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代购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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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情的经典案例陆勇(3篇)

法律无情的经典案例陆勇(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有时会呈现出无情的一面,尤其是对于那些触犯法律的行为。

陆勇案作为一起典型的法律无情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法律分析、社会影响等方面,对陆勇案进行深入剖析。

二、案件背景2000年,陆勇因涉嫌销售假药被逮捕。

陆勇案起源于一起药品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销售假药,而陆勇则是该诈骗团伙的重要成员。

在侦查过程中,警方发现陆勇在案发前曾购买大量药品,且部分药品为假药。

经过调查,警方发现陆勇曾通过互联网购买假药,并销售给他人。

随后,陆勇因涉嫌销售假药被逮捕。

三、法律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销售假药罪是指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陆勇案中,陆勇通过互联网购买假药,并销售给他人,其行为符合销售假药罪的构成要件。

2. 刑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销售假药罪的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陆勇案中,由于陆勇销售假药的数量较大,且对他人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因此法院对其作出了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

3. 法律适用争议在陆勇案中,部分人士认为,陆勇在案发前曾购买大量药品,且部分药品为假药,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

因此,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过于严厉。

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陆勇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且对他人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理的。

四、社会影响1. 提高公众对假药危害的认识陆勇案的发生,使得公众对假药的危害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同时,也提醒了人们在购买药品时要提高警惕,避免购买假药。

2. 加强药品监管力度陆勇案的发生,暴露了我国药品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我国政府加大了对药品监管的力度,加强了对假药犯罪的打击。

3. 引发社会对法治的思考陆勇案作为一起法律无情案例,引发了社会对法治的思考。

套代购主犯从犯认定案例

套代购主犯从犯认定案例

套代购主犯从犯认定案例篇一:套代购是指通过海外代购等方式,购买大量商品,再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出售给国内消费者的一种商业模式。

在这种商业模式中,套代购主犯从犯的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需要确定主犯和从犯的身份。

在套代购中,主犯通常是那些开设海外代购店铺或者组织海外代购的人。

而从犯则通常是那些参与购买商品的人,包括个人买家和地下代购组织。

在认定主犯和从犯的身份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其次,需要确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范围。

在套代购中,犯罪行为主要是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进口和出口商品。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而且会对国内市场造成冲击,影响市场秩序。

因此,在认定主犯和从犯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其犯罪行为的性质和范围。

最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在认定主犯和从犯时,不仅需要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和范围,还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综合分析,可以更好地认定主犯和从犯的身份。

在套代购案件中,主犯和从犯的认定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并且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只有在准确认定主犯和从犯的身份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篇二:套代购是指通过走私、非法进口等方式,大量购买国外商品并在国内销售的行为。

在套代购中,主犯和从犯的认定可能会涉及到刑法中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以下简称“涉黑罪”),非法进口罪,走私罪等罪名。

下面是一些具体的案例和认定分析。

案例一:涉黑罪在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黑罪案件中,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通过套代购的方式,大量购买国外商品并在国内销售,其行为被认定为涉黑罪。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证据显示,张某某等人通过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方式,长期进行套代购活动,并逐渐形成了稳定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张某某等人构成涉黑罪。

案例二:非法进口罪在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进口罪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通过套代购的方式,将从国外购买的商品走私入境,并在国内销售。

法律电影案例真实(3篇)

法律电影案例真实(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医疗健康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然而,在药品领域,由于药品价格高昂、供应不足等问题,使得许多患者家庭陷入困境。

2018年,一部名为《我不是药神》的电影引起了广泛关注,该电影以真实事件为背景,讲述了主人公为救家人,冒险从印度走私廉价抗癌药物的故事。

本文将以这部电影为案例,分析其背后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我不是药神》讲述了一位名叫程勇的普通中年男子,在家人患病后,为了筹集治疗费用,开始从印度走私廉价抗癌药物。

