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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规章制度)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925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property management in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权限
1. 物业管理应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公
共秩序和安全。

2. 物业管理应通过合法手段收取物业管理费,合理使用和保障
业主的共有设施设备。

3. 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回应
业主的合理需求。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
1.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法定资质和信誉,承担物业管理职责。

2. 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保障管理工作的顺
利进行。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权益和义务
1. 物业管理有权收取物业管理费,保障业主享受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权益。

2. 物业管理有义务及时维修和保养共有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物业管理有义务保护业主的隐私和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区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争议解决
1. 物业管理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2. 如协商和调解无果,可通过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第六章督查和处罚
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罚。

2. 对严重违法行为和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者,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与本条例相冲突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为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条例内容的简要介绍,具体条款请详细参阅正式条例文本。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规范物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依法对房地产建筑物或者其他形式的不动产实施管理、维护、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和权利第六条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

第七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使用权;2.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有部分的使用权;3.参与物业管理协会的管理;4.参与物业管理规划和决策;5.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对物业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2.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场所的管理和使用;3.维护物业的安全和治安秩序;4.保障业主的基本权益;5.定期向业主公开服务情况和收费标准;6.其他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工作;2.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3.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优质和规范发展;4.处理物业管理纠纷;5.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范围第十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管理;2.物业安全和治安秩序的维护;3.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4.业主大会的召开和决策;5.物业维护和保养;6.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行为规范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工作纪律,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1.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2.吃拿卡要,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3.推诿扯皮,不作为或者搪塞工作;4.故意泄露业主或者业主单位的个人信息;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功能、结构;2.损坏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3.擅自改变物业使用的用途;4.违反物业管理协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保障业主、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尊重业主、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推广物业管理业务专业技能和管理知识。

第六条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

第七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具备依法独立经营的条件;(二)拥有从业人员,其中物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三)有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和相应管理模式;(四)具有适当的业务经验和技术能力,确保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五)有稳定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六)具有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管理条件。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提交登记申请,经备案机关审核通过后,颁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登记证》。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七不准、三不搞、三不欺等行为准则。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抵制盗窃、抢劫、贪污行为,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业绩考核制度,并保证其公正、公平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向社会公众免费承诺的服务事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不得采取附加条件、附加收费等不当行为。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包括:物业建设前期规划咨询服务、物业建设后期服务、物业经营管理服务、物业维修服务等,具体服务内容和标准由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

新编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新编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新编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新编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承租人、物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无论是否具有物权关系,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进行管理、维护、保养、修理等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规范、高效、公正地进行,尊重物业权利人的意愿和需求,维护物业权利人和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合同约定、行业规范和管理规定,服务质量要求一致,不得本末倒置、混淆视听、虚假宣传、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权力,对业主委员会在进行财务管理、监督自律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六条物业服务应当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物业进行维修、保养和秩序管理,保障业主、承租人、物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二)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和燃气等其他公用设施服务;(三)提供车位、楼道清洁、绿化维护、装修管理、垃圾清运等服务;(四)提供公共设施管理、小区安全巡查、保安服务等服务;(五)其他与房屋、土地使用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提供业委会会议室、物业服务机构办公室、物业服务设施等其他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服务,欺骗业主办理各种相关手续;(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私自拆除、改造物业公共设施,或者影响物业公共设施正常使用;(三)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或者侵占业主的财产;(四)在未获得业主许可的情况下,打擦边球等方式搞“蝇头小利”;(五)故意将物业不良信息传递给业主和承租人,污染社区和建筑物环境。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并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备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物业服务费用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相适应,并由负责人签署。

广州物业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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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物业管理条例.doc广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维系和谐社区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广州市城区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各类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诚信、公正、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提供优质、安全、便利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推广物业服务业发展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经营许可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服从业主委员会的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物业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方案,并执行物业管理合同。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提供保洁、安防、维修、绿化等服务,并根据业主需求,在保证基本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提供增值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档案,对房屋工程、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共同维护社区环境卫生,保障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社区管理情况,并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居民自治的组织形式,由业主自愿组成,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根据业主的意愿和具体情况,制定业主会议议程和决议。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对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等事项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政策提出合理化建议,更好地满足业主需求。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社区事务情况,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具体要求。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广州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物业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依法为产权单位提供物业服务和维护物业的安全、卫生、环境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因公平而公正,因公正而公开,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协作,密切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严禁滥用职权、侵害业主利益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维修、保安等服务,必要时还可以提供其他增值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管理资质,有专业化、综合化服务能力。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并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服务人员的素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产权份额和实际使用情况分摊缴纳。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管理费、公共能源费、公共维修基金等。

