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问题
融资担保领域违纪违法

融资担保领域违纪违法融资担保是指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通过提供一定的担保物或签署担保合同的方式,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以确保借款人能够按时还款。
然而,在融资担保领域中,也存在一些违纪违法行为。
首先,融资担保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包括虚假担保、变相担保等。
有些担保公司会故意提供虚假的担保信息,夸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或背景,以骗取贷款机构的信任,获取不当利益。
同时,一些担保公司也会通过变相担保的方式进行欺诈,例如将抵押物进行重复抵押或以虚构的手段获取担保资金。
其次,融资担保领域还存在违规担保的问题。
一些担保公司可能会超出法定的担保限额,或者提供超出其资质范围的担保,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这样做不仅会给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带来风险,同时也会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担保公司的正当利益。
此外,在融资担保领域还存在着利益输送、内外勾结等违法行为。
一些担保公司可能通过行贿等手段获取贷款机构的批贷权,或者与相关部门的人员串通作案,以获取不当利益。
这种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也给借款人和贷款机构造成了财务损失。
为了遏制融资担保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需要加强监管和规范。
首先,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公司的准入条件审核,严格执行担保业务的准入标准,确保担保公司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质。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担保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此外,还应加强对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管。
通过加强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提升他们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
同时,建立从业人员的黑名单制度,对从事违规行为的人员给予处罚,提高从业人员的自律能力。
总之,融资担保领域的违纪违法行为给金融市场和参与者带来了严重的风险和损失。
通过加强监管、规范行为,可以有效地遏制这些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和规则完善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和规则完善在公司法律关系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具有特殊地位的人物,其具有着关键的地位。
在公司经济活动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不仅代表了公司的意志,而且其所作出的行为也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公司法定代表人也会存在着越权行为,也就是在其行为范围之外,为公司所做的签订担保合同等行为。
这种行为有可能会对公司和其债权人产生法律后果,因此,要对此加以规定和指导,以确保公司和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因此,本文将从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和规则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浅谈。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在解决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时,首要的问题在于认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越权了。
具体来说,首先需要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范围,也就是法律规定下的职权范围。
在与外界签订担保合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力范围也应在该范围内。
如果超出范围,则应视为越权。
其次,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在实际情况中,常常会存在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超出自身权力范围的行为与外部进行交涉,签订担保合同等情况,但这种行为并不一定就是越权行为,因为这种行为有可能是在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为公司所做出的。
因此,在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越权时,还需要查看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议记录等文件,以了解是否有决议或委托事项等授权行为。
只有当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签订担保合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才被认定为越权。
