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去行政化”改革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行政工作综述汇编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行政工作综述汇编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行政工作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和成就。
本报告将对此进行综述并分析。
一、加强司法改革为了推进司法改革,自2013年开始实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以来,不断地推进外国法律领域的开放。
同时,在适应全球化和国际规则趋势下,推动了司法国际化进程,提高了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二、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该体制改革以加强司法行政管理为主要目标,实现了部门设置、职能配置和管理体制等多方面改革。
此外,还建立了基本的司法统计数据库,为推进司法信息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制化该工作在政策制定、工作流程、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法制化,不断提高了司法行政工作的科学性和法治性,为司法行政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增强司法行政工作的服务意识为了提高司法行政工作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该工作采取了多种措施。
例如,将优秀司法人员和服务情况亮点进行宣传和表彰,促进了司法行政工作的良性循环。
五、加强司法行政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协同配合为了增强司法行政工作的效能,该工作在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方面采取了多种措施,如多项制度性文件的发布实施。
这一系列措施有效地增强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协同效力。
综上所述,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行政工作在稳步推进司法改革、深化司法行政体制改革、加强司法行政工作法制化、增强司法行政工作服务意识和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协同配合方面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就。
然而,司法行政工作在未来的发展中仍面临着很多挑战和问题,需要进一步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行政工作在整体发展中呈现出稳步向好的态势。
该工作迎接了新时代的需求,将推进新司法改革、建设新司法行政体制、加强司法行政法制化、提升司法行政服务水平和加强协同配合作为重要的任务,并在其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首先,在推进新的司法改革方面,司法行政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司法改革的重心是深化审判体制和建立诉讼制度,推进司法公正和规范化。
刑事司法程序的科学发展——以司法的去行政化为视角的解读

一
断 出 台新 的 举措 改 革 司法 体 制 中不 合 时 宜 的制 度 、 补 司法 体 制 弥
中 出现 的漏 洞 ,努 力 为 刑 事 司 法程 序 的科 学 发 展 营 造 制 度化 、 科 学 化 的外 部 环境 。 二、 司法 的 行 政化 对 刑 事 司 法 程序 科 学 发展 的背 离 ( ) 曲 司法 规 律 , 行 政 性 取 代 司法 性 , 离 以人 为本 的 一 扭 以 背
加 依 赖 于 外 部 环 境— — 尤 其 是 直 接 依 赖 于 所 在 国家 司法 制 度 运 行 的制 度 背 景 。 【】 2 1 年来 , 国坚 持 推 进 司法 体 制 改 革 , ”1 p 3 ) f 近 我 不
成 极 大危 害 。要 实现 刑 事 司法程 序 的科 学发 展 。 必 须 实现 司 法 就
鉴 定 反 复 进行 等 奇 怪 现 象 就是 明证 。再 次 , 它极 大 扭 曲 了司 法权 力 的监 督模 式 , 以确 保 司 法权 力 的可 控性 。 国外 立 法 例看 , 难 从 司 法 监 督 主要 体 现 为 法 官 弹 劾制 度 。而 在 我 国 , 对 应 的是 法 官惩 相
化、 虚无 化 , 司法 公 正 构 成直 接 威 胁 。其 次 , 极 大 贬 损 司 法 权 对 它 威. 削弱 司法 公 信力 。 司法 行 政化 背 景 下 , 在 司法 机关 只能 沦 落 为 贯 彻 政 治权 威 特 定 意 志 、维 系社 会 秩 序 稳 定 与 安 全 的制 度 性 工
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情况汇报

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我负责报告司法行政改革工作情况。
自上一次汇报以来,我们团队在推动司法行政改革方面取得了可喜的进展。
下面我将就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取得的成果进行汇报。
一、背景与目标司法行政改革是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司法体系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加强国家治理能力和法治建设水平。
我团队以推动司法行政改革为使命,积极参与和推动各项改革任务,以促进司法体制的创新与优化。
二、改革内容1.司法改革体制创新:我们积极支持和参与了司法改革中的体制创新,推动了司法体系的建设。
