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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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199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2月8日桂政发〔1993〕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法律规定在我区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政府垄断土地的出让及房地产交易的一级市场,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划拨、统一管理。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一)土地出让金1、土地出让基准金: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价款;2、续期土地出让金:指土地出让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3、合同改约补偿金:指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二)土地开发费:指由政府统一收取专项用于出让土地的平整土地和道路、水、通讯等初步开发的费用。

(三)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1、土地增值转让交易收入:指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2、土地出租收入:指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09]2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09]2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的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的意见(吉政发〔2009〕2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全省国土资源领域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完善统一、规范、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根据中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省纪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现就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如下:一、强化各级政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中的监督责任(一)实行政府监管责任制。

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管工作,要全程监督管理辖区内土地开发利用,切实保障土地出让依法规范进行。

要实行包保责任制,妥善解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出现的问题。

上一级人民政府要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在绩效考核过程中,实行土地出让违法违规一票否决。

(二)建立政府土地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管,涉及国土资源、监察、规划、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多个职能部门。

市、县政府要建立土地出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理顺各部门工作关系,做好工作衔接,完善工作程序,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土地出让监管中的问题,确保土地出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三)依法履行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职责。

政府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是建立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需要。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要实行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配置、统一管理。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三章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四章土地使用权出租,第五章土地使用权抵押,第六章土地使用权中止,第七章划拨土地使用权,第八章附则。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或集体授权单位或个人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所以土地不能买卖,但土地使用权可以在单位或个人之间进行协议转让。

今天,我们来看看关于国有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出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出让方的出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出让方有资产处分权。

二、土地出让须符合政府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否则会出现出让行为因违反政策无效等情形。

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对于商业、旅游、娱乐、住宅及工业用地依法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其他性质用地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签订形式1、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书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出让合同应该包括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年限、投资强度(工业用地)、动工及竣工时间、支付出让金的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条款内容须清晰、具体。

同时,土地用途及相关条件能否变更、变更程序及费用负担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清楚。

五、出让价格1、注意无论是通过招拍挂取得的土地还是协议出让的土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否则就属于违背行政法规禁止规定的无效条款。

2、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类用地的最低价标准,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出让金,受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让方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过错承担责任。

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河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3年1月4日河北省财政厅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按法律规定在我省境内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部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1、土地出让金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交纳的合同改约补偿价款。

2、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土地使用者将其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上、地下建筑物一同转让)给其他使用者时,土地发生增值的,由土地使用权转让者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交纳的土地增值价款;土地使用者将其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上、地下建筑物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3.土地使用金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规定交纳的土地使用费。

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办法

Don't worry about the result, first ask yourself if you are qualified enough, and the effort must be worthy of the result. When the time is in place, the result will naturally come ou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办法导读: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是转让不是随意的,而是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且要符合城市的规划,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国有土地出让管理办法,即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对上述内容作出了规定,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具体内容吧。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科学、合理利用城市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并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的指导工作。

直辖市、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投放量应当与城市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相适应。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动各区、各投融资平台主动参与城市建设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14〕26号)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确定进一步调整完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原则(一)坚持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

根据各区财力和体制分成机制,综合考虑区级、投融资平台承担的市政建设任务、各区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等相关因素,合理划分财权与事权。

(二)坚持提高行政效能、简政放权原则。

市级不再具体核算宗地成本与收益,调整为由土地熟化主体负责,进一步提高土地收入分配效能。

(三)坚持土地收益最大化原则。

土地成本核算和审核均由土地熟化主体负责,不断提升核算和审核精细化水平,努力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

(四)坚持土地熟化主体与土地出让收入分成对象一致原则。

按照“谁熟化,谁分成”的原则,土地出让收入实现后,市级与土地熟化主体进行土地出让收入分成。

二、调整完善内容(一)调整收入分配比例。

土地熟化主体为各区政府的,市级与区级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3︰7比例分成;土地熟化主体为市各投融资平台的,市级与各投融资平台按照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2︰8比例分成,并在出让方案中予以明确。

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熟化的土地、城中村改造、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等项目按原有政策执行,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的享受土地收入分配单独政策的项目按照会议纪要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9•【字号】宜府发[2008]009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宜府发[2008]0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下称《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构成按《通知》规定范围执行。

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各项土地出让收入为市级财政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管理。

城区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财政分享级次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5〕56号)规定执行。

市国土资源局是城区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单位,负责督促土地使用者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市国土资源局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对未按合同约定时限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市国土资源局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管理土地出让收入汇缴专户,向土地使用者开具土地出让收入财政票据,分项目将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全额缴入财政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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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经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能够抵作土地价款。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它支出。
第八条 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让收入收缴按照地方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确保将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对未按照缴款通知书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完善制度规定,对违规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应予收回和注销,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100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可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六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土地出让收入征收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开具缴款通知书,并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依法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缴款通知书应当明确供应土地的面积、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地方国库的具体数额和时限等。
第十一条 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二条 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具体计提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财综〔 〕49号)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经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附件: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科目调整情况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 ]100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12月31日 财综[ ]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理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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