在过程中,他结识了一群病友和印度药品供应商,逐渐了解到我国药品市场的乱象。

为了拯救更多患者,程勇决定成立一个药品走私团队,将廉价抗癌药物带到国内。

然而,随着走私行为的扩大,程勇逐渐陷入法律困境。

三、案例中的法律问题1.走私罪《我不是药神》中,程勇及其团队走私印度廉价抗癌药物,涉嫌构成走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非法经营罪程勇及其团队在走私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药品经营业务,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3.侵犯知识产权罪印度抗癌药物在我国属于专利药品,程勇及其团队走私的印度药品可能侵犯知识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假冒专利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非法提供药品罪程勇及其团队向患者提供走私的廉价抗癌药物,涉嫌构成非法提供药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非法提供药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最新以租代购起诉案例

最新以租代购起诉案例

最新以租代购起诉案例事情要追溯到2018年4月19日,李某在天猫弹个车汽车旗舰店下单2016 款本田雅阁,双方约定方案为采用融资租赁的购车方式,李某租用车辆12 个月,付款方式为“首付租金+月付租金”,订单详情中显示有相关协议,协议名称为《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

提车后未满一年,李某就开始索要赔偿款,但首次“维权”却意外曝光了自己报假警被拒赔的问题。

2019年4月,李某以车辆首年保单信息错误为由,向大搜车提出了赔偿要求。

大搜车经与保险公司核实后,确认所保车辆名称因保险公司出单人员在系统录入过程中标记错误,但车架号、发动机号与车牌信息显示均正确。

保险公司确认,并不影响车辆在保期间保险责任的追溯,并第一时间更新信息,提供全新保单。

在确认保单有效的同时,保险公司还发现了一起李某骗保未果的事件。

没料到,两个月后,李某又换了个理由向大搜车索要赔偿。

2019年6月5日,李某投诉弹个车门店欺诈诱导客户下单,未告知为租车,要求无责退车并退还首付而通过公司查证发现,2019年4月,李某已完成过户获得了车辆产权,并已享受一年车辆使用权,服务已经产生。

李某此时再投诉不知晓首年租车模式并不合理,其诉求无法满足。

李某向法院起诉称,自己在下单时,没有签订任何协议及合同,提车一年后在选择继续分期购车之际,才发现首年车辆的所有权不是本人,并且不知晓融资租赁事宜。

判决书显示,李某提出的这些情况均有悖于实际情况,诉求被法院全部驳回。

法院认为,李某通过天猫弹个车汽车旗舰店下单支付首付款方式取得涉案车辆使用权,订单详情中明确显示有《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

该协议出现在涉案订单详情项下,协议中明确载明“您通过网络页面流程确认本协议,即表示您与商家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在弹个车汽车旗舰店下单完成前必须勾选同意协议,李某通过天猫平台在线点击签署了上述协议,勾选同意协议并最终下单支付首付款,上述协议已然成立。

法院也没有认同李某主张的“交易过程中,大搜车公司存在欺诈”的指控。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及相关分析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及相关分析

代理的常见典型案例1. 章春芳诉章建华代理纠纷案「案情摘要」原告:章春芳,女,38岁,在上海制药机械二厂工作被告:章建华,男,44岁,在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经营部工作原告章春芳诉称:被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她闻悉广州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委托被告章建华代购。

为此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要求被告在四种型号中任选一台录像机。

数日后,被告交付给她录像机一台,她发现外观不好,商标贴纸折叠脱落,无产品说明书,经试放发现性能异常,请人打开机盖,发现内部零件锈迹斑斑,由此判定该机是旧机器、废机器、“海水机”,无修理和使用价值。

经她与被告交涉无结果,为此起诉要求被告退回录像机价款人民币2270 元。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录像机修理费人民币1500元。

被告章建华辩称:原告主动要求他代购录像机,他按原告的委托要求,经挑选试放完好才购下录像机,原告得录像机时放弃试放要求。

现银货两讫,自己得代理行为已完车。

至于原告所称该机内部质量问题,他无义务予以确保,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

「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章建华是原告章春芳母亲家的邻居。

被告因工作经常往返于广州上海。

原告耳闻广州市场上录像机价格低于上海,遂于 1991年10月3日交付被告人民币2600元,委托被告从松下J20、日立747、东芝95、TV660四种型号的录像机中,任选购一台新录像机,对质量、外观等并无其他要求。

10月9日,被告以广州市效区市场上的录像机价格较市区低,遂邀同事李茂章一起前往广东省增城县新塘镇购德松下J20录像机一台,经当场试放,未发现质量问题,遂付款人民币2270元。

