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企业无偿提供应税劳务无偿借款是否要进行营业税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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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初级会计职称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讲义2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初级会计职称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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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辅导《经济法基础》第五章讲义2
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企业:
(一)收入总额
1.销售货物收入
(1)基本原则:与会计上确认收入相同。

(2)几项特殊:(了解)
商业折扣: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

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销售折让或退回: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提示】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1)安装费 (2)广告的制作费;(3)软件费。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提示】一般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提供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提供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提示】会计上计入“营业外收入”,计入利润总额。

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
10.特殊收入:了解视同销售的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

什么是会计税收差异

什么是会计税收差异

什么是会计税收差异一、捐赠(一)会计法规中有关捐赠的规定(1)将捐赠中应纳的流转税款及捐赠资产的账面价值按照捐赠业务的会计处理一同计入"营业外支出'。

(2)受赠:在会计核算中,企业接受任何形式的捐赠均不确认为一项收入,而是将扣除应缴所得税的余额确认为一项所有者权益计入"资本公积'。

(二)现行税收法规中的规定1.捐赠:(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非货币资产用于捐赠,应视同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进行流转税的计算缴纳。

(2)企业对外捐赠,除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受赠:(1)企业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纳税调整(1)捐赠:"企业对外捐赠,除符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2)受赠::"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资产减值准备差异及调整:关于税法规定不同意税前扣除的减值准备,企业在首次计提时,应按提取额全额调增应纳税所提额;在以后纳税年度中,应将每次增提的减值准备相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会计与税收的关系与区别会计和税收,前者是人或者工作,后者是事物,二者无法区别。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的方法,核算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工作。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的计量单位,以凭证为主要的依据,借助于专门的技术方法,对一定单位的资金运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向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参加经营管理、旨在提升经济效益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会计对象是指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具体是指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能以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即资金运动或价值运动。

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

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关于视同销售业务,⽬前尚未有⼀个明确的解释。

在企业⽣产经营活动中经常发⽣这样的事项:将⾃产或购买的货物⽤于在建⼯程、职⼯福利、职⼯奖励、捐赠、利润分配、抵债、进⾏⾮货币资产交换等。

这⼀⽅⾯减少了企业的货物,另⼀⽅⾯这些事项都不是典型意义上的销售⾏为。

对此类事项如何进⾏会计处理,存在许多的争论,因此,暂时将其称为“视同销售”。

笔者认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作为业务本⾝不是销售,但纳税时按照税法的规定要视同正常销售⼀样计算纳税,视同销售是税法概念,⽽不是会计概念。

各税种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不完全⼀致,税收中的视同销售有流转税与所得税之分,两者之间不可相互适⽤。

如增值税法规规定的视同销售⾏为,不⼀定就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要看所得税法规有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

本⽂仅就视同销售业务问题在增值税与所得税上的处理进⾏分析。

其他的流转税类同增值税。

⼀、税收上对视同销售的规定因为视同销售在各税种之间的差异性和不可相互适⽤性难以把握,因此在实务中对税收法规的解读就尤为重要,现整理归纳如下。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上的相关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统⼀核算的纳税⼈,将货物从⼀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县(市)的除外;(4)将⾃产或委托加⼯的货物⽤于⾮应税项⽬(指提供⾮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程等);(5)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产、委托加⼯的货物⽤于集体福利或个⼈消费;(8)将⾃产、委托加⼯或购买的货物⽆偿赠送他⼈。

(⼆)视同销售在所得税上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发⽣⾮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告、样品、职⼯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版)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试题库(简答题)

(新版)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试题库(简答题)

(新版)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考试题库(简答题)简答题1.(2015年)某高新技术企业从政府部门取得200万元研发专项拨款,当年全部用于新产品设计费支出,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单独核算归集。

企业财务人员欲咨询该项拨款相关问题,假如您是负责该业务的税务师,请回答财务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

(1)该项拨款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应该同时符合哪些条件?(2)将该款项作为应税收入处理,与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相比,哪种对企业有利,为什么?答案:(1)不征税收入的条件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其条件为: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作为应税收入有利。

