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速裁程序的积极意义
法院速裁团队实施方案

法院速裁团队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法院的工作负担越来越重,案件积压严重,审理周期过长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法院需要建立高效的速裁团队,提高审理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施目标。
1. 提高法院案件审理效率,缩短审理周期;2. 提升法院工作质量,保障司法公正;3. 优化法院内部工作流程,提升工作效率。
三、实施步骤。
1. 成立速裁团队。
法院应当成立专门的速裁团队,团队成员包括法官、书记员、法警等相关人员,团队成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审理流程。
2. 制定工作标准。
速裁团队应当制定统一的工作标准,明确审理程序、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确保审理过程规范、高效。
3. 强化协作机制。
速裁团队内部应当建立高效的协作机制,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确保信息畅通,协作顺畅。
4. 利用信息化手段。
法院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电子卷宗系统,实现电子化审理,提高工作效率。
5. 加强审理监督。
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的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速裁团队工作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审理工作的公正、透明。
四、实施效果。
1. 缩短审理周期。
通过建立速裁团队,法院可以有效地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审理效率,让当事人能够更快地获得司法救济。
2. 保障司法公正。
速裁团队的建立可以优化审理流程,提高工作质量,保障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益。
3. 提升工作效率。
通过信息化手段和协作机制的强化,法院内部工作流程得到优化,工作效率得到提升,为更多的案件提供及时有效的审理服务。
五、总结。
法院速裁团队的建立是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审理效率、保障司法公正、优化工作流程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团队协作机制的作用,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工作标准和流程,以达到更好的实施效果。
希望通过速裁团队的建立,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公正的司法服务。
为什么不愿意用速裁程序?

为什么不愿意用速裁程序?同样是认罪认罚,有些人不是特别愿意用速裁程序,所以速裁程序的适用比例不高,繁简分流的效果没有充分体现出来。
为什么明明符合速裁条件的,却不愿意用速裁程序?这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制度激励不到位。
有些地方对审查报告的简化力度不够,即使已经明确允许使用统一办案系统捕诉一体版审查报告,使速裁程序审查报告表格化,甚至允许极大程度上省略公诉环节的内容,但是很多地区仍然按照惯性办案,仍然没有在这个环节给承办人松绑。
这就导致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所需要承担的工作负担没有太大的差异,只是极大地压缩了办案期限。
与其如此,谁还愿意把自己逼得这么紧?那自然是多留下一些办案时限,这样会显得更加从容一些,也比较容易周转开。
也就是速裁程序如果只有压力没有收获的话,承办人是不愿意用的。
这与旁观者的感觉可能并不一样,很多人以为认罪认罚和速裁程序只是求快,其实并不是。
从人性角度看,在有指标的情况下,那我只要完成这个指标不就行了?为什么把自己逼得那么紧张?这是反人性的。
二是规模效应没有出来。
不是专业的办案组或者办案机构办理速裁案件,速裁节约时间的效果就出不来,也不会琢磨怎么简化审查报告,甚至研究去审查报告的思路。
因为没有这个压力,没有那么多案件压在你身上。
所以就很容易本着尽心尽力的态度,把报告打得详细一点。
但是如果你一周收到20起案件,每年要办理500起速裁案件,那种感觉就绝对不一样了。
那个时候,审查报告任何细微的精简对你都是巨大的福音。
这也是我们在试点期间就提出去审查报告的原因,因为专业化、集中度必然要催生与之适应的改革措施。
一旦习惯了快速阅卷、快速办案的节奏,你也会习惯对案件事实的快速归纳,对量刑建议的快速研判,甚至于和当事人的快速沟通。
同时,由于有着这种专业的办案组织形态,还可以与公安、法院专门联系接洽,形成一体化的快速办理机制,打通一个案件快速流通的供应链体系。
这是与偶尔为之完全不同的概念。
三是周期切换。
速裁法官个人总结

速裁法官个人总结1. 引言作为一名速裁法官,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实践和经验积累,我对速裁审判工作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在这篇文档中,我将总结我在速裁法官岗位上的个人经验和体会,并分享一些在工作中积累到的经验和技巧。
2. 心理素质与专业能力在速裁审判过程中,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专业能力至关重要。
首先,作为一名法官,我们必须保持冷静,客观和中立的态度,不被外界因素干扰,以公正的眼光看待案件。
同时,我们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水平,在合理的时间内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
3. 速裁程序的灵活运用速裁审判的特点是时间紧迫,因此对于程序的灵活运用显得尤为重要。
在案件受理环节,我会主动与当事人沟通,了解纠纷的核心问题和当事人的诉求,从而从中寻找一个简化程序,快速解决纠纷的方案。
在审理阶段,我会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庭前程序,合理安排庭审时间,并提前告知当事人和证人相关事宜,以节省审理时间。
4. 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在现代社会中,科技手段的运用对于提高效率至关重要。
作为一名速裁法官,我会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例如电子诉讼系统,法律数据库等,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通过电子诉讼系统,当事人可以在线提交材料,减少往返和等待的时间。
法律数据库可以帮助我快速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和判例,提高我对案件的理解和判断。
5. 注重法律援助和调解作为一名速裁法官,我们要注重法律援助和调解工作。
对于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我会积极引导他们申请法律援助,确保每个公民都能获得公平的审判。