我们建立了跨部门的合作机制,与相关机构进行紧密合作,加强沟通与协调,并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实施性的改革方案。
2.提高法官和检察官的司法能力:我们加强了法官和检察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了他们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通过组织丰富多样的培训活动,增强了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水平,努力提高司法裁判质量。
3.加强司法审判公正:我们深入推进审判公开化,通过建立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法院审判信息和法律援助服务。
通过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确保审判公正的具体落实。
4.简化诉讼程序:我们着力优化诉讼程序,大力推行电子化诉讼平台,提高诉讼效率和方便度。
通过引入先进技术和管理手段,简化诉讼流程,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了司法效率。
5.强化法律援助工作:我们积极推进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拓宽法律援助范围,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通过加强与律师协会的合作,优化法律援助资源配置和服务质量。
三、改革成果自着手推动司法行政改革工作以来,我们团队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成果。
1.司法改革体制创新方面,我们与其他部门合作建立了司法改革协作机制,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
我们提出了合理化建议,改善了司法体制运行情况,并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
2.在法官和检察官能力提升方面,我们开展了一系列培训活动,提高了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及其改革对策

2023-11-10•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危害•司法体制行政化的改革对策•防止司法体制行政化反弹的制度保障•案例分析目录01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03司法裁判的作出上司法裁判的作出往往受到行政因素的影响,例如法官的判决往往受到上级法院或政府官员的影响。
司法体制行政化的表现01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运作方式上司法机关往往以行政机关的模式来设置和运作,具有类似的科层制结构,按照行政化的方式进行决策和管理。
02司法人员的选拔和任用上司法人员的选拔和任用往往采用行政化的方式,即通过考核、面试、审查等程序来选拔和任用司法人员。
政治原因由于中国政治体制的特点,政府对司法机关的控制和干预较强,因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政治原因造成的。
历史原因在中国的历史上,司法体制曾经是行政体制的一部分,因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现象具有一定的历史根源。
经济原因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特点,经济发展往往优先于司法独立,因此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经济原因造成的。
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原因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影响阻碍法治建设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会阻碍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使法律制度无法得到有效的实施和维护。
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会损害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使公众对司法失去信心,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损害司法独立司法体制的行政化现象会损害司法的独立性,使司法机关无法独立行使职权,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02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危害1破坏司法独立性23行政权力干预司法机关的审判和执行,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导致司法机关不能公正地行使职权。
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行政权力介入司法审判,使得司法机关的判决和执行受到行政权力的影响,降低了司法的权威性。
弱化司法权威由于司法机关不能独立行使职权,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降低,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影响司法公信力降低司法公正性扭曲司法原则行政权力干预司法审判,使得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不得不考虑行政因素,从而扭曲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引言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旨在推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障人民权益。
