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质量鉴定办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航道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浙江省港口工程竣(交)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水运工程,大、中修等水运工程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的水运工程包括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海岸防护、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水运工程的质量鉴定工作由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水运工程质量鉴定分为交工验收前质量鉴定(以下简称交工质量鉴定)和竣工验收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竣工质量检验)两个阶段。
第五条质量鉴定依据:(一)国家有关规定;(二)交通部及国家其它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范、规程;(三)经批准的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四)质监机构监督过程中有关质量的监督检查、检测、评定资料。
第六条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求实的原则。
第二章交工质量鉴定第七条交工质量鉴定是指质监机构在交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交工质量鉴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工程已按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建成;(二)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三)监理单位评定合格;(四)主要机械设备通过测试性能考核,达到设计要求,并获得相关许可证;(五)工程无严重缺陷、无安全隐患、无严重影响使用情况,存在的主要表面缺陷已按规范或有关标准处理完毕;(六)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已完成工作总结。
第九条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后,由项目法人向质监机构提出交工质量鉴定申请(附件1)并提交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交工质量鉴定条件的,质监机构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交工质量鉴定并印发交工质量鉴定意见书(附件3)。
浙江地方标准

浙江省地方标准《河道建设规范》宣贯教材条文说明浙江省水利厅2016.12条文说明前言2006年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省地方标准《河道建设标准》,对全省的河道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河道建设的内涵不断延伸,通过全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中小河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试点、河道生态建设与小流域生态治理等项目的建设,在河道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新的经验,人们对河流的认识水平得到提升,治河理念和技术也有新的发展。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河道建设的新要求,更好的服务于全省河道建设工作,由省水利厅提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对原《河道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次《河道建设规范》。
1 范围本条对本规范适用性进行了具体说明。
本规范涉及的河道建设主要是指河道堤防、护岸、清淤疏浚、河道生态修复、堰坝等工程,不包括在河道上修建交通桥、水闸、泵站、港口、码头、水电站、水库等工程建设。
对河口区的海塘建设,以《浙江省海塘工程技术规定》为主要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是指河道规划建设等需要采用的规程规范。
本段引导语包含以下几层含义:——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所列文件中的条款成为本标准条款;——对于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只能是指定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使用其最新版本;——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涉及的部分定义和术语在其他的标准和规程规范中有所涉及。
为了适应浙江省的具体情况和河道建设要求,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调整。
3.1 河道本规范关于河道的定义包含了二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泛指全部水系和河网的河流段,在纵向上对河道进行规定。
第二层含义是明确了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
对于已经修建堤防的河段,或者已经明确规划堤线的河段,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包括两岸堤防及其之间的水面、边滩和沙洲;对于未建堤防的河段,如部分山区性河段或部分平原河网地区河段,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包括河岸线之间的水面、边滩和沙洲;对于河岸为山体的河段,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包括上下游邻近河段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对应的洪水位线之间的水面、边滩和沙洲。
《浙江省海塘安全鉴定管理办法(一)

《浙江省海塘安全鉴定管理办法(一)《浙江省海塘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是2019年12月19日经浙江省政府批准发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海塘安全鉴定的管理,确保海塘的安全稳定运行。
下面,本文从三个方面,对该办法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背景与意义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对海塘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
然而,海塘建设和维护存在着很多不稳定因素,往往发生意外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为了协调各方面力量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加强对海塘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浙江省制定了《海塘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海塘安全鉴定管理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辖区内所有管理单位、业主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所属的所有海塘,包括海塘建设、维护、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
2. 安全鉴定机构和流程根据《海塘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每个海塘都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安全鉴定,鉴定单位必须为非经营性、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由县级以上政府采购服务。
安全鉴定过程应该满足程序正当、方法合理、结果客观、结论科学的原则。
3. 安全鉴定报告的内容和权威性安全鉴定报告应当详细说明海塘的安全状况和安全隐患,提供维护和加固的建议,并由安全鉴定机构签署和承担相关责任。
海塘管理主体应当尊重安全鉴定结论,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针对性的有效措施。
三、意义和建议《浙江省海塘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提高海塘建设和维护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安全性,推进海洋领域的法制化建设,加强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海塘管理的全面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建议,各地应加强对该办法的宣传和实施,提高海塘管理主体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落实安全鉴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海塘的长期稳定运行。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管理行为,加强水利工程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的目标是评价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业绩和能力,确定评价结果并采取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措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质量:评估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进度:评估工程的施工周期是否按照计划完成,是否存在延期等问题。
