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

黔府办发 〔2009〕 7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四)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五)重大危险源报表。
第七条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类型有:
第二章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1号)要求,切实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全面负责。必须保证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按照要求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十八条 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方法科学,结论客观公正,建议措施具体可行。安全评估报告所依据的检测检验数据,必须由具有国家规定的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提供。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黔府办发[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6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能源局《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贵州省煤矿水害防治规定(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矿安监局、省能源局)为了加强煤矿管理水平,遏制煤矿水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要求1.必须落实煤矿企业水害防治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实际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煤矿水害防治措施的组织实施,确保煤矿水害防治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总工程师是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收集相关水害防治资料,制定水害防治措施,组织编制中长期水害防治规划;生产矿长负责具体落实水害防治工作;安全副矿长及煤矿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煤矿水害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2.必须设立防治水机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水害隐患严重的煤矿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煤矿地质与水文地质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
3.必须完善水害防治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要编制矿区水害防治规划、年度水害防治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工作的各级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并组织实施,保证水害防治工程所需要的资金、设备、仪器仪表落实到位。
瓦斯治理方案

瓦斯治理方案瓦斯治理方案编制时刻:2020年7月16日目录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瓦斯治理缘故 (6)二、指导思想 (6)三、瓦斯治理差不多要求 (7)四、瓦斯治理差不多原则 (7)五、瓦斯治理目标 (8)六、瓦斯治理范畴及治理重点 (8)七、瓦斯治理要紧依据(法律、法规、技术资料) (8)(一)政策法规 (8)(二)要紧技术资料 (9)第一章矿区概述 (10)第一节概述 (10)一、交通位置 (10)二、矿区范畴 (10)第二节开采技术条件 (12)一、地层 (12)二、构造 (12)三、煤层特点 (14)四、瓦斯、煤尘、煤层自燃及地温、顶底板、煤与瓦斯突出18五、水文地质 (19)六、对矿井地质勘探安全条件资料的评判 (20)第二章矿井开拓开采现状 (22)第一节矿井开拓开采概况 (22)一、矿井开拓布置 (22)二、采煤方法 (22)第二节要紧生产系统概况 (23)第三章瓦斯治理的必要性和可靠性 (27)一、瓦斯治理的必要性 (27)二、瓦斯治理可行性 (28)三、瓦斯治理的要紧内容 (28)第四章瓦斯治理方案 (29)第一节合理安排生产布局 (29)第二节通风系统治理方案 (30)一、通风可靠 (30)二、确保风流稳固 (30)三、风量运算及分配 (30)(一)瓦斯涌出量 (30)(二)需风量运算 (31)(三)矿井负压运算 (37)(四)等积孔运算 (37)(五)降低风阻措施 (38)(六)防止漏风措施 (38)四、掘进工作面 (39)五、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的治理 (39)六、顶板邻近瓦斯层状集聚处理 (39)七、防突措施 (40)第三节安全监测监控治理方案 (47)第四节瓦斯抽放治理方案 (54)一、瓦斯抽放系统安设情形 (54)二、穿层钻孔预抽方案及有关参数的确定 (55)三、采煤工作面瓦斯抽放 (56)四、掘进工作面瓦斯抽放 (56)第五节其它安全技术措施 (59)一、供电系统方面的措施 (59)二、矿井通风治理措施 (60)三、抽放瓦斯措施 (63)第六节其它相关系统治理方案 (64)一、通讯系统要紧治理方案 (64)二、压风系统治理要紧方案 (65)三、供电系统治理方案 (65)四、防尘(消防)系统要紧治理方案 (66)五、防灭火系统要紧治理方案 (66)六、监测监控系统要紧治理方案 (66)第五章瓦斯治理保证措施 (67)第一节建立安全技术治理体系 (68)一、组织机构 (68)二、职责与分工 (68)第二节完善各项治理制度 (72)第三节加强监督检查 (73)第四节建立安全隐患处理应急救援机制 (74)第五节加强日常治理,注重隐患跟踪,全力排除隐患 (74)第六章预期成效 (75)前言一、瓦斯治理缘故纳雍县焦硐煤矿属于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矿区位于纳雍县城北西方向,属纳雍县化作乡所辖,地理坐标为东经105°15′45″—105°36′45″,北纬26°54′45″—26°55′45″。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贵州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8日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任务(一)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1.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
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不断完善安全风险“一张图一张表”。
分行业细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实施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有关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三篇)

