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盘锦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盘锦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盘锦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辽宁省

【发布文号】盘锦市人民政府令20XX年第49号

【发布日期】20XX-08-15

【生效日期】20XX-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来源】盘锦市人民政府

盘锦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盘锦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盘锦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业经20XX年7月4日盘锦市第六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蹇彪

xxx三年八月十五日

盘锦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等。

第三条

盘锦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县(区)人民政府安监、质监、公安消防、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建设、安监、质监、公安消防、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

度、燃气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优先发展管道燃气业务;扶持具有一定经营实力的瓶装燃气经营者整合市场,从事瓶装燃气业务。

逐步取消居住小区内的管道液化气经营活动。

第七条

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和燃气设施安全运行保障方案报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九条

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具备《辽宁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条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该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对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经营者,瓶装燃气充装单位均应与其签订供气协议,并对其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负全责。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所属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全面的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抢险电话等信息,设专人24小时值班,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设施管理界限的划分以管道燃气企业收费结算的燃气表为界,燃气表前(含燃气表)的燃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燃气表后的燃气设施由用户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用户可以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具体负责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工作,所需费用由燃气用户负责。

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燃气的企业及车辆,应当遵守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取得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并按许可范围经营。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储存燃气充气气瓶的单位应当有专用仓库存放气瓶。燃气气瓶仓库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燃气气瓶存放数量应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省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充装许可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者,由省级质监部门颁发《气瓶充装许可证》。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燃气气瓶充装工作;《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前,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原批准部门申请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或未获准更换《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有效期满后不得继续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二十一条

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对其使用者供气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由气瓶充装单位向其供气使用者发放。

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每次向使用者供气,应当在登记卡上注明供气日期、钢瓶编号、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

(二)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采用计算机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标志钢印。充装站标志应经省级质监部门备案。鼓励采用条码等先进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三)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持气瓶充装人员的相对稳定。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市级或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四)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其他经省级质监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同意的气瓶除外),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

(五)燃气气瓶充装前和充装后,应当由充装单位持证作业人员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超装、错装、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的,要立即进行妥善处理。

充装时,充装人员应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进行充装。对未列入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标准的气体,应当制定企业充装标准,按标准规定的充装系数或充装压力进行充装。禁止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六)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燃气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市质量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辖区内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年度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自有燃气产权气瓶的数量、钢印标志和建档情况、自有燃气产权气瓶的充装和定期检验情况、充装单位负责人和充装人员持证情况。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报送上述材料。

市质监部门每年应当将年度监督检查结果上报省级质监部门。对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应予吊销充装许可证的充装单位,报请省级质监部门吊销充装许可证书。

市质监部门所属的气瓶检验机构应当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禁止将未作破坏性处理的报废气瓶交予他人。

第四章

燃气使用

第二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二十八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持《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通讯工具;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有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四)有必备的安装、维修的设备、工具和检测仪器;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安装、维修企业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目录》,并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进行资质年检。

第三十一条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措施。

第六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一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二条

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以及其他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处罚。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处罚。

擅自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对钢瓶充气或钢瓶之间互充液化石油气的,按照《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处罚。

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者未经民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而用气的,按照《辽宁省民用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罚。

未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按照《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处罚。

第四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罚。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第四十六条

气瓶充装单位对其使用者供气未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或者未在登记卡上注明供气日期、钢瓶编号、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的,按照《辽宁省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处罚。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瓶装燃气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

第四十七条

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处罚。

(一)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

(二)对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三)充装前未认真检查气瓶钢印标志和颜色标志,未按规定进行瓶内余气检查或抽回气瓶内残液而充装气瓶,造成气瓶错装或超装的;

(四)对气瓶进行改装和对报废气瓶进行翻新的;

(五)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

(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

第四十八条

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罚。

第四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第五十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罚。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城市燃气运行安全管理的思考(新版)

