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立法难题与司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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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分析摘要:虽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得到了法律的确定,但现有的相关制度并不完善,对许多程序方面的规定仍旧缺失。

2022 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立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

由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不久,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日常实践的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2022 年,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实证分析,不难看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制度设计方面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拟通过相关讨论分析,力求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制度提出些许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讨论(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1.与其他诉讼的竞合问题。

在日常实际办案中,我们经常会发觉,一个详细的案件通常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构罪条件的,还会涉及刑事诉讼。

此类案件实践中常见于环境污染案中,通常既可以选择民事诉讼,也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但两者在管辖权问题上的规定不一样。

再比如线上餐饮案件,线下商店的违法行为通常涉及违反《食品平安法》,同时相关监管部门(一般是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也存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形,所以通常是启动民事相关诉讼还是行政相关诉讼,法律没有相关规定。

2.举证责任方面的问题。

虽然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方面的具有一些公权力方面的优势,但是鉴于公益诉讼是一种还在不断摸索过程中的新型诉讼,困难自然层出不穷。

比如环境污染之类的公益诉讼案件在事实认定、损害鉴定方面就面临着技术困难,由于缺乏相关专业力量,导致实际办案寸步难行;再者,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稀有,或者就是鉴定费用昂扬,致使办案成本远超预期。

有学者建议,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在遵循“谁主见,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外,在处理环境污染方面的案件时,则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负责“自证清白”。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及建议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及建议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问题及建议一、当前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一)案源缺乏,制约了该项工作的开展。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新职责,社会各界不了解;另外,由于该项工作办理的案件涉及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涉及个人利益,因此,接到该方面的举报较少。

目前,办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基本上是检察人员从工作中发现,而工作中发现很有限,造成了公益诉讼案件案源较少的状况。

(二)行政公益诉讼缺乏相关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办案阻力较大。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需要行政机关的配合,出现有配合不顺畅的问题;有些行政机关的领导甚至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是找茬,特别是国家投资的重点项目建设领域,一旦检察机关发现其中存在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介入调查,会被误认为阻挠项目建设的进行,引起有关方面的误解,给检察机关的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

(三)公益诉讼案件取证难、固定证据难,提起公益诉讼案件数量少。

一是许多行政单位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存在抵触情绪,不配合检察机关取证,影响了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是收集证据难。

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需要侵害公益的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侵害行为与造成后果的因果关系,这些证据真正收集起来却比较难。

三是对造成损害的鉴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比较难。

一方面,由于损害鉴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专业性比较强,鉴定人员一般都是涉案机构同行业的人员,难以作出客观公允的鉴定意见;另一方面,也存在着鉴定程序复杂、周期长、鉴定成本高、鉴定费承担主体不明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办理,导致出现了公益诉讼案件成案率低的问题。

(四)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取得的实效与应当达到的监督效果之间有一定的差距。

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不少,虽然件件有回复,但真正落到实处的只占三分之一左右,许多被监督单位对检察建议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是落实在文字上,并没有真正去落实,取得实际效果的不多。

(五)公益诉讼判决和执行难,取得的实效与提起公益诉讼的期望有很大的差距。

行政公益诉讼发展问题与完善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发展问题与完善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发展问题与完善建议摘要: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行政权力的触角几乎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并呈现出不断扩张的趋势。

而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者,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的行为往往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伴随着愈演愈烈的公共利益受损的实践状况, 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应运而生, 并在学界引起了如火如荼的探讨。

文章正是基于此背景, 研究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状况, 分析当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 并从增加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明确行政公益诉讼举证责任以及健全行政公益诉讼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 制度完善;作者简介:南丽军,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 张献一, 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述(一)公共利益所谓“公益”即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私人利益相对。

伴随着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公共利益受到日益广泛的关注。

当然,对于公共利益的广泛研究并不意味着对其内涵的界定达成一致,相反,公共利益在内容及对象上的不确定性,导致公共利益的含义具有相当的模糊性,因此很难对其进行准确定义,学界对这一问题的探讨也未能达成一致。

