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02•【字号】亳政办秘〔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关于印发《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亳政办秘〔2015〕62号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日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统一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服务重点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亳州市城区规划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

第三条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城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公安、监察、信访、房产、文物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互相配合,确保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本规定所指征收当事人包括:(一)征收人:亳州市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亳州市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二)征收实施单位:谯城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亳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具体征收与补偿安置事宜;(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六条本规定所指房屋征收期限以房屋征收拆迁动员会公布期限为准。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13]45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13]45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铜政发〔2013〕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现将《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14日铜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方案一、征收依据为了加快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推进城镇化进程,依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铜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行函〔2006〕12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征收范围(一)铜川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耀州区、王益区、印台区、新区)。

(二)宜君县县城规划区范围。

(三)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和宜君县县城规划区以外列入全省100个试点镇的建制镇规划镇区范围,具体包括耀州区孙塬镇、庙湾镇,印台区广阳镇,宜君县五里镇4个镇的规划区范围。

三、征收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的征收标准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征收标准(一)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征收标准:1.凡在铜川市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包括在本单位或个人院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工程建设的,按照建设项目性质,以建筑面积计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建筑每平方米70元;居住、行政办公建筑每平方米60元;工业、仓储等建筑每平方米50元;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体育设施、文物保护及其他建筑每平方米40元;综合类建筑,分别按不同建设项目性质和相应征收标准,分别计算统一缴纳。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2•【字号】济政办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2日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流程,根据《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17〕20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主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主城区,包括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和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管理、拨付工作。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任城区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供水、供气、供热、供电专营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受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业务。

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一次性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分期建设且各分期具有独立功能的建设项目,可以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前与专营单位签订建设项目专项配套工程建设合同。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日益迫切。

为了保障公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的发展水平,各级政府纷纷推出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

2024年,我市也着手实施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对公众生活中的电力、水、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进行了全面建设和提升,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二、政策实施情况1.政策宣传力度加大为了确保公众对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的了解和支持,政府加大了政策宣传的力度。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组织召开听证会和座谈会,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合理确定配套费征收标准政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并建立了相应的调整机制。

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人口密度和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了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确保了收费的公平公正。

3.优化征收方式政府推出了线上缴费、自动扣费等便民服务方式,方便了公众的缴费操作。

同时,积极推进大数据技术在配套费征收中的运用,提高了征收的效率和准确性。

4.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政府建立了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管机制,加强了对征收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设立了专门的征收管理部门,加强了对征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了征收的规范和合法性。

三、成效评估1.资金投入的增加2024年,我市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总额达到了预期目标。

这些资金的投入,使得我市的电力、水、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和改善。

2.生活质量的提高公用基础设施的提升,使得我市公众的生活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

居民家中的供水供电情况得到了改善,通信网络的覆盖范围更广,运营速度也更快速,为公众提供了更好的生活条件。

3.城市发展的推动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善,为城市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便捷的电力、水、燃气、通讯等基础设施,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为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4.社会稳定的增强公用基础设施的改善,为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1]147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1]147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11〕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

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

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配套费应当在申领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其征收标准为105元/平方米。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6米的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配套费按照标准的150%征收;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6米)的,配套费按照标准的200%征收;以上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除外。

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

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

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市政设施配套费是指在进行城市建设、改造或扩建等项目时,由相关主管部门向开发商收取的费用,用于建设或改善道路交通、供水、供电、供热等市政设施。

下面是一个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

一、征收对象确定1. 开发商征收对象为进行城市建设、改造或扩建等项目的开发商,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建筑公司等。

二、征收费用计算1. 计算基数市政设施配套费的计算基数为项目的规模和面积。

规模包括建筑物的层数、总建筑面积、地下空间面积等;面积包括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等。

2. 费用标准费用标准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而定,按项目规模和地区发展需求确定。

3. 收费方式市政设施配套费可以采取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的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三、征收程序1. 立项开发商需要进行城市建设、改造或扩建等项目时,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项目的规划设计、用地手续等相关材料。

2. 审批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规模、面积等情况,进行审批,并确定市政设施配套费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

3. 征收通知征收主管部门向开发商发出征收通知,通知中需明确征收费用的计算规则和征收方式。

4. 缴纳开发商在收到征收通知后,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及时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5. 监督检查相关主管部门对开发商的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开发商按时、足额缴纳市政设施配套费。