城市燃气运行安全管理的思考 (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文字可以自由修改

城市燃气运行安全管理的思考(新版) 城市燃气运行安全是城市燃气运营的关键环节,是城市燃气事业发展的前提。我市人工煤气运行十多年来,历界领导、安全管理人员逐渐摸索出了一套适合我公司安全管理的模式,现将其主要几个方面叙述如下,希望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我市的城市燃气运行安全管理,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管理理念,在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公司成立安全科,设置安全员、内勤岗位。所、站(队)、班组分别设置安全员岗位,并且成立以各单位、部门一把手为成员,主管安全

副经理为副主任,经理为主任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对公司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决策。公司定期(每周五)召开公司安全例会,研究、布置当前和今后的安全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基层单位的安全工作。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纵向到底,横向道边”,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到以制度规范职工的行为,切实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三、确定重点把握一般,审时度势搞好安全工作。安全工作每一时期都有其各自的重点,抓住了重点才能干好这一时期的安全工作。在中压管线改造之前,由于中压管线事故频发,用户安全意识淡薄,我们把巡线工作和入户安检工作做为当时的安全工作重点。在中压管线改造过程中,由于在运行的管线上作业,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事故,我们又把中压改造过程中的安全作为重点。中压管线改造完成后,由于中压自然断裂事故不再发生,而低压自然断裂事故有增多趋势且城市道路改造开始大规模展开,施工破坏事故开始增多,所以,我们这一时期把安全工作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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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

