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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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原理目录检索第一编法概念论第一章法的概念一、法概念的重要性(划定法律范围的重要性、与相似事物的区别——命令、道德、规则)二、法的定义的三个基本争议点1、法和命令(霍布斯:法律命令理论)法律与命令的联系与区别——p5-6(三点联系,一点区别)2、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p6-7联系与区别)→自然法与法律实证主义的分野3、法与规范→法律确定性问题→法律形式主义与现实主义的争论法律形式主义——兰德尔。
主要内容:讲义p7-8.(3点)法律现实主义——霍姆斯的预测论。
主要内容:书p16+讲义p8规则怀疑论与事实怀疑论。
书p17-18+讲义p8-9第二章古典自然法理论的基本线索一、古希腊自然法理论(本质)1、柏拉图的理念论书p242、亚里士多德的城邦自然法(四因论)书p253、罗马时期:斯多葛学派普遍理性观念书p26西塞罗提出永恒法与自然法的多元论书p27二、经院自然法(神谕)1、奥古斯丁的三分法(原罪说;双城说)书p29-302、托马斯阿奎那的四分法书p30-32三、近代自然法(理性)1、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自然法书p36-382、洛克的自然法理论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自由与法律书p38-41第三章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的现代争论一、法律实证主义兴起的背景1、哲学原因:休谟有关事实与价值的区分两者之间不可以相互推导书p43-46+讲义27-282、政治原因:实在法体系地位的提高民族国家主权理论动摇了自然法普遍性的理论基础书p46-47+讲义p25-26二、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主张1、分离命题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分离命题的四层含义书p50-522、社会事实命题(1)奥斯丁:法律命令理论书p53-54(2)凯尔森:纯粹理论讲义p31-32+书p54-56(3)哈特:对奥斯丁命令理论的批判:化约论+延续性讲义p35-36社会规则理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讲义p37-38两种规则效力的来源:初级-来自于次级次级-来自于承认规则承认规则效力来源于自身承认规则:讲义p39三、德沃金对实证主义的批评1、对分离主义的批评:规则与原则的区别权利命题-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联系书p59-602、对社会事实命题的批评:社会规则与规范规则强与弱的社会规则理论弱的社会规则理论不具有说服力惯习性规则与协同性规则的区别——社会规则理论同样有与自然法理论共存的可能性书p60-643、德沃金对哈特的批判:讲义p45-46 1)规则与原则2)社会规则理论以及哈特的修正四、法律实证主义的分野1、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两个基本立场书p65拉兹:来源命题——法律与道德必然积极分离法律体系检验标准三要素:时效性制度性本质来源书p68-69(拉兹对于法律和道德积极分离的论证)2、包容性法律实证主义——两个基本立场书p66科尔曼:道德安置命题第二编法规范论1、法律与规范的联系:规范=标准=理由理论理由和实践理由法律与道德是不是同一种实践理由?自然法实证主义讲义p482、语句的分类(讲义p50):可分真假—描述性分析性不可分—规范性评价性规范性语句要想具有规范效力是需要理由的:说明性理由和正当化理由道德理由:讲义p51 具有规范性——普遍化正当化道德理由的缺陷:讲义p52 三点解决道德理由的缺陷:情境化抽象化——寻找一个结构的东西——规则规则:讲义p54 分类:经验性规则真正规则经验规则的缺陷:讲义p54 ——并非真正规则真正规则:道德规则权威规则惯习性规则权威规则:讲义:p56-57 拉兹——权威三命题:依赖标准正当化断然性效果惯习性规则:讲义p57-58 惯习性规则与权威性规则的区别与联系3、法律体系规则体系:讲义p60 定义优势缺陷原则体系:优势缺陷两者综合——混合体系哈特关于法律体系的理论:p62 双重规则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一阶理由与二阶理由:书p80之笔记一阶理由局限性二阶理由:规则两者出现矛盾之时:讲义p63-65 三种做法:放弃规则敏感与规则的特殊主义严格规则主义(理论上可接受,实际上不易接受)第三编法学方法论的概论1、法学方法论的概念具有德国色彩的概念法教义学概念法学概念法学的基本内容:讲义p65-66法学方法论的基本观点:讲义p68 两个问题具体阐述讲义p69在中国的发展:主要是研究法拘束效果的问题2、法学方法论与法学研究方法的区别:讲义p68-693、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证成的概念:正当化理由出示讲义p69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之间的关系:讲义p70—71内部证成:实现法的拘束效果法律推理外部证成:实现法律价值的客观化法律渊源法律解释外部证成通常附加一个内部证成第四编法律价值论第十章法律价值总论一、什么是价值?马克思主义理解:客体属性与主观需要的满足程度。
法理学讲义

《法理学讲义》第一章法的含义[本章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教学目的在于帮助学习者了解有关法律含义的最基本的知识,包括法的词源和词义、“法”字使用的大体范围、法的基本类别等。
因此,要求学习者熟练掌握有关法的基本含义、范围与种类,从有关法的不同用词中体会到各种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并能够从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中初步辨别出法律现象与法律规范,认识到不同法律类别之间的差异。
第一节法的词源与词义一、中国古代法的词源与词义汉字法的古体为“灋”。
从文字的结构上看,这个字由氵、廌、去三字组成。
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
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古代中国法、刑、律只是不同时期指称同一现象的不同语词,夏、商、周为刑,春秋战国为法,秦之后改为律,一直沿袭到清末。
三者的核心是刑。
一定意义上,这是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统一于刑的写照。
由于中国古代一般将法与成文法相等同,并且尤其强调法自君出,所以,法律一般被人们就理解为以刑事惩罚这种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君主控制大臣和百姓的手段及工具。
二、西方法的词源与词义由于西方国家的文字与拉丁文联系密切,我们可以以此为线索进行考察。
在拉丁语中,Jus和Lex都可以译为法,但却分别代表了两种意义上的不同的法。
Jus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和权利,兼有正义、公平的道德意蕴,通常可以在形而上的本体论范围内讨论;而Lex则是一个认识论与方法论上的经验范围内讨论的概念,原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
这两种法律之间不是平行的各行其是的关系。
一般认为:具体的法被抽象的法所决定和支配。
这种观点与西方固有的思想方式关系密切。
从清末修律开始,汉语中的“法”、“律”的词义有所变化,不再局限于“刑”的范围。
目前,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可视为狭义的法律;而在广义上,我国法律则泛指一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理学重要知识点一