(三)工程造价:评估工程的投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超支、虚报等问题。
(四)安全管理:评估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环境保护:评估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六)社会效益:评估工程建设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贡献。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方式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一)定性评价:根据工程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给予评价等级。
(二)定量评价:根据一定的指标和权重进行评估,给予具体分数。
第六条考核指标由浙江省水利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七条考核过程中可以采取抽查、检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处理第八条考核结果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根据考核标准和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
第九条奖励措施包括表彰、奖金、提名优秀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奖励等级。
第十条惩罚措施包括扣款、处罚、限制参与下一期工程建设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惩罚等级。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进度计划等。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程建设单位: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单位。
2.施工周期:指工程的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之间的时间长度。
3.环境保护措施: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浙江水库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水利工程正常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的水库、水闸、泵站、灌区,2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海塘,省级、市级河道上2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堤防、防汛岁修,钱塘江维护以及小型水库和重要山塘的巡查、海水淡化工程的运行维护、河道保洁和水文业务测验等维修养护经费的管理。
农村饮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等其他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已建的水利工程进行养护和岁修,维持、恢复或局部改善原有工程面貌,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原有规模和标准不改变、不扩大。
水利工程养护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经常性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轻微的缺陷,以保持工程完好、设备完整清洁、操作灵活,包括水土保持、材料消耗等;水利工程维修是指对已建水利工程运行、检查中发现工程或设备遭受局部损坏,可以通过简单的修理、较小的工作量,无需通过大修便可恢复工程或设备功能和运行,包括检测、更换物料消耗等。
第四条各地要积极筹集落实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经费的主要来源:(1)国有经营性水利资产经营收益;(2)水利主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水利建设专项资金);(4)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受益区依法合理承担的工程维护管理费;(5)地方政府预算内安排。
公益性水管单位(包括事业性质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管理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以地方财政筹集为主,国有经营性水利资产经营收益优先用于工程的运行维修养护,省财政设立省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经营性水管单位(包括满足自收自支的企业性质的纯公益性水管单位)自筹解决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
第五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基本原则:(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按照水利工程隶属关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同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筹措,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以及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资金筹措。
浙江省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以行业自律、促进交流、持续改进为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中登记在册的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已经取得水利部标准等级认定的除外。
第三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省内水利施工企业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向水利部推荐一级工作。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利施工企业申请标准化二级评审、公告、授牌工作。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利施工企业申请标准化三级评审、公告、授牌工作。
证书和牌匾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制作,样式见附件5、6。
第四条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一)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并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申请;(二)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见第十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抽取评审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开展评审;(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达标企业进行公告和颁证授牌。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水利施工企业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评审标准第六条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依据评审得分确定等级,评审满分为100分。
具体标准为:(一)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七条首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施工企业可以从三级开始,也可以直接申请二级评审。
申请二级,其评审结果仅满足三级的,不认定为三级,若达到一级标准的,可作为向水利部推荐一级评审依据;申请三级,其评审结果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的,不作二级认可,也不推荐一级评审。
第三章企业自评和申请第八条水利施工企业应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评定等级,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
河道堤防安全评估研究
摘
要 :我国河道众 多,河道堤防作为防灾减灾水利工程 的重要组成部分之 一 ,发挥 了重要 的作用 。 目前
第3 期
总第 1 8 7 期
浙 江 水 利 科 技
Z h e j i a n g H y d r o t e c h n i c s
No 0 1 3 年 5月
Ma y 2 0 1 3
河 道堤 防安全 评估 研 究
苏玉杰 ’ - 一 。何耀辉 ’ . 一 ,吉顺 文’ . 一 ,郑敏 生’ t
i n s a f e g u a r d i n g n u me r o u s i f v e  ̄i n C h i n a.Ho w e v e r ,c o r r e s p o n d i g n s t a n d a r d s nd a r g, n , l a i t o n s a s w e l l a s ma n a g e me n t me a s u r e s a l e n o t y e t a v a i l a b l e .Ac c o r d i g n t o t h e c h a r a c t e i r s i t c s f o i r v e r e mb a n k me n t ,t h e p a p e r p op r o s e s a n a s s e s s me n t me  ̄o d f o r c a t e g o i r z e d i f v e r e mb a n k me n t s a f e t y w i t h a p r e l i in m a r y s t u d y O i l ss a es s me n t me ho t d s nd a s y s t e m.