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建设中的现场管理 辛立颖

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建设中的现场管理辛立颖 发表时间:2018-09-19T09:55:44.950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13期作者:辛立颖[导读]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城市人口也逐年增加,在各建设项目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困难与考验。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德州市 253000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燃气使用量逐年增加,且大部分是城市居民使用燃气。而城市燃气工程的危险性较大,尤其是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更需要工作人员提高警惕。在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加强现场管理工作,消除各项隐患,保证燃气工程的安全建设。本文指出了城市燃气工程现场施工管理的重要性,就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加强现场 管理措施,以期提高燃气建设工程的安全性。关键词: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建设;问题;现场管理 1.城市燃气工程现场施工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城市人口也逐年增加,在各建设项目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困难与考验。城市燃气是一种极其重要的资源,对人们生活有着极大的影响,尤其是我国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对燃气的需求量也更大。对此在城市燃气工程施工过程中,应该始终将质量放在首位,为广大城市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但是从当前我国城市燃气工程施工来看,还有很多的安全隐患,为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威胁。对此我们应该做好城市燃气工程现场施工管理工作,在各个施工环节都要融入安全管理,并将存在的问题找出来,认真分析其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由此可见,加强城市燃气工程现场施工管理意义重大,在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效益提升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2.燃气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2.1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问题由于现阶段在大多燃气企业重运行管理而轻施工安全监管,导致燃气工程施工过程的危害因素辨识及风险评价工作不到位,安全措施制定的不全面,不能有效地削减安全风险。再者,燃气企业不能充分意识到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对于燃气施工安全管理也停留在表面,导致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只追求施工的进度,忽略施工的安全管控,表现为对于施工安全管理专项资金投人不够,制定的安全措施得不到有效地落实。同时,燃气施工的安全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明显的差距,现行的施工技术措施过于简单,也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实际的安全需要,企业对于安全目标管理及技术考核这方面流于形式,在实际过程中落实不到位等,以上这些问题都对燃气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形成安全隐患。 2.2管道设备的综合控制管理问题在市政燃气工程的监理工作当中,对管道设备的综合控制管理上有一定的不便。由于管道的铺设以及设备优化等问题都比较复杂,因此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督,将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特别是设备的装卸,要根据设备的材料质地来选择搬运方式。否则将会造成大量材料的损坏。监理人员往往容易忽视设备入库之前的检查,管道设备的入库检查十分重要。部分监理人员没有对材料进行二次检查,因此导致设备的合格证书混乱,复核过程更加复杂。 2.3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问题由于燃气施工建设成本投入不断加大,燃气施工企业往往过分追求项目的进度、质量,对现场的安全管理却不够重视,安全管理存在侥幸心理,压缩安全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具体在实际中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在燃气管线敷设过程中未按设计要求对开挖的沟槽按比例放坡,对易塌方地段不采取固壁支撑等有效的防止塌方的安全措施,沟槽开挖深度不够,沟槽回填管线未按要求使用细土等;其次是用电方面不规范,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配电箱或是未按要求设置空开保证“一机一闸”,配电箱未设置有效接地及防雨措施等,导致施工用电存在安全隐患;最后是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问题,现场使用的标志牌、公示牌不清晰,没有针对性,配备的灭火器数量不足,消防通道不畅通等导致施工现场防火应急能力整体上较差。 3.加强燃气工程施工建设中的现场管理措施3.1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施工单位在编制燃气施工方案时必须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在具体施工中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落实。在进行安全基础措施的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燃气施工的实际特点及规范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其次,在具体施工环节需要根据审核后的作业方案安排进行施工,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如果发生变化,则需要上报,直至上级重新审批相关手续,完成相应的申报批准过程后,才可动工。第三,设有专人负责安全机构的管理工作,并且派遣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最后是要提升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需要经过相应的考核通过后方可聘任上岗。 3.2要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做好施工安全资料的管理,根据施工进度做出合理的评价,保证各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加强第三方监管力度,要坚决杜绝监管不严格的行为。另外,还要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因为这直接影响施工监理的效果,要不断提高监理人员自身觉悟,不滥用职权,不断积累日常监理的工作经验,及时总结监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不断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成本管理、质量控制、进度管理、施工工艺以及相关法律等方面的培训,还要建立对监理人员的考核制度,完善相应的奖惩机制。 3.3做好焊接过程管理现场焊接工况变化很大,只要有一点偏差,将导致出现巨大的损失。对此环节作业施工人员而言,应该接受过正规的培训,具备相应国家资格证书,以提升施工的规范性。在焊接之前,焊接人员应科学合理评估焊接工况,合理选用焊接方法,优化电源配置,同时将适宜的坡口形式与厚度确定下来。在焊接期间,应严格把控焊接要求的温度、压力及加热时间,将现场焊接参数如实记录下来,为今后存档管理提供方便。要从施工材料要求出发,及时作出必要的焊后热处理,确保与材料性能指标相符。在整个焊接工序中,还需要重视焊后检验工作,这对提升焊接接头质量意义重大。 3.4管道气密性检测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719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222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 标准版本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城镇燃气安全检查制度对于用户来说,就是入户安全检查制度。为了规范入户安全检查的相关文件、形式及资料,我们对入户安全检查做出了以下规定。 一、明确安全检查时间间隔。在之前与用户签订的用气安全协议的过程中,确定对于用户安全检查的时间间隔,即多长时间安检一次。参照国内主流城镇燃气公司的做法,建议采取对每个燃气用户进行每年一次的入户安全检查工作。 二、对于安检时查出需要入户整改的处理办法。介于我公司燃气用户部分存在私接乱改的现象,我公司安检人员在入户安检时需带上提前由公司统一制定

的整改通知单。在现场同用户明确,自安检之日起,限定几个工作日内(据实际情况而定)前往公司交整改项的施工费用,并且要求当地公司尽快安排施工单位进行入户整改。 三、对于到访不遇的用户的应对方法。对于到访不遇的用户,我公司安检人员需在用户家门前贴到访不遇通知单,可以留下安检人员的联系方式,以便对用户进行预约安检的工作。 四、安检过程中的具体工作规定。安检人员在入户时携带两联的入户安检确认单,该确认单中需明确定出各个入户安检项。确认单每户分为两联,由用户签字确认后,一联留用户,另一联带回公司存根。还需要带上入户安检记录表,将整单元和整栋楼放在一张记录表中。安检员在入户安检时要佩戴安检证,须贴照片、盖所属公司红章。只有逐步完善以上工作,

