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惩罚性违约金的性质及适用
浅谈违约金具备惩罚性的合理依据

浅谈违约金具备惩罚性的合理依据作者:王璐瑶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1期摘要:惩罚性违约金具备适用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约定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与实际履行、损害赔偿等违约救济方式并存等情形。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第3款规定致使违约金兼具赔偿性与补偿性的双重特征,但第2款实际上阻断了惩罚性的实现,因而惩罚性违约金的地位仍处于不确定状态。
违约金应当以赔偿性为原则,同时兼顾“惩罚性”在特定情形下的应用,并有必要完善第114条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违约金;惩罚性目前,我国学界对违约金的性质持有如下几种观点:仅有惩罚性;仅有补偿性;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第114条事实上确立了以补偿性为原则的违约金模式,并且有必要完善惩罚性违约金适用于特定情形的相关规定。
一、惩罚性违约金的涵义所谓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笔金钱或者其他给付。
按照性质不同,违约金可以划分为补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主要区别在于,赔偿性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以违约损害数额为依据估算的赔偿总和,相当于实际履行之替代,一旦支付就不能再请求债务的履行或其他损害赔偿。
相比之下,惩罚性违约金是指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之外,仍有义务按照对方请求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违约损害赔偿。
惩罚性违约金作为违约救济方式之一,与实际履行、损害赔偿等其他方式兼容,违约方将面临超出订立合同时可预期的责任承担,不再受合同补偿性原则的约束。
笔者认为,以上只是从外延上对惩罚性违约金进行定位,究竟何为“惩罚”?应当以违约金条款订立时对约定违约行为可预见的损失为参照,如果违约金额高于可预见损失,则属于惩罚性违约金,通常牵涉能否与损害赔偿共存的问题。
实际履行与金钱赔偿无关,不涉及合同订立时能否预见,只能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时明确是否能够实际履行;换而言之,在违约金支付条件发生之时,如果违约方仍负有实际履行义务,则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
惩罚性违约金法律规则适用研究

惩罚性违约金法律规则适用研究惩罚性违约金法律规则适用研究引言:在商业交易和合同签订中,违约行为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防止违约行为发生,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许多合同中都会规定违约金的支付标准以作为违约行为的补偿。
其中,惩罚性违约金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违约金,其对违约方的惩罚力度较大。
本文将对惩罚性违约金的法律规则适用进行研究。
一、惩罚性违约金的定义及特点惩罚性违约金是一种合同约定,当一方违约时需向另一方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额外金额。
其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惩罚力度强:惩罚性违约金通常是根据违约严重程度而设定的,以强化违约的惩罚效果。
2. 超过实际损失: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金额较实际损失高出很多,目的是起到威慑作用,提高违约成本。
3. 合同约定:惩罚性违约金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二、惩罚性违约金法律规则适用的问题在实际应用中,惩罚性违约金的法律规则适用存在以下问题:1. 违约严重程度的判断:判断一种违约行为是否足够严重以触发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需要依据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2. 惩罚性违约金的合理性:是否存在过度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况,即惩罚性违约金的金额是否合理,并不能过度侵犯违约方的权益。
3. 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在实践中,惩罚性违约金的支付方式有多种选择,例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但目前法律对于支付方式并无明确规定。
三、惩罚性违约金法律规则适用的建议为了更好地适用惩罚性违约金法律规则,应考虑以下建议:1. 加强法律约束力:完善惩罚性违约金的合同约定,使其具备更强的法律约束力,并明确违约行为的定义和判断标准。
2. 合理确定金额:在设定惩罚性违约金金额时,应考虑到违约行为的实际损失、市场惯例以及公平性原则,确保金额的合理性。
3. 注重合同公平:在约定惩罚性违约金时,应确保合同的公平性,避免过度倚重一方的权益,同时关注合同双方的交易实际情况。
4. 引入强制性规定:对于重大违约行为,法律可以引入强制性规定,要求支付惩罚性违约金,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论违约金的性质及具体适用

论违约金的性质及具体适用违约金是指在合同签订时双方约定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它是为了约束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而设立的一种处罚性赔偿责任。