为了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我国决定实施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框架意见,以指导和推动全国范围内的司法改革工作。
本文档将提出一些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供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参考。
一、试点地区的选择和范围试点地区的选择和范围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基础。
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选择一些经济发达、人口密集、法律意识较高的地区作为试点地区。
试点范围应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的司法改革内容,并在试点地区形成一套完整的司法改革方案。
二、改革目标和任务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构建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需提出一些明确的改革任务,包括但不限于:1.完善司法组织架构,优化人员配置,提高司法工作效率;2.加强司法公正,建立健全公正、独立、廉洁的司法机制;3.推动案件审理流程简化,提高案件审理效率;4.改革司法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5.提升司法信息化水平,推动信息技术在司法工作中的应用;三、改革内容和措施具体的改革内容和措施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的核心,下面列举一些可能的改革内容和措施供参考:1. 完善司法组织架构•深化法院改革,推动审判权力独立,完善庭审制度,提高审判效率;•设立独立的案件审理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案件审理工作;•推进司法行政体制改革,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范围。
2. 加强司法公正•提高法官独立审判的能力和水平,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建立健全司法责任制,加强司法人员的监督和问责;3. 简化案件审理流程•推行电子诉讼制度,实现电子卷宗、电子送达、电子签章等;•简化庭审程序,减少重复劳动,提高效率;•推广网络庭审,减少审判成本,提高司法公正。
4. 改革司法人员选拔和培养机制•加强法律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完善司法人员培训机制,推动司法人员的能力提升;•探索多元化的司法人才选拔方式,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司法工作。
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1. 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司法体制改革可以促进法治建设,加强司法公正,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通过建立独立、公正、廉洁的司法机关和审判体系,推进权力制约和司法透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 优化经济环境:司法体制改革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促进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为企业和市场参与者提供公正、有序、稳定的司法保障。
稳定的法治环境能够进一步吸引国内外投资和创业者,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3. 增强政府公信力:司法体制改革有助于防范和纠正司法腐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通过加强司法独立性和规范司法行为,能够有效减少腐败案件的发生,增强政府治理的有效性和公信力。
4. 推动法律文明进步:司法体制改革可以提高司法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推动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的专业化和法治意识,提高司法决策的质量和科学性。
同时,司法体制改革还可以推动司法体制与社会制度的兼容性,推进法律文明的进步。
综上所述,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是多方面的,既关乎社会公平正义,又涉及经济发展和政府公信力,同时也是推动法律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
这些意义将有助于构建社会和谐稳定、法治有序的现代化社会。
优化职权配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任

优化职权配置: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任作者:李正新《光明日报》(2016年05月29日06版)司法体制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根据社会治理的需要,为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而形成的有机统一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是国家法律制度、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体制的形成离不开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信仰、政治诉求等,它是一个动态的平衡体,好的司法体制总是在不断改革中发展完善的。
