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
刑事印证证明方法的实践运用探析

刑事印证证明方法的实践运用探析作者:张庆立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4年第04期编者按: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础保障,是实现司法公正、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全国检察机关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和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落实最高检相关决策部署要求,积极探索,充分践行,牢固树立“证据定案”理念,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取得阶段性成效。
本期专题以“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实践探索为主题,围绕刑事印证证明方法的实践运用、案发证据审查规则、命案主体刑事责任证据审查及电信诈骗证据证明规则展开探讨,为推进该体系构建工作尽检察实践之力。
摘要:刑事印证乃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证明方法,但不宜夸大为证明模式,必须承认刑事印证并不完美。
就刑事印证的程度,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抽象印证与精细印证的不同理解,事实上,刑事印证在范围上应采“核心事实和关键情节说”,即只要证据之间在核心事实和关键情节上能够相一致或相契合即可。
至于具体判定,则应以“定罪和法定量刑情节事实说”为标准,就酌定量刑情节事实、程序性事实等,则没有必要强加印证。
办案中坚持刑事印证的适度化,既要反对程度上的概括印证、基础上的形式印证等抽象印证现象,也要反对细节过度和地位过度等过度印证的不当做法。
关键词:刑事印证抽象印证精细印证形式印证证明标准“证据裁判”乃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必然要求“基于证据的指控”,即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而“基于证据的指控”又不可避免地涉及刑事印证证明的问题。
所谓刑事印证证明即在刑事诉讼中利用不同证据内含信息内容或指向上的同一性来证明待证事实的活动。
[1]司法实践中,刑事印证证明适用广泛,充斥刑事证明全过程,既适用于对个别证据的判断,也适用于对综合证据的判断,泛化问题凸显,乃至被称为“刑事证明模式”。
[2]然而,必须承认刑事印证证明并不完美,刑事印证证明既无法适用于所有的犯罪类型,也无法脱离自由心证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明模式。
小议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构建——当前司改情形下关于证据的思考

非 法 证 据 是 指 因 不合 法定 形 式 或 取 得 的程 序 违 法 而 不 具
有可采性 的证据材料 。是较为严重 的违 法行 为造 成的 问题证 据, 比如 采用刑讯逼供 暴力等方式获取 的有罪供 述等。 ( 二) 非法证据 的排除规则的意义
小议 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构建
当前 司改 情形 下 关于证 据 的 思考
文 /陆 魁英
摘要 : 当前以审判为 中心的刑事诉讼体系在逐渐 的建 立 , 在刑 事案件 中, 任何证据都 是围绕着庭审展开 , 这样对检 察 机关公诉部门提 出了更高 的要求一
展 开论 述 。
以证据为核心 的刑事指控体系构建 , 使得“ 庭 审实质 化” 与“ 证据为核心’ ’ 的公 诉
法证 据 必 须排 除 。 ( 三) 如 何 排 除非 法 证据
正确 界定非法证据 及其类型的重要 意 义在 于,其使我 们 明确 非 法证 据排 除 的 明确 范 围 , 避 免证 据 排 除 范 围 的不 必 要 扩 大, 从 而影 响 犯 罪事 实 的认 定。在 司 法实 践 中 , 就 出现 过误 将 瑕 疵证 据 视 为 直接 必 然排 除 的 非 法证 据 而排 除掉 的 情形 , 这样 容 易导致 对 案件 的错 误判 断 , 从 而 可能放 纵 真 正 的犯 罪 人 员。 因此, 非法证据 的排 除以证据为核 心的刑 事指控体 系不可 缺 少的一部分 , 当下司法改革要 求办案责任 终生 负责制 , 这要
工作模式相结合起来 , 笔者简 要从 非法 证据的排除、 提前介入 、 诉前过 滤、 以及健 全听取辩护律 师意见机制 四个 方面 关键词 : 非法证 据的排除 提前介入 诉前过 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作了修订,已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第四条司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追责与保护并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高检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202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已经2024年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促进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意义1.检察业务管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对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检察权公正、规范、高效、廉洁运行的重要保障机制。
加强检察业务宏观管理,通过理念引领、政策引导、指标评价,牵引检察业务整体向前,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加强个案管理,通过个案过程管理、结果评判,强化业务办理与管理并重,办理中有管理,管理促进办理、管理保障办理,有效提升个案办理质效。
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全体检察人员都要充分认识自身在检察业务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职责任务,切实把加强检察业务管理作为全院、全员的共同责任,把检察业务管理贯穿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各环节,以高质效管好每一个案件助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