违约金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的性质:1. 补偿性质:违约金是违约方对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的一种方式。
一般来说,违约金的金额应该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损失相对应。
违约金的金额也可以事先约定,无论实际损失多少,只要一方违约,就要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2. 双重性质:违约金既有处罚性质,又有赔偿性质。
处罚性质主要体现在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作为对其违约行为的惩罚,以起到震慑作用;赔偿性质则主要体现在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作为对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
3. 约定性质:违约金的设立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自行约定违约金的形式和金额。
除非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违约金的金额可以是当事人双方在自由、公平的原则下协商确定的。
具体适用方面,违约金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 合同要约:合同的要约方对履行合同的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予以接受,或者要求修改合同条款而未获得同意时,要约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2. 履行义务:当事人约定了合同履行期限,一方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3. 违反禁止性规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一方违反禁止性规定从而引起对方经济损失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4. 违背合同精神:合同具有诚实守信和公平原则,如果一方违背了合同的诚实守信原则或者合同精神,导致对方受到经济损失,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5. 解除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对方因此受到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违约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审查。
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违法的利益转移。
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时,双方应该注意合理性及合法性的要求,以避免可能引发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违约金的性质及其适用是什么

违约⾦的性质及其适⽤是什么 违约⾦是指按照当事⼈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当事⼈违约的,应向另⼀⽅⽀付的⾦钱。
那么违约⾦是什么性质以及如何适⽤,店铺⼩编为⼤家整理出了与违约⾦有关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违约⾦的性质与适⽤是什么 ⼀、关于违约⾦性质的学理争论 违约⾦在性质上可分为赔偿性违约⾦和惩罚性违约⾦赔偿性违约⾦,是指当事⼈针对⼀种违约事实,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称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此种违约⾦在功能⼟主要是为了弥补⼀⽅违约后另⼀⽅所遭受的损失,在设定此类违约⾦时,当事⼈双⽅应预先估计到违约可能发⽣的损失数额,并且在⼀⽅违约以后,另⼀⽅可直接获得预先约定的违约⾦数额,以弥补其遭受的损害。
对惩罚性违约⾦的含义,学界⼤致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种观点认为,“惩罚性”是基于违约⾦的数额与违约造成损失的数额相⽐较⽽⾔,在违约造成的损失数额⾼于违约⾦的数额时,违约⾦属于赔偿性的;在违约未造成损失或造成的损失低于违约⾦的数额时,违约⾦属于惩罚性的。
“在没有造成损害的时候,就是惩罚性违约⾦,造成损害,就是赔偿性违约⾦。
” 第⼆种观点认为,以违约⾦是否排斥强制实际履⾏或损害赔偿为区分惩罚性违约⾦与赔偿性违约⾦的标准。
惩罚性违约⾦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由违约⼈⽀付⼀笔⾦钱,以作为对违约⾏为的惩戒。
如果是惩罚性违约⾦,债权⼈除清求违约⾦外,还可以请求强制履⾏主债务或在债务不能履⾏场合请求损害赔偿;反之,若属于赔偿性违约⾦,则不得在请求违约⾦之外再请求强制履⾏或额外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种观点认为,惩罚性违约⾦是当事⼈对于违约所约定的⼀种私的制裁,故⼜称为违约罚。
债务⼈除须⽀付违约⾦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切责任,均不因之⽽受影响,此观点的代表⼈物为韩*远先⽣。
第⼆种观点及第三种观点虽然都认为惩罚性违约⾦是对违约⾏为的惩罚,两者的区别在于第⼆种观点认为惩罚性违约⾦虽能与强制实际履⾏并⽤,但在实际履⾏之外还有损失的,不能再请求损害赔偿;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惩罚性违约⾦不影响因不履⾏合同义务所产⽣的⼀切违约责任的承担。
浅论违约金的性质及使用