河道堤防设计规范
河道堤防设计规范篇一:浙江省河道建设标准ICS 93.140P 67DB33河道建设标准Construction standard for river way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3/T 614—2006前言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严齐斌、楼越平、韩玉玲、蒋屏、郑世宗、江锦红、刘立军、包中进、邵利萍、陈雪、应聪慧、叶碎高、卢祥兴、王云南、熊绍隆、胡玲。
IDB33/T 614—2006河道建设标准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河道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提出建设原则、河道规划、河道工程建设、河道水环境、河道水生态、河道水景观、河道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河道的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0201 防洪标准GB 50286 堤防工程设计规范CJJ 50-1992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JTJ 300-2000港口及航道护岸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SL 260-1998堤防工程施工规范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河道河流及其两岸堤防(或河岸线)之间水面、边滩、沙洲。
3.22河段按照一定规则划分的河流段。
3.3河道功能指河道发挥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输水排沙、交通航运、景观休闲、水量调蓄、水质保护、渔业水产、生态环境、水能发电等作用。
3.4河网水面率河网区域内由一定边界约束所形成并发挥一定水功能作用的范围面积与区域总面积的比值。
3.5河道环境流量维持河道正常运行和河道内生物多样性所必需的流量。
4 总则4.1 河道建设目标篇二:堤防工程施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条文说明1998 北京3目次1 总则2 施工准备2(1 一般规定2(2 测量、放样2(3 料场核查2. 4 机械、设备及材料准备3 度汛与导流4 筑堤材料4(1 堤料选择4(2 堤料采集与选购5 堤基施工5(l 一般规定5. 2 堤基清理5(3 软弱堤基施工5(4 透水堤基施工5(5 多层堤基施工5(6 岩石堤基施工6 堤身填筑与砌筑6. 1 土料碾压筑堤6(2 土料吹填筑堤6. 3 抛石筑堤46. 4 砌石筑墙(堤)6(5 混凝土筑墙(堤)6(6 防渗工程施工6. 7 反滤、排水工程施工6. 8 接缝、堤身与建筑物接合部施工6. 9 雨天与低温时施工7 防护工程施工8 管理设施施工8. 1 观测设备埋设安装9 加固与扩建9(1 一般规定9. 2 加固工程施工9(3 扩建工程施工10 质量控制10(1 一般规定10. 2 土料质量控制10(3 堤基处理质量控制10(4 堤身填筑与砌筑质量控制11 工程验收附录A 筑堤土料的简易鉴别与适用性附录B 碾压试验附录C 堤(岸)坡防护实用技术5C(1 抛柴枕C(2 土工织物软体沉排1 总则1(0(1 堤防工程是防洪体系中主要组成部分之一,目前我国堤防总长度已达25万km,每年新建、扩建、加固、维修的任务也很大,在历次抗御大洪水的斗争中堤防工程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
附件: 《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厅 2012年6月24日印发 前 言 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文件,制定《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主要内容有: ——验收工作的分类; ——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 ——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 ——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 ——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本办法批准部门:浙江省水利厅 本办法主持机构: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 本办法解释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 本办法主编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 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本办法参编单位:浙江东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目录1 总 则 ............................................................................... 1 2 分部工程验收 ....................................................................... 2 3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 ....................................................... 3 4专 项 验 收 ........................................................................ 5 5 竣 工 验 收 ........................................................................ 5 5.1 一 般 规 定 ................................................................. 5 5.2 竣 工 验 收 ................................................................. 6 6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 ........................................................... 7 6.1 工 程 交 接 ................................................................. 7 6.2 工 程 移 交 ................................................................. 7 6.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 8 6.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 ............................................................ 8 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 ........................................................ 9 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 .............................................. 10 附录C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表格式 ........................ 11 附录D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 12 附录E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 17 附录F 竣工验收申请表内容要求 ..................................................... 