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程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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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案件流程与注意事项

速裁案件流程与注意事项

速裁案件流程与注意事项The expedited case process is designed to efficiently handle minor disputes, ensuring quick resolution without compromising fairness. The initial step involves the submission of a complaint, which is then reviewed by the court to determine its eligibility for expedited handling. Once accepted, the case is assigned to a judge who promptly sets a hearing date, often within a few weeks.在速裁案件流程中,高效处理轻微纠纷是关键,旨在确保案件得到迅速解决的同时不损害公正性。

第一步是提交诉状,法院随后对其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快速处理的条件。

一旦案件被接受,就会分配给一名法官,法官会迅速安排听证会日期,通常在几周内。

During the hearing, evidence and arguments are presented in a concise manner, focusing on the core issues. The judge then makes a decision based on the evidence presented, often delivering a ruling shortly after the hearing. Appeals of expedited decisions are generally limited, reflecting the emphasis on finality and efficiency.听证会上,双方会以简洁的方式呈现证据和论点,重点围绕核心问题展开。

民事速裁程序金额民事诉讼法

民事速裁程序金额民事诉讼法

民事速裁程序金额民事诉讼法民事速裁程序金额民事诉讼法导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民事纠纷的数量和复杂性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为了更加高效地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改进和完善民事诉讼制度。

其中,民事速裁程序作为一种快速解决纠纷的方法,成为当下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就民事速裁程序金额民事诉讼法这一主题展开论述,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一、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和意义1. 民事速裁程序的定义民事速裁程序是指在一定条件下,采用简捷、迅速的审理方式解决特定类型的民事纠纷的一种法律程序。

该程序主要适用于争议金额较低、争议焦点明确的案件,旨在加快解决民事纠纷的速度,提高司法效率。

2. 民事速裁程序的意义民事速裁程序作为一种快速、高效的司法方式,具有诸多意义。

它可以有效减轻法院的案件负担,提高审判效率,使当事人能够迅速获得司法解决纠纷的满足感。

民事速裁程序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缩小贫富和知识差距,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该程序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司法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

二、民事速裁程序金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 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争议金额在一定额度以下的;(2)离婚案件;(3)其他根据特定法律规定适用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

2. 民事速裁程序金额的限制为了保证该程序的适用效果,我国法律对民事速裁程序金额进行了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目前民事速裁程序金额限制为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下的案件。

3. 民事速裁程序的审判方式民事速裁程序主要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判。

简易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强调简捷、高效的特点。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判决,追求简便、迅速的结果,以减少纠纷的时间和成本。

三、个人观点和理解从我个人的角度来看,民事速裁程序金额民事诉讼法在推动司法改革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一)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一)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一)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引言•快速、高效的速裁程序为我们解决了诉讼繁琐、拖延缓慢的问题。

•速裁程序在适用条件上有一定的限制,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速裁程序适用的条件。

适用范围速裁程序适用于以下情况:1.小额纠纷•当纠纷金额在特定范围内时,速裁程序可适用。

•小额纠纷金额的上限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2.明确的法律关系•必须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例如合同、借款、租赁合同等。

•法律关系清晰明确有助于速裁程序的快速审理。

3.事实清楚•案件事实必须明确、清楚,没有争议点或者争议点可以快速调查、查证。

•有清楚的证据支持有助于顺利进行速裁程序。

4.双方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双方必须在法庭前表示同意进行速裁程序。

•双方的同意使速裁程序成为可能,而不是强制进行。

适用条件总结•速裁程序适用于小额纠纷,纠纷金额上限根据地区规定而定。

•必须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例如合同、借款、租赁合同等。

•案件事实必须明确、清楚,没有争议点或者争议点可以快速调查、查证。

•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法庭前表示同意进行速裁程序。

结论•速裁程序在特定条件下能够提供快速、高效的纠纷解决方案。

•遵循适用条件是确保速裁程序顺利进行的关键。

•加强对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了解,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利用速裁程序解决纠纷。

适用条件的意义1.解决纠纷的效率•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设定,可以使纠纷案件得到快速审理和解决。