浅论违约金的性质及使用内容提要: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对于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以及发生风险后的救济,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合同的正常秩序以及法律正义的实现和交易安全。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就违约金做了专门规定,但由于立法过于简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违约金的性质争论不休,直接影响到该条款的适用。
本文详细区分违约金的性质与功能,并给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辨析,最后对实务中如何完善违约金制度提出一孔之见。
关键词:违约金惩罚性补偿性一、惩罚性违约金在当代存在的必要谈到惩罚性违约金的存在必要,首先要谈一下违约金的功能,如果一种制度有区别于他种制度的特别功能而此种功能又为社会所需要时,那么,这种制度存在就非常有必要了。
(一)违约金的功能关于违约金的职能,人们历来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违约金只是一种责任方式,另一种认为是一种担保方式,第三种认为兼有担保和违约责任方式。
笔者不太赞成违约金具有担保属性的说法,违约金虽然与民法上传统的担保方式如保证、定金、抵押、质押有一定的相似性,都属于从债务,但违约金与传统的民法担保方式不同,它不能保证债最终能得到清偿。
传统的担保方式有加强履约能力的功能,或者提供第三人或者提供物,而违约金只有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情况下,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实际上,担保必须有两层的含义,一层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层是加强履约能力以保障债权实现。
充其量,违约金也只是起到了与民事责任同样的作用,并不具有所谓的担保职能,“如果一定说违约金具有担保作用,那么也没有超出其他合同责任方式所具有的担保作用的限度。
” [12]如果仅把违约金当作一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同时又不承认惩罚性违约金的话,违约金制度也就没有多少存在的必要了。
因为补偿性的违约金在作用上完全等同于约定的损害赔偿,违约金的作用将完全被损害赔偿所吸收。
在此情况下,违约当事人就有可能在违约造成的损失不超出预定的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完全不顾对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去追求某种非法利益而违约,违约金也就丧失了保障合同履行的作用。
浅议违约金的性质和适用

浅议违约金性质和适用内容提要本文在综合考察两大法系及中国违约金历史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立法实践和现实状况,提出惩罚性违约金在当代存在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在分别探明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不同功能和性质的前提下,指出两类违约金不同的构成要件和规制方法。
最后,本文结合有关立法政策及法学理论,就如何适用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条提出了自己不成熟的意见。
关键词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违约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对于合同履行风险的防范以及发生风险后的救济,关系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合同的正常秩序以及法律正义的实现和交易安全。
各国都采取了措施来预防违约并对违约进行救济,违约金就是其中最古老和最广泛地被采用的措施之一。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就违约金做了专门规定,但由于立法过于简单,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违约金的性质争论不休,直接影响到该条款的适用。
本文拟在违约金历史考察的基础上,详细区分违约金的性质与功能,并给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辨析,最后对实务中如何完善违约金制度提出一孔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违约金的历史考察(一)大陆法系的违约金大陆法系的违约金制度可以追溯到罗马法。
在早期罗马法中,法律所保护的合同类型十分有限。
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合同利益得到保护,便利用一种要式口约程式,即约定一方当事人不按约履行时,要向对方支付一定的款项作为代价。
这样,有些不受法律保护的主债务由于与程式中的从债务相关联而获得了法律上的执行力。
以后,这种要式口约便逐渐成为要式书约。
随着罗马法的发展,利用这种关联关系为合同获得执行力的做法日渐减少,取而代之的是担保与损害赔偿预定的功能。
[1]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约定违约金就主要是为了避免繁重的举证责任和加强合同的效力。
一旦对方当事人违约,按照罗马法协议优先的原则,违约金责任就会得到优先适用。
[2]中世纪,罗马法的违约金制度也被教会法继承下来。
随着罗马法的复兴,前注释法学派对罗马法违约金的性质产生了不同的看法。
论违约金的性质及具体适用
论违约金的性质及具体适用违约金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而应当补偿给对方的一定金额。
违约金的性质及具体适用是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不仅关乎合同的执行及信用,也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的具体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违约金的性质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学术界和法律界一直存在争议,主要观点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种:1. 违约金属于损害赔偿范畴。