商店出具发票,但无保修卡。

10月12日,被告在原告母亲家将录像机交付原告,并提出由原告当场开机试放。

原告表示无此必要。

双方当场按发票和车票结清了货款以及被告自广州市区至增城县新塘真的车旅费共计2285.60元。

被告找回原告 314.40元,原告当即以20元左右德礼品酬谢被告,并将录像机取回家。

陆勇假药案例相关法律(3篇)

陆勇假药案例相关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陆勇,一个普通的白血病患者,因不堪高昂的治疗费用,通过代购国外仿制药减轻了病痛的折磨。

然而,他的行为却引发了关于假药、知识产权、人道主义等法律问题的广泛讨论。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陆勇假药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陆勇假药案例概述2014年,陆勇因患有急性髓系白血病,在经历多次治疗无效后,通过代购印度仿制药“吉非替尼”缓解了病情。

此后,陆勇开始在病友中分享自己的经历,帮助其他患者购买此药。

然而,2015年,陆勇因涉嫌销售假药被逮捕。

经过调查,印度仿制药“吉非替尼”在中国并未获得批准,属于假药。

2016年,陆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缓刑五年。

三、相关法律问题分析1. 假药的法律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在本案中,印度仿制药“吉非替尼”未在中国获得批准,属于假药。

2. 印度仿制药的法律地位印度仿制药是指印度制药企业在印度本土生产的仿制药,其成分与原研药相同,但价格相对较低。

印度仿制药在中国并未获得批准,因此在中国境内销售属于违法行为。

3. 知识产权保护与人道主义本案中,印度仿制药“吉非替尼”侵犯了原研药企业的知识产权。

然而,在患者面临高昂治疗费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突破知识产权保护,实现人道主义救助,成为法律争议的焦点。

4. 患者权益保护在陆勇假药案例中,患者权益保护问题尤为重要。

一方面,患者有权获得有效的治疗,减轻病痛;另一方面,患者也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购买、使用假药。

四、法律建议1. 完善药品审批制度我国应进一步完善药品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缩短审批周期,使患者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治疗。

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兼顾人道主义原则,对于生命垂危的患者,可适当放宽药品审批条件,允许其使用未经批准的仿制药。

3. 加强患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患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患者知情权、选择权,使患者能够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获得治疗。

陆勇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陆勇,男,1962年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原系湖南省长沙市某制药公司员工。

2002年,陆勇因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开始服用名为“格列卫”的抗癌药物。

在服用过程中,陆勇发现国内售价高达2.5万元人民币一瓶的“格列卫”,在国外仅售1.5万元人民币。

为了降低治疗成本,陆勇开始从印度代购“格列卫”,并帮助其他病友代购。

2010年,陆勇因涉嫌“销售假药”被警方逮捕,随后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陆勇代购“格列卫”是否构成销售假药?2. 陆勇是否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3. 陆勇的行为是否属于公益行为?三、案件分析(一)关于陆勇代购“格列卫”是否构成销售假药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生产、经营、使用药品,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假药、劣药。

”根据该规定,判断是否构成销售假药,关键在于药品是否为假药。

2. 本案中,陆勇所代购的“格列卫”系从印度购买,并非国内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进口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由于印度“格列卫”与国内“格列卫”成分相同,且陆勇在代购过程中未涉及任何掺假、变质等问题,故可认定陆勇所代购的“格列卫”不属于假药。

3.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销售假药罪,是指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中,陆勇代购的“格列卫”虽为进口药品,但并非假药,故不构成销售假药。

(二)关于陆勇是否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1. 本案中,陆勇代购“格列卫”的初衷是为了降低治疗成本,帮助病友。

在代购过程中,陆勇并未涉及任何非法牟利的行为。

2. 从陆勇的代购价格来看,其代购价格与印度市场价格相近,甚至略低。

若陆勇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其代购价格应远低于印度市场价格。

3. 综上所述,陆勇在代购过程中不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跑腿加价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系某城市居民,在某网络平台上注册成为跑腿服务人员。