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2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白皮书(2021-2023年)目录前言一、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基本情况二、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三、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四、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结语知识产权检察大事记前言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
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五个关系”的战略判断,全面阐释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
进入新时代,党中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要求越来越高,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亟需创新机制、先立后破、提升质效。
为适应知识产权保护新形势新要求,2020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统筹“四大检察”职能,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同时在全国推进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
三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不断强化专业化办案组织建设,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强化综合保护;坚持高质效办案,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坚持协同保护,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坚持依法能动履职,促进社会治理能力水平提升。
知识产权检察作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在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促进文化繁荣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取得新的成效。
大控方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以公安侦查为视角

2019年03月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征文选登大控方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以公安侦查为视角◎胡谋武FA ZHI LUN TAN法治论坛一、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大控方刑事指控体系的必要性一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
以审判为中心实质上是以庭审为中心,其核心要求是庭审实质化。
庭审实质化就是要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对证据质量提出更高要求。
检察、公安同属控方,必须围绕审判开展刑事证据收集工作。
只有建立检察引导侦查机制,按照审判的要求收集、审查、组合证据,才能实现提高审前追诉程序的运作效率,共同服务于追诉的目的。
二是增强打击犯罪合力的客观需要。
侦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为公诉作准备。
而公诉的目的,是启动审判程序,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两者均是为了有效指控犯罪,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的目标。
建立以证据为核心的大控方刑事指控体系,通过制度设计和理念转变,增强公安、检察的大控方意识,有利于形成大控方追诉格局,形成强大的打击合力,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是提高刑事案件质量的迫切需求。
公安侦查工作的核心是收集证据,检察公诉工作的核心是审查证据。
通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在交付审判之前将证据加以固定,是成功指控犯罪的基本条件。
但是,由于公安和检察的角度有所不同,再加上办案人员在法律功底、证据素养等方面的差异,对于案件事实、证据的认识和把握难免会出现分歧或偏差,导致有时公安收集的证据或达不到起诉要求,或被退回补充侦查,有的原本在侦查阶段可以收集的证据却因为错失良机未及时有效地保全而灭失,最终导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等。
建立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要举措。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该在共同追诉刑事犯罪的前提下,加强证据收集配合,推行检察引导侦查的工作机制,积极构建以公诉为主导、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依法做强刑事指控的大控方,全面建立新型检警关系。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郑新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第四检察厅厅长赵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办公室主任纪敬玲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干部2021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的出台,对于指导和规范检察机关网络犯罪案件办理,维护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理解与适用,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规定》起草的背景和过程当前,网络犯罪不断滋生蔓延,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新型网络犯罪层出不穷,加大了检察机关的办案难度,也对检察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检察机关在办案理念、办案能力、办案机制上,还不能完全适应惩治网络犯罪的形势需要。