•对于小额纠纷而言,通过速裁程序可以大大减少诉讼的时间和成本,提高效率。

2.降低当事人的负担•速裁程序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便利。

•当纠纷金额较小且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速裁程序迅速解决问题,减轻经济和精神上的负担。

3.促进司法公正•速裁程序对于纠纷解决的公正性有着一定的保障。

•速裁程序要求双方当事人的同意,确保了公正性和公平性的原则。

注意事项1.申请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在适用条件的判断上,建议当事人在申请之前咨询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

•专业人士能够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合理性和可行性的判断,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速裁庭制度

速裁庭制度

速裁庭制度(实用版2篇)目录(篇1)一、速裁庭制度的定义和特点二、速裁庭制度的实施背景和目的三、速裁庭制度的运作流程和规则四、速裁庭制度的优势和问题五、我国速裁庭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建议正文(篇1)一、速裁庭制度的定义和特点速裁庭制度,是一种针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程序。

它以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审理时间、提高审判效率为特点,旨在对一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行轻微的案件进行快速处理,从而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速裁庭制度的实施背景和目的随着社会治安形势的复杂化和犯罪类型的多样化,我国法院系统面临的审判任务越来越重。

为了提高审判效率,缓解审判压力,我国开始探索并实施速裁庭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简化审理程序,缩短审理时间,提高审判效率,使轻微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处理,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

三、速裁庭制度的运作流程和规则速裁庭制度的运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案件筛选:对于涉嫌轻微刑事犯罪的案件,法院在接收到起诉书后,先进行初步筛选,确认案件是否符合速裁庭制度的受理条件。

2.快速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法院将立即启动速裁庭程序,进行快速审理。

审理过程中,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庭审环节,提高审判效率。

3.判决执行:在速裁庭审理结束后,法院将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判决,并及时执行。

四、速裁庭制度的优势和问题速裁庭制度具有以下优势:1.提高审判效率: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审理时间,使轻微刑事案件得到快速处理。

2.减轻司法压力:通过快速审理轻微案件,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使法院能够更好地集中精力处理重大、复杂的案件。

3.减少司法资源浪费:速裁庭制度能够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益。

然而,速裁庭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1.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由于速裁庭制度简化了诉讼程序,缩短了审理时间,可能导致案件审理不够充分,影响司法公正。

2.适用范围有限:速裁庭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速裁庭制度可能无法发挥作用。

速裁法庭审理案件的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速裁法庭审理案件的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速裁法庭审理案件的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提⾼法院办案的效率和节约诉讼资源,对于⼀些⽐较简单的案件,法院⼀般会采⽤快速裁定的审理程序,由速裁庭进⾏审理,然后出具裁定的结果,那么速裁法庭审理案件的流程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速裁法庭审理案件的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适⽤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般不进⾏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的意见和被告⼈的最后陈述意见。

《民事诉讼法》
第⼆百⼆⼗四条适⽤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般不进⾏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的意见和被告⼈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百⼆⼗五条适⽤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年的,可以延长⾄⼗五⽇。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哪些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是近几年来我国法院推行的简易案件审判方式,即对一些简易案件实行快审快结。

它不同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而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易、灵活的程序,程序在增大法官自由裁量权,那么究竟那些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呢?我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的资料,希望通过对本文的阅读,对您有所帮助。

一、哪些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侯,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不适用速裁程序:第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第二、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第三、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第四、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第五、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第六、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二、速裁程序的流程方案(一):速裁合议庭采取待分案制度民商事案件录入系统后暂分至承办法官系统,能够调解的案件承办法官按照法定程序结案。

方案(二):速裁合议庭采取登记待分案制度民商事案件录入系统后暂分至立案庭庭长系统,承办法官先接受纸质卷宗进行庭前调解和庭前准备,能够调解的案件由庭长将电子卷宗分至承办法官审判系统按照法定程序案。