2020年6月,原告在某网络平台上接到一单跑腿服务订单,要求将一份重要文件从甲地送达乙地。

原告按照约定完成服务后,向客户索要加价费用,客户以平台规定不允许加价为理由拒绝支付。

原告遂将客户诉至法院,要求客户支付加价费用。

被告某网络平台作为跑腿服务的提供方,辩称根据平台规定,跑腿服务人员不得擅自加价,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平台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跑腿服务人员是否可以擅自加价?2. 被告某网络平台的平台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三、法律分析(一)跑腿服务人员是否可以擅自加价1.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2. 平台规定根据被告某网络平台的平台规定,跑腿服务人员不得擅自加价。

该规定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 分析跑腿服务人员与客户之间形成的服务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双方在合同订立时可以约定加价条款。

然而,被告某网络平台的平台规定禁止跑腿服务人员擅自加价,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

在此情况下,跑腿服务人员擅自加价的行为违反了平台规定,构成违约。

(二)被告某网络平台的平台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1. 平台规定的性质被告某网络平台的平台规定属于平台内部的自律性规定,旨在规范平台内交易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2. 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平台规定作为自律性规定,具有约束力。

然而,平台规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法院判决以租代购案例

法院判决以租代购案例最近,关于以租代购的案例在法院上备受关注。

以租代购是指消费者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商品,并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租金,最终有权购买该商品。

然而,一些消费者在以租代购过程中遇到了问题,导致了法律纠纷。

在这篇文档中,我们将探讨一些法院判决的以租代购案例,以及消费者在类似情况下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首先,我们要介绍的是一起以租代购案例。

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了一台家电设备,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一定期限的租金。

然而,在合同期满后,消费者却发现商家不履行合同约定,拒绝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消费者,导致了法律纠纷。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商家需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所有权转让给消费者,并赔偿消费者因此遭受的损失。

另外一个以租代购案例是关于商品质量的。

在这个案例中,消费者通过租赁的方式获得了一件商品,并在合同期限内支付了租金。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影响了正常使用。

消费者要求商家退还租金并赔偿损失,但商家拒绝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需退还租金并赔偿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遭受的损失。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处理以租代购纠纷时的态度和原则。

首先,法院会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决案件。

其次,法院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应有的权利。

最后,法院会对商家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对于消费者而言,遇到以租代购纠纷时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首先,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消费者在合同期限内应按时支付租金,并保存好相关凭证。

最后,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并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以租代购案例在法院上的判决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消费者在租赁商品时应保护自己的权益,商家也应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帮助更多的消费者在以租代购过程中维护自己的权益,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陆勇的真实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陆勇,一位原本普通的医药商人,因涉嫌非法经营药品被提起公诉。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仅因为陆勇的行为涉及非法经营,更因其背后反映出的医药领域监管漏洞和患者用药困境。

本文将对陆勇真实案例进行法律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背景1. 案件概述2014年,湖南省长沙市某医药公司负责人陆勇被指控涉嫌非法经营药品。

经调查,陆勇通过网络向全国各地的患者销售“格列卫”等抗癌药品,这些药品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属于非法药品。

陆勇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秩序,被依法提起公诉。

2. 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陆勇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以及患者用药困境是否可以作为其辩护的依据。

三、法律分析1.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违反国家规定:陆勇销售未经批准的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2)非法经营:陆勇的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药品,扰乱了国家药品市场秩序。

(3)情节严重:陆勇销售药品的数量较大,涉及全国多个省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陆勇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2. 患者用药困境与辩护患者用药困境是陆勇案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一方面,患者因缺乏经济能力,难以承受正规渠道药品的高昂价格;另一方面,陆勇销售的非法药品虽然价格较低,但存在安全隐患。

以下从法律角度分析患者用药困境与辩护:(1)患者用药困境与辩护的关联患者用药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陆勇辩护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陆勇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并承诺退赔非法所得,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

(2)患者用药困境的局限性尽管患者用药困境可以作为辩护依据,但陆勇销售非法药品的行为仍然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秩序,扰乱了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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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海外代购或将最高罚10万元(辽宁日报)本报讯记者报道不得销售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合法凭证至少保存2年。

经销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的,没收该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商品货值金额20%-30%罚款。