整体而言,我国学界主要将公共利益划分为以下四个层面:第一层面公共利益的内涵可谓最为基础,此种观点认为可以将公共利益理解为满足整个社会共同体在生产力方面的需要;第二个层面的公共利益,在于生产与运用使每个社会共同体内的社会成员都受益或者是有可能受益的公共产品,例如公共安全、公共设施建设等;第三个层面,公共利益是对社会共同体内的每个成员正当权利及自由的保障;第四层面,则是将公共利益界定为科学化、合理化的公共制度。

从宪法文本来看,“公共利益”的宪法涵义更加接近于后两个层面的内容,即“公共利益基于保障社会成员的利益,同时通过制度的运行保障公共利益,使其在制度上的建立的目的便是实现公共利益。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美国判例法的新近发展及其经验借鉴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美国判例法的新近发展及其经验借鉴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美国判例法的新近发展及其经验借鉴一、概述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对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推动环保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尚存在诸多问题,亟待完善。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存在的问题,并借鉴美国判例法的新近发展及其经验,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美国作为世界上首创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国家,其判例法在该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来,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判例法在诉讼目的的实现途径、原告的范围、起诉权的要件、法院的受案范围、诉讼的请求、律师参与诉讼的支持机制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和变化。

这些判例法的发展不仅丰富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和实践,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

相比之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诸多不足。

在立法层面,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细则诉讼主体范围狭窄,主要限于检察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个人和其他组织被排除在外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一些环境损害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

在司法层面,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相对较少,公众参与度不高,判决执行难度大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本文将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并借鉴美国判例法的新近发展及其经验,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通过完善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扩大诉讼主体范围、强化法律责任体系、提高公众参与度等措施,推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1. 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和背景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其核心在于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以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愈发凸显,传统的环境治理方式已难以应对。

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为我国环境治理提供了新的路径,其目的在于通过司法手段,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制约和纠正,从而维护生态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的问题及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的问题及建议

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的问题及建议作者:王钢猛来源:《法制博览》2019年第01期摘要:行政公益诉讼拓展了在行政诉讼法领域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司法监督的空间,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促使行政机关增强依法行政意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

但是,我们也应理性地认识到行政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碰到的问题。

如诉前调查取证、诉中举证责任、诉后检察监督,笔者通过上述问题的分析,以期望行政公益诉讼道路越走越顺。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调查取证;举证责任;检察监督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70-01行政公益诉讼拓展了在行政诉讼法领域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司法监督的空间,实现了以司法权监督行政权,迫使行政权走上规范化、法治化地道路。

但我们也认识到行政公益诉讼面临着诸多问题。

一、诉前调查取证问题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提交被告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证明材料。

因此,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就是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核心问题,然而检察机关却在诉前调查碰到难题。

主要由以下原因:(一)法律规范缺乏强制力。

《人民检察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最高检实施办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的调查方式以及不得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但并未规定救济性保障措施,明显缺乏强制力。

实践中,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遭遇尴尬,甚至会碰到暴力妨碍取证突发事件。

(二)人力、财力配备不足。

检察机关民行部门,除了开展传统的诉讼监督工作外,还要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人员配置明显薄弱。

另外,公益诉讼大多案件需要依赖外部技术进行鉴定、评估,而这些都需要大量财力投入。

故笔者建议从以下两点完善:1、建议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加入对妨碍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刚性条文。

2、保障人财资源供给。

行政公益诉讼正是大施拳脚的时候,建议对民行部门人力、财力给与支持。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思考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思考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个迫切而从未有过的制度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重,仅2014年一年纳入环保部统计的突发环境事件次数就达到471件,而当年环境信访人数更是高达109426人次。

1可怕的是,这个数字仍在不断攀升。

我国目前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及设立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然而,深究环境受损事件的背后,往往与政府及相关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相应环保职责相关联。

追究环境污染者的民事责任固然能够起到事后的救济作用,但行政公益诉讼却能够发挥将问题抑制在早期的作用。

政府和行政机关肩负公共利益的管制职责,对损害者的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能因为损害者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掩盖了政府和行政机关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直接针对负有相关监管义务的职能部门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的情形并不多见。