22 附录G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 ................................................... 23 附录H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 ............................................. 25 附录I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 ....................................................... 30 附录J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 .......................................................... 31 附录K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 33 附录L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 ....................................................... 34 附录M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 .............................................. 35 附录N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 ............................................................ 36 条 文 说 明 ...................................................................... 37 1 总 则 ............................................................................ 37 2 分部工程验收 ...................................................................... 38 3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 ................................................... 38 4 专项验收 .......................................................................... 38 5 竣工验收 .......................................................................... 395.1 一般规定 (39)5.2 竣工验收 (39)6 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 (39)6.1 工程交接 (39)6.2 工程移交 (40)6.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 (40)6.4 工程竣工证书 (40)1 总 则 1.0.1 为加强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方案]《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闸安全管理,规范水闸安全鉴定工作,保障水闸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中华人民共《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水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灌排渠系、堤防(包括海堤)上依法修建的,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大、中型水闸。
小型水闸、船闸和其它部门管辖的各类水闸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闸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进行,以后应每隔10年进行一次全面安全鉴定。
运行中遭遇超标准洪水、强烈地震、增水高度超过校核潮位的风暴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后,应及时进行安全检查,如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的,应及时进行安全鉴定。
闸门等单项工程达到折旧年限,应按有关规定和规范适时进行单项安全鉴定。
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其直属水闸安全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所管辖范围内的水闸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水闸管理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水闸的安全鉴定工作(以下称鉴定组织单位)。
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鉴定组织单位及时进行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中型水闸安全鉴定意见。
流域管理机构审定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第七条水闸安全类别划分为四类:一类闸:运用指标能达到设计标准,无影响正常运行的缺陷,按常规维修养护即可保证正常运行。
二类闸:运用指标基本达到设计标准,工程存在一定损坏,经大修后,可达到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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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规范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设计洪水重现期(下同)20年及以上河道堤防的安全鉴定。
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开展。
沿堤水闸的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其它未制定安全鉴定(认定、评估)办法的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堤防工程实行定期鉴定制度。
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
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所管辖的堤防
.
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堤防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定。
第七条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三类:
一类堤: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
二类堤: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
三类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及堤防主管部门对鉴定为二类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的堤防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程序及组织
第九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步骤。
(一)安全鉴定。
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鉴定。
鉴定承担单位对堤防
.
