“。

他所揭示的安乐死的内涵是死亡的优化状态,即采用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减轻或消除痛苦,使死亡呈安乐状态。

安乐死的对立面不是“痛苦的生”,而是“痛苦的死”。

从这些定义中,我们不能发现这些安乐死定义的共同点,即患者患有不治之症,痛苦无法忍受,基于其本意,有尊严的死去。

因此,这里基于这些共同点给出安乐死的一般定义:安乐死( Euthanasia) 一语源自于希腊语Euthanlos ,又称安死术,或称怜杀(Mercy killing)。

伦理学视域下中国安乐死社会意愿现状及合法化路径探究


在总结上述研究结果的基础上,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推动安乐死合法化。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立法研究,制定和完善 安乐死法律制度,以确保患者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合法地选择安乐死。
2、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为保障安乐死的合理实施,需要加强医疗制度、 监管制度等方面的建设,以确保患者在选择安乐死时能够得到公正、公平的待遇。
总之,安乐死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和探讨。从伦理学 的角度来看,我们应当在充分尊重患者意愿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研究安乐死合 法化的可行路径,以更好地维护患者的权益和尊严。我们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 律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以确保安乐死的合理实施和社会公正。
谢谢观看
Hale Waihona Puke 伦理学视域下中国安乐死社会意愿 现状及合法化路径探究
基本内容
在生命的尽头,人们对于死亡的方式有着不同的追求和期望。安乐死是指在 不给予患者不必要的痛苦和折磨的情况下,让患者自然地结束生命。在中国,安 乐死的讨论和实践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但它的合法化仍然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 题。本次演示将从伦理学的角度,对中国的安乐死社会意愿现状及合法化路径进 行探究。
为了了解中国安乐死的社会意愿现状,本次演示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的方式 收集数据。问卷调查涵盖了全国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和不同社会阶层的人群, 共收集到有效问卷1000份。访谈对象为医学、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 实践者,以深入了解他们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看法和建议。
根据问卷调查和访谈结果,我们发现中国安乐死的社会意愿现状呈现出以下 特点:首先,大部分受访者认为安乐死应该得到合法化,其中80%的人认为安乐 死可以帮助患者减轻痛苦,70%的人认为安乐死可以维护患者的尊严。其次,对 于安乐死的适用范围,大部分受访者认为应该仅限于无法治愈且给患者带来极端 痛苦的疾病,且患者必须是在意识清醒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

浅谈中国“安乐死”的合法化摘要:安乐死在当今社会一直是社会上比较热议的话题,国外一些国家正准备将其列入立法议程,个别甚至已将其合法化。

对此笔者通过借鉴他国先进立法,提出安乐死合法化的意义极其合理性,希望能对我国立法工作做出些许贡献。

关键词:安乐死;生命权;人道主义;合法化一、安乐死的定义及分析“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有“幸福”的死亡之意。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幸福的死去;二是无痛致死术;我国的定义指在现代的医学知识和技术水平上,确认病人已经危在旦夕,正遭受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而在病人的主动申请以及其亲友的同意下,经医生允许,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的过程。

由此,笔者认为,安乐死的真正含义在于“安乐”。

其实质是授人以安乐,而不是给人予死亡。

泰戈尔曾经说过“生如夏花般绚烂死如秋叶般静美”,这是一种追求尊严而在宁静中离去的愿望。

身患不治之症是不幸的,然后在生命的最后尽头仍然备受病痛的折磨直至死亡更是不幸中的悲惨。

二、有关安乐死立法的产生及发展早在20世纪30年代,欧美各国都有人积极提倡安乐死。

近代,随着科学技术和医疗水平的发展,世界各地的死亡率有所降低,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很多患者活在病痛中,在死亡与生存之间徘徊。

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让患者及其亲属经受着极大的折磨。

终于,荷兰在2001年4月10日在两院的支持下通过了安乐死合法化的提案,率先完成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历史进程。

有了这一先例,瑞士、英国、日本等国家也纷纷效仿,民间的群众组织也是层出不穷,在民众以及国际例行的双重压力下,均通过了有关安乐死的法案。

从世界各国有关安乐死的承认与立法中,我们是否可以看出安乐死合法化是人类文明的进步,也是社会发展大潮中人们的需要呢?因此,安乐死立法已经成为一个迫切而又现实的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

三、我国有关安乐死纠纷的司法处理夏索文,女,55岁,由于身患肝脑综合症、肝腹水等病症于1986年6月23日就医于陕西省汉中市医院,一星期后,出现进食困难、失眠、疼痛等严重症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