方案(三):速裁合议庭采取预分案制度庭长按照专业化和结案快慢将立案窗口缴费后的纸质卷宗暂分由承办法官进行庭前调解和庭前准备工作。

对调解成功的案件退回庭长,由庭长将纸质卷宗退回立案窗口挂案号录入系统,录入系统后立案窗口将纸质卷宗连同电子卷宗分至速裁合议庭承办法官审判系统,承办法官按照法定程序案。

以上的内容就是关于速裁程序的相关法律依据,不知道您通过对以上文章的阅读,是否解决了您关于“哪些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这个问题,有了答案,如果您有还有任何的疑问或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你去的官方网站学习,我们网站内有专业的,你可以通过学习,快速有效的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速裁案件法律规定(3篇)

速裁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速裁制度是人民法院为提高审判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实现司法便民、利民而设立的一种诉讼程序。

速裁案件法律规定是指在速裁程序中,对案件审理程序、证据规则、判决执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本文将从速裁案件的定义、适用范围、审理程序、证据规则、判决执行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速裁案件的定义速裁案件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审理期限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快速审理的案件。

速裁案件的特点是:程序简化、审理期限短、当事人诉讼成本低。

三、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案件可以适用速裁程序:1. 简易程序案件:简单民事案件、小额诉讼案件、小额执行案件等。

2. 简易程序转速裁程序案件:符合简易程序转速裁程序条件的案件。

3. 其他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

四、速裁案件的审理程序1. 案件受理(1)人民法院受理速裁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日内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有权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对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对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 开庭审理(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开庭审理。

(2)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3)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公正、公开、高效审理。

3. 裁判(1)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后15日内作出判决。

(2)判决书应当载明案件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判决结果。

4. 执行(1)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判决。

(2)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五、速裁案件的证据规则1.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当事人提供证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真实、合法、有效;(2)与案件事实相关;(3)与对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3. 当事人提供证据,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证人证言;(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分析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分析

我国刑事速裁程序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现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 刑事案件呈现持续增多的趋势。

相对应的,司法资源严重不足的矛盾就日益突出,为解决“案多人少”的困境从而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我国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基础上试点建立刑事速裁程序。

建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是顺应时代的需求,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解决司法资源不足的现状,也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召开闭幕会,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开启了司法领域“试验性立法”的先河。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概念顾名思义,“速裁”是指快速地审理案件、迅速地裁判,刑事速裁程序就是指为解决司法资源配置不足以及不断加剧的诉讼迟延与成本高昂的问题,司法机关通过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过程、降低诉讼成本的方式而力图通过诉讼程序的改革,对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科学配置,并对审判程序进行简化,以达到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刑事案件的简便、快速和低成本处理而进行的刑事诉讼程序。

二、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在初期,《决定(草案)》中规定的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案件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盗窃、危险驾驶等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而最后在形成的《决定》中修改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从两者对比可见,最后是对试点的条件和案件范围作了微调,这也让试点地区能够更好地执行刑事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

为确保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能够依法顺利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根据《决定》的相关规定联合发布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给试点地区提供了统一的指导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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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裁程序的问题一、受案范围问题一般而言,只有简单的民事案件才适宜用速裁程序快速、便捷地处理。

但何为简单的民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将简单的民事案件规定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速裁程序作为民事简易程序的一种,其受案范围似乎在法律上已经很明确了,但当具体到个案时,这一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却不易把握。

一些案件在初步审查时看似简单,案件事实似乎很清楚,但进入审理中,随着法庭调查的深入和法庭辩论的展开,就会发现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并非当初审查时认为的那么清楚、简单;而有的案件标的额可能很大,但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适用并无争议,仅是在给付期限上不能达成协议,这样的案件在实践中仍是适宜速裁的。

因此,民诉法第142条的这一规定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显现出其自身的局限性。

首先,任何案件在尚未进入审判程序以前,很难确定其是否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这种概括在理论上不符合司法认知自身的规律性;其次,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来确定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因弹性过大而难以操作。

针对简单民事案件存在主观与客观、审前与审后等多重判断标准的问题,笔者认为,速裁案件的范围应当在调研的基础上予以规范,建立科学的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从民事诉讼自身的规律分析,笔者赞同目前许多学者提倡的民事案件“简单推定说”,建议依此原则来分流案件,灵活确定速裁案件受案范围。