支持这一观点的主要有两个理由:违约金的目的在于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方所受到的损失;违约金的数额通常远远大于实际损失,这从逻辑上也难以被视为一种损害赔偿。
这一观点主张,违约金应当按照损害赔偿金进行认定和计算,并受到法定的赔偿限额限制。
二、违约金的具体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违约金在实际中的具体适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违约金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及违约金的适用条件。
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和公平原则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和适用条件。
应当注意的是,违约金的数额一般不得高于合同约定的违约方责任的最高承担限额。
如果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适用条件过于苛刻,可能会导致合同条款无效。
2. 违约金的调整在实际履行中,由于各种原因,违约金可能无法准确反映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或者实际违约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较高,或者约定的违约金适用条件过于苛刻时,受益方有权要求调整违约金的数额或者适用条件。
3. 违约金的强制执行在合同履行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违约金的强制执行是一种有效的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受益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违约金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会根据法定程序对违约金进行强制执行,以保障受益方的合法权益。
浅析合同中的惩罚性违约金制度
浅析合同中的惩罚性违约金制度[摘要]违约金制度历来受到我国合同立法和司法的重视,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4条、116条对违约金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关于违约金性质、功能及适用等问题,规定得较为笼统;有关惩罚性违约金的性质、适用范围、调整标准等,学界也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甚至对于何为惩罚性违约金的定义学界也没有统一的观点。
文章试图在违约金的框架体系中对惩罚性违约金制度进行基本范畴界定,对比较法中有关惩罚性违约金进行研究,并且梳理我国惩罚性违约金的概况,以期理清惩罚性违约金制度适用中的模糊认识,提出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违约金制度适用的建议。
[关键词]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一、惩罚性违约金的基本概念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并不排斥惩罚性违约救济,也未将清偿性违约金与惩罚性违约金区别开来。
英美法系从近代开始对惩罚性违约金进行限制并且最终将其排斥出合法的合同救济之外。
目前我国合同法的违约金制度贯彻“赔偿性违约金为原则,惩罚性违约金为例外”。
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虽然是例外,但加强对惩罚性违约金的研究极具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在我国应存在惩罚性违约金,并且对于惩罚性违约金的界定标准比较支持“责任并行说”。
理由有二:第一,“责任并行说”有助于实现惩罚性违约金的功能。
惩罚性违约金的主要功能在于其对当事人具有威吓作用,从而促使当事人信守合同,为此,惩罚性违约金必须具有当事人事先约定性和确定性。
由于违约所产生的损失是不确定的,所以“损失比较说”不具有确定性这一特点。
第二,“责任并行说”有助于明晰惩罚性违约金的界定。
“损失比较说”中违约金的数额具体要比实际损失高多少才能界定其惩罚性,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责任并行说”只要当事人有并用违约金和其他违约责任的意思则可界定这种违约金是惩罚性违约金。
所以采责任并行说可以明晰惩罚性违约金的界定,有利于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论违约金的性质及具体适用
论违约金的性质及具体适用一、违约金的性质1. 法律赔偿性质2. 约定性质违约金还具有一定的约定性质,即违约金一般是由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而非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裁定确定的。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实际情况自由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违约后的法律后果。
违约金也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即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通常是为了补偿受害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受害方通常要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证明自己的经济损失是因违约行为造成的,而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与实际经济损失成一定的比例关系。
