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抚顺市东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传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抚顺市东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传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9【案件字号】(2021)辽04行终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铁军刘妍宁伯【审理法官】徐铁军刘妍宁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抚顺市东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传志;抚顺市化工五厂【当事人】抚顺市东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传志抚顺市化工五厂【当事人-个人】法传志【当事人-公司】抚顺市东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抚顺市化工五厂【代理律师/律所】周铮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铮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铮【代理律所】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抚顺市东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抚顺市化工五厂【被告】法传志【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办理退休审批时对工龄的认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即未将服刑之前的工作年限计入视同缴费年限,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办理退休审批时对工龄的认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即未将服刑之前的工作年限计入视同缴费年限,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本案被上诉人于1979年12月在原审第三人抚顺市化工五厂参加工作,1991年11月受刑罚服刑1年6个月,1993年7月期满后,被原审第三人接收回厂继续工作。
服刑期间,原审第三人为被上诉人办理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员服刑前的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部门法律规范,仅见于国家政策层面及地方执行层面的相关规定。
主要是:《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刑事或者劳动教养处分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内人事福字[1959]第740号)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退休职工工资计算方法及公式

退休职工工资计算方法及公式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下面店铺来告诉你计算退休工资的公式,希望能帮到你。
计算退休工资的公式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J =(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2、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G = G同 + G实其中:G同 = C平×Z同指数×N同×1%G实 = C平×Z实指数×N实98×1%3、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1)J 为“基础养老金”;(2)C平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留两位小数);(3)Z实指数(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Xn/Cn-1 +……+X1993/C1992+X1992/C1991)/N应缴;(4)Xn , ……,X1993 , 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5)Cn-1,……,C1992, 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2),其中Cn-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当年的应缴费月数,C1991为199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3;(6)N应缴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7)C平×Z实指数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8)N实+同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9)G 为“过渡性养老金”;(10)G同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11)Z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12)N同(视同缴费年限)为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13)G实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14)N实98 为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

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
劳办险字[1990]1号
南京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退休人员失踪后退休费发放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退休人员失踪后,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以及公安部门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可暂按如下意见处理:退休职工失踪,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超过6个月的,从其户主、亲属和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
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包括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期间)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和死亡待遇。
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煤财劳[险]字第479号
![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煤财劳[险]字第479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d6d62a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a7.png)
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97年10月6日煤财劳(险)字(1997)第479号)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有关在京直属单位:针对各单位在贯彻执行《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及《实施细则》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部经过研究,提出了《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在全国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施行之前,按此执行。
煤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一、集体企业职工面临退休,如何处理?暂未纳入行业统筹的,仍按原办法处理;已纳入行业统筹的,待国家统一方案下达后另行研究。
二、1994年底前城镇合同制职工的个人缴费如何处理?对1994年底前的城镇合同制职工个人缴费进行清理后暂时单独列帐管理,不进入个人帐户。
1994年底前按规定缴费的,连续工龄可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没有按规定缴费的,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三、被判刑开除的职工,若服刑前曾从事过粉尘作业,服刑期间未从事过粉尘作业,刑满后发现患有二、三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症,如何处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原单位应予安置工作;无法安置的,在未达到退休年龄前可作内部退养处理,个人继续缴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刑满后达到退休年龄的,按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在全民企业从事过尘矽作业的开除、劳教和劳改期满释放人员查出矽肺病后的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81〕劳便字第122号)的规定,改按退休处理。
养老金拨付流程

