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司法去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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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程序的科学发展——以司法的去行政化为视角的解读

刑事司法程序的科学发展——以司法的去行政化为视角的解读
法 程序 既是 刑 诉 法 修 改 的初 衷 和 目的 .也 被 全 社 会 所 关 注 和 期 待 。诚然 , 实现 刑 事 司 法程 序 的 科 学发 展 取 决 于很 多 因 素 。在 此 , 笔 者试 图 以 司法 的去 行 政 化 为 视 角 对 刑 事 司 法 程 序 科 学 发 展 进 行剖析 , 以其 对 刑诉 法 修 改有 所 助 益 。 刑 事 司 法程 序 科 学发 展 的 意 义

断 出 台新 的 举措 改 革 司法 体 制 中不 合 时 宜 的制 度 、 补 司法 体 制 弥
中 出现 的漏 洞 ,努 力 为 刑 事 司 法程 序 的科 学 发 展 营 造 制 度化 、 科 学 化 的外 部 环境 。 二、 司法 的 行 政化 对 刑 事 司 法 程序 科 学 发展 的背 离 ( ) 曲 司法 规 律 , 行 政 性 取 代 司法 性 , 离 以人 为本 的 一 扭 以 背
加 依 赖 于 外 部 环 境— — 尤 其 是 直 接 依 赖 于 所 在 国家 司法 制 度 运 行 的制 度 背 景 。 【】 2 1 年来 , 国坚 持 推 进 司法 体 制 改 革 , ”1 p 3 ) f 近 我 不
成 极 大危 害 。要 实现 刑 事 司法程 序 的科 学发 展 。 必 须 实现 司 法 就
鉴 定 反 复 进行 等 奇 怪 现 象 就是 明证 。再 次 , 它极 大 扭 曲 了司 法权 力 的监 督模 式 , 以确 保 司 法权 力 的可 控性 。 国外 立 法 例看 , 难 从 司 法 监 督 主要 体 现 为 法 官 弹 劾制 度 。而 在 我 国 , 对 应 的是 法 官惩 相
化、 虚无 化 , 司法 公 正 构 成直 接 威 胁 。其 次 , 极 大 贬 损 司 法 权 对 它 威. 削弱 司法 公 信力 。 司法 行 政化 背 景 下 , 在 司法 机关 只能 沦 落 为 贯 彻 政 治权 威 特 定 意 志 、维 系社 会 秩 序 稳 定 与 安 全 的制 度 性 工

破除行政化措施

破除行政化措施

破除行政化措施引言在当前社会治理中,行政化措施不可避免地存在,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过度的行政化措施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制度僵化、效率低下和滋生腐败等。

本文将深入探讨破除行政化措施的重要性,分析其现状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现状与问题行政化措施的定义与特点行政化措施是指政府通过行政手段采取的管理办法,它通常以命令、禁令和限制等形式,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指导和规范。

行政化措施往往由政府机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实施,存在一定的权力集中和自身利益的倾向。

行政化措施存在的问题1.制度僵化:过度的行政化措施容易导致制度僵化,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和需求的变化;2.效率低下:行政化措施通常需要通过繁琐的审批程序和冗长的时间来执行,缺乏灵活性和高效性;3.腐败滋生:行政化措施容易给予行政机关过高的权力,滋生腐败现象,导致权力滥用和不正当行为。

形成原因分析地方政府过度追求政绩一方面,地方政府普遍追求政绩,希望通过行政化措施来取得经济发展的成绩,以提升官员的政绩表现。

另一方面,行政化措施实施便利,能够迅速见效,而且一般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因此成为地方政府实现政绩的重要手段。

利益关系的影响行政化措施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往往受到各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比如,特定行业的利益集团可能借助行政化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垄断地位;政府官员可能通过行政化措施来谋取私利。