特别是对于电子数据的审查运用,不少检察人员存在能力短板和本领恐慌,较多依赖于侦查机关的审查结论。
面对新型网络犯罪,不敢办、不愿办、不会办的情况一定程度存在。
近年来,办理网络犯罪的相关规定陆续出台,如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以及2019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下简称《取证规则》),但这些规定主要是面向公检法三机关的全面规定,对于检察办案特别是案件审查环节缺乏细化的规范指引。
因此,制定并发布《规定》,是因应基层检察官的办案需要。
2020年4月,最高检成立由12个部门组成的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研究指导组,把制定《规定》作为重要任务。
“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发布.doc

”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发布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发布啦,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发布《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下称《纲要》),部署未来五年检察工作。
《纲要》共分11篇52章133节,从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推进过硬检察队伍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检、强化检务保障、深入实施科技强检战略、全面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等9个方面对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作出规划。
《纲要》描绘了未来五年检察事业的发展蓝图,确立了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的主要目标,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更好效果,检察监督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职能作用得到更好发挥,检察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显著提升,基层基础更加稳固,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纲要》围绕服务和保障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围绕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法治中国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从与检察工作紧密联系、能够有效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的领域、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部署。
围绕完善检察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对侦查监督、公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刑事执行检察、民事行政检察、控告检察、刑事申诉检察、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未成年人检察、检察调研和法律政策研究、检察国际与区际合作等11项工作进行部署。
《纲要》从健全规范司法常态化机制、加强案件管理、推进阳光司法、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加强检察公共关系建设等5个方面,对推进司法公信力建设作出部署。
从健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完善检察管理体制和检察权运行机制、推进跨行政区划检察院改革、稳步推进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等方面,对全面完成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任务作出部署。
《纲要》提出,逐步完善初任检察官由省级检察院统一招录机制,用好员额制、聘任制、年薪制等政策,打通特需人才引进的绿色通道。
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善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办法、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各层级各类检察人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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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作者:王志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19年第11期摘要: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是发挥检察机关诉前主导作用的必然要求。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要完善证据裁判规则,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将证据的形式审查、证明效力审查与证据能力审查相结合,严格证明标准,完善证据体系。
树立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工作理念,引导侦查取证模式转型升级,构建打击犯罪的侦诉协作机制。
关键词:证据审查刑事指控证据裁判提前介入在刑事案件办理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而检察机关的诉前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对证据的主导上。
刑事犯罪指控体系包括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确定罪名、量刑建议等各方面,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最主要的着力点在于证据体系构建上,因此证据不仅是核心,还是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