二、违约金的具体适用1. 违约行为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义务,即构成了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方通常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违约行为包括无法履行、迟延履行以及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2. 违约金额违约金的数额通常是由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一般是以一定的比例或者一定的金额来确定的。
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合理,既能够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又不至于过高导致不合理。
违约金额一般是和合同中的履行义务或者合同价款有一定的关系,它既要能够起到补偿受害方的作用,又要与实际经济损失成一定的比例关系。
3. 违约后果违约金的设定通常是为了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同时也对违约方造成一定的惩罚和责任。
一般情况下,受害方在违约发生后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支付一般是作为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一种条件,同时也可以作为违约方因违约而受到的一种法律制裁。
违约金具有一种法律赔偿、约定和补偿的性质,其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违约行为、违约金额和违约后果。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合理约定违约金,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同时避免因违约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违约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主动承担违约金的责任,以维护合同的信用和稳定。
论违约金的性质及具体适用
论违约金的性质及具体适用随着商业活动的日益复杂,各种合同之间的交易越来越多,因此,尽管合同概念的核心是约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实际上,在商业合同中,对违约行为的处理方式也非常重要。
违约金是合同中常用的一种违约处理方式,其性质和具体适用情况也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论述违约金的性质及具体适用情况。
违约金是一种赔偿方式违约金是一种契约赔偿方式,通俗的说,就是在某些合同中规定的违约方发生违约时应该赔偿给守约方的一定金额。
相对于一般的诉讼或仲裁程序,违约金的赔偿方式具有相当的优势。
一方面,它可以避免决定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它还可以减少双方之间的纠纷,起到推动商业活动的作用。
违约金的合法性虽然在中国《合同法》中对违约金的适用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纠纷的判决还是需要根据特定情况进行分析。
在实践中,有些情况下,法院会认为违约金是不合法的。
例如,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已经超出了所需的保证人的利益,法院可能不予支持。
此外,如果违约金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也可能被认为是不合法的。
违约金的过错要求对于违约金的适用,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是有过错的。
这意味着,即使某些违约行为发生了,但如果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引起的,违约金也是不适用的。
此外,在某些合同中,如果虽然对方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但它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去完成,那么违约金也是不适用的。
在实践中,违约金的具体适用情况相当丰富。
下面我们分别介绍一些常见的情况。
1、租金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违约金通常是租金的一定百分比。
它的适用需要考虑到多方面因素,例如租金的数额、房屋出租状况、租客违约的情况等。
此外,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数量应该保持合理和公正,以防止过度惩罚。
2、商品销售合同。
在商品销售合同中,违约金可能是购买价格的一定比例,或者是固定的金额。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则卖方可以从违约金中损失。
如果卖方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则买方可以从违约金中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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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义 。所 以惩罚 性 的违约 金 的认定 必 须严 格遵 守其 构成 要件 。 3 . 违 约 方存 在 过 错 惩 罚 性 违 约金 设 立 的初 衷 是 为 了担 保 合 同 的履 行 ,为 了担 1 . 违 约 金 性 质 的分 类 如 果一 方 当事人 是故 意违 约 , 毁 坏合 同 , 违 约金 制 度 最 初 起 源 于 罗 马法 的罚 金 制 度 ,其 最 初 的 目的 保 双方 诚信 的履 行合 同 , 是 为 了担 保 债权 得 以实 现 。 由 于违 约 金 具有 效 益 性 、安全 性 等 且 不存 在 客 观 性 的 阻碍 条 件 ,那 么 该 方 当事 人 主 观 上 的过 错 不 特 点 使 得 该项 制度 在 民商 交 易 中得 到广 泛 的 应用 ,成 为一 种 常 应 该 被原 谅 ,根据 诚 实 信 用 原则 以及 合 同必 须 遵 守 等 的 原则 , 见 的违 约 救 济 方式 。违 约 金在 性 质 上 可 分 为赔 偿 性 违 约金 和惩 违 约 方不 仅 应 按 合 同 的规 定 承 担违 约责 任 ,而 且 惩 罚 性 的违 约 罚 性 违约 金 。 前 者 是为 了弥 补一 方 违约 后另 一方 所 遭受 的损 失 。 金 的也 必须 完全 的实 现 。