这些利益关系的介入往往导致行政化措施的滥用和失去公正性。

司法与行政权力的不平衡在现有体制下,司法与行政权力的分立并不完善,行政机关通常拥有相对较大的权力,而司法机构对其行政化措施的监督力度相对较弱。

这使得行政机关有较大的自由度来制定和执行行政化措施,容易导致滥用行政权力的情况出现。

破除行政化措施的对策加强立法监管在破除行政化措施方面,首先要加强立法监管,通过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化措施的实施。

立法的过程应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增加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参与,确保立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治化的行政改革

法治化的行政改革

法治化的行政改革现代社会中,法治化的行政改革已成为许多国家的政策目标。

法治化的行政改革旨在通过建立和加强法律规范、规则和制度来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效率,保证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并保障公民权益。

本文将从法治化的理念、行政改革的必要性以及实现法治化的行政改革的途径三个方面展开讨论,旨在深入探讨法治化的行政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实施路径。

法治化的行政改革是在法治理念指导下进行的。

法治作为一种国家治理理念,强调法律的权威和决策的合法性。

行政改革的目标是通过法治手段提高政府的行政能力和效率,强调政府以法律为依据、按照规则行事。

法治化的行政改革意味着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使政府行政过程更加透明、公正和可预期。

法治化的行政改革的必要性得到了广泛的认可。

法治化的行政改革能够有效减少官员的任性和腐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通过建立公正、透明、规范的行政规则和程序,减少官员的裁量权,降低腐败可能性。

法治化的行政改革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法治化的行政改革能够构建公平的法律环境,提供法律保障,保护公民权益。

同时,法治化的行政改革有助于提高政府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保证决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高政府行政效率。

接下来,实现法治化的行政改革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建立规范的法律体系和行政程序。

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和行政程序,确保政府行政决策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通过法律手段保障公民权益。

加强行政监督和处罚机制。

建立有效的行政监察和严厉的行政处罚制度,对行政过错和不当行为进行追责和惩罚,增强政府对法律的敬畏和约束。

提高公务人员的法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加强公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职业道德和行政能力,确保他们依法行政、为人民服务。

当然,实现法治化的行政改革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在推进法治化的行政改革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更加注重法治观念的普及和树立。

加强法治文化的教育和意识形态建设,培养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质。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法治环境。

以司法机关去行政化为视角探析检察权转型

以司法机关去行政化为视角探析检察权转型

以司法机关去行政化为视角探析检察权转型[摘要]宪法规定了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但由于当前存在着检察机关机构设置行政化、办案程序行政化、队伍管理行政化等体制的弊端,造成了检察机关不能完全依法、有效、独立地行使检察权。

因此改革检察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促进检察权转型,完善检察权的配置、行使和监督,是保证检察权正确独立行使,维护司法公正的必经之路。

[关键词]检察权;行政化;检察机关;转型检察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78年重建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已经显示出自己的优势和强大生命力。

但司法行政管理职能的渗入,导致检察机关在履行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权能时受到一定的干扰和影响。

笔者认为,淡化行政管理色彩,既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也是深化改革、促进检察权转型的当务之急。

一、我国检察权的性质警察权是行政权,审判权是司法权,这两点均已成定说。

但对于介乎二者之间的检察权的性质,在学说上则有不同主张。

第一种观点是“行政权说”,它从检察权具有的命令性、国家代表性、强制性和执行性等特征上,认为检察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检察官是行政官;第二种观点是“司法权说”,它认为检察权与审判权具有类似的特征,检察官被称为“站着的法官”,如德国学者戈尔克称:检察官虽非法官,但“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1]第三种观点是“双重属性说”,它认为检察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第四种观点是“法律监督权说”,它认为检察权是独立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第三种国家权力,是与国家行政权、军事权、审判权相并列的,必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来行使,检察机关正是此项权利的行使者。

由于我国政治体制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如何定位我国检察权的性质,不仅要从权力本身的共同性出发,还要结合我国宪政体制及司法体制。

