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与处理预案

第一章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对防和处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等事件的领导和管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制订本处理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我院全体医护人员,以及病人对我院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和有关工作的投诉。

医院设立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等相关工作。

第二条医院办公室负责医疗服务投诉和争议的接待工作,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负责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配合办公室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处理医疗事故。

第三条发生医疗争议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并分析发生医疗争议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原因,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医疗争议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对发生医疗争议或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科室及直接责任人,医院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医疗争议的处理

第五条医院办公室负责公布医院的投诉和其他投诉方式,建立投诉登记本。办公室受理病人的及信函投诉,接待直接投诉人员。办公室在接到医疗争议投诉后,应该根据投诉容,转交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和处理,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者。

第六条患者在临床医技科室发生医疗争议,对于一般性的问题,临床医技科室应该向患者做好解释工作,争取理解。解释后如患者仍不能理解或存在较大争议,科室应当及时向院办公室转告。办公室根据争议容转交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三章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七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或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或医疗过失行为,应当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报告,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有关科室应当配合进行调查,调查核实后,应该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并向患方作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以及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医疗事故,分管院长应该及时向院长报告。院长或者被授权人的人应该在12小时及时

向县卫生局报告。

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严重医疗争议后,对媒体采访、律师取证或其他组织、人员要求了解情况的,由医院安排专人接待。其他任何人不得接受采访和进行评议。

第九条发生医疗事故或者严重医疗争议后。有关临床科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在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配合做好患者一方的解释和说服工作,缓解医患矛盾。如果发生扰乱医院工作秩序的事件,应该立即报告保卫科,对可能引发恶性案件的重大案件,应该及时向县卫生局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临床和医技科室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科室和医务人员在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一条医院设立医疗损害抢救小组,小组由各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组成,小组人员要团结协作,进行紧急抢救。

第十二条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成员或者其他相关科室人员,在接到临床和医技科室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根据医疗过失的情况或者患者健康的损害程度,组织力量采取补救措施,其他临床医疗科室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办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时,应

当有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在场,复印或者复制完毕后,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签上“与原件相同”的字样,加盖印章,并由患者本人或受托的家属或律师在登记本上签名,缴纳相应的复印或复制费用后,方可拿走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

第十四条发生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后,若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应当允许患者或家属复印或复制其客观性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单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五条发生医疗争议和医疗事故后,若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不得复印或者复制。上述客观性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由医院保管。正在治疗使用的病历,不得封存原件,可以封存复印件,启封时医患双方应当在场。

第十六条患者的不良后果可能是输液、注射、药物等引起的,应当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院保管,封存和启封时应该有患者或患者家属在场。需要检验的,应当与患者一方共同协商,在指定的具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与患者一方无法达成共识的,应当申请卫生局进行处理。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的,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

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第十七条如患者死亡,医院应当及时将死亡通知书送达其家属,并要求在存根上签字确认。医院与患者一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医院工作人员应该告之患者一方在死亡后48小时进行尸检;同时应该告之患者一方如果拒绝尸检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患方应该承担责任。尸检应当经死者家属同意并签字。

第十八条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组应该在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提交有关医疗事故鉴定资料,书面述及答辩,包括以下容:

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重患者,在规定时间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是医疗事故、医疗没有过失责任的,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防领导小

组及相关科室应该做好患者一方的工作。医院对首次医疗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鉴定。医院有过失责任的,愿意负赔偿责任的,应当尽快与患者一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协商解决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现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等。赔偿围和数额应当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不得扩大赔偿围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记明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医患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医患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患者一方签字一般由患者本人签字,患者本人不能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或委托授权的其他关系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与患者一方协商解决后,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向县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第二十三条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当与患者一方协商,申请卫生局调解,并提交有关材料,卫生局调解后,应当按照调解书的要求尽快履行。

第二十四条患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医院应当积极组织力量,准备应诉,并作好以下准备工作:

1、确定诉讼代理人;

2、书面并提交答辩状;