同时,我会积极推动当事人之间的调解,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提高司法效率。
6. 收集反馈和持续改进作为一名速裁法官,我们应该持续改进自己的工作能力。
我每份办结的案件都会向当事人和律师征求反馈意见,以了解他们的满意度和对审判程序的评价。
同时,我也会参加培训和学习班,增加新的知识和技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司法环境。
7. 结论在担任速裁法官的工作中,我学到了很多,也深刻体会到速裁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挑战性。
民事速裁机制在审判实践中的完善

民事速裁机制在审判实践中的完善作者:马小龙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9期【摘要】民事速裁机制在我国推出至今已有数年之久,最高法在《二五、三五》改革纲要中也相继提出建立和完善速裁机制的试点工作,速裁机制在我国审判实践的试行中也取得了明显的成就与良好的社会效果。
然而,纵观我国的立法体制,并没有对速裁机制有统一的界定和立法,各地法院的制度和规则也大不相同,难免造成混乱的局面。
在社会高速发展,诉讼纠纷膨胀的当代社会,速裁机制理所应当是处理效率与公正矛盾的一剂良药。
一项良好的制度推行必定需要完善的立法铺垫以及制度环境的支撑。
本文将试图从速裁机制的本源探析出发,分析速裁机制在我国目前发展的现状,针对速裁机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速裁机制;缺陷;完善速裁机制在我国尚处于探索阶段,虽然其本身所具备的优良特性在我国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是在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基本的制度来源也仅仅是最高法在改革纲要中提出的试点推行。
在审判实践中,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则依据,导致的结果是各地法院各自为政,对速裁适用的案件范围、法院的速裁机构建设、速裁程序与其他诉讼程序之间的区别及转换、速裁机制的庭审程序等做出了不统一的规定,有些规定甚至与基本法相违背,造成了司法不统一,难免让人产生“审判造法”之嫌①。
本文作者将结合自己在法院速裁工作中的经验,对速裁机制的法源进行探析,分析速裁机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提出速裁机制在我国需要完善的必要性,同时也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关于速裁机制的构建,从而对速裁机制的适用范围、组织机构、运行程序、审理方式、裁判文书样式等突出问题提出完善途径。
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际,希望速裁机制在我国的发展能够日臻完善。
一、速裁机制的本源探析(一)速裁机制的历史渊源从法律的发展历程来看,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是经历了由最初的萌芽时期即相对简单的阶段,到社会关系变得复杂,使得法律条文比较复杂,诉讼程序比较繁杂的阶段,再到社会秩序日渐成形,法制体系健全,法律条文清晰,诉讼程序相对简化的阶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11.01•【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请审议。
司法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中居于重要地位,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深化司法改革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明确了改革的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为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作出系列重大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审议司法改革重大议题,确定了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授权决定、审议改革情况报告、及时制定修改法律,全国人大内司委加强改革调研,为深化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中央政法委加强领导和指导,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中央有关部门全力支持,形成了改革合力。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司法改革走过了不平凡的历程,改革主体框架基本确立,符合司法规律的体制机制逐步形成,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获得感、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明显增强。
一、检察机关司法改革的进展和成效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司法改革各项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改革正确方向,坚持顶层设计和实践探索相结合,制定实施深化检察改革五年规划。
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下,勇于啃硬骨头、闯难关,各项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至今年9月,中央部署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的29项改革任务已基本完成或结项;检察改革规划提出的91项具体改革举措,82项已出台改革意见或结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11]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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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法[201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院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由各种利益诉求引发的矛盾纠纷持续增加,并以诉讼的方式大量进入司法程序,不少地方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始终未得到根本缓解,难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积极探索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通过进一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便利人民群众诉讼,提高办案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为正确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目的在现行民事诉讼立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框架下,小额速裁并非独立的诉讼程序,而是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背景下,借鉴国内外民事审判实践经验特别是一些国家和地区小额诉讼立法的基础上,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积极探索改革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一种新形式。