《法理学》第一、二、三编重要知识点1,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1)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氏族习惯反映氏族全体成员在利益高度融合基础上形成的共同意志;法则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这种国家意志只是在社会中站主导地位的意志,即统治阶级的意志。
2)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氏族习惯以传统的方式自发地形成和演变;法则是由统治阶级及其政治代表在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有意识地创立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
3)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氏族习惯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法则以国家强制力为最后的保障。
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
氏族习惯只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成员;法则适用于国家权力所辖地域内的所有居民。
5)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氏族习惯是维护共同利益,维系社会成员间平等互助关系的手段;法是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为首要目的,并为此而建立和维护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1)从法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根本原因上看,任何历史类型的法的出现或消失,都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结果。
2)从发的历史类型发生更替的方式上看,新历史类型的法取代旧历史类型的法通常是在社会革命的过程中实现的。
3,法系的概念法系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凡是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被视为属于同一个法律家族,即法系。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即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包含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法理学(第二版)

第六章 法的分类
第一节 法的分类概述 第二节 法的一般分类 第三节 法的特殊分类
第七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律概念 第二节 法律规则 第三节 法律原则
第八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部门 第二节 法律体系
第九章 法律程序
第一节 法律程序概述 第二节 法律程序的类别 第三节 正当法律程序
第十章 法的创制
第一节 立法与立法权 第二节 立法原则 第三节 立法程序与立法技术
第十一章 法的实施
第一节 法的生成 第二节 法的实效 第三节 法的实现
第十二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第三节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十三章 法的执行
第二十一章 法的起源
第一节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第二节 法起源的原因和标志 第三节 法起源的形式和规律
第二十二章 法的发展
第一节 前资本主义的法 第二节 资本主义的法 第三节 社会主义的法 第四节 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
第二十三章 法的传统
第一节 法与文化 第二节 法律意识 第三节 法系
第二十四章 法的现代化
第一节 法的定义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特征
第三章 法的价值
第一节 法的价值概述 第二节 法的主要价值 第三节 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第四章 法的作用
第一节 法的作用概述 第二节 法的规范作用 第三节 法的社会作用 第四节 法的局限性
第五章 法与社会
第一节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第二节 法与经济 第三节 法与政治 第四节 法与道德 第五节 法与科学技术
第一节 法的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法的执行的种类 第三节 法的执行的原则 第四节 法的执行的体系
武大法理学考试整理

法律学考试整理法理学分为六论,即本体论、发展论、价值论、范畴论、运行论和关联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价值法学、分析法学、历史法学、涩会法学以及法律方法论等法理学基本问题的理论汇集与具体应用。
第一编:本体论,详细论述了法理学的基本问题:发呆本原、法的本质和法的要素,并对法学的品格星星了独到的探索。
第二编:发展论,阐明了法的产生、演变和发展的规律,尤其是解释法律发展的路径,如法的废除与继承、法的移植与创新、法的稳定与变革。
第三编:价值论,重构了法律价值体系,论证了人权是法律的终极价值,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以及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益的价值冲突和调适方式。
第四编:范畴论,论述了作为法学大厦支柱的几对基本的范畴:权利与义务、法治与人治、良法与恶法、法律意思与法律秩序、法律行为与法律后果。
第五编:运行论,则从动态的角度对法的创制、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者以法律运行的全过程进行剖析。
是实践篇。
第六编:关联论,讲法律视为一个与外部系统相对接的体系,剖析了法律和民主、道德、政策、政治文明、科学技术以及社会之间的关系。
第一章导论法学的品格:1.法学士治国之学2.法学士强国之学3.法学士正义之学4.法学士权利之学法学的研究对象:法与法律现象。
法学:亦称为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其核心内容是权利。
法律体系:就是由法学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知识整体。
法学产生的两个必要条件:A法律的产生B法学家阶层中西方法学发展史的特点:西方史学发展早,思想丰富(重点记忆文艺复兴时期的资产阶级法学思想和早期的5大法学家);中国法学源远流长,独树一帜(德主刑辅法学思想,重点记忆清代末期新政及其法制改革,还有辛亥革命的法制改革)法学研究方法:用马克思唯物论和唯物辩证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学。
基本方法:1.阶级分析法2.价值分析法3.比较分析法4.实证分析法法理学的研究对象:A.法与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B.法与法律现象的内在结果及其价值、功能和发展变化;C.法与法律现象的外在表现形式及其实施、显示和效力;D.法与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E.既研究应当需要什么样的法与法律现象,又研究显示中的法与法律现象。