从民事案件难易程度的盖然性分析,简单的民事案件在整个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远远高于复杂的民事案件。

“简单推定说”便于节约司法成本,同时又有程序转换制度做保障,可以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会因程序的简化而受到侵害。

另外,“简单推定说”是我国现有立法状态下的一种惟一的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就是根据“简单推定说”原理并运用反向排除法来框定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

该条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五种除外情形,前四种都属法定型的非简单民事案件,第五种情形属于弹性条款,即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自己确定和调整。

据此,除了前四种除外情形,法院完全可以将大多数的民商事案件首先推定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予以繁简分流,进而选择哪些案件更适宜速裁程序审理。

在排除一般意义上的非简单民事案件、缩小简单民事案件范围之后,不妨再利用一些既灵活又原则的方法,来帮助确定进入速裁流程的案件。

例如,可以确定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大致比例,这有利于在实务中进行宏观上的把握,避免要么掌握过宽和要么掌握过窄的现象。

又如,选择由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对案件予以细致甄别,明确排除不属速裁范围的案件,这样分流出的繁简案件相对较为准确。

再如,对每个案件分流前可以电话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以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尽快让当事人达成诉讼上的和解。

应当承认,采取“简单推定说”的分流原则客观上会扩大速裁受案范围,增加速裁法官的工作量,这就需要建立健全与速裁案件相匹配的制度。

对于速裁组调解不成或不能及时调处的案件要及时与审判庭进行交接,加快案件回转速度。

速裁法官在实践中也要善于总结,不断的调整速裁案件类型,确定哪些案件类型一般不适宜速裁,以便于在案件分流时及时排除。

二、送达问题“快送达”作为速裁程序的一个关键环节,其效率如何直接影响到整个速裁程序的进程。

速裁机制的送达方式灵活多样,除了通常采取的发传票形式外,捎口信、电话、传真等等都是法院经常使用的方式。

但是,各种送达方式的优缺点也较为明显。

电话送达效率高效力低,邮递送达效力高效率低,成为制约速裁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8条规定:“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或缺席判决的根据。

”由此可见,对于那些以简便方式送达传唤的,法院须以经当事人确认或有证据证明其确已收到为前提。

实践中,采捎口信、电话通知等简便方式传唤的,往往缺乏送达回证等书面凭证,若当事人在传唤后未如期参加庭审,要证明其已经得知或收到开庭通知谈何容易?法官将不得不通过“高效力”的邮寄方式重新送达,一定程度上反而影响了速裁的效率。

此外,即便采用“高效力”的邮递送达方式,也免不了出现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等等问题,从而导致一些简单的民商事案件因送达不便而不适于速裁审理。

可见,送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严重制约速裁程序适用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于速裁案件应侧重于效率,可以采取一些加强效率的方式方法来解决送达问题。

一是增加速裁机构送达人员、车辆的投入,设立专人专车直接送达机制。

速裁机构应当充实业务能力强、身体素质好的送达人员,配备专用警车,对于采取其它方式送达有困难的速裁案件及时上门送达。

送达人员要配有录音、照(录)相等设备,电话送达时可以通过录音的方式证明已向当事人送达;对于那些拒不接收法律文书又无有关组织见证的当事人,可以录像和照片的形式附卷,以证明送达的合法性。

二是通过邮寄送达时,改变邮局投递人员职权的局限性。

按国外通常做法,邮递人员在接受法院的委托进行投递送达时,邮递人员就临时具备了公务人员的身份,具有公务人员送达的职权,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时,邮递人员可以采用留置送达或叫邻居代收等方法进行送达。

三是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建立诉讼联络点,请联络员协助查找受送达人员的下落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四是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自行送达。