城镇燃气工程管理

城镇燃气工程管理 一:建设管理 (一)工程作用性质分类 (二)工程建设遵循基本原则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程序、投资组成及经济评价标准 二:运行管理 (四)重要性 (五)基本任务 (六)应急预案 演讲人:林文心 2007年7月8日

城镇燃气工程管理 —、建设管理 (一)工程性质作用与分类 燃气工程是城镇具有先导性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同时也是环保、节能工程。与城建、环保、交通、安全、国土、水利等工程相互配套、相互促进。因此城镇燃气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纲要的要求。 城镇燃气属公共事业,为经济建设提供清洁能源,又改善了人们生活质量。特别是次天然气作城镇燃气的气源,替油、代电、换煤,又为能源结构的调整作出了贡献,节约了能源。改善大气环境为招商引资创造了投资环境,提高了环境效益。从而创造了社会综合经济效益。 城镇燃气分为:气源工程、输配人储配站、各级别管网及附属设施(管理系统等)工程、室内(应用)工程。 (二)工程建设遵循的基本原则及技术要求 燃气工程建设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强制性国家技术标准、规范、建行设计施工,并处理好近期、远期关系;工程建设中涉及安全、公众利益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的内容,重要点审核、监督;利用行之有效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依据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或可研依据(如鉴定、许可证);按国家统一“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定额、政费标准进行工程预、决算。从而达到工程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安全适用、保护环境基本原则。工程投产运行后,持续长期安全运行。 (三)工程建设程序、投资组成及经济评价基准 第一、建设程序 (1)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以后期为主,结合城镇建设总体发展规划适度扩展中期,预测表明(含新、扩、政建)。规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编写或由企业编制上报审批,属行政行为。燃气发展规划经济批准后 纳入当地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统一管理设施。新建燃气工程规划作为招 商依据;改、扩建工程,有规划依据,管网路由、站址有可靠保障。 (2)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审批或备制

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城市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新版) 近年来,因城市燃气管道管理不善造成燃气泄漏出现次生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城市燃气从业者需要对燃气的安全生产有清醒的认识,及时制定、调整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减少安全生产隐患。 一、燃气管道泄漏原因 埋地管道属隐蔽工程,随着时间的推移,管道老化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均可造成管输气体外漏情况。发生埋地管道外泄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个类型。 1、管道腐蚀泄漏 20世纪80年代至2000年属于管网主体工程大规模建设期,埋地管道主要采用钢管并进行管道外防腐,但埋地钢质燃气管道缺乏检测保养。经多年运行,其安全可靠性无法确定,髓年限的增加,

管道腐蚀穿孔的情况也随之增加,导致燃气泄漏。 2、管道受第三方破坏 许多城市燃气管网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局部管道相对位置发生变化,如道路拓宽等原因使燃气管道置于车行道下面,极易造成管道受压损坏,发生燃气泄漏;管道周边施工屡有发生,施工单位不遵守燃气安全规定,违章作业经常会造成管道损坏。 3、燃气施工过程操作不当 施工过程与规范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如补偿器安装过程法兰螺栓受力不均匀,焊接过程中为加快焊口冷却采取冲水冷却方式等人为因素造成施工质量问题。 某燃气企业1990年度至2008年度发生的燃气管网事故统计分析表明,管道腐蚀泄漏因素占56%,第三方破坏因素占24%,操作不当因素占20%。因此,城市燃气供应企业应该建立相应的燃气安全事故防范体系。 二、建立腐蚀泄漏巡检体系 1、建立管道防腐层运行记录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101-57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