如果作为不征税收入,其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而且不得加计扣除;如果作为应税收入,不仅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而且研发支出可以加计75%扣除,可以多扣除150万元,因此作为应税收入处理对企业更为有利。

2.某百货商场委托某代销店代销洗衣机20台,双方合同约定,每台洗衣机不含税价1000元,每销售一台,商场付给代销店不含增值税手续费50元。

2020年4月末,商场收到代销店转来的代销清张,销售了10台,并收到收取手续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注明手续费金额500元,增值税额30元。

百货商场应根据结算清单向代销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结转收入。

假设代销商品的成本为9 00元/台。

写出委托方及受托方的账务处理。

答案:委托方的账务处理①发出代销商品借: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180 00贷:库存商品18000②收到代销清单时:借:应收账款—××代销店113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9000贷:发出商品(或委托代销商品)9000③收到手续费结算发票时:借:销售费用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贷:应收账款—××代销店530④收到代销店货款借:银行存款10770贷:应收账款—××代销店10770受托方的账务处理①售出代销商品时借:银行存款11300贷:应付账款——××百货商场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300②结转应收手续费收入借:应付账款——××百货商场530贷:其他业务收入5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③收到百货商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剩余货款借:应付账款——××百货商场947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00贷:银行存款107703.(2018年)某设备制造厂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以自产设备投资一家生物制药公司,该设备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为2000000元,账面成本为14000 00元,当年该厂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0元。

税收案例

税收案例

税收经典案例分析税收案例多棱镜,折射万千政策点案例一:某稽查局查补2009年A企业少交营业税100万,城建税7万,决定自2010年1月16日起加收营业税滞纳金10万,城建税滞纳金0。

7万。

解析: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计税依据、税目、税率、课税对象、纳税人、纳税环节等是某个税种必备的要素,如果营业税尚未缴纳,则城建税根本就没有计税依据,既然无计税依据,就不应存在城建税,城建税之不存,焉问滞纳金之有?因此稽查局不应从2010年1月16日开始加收滞纳金,而应从营业税缴纳次日起,如纳税人还未缴纳城建税,才需加收滞纳金。

案例二:某稽查局查处A企业,A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稽查局认为该企业帐目混乱,成本核算不清,成本大量预提,于是决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核定A企业2009-201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并分别加收两年滞纳金10万元。

解析: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A企业只是帐目混乱,并不存在故意伪造凭证、销毁证据等,税务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有故意行径,那么相应征管分局为何没有将其及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而非等稽查局查补以前年度时才核定征收,造成补缴税款,税务机关难道没有责任吗?加收滞纳金合理吗?似值得很大的商榷。

核定征收的税款和查帐征收的税款是有巨大区别的,后者理论上应当有一个精确值,但是由于企业帐证不全,企业压根也说不清楚,而税务局也无法查证,因此核定税款,这个税款并不是那个精确值的税款,这个税款就不能定企业偷税,非人为导致帐证不全,即税务与企业均认可业务是真实的(没有证据反向证伪,企业是故意为之),企业已经按照期限申报缴纳了税款,核定后再增加的税款,如果再加收滞纳金,实在是有违公平。

《税务会计》课程6企业所得税

《税务会计》课程6企业所得税
第六章 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企业所得税是以一定时期内企业取得的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 收的一种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历史沿革
1、1994年以前按企业经济性质不同分别设置三个 税种 2、1994年以后统一内资企业所得税
40万元,向有关政府管理部门交纳违法罚款10万元,A企业
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300万元,
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工资为280万元,计提的”三费”
为60万元.工资和 “三费”都已计入损益A企业持有深圳 特区B企业10%的股权,B企业2003年实现利润200万元,按 15%税率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已全部分配给投资者.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A企业2004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1、计算调整前所得 5000—3800—6—120—28—232—100+3=734 注意:3万元是什么? 业务招待费+12 捐赠+40—734×3%=17.98 工资+20三费+11万元 研究开发费—50万元 应税所得=734+70.98—50=754.98 应纳税=754.98×33%—20×15%=244.14
除的业务招待费。
(5)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广告费: 扣除限额=年销售收入×2%(或8%) ※ 粮食白酒广告费不准予扣除 业务宣传费: 扣除限额=年销售收入×5‰
【案例】某制药厂2004年实现产品销售收入2500万元, 营业外收入80万元,投资收益100万元,广告费开支为 350万元。计算所得税前准予扣除的广告费。
第四节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