一、必要性研究(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探讨检察机关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犯罪指控体系,势必离不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
基于因果律的考量,不难判断“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核便是“以事实为中心”[1]。
事实的确立全然依赖于证据的搜集和固定。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十三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十三五”时期检察机关将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因此,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既是检察机关自上而下的工作要求,也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对于检察官而言,实行“谁办案谁决定、谁决定谁负责”,检察官所承办的每一起案件都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做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不仅仅是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单一阶段性考量。
(二)做优刑事检察工作的要求四大检察业务中刑事检察工作处于重要地位,不仅在案件数量上占据较大比例,而且其重要性体现在案件性质本身,直接影响到公民人身权利,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形象,影响到国家司法的公正。
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正确发挥对刑事裁判公正性具有重要影响,做优刑事检察是一项具体的实务性要求。
做优刑事检察意味着诉讼的准确性和正确率,具体落实到案件办理上,必须发挥好检察机关的诉前主导作用。
诉前主导作用意味着检察机关对侦查行为要施加更多的影响,从判断案件事实的角度引导侦查机关搜集证据,从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有的工作都必须紧紧围绕个案中的证据,用客观有力的证据指控犯罪嫌疑人,对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过滤,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双赢多赢共赢效果。
(三)适应捕诉一体化工作的要求捕诉一体对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质上是把公诉审查延伸至侦查阶段,把诉前的主导思维从头贯彻到结束。
捕诉一体后检察官需要从侦查到起诉负责始终,而对证据的审查是案件办理的关键,从最初的言词证据、客观证据中分析案情,对需要继续补充侦查或补强的证据,提出处理意见。
传统审查逮捕思维也需要转型,基本事实存在但证据有争议的案件,先行逮捕再继续侦查的理念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办案形势需要。
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就要判断出在哪些证据上存在问题,还有哪些可以搜集到的证据尚未搜集,从而提出针对性的继续调查取证意见,密切关注案件进展,避免侦查部门对捕后案件的消极侦查。
二、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具体要求(一)指控体系的内涵体系的构建得益于组成体系的一个个要素的完善。
要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犯罪指控体系,首先要把握刑事犯罪指控体系的内涵。
刑事指控体系是由指控主体(侦诉机关)、指控对象(被告人)、指控内容(依托证据支撑的案件事实)、法律规定等要素组成的,为实现国家法益保护这一特殊功能,而彼此間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
刑事犯罪指控体系的核心内容是两个主体与证据材料之间的互动关系,这里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证据体系的构建,即对待证案件事实所需要的证据材料按照不同特征、分类以及所起的证明力大小等因素进行有效组合、合理配置,从而构建出指向待证案件事实的具备完整证明内容的有机体系。
二是侦诉良性关系的确立,涵盖侦诉机关围绕证据的收集、保存、审查和链条建构等活动进行监督制约、分工协作的诉讼机制。
(二)指控体系的基本要求刑事指控体系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第一,刑事指控体系要以明确的刑事裁判规则为核心,针对不同类别的犯罪建立一套通行的证明体系和规则。
坚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同时,牢牢把握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切实防止瑕疵证据乃至非法证据进入庭审环节,达到全案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第二,刑事指控体系要坚持以下价值取向:探究事实真相、保障人权和突出司法的公平正义。
探究事实真相是目标,但是必须有保障人权和法律的公平正义作为指南针才能使得目标不偏离正当的诉讼轨道,防止坠入主观主义认定犯罪的陷阱。
第三,刑事指控体系要与控辩审的诉讼构造相适应。
为此,要将刑事指控体系在整个控辩审诉讼架构中精准定位,一方面充分发挥刑事指控“诉罪”的地位和功能,另一方面同时体现刑事指控体系与其他诉讼职能的制约与配合的关系。
(三)证据裁判规则的完善证据在刑事指控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要想发挥证据的核心作用,需有完善的证据裁判规则为支撑,方能使得整个诉讼环节中的犯罪指控不分类别地进行体系化运作。
比如,非法拘禁犯罪和敲诈勒索犯罪,一个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一个是侵犯公私财产权益的犯罪,犯罪类型虽然不同,但是在刑事犯罪指控中蕴藏在背后的证据裁判规则是一致的。
在此规则的指引下,均能形成一套完善的证据体系,从而为庭审服务。
于是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犯罪指控体系中的一个焦点就产生了,检察机关该如何完善证据裁判规则。
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证据裁判规则要求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将证据的形式审查、证明效力审查与证据能力审查相结合,严格证明标准,完善证明体系。