目前法院很少采用这种方法,因为这被认为是不规范和不合法的行为。

我国的送达,法院是负责到底的。

有的国家如美国联邦诉讼规则中是允许当事人自行送达的。

送达不能,实质上也属于一种诉讼风险,这种风险责任应当是由当事人来承担。

从在这一角度来看,由当事人进行送达并且自担风险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三、一些具体的处理技巧问题速裁机制最大的特点就是“简”而“速”,速裁法官可以充分利用简便、快速的办案方式,迅速起到彻底了结民商事纠纷的作用。

然而,同样的速裁案件,有的人可能认为很简单,处理一次便能得到解决;但有的人拿到案件后却无从下手,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对付。

往往简单的矛盾纠纷,有时就因为办案人员的方法不当,时机不准,则演变得复杂起来,使矛盾激化,为以后的工作带来困难。

所以,速裁案件的处理结果和效果,受到速裁法官的知识、技能、经验等影响甚大。

(一)要有“火眼金睛”的本领,善于找准各种纠纷的症结点民商事纠纷的类型非常繁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就列举了300种案由,加之社会变革中新情况、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进入速裁程序处理的各类纠纷异常丰富。

速裁法官就是一个“全科医生”,要善于掌握各种纠纷的症结点,“对症下药”,才能做到“药到病除”。

任何一件纠纷,都有一个切入点。

速裁法官就是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善于发现矛盾的切入点和症结所在,因案而异、因势利导,有区别、有针对性地开展调解工作。

如果当事人对法律认识不同,则着重宣讲法律、法规,使当事人对涉案争议的法律知识有较为全面的了解,通过沟通得到相互谅解。

如果是对案件事实存在分歧的,则在查明事实真相后,立足事实讲道理,使当事人缩小分歧,达成一致。

总之,当事人提起诉讼,原因总是在某个焦点上对纠纷看法不一,只要较好地把握了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把好调解的“角度”,就能有效化解双方的“结”,达到息诉止争。

(二)要有灵活应变的本领,善于突破各种纠纷的瓶颈一些案件通过速裁法官的努力,往往双方的怨气已经开始有所化解,诉争矛盾已经不再那么对抗了,但往往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离彻底了结总是差“一步之遥”。

例如赔偿案件的给付时间和方式、离婚后房产的过户问题等等。

此时若不能乘胜追击,案件很可以就此前功尽弃而留下遗憾。

所以,速裁法官要掌握突破各种纠纷瓶颈的技巧,灵活机动地应对这些瓶颈问题。

例如,笔者曾处理过一个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电话联系做双方工作后,被告表示愿意按照原告请求支付赔偿款。

但被告是外地人,觉得来法院处理既不方便也不合算,又担心直接将赔偿款汇给原告后,原告不能向其提供车损材料造成其到保险公司理赔困难,故一直拖着未支付赔偿款。

笔者了解到被告的实际想法和困难后,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提出由被告先将赔偿款汇入法院账号,法院负责将原告车损原件材料邮寄给被告,然后原告来法院取钱并撤回案件。

事后,双方对法院的操作方法均表示满意。

所以,在一些速裁案件中采取灵活机动的应对措施,简化不必要的程序,不仅能及时有效地突破纠纷的瓶颈问题,也能收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三)要提高法官综合素质,提高速裁案件的调解能力司法是一种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专门活动,而这种活动主要是由法官来独立完成的。

这就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同时还要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快速的反应处置能力等。

调解是速裁程序中特别注重的方法,民商事速裁纠纷千差万别,事无俱细,都可能涉及。

速裁法官要使当事双方的利益冲突关系得以理顺,并最终使之纷争化解,一方面要加强法律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还需要具备多种学科知识和社会生活经验。

否则,面对形形色色的案件就不知如何下手。

一个能说会道、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法官可能会把“死亡”的婚姻调解和好,反之,一个口齿笨拙、缺乏洞察力的法官则可能把未“死亡”的婚姻导向死亡。

可见,要成为速裁案件的调解高手,速裁法官只有博才多学,具备多方面的知识,调解中才能纵横捭阖。

只有掌握了解各方面的知识,在调解各类案件纠纷时才不至于“吃嫩”,不至于冷场。

所以,必须提高速裁法官的综合素质,使之作为调解工作的主持者,在调解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灵活地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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