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现状及防范措施

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现状 及防范措施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城镇燃气管道安全现状及防范措施摘要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的燃气管道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建成以来,已运行近二十年这二十年间管道不断腐蚀老化,地面交通道路也不断增长,管线周围的人口越来越密集,因此燃气管道的安全问题逐渐成为与公共安全有着密切关系的重要问题因此本文就针对燃气管道安全问题的现状、产生的原因及防范对策做出分析。 关键词:燃气管道,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城镇燃气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城镇燃气是按一定工艺生产、制取、净化,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可燃气体,是城镇现代化的一种标志,它在保护环境、减轻污染、方便生活、促进和繁荣经济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由于城镇燃气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点,一旦供气用燃气管道设施发生泄漏,极易发生火灾、爆炸及中毒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全社会对燃气安全缺乏足够的认识,燃气事故不断上升,仅北京每年发生燃气事故2000到3000起,我国城镇燃气的安全现状令人担忧,现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简论如下:

第2章城市燃气管道安全现状及主要问题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人民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城市燃气事业得到了飞速发展。城市燃气的消费量、城市用气人口及燃气普及率均有很大的增长,特别是近几年天然气大量进入城市利用领域,推动了城市燃气发展的历史性飞跃。2004年我国城市燃气年供气量已达980亿米以(人工煤气计),其中天然气供气量已经打破城市燃气(人工煤气、LPE、天然气)三足鼎立的局面,达到42%的供气比例用气人口2.78亿,燃气普及率达到81.5%。在全国660个设市城市中,已有600多个城市建有城市燃气设施,绝大部分城市居民都已使用燃气。同时存在的问题也是越来越突出。 2.1城市燃气管网老化、腐蚀严重,存在安全隐患。 燃气用钢管设计寿命为15年到20年,多数城市燃气中压燃气管网及早期投入运营的低压管网运行近20年左右时间,已接近或达到寿命终点,多数管网处于事故多发期。近几年,管网系统腐蚀穿孔事故频发,且呈上升趋势,某城市的中压管网一年泄漏事故多达32次,2007年到2008年10月底石家庄市发生近200起事故,城市燃气管网老化,已成为燃气输配的重要安全隐患。

对于城市燃气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探讨

对于城市燃气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探讨 摘要:城市燃气工程项目普遍存在着规模小,点多面广、配合施工进度要求高、不确定因素多以及易燃易爆等特点。如何高效管理城市燃气工程项目,并创造一个良性循环的工程建设环境,业主单位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是城市燃气工程项目管理的关键环节,也是验证管理高效性和改善建设环境的重要过程。 关键词:城市燃气工程;施工管理;技术;措施 中图分类号:tl37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随着城市规划建设,城区规模不断扩大,居民燃气需求也越发增多,随之而来的就是地下管道燃气网的建设越发密集。如此大量的燃气需求,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质量也出现一些问题和隐患,比较常见的是由于管道管理不善引起的燃气泄露、居民中毒,严重时造成爆炸,直接危害到居民的生命安全。城市管道燃气工程是一项民生工程,想要真正的方便群众,给社会造福,就必须与时俱进,引进先进技术,全面加强管道燃气施工建设,保证管道燃气的铺设质量,给全市人民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活环境。 1.施工前的技术管理工作。 1.1首先要求参与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要了解该工程的工艺特点,掌握有关规范,做到心中有数。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技术专家或设计人员对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前期培训,学习掌握相关的标准

和规范,提高技术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1.2其次施工单位在收到施工图后,要组织专家对关键性部位的设计进行复核,以免出现严重的设计问题,并按设计要求明确验收标准。由于气源工程的施工要涉及到冶金、石化、化工等专业标准或国外标准,这些标准对同一项目的要求有时存在一些差异,因此明确验收标准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可以避免在施工后期验收时甲乙双方出现标准分歧,在这方面我们深有体会。另外,要组织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全面的技术交底,双方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到场。 1.3技术资料和档案的整理。在接收订购设备时,应及时整理收集设备说明书、合格证,认真研究特殊设备的说明书,尤其是对有些设备的特殊安装要求和使用方法应给予重视。如是进口设备,则要立即组织人员翻译外文资料。所有设备必须具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格证,否则不能安装。按设计要求核对订购设备。如是包工包料工程,应对施工单位购进材料的材质单存档,并按材质单的要求抽检材料,不合格材料不允许使用。 1.4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资格审查,如特殊工种的操作资格证。施工方案中是否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地方,对特殊设备的安装和现场设备的保护措施是否得当。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用量是否合理。还有方案中的施工方法和检测技术参数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2 施工技术管理。