论我国速裁法庭的价值与完善路径

革举措 。速裁 法庭 的产 生, 不仅 进一步完善充实 了我 国的审判流程管理 , 彰显着我 国司法改革 的进 步。但 目前速 裁法庭所 也 采用的速裁机制只是在程序法框架 内对 简易程序的能动运用 , 审判 实践 中尚处 于摸 索阶段 。因此 , 在 在肯 定速裁法庭价值 的
基 础 上 , 客 观 地 分析 其 存 在 的 问题 , 善 与 速 裁 程 序相 适 应 的 配 套 制 度 , 强 对 程 序 运 作 过 程 的监 督 与 管理 , 速 裁 程 序 的 应 完 加 使
“ 公正与效 率” 是新 世纪 人 民法 院工 作 的主题 , 也 现 了公正与效 率 的有机 结合 。速 裁 , 意指 “ 迅速 审判 ,
是 现 代 司法 权 运 作 的 两 大 目标 。一 套 方 便 、 正 、 理 即时 裁 决 ” 公 合 。综 观 各 法 院 的 速 裁 程 序 改 革 , 然 各 有 其 虽
不 出预期效 益时 , 人们 就 会转 向其 他 渠道 。法 院收 费 地减轻 了执行工作 的压力 。 高昂、 程序繁杂 、 效率偏 低 , 当事人 望而 生畏 , 发加剧 愈 了民众畏讼 、 厌讼 的心态 。因为 , 论 审判能够 怎样 完 无
j2. I㈨5 『
民与治 主法
论 我 国速裁 法庭 的价值 与 完 善路 径
刘 烁 玲
( 江西财 经 大学 法 学院 , 西 南 昌 3 0 3 ) 江 年来人民法院应对 司法需求急剧扩 张、 司法 资源供不应 求的局 面而尝试 的一种 民事审判 方式改
革过 程中的新 生 事物 , 速裁 法庭 本身 折射 出的价值 与 证 、 质证 、 不 不辩 论 , 接进 入调 解或 裁判 。提高 当庭 直
功能 , 在运行过程 中存 在 的缺漏 与问题 , 以及今后 的改 宣判率 , 简化裁 判文书制作 , 拟定有相 对 固定 内容 和格 裁定 笔 录 、 判文 书 电子模 板 , 裁 对裁判 革走 向与路 径选 择 , 是我们 必 须认 真审 视 与探讨 的 式 的庭审笔 录 、 都 问题 。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有很多相应的程序规定,⽐如我们知道的简易程序,还有就是速裁程序,那么对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有哪些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总则第⼀条为深⼊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步提⾼刑事诉讼质量和效率,切实保障当事⼈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作的办法》,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办理适⽤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
第三条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法拘禁、毒品犯罪、⾏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速裁程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犯罪嫌疑⼈、被告⼈承认⾃⼰所犯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当事⼈对案件适⽤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被告⼈同意⼈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四)犯罪嫌疑⼈、被告⼈同意适⽤速裁程序的。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案件,不适⽤速裁程序办理:(⼀)犯罪嫌疑⼈、被告⼈是未成年⼈,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为能⼒的精神病⼈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被告⼈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三)犯罪嫌疑⼈、被告⼈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或者辩护⼈作⽆罪辩护的;(四)被告⼈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但经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五)犯罪嫌疑⼈、被告⼈与被害⼈或者其法定代理⼈、近亲属没有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六)犯罪嫌疑⼈、被告⼈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的;(七)犯罪嫌疑⼈、被告⼈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犯罪等法定从重情节的;(⼋)其他不宜适⽤速裁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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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速裁程序的积极意义
内容摘要:速裁程序的出现曾因缺乏法律依据、强制力弱等原因被否认,本
文从司法的效率性、及时救济的必须性等方面充分肯定了速裁程序的必要性。
关键词:速裁程序 司法的效率性
近来,司法改革中出现了速裁程序这一新生事物。它是就涉讼金额不大、事
实清晰的案件快速裁决的一种程序,是就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之外的裁判程序。
虽然有人以速裁程序缺乏一定的法律依据、强制性差、缺乏所谓的务实基础为由
而主张不宜推广,但笔者认为:速裁程序出现的本身就说明它能更大地满足公民
权利保护的要求,虽然其本身尚有许多需完善之处,可我们不能因其有瑕而否认
其为一块美玉。
在远古社会,人们的权利受到侵害往往采取同态复仇、等量报复等私力救济
方式。到了文明社会,国家以公力救济来确保公民的权利得以实现,进一步缩小、
限制私力救济的范围。当我们关闭了私力救济的窗口时,就必须把公力救济的大
门向公众敞开,就必须确保公力救济的渠道的通畅。因为从根本上讲,国家的一
切权力来源于每个公民个人权利的让渡,而让渡的首要前提就是让渡更能确保自
身权利的实现。就司法而言,除了应保证其被动性、公正性等性质外,笔者认为
必须有一个及时性(即效率性)的要求。法学界有句名言:迟来的正义是一种非
正义。如果受侵害的权利不能得到及时的公力救济的保护,那么受害人就有可能
选择其他途径予以救济。数年前出现的讨债公司就是最明显的例证。个体往往是
在其自身合法的私力救济方式不能凑效的情况下才去求助于讨债公司。但从本质
上讲,讨债公司应属于私力救济的范畴。然而,他为什么不去寻求公力救济呢?