而我国宪政意义上的“司法权”就是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统一,鉴于此,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权在国家体制上仍属于司法权。

论去行政化改造与我国刑事司法和谐框架的构建

论去行政化改造与我国刑事司法和谐框架的构建
维普资讯


中共 浙 江 省 委 党校 学 报 20 06年 第 5期
论去行政化改造与我国刑事司法 和谐框架 的构建
口 蔡伟文 徐红 岗
摘 要 : 事 司法 的和谐 构建是 社会 主义 和 谐 社会 建设 的 重要 组 成部 分 。 当前 刑 事 司法存 刑 在 的诸 多不和 谐 原 由 , 最终都 可归结 为刑事 司 法的 权 力化运作 , 并突 出表现 为 司法 的行 政 化 运 作 。 因此 , 事 司法和 谐框 架构 建的核 心 问题 不能 不是 刑事 司法 的去行政 化 改造 。 当然 , 于 刑 基 复杂的社 会 情势 以及权 力 化运作 形成 的深远 影 响 , 刑事 司 法和 诣框 架的 构建 不 可能一 蹴 而就 , 应在 正确认 知 与 适应现 实条件 的前提 下 , 选择 循 序 渐进 的方略 , 步推动 刑事 司 法 的民主 法制 逐
1 02
业 务运 作一直 效 仿 行 政管 理模 式 , 遍 实 行 行 政 程 普 序 化 流程 。例如 , 案 件的立 案 受 理 、 从 到案 件 的 审理 裁 决 、 至交 付执行 等 各个 司法 流 程 环节 , 沿袭 请 甚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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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事 司 法 的 行 政 化 运作 及 其面 临 的挑 战
当前 , 国之 所 以致力 刑事 司法 的 和谐 构建 , 我 除
使得 刑事 司法 系统存 在 以下 的不 和 置对 应 等 级 的 司法 设
机 构 , 由同级人 民政 府 掌 管 司 法 机 构 的 人 财 物 等 但 具 体权力 。形 成 司法 依 附 于 行 政 , 政 支 配 司 法 的 行 客观 状况 。二 是 司法 、 政 职 能 模 糊 不 清 。政 府部 行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完善司法责任制度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完善司法责任制度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完善司法责任制度我国当代的司法制度存在着种种弊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体现国家的意志,树立国家司法公信力成为党的工作重心。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国推进依法治国,在着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下,对司法责任制的完善不可避免。

一、司法责任制的社会背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

我国当代的司法制度存在着种种弊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体现国家的意志,树立国家司法公信力成为党的工作重心。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国推进依法治国,在着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下,对司法责任制的完善不可避免。

二、司法责任制度的内涵及其外延对于司法责任制,理论界尚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主要可以概括为两种观点。

一个以司法责任后果说为基础,即司法官对其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应承担新的义务的法律制度;一个以司法责任监督说为基础,这种监督在国家赋予其司法权的同时,保证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正处理事务。

本文更倾向于第二种说法,司法责任制度是指国家特定机关或特定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必要程序确认司法官的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制度。

三、司法责任制度完善的意义完善司法责任制是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有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作为理论指导,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改革的重点受到了各方的光注。

司法责任制对今后国家司法工作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完善司法责任制迫在眉睫。

1、激励办案司法官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通过法官全程负责,从案件审理到做出判决均要求办案法官参与其中,行使国家赋予其的司法权进行各种司法行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培养其职业荣誉感。

司法责任制要求法官审慎地行使司法权,增加其职业责任感具有重要意义。

2、完善司法责任制有利于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推进反贪反腐工作的进行。

从民四庭的设置看法院去行政化 王铁成 文

从民四庭的设置看法院去行政化  王铁成 文

从民四庭的设置看法院去行政化王铁成文民四庭,这个东东不是原本就有。

原本只有民事庭和经济庭,后来经济庭成为民二庭,案件办不过来,就发展了民三庭。

因此一二三庭基本上是上个世纪的概念,民四庭到了21世纪初开始出现。

民四庭是新贵,但是没有自己的案源。

民一是传统民事案件,比如婚姻家事、工伤劳动、房产纠纷;民二是经济合同,比如典型的票据、保险;民三是新式合同以及商事纠纷,比如公司纠纷,据说以前破产庭没有独立设置的话,民三庭普遍管理破产案件。