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应急预案

西安碑林康杰医院 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应急预案 为了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有效预防及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参照调整医疗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一、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石亚玲 副组长:王云 成员:孙腊叶齐静亢军李扬帆赵勇郭川莲魏欢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部,由医务部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各科室、各部门要按照本预案,认真防范和处理医疗事故。 二、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致力于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有法可依、处理恰当。 三、医疗事故的预防 1、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医疗安全目标责任制,尽最大可能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2、医院每年四次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中学习、轮训以及各种会议强调通报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特别要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3、医院所采购的药品必须符合《药品管理法》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假药、劣药进入医院,医院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把好质量关。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毒麻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认真做好药品临床研究管理工作。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完整版.doc

闽清县医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一、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医院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县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四、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县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县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全文5篇]》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全文5篇]》 第一篇: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 报告制度 各科室: 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制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工作,特制定本制度,望各科室遵照执行。 一、各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医疗纠纷后,应立即报告医患关系办和医政科,医院应于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纠纷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三、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向卫生行政部门作出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院整改措施。 四、各科室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本制度的,按照医院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 第二篇: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一、我院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暂设在医务科,由兼职人员组成,负责本院医疗纠纷投诉受理等工作。

医疗事故防范及应急预案

医疗事故防范及应 急预案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及应急预案 一、目的 1.为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政策法规,特制定我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范及应急预案如下。 2.本预案适用于医院各科室。 二、防范预案 1.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围绕“患者第一、医疗质量第一、医疗安全第一”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各种抢救设备要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 3.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在患者面前诽谤她人和她科,抬高自己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4.任何情况下,进修及实习医师均不得独立参加各种会诊。 5.加强对下列重点患者的关注与沟通: (1)低收入阶层的患者; (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睦者; (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 (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者; (7)有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内感染者; (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 (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 (10)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3)患者选医师诊疗者; (14)特殊身份的患者。 6.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患者及家属,其它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7.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其结果要认真分析,妥善保管。 8.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特别关注老年人和儿童的用药安全,禁止将喹诺酮类药物使用于18岁以下人群。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严禁滥用抗生素,第三代头孢类抗生素一般不得预防性使用。

对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措施及程序

对医疗过失行为的处理措施及程序 第一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二条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第三条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医务人同对患者实施了 第一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二条坚持不是医疗事故不赔偿的原则。 第三条构成医疗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医务人同对患者实施了医疗诊治行为 (二)患者出现了明显的人身损害结果,且该损害结果达到了《医疗事故处 理条例》规定的最低等级的损害标准; (三)患者的损害结果与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疗人员实施的医疗诊治行为必须存在过错,主要是有违反医疗卫生 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的行为。 第四条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生命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 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 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 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条医疗事故等级的初步判断: 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具体分级以卫生部规定为标准):(一)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中国网 | 时间: 2002-08-21 | 文章来源:卫生部网站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

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逐级报告至卫生部;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同时逐级报告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第五条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医疗安全防范及事故应急预案

医疗安全防范及事故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事故和差错,提高医疗质量,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医疗秩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一、医疗安全防范预案 (一)总则 1、各医疗、相关科室必须围绕确保医疗质量建立健全和完善与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抢救医疗设施要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做到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3、全体医务人员要有全局观念,科室之间、医护之间应积极互相配合; 4、严禁在患者及其家属面前谈论同行之间对诊疗的不同意见,严禁诽谤他人,抬高自己的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5、禁止手术中谈论无关或不利于医疗过程的话题; 6、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病人;任何情况下,对危、急、重病人,都要实行先救治的原则; 7、任何情况下,未具备执业资格的实习医师均不得独立处理病人和独立参加各种会诊。

8、诊所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由主治医生提出,报请负责人批准,提前与转入医院联系,征得患者同意后及时转上级医院治疗。 (二)加强对下列重点病人的关注与沟通 1、自费和低收入阶层的患者; 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和睦者; 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或预后难以预料者; 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6、交代病情过程中表示难以理解者或情绪偏激者; 7、发生院内感染者; 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 9、已经产生医药费用欠费者; 10、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1、由于交通事故可能有推诿责任者; 12、患者或家属具有一定医学知识者。 (三)常规要求

