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人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其办案规则对于公正、及时地处理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人事关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仲裁的申请与受理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书,明确阐述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要求,仲裁委员会会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和仲裁申请书副本。
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机构,其组成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仲裁庭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也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仲裁。
在组成仲裁庭时,仲裁委员会会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涉及的金额大小等因素,合理确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
同时,仲裁委员会会向当事人送达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情况。
三、案件的审理案件审理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核心环节。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会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证据。
对于逾期提交的证据,仲裁庭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
在质证环节,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对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提出质疑和意见。
辩论环节是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观点和意见的机会。
仲裁庭会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确保双方的意见都能得到充分表达。
四、仲裁裁决经过审理,仲裁庭会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分为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
终局裁决是指裁决作出后,用人单位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非终局裁决则是双方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均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1.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委托律师、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协助收集。
2.视情况而定,仲裁庭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证据。
3.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
二、证据的保全
1.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庭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2.证据保全申请应当提供具体事实和证据,有必要的,应当提供担保。
三、证据的提取和鉴定
1.当事人可以申请提取证据,仲裁庭可以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当事人应当提供有效证据,鉴定机构应当依法鉴定。
四、证据的运用
1.仲裁庭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排除无效证据。
2.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质证,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3.仲裁庭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作出具体裁决。
以上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从而最终实现公正、公平、合法的仲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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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鲁人社发〔2019〕27号)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鲁人社发〔2019〕27号)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3号)和《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第三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一)当事人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当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但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章当事人举证第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第七条在劳动合同、聘任合同和聘用合同争议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二)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一、仲裁机构和仲裁员:1.仲裁机构应当具备独立、公正、专业的资格,自行内设一个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负责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2.仲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和劳动争议仲裁实践经验,经过严格审查后,方可担任劳动争议仲裁员。
二、仲裁申请: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递交书面仲裁申请。
2.仲裁申请应当包含劳动争议的事实、理由以及请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三、总结审理:1.仲裁庭在接受仲裁案件后,应当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
2.听证应当公开进行,双方当事人有权出席并提出证据和辩论。
3.听证结束后,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审理,进行事实和证据的评估,最终做出仲裁裁决。
四、仲裁决定:1.仲裁庭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仲裁决定。
2.仲裁决定应当明确提出事实、理由和裁决结果。
3.仲裁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并应当及时送达给当事人。
五、执行仲裁决定:1.仲裁决定被当事人接受的,应当遵守执行。
2.仲裁决定被当事人不接受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六、附则:1.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步废止原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2.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违背职业操守。
3.双方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真实的材料和证据。
4.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所有。
以上便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主要内容,通过对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规范,可以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益,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希望本规则的实施能够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更加公正、透明和高效的渠道。
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和补正规定

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和补正规定一、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是指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限制,提交申请所需的证据清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如下:1. 劳动仲裁申请时限: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者对劳动争议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限是一年。
劳动仲裁申请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因此,申请人在一年内必须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将超过申请时限,劳动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
2. 证据清单的提供时间限制:在劳动仲裁申请中,申请人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收集情况,提供一份详尽的证据清单。
根据仲裁机构的规定,证据清单应在劳动仲裁申请递交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提供。
这意味着申请人在提交劳动仲裁申请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需要提供证据清单给劳动仲裁机构。
二、补正规定在劳动仲裁申请中,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存在不完整或者错误的情况,劳动仲裁机构会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
补正是指申请人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证据清单的修改、补充或更正。
1. 补正通知:劳动仲裁机构会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后,对其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证据清单存在问题,劳动仲裁机构将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
2. 补正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补正时间限制为劳动仲裁机构发出补正通知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
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证据清单进行修改、补充或更正,并重新提交给劳动仲裁机构。
3. 后果: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劳动仲裁机构可能会认定申请人放弃补正权利,并按照原证据清单进行审理。
因此,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后应及时进行补正以确保其权益。
三、总结劳动仲裁申请证据清单的时间限制和补正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的解决起着重要的作用。
申请人在劳动仲裁程序中,需要遵守规定的时间限制,及时提交申请和证据清单,否则可能会导致申请被驳回或权益受损。
同时,申请人在收到补正通知后,应及时进行补正,以确保证据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doc

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邮件和短信;(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结论;(八)勘验笔录。
第三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依本规则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二章当事人举证第五条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当附有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主张劳动合同成立并生效或主张形成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对该事实负举证责任。
第八条因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该决定的合法性和事实依据负举证责任。
劳动人事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办案规则劳动人事办案规则是指用于组织和指导劳动争议案件办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一系列规定和规则。
这些规定和规则的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下面将就劳动人事办案规则的内容进行详述。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则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是指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方式。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则包括调解申请的途径、调解申请的程序、调解机构的职责、调解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二、劳动仲裁规则劳动仲裁是指通过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劳动仲裁规则包括仲裁申请的途径、仲裁申请的程序、仲裁机构的职责、仲裁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三、劳动人事争议审判规则劳动人事争议审判是指通过法院对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方式。
劳动人事争议审判规则包括诉讼申请的途径、诉讼申请的程序、法院的职责、审判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四、劳动人事案件证据规则劳动人事案件证据规则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证据的收集、呈现、认定和鉴定等方面的规定。
劳动人事案件证据规则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方式、证据的呈现方式、证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证据的鉴定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五、劳动人事案件的救济与执行规则劳动人事案件的救济与执行规则是指对劳动争议的救济和执行的程序和要求。
劳动人事案件的救济与执行规则包括救济的途径、救济的程序、执行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六、劳动人事案件的法律责任规则劳动人事案件的法律责任规则是指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各方责任的规定。
劳动人事案件的法律责任规则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责任、调解机构的法律责任、仲裁机构的法律责任、法院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七、劳动人事案件的审查和监督规则劳动人事案件的审查和监督规则是指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和审判相关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规定。
劳动人事案件的审查和监督规则包括监督机构的职责、监督程序和要求、对机构违法行为的追责和处理等内容。
劳动人事仲裁办案细则

劳动人事仲裁办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程序,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第三章仲裁程序第四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四章证据规则第六条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核实证据。
第五章调解与裁决第八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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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是指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所采用的证据的具体规定。
通常,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证据种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视察等。
2. 证据的适用: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证据的适用应当根据事实认定的原则进行。
即应当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来判断证据的价值和权重。
3. 证据保全: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以便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证据保全的方式包括查封、扣押、冻结、鉴定等。
4. 证据质证: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质证对方提供的证据,以便澄清事实、维护自己的权益。
5. 证据的评价: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评价证据的标准包括证据的可信度、证据的相关性、证据的权威性、证据的真实性等。
综上所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对于维护当事人权益、保证仲裁公正、快速解决争议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当事人应当认真遵守证据规则,以便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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