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日期】2008-03-17【颁布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实施日期】2008-03-17【法规类别】独立自发文【文号】京财绩效〔2008〕397号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区县财政局:为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第36号部长令),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年第35号、36号部长令),结合北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但不能随意变更国有资产使用性质。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以有偿方式将国有资产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以组织收入、弥补经费不足的一种经济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无偿让渡给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是指单位以获得未来货币增值或收益为目的,预先垫付一定量的货币与实物,经营某项事业的经济行为。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双方的约定,以单位的一定财产为基础,能够用以督促债务单位履行债务,保证合同正常履行和保障债权实现的行为。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杭州市萧山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IOO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7)Ill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杭财资(2021)17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经营用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萧委办(2015)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区级行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国有经营用房(包括租入房屋)的出租出借行为。
各镇(街道、平台)参照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以下简称房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且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区级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
四、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其占有或使用的房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得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一)为本系统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二)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S)国家、省、市、区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最新)

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规范住房租赁和销售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和销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房租赁和销售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和销售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和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税务、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房租赁和销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住房租赁、销售等管理实施单位,承担具体服务和支持辅助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
住房租赁企业依法享受有关金融、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可依法将住房租赁相关收益设立质权。
第二章住房租赁第六条租赁住房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形式的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出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住房,确保出租的住房符合安全要求,满足基本使用功能。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查验承租人身份证件,并如实记载相关信息。
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第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及物业管理要求合理使用租赁住房,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室内设施设备,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出租人出租住房,应当符合单间租住人数和人均租住面积的标准。
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6篇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6篇【篇一】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近年来,审计发现部分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存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未履行审批程序、无偿出借资产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部属各高等学校、有关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要严格控制资产出租行为,原则上不得无偿出借资产。
在满足教学科研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确有闲置的资产,应优先通过调剂予以盘活,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实不能调剂的,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后可对外出租。
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二、要明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筹本单位所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避免多头管理、职责不清问题,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
各单位资产出租出借,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履行单位决策程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出租出借资产账面原值在500万元以下的,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账面原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800万元的,应报教育部审批、财政部备案;账面原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应报教育部审核、财政部审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不得出租出借。
三、资产出租原则上必须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以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确保出租过程公正透明。
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出租期内,承租方不得转租。
出租资产到期后,不得直接续租,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管理程序。
四、资产出租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单位可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3〕734号),按照房屋所在地政策,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五、资产由下属企业、挂靠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使用的,应按照资产出租管理。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扬国资〔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扬州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扬国资〔2018〕51号各市属国有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有效防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和《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售、出租管理暂行办法》(扬国资〔2013〕43号)的文件要求,市国资委将对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市国资委将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对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各级国有、国有控股子公司的房产出租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
重点检查2013年以来各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程序规范情况、合同的签订及履约情况、出租收入是否及时足额收缴等方面。
二、工作安排1、企业自查阶段(2018年7月9日-2018年7月19日)各市属国有企业要对照《扬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出租情况自查表》,如实填写资产出租情况,于7月20日中午下班前将自查表(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和合同、出租方案、批准文件、票据、记账凭证等相关材料(分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报送市国资委312办公室。
2、集中检查阶段(2018年7月23日-2018年8月3日)市国资委将抽调专人组成五个检查组,对市属国有企业房产出租情况进行专项抽查,具体人员安排如下:(1)第一检查组组长夏心忠组员高梦迪陈修铭被检查单位为:交通产业集团、工业资产公司、扬泰机场公司。
(2)第二检查组组长顾克荣组员戚芃王伟被检查单位为:金茂化工集团、现代金融集团、矿务局。
(3)第三检查组组长陈焕章组员高礼清陶佳佳被检查单位为:城建控股集团、扬子江集团、水务投资集团。
(4)第四检查组组长周忠组员徐志凯汤海荣被检查单位为:名城建设公司、工艺美术集团。
2023年最新的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范文(通用6篇)

2023年最新的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范文(通用6篇)第一篇: 国有资产出租最新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保障国家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的房屋、场地及其它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的租赁行为。
对外租赁的资产应是资产出租单位占有的国有闲置资产。
对外租赁的资产须具有合法的财产权或委托管理使用权,且无权属争议或抵押、保全、查封、查扣等其它权利瑕疵。
第三条资产租赁应当遵循价高优先和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市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㈠负责受理和审批资产出租单位的租赁申请,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租赁底价;㈡监督资产出租单位公开竞价租赁;㈢按国家规定制定合同文本,并进行鉴证;㈣负责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五条资产出租单位是国有资产租赁经营的出租人。
其主要职责是:㈠负责合同的签订;㈡负责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㈢负责资产出租的综合管理及修缮工作;㈣按照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专户资金。
第六条资产出租单位闲置资产的租赁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
其中,1年以内(含1年)为短期租赁;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为中期租赁;5年以上15年以下(含15年)为长期租赁。
短期租赁适用于一般程序租赁或续租;中期和长期租赁适用于公开竞价租赁。
长期租赁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承租人应是企业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的自然人。
第八条租赁程序分为一般程序、续租程序和公开竞价程序三种。
㈠一般程序。
1、申报审批。
资产出租单位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租赁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租赁资产基本情况、理由、期限、用途限制及初步拟定的租赁底价等事项。