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

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医疗 构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医疗事件”是指: 1.高风险的手术或其他诊断措施; 2.我院首次施行的手术或其他新疗法、新技术; 3.涉及多个学科的疑难危重病人的诊治及抢救; 4.需请外院会诊的疑难病例; 5.因前次手术或创伤性诊断措施引发不理想状况而需行第二次手术(或介入); 6.手术或其他创伤性医疗措施的重大并发症; 7.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 8.同时间内发生的两起以上性质相似的并发症、输液反应等不良事件; 9.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生有可能造成病人损害的失误、过失; 10.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的医疗纠纷; 11.已发生的或有可能成为医疗事故的事件; 12.需现场作实物封存时; 13.重大社会性医疗事件,如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成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其他需动员全院力量应对的情况; 14.其他科主任认为应该报告的事件。 另外,为了使有关部门能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主动,非医疗原因引起的院内人身伤害事件,也应及时报告。 三、上述与医疗有关的事件发生在病房的,科主任在积极动员科室力量进行 处理的同时应报告医务处;发生在门急诊的应由科主任报告门急诊办公室。可先口头汇报,然后填写“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单”。 四、对上述第1、2项事件,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听取关于诊治措施必要性和风险的汇报、 评估得失,决定是否需施行,并完善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处理方案。必要时由医务处出 面向患方作第二次告知。 五、对上述第3~8项事件应尽快组织相关专家会诊,分析原因,定出诊治方案,必要时组 成跨学科的抢救或治疗小组,定期分析病情,调整治疗措施,直到病人脱离危险。 六、对上述第9~11项事件,科室医疗安全小组应积极进行处理和疏导,尽可能缓和矛盾, 采取相应措施减轻对病人的损害,同时向医院的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汇报。办公室在 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条例规定作出现场处置,商定处理方案, 并向患者及家属通报、解释。 七、对上述第13项事件,接诊科室应在积极抢救的同时,及时报告门办、医务处,直至 分管院长,协调有关科室力量共同处理。非工作日期间由行政总值班先行组织救治工 作。

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为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发生,及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根据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 1、成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由院领导、院办、医务科、护理部组成,委员会下设监控办公室,挂靠医务科。负责组织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监督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规章制度等实行情况。 2、成立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由业务院长、医务科、护理部及各科室专家和外院专家组成,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对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进行分析、论证和定性工作,提出整改意见,修订和完善有关医疗安全各项制度。 3、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小组。由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保卫科、院办人员组成,受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委员会直接领导,及时受理并处理各种投诉及医疗争议。 二、医疗事故防范 1、强化安全医疗教育。每年定期组织全院职工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不定期地进行医疗安全、质量意识教育,及时传达上级卫生部门的有关医疗安全方面文件和各项规定。 2、建立和健全各项医疗规章制度。制度是保证医疗质量有章可循的关健,尤其是首诊负责制、急诊抢救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查对制度、死亡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三级查房制度等。重视病历书写质量,病历保管规定,规范填写病人知情同意书。要加强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植入物准入的管理。 3、落实各科室医疗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科室成立医疗安全小组,制订相应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经常开展以科室为单位安全质量活动,规定每月底

向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办公室报告一次医疗缺陷、差错、事故或存在不安全因素,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医疗事故处理 1、当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争议时,当事者立即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在24小时之内向医疗服务监控办公室或总值班汇报,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向监控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医疗事故的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应在1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2、已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的,当事人在按规定程序上报同时,由科室或院部组织最强技术力量,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3、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有关人员应及时报告医务科,并组织有关人员会同患方对现场实物封存和启封,需检验的,由双方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4、对发生患者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告知患方在规定时间(患者死亡后48小时,如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缓7日)内提出尸检申请,拒绝尸检的,应让患者家属签字;如拒绝签的,院方应当如实记载,并记录在场的其他证人。 5、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必须将事情详细经过以书面形式陈述,经科室讨论,分析原因,写出定性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在2天内交医务科,并提交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讨论,予以责任认定和提出整改措施。 6、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事故处理小组人员要及时到位,一方面接待患者或家属,了解情况,告之处理程序。另一方面向责任人了解情况,当事人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务必积极配合。在处理期间,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不准请假外出,并有责任在鉴定会和法院审理时出庭,必要时当事人暂停执业行为。