司法体制改革是国家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对现有司法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进行改进和完善的社会实践活动。
即国家从社会对司法的现实需求出发,以实现司法公正、高效为目标,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着力解决影响司法体制、机制建设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加快权威、公正、高效司法制度的建构。
当前,我国社会正在经历着深刻变革和巨大转型,司法体制也将面临一系列的改革。
从外部看,长期以来形成的依附于地方的司法人事管理与财物保障体制尚未完全破除,新的体制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从内部看,公检法的司法职权配置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多头司法等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不同层级的司法机关行政隶属色彩深厚,等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显然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就是要直面和破解这些难题。
到目前为止,我国先后进行了三轮司法体制改革,这些改革层层推进、环环相扣,成效显著,充分体现了“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体制改革目标要求。
但司法体制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涉及所有的司法机构,不可能一蹴而就。
现阶段,我国仍存在司法机关职权不明确、办案互相推诿、司法不公平、执法效率低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没有解决好司法职权配置的问题。
强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一直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也一直为我们党高度重视。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以司法机关去行政化为视角探析检察权转型

以司法机关去行政化为视角探析检察权转型[摘要]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但由于当前存在着检察机关机构设置行政化、办案程序行政化、队伍管理行政化等体制的弊端,造成了检察机关不能完全依法、有效、独立地行使检察权。
因此改革检察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促进检察权转型,完善检察权的配置、行使和监督,是保证检察权正确独立行使,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检察权;行政化;检察机关;转型检察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78年重建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显示出自己的优势和强大生命力。
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渗入,导致检察机关在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能时受到一定的干扰和影响。
笔者认为,淡化行政管理色彩,既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化改革、促进检察权转型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检察权的性质警察权是行政权,审判权是司法权,这两点均已成定说。
但对于介乎二者之间的检察权的性质,在学说上则有不同主张。
第一种观点是“行政权说”,它从检察权具有的命令性、国家代表性、强制性和执行性等特征上,认为检察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检察官是行政官;第二种观点是“司法权说”,它认为检察权与审判权具有类似的特征,检察官被称为“站着的法官”,如德国学者戈尔克称:检察官虽非法官,但“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1]第三种观点是“双重属性说”,它认为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第四种观点是“法律监督权说”,它认为检察权是独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第三种国家权力,是与国家行政权、军事权、审判权相并列的,必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来行使,检察机关正是此项权利的行使者。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如何定位我国检察权的性质,不仅要从权力本身的共同性出发,还要结合我国宪政体制及司法体制。
而我国宪政意义上的“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统一,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权在国家体制上仍属于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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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放在 解 决 当前 的实 际问题 , 主要 有行政 诉讼 的边缘 化 、 行政 审 公 正性不足 等 。 三是要 放在 解决 矛盾 纠纷 系统的 大背景 下。 改革 司法体 制 , 主要是 解决 三个 问题 , 改革 三个 方向 。首先是 去地 方 化。 党 的文件 、 十八届 三 中全会 的《 决定》 已经 明确 了去 地方化 的 内容 , 确保 法律在 全 国统一 、 正确地 实施 , 其 中 包括 了错位 管辖 , 管理 体制人 、 财、 物适 当地脱 离地 方。 在 这个方 向下 , 我 们也要 解