所得税习题

【例题?多选题】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A. 发生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 B. 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C. 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D .已完工作的测量 【答案】 BCD 【例题?多选题】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转让财产收入包括转让( )。

A. 无形资产B.存货C •股权D.债权【答案】 ACD 【例题?多选题】下列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收入”的项目有( )。

A.债务重组收入 B.补贴收入 C.违约金收入D.视同销售收入【答案】 ABC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一批材料捐赠,捐赠方无偿提供市场价 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万元,增值税 1.7 万元;受赠方自行支付运费 0.3万元(取 得运输发票) ,则:该批材料入账时接受捐赠收入金额 =10+1.7=11.7(万元) 受赠该批材料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11.7 X 25%=2.93 (万元)该批材料可抵扣进项税 =1.7+0.3 X 7%=1.72 (万元) 该批材料账面成本 =10+0.3X ( 1-7%)=10.28 (万元) 。

【例题?多选题】以下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的正确表述有( )。

A.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投资方收到分配金额作为收入的实现B.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C. 租金收入,在实际收到租金收入时确认收入的实现D. 接受捐赠收入,在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案】 BD例题?多选题】甲企业在 2011 年 3 月末与乙企业签订设备租赁协议,将一台设备自 2 年,合同约定在 4 月 5 日之前一次性地收取两年的租金24 万元,则( )。

A. 甲企业在 4 月计算应纳营业税 1.2 万元B. 甲企业在4月计算应纳营业税 0.05万元C. 甲企业在当年计入租赁收入 24万元D.甲企业在当年计入租赁收入 9万元【答案】 AD 【例题?多选题】纳税人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所得税收入的有( )。

税法练习题

税法练习题(一)增值税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此处所称的货物是指()A.有形货物B.动产货物C.有形动产货物D.包括有形动产货物以及部分无形资产答案:D2.下列各项收入中,应纳增值税的是():A.某电视台广告播映收入B.邮政部门邮政储蓄收入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办公楼收入D.某商店销售化妆品收入答案:D3.根据我国现行增值税的规定,纳税人提供下列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有()。

A.汽车的租赁B.汽车的修理C.房屋的修理D.受托加工白酒答案:BD4下列各项中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计算销项税额的有()。

A.将自产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B.将购买的货物投入生产C.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D.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答案:AC5某市一家电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2月份将自产家电移送职工活动中心一批,成本价2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23万元。

企业核算时按成本价格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

答案:错解析:应按23万元做视同销售处理6.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如果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发放时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答案:错解析: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7下列各项中,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有()。

A、医院提供治疗并销售药品B、邮局提供邮政服务并销售集邮商品C、商店销售空调并负责安装D、汽车修理厂修车并销售汽车零配件【答案】CD8下列只能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是()A.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企业,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且会计核算健全B.非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C.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D.年应税销售额100万的个人(自然人)答案D9下列适用17%税率的货物有()A.粮食、食用植物油B.影像制品及电子出版C.图书、报纸、杂D.金属矿采选产品答案D10某厂销售货物,取得不含税收入100万元,逾期包装物押金5.85万元,则该厂应纳增值税销项税为()万元A.17B.17.72C.17.85D.26答案:C18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生产加工一批新产品450件,每件成本价38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全部给本企业职工作为集体福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71000元。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1、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再继续。

2、免征有关政府性基⾦范围再扩⼤。

3、与⾦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扩⼤。

⼀、⼩微企业政策有哪些⾃2012年1⽉1⽇⾄2016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1⽉1⽇⾄2016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016年1⽉1⽇⾄2017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注册公司的⼩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12⽉31⽇,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型微利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项和第(⼆)项所称从业⼈数,包括与企业建⽴的职⼯⼈数和企业接受的⽤⼯⼈数。