《城市燃气安全技术》综合复习资料资料讲解

《城市燃气安全技术》综合复习资料

《城市燃气安全技术》综合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民用__D___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98)为国家强制性标准。 A.爆破 B.爆炸危险品 C.危险品 D.爆破器材 2.氧化剂是能和可燃物发生氧化反应并引起_B__的物质。 A.爆炸 B.燃烧 C.放热 D.发光 3.扑灭可燃固体、可燃液体、可燃气体以及带电设备的初起火灾时,一般用的灭火器为_C _。 A.二氧化碳灭火器 B.泡沫灭火器 C.干粉灭火器 D.卤代烷灭火器 4.事故具有因果性、偶然性和_A _。 A潜伏性 B突发性 C快速性D.破坏性 5. 明火属于__B____。 A.机械火源 B.化学火源 C.热火源 D.电火源 6. 燃烧进行时可燃物为固相,称为固相燃烧,其主要特点:_B_。 A.固体燃烧 B.没有火焰 C压力升高 D.火焰传播速度快 7. 在迅速泄压排放的场合和不允许介质有任何泄漏的场合应使用__B___. A.安全阀 B.防爆片 C.防爆球阀 D.防爆帽 8. 城市燃气系统可划分为燃气生产、__A___、最终用户三部分,每一环节都可能发生事故。 A.储配站和输配管道 B.门站 C.加气站 D.调压控制中心 9. __A ___妨碍氧的补给,造成人体缺氧,引发内脏出血、水肿及坏死。 A. CO B.CO2 C.SO2 D.H2S 10. 雷电大致可分为:片状、线状、__A__ A. 球状 B.面状 C.环状 D.点状 11.泄漏点的查找方法中,__A__法常用于庭院绿化带下管网 A.钻孔查找 B. 利用地下管线井室查找 C.听漏查找 D.利用防腐层探测仪查找 12. __B__多为单质,其燃烧产物的组成较为简单,主要是它的氧化物。 A.有机可燃物 B.无机可燃物 C.固体可燃物 D.液体可燃物 13.以下不会引发火灾事故的是__B__。 A.冲击摩擦 B.电磁辐射 C.静电火花 D.高温表面 14. 常见的自然排烟形式有_A__。 A.排烟囱和排烟井 B.防烟分隔 C.非火源区的烟气稀释 D.加压控制 15. 火场逃生中,哪项是不正确的方法__C__。 A.用毛巾、手帕捂鼻护嘴 B.利用疏散通道逃生 C.跟着人流跑,哪儿人多往哪方向逃生 D.寻找避难场所 16. 储罐区的消防给水系统应采用环状管网,给水干管不应少于__B__条。 A. 3 B.2 C.4 D.1 17. 按照可燃物形态,火灾可以分为_D_。 A.森林火灾、建筑火灾、工业火灾、城市火灾 B.地下火灾、地表火灾 C.油类火灾、非油类火灾 D.固体火灾、液体火灾、气体火灾