为经营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提供服务的,处5万-10万元罚款。

省政府法制办2月2日对就《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在2015年2月26日前登录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辽宁省政府法制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在追究责任方面,《条例(草案)》提出,经销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的,没收该商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商品货值金额20%以上30%以下罚款。

为经营无合法进口证明商品提供服务的,处5万-10万元罚款。

如经销进口商品的经营者,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且保存证明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少于2年,应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罚款。

泄露举报人、投诉人信息,违法处理涉嫌走私货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空姐代购案离职空姐李晓航多次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逃税113万余元,一审以走私普通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50万元。

2013年5月,北京高院二审将此案发回重审,12月17日,判决李晓航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

从2008年夏天开始,李晓航在淘宝网上销售化妆品,起初从代购店进货,后来结识韩国三星公司高级工程师褚子乔。

由褚子乔提供韩国免税店优惠账号,结算货款,再由李晓航和男友石某以客带货方式从无申报通道携带进境,一年多共计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人民币。

受审时李晓航虽然认罪,但表示自己没有预谋偷逃税款,不清楚化妆品还要交税,也没留意自己走的是无申报通道。

褚子乔表示,自己纯粹是帮李某的忙。

此前,褚子乔曾两次因携带大量化妆品从韩国入境受到罚款及行政拘留的处罚。

提起公诉2011年8月31日,李晓航从韩国到达首都机场后被抓获,后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的犯罪金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两次走私被当场查出的现货涉及的偷逃税款11万元,另一部分是根据淘宝网店订单推算的,数额被认定为109万元。

一审审理2012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晓航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褚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石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

判决后,李晓航、褚子乔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 发回重审本案二审期间采用了书面审理,2013年5月2日北京市高院对此做出了二审裁定,并送达了该份裁定书。

裁定书上载明“北京市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2] 2013年12月17日上午,空姐代购案重审宣判,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重审一审宣判,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晓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李晓航被法院当庭收监;判处褚子乔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石海东二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继续追缴三人偷逃税款上缴国库。

“偷逃税款113万余元”证据不足法院认定8万余元偷逃税法院审理认为,检方指控李晓航的罪名成立,但指控李晓航等3人偷逃税款113万余元的证据不足。

法院按照对查获的化妆品核定的偷逃税款数额予以认定,数额为8万余元。

另外,法院认为,李晓航为主犯,遂判决其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

二审终审裁定2014年3月31日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晓航等三人走私普通货物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

法院审理认为,李晓航等三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李晓航、褚子乔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雁峰认为,从离职空姐李晓航的案情来看,虽然她在未申报的情况下,多次大量携带从韩国免税店购买的化妆品入境,但其主观故意、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并不是特别严重,一审法院作出的11年有期徒刑量刑过重。

李晓航一审提出上诉后,因案件涉及较为普遍的海外代购行为,引发舆论关注。

不少网友提出疑问:李晓航不过是为了谋生逃点税,没有太大的社会危害性,法院判得是不是太重了。

海外代购,注意别触犯法律9月3日,一名曾经做过空姐的女子因大量海外代购,法院认定她偷逃海关进口环节税113万余元,一审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刑11年。

这一判决引发社会上的广泛关注。

在我市,也有一些人利用自身便利条件从事海外代购,从中尝到过一些甜头,他们很关心海外代购以后能不能再搞了。

大批量代购谋取利益,偷逃关税构成走私罪所谓海外代购,其实就是帮别人从国外买东西,随身携带回来。

平时很多人难得出国一趟,回来都会给亲朋好友带一些国外商品。

本来这无可厚非,但是大批量代购谋利,入境时不向海关申报,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走私罪。

记者昨日查询相关法规后发现,2010年海关总署第54号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而且限于自用,数量合理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对于邮寄货物进境,海关总署第43号公告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收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税。

今年,海关总署又下发并执行新政策,规定所有境外快递企业使用EMS清关派送的包裹,不得按照进境邮递物品办理清关手续。

这意味着海外代购的路子正越来越窄。

同时,《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处以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海外代购一族来说,他们可能会对判刑这么重感到惊讶。