这主要是因为在传统的行政诉讼制度下,无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任何主体与危害公共利益的事件之间很难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导致行政诉讼中保护“私益”有法可依,“公益”受损反而难以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

随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机制的建立,环境保护法、行1数据来源于环保部发布的2014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

政诉讼法的修改施行,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过,为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有力的契机。

但如何将行政公益诉讼的指导方案加以细化,并最终形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却是任重道远又迫在眉睫。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涉及一系列理论及实践问题,笔者将结合法院工作实践,对该制度设计的几个方面做一粗浅的探讨。

一、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1、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念。

行政公益诉讼一般认为是指“在行政主体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2结合以上的研究,本文认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或可能侵犯公众的权益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特定主体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的制度。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反思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反思一、引言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制度之一,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正。

然而,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逐渐凸显,成为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

本文旨在从立法角度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反思,以期为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参考。

二、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分析当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依据《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 受案范围过于狭窄,部分公共利益受损案件难以纳入诉讼范围。

例如,一些涉及环境、资源、公共健康等领域的案件,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或过于严格,往往难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途径得到救济。

2. 法律规定不够具体,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3. 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界限模糊,容易引发诉讼混同和冲突。

在某些情况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诉求可能重叠或冲突,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效率的降低。

三、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反思针对以上问题,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立法反思:1. 扩大受案范围,将更多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纳入诉讼范畴。

这可以通过修改《行政诉讼法》或制定专门的公益诉讼法律来实现。

在具体操作中,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逐步扩大受案范围,确保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2. 明确法律规定,减少司法实践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在立法过程中,应尽可能明确各种类型案件的受案条件和标准,减少模糊性和歧义性。

同时,应加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法律规定得到正确适用。

3. 厘清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界限,避免诉讼混同和冲突。

在立法中应明确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界限和区别,确保两者在诉讼目的、诉讼主体、诉讼程序等方面有明确的区分。

同时,应建立健全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衔接机制,确保两者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协同作用。

论建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途径

论建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途径摘要:解决行政公益诉讼的根本问题在于使行政公益诉讼“有法可依”。

我国现阶段造成行政公益诉讼的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法规上缺乏相关的制度规定,是主体在行政公益诉讼的各个环节都“无法可依”。

导致公共利益屡受行政行为的破坏却的不到司法救济,在社会中造成了一定不利影响。

由此,加强行政公益诉讼立法是十分必要的。

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主要要丛宪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则着手。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立法;范围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3-00-01一、完善立法(一)宪法制度建设1、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公共利益保护。

宪法应对公共利益提出专门的规定,明确规定公共利益,并同时规定在公共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的途径予以救济。

同时还要设置违宪责任认定制度,以防止公共利益原则异化。

2、在确定行政公益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

对于我国实践中存在抽象行政行为侵害公共利益的案件,但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在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下看来,不可能有司法机关对兼具国家权力机关职能的立法机关进行司法审查,这要求进一步细化国家权利之间的划分,同时设立违宪审查程序,提高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3、确定诉权主体资格。

宪法还可以对谁有权利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从而为行政诉讼法进一步规定既判力的范围作制度准备。

(二)行政诉讼法制度建设1、扩大既判力的范围。

行政公益诉讼是一个新型的诉讼制度,其请求人请求予以法律保护的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有些学者通过对1999年《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文进行法理分析,认为其受案范围中应该包括就公共利益提起的诉讼,但这终究只是学者观点,立法者并未给予定论。

笔者认为,首先,在行政诉讼法中应明确规定法院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判决结果的承担主体,包括有利结果和不利结果。

其次,同时还应规定应如何承担,包括拒不执行判决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在行政机关拒不执行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的救济途径。