违 约金 数额 的支 持程 度 ,以至于 对合 同违 约金 条款 效 力 的认 定 。 因而 要保 证 违 约 金 的适 用就 必须 要 确定 违 约金 的性 质 。惩 罚 性 违 约 金 最 能体 现 违 约 金担 保 的作 用 ,但 是 在 实 践 中其 适 用 实 际 比较 混 乱 ,为 了保 证合 同 目的的 实 现 ,鼓 励 合 同 当事 方 诚 信履 行 义务 , 必须 要对惩 罚 性违 约金 进行 调整 。 关键 词 :违 约金 ;惩 罚 性违 约金 ;调 整
2 . 须 有 违 约 行 为 的 存 在
4 . 惩 罚性 违 约金 的数 额 不 能 过 分 高于 实 际损 失 违 约 金数 额 的确 定 可 以遵 循 合 同 自 由原 则 , 由双 方 当事 人 约定 , 但是 受合 同正 义原 则 的要求 , 当事 人 不能任 意 地规 定数 额 , 必 须要 遵 循 实 际 ,即要 根 据缔 约时 所 预 期 的损 失 来 确 定违 约 金 的数 额 。如果 约定 的违 约金 的数 额 于实 际损 失来 说相 差悬 殊 时 , 可 以 由当事 人 申请 ,由裁 量 主 体慎 重 地 予 以 裁量 ,以 达到 合 同 正义 的要 求 。 5 . 惩 罚 性 违 约金 不 以损 失 的 实 际发 生 为 必要 惩 罚 性违 约金 设 立 的 初衷 是 为 了 担保 合 同的 履行 和惩 罚 一 方 的 违 约行 为 ,所 以不 需 要 精 准 的利 益 衡量 ,在 没有 给对 方 造 成 损 失 时 ,依 然 给予 其 惩 罚 以树 立 契 约 的尊 严 ,同 时震 慑 欲 任 意违 约 的合 同 当事人 。 三 、如何 限制惩罚性违 约金 1 . 违 约 金 条 款 的效 力规 制 违 约金 条款 属于 从合 同 , 自可 以适 用 《 合 同法 》五 十二条 、 五 十 四条 通 过 无 效 或可 撤 销 等 制度 来 规 范 此类 条 款 的 效 力 。在 适 用 五 十二 条 时 应该 从 严 把 握 ,不 能 因 为违 约 金 具 有惩 罚 作 用 就 使 之一 律 无 效 。 而以 惩 罚 性违 约 金 的形 式 谋 取 非 法 利益 的 , 自始 、确 定 、 当然 的无 效 。如 某 国 企负 责 人 明 知 企业 无 履 约 能 力仍 签 订 合 同 , 目的是 让 对方 获 得 惩 罚性 违 约 金 而 自己从 中捞 取 一定 的物 质 利 益 。如 果 这类 条 款 是 在 格式 合 同 中约 定 的 ,还 可 以适用 合 同法 三十 九条 、四十条 。
、
违约金的性质
惩 罚 性 违 约 金 ,又被 称 为 固有 意 义 上 的违 约 金 ,是指 对 债 务 人 的过 错 违 约行 为 实 行 的 惩 罚 ,其 目的是 确 保 合 同 债务 得 以 履 行 。惩 罚 性 违 约 金 和 实 际损 失 无 必 然 联 系 ,通 常是 比较 高 的 数额。 2 . 违 约金 性 质 的 法律 规 定 以德 国和 法 国 为 代 表 的大 多 数 大 陆 法 系 国家 认 为 违 约金 具 有双重属性,从发展过程来看 ,法国在 1 8 0 4 年的 《 法国民法典 》 中首 先 确认 了违 约 金 的 概 念 ,并 以法 典 的形 式 明确 肯定 了违 约 金 具 有 补 偿 性 ,但 未 排 除 惩 罚 性违 约金 ,如 《 法 国民 法典 》第 1 2 2 9条 : “ 债 权 人 不 得 同 时为 给 付 主债 务 与 违 约金 的请 求 ,但 违 约金 系 纯为 履行 迟延 而 约定 者 , 不在 此 限 。 ”与法 国稍 有不 同 , 德 国更 为 强调 违 约金 的惩 罚性 , 《 德 国民法 典 》第 3 3 9 条: “ 债 务 人 对 债 权人 约 定 在 不 履 行债 务 或 不 以适 当方 式 履 行 债务 时 , 应 支 付 一 定金 额 作 为 违 约 金 者 ,于 债 务 人迟 延 时 ,罚 其 支 付 违 约 金 。 ”从 该 条 法 律 用语 “ 罚 ” 字 中 可见 ,德 国 法对 待 违 约 者 的严 厉 态 度 。笔 者 认 为 这 是符 合 违 约 金 产 生 的初 衷 ,能较 好 地 遵 循诚 信 原则 及合 同必 须 得到 遵守 的原 则 。 二 、 惩 罚 性 违 约 金 成 立 的条 件有 哪些 1 . 须有合 法有效的主合 同和违 约金条 款 违 约 金 条 款 依 其 性质 ,属 于从 合 同 ,从 合 同 的效 力 依 附 于 主合 同 , 况且 , 违 约 的发 生 , 也 必 以合法 有效 的合 同关 系 为前 提 。 所 以 ,如 果 主合 同不 成 立 、无 效 、被 撤 销 、不 被 追认 时 ,违 约 金 合 同也 就失 去 了存 在 的依 据 。另 外 ,违 约 金 条 款 也必 须 符 合 合 同法 规 定 的合 同 的成 立 要件 , 同时 与合 同法 的 强制 性 规 定 不 相 违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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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跃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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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 )
要 :违 约 金 的 性 质直 接 关 系到 违 约 金 请 求权 的提 起 、
持 诚 信原 则 、合 同必 须 遵 守 原 则 ,所 以 对 于惩 罚 性 违 约金 持 赞 成 态度 。 但 基 于惩 罚性 违 约 金 惩 罚 性质 的特 点 ,在 认 定惩 罚性 违 约 金 应 持 慎重 的态 度 ,特 别 是 不 能将 所 有 的远 远 超 过 实 际损 失 的 不 合 理 的违 约 金 都 予 以 承认 其 合 法性 而 实 施 ,那 样 将 会 导致 道 德 风 险 ,有 损 于 相对 于弱 势 一 方 的权 益 。人 们 崇 尚契 约 自由是 为 了 契 约正 义 ,人 们 限制 契 约 自由 ,也是 为 了实 现 真 正 的契 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