关于城市燃气工程现场施工技术管理探析

关于城市燃气工程现场施工技术管理探析 发表时间:2018-06-04T10:15:34.847Z 来源:《防护工程》2018年第3期作者:李载御 [导读] 燃气工程作为市政建设的基础工程,重要性不言而喻,燃气工程可直接影响城市居民清洁能源的使用情况。 华润燃气郑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河南郑州 450006 摘要: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燃气在人们日常生活当中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燃气作为一种易燃易爆气体,一经泄漏,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燃气施工质量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直接紧密的联系。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具备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燃气施工现场,经常会因为一些客观因素,比如下雨、泥石流等因素,加上人为因素,例如人员安全意识不高等,给城市燃气工程施工带来非常多的安全威胁。所以,加强城市燃气工程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对提高人气工程安全性能具备十分重要的价值。 关键词:城市;燃气工程;现场施工技术;管理 1导言 燃气工程作为市政建设的基础工程,重要性不言而喻,燃气工程可直接影响城市居民清洁能源的使用情况。近些年,我国城市化建设的脚步越发的快速,城区的规模也逐渐的扩大,燃气工程中燃气管网的铺设越发的密集,这无疑就增加了燃气工程的施工难度。如果在燃气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没有做好现场的施工管理工作,就会出现燃气泄露的现象,进而引起施工人员中毒,严重时会造成燃气管道爆炸,这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人员伤亡。因此,在燃气工程实际的施工过程中,落实现场施工管理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 2燃气工程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相关安全制度不完善 目前来讲,国内燃气工程相应安全管理制度较国外相比还比较落后,尤其在诸多燃气工程细节上为给予明确规范。在实际施工现场中,相关施工单位对燃气施工的安全环节相对轻视,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足,最终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即使某些燃气施工单位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在制度落实上也存在缺陷和不足,燃气施工管理者对自身管理职责认识不足,也是相应安全管理及考核制度无法落实的原因。 2.2员工缺乏安全培训 燃气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需要全体员工安全意识的到位,然而当前诸多燃气单位为降低施工总成本,在工程管理上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其它部门兼职,安全管理培训不能实现定期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造成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工作无法实施或实施困难,不利于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2.3燃气施工过程用电行为不规范 燃气施工工程现场,在施工用电方面有着严格的规范和限制,比如燃气施工三级配电和二级保护上都有严格的规定要求,但在实际燃气施工中部分燃气单位在电箱安装及漏电保护上未能安装实际要求进行设置,电箱内部线路也多存在混乱问题,很容易出现安全隐患,尤其是隔离开关保护措施如出现问题,就很可能造成一系列安全事故。 2.4安全监督及现场施工规范存在漏洞 燃气工程施工作业现场多为户外作业,必要时还会采用吊车、叉车等特种作业车。如没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或遇到大风、雨雪天气,施工人员安全就很容易受到威胁。对此施工单位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应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也应佩戴安全帽和相应安全防护装具,确保有效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 3城市燃气工程现场施工技术管理措施 3.1不断健全并完善城市燃气工程施工技术管理体制 为了保证施工质量,要将目前城市燃气工程施工技术管理体制健全完善,主动积极开展有关设计监理方面的工作,从而对工程投资进行了科学合理的规划。就需要充分将设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发挥出来,确保设计单位营业收入的前提下,对投资金额合理控制。此外,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要加强技术管理,特别是建设单位要给现场技术人员一定的权限,防止影响到燃气工程施工进度,如果发现有威胁到施工质量的行为,要立即严肃处理。有关进口设备要严格根据要求,实现对设备的合理安装调试,从而保证城市燃气工程安全性得到保证。 3.2燃气工程的施工技术管理具体措施 3.2.1路线测量管理 燃气管道施工之前,施工测量人员一定要对设计图纸进行线路的复合、联测,保证线路的精准性。确定线路之后要对线路实现精密测量放线工作,需要对地下管线交错位置进行特殊的标记,这样方便后续工作顺利进行下去。管道挖土方施工过程中,测量人员需要对高层进行测量,保证管道和管基满足设计标准。测量人员需要每天整理数据,报送现场负责人,方便施工并且保存资料。 3.2.2燃气管道的安装 管沟施工符合设计标准之后,要对管沟实现基底夯实处理措施,同时将细砂进行回填夯实,之后进行管道安装工作。管道安装过程中,将施工人员的技术特点进行清晰明确,对作业范围要合理安排,机械人工要相互合作,做到不返工、不停工的施工管理效果,确保施工正常有序进行。管道接口处要利用专业施工技术人员进行施工,保证燃气不泄露。安装设备当中,施工人员要紧密配合卖方技术负责人来实现安装工作,保证设备在安装当中满足施工规范要求。每一段管道安装完成之后要进行检测,保证无漏气,设备可以正常运行,管件接触良好等项目检测。完成检测之后,要立刻回填施工,避免碰到下雨天。回填需要分层回填和压实,确保压实标准要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3.2.3设置管道标示 燃气管道安装回填并回复道路过程中,需要进行管道标示,保证未来维护和巡检工作。经过对标示装置的查看,能够方便的对燃气管道走向进行查看,获得有用的数据,保证燃气管道系统可以顺利运行。燃气行业作为一个高危行业,发生了一系列的燃气施工事故带给大家非常深刻的印象,同时也带给大家警示。所以,在燃气管道施工过程中一定要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方式,增强燃气施工人员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管理措施,杜绝违章操作和施工行为。如果发现要立即组织同时将事故隐患排除,避免事故产生。第一,工程准备阶段,施工方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技术和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以及安全常识的培训工作。第二,施工现场要配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