养老金拨付流程一、个人账户管理1、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补助、资助、补贴及利息等。
2、县社保机构应依据税务部门传递的缴费详细数据,及时将个人缴费额和政府对个人缴费的补贴计入个人账户。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结息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省社保机构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上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息。
4、县社保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个人权益告知工作,通过政府网站或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将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告知本人,同时各级经办人员应引导参保人员通过线上平台查询《个人权益记录单》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
线上平台为参保人员提供待遇测算服务。
参保人员可通过线上平台,以本人历史参保缴费信息为基础,结合本地政策及相关参数,预测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等各分项待遇。
5、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社保机构、乡镇事务所提出核查申请。
收到核查申请后,社保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信息开展核查,并及时告知参保人员核查结果。
6、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规程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二、待遇核定1、县社保机构定期通过业务系统对即将到龄的参保人员进行数据比对,核实生存状态、户籍信息、是否参加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否欠费等情况,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告知书》,通过线上、线下服务渠道通知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
2、参保人员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到户籍所在村委会、乡镇事务所或县社保机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村协办员通过村级平台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录入待遇领取信息。
通过数据比对获取参保人员身份状态、户籍信息、是否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信息;无法获取相关信息的,村协办员应将参保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等证件材料进行高拍、扫描或复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劳社厅函[2003]3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1d630dcd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f3f2a51.png)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正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
(劳社厅函[2003]315号)
江西省、广东省、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你们关于劳社厅函[2001] 44号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结束——。
离退休干部关心的若干问题解答
离退休干部关心的若干问题解答1.干部离休的条件有哪些?1982年4月《国务院关于发布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的通知》(国发[1982]62号)规定:干部离休的条件是,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的制度。
已经退休的干部,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改为离休。
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对上述规定作出解释:可以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可以享受离休待遇。
2.怎样理解“供给制”和“包干制”?1982年12月《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和1983年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个人生活部分凡享受以下供给制的,属于“供给制”:⑴伙食按规定享受小灶、中灶、大灶;⑵服装、棉被等生活用品;⑶极少的普通津贴费。
这三项是个人享受供给制的完整概念。
凡按当时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同时享受以上三项供给的,方可认定为供给制。
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可视为供给制。
除此之外,其他支付形式不属于供给制。
在供给制的基础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费用,合并计算,包干使用,称为包干制,也称包干供给制。
3.怎样理解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1982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82]11号)规定: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
退休业务操作培训
1996年 1996年1月1日后参保的: 日后参保的: 老办法:T=20%A+K/120 老办法:T=20%A+K/ :T= 行统办审核 20%A+K/120
5
退休主要政策
四、离退休人员判刑的主要政策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44号 (劳社厅函〔2001〕44号) 2、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羁押的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基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羁押的企业离退休( 本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2〕177号 本养老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177号) 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补充通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知》(渝劳社办发〔2002〕37号) 渝劳社办发〔2002〕37号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44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劳社厅函〔2003〕315) 劳社厅函〔2003〕315) 5、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劳社厅函〔2001〕 44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3〕203号 44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3〕203号) 号补充说明的函的通知 6、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行业统筹在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19号 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0〕19号)
退休人员返聘不签协议要紧吗?
退休⼈员返聘不签协议要紧吗?退休⼈员返聘不签协议的话是要紧的,此时应该要与⽤⼈单位签订劳务合同。
因为劳动者已经是退休⼈员了,所以不再是劳动关系,⽽应该签劳务合同。
如果不签劳务合同的话,⼯伤这些⽤⼈单位有权不赔偿。
⼀、⼈员返聘不签协议要紧吗?退休⼈员返聘不签劳务协议的话情况是要紧的。
退休⼈员已经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退休⼈员与⽤⼈单位之间不再是意义上的,⽤⼈单位不需要与退休⼈员订⽴。
⽤⼈单位与其招⽤的已经依法享受待遇或领取的⼈员发⽣⽤⼯争议,向⼈民法院提起的,⼈民法院应当按处理。
⼆、退休⼈员返聘要交吗?退休⼈员返聘,是属于个⼈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是需要按我国税法按规定计算缴纳个⼈所得税的。
退休⼈员返聘⼯资属于雇佣性质的所得,需要按⼯资薪⾦所得计算缴纳个⼈所得税,⽽不是免征个⼈所得税的。
三、退休⼈员可以贷款吗?原则上退休⼈员不能贷款,银⾏有规定,但可以,⽐如房产、不动产、存单等,可以找可靠的⼩贷公司贷款,但⽐银⾏⾼,风险也⽐较⼤;如果是创业贷款,只有项⽬好,找到投资⼈,钱⾃然不是问题;如果退休⾦很⾼,具备还款能⼒,可以去商业银⾏、私⼈银⾏协商贷款事宜。
四、退休⼈员犯罪判刑还能领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员被判刑后有关养⽼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退休⼈员被判处、及以上或被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调整。
退休⼈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帐户储存额中的个⼈缴费部分本息可以,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
退休⼈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但不参与基本养⽼⾦调整。
退休⼈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暂停发放。
如果法院判其⽆罪,被通缉或期间的基本养⽼⾦予以补发。
”退休⼈员犯罪判刑之后还是可以⽼⾦的,只是在服刑期间是不发放的。
⽽且退休⼈员⼀般是不能够进⾏贷款的,如果退休⼈员返聘的,⼯资还是要交个⼈所得税。
干部退休人员工资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
干部退休人员工资计算方法是怎么样的到了规定退休的年龄最关心的就是退休工资多少的问题,也就是常说的退休金。
那么退休人员工资计算方法是什么呢?请看下文,店铺将为您作详细的解答。
干部退休人员工资计算方法一、基本工资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
二、工龄工资: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一月停发,直至考核的次年一月继续发放,三年一调。
四、补助工资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故不到每日扣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
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六、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x80%。
三年一调。
退休职工的工资何时发放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经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自核准次月起享受养老金。
养老金标准按照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计发,具体如下:(一)正常退休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达法定退休年龄之月;(二)提前退休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人力社保部门核准退休之月;(三)因工作需要后延缴费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后延缴费满整年度之月;(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延长缴费人员,其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缴费满15年之月;(五)工伤医疗期内人员达到退休条件的时间,为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 号:劳社厅函[2001]44号
发布日期:2001年03月08日
执行日期:2001年03月08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
〔 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
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
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
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
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