当确认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越权的,接下来就需要确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了。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时,其签订的担保合同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但是,这不是必然的结论,真正的情况需要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判断:如果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对内担保,即公司向其股东、股东的直接或者第三级控制的其他公司成员提供担保,则该担保合同具有效力。
如果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对外担保,即公司向其外部债权人提供担保,则该担保合同仅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人的个人财产具有担保效用,不对公司负有任何法律责任。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一 文/ 虹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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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3年 , 理应 适 用 旧《 公 【 情 】2 0 案 0 3年 3月 1 日, 2 某 合 同签订 于 2 0 , 电力 公 司董事 会作 出决议 , 同意 为王 司法 》 故应 认 定涉 案担保 合 同无 效 。
关于 适 用<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合 同 法>
象本 应 是《 保 法 》 身 , 从 第 四条 担 本 且
的 结构 布 局 来看 , 应 当是 针 对 《 其 担
若 干 问题 的解释 ( ) ( 下 简称 《 二 》以 合 同法 》 解释 ( ) 第 十 四条 规 定 : 合 二 ) “ 同法 第五 十二 条 第( ) 规 定的 ‘ 五 项 强
行 为 的 约束 指 导管理 其 次 . 其 规 就 范属 性 来看 . 应属 于 管理 性 强制 规 其 范— — 即 出 于 对 公 司及 董 事 经理 行
为 之 强 化 管 理 而提 出的 规 范 性 要 求 . 而 并 非 效 力 性 强 制 规 范 ,根 据 2 0 09 年 5月 1 日施 行 的 《 高 人 民 法 院 3 最
、
对 旧《 司法》 公 第六 十条 第三
年 。因王某 未依 约 还本 付 息 。 国农 中 业 银 行 某 支行 将 王某 及 某 电力 公 司 诉 至法 院 , 求 判令 王某 归还 借 款本 请 息 , 电力 公 司承担 连 带保证 责 任 。 某 案件 在 审理 中 . 各方 对 于涉 案担
万 元 . 于购房 , 限 自 2 0 用 期 0 3年 3月 2 起 至 2 0 01 3 0 6年 3月 1 日止 。某 9
鼓 励 民商 事交 易 活动 安全 、有序 、 高
新公司法视野下中小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

,
对外 担保 往往 对 公司 小身 并无 利益 却存 在风 险 , 及到 公 司 危
求担 保公 司提 供审 保委 员会 等机 构 的决议 文件 。 三 、 保合 同 的效 力 担
( ) 一 违反 公 司法的 强制性 规 定的 效力
的资本 确定 、 本充 实 。 我 国台湾 公 司法第 l 资 如 6条规 定“ 公司除
依其 他法 律或 公司 章程规 定得 为保 证者外 , 不得 为任 何保 证人 。 ”
2 保 护股 东及 担保 权人 的利益 。为 股东 盈利 是公 司存在 的 .
根本 理 由 ,由于 tl {小公 司 内部 尚未建 立起 有 效的监 督制 衡机 制 ,
章程 是股东“ 意思 自治” 的表现 , 对外 担保 的相关 内容 属公 司
离 的一 人公 司 , 对外 担保 没 必要 约束 。 问题 是法律 对 中小 公司对 的 公司章 程 , 以及两 会的 决议 。公 司公 章只 代表 公司 法 人, 不代
外 担保 的干 预程 度 该如 何 , 能 既不影 响公 司 自治 , 能保 证交 表 公司 的经 营 决策机构 , 才 又 必须 有法 定数量 的成 员参 加并签 字 的情
公 司对外 担保 属公 司的 商行为 , 公司拥 有 完全 的对 外担 保能 影响没 有 明确规 定, 实践 中违 反规 定的通 知、 决程序 召开 两会 , 表 形成 对其 有利 决议 的现 象 时有 发 生。担 保权 人 是否 有义 务对 担
法》 l 条 、 15 、 12 和第 19 , 第 6 第 0条 第 2条 4 条 涉及 公司 对外担 保 保人 上述会 议 召开程 序 的合法 性进 行审 查? 者认 为 , 笔 担保 权人
2024年版:公司违规担保的法律后果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版:公司违规担保的法律后果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合同主体1.2:违规担保1.3:法律后果第二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公司的权利2.2:公司的义务2.3:受益人的权利2.4:受益人的义务第三条:违规担保的情形3.1:未经授权的担保3.2:超出授权范围的担保3.3:违反法律法规的担保第四条:法律后果的确定4.1:合同无效4.2:赔偿责任4.3:行政责任4.4:刑事责任第五条: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5.1:赔偿范围5.2:赔偿计算方式5.3:赔偿责任的限制第六条:行政责任的具体规定6.1:行政处罚的种类6.2:行政处罚的幅度6.3: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条: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7.1:犯罪行为的认定7.2:刑事责任的承担7.3:刑事诉讼的启动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8.1:协商解决8.2:调解解决8.3:仲裁解决8.4:诉讼解决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合同的生效条件9.2:合同的变更程序9.3:合同的终止情形第十条:保密条款10.1:保密信息的范围10.2:保密信息的保护期限10.3:违反保密条款的后果第十一条:合同的适用法律11.1:合同成立的法律11.2:合同效力的法律11.3:合同履行与争议解决的适用法律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释12.1:合同条款的解释12.2:合同争议的解释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附件清单13.2:附件的效力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合同的修改14.2:合同的解除14.3:合同的转让14.4:合同的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合同主体本合同主体指甲方(公司)和乙方(受益人)。
1.2:违规担保违规担保是指甲方在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情况下,为乙方提供担保的行为。
1.3: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是指因甲方违规担保行为而产生的合同无效、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九民纪要》关于公司越权担保相关规定的评析

《九民纪要》关于公司越权担保相关规定的评析《九民会议纪要》将《公司法》第十六条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程序性约束规定理解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对外担保时应获得法定公司机关的正当授权,并以此评价债权人是否善意以及担保合同效力及其法律后果。
这一规定搁置了《公司法》第十六条到底为效力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强制性规定的争议,另辟新径从越权代理的角度来分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符合法律理论界和实务界近年来逐渐形成的共识,对于公司担保问题的裁判统一具有显著的现实进步意义。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九民会议纪要》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相关细节分析已经比较详尽,笔者不再赘述。
笔者想重点分析评价的是,如何认定债权人是否善意。
一、善意的认定债权人要证明自己的善意,必须证明:担保合同成立时,其已经按照《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审查并确信公司的担保行为已经经过法定公司机关的决议。
以下按照关联担保或非关联担保所对应的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分别细述:(一)关联担保的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查确信要证明债权人已经完成对关联担保事项的股东(大)会决议的审查和确信,则必须证明公司已经向其出具股东(大)会关于同意担保事项的决议文件;而要证明该等股东(大)会决议是否合格,则必须进一步证明:1.从文件格式来讲,该等股东(大)会决议必须有相应股东签名或盖章;且应有公司盖章;2. 债权人应当审查公司的有效章程,以确定签署股东(大)会决议时公司的股东结构和名单,以便核对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人是否为公司股东;3. 债权人应当核查相关股东会的出席股东及其所持表决权,以及除身为被担保人的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同意担保并签名或盖章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并据此核查有效表决权数是否已达1/2以上;4. 对于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所为的担保,债权人除应审查确定实际控制人外,还应尽一般注意义务去确定各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从工商公示信息的角度考察,仅需确定直接控制关系即可),以便排除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参与表决,保证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性。
论公司担保与合同效力
论公司担保与合同效力摘要实务界和理论界对2005年后修订的《公司法》第16条和第122条的理解和适用产生了分歧,并且形成了几种代表观点。
通过分析问题的本质,即公司的内部关系对公司的外部关系有无影响?提出担保合同效力有效论,并予以论证。
关键词担保合同效力;交易安全;股东利益1、问题的提出及代表观点2005年后修订的《公司法》,在第16条和第122条对公司担保决策的授权、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特别决议机制以及上市公司对外重大担保事项的审议机制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范。
然而,公司法对于下面两个问题没有给予回答:第一,公司违反法律限制和章程限制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是否应当认定无效?第二,风险是应当由公司还是应当由交易相对方承担?对于以上问题,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分歧,归纳如下:第一种观点是担保合同有效论,以律师实务界为代表。