医疗活动中常见错误医疗行为分析

医疗活动中常见错误医疗行为分析 纵观引起医疗纠纷争议的种种原因,多由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工作失误、工作缺陷而引发,也有由于患方缺乏医疗常识和医疗期望值过高而引发。本文针对医疗行为的概述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常见的错误医疗行为进行介绍。 一、医疗行为概述 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与诊疗护理患者直接、间接有关的各种活动。医疗行为不仅体现了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质量,也直接体现了医疗机构的整体水平,因此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至关重要。 (一)医疗行为的概念 医疗行为:凡是以治疗矫正、预防身体疾病伤害残缺或保健为目的,所为之诊治、治疗或基于诊察诊断结果而以治疗目的所为之处分或用药等行为,称为医疗行为。 (二)医疗行为的判断标准 医疗行为的判断标准有三条:第一,是否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为目的。第二,是否有诊察诊断及治疗行为。第三,是否有用药或处分行为。

若符合上述三项要件,原则上即可认为是医疗行为,而应受相关医疗法规的规范。 二、规范医疗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相关概念 医务人员是指经过国家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并依法注册,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各级、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医疗过失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活动中因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是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有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行为。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 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衡量医疗行为主体是否有过失,不能凭主观推断,而要靠认真、科学的判定。 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关键在于: 是否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解析: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关键在于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和是否存在主观故意。

重大医疗事故防范预案和处置预案

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预案 1、全院医疗质量由医务科监控,负责医疗质量的检查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2、各科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条)发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等,规范医疗活动。 3、严格执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各科主任、护士长要严加督促。 4、各科医务人员必须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5、因抢救急危重患者,末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说明。 6、在医疗活动中,各科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让患者明白自己的病情、明白自己做何种检查、明白可能出现的医疗风险和影响自己病情转归应注意的事项。及时解答其咨询,但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 7、医患双方的重要谈话和病情沟通,包括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要详尽记载,并请患方签字。 8,门诊病历是患者的重要资料,首诊医生必须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并要求患者妥善保管,要求在门诊日志上登记好门诊病历号,若患者拒绝门诊病历,应在门诊日志上签字。 9、门诊手术应将手术方式和手术效果告知患者,患者同意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后确定手术,并详细记录手术过程。 10、对药物副作用应以药品说明书或国家药典为准,如实向家属说明,使用可导致脏器功能损害或副反应强烈的药品,如化疗药物等。应要求患者签字。 11、必须坚持三级医师查房制度,住院医师及具体管床医师对所管病人每日至少上午、下午各查房一次,主治医师每日至少查房一次。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一次, 12、在医疗活动中各位医务人员都要对即将实施的诊疗方法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安全性有充分的认识,忌用效果不确切、安全性不可靠的诊疗措施。 13、平时不允许执行口头医嘱,抢救危重患者时,在医生发出口头医嘱指令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为强化医疗卫生工作的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提高医疗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减少和杜绝医疗差错及医疗事故的发生,增强社会信任度和就医安全感,增强医院工作以提高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为核心的理念,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特制定本预案。 赤峰丽都美容医院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院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有效预防及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参照调整医疗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医院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致力于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有法可依、处理恰当。 第二章医疗事故的预防

第五条医疗安全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环节。医院各临床医技科室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树立正确、积极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尽最大可能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医院每月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通过集中学习及各种会议强调通报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对医疗事故的防范意识。特别要学习《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传染病防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 第七条医院所采购的药品必须符合《基本药品管理制度》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假药、劣药进入医院,医院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把好质量关。医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毒麻药品的管理和使用规定。 第八条相关科室应当做好放射装臵的保管工作,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及安全防护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药剂科和后勤部门要严把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等医疗用品的准入和质量关,并由医院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和医院领导进行监控。对于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和《医疗器材标准管理办法》的医疗仪器和卫生材料坚决不能购进。各科室不得擅自购进、使用未经医院审批同意的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和药品。 第十条医院后勤保障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各临床科室的后勤保障工作,保证供电、供水。同时会同护理部门做好病人的饮食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医院各职能部门包括院办公室、住院部、医技科、门诊部等应当对所有人员实行准入管理制度,加强进修生、见习生的培训和管理。 第十二条医院感染领导小组应当做好医院感染的监控和管理工作,各科室应当做好污染物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的降低医院感染的发生率。