第十五条物业费用收取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公示,不得超过合理费用的范围。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物业服务和公共设施维修等用途。

第四章物业设施第十七条物业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物业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和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九条物业设施的维修与使用费用由业主按照像关规定分摊缴纳。

第二十条物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做到预防为主,维修合理。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尊重业主的民主权利,听取业主意见,及时反馈信息。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业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形式。

业主大会的成立、变更和解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业主大会开展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二)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三)公共秩序维护;(四)交通和车辆停放管理;(五)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有损害物业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按照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最新广州物业管理条例.doc

最新广州物业管理条例还在找广州的物业管理条例吗,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广州的物业管理条例,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x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虽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生申请,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最新)

广州关于物业管理条例细则(最新)章总则篇一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发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章物业委托管理篇二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双方当事人和委托管理物业的基本情况;(二)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和服务质量要求;(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办法;(四)合同的期限、合同终止和解除的约定、合同终止时物业资料的移交方式等;(五)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从事物业管理的公司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内容:(一)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养护与维修;(二)绿化、环境卫生管理服务;(三)安全防范服务;(四)车辆停放及其场地的管理;(五)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七)业主和使用人委托的其他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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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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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最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立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调机制,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社区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业主实施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意识。

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进行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区物业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物业管理备案、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处罚等物业管理信息进行共享。

第八条房地产、价格、公安、城市管理、交通、工商、环保、质量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安全、物业收费、治安消防、公共秩序、环境卫生、房屋和设施设备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专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
给予公开批评,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及其筹备组、业主委员会、业主监事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通过书面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发布或者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告知全体业主;发布人应当选择一种或者几种便于业主查阅的告知方式。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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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州市发生第一起物管收费纠纷至今已有20xx年,但20xx年来物管费纠纷愈演愈烈,一方面业主不满收费与服务不对等,另一方面物管公司坚持“优质”可以“优价”,但从今年起,广州市新的物管收费制度实施,使收费有了统一标准,也使纠纷空前激烈。

原因是收费从原来的物管公司报物价局个别审核,变成在政府指导价下的市场自主行为,从而宣告“优质优价”时代的终结。

又因为旧有的收费标准与新的政府指导价有很大差
异,使原本就对物管服务不满的业主有了新的维权武器。

像丽江花园的业主一样,越来越多的业主维权从简单的拒交物管费走向法庭交锋。

中高档次楼盘收费2-3元
记者近日查阅广州各楼盘小区在多个房地产网站上登载的小区信息,发现至少有三四十个电梯小区楼盘管理费达到2元/平方米或者以上。

这些小区一般都是市场中较高档次的楼盘,如主要集中在珠江新城、天河北、老城区、滨江东沿线和番禺华南板块等区域的电梯小区楼中。

这些小区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一般在2-3元/平方米之间。

在现在实际收取的小区物业管理费中,价格最低的约是0.4-0.6元/平方米,多是一些老城区的旧有物业和多层小区。

一些带电梯的小高层小区物业,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在0.8-1.5元/平方米之间。

而带电梯的高层楼盘小区,物业管理费主要集中在 1.5-2.5元/平方米之间。

对于一些高档次的公寓型楼盘和豪宅小区,物业管理费可以达到4-10元/平方米。

也就是说按新的收费规定,超标的情况不是少数。

矛盾起因:从物价局批复收费到政府指导价
物管费纠纷由来已久,但广州市新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在今年1月实施后,楼盘小区新收费标准指导价与原收费标准差异引起的纠纷更有增无减。

据了解,广州在新的物业管理收费制度出台前,一直沿用物
价局检查、批复小区物业管理收费的办法。

据物业管理公司透露,以前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是物业管理公司向物价部门提交申请,包括收费标准以及管理小区需要的成本核算等内容,由物价部门最后确定每个小区的收费标准。

而根据以前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多层物业和高层物业的一级物业管理都是优质优价的,因此有部分物业小区可以收取较高的物业管理费。

政府指导价有强制性不是参考价
但是,根据新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只要是普通住宅物业,带电梯小区的物业管理费基准价 1.7元/平方米/月,可上下浮动15%,即最高标准也不超过1.96元/平方米。

该标准与原来不少楼盘小区核准实施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产生了较大的差距,从而容易发生纠纷。

据了解,新收费标准规定普通住宅电梯小区最高收费为1.96元/平方米/月,而市物价部门更表示,政府指导价是政府价格管理形式之一,具有强制性,而不是“参考价”。

因此,这些小区一旦物业管理服务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引发更多的物业管理收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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