从业⼈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抓紧做好⼩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作。

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优惠政策的执⾏情况,对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反映,确保优惠政策落位。

三、⼩微企业优惠项⽬(⼀)优惠政策(执⾏⾄2017年12⽉31⽇)1、符合哪些条件的⼩微企业能享受增值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1)增值税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形资产的销售额。

辨析财务遵从与纳税遵从

辨析财务遵从与纳税遵从 摘要:针对纳税人权利与义务,从财务角度理解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增强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意识,从而避免涉税风险。 关键词:财务遵从;纳税遵从;涉税风险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8-0134-02 会计与税收是经济领域的两大分支,经济越发展,会计与税收越重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今天,要求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并突出“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和谐主题,若纳税人无遵从意识,既不利国、也不利民、更不利已。因此,纳税人既要有道德遵从意识,也要有法律遵从意识。纳税人的法律遵从包括财务遵从和纳税遵从。 一、财务遵从 所谓财务遵从也称坚持准则,是指作为会计主体,基于对会计法价值的认同以及对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时而表现出的主动遵守服从会计法、内部控制规范、企业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的行为。财务遵从也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 二、纳税遵从 所谓纳税遵从是指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主体的纳税人,基于对税法价值的认同以及对成本和收益的权衡而表现出的主动遵守服从税法,在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 财务遵从和纳税遵从都是对企业过去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处理,分别实现财务和税法目标。纳税遵从与纳税筹划明显不同,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发生各项经济交易活动之前为达到减轻税负为目的而在税法允许范围内通过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特殊规定对经营、投资、理财、重组、交易等进行事先计划和安排一项企业管理活动。 纳税人具有纳税遵从意识,才能避免纳税遵从风险。 三、纳税遵从风险 纳税遵从风险是所有企业纳税风险中最大的一种风险,即指企业的经营行为未能有效适用税收政策而导致未来利益损失的不确定因素。如:企业未能及时更新最新可适用税收政策系统;企业未能对自身内部发生的新变化做出适用税收政策判断等。 纳税遵从风险可能产生以下影响:企业经过数年生产经营后,发现自己应该享受到的低税率优惠而未享受,导致多年按照高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外提供应该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却错误交纳了增值税,导致需要补交营业税和罚款,并且需要和税务机关协调解决多交增值税问题等。 财务遵从是纳税遵从的基石,也是避免涉税风险的根本保证。纳税人财务遵从表现为按照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进行准确账务处理,但是纳税人要做好纳税遵从,必须在正确理解国家税收政策(包括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税收特殊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准确、恰当的账务处理,才能实现涉税零风险。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法律而不存在多交、未及时报送报批或备案资料而失去税收优惠、应交而未交被处罚等的风险。因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准确、恰当的账务处理。 四、纳税遵从财务处理 1.按照税收程序法的要求做好相关财务工作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及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及时设置账簿,并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向税务机关报告全部银行账号;账务处理正确且资料完整;如实按期申报并交纳税款。不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也不少列收入。 2.按照税收实体法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避免多负税;企业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避免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企业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避免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纳税资料信息,当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应当及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避免无法抵扣进项税额,造成高负税的风险;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或者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或者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或者自用消费品等情形,应当及时将其进项税额转出;注意视同销售的8种情形,及时核算销项税额,避免被认定为逃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应按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的进项税金,避免被认定为逃税。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避免多负税;企业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应交消费税,避免被税务机关处罚。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避免多负税;企业发生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或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避免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准确核算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合理支出等;合理运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正确理解其特殊规定及特别纳税调整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的相关规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出差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分开核算,还应将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与其他管理费用分开核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将福利费与工资薪金分开核算。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四川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需对管理费用进行详细核算,避免多负税,如修理费分动产修理和非动产修理等。 由此可见,财务遵从决定企业的纳税遵从,而财务遵从与纳税遵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务人员的财务遵从和纳税遵从意识,或者说取决于财务人员的综合能力。 五、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能力 1.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强化诚信意识 诚实守信是企业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也是国家对纳税人的基本要求。一个缺失诚信的纳税人不可能做到纳税遵从。因此,加强财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强化诚信纳税意识,是提高财务人员财务遵从和纳税遵从意识的前提条件。 2.强化财税专业技能,提高财务人员纳税遵从风险意识 随着市场经济逐渐成熟和税收法律的逐渐完善,纳税人面临的税法环境越来越严,纳税遵从风险越来越高,因此,提高财务人员的财税专业技能势在必行。目前,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已纳入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职称等相关考试教材中,可见,掌握税法已成为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 总之,纳税人只有做好财务遵从,才能做好纳税遵从;做好了纳税遵从,就能做到依法纳税;做到了依法纳税,就能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企业得到发展,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就会实现。 参考文献: [1]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ⅰ.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1.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ⅱ.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1. [3]中国会计学会编写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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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企业无偿提供应税劳务无偿借款,是否要进行营业税的纳税调整