他们认为公司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是外部法律关系,公司对内的管理、决策是公司的内部关系。
在法律没有规定担保合同相对人有特定的审查义务时,内部关系的真伪有无不得对外部的担保合同关系产生影响。
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6条提供的担保,除非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越权担保的事实,否则应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第二种观点是担保合同无效论,以赵旭东、叶林和刘俊海教授的观点为代表。
他们认为,16条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提出了限制,这种法定限制应当推定交易相对人是知晓的,对于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应推定交易相对人知晓代表权有瑕疵,担保行为无效。
第三种观点是担保合同效力待定论。
这一观点认为公司未经第16条所规定的程序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属于越权担保合同,而越权担保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理由是:一是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角度出发,效力待定的合同由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要件而认定为有效合同;二是从保护当事人的合同预期、促成交易而不是磋商交易的目的出发,效力待定的合同在被代理人予以追认时生效。
第四种观点是对担保合同的效力分情况讨论。
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简析
王 俊 翔
( 吉林 银行 吉林 长春 10 3 ) 3 0 3
的过 半数 通 过 。第 15 “ 法 和公 司 ” 0条 本
章程规定公司转让 、 受让重大资产或者 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 作出决议的 , 董事会应 当及时召集股东
大会 会 议 , 由股 东 大会 就上 述 事项 进行
《 公司法》 1 条“ 第 6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 式批 准公 司 对外 担保 。 是 , 述 规 定 也 说 明 只有 公 司 但 上 提供 担保 , 依照 公 司 章程 的规定 , 由董事 会 或 者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或 者 股 东 会 、 东 大 会 才 有 权 决 定 公 司对 外 担 股
经股 东 会 、 东 大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同意 , 股
将公 司资金借贷 给他人 或者以公 司财 公 司对 外 提 供 担 保 ( 括 保 证 与 物 权 担 保 ) 银 行 产 为他 人提 供担 保 。 包 在 ”
信贷业 务中应用较多 , 司担保 的效力 , 公 直接关系所担
二、 对公 司对 外 担保 可分 以 下几 类进行 分 析
作有所 裨益 。
一
、
定
股东 大会决议 。 可见 ,公 司法》 《 将公 司为股东或实际控 对 于 公 司 担 保 问题 , 《 司 法 》 要有 以 下规 制 人 以外 的人 提 供 担保 的批 准权 限赋 予公 司章 程 。 程 新 公 主 章 可 以 自主 规 定 由董 事会 或 者 股 东会 、 东大 会 决议 的方 股
公 司 印章 并 拥 有 公 司法 定 代 表 人 签 字 的 担保 合 同应 当 的决议 。 认 定 为是 该 公 司真 实 的意思 表示 , 银行 可据 此 产生 足 够 ( ) 司为其 股东 或实 际控制 人提供 担保 。 二 公 对 于 为公 司 股东 或 实 际控 制人 提供 的担保 , 为避 免
最高院:无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董事长私刻公章对外担保,公司也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院:无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董事长私刻公章对外担保,公司也仍需承担担保责任追寻法律适用的精义洞悉法律行为的规范用逻辑和经验去感知法律生命的温度往期文章精选1.最高院: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销售抵押物的情况下,抵押权消灭2.最高院: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债务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而提出异议时不予支持3.最高院: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4.最高院:在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消费者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效力5.最高院指令江苏高院再审判例|| 未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办理展期手续的展期不成立,保证人对于延期后的还款义务不承担保证责任6.最高院:因法院限制离职法官作为律师执业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7.因国土局的不作为、法院查封程序的瑕疵或致债权人上亿元债权灰飞烟灭——且看最高院所指维权之道8.最高院:人民法院向相关机构发出协助房产过户的通知后,虽因房产无权属初始登记而未能过户,但不能因此而否定权利人已取得房产的所有权9.最高院:流拍后二次拍卖不受评估有效期的影响10.最高院:查封物被出租后申请执行人可通过执行程序随时主张解除承租人对查封物的占有,而不必另行诉讼解决以下正文编者按本则案例揭示了一个裁判观点,即:董事长(或管理人员)兼股东身份对外进行商事交易时,即使所刻公章为假也可能导致公司承担责任,而且交易对方并没有查证该公司高管是否为法定代表人或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的义务。