法理学部分

法理学部分法理学绝不考的排名:1、第一编(上榜理由:这编为法学导论,是一些基础理论,不能说他不重要,在专接本考试中似乎对考生要求过高,是不是要等到研究生之后在研究呢?)2、第五章第一节(谁看都知道不考,不用看)3、第七章第一节(同上)4、第九章第一节(谁看懂谁看去)5、第十五章第一节第五节6、第十八章(记住法律职业概念和特征即可)7、第二十章法理学的复习首先,建立关于法理学的理论知识体系;然后,经常强化有关知识点:第一章法的本体(一)法律解释1.法律解释的含义注意一点:法理学教材中讲的法律解释,是从规范性法律解释这个角度上讲的,指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院、最高检作出的解释。
2.法律解释的种类(1)最重要的一个分类: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就是有权主体作出的解释,具有规范性的效力。
无权解释,就是无权解释,不具有规范性的效力,甚至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正式解释,根据解释的国家机关的不同,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2)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字面解释例1 :婚姻法规定,“婚姻法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这五种解释是什么解释?扩充解释。
例2:从民法来看,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女子、外孙女子,还包括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刑事诉讼法则规定,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同胞兄弟姐妹……。
可见,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为限制解释。
3.法律解释的方法看一下即可,具体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
其中,最重要的是目的解释。
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注意:“这是讲的目的不仅是指原来制定该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探求该法律在当前条件下的需要;既可以指整部法律的目的,也可以指个别法条,个别制度的目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作出法律解释,而在作法律解释时,需有特定机关提出法律解释案。
提法法律解释案的主体包括:中央军委、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此外,还有一个较特殊的即省级人大常委会。
《法理学》【03第二章】_1615795683387
的历史类型
二、奴隶社会的法
(一)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 (二)奴隶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 其一,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 • 其二,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奴隶主对奴隶的人身加以占有,是奴隶制生产方式最突出的特征。 • 其三,刑罚方式极其残酷。 • 其四,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二)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 第一,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伴发展和 确立起来的。 • 第二,法律制度的形成过程是一个行为的调整方式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 第三,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 第四,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独立的规范系统。 • 第五,法是一种历史的现象,它有着产生、发展和灭亡的一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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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系
一、法系的概念
• 法系是比较法学家在对世界不同区域和国度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进行比较研究中形成和使用的概念, 其英文表达为legal genealogy、legal family,意为法的族系,中文通常译作“法系”。
• 法系的形成是法律文明传播过程的结果。 • “五大法系说”、16法系、8法系。 • 关于法系的划分,有四个问题应当特别注意:
• “普通法”与“衡平法”。 •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的不同。 第二,法律结构的不同。 第三,法官权限的不同。 第四,诉讼程序的不同。
法系
四、中华法系
• 中华法系是承袭中国古代法律传统而形成的东亚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是世界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影响 最大的五大法系之一,古代的中国、朝鲜、日本、越南、琉球等国的法律均属于中华法系。
理论法知识点详细版
理论法学知识点总结(详细版)第一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基本原理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总目标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第二章、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一、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立法)(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二)完善立法体制(三)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二、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执法)(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三)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六)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三、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三)推进严格司法(四)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五)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一)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第三章法治工作的重要保障一、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一)