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1106住建部建市(2011)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20110819)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 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主体工程使用的 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进行查处。 (六)禁止违法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工程分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
L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
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 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 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
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统
5
一管理。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
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
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十二)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项目
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工
程项目、承包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投标、施工许可、
质量安全、合同备案、合同履约等各类信息,尽快制定不良行为
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公示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公布发生较
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
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鲁建建字[201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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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意见(鲁建建字[2013]3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近年来,全省建设监理行业发展迅速,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尽快实现投资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建设监理发展中也遇到了诸多制约因素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工作质量不高、市场行为不规范、行业整体实力不强、成长后劲不足等方面。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进一步推动建设监理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监理责任(一)明确监理工程范围。
各级要加强对实施建设监理重要性的认识,国家规定强制监理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托监理,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针对现阶段全省监理人员数量不足的实际,各地要集中力量,重点加强对国家、省重点建设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实施建设监理的管理,确保监理企业、项目机构和监理人员足额到位,确保监理人员履职尽责,把有限的监理资源集中到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项目上。
(二)明确监理工作职责。
监理企业是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之一,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进行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正确界定监理单位现场管理的法定责任,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法律法规、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等情况的监督,不能随意扩大建设监理工作内容。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09•【文号】建建[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建建〔2001〕9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一年五月九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害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12.19•【文号】建市规〔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当前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主体责任缺失,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问题依然突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积极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加强相关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夯实招标人的权责(一)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
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应由招标人负责,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
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二)政府投资工程鼓励集中建设管理方式。
实施相对集中专业化管理,采用组建集中建设机构或竞争选择企业实行代建的模式,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水平。
二、优化招标投标方法(三)缩小招标范围。
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社会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决定发包方式。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正文:----------------------------------------------------------------------------------------------------------------------------------------------------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劳务)、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贵阳市建筑市场的管理,严格法定建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通告如下: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凡进入贵阳市范围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劳务)、监理等建设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各方主体职责,各监管机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建设行为。
三、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内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筑施工的质量行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防扬尘管理、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四、为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管理。
(一)开展建筑市场清理行动。
一是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专项治理,制定《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交易评标办法》,重点清查违法挂户、围标串标等行为。
二是对施工(含劳务企业)、监理企业进行清查,着重清查违法分包、从业人员人证不符等问题。
(二)重点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冀建建市函〔2024〕80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公共服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提升信息质量和共享服务能力,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厅已完成对“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的改造升级,现就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归集和补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省平台注册账户管理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的建设要求,省平台拓展了对专业工程项目信息归集的支持,完善了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归集录入项目信息的归集,增加了企业业绩指标、个人业绩指标归集功能。
为统筹省平台运行管理效能和安全,对注册账户实行分级审核。
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管理人员账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审核开设并分配相应权限,各县(市、区)相应部门管理人员的账户、权限由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开设。
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可于2024年4月30日起登录省平台(网址:http:// 121.29.49.134:18000/),在省平台注册账号,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附件1),选择企业资质类别,经企业注册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省外进冀企业自行选择市级审核部门)注册,通过省平台录入工程项目信息。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黑建建[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黑建建[2011]80号)各市(行署)住建局(委),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2011年8月5日至8月9日,住建部执法检查组对我省建筑市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了一些建筑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的问题,急需进行大力整治。
为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一步规范各方主体行为,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意义的认识,集中精力开展专项检查。
当前我省建筑业规模,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给我们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带来严重挑战。
面对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建筑市场又存在着一些急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给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很大影响,阻碍了我省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对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都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要严格按照建市〔2011〕86号文件精神,立即组织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集中力量对本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并结合开展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对重点问题进行重点排查或滚动式排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尽快解决,严管严罚,绝不姑息迁就。