对此,在《青岛陆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1805号】中,最高院也认为“合同另一方不主动查询工商登记或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所公示的内容)并非必然构成恶意串通。
”类似的案例在《武汉雪花秀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勇州、东风(十堰)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十堰神州星火工贸有限公司、操振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申917号】中,最高院也持相同观点,认为:“即使《情况说明》真实、操振声存在私刻公章的行为,其股东兼管理人员的身份足以使人相信其对外以公司名义签字盖章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雪花秀公司应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故二审判决认定雪花秀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无不当。
2024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责任认定
2024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责任认定合同目录第一章:引言1.1 合同背景1.2 合同目的1.3 合同定义第二章: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2.1 合规性原则2.2 风险控制原则2.3 信息披露原则第三章: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3.1 未经授权的担保行为3.2 超出授权范围的担保3.3 违反程序的担保行为第四章:责任认定4.1 直接责任人的认定4.2 管理层责任的认定4.3 监督机构责任的认定第五章:违规对外担保的责任类型5.1 经济赔偿责任5.2 行政处罚责任5.3 刑事责任第六章:责任追究程序6.1 违规行为的发现与报告6.2 责任调查6.3 责任认定与通知第七章:责任免除与减轻7.1 责任免除情形7.2 责任减轻情形7.3 责任免除与减轻的程序第八章: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机制8.2 争议解决方式8.3 法律适用第九章: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变更9.3 合同的解除第十章:附加条款10.1 特别约定10.2 保密条款10.3 其他补充条款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授权代表签字11.2 签订日期11.3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引言1.1 合同背景本合同旨在明确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中违规责任的认定及其处理方式。
1.2 合同目的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止违规担保给公司带来风险和损失。
1.3 合同定义本合同中所指的“违规对外担保”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担保行为。
第二章:公司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2.1 合规性原则公司对外担保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2.2 风险控制原则公司对外担保应进行严格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
2.3 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对外担保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形3.1 未经授权的担保行为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行为。
3.2 超出授权范围的担保超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额度或范围的担保行为。
3.3 违反程序的担保行为未按照公司规定程序进行的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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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司; 公 违规对外担保; 担保效力
一
、
公 司违 规 对 外 担 保效 力 问题 的既 有 观 点
补偿公司因对外担保招致的损 失。
由此可见 , 现在对这个 问题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 。同时
公司法第 十六条第 一款规定 : 公司 向其 他企业投 资或者 “