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驻矿安全监管员是煤矿、金矿、石油开采和其他采矿行业的监管人员,负责监管和管理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
为确保矿山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有效地控制矿山事故风险,制定和完善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金矿、石油开采和其他采矿行业的驻矿安全监管员,以及与之相关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的任务是负责矿山的安全监管、隐患排查、事故调查、安全培训等工作。
第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二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权限和责任第六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矿山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对矿山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并要求矿山立即进行整改。
第八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权参与矿山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第九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制定和完善矿山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培训计划。
第十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对矿山的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检查培训效果。
第十一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有责任提供安全生产的咨询和技术支持,帮助矿山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三章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和考核第十二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定期向所在单位上报工作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第十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将被取消驻矿安全监管员资格。
第十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泄露国家和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维护矿山安全生产。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黔府办发〔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煤层气(煤矿瓦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9—2025年)黔府办发〔2019〕3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煤层气(煤矿瓦斯)是赋存于煤层中与煤共伴生、以甲烷为主要成分的优质清洁能源。
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储量丰富,资源量位居全国前列,产业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为加快推进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勘探开发利用,构建能源供应新格局,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实施我省能源工业运行新机制和振兴基础能源产业为主线,以煤层气产业化基地和煤矿瓦斯抽采规模化矿区建设为重点,牢牢守住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按照煤层气地面开发与煤矿瓦斯抽采并举的原则,加大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工作力度,推动全省煤层气实现由资源优势向产业优势转变,形成煤层气稳定供应、高效利用的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
以纳雍—平坝矿区、盘州(原盘县)矿区2个国家煤层气规划矿区为重点建产区,以水城、六枝、钟山、金沙、大方、黔西、普安等为重点勘查开发实验区,以赫章、晴隆、习水、桐梓等为后备勘查区,滚动开发煤层气。
力争全省煤层气探明储量、年产能、年产量到2020年分别达100、1、0 2亿立方米;到2022年分别达300、3、1亿立方米;到2025年分别达800、8、5亿立方米,建立CNG/LNG站15—20个,加气站100个以上,形成织金和盘州两个煤层气产业化基地。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黔府办发[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安全监管局等单位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10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八月九日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人员管理办法(省安全监管局、贵州煤监局、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驻矿安全监管员是指由产煤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派驻当地煤矿,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
驻矿安全监督员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使用事业编制,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派驻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
第三条驻矿安全监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熟悉国家、省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自愿从事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二)身体健康,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具有1年及以上煤矿井下工作经验;(三)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所学专业为煤炭类专业。
第四条驻矿安全监管员招聘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同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社会公开招聘。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支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支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黔能源科技〔2019〕159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支持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科技〔2019〕159号各市(州)能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水平,根据《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财建〔2007〕114号)、《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6〕31号)、《贵州省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工〔2018〕13号)等有关要求,为确保有关数据准确、可靠、可溯,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各类计量装置管理在我省境内申报并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补贴预拨资金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各类计量装置的管理,确保提供准确的煤矿瓦斯抽采量和利用量。
(一)计量装置必须配套自动计量系统,具备对输送管道内的甲烷浓度、气体流量、压力、温度等参数进行监测功能,并能自动显示工况、标况下的甲烷折纯量。
同时具备数据统计、存储、备份、查询等功能,数据储存时间不小于3年。
(二)计量装置取源点应垂直安装在抽采系统排空管路与利用系统进气管路之间的直管段正上方,直管段长度必须满足仪器、仪表使用说明书中的安装技术要求。
(三)计量装置仪器、仪表测量范围、精度、适应条件等必须与输送管道内气体流速、工作环境等相匹配。
(四)计量装置仪器、仪表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及厂家检验报告,运行过程中必须按国家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校检,并由校检单位出具校检证书,且校检证书中应明确校检结论,附校检机构的资质影像资料,确保计量装置在检定周期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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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和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扶持政策的
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07]118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1.03
【实施日期】2007.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煤矿瓦斯)和煤
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7〕11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和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扶持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有关部门反映。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三日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对煤层气和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有关扶持政策的意见
(省安全监管局)
近年来,为促进煤层气(俗称煤矿瓦斯)、煤矸石综合利用,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燃煤电站项目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84号)、《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721号)、《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财政部下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