民四庭管理什么东西呢?不好说。

如果管理民一的民事案件,民四肯定不愿意,因为民一已经管理这么多年了,而且积累了不错的经验,形成了法官的贵族气质,让民四管理的话,与民一形成了分野,不好介定哪个庭的主导地位,权力不好行使。

民四庭管理经济业务的话,也不好,因为经济业务虽然便于分类,但是法理是一样的,都适用相同的债法总则和物权法总则,因此相同的总则问题在不同的庭审理的案件过程中,一定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也会导致损伤法律尊严。

更为严重的是,我们官本位的思想导致我们从一开始的路径选择上就是错误的,为了设置更多的官位,我们不允许大的法庭设置,法庭人员增加到一定的程度上时,就会分出去另设法庭,因为审判长只是案件的主管,并是法庭的长官。

因此民四庭是完全多余的东西,如果真的像现在珠海横琴法院那样,实行法官会议制度,那么根本就不需要庭长,也不需要院长了。

法庭的设置其实是为了庭长的,一个法庭就出现了一个庭长的审批权,一两个法庭之上还顺理成章地出现了一个院长的审批权,于是平均一个院长一年审批100至300个案子,当然整个效率完全要看院长的职位和管理范围,如果一个案子想快速的结案,其实不是法庭快不快,总体上的效率要看院长每年审批案件的数量。

如果一个法院要求每50个案件由一个院长审批的话,当然限于判决的,调解撤销的是不需要报到院长处的,那么这个法院的效率就会显著提高,因为院长一周审批一个案子是根本不费劲的,因此案件均能够在审限内结束,岂会出现经年累月的诉讼?我现在手里面2012年的案子还有(注:现在是2014年9月17日)。

法学中文类学术期刊“去行政化”有待完善

法学中文类学术期刊“去行政化”有待完善

述 的办 刊经 费来 源之 “ 民 间基 金 、 企业赞助” 渠 道 难
以期 刊基 本参 数 中 的“ 印数 ” 为参 考 , 多数 学 术 期 刊平 均发行 量 在 3 0 0 0册 以下 。况且 , 实 际印数 由
销 售量 、 赠 阅量 与编辑部 自留量 三部 分组成 , 销售 量 要 少 于印数 。现在 的学 术期 刊 , 页码越 来越 多 , 出版
第 4期
2 0 1 3年 l 2月





Vo【 _ l 1 No. 4
De c . 2 O1 3
Ev a l u a t i o n& Ma n a g e me n t
法学 巾文 类 学 市 期 刊 “ 去 行 政 化" 有待 完 善
刘 可 道 ( 天 津社会科 学院 , 天津 3 0 0 1 9 1 )
同看法 。
辑 部实行 整体 转企 改 制 、 组建 专 业 性 期 刊 出版 传媒
集 团公 司 的条 件 。《 法学 》 也具备 建立 期刊 出版企 业 条件 , 可 转为 期刊 出版企业 。中 国人 民大学 、 吉林 大
l 法 学 中 文 类 期 刊应 率先 启 动 转 企 改 制
者》 、 《 家庭 》 等 知名 品牌 的市场 占有率仍 很 高 。不 同
和学 科 为基础 , 并 入其 他 新 闻 出版传 媒 企 业 或 专业 性期 刊 出版传 媒集 团公 司 。
2 “ 民 间基 金 、 企 业 赞助 ” 渠 道 难 以 符 合 国 家
政 策
学 术期 刊市场 主体 地 位 确 立后 , 面 临 的一 大 困 境是, 办刊经 费来 源 问题 。新 闻出版总署 指 出, 按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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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司法去行政化
打算报考2015年政法干警考试的考生们,现在开始就要准备备考了,而申论部分的备考,不仅要多关注社会热点,更重要的是勤动笔练习,并使用适当的教材提升自己,也是掌握申论热点的基础和前提。