四、征收费用管理1. 管理机构市政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包括规定征收标准、制定实施细则、进行监督检查等。

2. 费用使用市政设施配套费所收取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建设或改善道路交通、供水、供电、供热等市政设施。

3. 财务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市政设施配套费的收入和支出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五、征收费用监督1. 社会监督征收费用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征收标准、使用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

2024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治总结摘要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成为支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为了解决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财政资源的巨大压力,本文提出了征收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意义、政策和具体操作措施。

通过对____年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规范、监管和管理等方面的总结和分析,本文得出了总结结论,为今后的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一、引言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是支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化进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财政资源的巨大压力,传统的财政投入模式已经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发展需求。

因此,征收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

二、征收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意义1. 财政压力减轻征收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能够减轻地方财政的压力,减少对财政的依赖,提高财政资源的利用效率。

2.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持续发展通过征收配套费,可以实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保证其良性循环。

3. 提高民生福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可以提高民生福祉,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三、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政策1. 征收政策的合理性通过合理的政策制定,可以达到征收配套费的目的,保证其公平、合理和可行性。

2. 征收标准的明确性征收标准的明确性是征收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重要保障,只有标准明确,才能打消纳税人的疑虑,提高征收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3. 征收方式的多样性征收方式的多样性能够满足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需求,提高征收的效率和精确度。

四、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操作措施1. 充实征收管理人员增加征收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提高征收管理水平,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强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公开,向纳税人公布有关征收政策和收费标准,提高征收的透明度和可查性。

3. 加强征收监管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管,防止征收行为的滥用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

《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

市政设施配套费征收的实施方案第一条改善投资环境,县城所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年应按收费总额的10%上缴市建设局,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二条凡在市市区及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细则所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应按规定自行完善小区或庭院内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第四条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即市区规划区范围内每平方米征收30元,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最高每平方米征收15元。

县城、建制镇的具体收费规范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并报市物价、财政、建设部门备案。

第五条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由当地乡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县城由县城乡建设局负责征收,建制镇由村镇规划管理所负责征收,专户贮存,纳入当地财政乡村维护建设资金管理。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请料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上述规定规范缴纳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下列项目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1部队营房及军事设施;2医院工作用房、学校教学用房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设施;3乡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4符合省委、省政府发〔〕17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范围。

第七条有害工业外迁项目。

国家预算内资金拨款的项目,可酌情减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但减征幅度不得超越50%第八条各地征收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需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贮存。

不准挪作他用,当年使用不完,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列入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演讲投资估算和设计总概算内。

第十条各地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第条为增强乡村建设宏观调控手段。

市建设局按收费总额的10%h缴省建设厅,作为各级乡村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调剂基金,具体方法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各乡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必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专项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凡在市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均不享受减免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政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政府为弥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不足所征收的费用。

它是政府收取的行政性费用,具有强制性。

第三条凡在我市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细则规定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一次交清。

第六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

征收标准为:
市规划区:住宅每平方米5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70元。

县规划区:住宅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50元。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按当地住宅标准的80%征收。

第七条凡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市低于5万平方米,县低于3万平方米),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150%征收。

第八条上述标准若遇到省里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变更手续,在公开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下列用房及建设项目中财政拨款的部分可以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九年制义务教育教学用房、社会福利事业用房、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下列用房及建设项目可以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教学用房,按“退二进三”政策迁出市区的工矿企业新建用房,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高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设施项目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建设用地和设施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33号)执行。

第十三条承担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民办小学、初中教学用房建设项目,享受公办教育优惠政策,给予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四条工业招商和旧城改造的综合开发项目,征收配套费时,享受优惠政策,按市政府出台的最新文件执行,一事一议,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独立矿区的建设项目,由独立矿区主管部门决定征收或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六条符合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写出申请,经市、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十七条县、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配套费时,应严格按照县、区政府批准的减免程序和数额执行。

第十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同级财政实行非税收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私立收费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违者将按乱收费查处。

第十九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款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第二十条凡未纳入综合开发的零星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加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专款用于住宅配套工程建设。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征收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情况,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分别上报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2月12日颁布的《亳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建委会同物价部门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