近期重大医疗事故

近期重大医疗事件 从深圳的“八毛门”、广州的“录音门”到佛山南海红十字会医院活婴当死婴丢的“乌龙门”,医患之间的不信任此起彼伏;从北京同仁医院医生被患者持菜刀追杀砍伤,到潮州男科医院副院长被患者砍死,医患纠纷充满暴力和血腥。不但值得我们医院惊醒注意,更值得我们去借鉴整改医院存在的问题,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佛山南海红十字会医院活婴当死婴丢的事件 广东南海近日发生一起早产儿“被死亡”事件。医院不仅违规助产,而且轻率判断新生儿为“死婴”将其弃于厕所。若非家属坚持要看一看孩子,后果不敢想象。早产儿“被死亡”事件暴露出医院管理之乱,专家呼吁医疗行业加强监管,大力提高职业操守和操作规范。 10月26日清晨,佛山市南海区红十字会医院,刘冬梅在两名护士的帮助下早产下一婴儿。护士告知家属是女婴,生下来已死亡,并将婴儿装进塑料袋丢进厕所。半个多小时后赶到的亲属要求查看,却发现“死婴”居然还在动,并且是一名男婴。一个被丢弃的婴儿就这样“死而复生”。 (一)各方反应: 院方承认:当事医生经验判断未用任何仪器检测,只是根据经验主观判断“孩子不行了”,并且直接放弃了抢救。 佛山市卫生局:判定新生儿死亡的标准与判定一般人死亡无异,需要多项指标交叉判定,其中医生需检查患者心电图、瞳孔、大动脉等相关情况,以确保判断的准确性。 业内人士:护士独自接生违规值得注意的还有,根据家属讲述,值班曹姓医生并未参与给孕妇刘冬梅接生,而让两名护士处理,自己却提前离开现场。在医院生产的孕妇,为其负责接生的医护人员必须是孕妇的主诊医生或助产士,一般护士在没有主诊医生或助产士在场时为孕妇接生,是不合操作规定的。 (二)南海区公布事件原因调查结果

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牡丹区中心医院 关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的决定 为了减少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保证医疗秩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防范及处理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从事医疗活动的科室 二、概念定义 1.医疗纠纷:是指医务人员在医院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发生的争执 2.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3.医疗隐患:凡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行为。 4.医疗意外:是指由于患者病情或特殊体质不可抗力而发生难以预料和无法防范的后果。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 主任:王庆斌 成员:彭春海、李梅莉、赵献荣、刘新平、闫志见、张智全。 2.职责 (1)组织落实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及处理预案。 (2)实行医疗安全隐患零报告制度,督促检查指导科室对医疗安全隐患的自查和整改工作。 (3)接待患者及家属的投诉,协调处理医疗纠纷。 (4)指导科室对医疗文书的完善、整理收集、保管工作,避免在医疗事故争议鉴定或法院应诉时举证不能的情况发生。 (5)负责医疗纠纷发生后对医疗文书的封存工作。 (6)协助科室和相关部门做好与医疗纠纷相关的药液、血液、注射器、药物等现场实物封存工作。 (7)负责对死因不明确患者的家属动员尸检工作。 (8)负责向吉林省医疗纠纷协调处理中心报告工作。