行政公益诉讼细则


行政公益诉讼的国际 合作
01 分享经验
吸取他国成功经验,总结借鉴
02 合作调查
共同开展调查研究,推动问题解决
03 共同解决全球性问题
共同努力,应对全球挑战
● 06
第六章 总结
行政公益诉讼的 意义
行政公益诉讼是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生态环 境和公共利益的合法权益 的重要手段。通过行政公 益诉讼,社会公共资源的 合理利用和环境的良好保 护得到了有效的推动,有 利于实现法治社会建设目 标。
法律
完善法律体系 加强法律实施 提高法律效果
结尾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行政公益诉讼在社会、司法和政府 方面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推动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完善 着法治建设,使各方利益得到更好的平衡和保障。在未来的 发展中,行政公益诉讼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推动社会的和 谐与进步。
● 05
第五章 行政公益诉讼的展望
行政公益诉讼对社会的影 响非常广泛。首先,行政 公益诉讼对环境保护起到 积极作用,推动着社会环 境的改善和生态保护工作 的开展。其次,行政公益 诉讼促进了民生事业的发 展,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 的实现。最后,行政公益 诉讼推动了法治建设的进 步,深化了法治意识,促 进了社会稳定和发展。
行政公益诉讼对司法的影响
行政公益诉讼的国际趋势
环保法律更加完善
严格监管环境保护 提高违规成本
强调全球合作
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 加强国际交流
加强跨国执法
跨国合作打击犯罪 维护国际秩序
行政公益诉讼的社会效 果
行政公益诉讼的社会效果体现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 民权益等方面。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加强政府监管,促 使政府更加公正行使权力,确保公众利益得到有效保障。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全面研究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分析其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未来发展趋势,以期为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概述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上世纪90年代,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该制度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正、推动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现状(一)立法现状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立法上已取得显著成果,如《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对行政公益诉讼的提起条件、诉讼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各地还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司法实践现状在司法实践中,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已得到广泛应用。

各级法院在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时,注重保护公共利益,严格依法裁判,为推动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正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检察机关在提起和支持行政公益诉讼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体系有待完善尽管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立法空白和模糊之处。

如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

(二)司法实践中的困境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知程度不同,部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

同时,由于行政机关的强势地位,部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难度。

五、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立法体系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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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立法难题与司法应对 作者:林仪明 来源:《东方法学》2018年第02期

内容摘要:当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立法存在条文结构安排不当;条文设定不科学导致公益保护范围窄;条文内容过于单薄;检察调查权属性没有明确。推动立法完善,并尽快通过制定司法解释等办法解决行政公益诉讼立法问题。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规定中的“等”字,应从立法目的与立法精神上作“等”外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应在原则上作“等”外解释的基础上,把决定权交给基层司法机关,让其结合区域特点探索实践,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逐步有序扩展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公益诉讼的举证责任规则应当综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明确检察机关调查权,检察调查权属性上,应当介于民事、行政诉讼调查权与刑事诉讼调查侦查权之间。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诉前调查权举证责任检察监督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在第25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从法律层面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职能。2017年7月1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完成了从理论研讨到试点探索的全过程,正式进入法律实践阶段。但是,仅仅这一款的规定不仅没能解决试点期间业已存在的问题(如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地位、举证责任分配等争议问题),还由于该款规定于《行政诉讼法》第四章“诉讼参与人”以及该款语义表达等问题而给实践中带来新的问题。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探讨与制度演进 行政公益诉讼是因行政行为导致公共利益受损而由适格主体对行政机关提起的一种诉訟,其显著区别于传统行政诉讼,因为传统行政诉讼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认为原告只能就与自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1 〕在西方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行政公益诉讼经过较长时间的发展,相对已经成熟,如美国的私人检察总长诉讼、日本的民众诉讼等,对于保护公共利益以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大有裨益。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起步相对较晚,先后经过了从理论探讨、基层探索到官方试点,再到正式立法的漫长过程,最终得以成为一项法律制度,弥补了我国行政诉讼体系中缺乏客观诉讼制度以及公益保护机制不足等问题。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我国学界是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开展研究,当时普遍称之为“行政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追究有关行政机关行政违法的法律责任的行政诉讼制度。〔2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学界在最初探讨的过程中,便将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参与者,从其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出发,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参与行政公益诉讼活动,积极发挥监督行政行为、维护公益的作用。“检察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原告,并非鲜有问题。早在《行政诉讼法》起草时,即有立法建议主张检察机关亦可作为原告,理由与执行诉讼、公益诉讼相牵连。” 〔3 〕当然,关于检察机关是否作为原告,以及是否作为唯一原告一直都是学界争议的问题,并未达成共识。到21世纪初,行政公益诉讼研究出现井喷之势,相关论文不计其数,这个时期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介绍国外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外延、特点以及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设想等。随后,问题探讨逐渐深入到原告资格、诉讼程序、举证责任等方面。学界围绕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如何构建进行了广泛讨论,并逐步形成一些共识,普遍认为建立以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为宗旨的客观诉讼制度,是从制度上改进、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一个基本方向。〔4 〕