安乐死合法化研究近年来,安乐死(euthanasia)的合法化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安乐死是一种医学实践,通过在病情无望、痛苦难忍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无痛苦的死亡。

本文将探讨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和反对意见,并评估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

一、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尊重个体自主权安乐死合法化主张将生命的最终决定权还给个体,让人们能够自主地选择是否继续忍受无尽的病痛折磨。

支持者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能够有权决定自己生死的方式。

2. 缓解病人的痛苦当病情无法挽回且可能加剧病人的痛苦时,安乐死可以成为一种人道的方式,以减轻患者的痛苦。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确保医生在合法范围内提供最佳的医疗选择,以降低病人的身体和心理痛苦。

3. 减轻医疗资源压力社会的医疗资源是有限的。

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帮助降低医疗资源的压力,将有限的资源主要用于治疗那些仍具有治愈潜力的患者。

这有助于提高医疗系统的效率,并减轻医护人员的负担。

二、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1. 人权的侵犯反对者认为,安乐死合法化将导致对个体的生命权的侵犯。

认为只有神或自然才有决定生死的权力,将这个决定权交给个人,可能会滑向道德和伦理的滑坡。

2. 滥用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可能会导致滥用的情况。

如果死亡选择成为一个合法的医疗选择,那么可能会有一些人滥用这一权力,例如,家人或医生对病人进行安乐死,而病人并不真正希望这样。

3. 宗教和道德观点一些宗教和道德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是一种神圣的,持有者无权对其进行剥夺。

他们认为生命的价值是无法衡量和计算的,因此不应该轻易终结生命。

三、安乐死合法化的可能性安乐死合法化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已成为现实。

荷兰、比利时和加拿大等国家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并实行了各自的安乐死法律框架。

这些法律规定了安乐死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在合法和透明的框架下进行。

然而,在其他一些国家,安乐死合法化尚未获得广泛支持。

在这些国家,安乐死问题仍然是十分敏感和争议的话题。

多数医疗界和法律界仍在就安乐死的道德和伦理问题进行辩论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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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安乐死合法化的法理探析作者:漆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8期摘要安乐死是人的一项权利,是有价值的,它兼具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两方面。

部分国家通过立法确认了安乐死的合法地位。

我国启动安乐死立法与实施也具有必要性。

由于安乐死的特殊性,应在立法中对其适用对象、条件、方法加以限定,建立必要实施程序。

关键词安乐死立法实施作者简介:漆刚,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82-02安乐死来源于希腊文“enthanasia”一词,愿意是指安乐的死亡或者是指有尊严的死亡。

有学者认为安乐死是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由于难以忍受肉体的痛苦,在本人或其近亲属的请求下,借助外在帮助以结束生命的行为。

我国《法学词典》对安乐死的解释是:新的法律制度,意为当一个面临死亡而挣扎在难以忍受的肉体痛苦中的人要求“安乐的去死”,他人出于人道考虑,用致死手段剥夺其生命被认为是合法行为。

但可以看出这只是一种解释,无明确的定义。

安乐死的本质如何?为什么这样剥夺人生命的非法行为不被认为是犯罪呢?需要我们对安乐死进一步研究和探析,以期找到安乐死合法化的价值所在。

一、对安乐死的争论对于安乐死的争论,一直是理论界的热点。

反对者认为:(1)人的根本在于生命,不管多大痛苦,人都不应轻易舍弃生命,求生是人的本能。

(2)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将很难避免病人在胁迫下作出非真实的个人意思表示,从而导致安乐死价值的扭曲。

(3)一旦制度上不完善,极有可能导致安乐死被人恶意利用。

比如,器官买卖等犯罪行为通过安乐死这一合法外衣出现。

(4)人不能自由选择生死。

因为人的生死不仅关乎自身利益,还与近亲属、相关权利主张人、国家社会等有关系。

如果人在某种特殊情况下选择死亡的话,极有可能导致相关其他权利受损害。

而赞成安乐死的一方认为:(1)实行安乐死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对一个痛不欲生的病患而言,生命是没有意义的。

这个时候能够尽可能的将病人从痛苦中解脱才是人道主义,所以基于人道考虑应该使安乐死合法化。

(2)安乐死是人的自由表现。

安乐死是人的一項权利,任何人都有权决定自己生死。

其实安乐死与日常的自杀行为并无实质区别,所不同在于一个是自己行为,一个是他人帮助行为。

这样看来,在法律上没有对自杀行为予以非法认定,也就不应该将安乐死行为作为犯罪加以规制了。

只要是按个人意愿所为,法律就不应该过分追究。

(3)就法效率价值而言,安乐死的施行将会降低社会负担,毕竟社会医疗等资源并不充分,因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具有相当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