(9)负责召集医院医疗纠纷裁定委员会会议,认真记录,并向医患双方当事人传答会议讨论结果。 (10)负责医疗纠纷在省、市医学会鉴定中的资料提交、人员组织、结果处理等工作。 (11)协助法律顾问就医疗纠纷在法院的应诉工作。 四、特别要求 一旦发生纠纷,当班院委会成员、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人员、纠纷科室主要负责人全部到位,全程参与,不再管理原岗位分管工作,全力以赴,直至纠纷解决。纠纷处理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无故不到或借故离开。 五、科室成立医患关系协调小组(科主任兼任组长) 1、职责 (1)组织本科室的员工学习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护理规范,依法执业。学习情况做记录。 (2)执行医患沟通制度,尊重并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各种告知、知情同意。组织科室工作人员参加医院举办的医疗纠纷处理及医患沟通技能培训或讲座,并加以应用。 (3)负责科室的医疗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及时报告。 (4)接待科室内部患者及家属对医疗工作的投诉,协调医患关系。 (5)重大医疗纠纷及时上报,配合医务科妥善解决。 (6)配合医务科做好科内纠纷在医学会的鉴定和在法院的应诉工作。 六、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预案 (一)实行医疗隐患登记报告制度 1.医疗隐患登记报告制度 (1)科室定期自查医疗隐患,登记,制定整改措施,向医务科报告。 (2)医务科检查工作,汇总发现的医疗隐患,提出整改措施,要求当事科室立即整改,并跟踪整改进展情况,及时向主管院长报告。 (3)医务科总结阶段性整改效果,向全院通报。 (4)对科室不落实自查隐患、发现隐患不整改、不报告的行为予以处罚。(5)检查记录本由专人负责保管,保存五年。 2.医疗隐患登记报告制度实施细则 (1)科室每月最后一周,由科主任带领医患关系协调小组成员进行医疗安全自查,将发现的隐患逐一登记,召开医疗安全分析会,制定整改措施,同时对上个月的整改情况进行总结,详细记载于〈科室医疗隐患登记整改报告〉中,一式两份,一份于每月结束前上报医务科,一份科室留存。自查中尤其是要严把病历质

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强制报告制度

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强制报告制度 为不断强化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保护居民健康,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发生,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我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强制报告制度。 一、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有三类:(1)导致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致了3人以上人身损害的后果;(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立即口头报告时间的大致经过,6小时内按照以下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告医患关系办公室和医务科: 1、科室名称; 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专业、专业技术职务; 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过程、目前状况; 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6、患方的要求。 三、医疗纠纷办公室或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后,立即启动《重大医疗不良事件和医疗过失行为应急处理预案》

四、医疗纠纷办公室组织医院安全管理委员会对事件进行梳理、讨论,并进行总结,于12个小时内上报市卫生局,报告内容包括: 1、医院名称; 2、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专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职务; 3、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社会背景、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过程、目前状况; 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5、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6、患方的要求。 五、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1名以上患者死亡、多名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纠纷办公室立即请示院长,上报市卫生局。报告的内容包括: 1、医院名称; 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过程、目前状况; 3、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六、严格责任追究。科室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隐情不报、漏报一经查实的,医院将追究科室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所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责任人承担,直至开除。 仙女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疗过失案例

医疗过失参与度是否等同民事赔偿责任比例? 作者: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王长平李夏莲发布时间:2013-03-12 11:10:58 【案情】 患者刘芳因胸闷、咳嗽等身体不适曾多次前往江西省广昌县明仁私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均未发现心脏异常。后患者刘芳辗转到上海、北京等地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为扩张型心肌病,心功能3级,并在北京一家医院安装了心脏起搏器。患者刘芳认为医院误诊导致自己病情未得到及时的治疗,并出现病情恶化、加重,需心脏移植或更换心脏,故要求医院支付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2万元。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漏诊且过失参与度为5%。医院同意在5%的责任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患者刘芳认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确定的过失参与度为5%只是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之一,不应相等同,其民事赔偿责任应高于5%。 【分歧】 对于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的过失参与度是否等同于法院判决的赔偿责任比例?存在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的过失参与度不等同于法院判决的赔偿责任比例,认为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的过失参与度只是判决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依据之一,两者之间不能划等号。

第二种意见认为,司法鉴定结论确定的过失参与度就是法院判决的赔偿责任比例。因为法官没有专业的医学知识和经验去判断被告某医院的过失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所以应当严格按照鉴定结论的过失参与度来认定被告某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过失参与度不是赔偿责任比例。理由如下: 首先,医学层面上的过失参与度的立足点是医学领域,司法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对于医院的责任认定系从医学角度出发,主要依据是医学文献。而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立足点是法律领域,法院对某医院的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应从法律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地位、注意义务、证据规则、公平正义、司法平衡等方面,予以综合确定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比例,最总确定赔偿责任比例。 其次,鉴定结论的性质仍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医院在本案中责任大小的唯一依据;并且,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的没有从法律的角度考虑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并因此所负有的注意义务,因此具有自身不可避免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将医学层面上的责任简单等同于法律层面上的责任,仅从医学的角度来认定某地段医院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有失偏颇的。