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
1.注重证据的合法性审查。
严格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加强对侦查过程中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
对于侦查人员采用违反法律程序或者严重侵犯某一重要权益的方法所获得的证据,法庭不仅有权将其宣告为“非法证据”,否定其证据能力,而且有权作出将其排除于法庭之外的裁决。
非法证据如果出现在法庭上,无疑是由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的把关不严。
为了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可有效利用提前介入工作机制。
坚持“早发现早排除”的原则,及时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诱供、逼供等非法行为收集的证据坚决予以排除,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和瑕疵行为收集的证据,在查明事实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前提下,给予侦查机关补正和合理解释的机会。
2.以体系化的视野来构建证据体系。
证据间具有逻辑顺序、位次、层级等复杂关系。
应当高度重视那些“自身证明力强、不容易发生变化、辩方难以提出质疑”的“优质证据”[2]。
案件“带病”进入诉讼程序,是发生冤假错案的主要因素之一,很多时候是因为办案人员存在有罪推定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从而忽视客观性证据。
因此,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公诉人应结合案件涉及的罪名和证据类型,构建符合审判需求的证据体系,对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可能判处死刑的重特大案件,特别要重视客观性证据的作用,要以客观证据在证据体系中占优质证据地位作为移送起诉工作节点的目标。
3.确立明确的证明标准。
准确理解“证据确实、充分”所要求的“排除合理怀疑”的内涵,既不能提出不合常情常理的证明要求和没有在案证据支撑的质疑,也不能误解甚至降低法定证明标准。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避免一味地陷入侦查思维去追诉犯罪,而要借助审判思维去思考有无出罪的证据支持,要坚决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审查逮捕时发现事实证据存疑的,坚决不应当批捕;审查起诉时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应当提起公诉。
三、检察实务中的应用要点(一)注重客观证据审查公诉人在日常工作中要突出客观性证据的主导地位,树立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工作理念,在办案中践行客观性证据审查要求。
一是确立案件审查的工作重点。
坚持客观性证据的主导地位,在对案件待证事实予以确认的过程中,优先考虑客观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情节,以此为基点,看能否与其他证据结合来最终认定相关事实。
在证据出现矛盾时,优先审查客观证据,确立可靠的客观性证据并将之作为甄别其他证据可靠性的“镜子”。
二是优化工作方法。
可以通过侦查卷宗重建犯罪现场,从中发掘和运用客观证据,也可以从言词证据中挖掘并收集客观性证据。
公诉人还要注重办案的亲历性,当面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参与现场复勘,走访相关证人、被害人,就鉴定咨询专家,强化对证据收集、固定及证明过程的审查,严防非法证据和不实证据。
三是加强培训引导,提升公诉人的证据审查素能。
通过学习培训增强客观性证据审查意识,掌握审查运用证据的方法、路径,交流审查工作经验,探索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引导侦查取证模式转型升级一是引导侦查人员树立客观性证据侦查意识,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收集证据和构建证据体系,尤其是注重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推动侦查活动由“依靠口供归罪”向“客观证据证明犯罪”转变。
二是强化以案发现场为中心的侦查模式。
案发现场是犯罪核心事实的载体,侦查机关重视和规范犯罪现场勘查和证据搜集工作非常重要,要注重引导侦查机关围绕现场及关联场所全面梳理、深挖客观性证据。
三是强化客观性证据发散性思维。
对痕迹物证等客观性证据,要从其来源、形态、变化过程、成因等方面,建立与其他证据、待证事实的关联,增强证明的有效性。
收集过程中必须重视此类证据来源客观性以及整个保管移送过程的规范性,避免因提取、保管、移送过程不当而丧失证据能力。
四是注重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的关联性,善于从言词证据中发现可能存在的客观性证据线索并予以延伸查证,用于检验证据和完善证据锁链。
(三)构建侦诉协作机制一是有效利用提前介入偵查工作机制,积极引导重大案件的侦查取证。
适时介入重大刑事案件,以公诉的标准把握客观证据的搜集和固定方向,实现对侦查过程的动态监督,从根本上提高证据质量。
二是有效发挥捕诉合一的原生动力,强化侦查活动监督,全方位提升侦查取证规范化水平。
对侦查活动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刑检部门要及时归纳,通过建立书面督评通报制度,督促侦查机关严格落实合法取证的相关要求,清除非法证据产生的“土壤”。
三是建立联席会议沟通机制,交流总结证据固定和运用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使侦诉衔接进入良性循环,最终形成工作协同。
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犯罪指控体系不仅是检察机关有效指控犯罪的必备举措,也是构建新型侦、诉、审、辩关系的迫切需求。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在完善犯罪指控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及时阻止侦查环节有罪推定思维向审判环节的蔓延,杜绝“硬诉”“带病起诉”情况,注重过滤瑕疵证据,坚决排除非法证据。
注释:[1]李奋飞:《如何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人民检察》2017年第11期。
[2]范仲瑾:《构筑刑事证据体系的基本策略》,《检察日报》201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