有一些税务稽查机关对纳税人融通资金无利息,采取核定利息收入作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引发了税企之间的争议。 肖捷局长2012年03月30日人民网在线访谈内容说明一些问题,但没有解决是否征税问题。 问: 关联企业企业之间无息借款, 如果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核定利息收入按金融业税目交 营业税的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第十条规定的“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关联企业无息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利息货币,所以我认 为不应该按金融保险业缴纳应计未计利息的营业税,我的理解是否正确?[03-30 [肖捷]答 按照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 税的义务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 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没有收取利息货币,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那也要征收营业税。 我的回答是否能够让您满意?

3.8.1、单位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 用是否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 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 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 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 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 营业税。 3.8.2税务机关核定利息收入所依据主要理由是:

3.8.2.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 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 行合理调整。 3.8.2.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 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3.8.2.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 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3.8.2.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 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规定顺序确定其营业额。

3.8.3、企业认为无偿使用资金不应调整征收营业税的理由 。 3.8.3.1、根据《营 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 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征收营业税一般要满足“有偿”这一条件,而无偿融通资金行为就不能满足,当 然不用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如果要征收,对照这个规定要求应该能掌握证据证明:企业无偿行为不能成立。譬如查实企业没有收取货币,但得到了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并且在会计上可以可靠计量,所以融通资金变成不是无偿行为,只不过是 隐匿利息收入而偷税。 3.8.3.2、营业税政策对“有偿”条款的例外,即对无偿行为征税有特别规定。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 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一条款清楚表明无偿行为征收营业 税只有上述两种情形。营业税是就列举行为征税,无偿融通资金行为明显不属于所列举行为,不能征收营业税。

3.8.3.3、只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才有权利认定那些行为视同发生 应税行为, 其他任何税务机关均无权认定,否则就是越权。

3.8.4、营业税的特别法优于征管法这个普通法。 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 例》是行政法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部门规章,按照 《立法法》规定,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法规效率高于部门规章。但对于营业税的具体征收业务,应以《营业税暂行条例》优先。《税收征收 管理法》是程序法,《营业税暂行条例》是实体法。具体计算征收税款一般适用实体法。。

3.8.5、只有确认交易双方为关联关系,无偿使用资金才有可能进行营业税的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 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只有认定企业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才可以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如无关联关系,则可以不需要调整。

3.8.6、不收利息 是否为价格明显偏低?何为正当理由?谁来确认正当理由?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征管法》第三十 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对这一条款,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时有两个困难: 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没有具体的比例,到底低到什么程度没有法律依据? 二是何谓正常理 由,没有列举?三是出现这情况后是否可以认定为偷税?

天津国税局的回复: 1、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界定,可以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47条规定的各种核定税额的方式作 为参照,通过比较予以判断。在税务机关作出认定其计税偏低的情形下,纳税人又不能对比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说明,可以按《征管法》35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因为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征管法》中没有将判断标准的数字形式予以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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