速裁程序不失为解决这类问题的一个办法。
速裁程序的最大优势在于裁决的效率性。公正是法律的生命而效率是行政的
目标,然而诉讼效率与诉讼公正时常是互为手段和目的的。“正义不仅要实现,
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诉讼程序的公正化使得程序的规定更加细化,而
细化后的程序彼此间不能有效整合,直接影响到诉讼效率。更为严重的是,我国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诉讼周期过长,延长诉讼周期的随意性过大。
学者们一直认为应简化诉讼程序并更多地适用简易程序,要坚持程序的简明
性。所谓程序的简明性,是指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所使用的程序,要在与案件的
难易程度以及各方当事人对程序的期望程度相适应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做到程序
的简便和明了,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繁文缛节。同时还要在当事人合意的基础之上
提高简易程序的适用率。速裁程序因此而产生。超市一般有专门为小额消费结算
的通道以提高效率,同理可知,在诉讼中也应该有相应的速裁程序来满足简易案
件纠纷解决的需要。速裁程序正是繁简分流的理性选择。
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对有些人来说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因此,我国的许多法
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纠纷的解决方式中很自然地把它放在了最后。在提
起诉讼的时候有很多人已夹杂一些情绪在里边,案件的超长审理和拖而不决造成
的是当事人对司法本身而不是对案件本身的失望。在法制尚未健全、公民法律意
识普遍偏低的中国,人们的息讼、厌讼心理是法治的障碍之一。亚里斯多德曾把
法治的实现归结为两个条件: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信服;法律本身是良好的。
而对司法解决感到失望的人对法律不可能有信服可言。法治并非法律法规的简单
累积,而是有着特定价值追求的社会组织模式,在这样的社会组织模式下,社会
成员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是其坚实的社会基础,而这种社会基础的建立本身是
一个文化、思想等诸多元素积淀的过程。或者说作为法治核心的法律至上性和自
治性,不可能在口号或宣誓中得以确立,它必须在不断维护、切实保证公民权利
的过程中来完成法制的现代化。
在实践上,速裁程序的所谓先天不足(即缺少民诉法的规定)实际上是后天
造成的,能通过后天来补充健全。在我国,法官没有造法的职能,但是惟法条是
从的法官肯定做不到以法律为准绳。唯法条是从其实是一种本本主义,人们认为
速裁程序没有法律依据的说法才恰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诉裁程序本身就是普通
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使用。即使不这样认为,我们也完全可以在立法上予以完善而
不必全盘否定。速裁程序的速裁恰恰是法律强制性的一个体现。有学者认为速裁
程序容易使部分法官为追求工作绩效而侵犯、剥夺当事人诉权。在法律适用上我
们不排除个别法官为追求工作绩效而侵犯、剥夺当事人诉权的问题,但是不能把
个人的素质问题与制度本身混为一谈。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法治更是一种社会
秩序状态,也就是实现法治,而法治的实现必然建立在最广大社会成员法律意识
的现代化之上。可以说,完善的速裁程序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并进而达到已制
定的法律获得公众的普遍信服。由此可知,只有重视了司法的效率性才可能真正
实现分配正义和校正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