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公司VOCs管控项目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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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公司

VOCs管控项目实施方案

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设计院

2015年12月

目录

1 项目实施背景及预期目标

1.1 VOCs 危害特性及来源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iganicCompounds ,简称“VOCs ”)是大气中普遍存在的一类化合物,该类化合物一般具有有毒有害危险性,具有臭氧层破坏和温室效应,可以参与光化学反应产生光化学烟雾(即,生成臭氧、生成二次气溶胶),它也是PM 2.5的重要前源之一,而PM 2.5又是灰霾的主要前源,因此,VOCs 具有较大的环境危害。

VOCs 来源于人为源和自然源,而人为源又分为固定源和移动源,固定源分为生活源和工业源,工业源主要表现为生产、储运和使用过程的排放源,见图1.1-1。

图1.1-1 VOCs 来源示意图

我国研究VOCs 源解析起步较晚,目前还没有一套统一的估算方法和基础数据,因此各类研究估算结果差异较大,按照华南理工大学2012年的研究成果,我国VOCs 人为源中工业源占比重最大,为56%的权重,而工业源中石化化工行业仅次于溶剂使用,占23%的权重;见图1.1-2。

VOCs 来源

人为源

固定源

工业源

生产

储运使用

生活源

移动源

自然源

图1.1-2 我国VOCs 排放数据示意图(华南理工大学)

根据VOCs 管控实施较成熟的美国EPA 公布的信息,石油和相关工业VOCs 排放仅次于溶剂使用;而2008年及2011年美国主要行业VOCs 排放量统计中,炼油行业总体排放水平仅次于造纸行业,在单企业排放量方面,则炼油行业处于最高的水平;见图1.1-3。

工业源56%

生活源20%

移动源22%

其他3%

人为源VOCs 排放情况

石化化工23%

表面涂装21%

溶剂使用42%

储运14%

工业源VOCs 排放情况

图1.1-3 美国主要行业VOCs排放数据对比示意图(EPA公布)由国内外统计可以看出,尽管基准方法不同,但总体来看溶剂使用VOCs排放量均占主导地位;而炼化行业则是主要生产行业中的VOCs的主要排放源。

1.2VOCs管控情况

1.2.1国外VOCs管控情况

VOCs的管控起源于美国。自1943年的洛杉矶光化学污染事件,环境科学研究人员通过空气光化学污染的源解析研究,分析出VOCs是空气光化学污染的主要前源,进而进行了VOCs的源解析研究,并根据研究成果进行VOCs针对性的管控。

在美国,VOCs管控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期,经过1943年的洛杉矶光化学污染事件,政府出台了联邦清洁空气法、空气质量法等法案;第二阶段为成型期,1970年民众旨在“拯救地球”的游行获得联合国支持后,美国政府在1970年通过了清洁空气法案;第三阶段为完善期,1974年颁布新源实施标准(New Source Performance Standards--NSPS),对VOCs实施动态豁免清单管理,并在2002年颁布有害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NESHAP);至此,美国VOCs管控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

对于炼化行业的VOCs管控,美国也一直走在前列。美国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清单中,炼化企业的泄漏排放占55%;而研究发现装置阀门和接口的泄漏占VOCs泄漏排放总量的90%以上,因此,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美国联邦法典对石化炼油行业的设备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排放提出了严格要求,规定必须对炼化企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与恢复(Leak Detection and Repair--LDAR)作业,进行设备检漏,以控制管线组件的无组织排放;1988年开始实施LDAR电子数据上报计划,1990年将LDAR技术规程纳入《清洁空气法》修正案。

在亚洲的日本、中国台湾等地,炼化企业VOCs管控基本参照美国管控模式,其炼化行业VOCs控制技术也基本学习或引进美国的VOCs控制技术。而在欧盟,由于炼化企业的规模、数量限制,还没有对炼化企业VOCs排放开展具体控制,只是在溶剂使用和汽油存储等方面发布了VOCs排放指令,在行业生产上均是以物质毒害分级进行控制。

1.2.2我国VOCs管控情况

我国VOCs管控起步较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并没有VOCs的明确规定,而只是有“有机烃类气体、恶臭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相关的控制要求。

在标准规范方面,1996年国家颁布的《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也仅仅是对综合项目NMHC的排放提出要求,直到2008年颁布的《合成革与人造皮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才明确VOCs定义及行业排放控制要求。

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中,才在国家层面上提出VOCs的管控;目前,我国VOCs的管控还处于研究探索阶段。

1.3我国VOCs管控政策要求

2010年5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提出了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改善区域空气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中明确提出“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从事喷漆、石化、制鞋、印刷、电子、服装干洗等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作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污染治理”。

2011年10月1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 号),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

2012年8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规划中明确“要实施多种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重点实施深化颗粒物污染控制和加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的控制。加强石化行业生产、输送和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控制。开展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有毒废气的监测,完善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2年9日27日,国务院批复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该规划要求“2015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展开,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体系”。

2013年5月24日,环保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该项政策要求:VOCs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在工业生产中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 排放,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励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产品或低VOCs含量的产品。

2013年9月10日,国务院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2014年3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4]506号),该工作方案要求:加大石化污染治理力度;提高石化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和管理;储油库、油罐车、原油成品油码头进行油气回收,加强运行监管。

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印发“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发[2014]177号),该方案要求:全面开展石化行业VOCs 综合整治,大幅减少石化行业VOCs 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开展VOCs污染源排查,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完善VOCs监督管理体系,实施VOCs全过程污染控制,建立VOCs管理体系。2015年底前,全国石化行业全面开展LDAR工作,完成VOCs排放量和物质清单信息申报;2017年7月1日前,全国石化行业全面完成综合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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