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8月22日省厅将开展建筑业重点工作的第二次督查工作,以推动各地自查排查的深入开展。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https://img.taocdn.com/s3/m/4f2e6ca408a1284ac9504359.png)
建市[2012]6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市[2012]6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入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加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有关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招标投标活动是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加强招标投标监管是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建筑市场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清理现有规定的同时,抓紧完善配套法规和相关制度。
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履行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政府和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探索优化非国有投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的监管方式。
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和标后监管,形成“两场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有形市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建设,推进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
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动,加强管理、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探索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社会公众旁听等制度,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
二、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提高监管效率电子招标投标是一种新型工程交易方式,有利于降低招标投标成本,方便各方当事人,提高评标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干扰,遏制弄虚作假行为,增加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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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分包工程款 , 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 已经承包的
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 , 有关部门应当依
法进 行查 处 。
程质量安全 , 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场监管工作提
落 实建设 单位 责任 ,严 格依 法发 包工 程
、
( ) 四 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 包单位 。承包 单位对其承包范 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 法进行分 包时 ,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 , 不得要求承包 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 不得 采用与总承包单位 、分包单位签订 “ 三方协议”的
四 、加强施 工 现场 管理 ,保 障工程 质 量安 全 ( 十一 )强化施 工 总承 包单位 负责制 。施 工 总 承包单 位对 工程 施 工 的质 量 、安全 、工期 、造 价 以
合 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 、 价款及支付方式 、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 同 争议 的解决方式等内容 ,避免 因双方责任、权利 、 义务约定不明确造成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不得任意 压低造价和压缩工期 。合同双方要依据国家和建设
理人员 的, 视为转包工程 ,有关部 门要依法进行查
处。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 ,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 工总承包 范围内分包工程 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
设置为招标条件 , 严禁政府投资项 目 使用带资承包
方 式进行 建 设 。
法人单位的 ; 主体工程使用 的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
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 的,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
查处 。
( ) 三 禁止肢解发 包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工程
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不得将应 当 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 的建设 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
( )禁止违法分 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按 六
9
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2 1 /0 2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程分包 。承包单位不得将 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包 , 分包单位不得将分
包 工程 再分 包 。承包 单位 存在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视 为 工 程质 量安全 、工 程进 展等 情况 ,按 时支付 工程 预
付款、安全防护费 、进度款和办理竣工结算 , 并督 促承包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未按
违法分包 , 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 1 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 .
风险 。
建筑 工程设计单位将建筑专业 的全部设计业
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建筑 、结构、机 电工程设计 事务所将本专业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其
他 专 业 工 程 设 计 单 位 将 全 部 工 艺 设 计 业 务 分 包 给
其他单位的,有关部 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
三 、加 强合 同管理 ,规 范合 同履 约行 为 ( )规 范合 同订 立。建 设工 程合 同双 方要 在 七
位资质范 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 的, 视 为肢解发包 ,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 向施工总承包单位 的分包单位
贡献 。但是 ,目 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
题, 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
业的健康发展 。为维
出如 下意 见 :
一
护建筑市场秩序 , 保障工
质 条件 的单 位或个 人 的 ;
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致使承包单位无法施工 的,
由建设 单位 承担 工期延 误 的责 任 ,并按 照合 同约 定
向承包单位赔偿经济损失。承包单位要按照合同约 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安全 、工期等义务 , 按时支付
劳 务费 和办 理竣 工结算 。 ( )建立合 同履 约风 险 防范机 制 。在 工程 建 十 设 项 目特别 是房 地产 开发 项 目中 ,要积 极推 行 以业
2 承包合 同中没有约定 , . 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
认 可 ,承 包单位 将其 承包 的部 分建 设工 程交 由其他
单位完成的; 3 劳务企业将承包 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 .
4 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 .
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为主要 内容 的 工程担保制度 , 完善相关措施 ,落实担保人保后监 管责任 ,促进合同履约,防范和化解合同争议 。要 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 防范和降低工程质量
方 式变 相指 定分 包单 位 。
二 、规 范工 程承 包行为 ,严 禁转 包和违 法 分包
( )不具备 建设 条件 的 项 目一 律 不得发 包。 一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 工期、造价 、质量、安全 、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
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 依法进行项 目 发包 , 不
建 筑市场与招标 投标 2 0 2 / 1 2
住房 城乡 部 和 建设
《 进一 关孑 齿加强 建筑币 管工 场监 作的意见 》
建 市 [ 0 ]8 21 1 6号
当前 ,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 ,建筑 业规模不断扩大 , 为我 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
发包给不 同的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
得 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 程序 或者擅 自简化 法定建设程序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 .已经 履行 工程 立项 审批 、核 准或 备案 手续 ;
( ) 五 禁止转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履行合 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 不得转包工程。工程勘察 、 设计、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 的责任和义务 ,将 其 承包 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 以分包名义 分别转给他人的;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在施工现
场 设立 项 目管理 机构 、派驻 项 目经理及 配备 项 目管
2 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 . 3 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 . 4 工程建设资金 已经落实; .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禁止设 置 不合理 的招 标条 件 。建设 单 位 二
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 , 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 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 , 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 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 、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