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四爆破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城市燃气安全隐患与防范对策分析

城市燃气安全隐患与防范对策分析 近年来我国经济经历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在经济支撑之下各大城市对城市进行了重新布局,各大乡镇开始进行城市化。国家城市燃气事业在这一背景之下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众多燃气工程相继被投入运营,天然气、液化气、煤气及清洁能源快速普及使用,国家燃气事业的发展对促进国家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近几年城市燃气事故频发,对民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基于此,对城市燃气安全隐患进行简要的分析与探讨,并提出相对有效的防范措施建议,会对我国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起到一定的帮助。 标签:城市;燃气;安全隐患;防范措施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国家更加重视城市的稳定发展与城市安全问题,燃气作为城市正常运作的环节之一,其与城市供电与供水有着同等重要的作用。近几年来,国家城市燃气事业得到快速的发展,众多的燃气项目开始投入运营,天然气、液化气、煤气及清洁能源得到广泛的普及与运用,在推动国家与城市的发展方面做出来巨大的贡献。但是城市本身布局复杂再加上对城市布局的重新调整,都将产生城市燃气安全隐患,对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威胁,为了能够提高城市燃气的安全系数,有必要对城市燃气安全隐患及防范措施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1 城市燃气存在的安全隐患 1.1 违规操作 违规操作是城市燃气安全所面临的最大威胁,严重违规操作可能会造成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如:2013年6月11日,苏州市某燃气公司生活区食堂发生爆炸事故,该事故导致公司3层办公楼倒塌,致11人死亡,多人受伤。经相关部门的实地勘察,结果显示为燃气管道泄露导致爆炸发生。从此次事件可以看出,该公司虽然为燃气公司,却对公司内部的燃气管道没有丝毫维护的意识,也从侧面反应出该公司在进行燃气管道铺设时可能出现了违规操作。长时间的燃气泄露,会导致燃气浓度到达临界点,室内的电气火花都可能造成燃气爆炸,爆炸产生的瞬间会将室内一切易燃物点燃,并对人体皮肤造成巨大的损害。 1.2 安全意识缺失 日常生活中,人们在使用厨房的煤气或者天然气时,往往会出现忘记关闭燃气阀门或者阀门关不紧的情况,这些日常生活中的疏忽,都容易导致燃气泄露。此外,由于生活习惯的问题,很多人都会出现燃气操作错误,如等火、不当引燃物点火等,同时还没有养成定期检查灶台、胶管、阀门的习惯,在更换液化气钢瓶时,往往会疏忽对调压器塑胶圈的检查工作。以上这些都足以表明人们在日常使用燃气时缺乏相应的安全意识。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示范文本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 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 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 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 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 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 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

(完整版)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城市燃气的发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发展规划。 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八条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 第九条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承担。 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燃气表的安装应当符合规范,兼顾室内美观,方便用户。 第十条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第十一条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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