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二)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三)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二、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一)坚持依法执政(二)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四)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五)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六)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七)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第二编: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静态分析)专题一、法的定义一、法的概念的争议(一)法实证主义者:法与道德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1、分析主义法学: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
2、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
汪劲:《环境法学》第一编环境法总论
综上所述,环境、自然资源与生态系统,它们在 性质上本来就是自然界中由有机物质和无机物质 所共同组成的、不以人类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 统一整体。
当人类以一种静态的眼光来看待围绕人类存在的全部 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环境的概念; 当人类以是否对人类有用的角度来看待自然界这个整 体时,就出现了自然资源的概念; 当人类从生物的生存条件以及相互关系的角度来看待 自然界这个整体时,就出现了生态系统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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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环境
本书所称的环境与《环境保护法》的立法解
释相同。《环境保护法》给环境所下的定义 中包含着如下三方面的内涵:
环境的范畴并不是无限的,它仅相对于人类而 言,即特指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有影响的那些 自然因素的总体,不包括社会或经济等其他因 素在内。 环境中的自然因素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各种天 然的环境;二是经过人工改造的环境。 环境的定义中列举的某些自然资源、历史遗迹、 自然状态等也因其本质的自然属性而属于环境 10 的范畴。 返回
一、 环境法的定义 二、 环境法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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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环境法的定义
(一) 环境法称谓的由来 (二) 环境法的定义及其内涵
综合国内外环境法学著述对环境法定义的表述以及我国环境立法的 实践,本书认为应当以法的目的结合调整对象给环境法下定义,即 环境法是指以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治理人为环境侵害为目的, 调整人类环境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定义包含着如下三 方面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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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生 态保护的关系
从一般意义上讲,环境保护和生态保护的 外延较大,目的在于协调人类与其生存环 境之间的关系;而自然资源保护的外延较 小,它的目的主要在于维持人类对自然资 源的持续利用,所以说环境保护、生态保 护与自然资源保护之间是有着本质上的区 别的。环境保护、生态保护与自然资源保 护在目的上的不同,也决定了环境法体系 中各单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目的的不同。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第五版)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法学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第五版)第一编法理学导论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一、法理学的对象二、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一)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二)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第二节法理学的历史一、奴隶社会的法理学思想古希腊法律文明与法理学思想;古罗马法律文明与法理学思想;中国春秋战国时期的法理学思想。
二、封建社会的法理学思想西欧中世纪的法理学思想;中国古代的律学与法理学思想。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法理学资本主义兴起与法学勃兴;近代资本主义法权世界观的出现;现代资产阶级法学思潮与流派;当代西方法理学。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一、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思维与存在,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的关系;阶级和阶级斗争,阶级分析方法;社会现象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观点。
二、具体研究方法价值分析的方法;实证分析方法。
第一章法的概念与本质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第二节法的本质一、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国家一阶级关系一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链。
第二章法的要素第一节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释义二、法律概念的分类涉人概念、涉事概念和涉物概念。