为他人提供担保 , 依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 由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 、 这也说明了新 公司法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 公司法》 股 东大会 决议 ;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 第 1 条 虽然 明确规 定了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的规则 ,但是法 6
经济与涪
浅析公 司违 规 对 外 担保 行 为 的效 力 问题
赵 肠
400 ) 5 0 1 ( 郑州大学法学院, 南 郑州 河
【 要】 摘 违反新公 司法 中第十六条 第一款之规定 , 对外担保的 , 其效力究竟如何 , 至今仍是个众说纷纭的局面。 文从 不仅从 本
法律专业角度阐述了 自己的观点, 更从政治、 经济的角度 分析 了此种担保的最终效 力。
力 性 规 定 的合 同 才作 为无 效 的合 同 ,而 违 反 了取 缔 性 的 规 定 ,
1 .从法律专 业的角度 。我认 为, 违反 《 公司法》 1 第 6条规
定 的公 司 对 外 担 保 应 该 属 于 无 效 的担 保 , 由如 下 : 一 , 合 理 第 从
可 以 由有 关 机 关对 当事 人 实 施 行 政 处 罚 , 不 一 定 宣 告 合 同无 同法 来看 , 但 担保合 同违 反法律 、 行政法规 的强制 性规定应 为无 效 。 关 于 效 力 性规 定 的 区分 标 准 之 一 便 是 , 律 法 规 虽 没 有 明 效 根据 醑 法 合同法》 5 条第 5项规定, 第 2 合同有“ 违反法律 、 行政 确 规 定 违 反 禁 止 性 规 定将 导致 合 同无 效或 不成 立 的 , 反 该 规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 违 的情形, 应为无效。这里的规定没有明确是 定 以后 若 使 合 同继 续有 效 并 不损 害 国家 利 益和 社会 公 共 利 益 ,
者担 保 的 数额 有 限 额规 定 的 , 得 超 过 规 定 的 限额 。公 司 为 公 律 并 没 有 明确 指 出 , 反 这 条规 定 的担 保 是 无 效 还 是 有 效 。担 不 违
司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提供担保 的,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保 的有效无效 , 直接关系到提供 担保 的公 司对外承担 的责任 问
一
个制度 的好坏与否 , 不仅要从制度本身去考虑、 去衡量 ,
分为强制规 定和禁止规定两 种 , 强制规定者 , 指命 令 当事人应 更应 该从政治 、 经济 、 社会等多 个角度 去评价 、 去裁判 , 集思广 为一定行 为之法律规定 。禁止规定者 , 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 益 , 指 而不是仅 仅 限于用法 律本身去讨论法律 , 应该 跳出法律这 定行为之法律 规定 。而禁止 规定可再分 为取缔规 定及 效力规 个 圈子回头再看 , 这样 才会避免有 失公 允, 才会更 加的公平合 定, 前者仅系取缔违反之行为 , 对违反者加 以制裁 , 以禁遏其行 理 。 为, 并不否认其行 为之私法上效力。有学者认为, 只有违反了效
临其 他处 罚, 但不影 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从利益衡量角度 出发 , 所有的有 限责任公司没有将股 东情况供之 于众 的义 务,所 以, 情况下, 让其承担担保合 同无效 的法律后果不甚公平。
出现 的“ 得 参 加 ” 不 的表 述 , 显 示 了 该款 规 范 的“ 制 性 ” 也 强 。鉴
响 的 是 公 司 的 股 东 , 不 会 损 害 国家 利 益 和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 因 求 。至 于 公 司 为股 东或 实 际 控 制 人 提 供 担保 的情 形 , 是 明确 而 更 此 , 款 规 定 是 取 缔 规 范 , 反 该 规 定 的 后 果 是 当 事 人 可 能 面 要习 ‘ 该 违 之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 2款 的决议机制所 ‘ ,
订立合 同的程 序还是合 同的内容本身“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的
而只是损害 当事人 的利益 的, 该规 范就不应 属效力规范 , 是 强制性规定 ” 而 。从法理来看 , 无论是订立合 同的形式 、 程序抑或 取缔规范。将上述标准用于分析本条规定会看到 : 首先 , 该条没 内容 , 只要 法律或行政法 规对此有 强制 性规定 , 合 同存在违 而 有规定如 没有 经股东会或股 东大会决议 公司 为股 东担保将 导 反的情形 , 就应该认定合同无效 。从《 公司法》 1 第 6条的规定来 致合 同无效; 其次 , 如认定公司担保合 同有 效, 利益可能受 到影 看 , 这 条 规 则 主 要 是 针 对 公 司 对 外 订 立 担 保 合 同 的 程 序 性 要
会决议 。’ 违反上述条款 , 对外担保, 其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呢? 有 题 , 也关系到接受担保 人的风 险控制 。但是该 问题在 《 司法》 公
的人 认为 , 此种情况下 , 担保行为是有效 的。理 由如 下, 根据合 未得到明确规定, 目前也无相应 的司法解释来规范。 同法 理论 , 对法律 、 行政法规 的违 反, 是指对其强行性规 范的违 反, 而不包括对公法和私法任意性规范的违反 。强行性法规可 二、 公司违规对外担保效 力问题之我见
除上市公司必须公开 自己股 东情况外 , 其他的股份有 限公司和 于此 , 笔者认为违反 《 司法》 公 有关担保规 定的条款是违 反了法
律的强制 性规 定, 因此担 1 第 6规定的担保应该认定为无效 。《 公司’》 法 修改前的第 在债权人 不知担保人与被担 保人存在股 权关系和控制 关系 的 第二 , 从最高人 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 的逻辑推理来看 , 反 《 违 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