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鉴定,编制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堤防工程安全类别。
(二)鉴定成果审查。
安全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组织单位将鉴定成果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形成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书。
10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审定。
(其中宁波市10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安全鉴定意见由宁波市水利局审查和审定)。
50年一遇堤防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审定。
20年一遇堤防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审定。
钱塘江省管堤防由省钱塘江管理局组织专家审查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钱塘江地方管堤防按前述要求执行。
(三)鉴定报告书审定。
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报告书。
第十条鉴定组织单位职责:
(一)制订堤防安全鉴定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堤防安全鉴定工作;
(二)委托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技术鉴定;
(三)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提供堤防运行期管理自评报告和相应资料;
(四)筹措堤防安全鉴定经费;
.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鉴定承担单位职责:
(一)提出现场安全检查意见;
(二)根据鉴定工作需要,开展必要的现场地质勘察、安全检测和有关技术复核工作;
(三)对堤防安全状况进行鉴定,提出堤防安全鉴定报告和工程安全类别;
(四)按鉴定组织单位和审查、审定部门的意见,补充相关工作,修改完善堤防安全鉴定报告;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二条鉴定审定部门职责:
(一)成立安全鉴定专家组;
(二)组织召开堤防安全鉴定审查会;
(三)审查堤防安全鉴定报告;
(四)审定并印发堤防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三条100年一遇及以上堤防的安全鉴定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或水利水电咨询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20年、50年一遇堤防的安全鉴定由具有水利水电设计或水利水电咨询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专家组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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堤防主管单位代表和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较丰富的专家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100年一遇及以上的堤防安全鉴定专家组由7名及以上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5名;20年、50年一遇的堤防安全鉴定专家组由5名及以上人员组成,其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少于3名。
(二)专家组应根据堤防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定水工、水文、地质和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三)专家组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按《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现场安全检查包括查阅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资料,检查和评价堤防工程外观状况、结构安全情况、运行管理条件等。
通过现场安全检查,分析运行管理资料,提出堤防工程安全评价工作的重点和建议。
第十七条安全鉴定项目主要包括工程质量、防洪标准、结构稳定、渗流安全、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运行管理等。
有抗震复核需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鉴定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地质勘探和试验,补充有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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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质量检测,对重点部位进行必要的隐患探测。
第十八条堤防安全鉴定应在现场安全检查、检测和各分项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堤防安全类别鉴定结果、工程存在主要问题和处理措施建议,并编制堤防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九条鉴定组织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堤防安全鉴定报告和堤防安全鉴定报告书等资料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堤防安全鉴定所需费用由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筹措,也可纳入堤防维护或加固前期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堤防安全鉴定工作应作为堤防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鉴定和考核,完善管理与监测设施,强化日常维修养护,提高堤防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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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堤防安全鉴定报告书
堤防名称:
鉴定审定部门:
鉴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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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工程概况
概要说明堤防的建设时间、规模及功能,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加固情况,工程原设计规模、防洪标准及特征水位,主要建筑物组成及其特征参数。
以及施工中与运行以来曾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工程验收文件中有关对工程管理运用的技术要求等。
二、现场安全检查
通过现场检查,指出工程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并结合运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堤防工程安全评价的重点和范围。
三、工程质量评价
说明工程质量的检查情况,评价现状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重点是工程外观、结构的强度、整体质量方面,工程是否存在不均匀沉陷、裂缝、缺损、塌陷,内部是否有架空或空洞现象。
四、防洪标准评价
说明现状工程规模、防洪标准,洪水位及复核计算方法、要求达到的堤顶高程及与现状堤顶高程的差值,评价堤防实际防洪能力。
五、结构稳定评价
说明整体稳定、防冲设施和堤身结构稳定复核结果,评价堤防结构稳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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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渗流安全评价
说明高水位运行工况、防渗土体、反滤结构等的复查结果,评价渗流安全状况。
七、交叉建筑物连接段安全评价
说明交叉建筑物与堤防连接部位的完整性、与堤防建设标准的配套及自身的安全状况,评价受交叉建筑物影响、与其连接部位的河道堤防安全性。
八、运行管理评价
说明日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安全监测等情况。
对经历高水位时堤防的运行情况作专门说明,评价堤防运行管理水平。
九、堤防总体安全评价
根据《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的堤防安全评价标准,评定堤防总体安全类别。
十、存在主要问题
根据现场安全检查及堤防安全评价结果,分析堤防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一、鉴定专家组意见
根据堤防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堤防工程安全状况,提出安全评审意见,做出安全鉴定结论,并对运行管理或除险加固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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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年、50年一遇堤防安全鉴定的审定部门意见分别由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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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成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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