三、法律概念的特点和功能第二节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释义法律规则的含义;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和制裁;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二、法律规则的分类(一)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二)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三)绝对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四)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五)确认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六)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第三节法律原则一、法律原则释义二、法律原则的分类(一)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二)社会原则和专门法律原则(三)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三、法律原则的功能对法的制定的作用;对法的实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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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概述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有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法律现象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文化、包括法的创制、实施、法律监督和一切在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等等。
第二节法学体系一、概念法学体系是一个由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二、我国法学体系一般认为,我国法学应划分为六大类,每一类再分为若干分支:(一)理论法学是研究法的基本原理、概念、思想和规律的学科。
包括:1、法理学;2、法哲学;3、法社会学;4、实证法理论;5、比较法总论;6、法律控制论和更细化分的立法学、法律实施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监督学等。
(二)法律史学是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包括:1、中国法制史;2、外国法制史;3、中国法律思想史;4、外国法律思想史;5、法学史等。
(三)国内部门法学是对一个国家的各个法律部门进行研究所形成的许多学科。
包括:1、宪法学;2、行政法学;3、劳动法学;4、民法学;5、婚姻法学;6、经济法学;7、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学;8、刑法学、犯罪学;9、诉讼法学;10、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学;11、军事法学等。
(四)外国法学,是指一切以外国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例如,英国宪法学、法国民法学等。
(五)国际法学现在常常泛指一切对调整涉及国家之间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包括1、国际公法学;2、国际私法学;3、国际贸易法学;4、国际经济法学;5、国际刑法学等;(六)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是把法学与有关的自然学科或社会学科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
包括:1、法医学;2、物证技术学;3、法律心理学;4、司法统计学等第二章法理学概述第一节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如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法的本质和特征等;二、法社会学的基本内容,如法与政治、经济、国家、道德、科学文化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对社会生活的反作用等;三、法发挥作用的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如法的创制、实施及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违法与法律责任等。
第三节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
第三章法学发展的历史第一节西方法学发展的历史一、希腊的法律思想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三、中世纪法律思想四、古典自然法学五、19世纪法学流派六、现代西方法学流派第二节中国法学的发展一、是夏商西周时期出现的以天命和宗法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具体呈现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思想和政策;二、春秋战国的几百年是中国法学兴起和大发展的时期。
当时各种学说百花齐放,儒,法,墨,道四家都对法学的兴起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法家的贡献尤为突出。
三、到了汉代,由于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儒学在所有思想领域占据了统治地位,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一、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不是也不能是超阶级的,而是有一定的社会的经济结构决定的在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专政的工具;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存在决定意识,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决定于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归根结底决定于该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经济条件。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与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法与国家都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与国家有着内在联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的前进、阶级的消灭,国家与法都将消亡。
第二编法的本体第四章法的概念第一节法的词义"灋""灋由三部分组成:氵、廌、去。
氵,平坦之如水,一说喻示法象水一样平,是为公平、公正;一说将人犯置于水面凛去。
廌(音zhi),神兽。
《说文解字》说:"解廌,兽也。
似山羊一角。
古者决讼,令触不直."在这里,廌为图腾动物,一角之圣兽,代表正直、正义、公正,或说是正义之神,具有审判功能、职能,能为人分清是非曲直、对错,助狱为验。
去,"人相违也"。
去即对不公正行为的惩罚。
一说判决把人驱逐出去,从原来的部落、氏族中驱逐出去,于水上凛去(古代之流刑),或交由神明判决,由神兽"触不直者去之。
在古代文献中,称法为刑,法与刑通用。
古代中国法又往往与律通用,"律之与法,文虽有殊,其义不也。
"古代汉语中的法的含义是复杂的多样的,其中最为主要的意义是:法象征着公正、正直、普遍、统一,是一种规范、规则、常规、模范、秩序;法具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法是刑,是惩罚性的,是以刑罚为后盾的。
在西方语言中,含有法、法律的语义的词更为复杂。
从语源来说,西方的"法"一词都来自拉丁文。