可是从上面这起案件走私的数额来看,偷逃关税达到100万元以上,依照法条量刑,只超出了最低刑期1年而已,确实不算重。

所以,从事海外代购的人必须把握一定限度,普通人出国回来买一点东西,可以不缴税。

另外,代购生意也可以在合法范围内做,比如一些代购网站,对国内稀缺商品进行国外采购,然后快递给客户,由于在最终价格上计入税款,或者客户签收时补缴税款,也不会有什么问题。

要做海外代购,必须走正规渠道在金华的海外代购群体中,买家占多数,买卖的商品主要是婴儿奶粉、化妆品和服饰、手包等。

现在,很多准妈妈对国产奶粉质量不放心,觉得国外奶粉安全可靠,而且代购的价格不高,于是一箱箱往回买。

做服装生意的孙女士有一个弟弟,去年到澳大利亚留学。

利用这个有利条件,她开始与弟弟合作做起了代购生意,她在中国下单,弟弟在国外购买商品,再通过转运公司邮寄回中国。

如果深究,就会发现这里面有很多猫腻。

一般来说,国外商品进入中国,一是通过品牌总经销,二是通过大型贸易公司代理。

而海外代购如果按规定缴税,价格甚至会超过前两种方式销售的商品。

因此,部分代购店的操作还处于灰色地带。

“一直搞不懂,代购就为了赚那10%的代购费,而且要承担被海关暂扣补缴关税的风险,这样的生意貌似高级,里面会没有猫腻吗?”我市一位曾经从网站上购买过海外代购商品的市民表示疑惑,代购成本很高,一般大量代购只有专业外贸公司才做得起,而淘宝上好多却是个人在做,就一个掌柜,连客服都没有。

中国电子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0年,海外代购交易规模为120亿元,2011年提高到256亿元,2012年的预测规模为480亿元。

低廉的价格和高昂的利润促使代购行业疯狂增长,也使很多网络卖家铤而走险,将商业邮件冒充私人包裹邮寄,虽然对是否自用很难辨别,但如果被查处,后果就会很严重。

现在,海关的各项监管措施已沉重打击了自行操办跨境包裹进货的商家。

以前到处都是海外代购者,昨日记者费了好大功夫才联系上一位。

对方谨慎地说:“专心做一个网店业主,货源不去问,只要是正品就好。

”如果此次空姐代购走私案件判罚模式得以推广,自行跨境“人肉带货”的渠道也将被封堵,这样一来将有更多人转向走私渠道。

不过,也有人表示乐观,认为此次空姐代购走私案件影响不会继续放大,毕竟海外代购牵涉群体大,也是民生需要,国家会出台办法给一个出路。

海外代购直接代购人、转售、购买代购品均涉违法适用本案的并非逃税罪而是走私罪虽然这起案件中被告确实偷逃了100万以上的税款,偷逃税在刑法里确实专门有一个逃税罪,但是这个逃税,主要是指我们在日常的经营活动当中,或者作为公民个人逃避国家应该缴纳的税款的一种行为,而不涉及其他要素。

但走私罪的根本性质与之不同,是逃避海关监管和不缴纳关税这样一种行为。

以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来看,实际她是在通过向海外购买免费的商品再到国内来销售,有“带商品非法入境”这一要素,本身在性质上她属于走私,所以不能够按照普通的逃税罪来处理,而应该按照走私罪来处理。

参考本案情节与相关法条,量刑11年也不算重虽然不少海关规定指出,携带入境的物品是否商品(即出售或是自用)可能影响关税缴纳。

但从刑法来看,是否商品并非定罪的关键要素,依据刑法相关规定,走私行为偷逃关税超过5万元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在这里货物、物品都在其列,因此这里并不存在任何空子。

按照中国的刑法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从这起案件走私的数额来看,实际已经达到了巨大的程度,偷逃关税的数额达到100万以上。

那么依照本法条量刑,只超出了最低刑期1年而已,确实不算重。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正确看待代购:代购不等于违法,其实有两种形式的代购是合法的:一种是本人从国外购买不超过一定价值和数量的物品,供自己使用或馈赠亲朋;另一种是专门的代购商家进行代购,但这些商家的物品是按法律交税的。

2010年,海关总署第54号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并且限自用、合理数量,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邮寄,海关总署第43号公告指出,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阐明:“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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