在对安乐死的争论中,正反两方是站着各自立场上进行阐述的,中间并无多少交集。

反对安乐死一方从实证主义角度出发,基于人生命的唯一性,以及如果使安乐死合法化后将会给司法机关在管控上带来巨大麻烦,同时一旦安乐死合法化的制度设计不全,也会给他人或者社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

赞成安乐死合法化一方则是基于法律的价值和追求对安乐死阐述的。

认为自由是法的价值,也是追求。

人应该有权利决定自己的生命。

本文认为,站着法价值的高度,应该肯定人是有决定自己生死的权利的,但是由于人,特别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人而言,其是社会关系中的一员,任何涉及个人的事情都会或多或少的牵涉他人或社会。

因此,立法者在修订相关法律时,首先应该肯定人选择生死的权利,同时在制度设计上加以完善,尽量排除由于安乐死的实施给他人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法理角度看安乐死的合法性(一)安乐死与人的权利法律是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通过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它规定了人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人应尽的义务。

但是法律并不是涵盖了社会所有行为,对于这样的行为,该怎样对待呢?人们是否可以当作权利行使呢?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公民可以行使一切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便是其在刑法中的经典表述。

与此不同,现代政府是限权政府,只能实施法律允许的行为。

在法律无规定情形下,政府不能对公民自由进行干涉,公民有权利选择实施包括安乐死在内的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一切行为。

(二)安乐死与人的自由自由通常可从两方面来理解。

第一指主体不受外界压制和束缚的状态,第二指主体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他的突出特点是常常以社会干预为实现自由的首要条件。

通常自由主义者认为人有权对个人事项自由选择,包括本人生命。

安乐死倡议者德莱克·哈姆弗里指出:“志愿安乐死的本质是个人选择和自我控制,只是有时需要朋友的一点点帮助。

” 社会应该给予有理性的人以自由权利,即便是个人选择死亡也未为不可。

总之,人有生的权利,也有选择死亡的自由,特别对那些无尊严活着的危重病人群体更是如此。

一旦从法律上确认了这样的自由,将会是这些有意愿安乐死的病患的福音,也是法律从实际出发尊重人权的表现。

(三)安乐死的价值对任何行为都可以进行价值判断,对安乐死行为也是如此。

(1)安乐死具有的个人价值。

对于一个长期忍受病痛折磨的病患来说,病痛是常人难以理解的,因此在个人有安乐死意愿下应该尊重其个人选择。

这是社会对其人格尊重的延伸。

(2)安乐死的社会价值。

安乐死的社会价值带有相当的功利色彩,以社会资源为视角。

有限资源用在部分无法治愈病患身上,而急需救治资源的病患则苦于资源的匮乏,是社会的极大浪费。

这不符合社会价值观,容易造成社会不公平的现象,违背了社会公平原则。

如安乐死合法化可以将医疗资源尽可能用在有价值的地方,实现价值最大化。

但并不因此说,这就是赞成安乐死的主要原因。

不可能单纯为了资源利用效率考虑,而牺牲病人的生命。

而更多是站在病人的角度,尊重病人的意愿。

三、国内外安乐死立法(一)外国安乐死立法进程安乐死在国外的立法经历了一个艰辛过程。

1936年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安乐死自愿协会,到1969年英国国会辩论安乐死法案未获通过。

随后,美、日、英、荷在日本东京召开“国际安乐死”大会,以此为基础上积极推进安乐死合法化。

直到2001年荷兰通过立法承认了安乐死合法化。

荷兰不仅允许医生参与病人的自杀行为,更有在病人急切要求下可以亲自实施,但这些都是以极其苛刻的法律规定为前提的,为的是安乐死在实质上和形式上的合法。

比利时在2002年也通过了有关立法,但与荷兰不同,比利时不允许医生对病人直接实施死亡。

(二)我国安乐死立法和实施的必要性我国对安乐死的讨论起于上世纪80年代,但由于相关的法律的空缺,对安乐死中的帮助行为一直存有争议。

本文认为,为了保障个人权利的有效实施,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安乐死相关立法,真正从法律的角度确认安乐死的合法性。