拉丁文的jus和lex,德文的recht和gesetz,法文的droit,等等,其中jus、recht、droit均可翻译为法,同时又有权利、正义、公平、等内涵。
第二节法的释义一、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一)从法的本质下定义,说明法是什么。
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1、规则说2、命令说3、判决说4、行为说(二)从法的本源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基础或法自何处。
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1、神意说2、理性说3、意志说4、权力论5、必然论(规律论)(三)从法的作用或功能下定义,着重说明法的工具性。
在这方面比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1、正义工具论2、社会控制论3、事业论二、马克思主义学者关于法的定义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
""他们的个人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
他们个人的权力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对许多人共同的条件而发展起来的,为了维护这些条件,他们作为统治者,与其他个人相对立,而同时却主张这些条件对所有的人都有效。
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
"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资产阶级意志,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我国法学界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将法定义为:法是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识,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有以下四个特点:1、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2、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3、揭示出法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因果联系;4、揭示了法的主要目的、作用和价值;5、揭示了法的主要内容和调整机制。
第三节法的本质一、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和反映(阶级意志性和国家意志性);二、法律的基础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其中社会生产方式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
第四节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社会规范;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性、国家意志性的特点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四、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第五章法的要素第一节规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法律规则诸要素的逻辑联结方式,即从逻辑的角度看法律规则是由哪些部分或要素组成的,即以这些部分或要素之间是如何联结在一起的。
学术界提出了新的"三要素说",认为法律规范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组成。
所谓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
所谓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的部分。
它是从人们大量的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的法律行为要求。
根据行为要求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法律规则中的行为模式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
指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
(2)应为模式。
指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3)勿为模式。
指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从另一个角度看,可为模式亦可称为权力行为模式,而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又可称为义务行为模式。
它们的内容是任何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所谓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是法律规则对人们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的态度。
根据人们对行为模式所作出的实际行为的不同,法律后果又分为两种(1)合法后果,又称肯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予以肯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2)违法后果,又称否定式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予以否定的后果,它表现为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和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
这是一条在结构上十分完整的法律规范。
它有假定部分--外国合营者以技术和设备作为投资,又指引部分--这些技术和设备必须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并不允许有意用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也有制裁部分--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二、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指表述一个规则。
在立法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有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有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一)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第二节原则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一、法律原则分类(一)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二)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二、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一)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