决 好 个 案 的 监 督 问题 . 地方机构 不能对 个案 过 问、 干 预 。 其 次 是
要 去 行 政 化 一 方 面 是 行 政 化 处 理 上 下级 法 院 关 系的 做 法 必 须
的是 能有 效摆脱 不 当的利益干扰 , 消解 “ 部 门利 益法制化 ” 等危 险。 判 乃至 于整 个 司法审判 解决 问题 的能 力不足 、司法和行 政 审判
法” 扬 长避 短 , 还不妨探 索“ 混合起草 ” 等模式 , 由专 家、 部 门、 利益 关 题
博弈 平台 . 使 每一种声音都得到倾 听, 每 一种主张都有机会表达 。 凰
吴
公民如何参与现代治理
思 在《 炎黄春秋 1 2 0 1 4 年 第1 期撰 文《 公 民做 什 么: 读 三 中全会 ( 决定 ) 认为. 十八 届三 中全 会把 现代 治理 作 为全 面深 化
的制 约和补救措施 。比如 . 同时委托 几所 高校 分别起 草法规草 案 ,
就有 利于思想竞争 和智力互补 , 以 防止视 野的偏狭 。此外 , 专 家文 本还 应接 受听证 、 评估 、 征 询公众 意见等 各种 民主、 公开机 制 的检 阅, 使 民意表 达有效制衡 精英思 维, 进 而达成 “ 大众立法” 与“ 专 家立 法” 之 间的合理平衡和融合 。从更深层的 改革 而言, 为 了使 “ 专 家立 系方、 公众代表 等共 同参与 法案起 草 , 从立法起 点就构建起 公平 的
在 以下 方面积极 作为 。 一是权 力监督层 面 , 如 监 督 领 导 干 部 公 布
财产制度 的 落实、 继 续促进公权 力信 息的公 开 、 长 期 跟 踪 评 价 政
建设 的 内在规律 。 遏 制 司法行 政化 需通盘 考虑 、 系统 决策 、 配套 实 施 。一是 重塑 法院 的功 能。确认 法院 既具有服 务性 和从 属 性的 同 政 诉讼案 件 的受诉 范围 . 赋 予刑 事诉讼 中的刑 事侦查行 为 以可诉 性: 适 当强化 审判 功能 ; 适 当强化终局 纠纷 解决功 能。 二是尽 力 阻 隔行政性 要素进 入 审判 , 建立审判 独 立的“ 二元模 式” 。 阻隔外部 行 政 力量 进入 法 院审判 活动 , 必须 改革 司法管理 体 制 , 推 动 省 以 下地 方法 院人 财物统 一管理 . 探 索建 立与行政 区划适 当分 离的 司 法管理 制 度 : 阻隔行政 力 量进入 合议 庭 。 必须健 全 司法权 力运行 机制 , 限制 院长 、 庭 长 决定个 案 的权 力 , 改革 审委会 制 度 ; 同时确 认 法 官独 立行使 审判权 的原 则 。 三是 法 院管理要 “ 去行 政化 ” 。审 判 管理 应 当注意遵循 审判规 律 , 限 制和 规 范院 长、 庭长利 用层 级
改革. 另一方 面是 案件 审理过程 的行政 化也 需要 改革 。 第三是 去
循环化 。 不论 是 当 前 的 行 政 审 判 还 是 整 个 司 法 审 判 , 都 处 在 整 个
矛盾 纠纷解 决的循 环体 系中 ,纠纷 矛盾 的解决 、案件 的裁 处过 程 .似 乎成 为 了一 个 圆而不是一条 线 这是 应 当改革 的体制 问
不过 , “ 专 家立法” 同样存在弊病 。 比如 , 专家学者 因缺乏对执法 实践
的切 身体 验 . 所设 计 的立法草案往往 过 于“ 超 前” 、 “ 理 想化 ” 而不具
可操作性 “ 专 家立法” 仍 然 无 法 避 免 受到 强 势。并且 , 当“ 精 英” 过度控 制立法设计 , 也 往往 无形 中剥夺 了各利 益群体的 立法话语 权 ,甚 至以专 家的偏见 淤塞 民意的诉 求。防止“ 精英立法” 缺 陷的根本 出路 , 在 于设置相应
管理 关 系, 遏制上 下级 法院 关 系的行政化 。 四是推 进 法官职 业化
督, 并确保 审查 与监督 效果 的客观性 与公 正性 。申报 程序 包括 自
和评 审法 官制改 革。圃
主 申报 、 财产 审查与依 法公 开三个环 节。 此外 , 应设 置行政 、 民事 、 刑事 方面 的法律 责任 , 以保 障立法 的 实施 。圃
司法“ 去行政化” 改革
龙 宗智 、 袁 坚在《 法 学研 究1 2 0 1 4 年 第1 期撰 文《 深化 改革背
景 下 对 司法行政 化 的遏 制》 认为, 司 法 行 政 化 违 背 了 司 法 运 行 和
改 革的新 目标 .显示 了历 史的主 动性 。社 会和公 民参 与现代 治
理. 这是 一个过 程 。 也 是 一套现 代化 程度 的衡 量指 标 , 公民可以
法 治 视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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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等 。 申报 种类 和 时间 , 大致 可分 为初任 申报 、 日常 申报 和 离职
申报 三 类 受 理 机 构 , 应 当建立 专 门的机 构加 以 受理 、 审 查 与 监
式, 形 成 以 法 院 为 中心 的 法 院 ; 改 革 上 级 法 院 对 下 级 法 院 的 业 务
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前提与方向
杨小军 在2 0 1 4 年1 月2 7 日《 学 习时报》 撰 文《 行 政 审判体 制改
革 的前提 与 方向》 认为, 改革行政 审判 体制 有三 个大前提 。一 是
必 须把 它放 在 我 们 国 家整 个 司 法体 制 改革 的 大 背 景 下 .要 和 大 的 司 法 体 制 改 革 的精 神 、 方 向相 吻 合 。 二 是 行 政 审 判 体 制 的 改 革
“ 专家立法” 应形成制度规范
阿 计 在2 o 1 4 年第3 期《 民主与 法制》 撰 文《 “ 专 家立法” 应 形成 制度规 范》 认为, 将深谙法治理念 、 具备 专业素养的“ 立法精英 ” 推 向
立法前 台 . 既 能使 立 法 在 起 跑 线 上 就 获 得 足 够 的 智 力 支 持 . 更 重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