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带来了政法干警申论热词解读,希望帮助大家做好备考工作。

最高法院深圳巡回法庭将于下周正式挂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首批成立的两家巡回法庭之一。

另一家巡回法庭花落沈阳。

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任免名单,任命刘贵祥为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即深圳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即沈阳巡回法庭)庭长。

四位巡回法庭副庭长也同期到位。

从最高法院首批巡回法庭的地域特点来看,分别对应华南与东北。

如深圳巡回法庭管辖
区域为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区。

可以预料,西北、西南、中南、华东、华北等地也将有最
高法院巡回法庭陆续挂牌。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设立巡回法庭起算,在短短两个月时
间里,这一设计蓝图如今已经落地成真。

有关巡回法庭的提议由来已久,但不管是学界建议,还是中央决定,都只停留在“巡回
法庭”这一似乎熟悉却又陌生的专有名词上。

两个月来,舆论对巡回法庭的具体设计有颇多
猜测,诸如巡回法庭究竟是独立的一级法院,还是仅为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它的具体职能
如何?它的裁判是否为最终裁判?它与高级法院是何关系?在检察机关方面,似乎并未听说要
同步建设巡回检察院的设想。

那么问题来了:谁来监督这些巡回法庭?
从最高法院首批巡回法庭的落地来看,上述问题部分已有了答案,部分还得继续观察。

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名单中所出现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这个官方名称,
就不难看出,它实乃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

继而可推论,巡回法庭的审判即是最高法院的审
判,其裁判也就是终审裁判。

这也消除一些观察者对巡回法庭可能改变中国法院“四级二审
终审制”的担忧。

建国之初,最高法院也曾在各大行政区设置过“六大分院”,但不久即取消。

有学者提
出,早知今日又设巡回法庭,当初何必裁撤最高法院大区分院?但最高法院巡回法庭明显不
同于最高法院大区分院。

“庭”是一个审判组织,分院则是一个包含完整行政建制的法院机
关。

巡回法庭恰恰符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去行政化”方向。

再者,改革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立法法也将“诉讼和仲裁制度”列入“法律保留”之列。

“大区分院”的设置,离不开立法。

而巡回法庭的组建,最高法院完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自主组建。

最高法院巡回法
庭在人财物管理上,完全可以依托最高法院本身。

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法官的任免也是
由最高法院对应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负责。

作为最高法院派出法庭的巡回法庭,解决了与最高法院的关系,与各高级法院的关系等
地位问题,却又产生了另一重隐忧。

从首批两家巡回法庭来看,每个巡回法庭对应的是三个
省级行政区。

从案源、地域、人口等综合因素来考量,效仿建国之初的“六大分院”来设立六个巡回法庭可能远远不够,未来也许最高法院要设立八个至十个巡回法庭才能满足全国的需要。

若将最高法院巡回法庭视为一个“副省(部)级的内设机构(业务庭室)”,势必导致最高法院省部级“官员”扎堆。

这将和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所引领的“司法去行政化”改革相悖。

一个更加“全面深化”的改革方案在于,加速推进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等基层司法机关的“去行政化”改革,积累取消法官行政职级的实践经验,在最高法院层面让大法官从行政职级的重负中解脱出来,让法官们真正回归纯粹的法官之身。

当然,这一改革的前提在于,法官的职务保障及其福利待遇,将不再依赖于行政职级。

当法官身份就意味着法定保障,行政职级与法官的剥离才会顺理成章。

更多信息查看:安徽人事考试网安徽政法干警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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