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

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及处 理制度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上海市卫生局《关于本市医疗 构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重大医疗事件”是指: 1.高风险的手术或其他诊断措施; 2.我院首次施行的手术或其他新疗法、新技术; 3.涉及多个学科的疑难危重病人的诊治及抢救; 4.需请外院会诊的疑难病例; 5.因前次手术或创伤性诊断措施引发不理想状况而需行第二次手术(或介入); 6.手术或其他创伤性医疗措施的重大并发症; 7.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 8.同时间内发生的两起以上性质相似的并发症、输液反应等不良事件;9.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生有可能造成病人损害的失误、过失;10.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的医疗纠纷; 11.已发生的或有可能成为医疗事故的事件; 12.需现场作实物封存时; 13.重大社会性医疗事件,如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成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其他需动员全院力量应对的情况; 14.其他科主任认为应该报告的事件。 另外,为了使有关部门能及时了解情况,掌握主动,非医疗原因引起的院内人身伤害事件,也应及时报告。

三、上述与医疗有关的事件发生在病房的,科主任在积极动员科室力量进 行 处理的同时应报告医务处;发生在门急诊的应由科主任报告门急诊办公室。可先口头汇报,然后填写“重大医疗事件报告单”。 四、对上述第1、2项事件,职能部门组织专家听取关于诊治措施必要性和 风险的汇报、评估得失,决定是否需施行,并完善相应的风险防范和 处理方案。必要时由医务处出面向患方作第二次告知。 五、对上述第3~8项事件应尽快组织相关专家会诊,分析原因,定出诊治 方案,必要时组成跨学科的抢救或治疗小组,定期分析病情,调整治 疗措施,直到病人脱离危险。 六、对上述第9~11项事件,科室医疗安全小组应积极进行处理和疏导,尽 可能缓和矛盾,采取相应措施减轻对病人的损害,同时向医院的医疗 纠纷处理办公室汇报。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 实,并根据条例规定作出现场处置,商定处理方案,并向患者及家属 通报、解释。 七、对上述第13项事件,接诊科室应在积极抢救的同时,及时报告门办、 医务处,直至分管院长,协调有关科室力量共同处理。非工作日期间 由行政总值班先行组织救治工作。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

一、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医院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应于12小时内向县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院应当立即向县卫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四、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院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县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五、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院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县卫生局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 (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

医疗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预案

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及应急预案 一、目的 1.为维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差错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政策法规,特制定我院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防及应急预案如下。 2.本预案适用于医院各科室。 二、防预案 1.各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围绕“患者第一、医疗质量第一、医疗安全第一”宗旨,完善医疗质量保障工作,落实各项规章制度。 2.各种抢救设备要处于良好状态,保证随时投入使用。根据资源共享、特殊急救设备共用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临床急救需要进行调配。 3.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严禁在患者面前诽谤他人和他科,抬高自己等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 4.任何情况下,进修及实习医师均不得独立参加各种会诊。 5.加强对下列重点患者的关注与沟通: (1)低收入阶层的患者; (2)孤寡老人或虽有子女,但家庭不睦者; (3)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 (4)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者; (5)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

(6)对交代病情中表示难以理解者; (7)有感染征兆或已发生院感染者; (8)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者; (9)住院预交金不足者; (10)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 (11)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材料者; (12)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 (13)患者选医师诊疗者; (14)特殊身份的患者。 6.对于已经出现的医患纠纷苗头,科室主任必须亲自过问和决定下一步诊治措施。安排专人接待患者及家属,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解释病情。 7.各项检查必须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合理安排各项检查的程序及顺序。重视对于疾病的转归及预后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各项检查及化验,其结果要认真分析,妥善保管。 8.合理使用药物,注意药物配伍禁忌和药物不良反应,特别关注老年人和儿童的用药安全,禁止将喹诺酮类药物使用于18岁以下人群。严格掌握药物的适应证,严禁滥用抗生素,第三代头孢类抗生素一般不得预防性使用。 9.重视院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充分发挥院、科感染监控人员的作用,对于已经发生的院感染及时登记报告,不得隐瞒,服从专业人员的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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