在行政公益诉讼理论探讨的同时,相关司法实践活动也悄然展开。一方面,由公民提起的带有公益性质的行政诉讼时有出现,如东南大学教师诉规划局紫金山顶建“怪物”案,画家严正学诉椒江区文体局监管色情表演不力案等。虽然皆因原告不具有“诉的利益”而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判决败诉,但这也让人们意识到建立公益诉讼、完善行政诉讼模式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地方检察机关也积极探索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工作。1997年,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全国第一起公益诉讼案件。此后,河南各级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开始推广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虽然数年之后,因为这项探索实践缺乏法律依据而被“两高”叫停,但这也开启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实践的序幕。此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探索工作陷入了短暂的沉寂。据不完全统计,在2005年至2009年期间检察院向法院共提起了3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公布之后,贵州检察机关先后提起了3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其中,全国首例检察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诉金沙县环保局案)虽以撤诉告终,但受理和裁定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在保护公益方面的积极性。这些案件均取得较好的效果,虽然数量不多,但也让人们初步看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对纠正行政违法、维护公益的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在快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中,由于一些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况非但没有得到改观,反而愈演愈烈,特别是在生态环境、食药品安全、国有财产等领域问题损害公益的问题日渐突出,而传统的行政诉讼却无法给予受损公益必要的救济。特别是“三鹿奶粉”等重大公害事件的发生使人们进一步意识到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刻不容缓。于是,在广泛学术研究和初步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开始被提上议事日程。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过程中,实务部门提交的修正案草案稿和不少专家提交的修正案建议稿中均将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亮点提出。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各方利益激烈博弈,观点争锋相持不下,特别是遭到行政机关的强烈反对,最终修订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并未采纳有关方面的意见,未能在法律条文中设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内容。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作为正式制度的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渊源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规定的“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随后,2015年5月5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则是检察机关探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基础,其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开展试点。2017年5月23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建议的报告》,报告指出:为期两年的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积累了丰富的案件样本,正式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2017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作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7年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行政公益诉讼正式成为一项法律制度确立下来,并于7月1日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的创设,实现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立法上的突破,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调动司法资源、维护公益。从条文设定来看,行政公益诉讼包含五个要素:一为诉讼主体,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唯一有资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这意味着立法明确否定了此前理论探讨阶段一些学者提出的公民、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皆有权提起诉讼的多元主体的主张。二为案件来源,规定案件来源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这是否意味着检察机关只能通过履行相应检察职责发现案源,而不能自主出击搜寻案件线索?三为受案范围,规定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这是否意味着在上述四个领域之外,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在其他领域便不能有所作为?四为受案条件,受案需满足两个基本条件,即行政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与国家和公共利益受损的事实(或危险)。那么,上述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应由谁来证明,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五为诉前程序。根據《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行经过向违法行政机关制发督促履职检察建议的程序,在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的前提下方可起诉。那么,检察机关完成诉前程序之后,可以在何时以及在何种情况下正式启动诉讼程序?上述这些疑问很难在《行政诉讼法》中找到直接而明确的答案,因而,实践部门的理解不一,产生了不少矛盾冲突问题。诚如有学者所言:“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必须是能够提供某种有效性要求的规范命题,具备可实施性”。〔5 〕

二、行政公益诉讼立法的不足产生的实践冲突 《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后的2017年的7月至10月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共办理行政公益诉前程序案件3923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0件,〔6 〕应该看到,立法已经对司法实践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存在的问题,由于立法上存在显著不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理论争议并未消除,实践中的困境也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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