第一,患者的需要。

要求实施安乐死是患者的一项权利。

人人都有在不违反基本伦理及法律规定情况下,选择生死的权利。

当一个病患无法得到治愈时,忍受着无比的疼痛和心理压力,生命与他毫无意义。

如果此时病人无权选择平静、有尊严地死亡,那么他只能在痛苦中等待自然死亡。

如果说法律为了保护人的生命权利而让人承受巨大的痛苦,那么这样的法律,价值何在呢?保护人权如何体现呢?与恶法又有什么不同呢?同时赋予病患安乐死的权利也对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均无妨害。

因此,法律不应剥夺患者的这种权利,否则在极大程度上是对人权的践踏。

第二,社会的需要。

有统计认为我国每年因病死亡人口中相当一部分曾要求过安乐死,但因无法律依据而被无情的拒绝。

因此,通常情况下这些人是忍着病痛折磨被保护着离开人世的。

对于以保护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而言,不失为莫大的滑稽。

这种法律与现实的矛盾将使安乐死处于无序的状态。

若没有法律对此进行规范,将很有可能出现私下安乐死的泛滥和犯罪行为的出现。

这都无益于社会的整体安定与和谐。

因此,需要对安乐死进行立法确认,使安乐死从地下转向公开,使之真正成为个人意愿与社会需要的有效结合。

(三)安乐死立法要点1.安乐死适用对象这是立法中最为关键的一点。

安乐死只适用于身患绝症、濒临死亡的危重病人。

这里包含有两层含义,首先是必须是身患绝症的病人才能适用安乐死,也就是說目前医学水平无法治愈;其次,提出安乐死时间条件。

濒临死亡,指病人生命力脆弱、接近死亡的情形。

当然,这些都需要从法律层面依据现代医学的标准来进行判断。

据此,可以适用安乐死对象为:晚期绝症患者、严重先天性疾病新生儿、脑死亡病人、病情极其严重而无法医治的植物人。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在提出安乐死申请时,在病患有能力意思表示时,应该本人进行,否则也需要病人直系亲属提出请求或委托才行。

2.安乐死的实施人及方法安乐死的实施人,本文认为必须确定为有资质的医务人员。

安乐死是一种极为严肃的行为,它的实施同样也应该是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医务人员来实施。

这样的医务人员应该从法律层面加以资格认定。

另外,安乐死的目的就是让病患无痛苦,有尊严的死亡。

因此,应当对具体实施方法进行严格规定,必须符合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不能伤害安乐死者的人格。

故应该采用“无痛致死术”的医学方法。

3.安乐死提出及实施的程序(1)提出程序。

安乐死是一种结束人生命的行为,应该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对其进行规范。

除前述对于安乐死提出人及提出时间规定外。

在程序上也应明确向谁提出、通过怎样方式提出的问题。

根据我国当前实际,本文认为应该在公安、卫生以及民政部门之间成立联合办公的模式,以专门针对安乐死的申请事项。

同时在相关法律文件中也应该明确对于安乐死申请的形式和各种条件。

(2)实施程序。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生命对每一个人来说都只有一次。

因此,在对申请人实施安乐死时应该在严格程序下进行。

必须是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专职医务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按照三部门批准的时间、地点进行。

也应该注意该行为的私密性,不得随意对社会公开,以最大限度尊重和保护病人的个人隐私。

同时,具体实施时应当有近亲属代表在场。

实施完毕后,所有在场人员必须在相关证明材料上签名,并由实施方加盖公章。

该材料也应当和申请书一起,由三部门联合办公室进行保管备案。

以此,从程序层面上杜绝不规范,确保安乐死实施的合法性。

安乐死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其涉及到医学、社会学、伦理学及法学等多种学科。

对其的争论虽然仍在继续,但基于社会的进步,观念的更新,以及我国在立法技术上的日臻成熟,相信在政府的重视下,最终通过立法的方式确认安乐死的合法性,以尊重患者个人自由选择的权利。

注释: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下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36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5页.朱红梅.安乐死的法学争议.医学与社会.2006(1).钟铭佑.关于我国实施安乐死的法理思考.广西社会科学.2006(12).第66页.徐魏.对中国安乐死立法的现状分析和思考.医学与社会.2005(12).第46页.参考文献:[1]管士寒.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理由和路径.云南大学学报.2005(3).[2]张宁文.对安乐死的立法思考.合肥学院学报.2004(3).[3]吴海梁.安乐死合法化的法律探讨.行政与法.2004(3).[4]赵念国.欧洲安乐死的现状.海外文摘(社会观察).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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