2、信息发布。
租赁申请批准后,由资产出租单位负责在本单位内和资产所在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榕政办[2008]136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8]1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国资委制订的《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关于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的暂行办法(市国资委二○○八年七月)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租赁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简称“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租赁,且租赁期限超过三个月的行为适用本办法,主业范围包括资产租赁的市属企业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租赁,是指市属企业将闲置的设备、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等国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管理;市直主管部门对其管理的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租赁行为进行管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属企业事前应按企业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国资委或主管部门批准:1、租赁期限超过3年(农场土地使用权超过10年);2、重大租赁项目(划分标准由市直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自行确定);3、涉及国计民生、公共场所的租赁;4、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社会秩序等的租赁。
第六条市属企业应当制定国有资产租赁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目的、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缴交、用途、公开招租方案等内容。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不动产租赁公开进场招租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不动产租赁公开进场招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30•【字号】普国资委〔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普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不动产租赁公开进场招租工作的通知各直接监管企业:《普陀区区属国有不动产租赁公开进场招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各企业能认真贯彻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全面推进符合条件的国有不动产进场招租。
为进一步强化区属国有不动产管理工作,规范不动产租赁交易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区属国有资产租赁管理保持健康良性发展态势,结合各企业在进场招租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租赁资产预挂牌机制系统企业可利用联交所“普陀区国有资产阳光租赁项目专版”平台,以“普陀区国有租赁资产预公告”的形式,提前半年对未到期的租赁资产在阳光租赁平台上预挂牌,滚动公示预招租经营性物业地址、面积、招租业态、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通过建立健全租赁资产预挂牌机制,提前发现优质意向承租户。
二、关于免于进场招租事项(一)免于进场招租的范围认定免进场范围仅限于《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九种情形,其中:涉及招商引资租税联动项目的,对招商引资承租户的认定需符合区域经济发展招商引资业态要求,税收落在普陀,且单位产税能力达到或超过区域税收标准的。
具体情况会同区投资促进办公室联合审核确定。
属于优质承租户的,对优质承租户的认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银行、保险、基金、证券等金融机构;国际及国内知名品牌连锁企业;已承租5年以上(含5年)、合作良好、租金按时交纳且超过评估价20%以上的原承租户。
具体情况经企业上报后,由区国资委综合审核确定。
(二)免于进场招租的审核流程1、产权单位需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决策同意后,出具集体决议书面意见,填写一式两份的《普陀区区属国有企业不动产免于公开招租审批表》,并根据情况提供招租合同草案、税收承诺书、品牌合作协议、租金评估报告、其他相关情况说明等材料作为附件。
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科研院所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建设、购置、租赁的办公场所、土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
第三条办公用房管理遵循依法合规、严格审批、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厉行节约、开发建设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负责各单位办公用房项目审批、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1.审批办公用房租赁方案;2.审批办公用房建设、购置方案;3.审批办公用房处置方案;4.指导、监督和检查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租赁工作;5.审计、监察办公用房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办公用房的建设、购置、租赁和使用管理,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和检查。
具体职责如下:1.办公用房租赁报批、使用管理;2.办公用房建设、购置报批;3.办公用房相关的施工组织、安全管理等;4.办公用房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5.办公用房处置报批。
第三章建设、购置和租赁第六条租赁办公用房。
新设立或没有自有产权办公场所的单位,原则上租赁办公用房。
租赁的办公用房一般应选择普通商业写字楼。
第七条建设、购置办公用房。
建设、购置办公用房不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目的。
确有建设或购置办公用房需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或确有特殊情况并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单位,可申请建设或购置办公用房:1.辖区内有3个以上独立运行企业,单位本部员工集中办公人数在40人以上;2.连续3年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生产经营指标;3.当年未发生亏损,且近3年来无未弥补累计亏损;4.有建设、购置办公用房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在同一地区办公的2个及以上单位,优先联合建设、购置或联合租赁办公用房,共同利用公共设施和附属设施。
第九条办公用房建设、购置单位综合造价不得超过所在地市场同类型办公用房平均综合造价。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 2021-01-07发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属企业: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向省国资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2月11日广东省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规范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称省属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称各级子企业,与省属企业统称企业)的资产租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作为出租方,将依法拥有、受托管理或其他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可用于出租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产、在建工程、生产设备及广告位等),部分或全部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承租方”),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或其他收入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入市场机制,依法依规操作,提高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作为省属企业出资人,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引导省属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发挥协同效应,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二)指导、督促省属企业建立健全资产租赁管理制度,监督企业资产租赁管理行为;(三)指导产权交易机构建立完善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系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省属企业是本企业资产租赁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坚持产业引领、统筹规划,协调利用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租赁资产资源,创造市场需求,提高租赁效益;(二)负责制订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及工作流程;(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承担并落实好资产租赁各项安全责任工作;(四)运用省属企业资产租赁管理系统加强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建立台账,全面准确掌握租赁资产情况;(五)指导及监督各级子企业资产租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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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国资委企〔2011〕35号
各出资企业、市各有关部门: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印发《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南京市国有企业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及房产出租工作的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和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国有企业(包括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市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拥有、管理或受托管理的房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房产出租是指南京市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以下简称出租企业)将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构筑物等在一定时期内以有偿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职工住宅类资产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房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公开招租的方式有:招投标、竞投、协议租赁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市国资委、市各主管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监督职能,负责督促检查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七条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市各主管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督促所属企业加强对房产出租的管理,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台帐制度并对房产出租情况进行统计汇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应将本部及所属企业房产出租统计汇总表按月度上报市国资委;市各主管部门监管企业应将本部及所属企业房产出租统计汇总表按月度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八条出租企业作为租赁合同的主体,在企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以公开方式选择承租对象后,负责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招租结束后15天内,将招租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随同租房协议复印件按照归口系统上报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市主管部门监管企业备案。
第九条出租企业的房产租赁,应统一在南京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外发布拟招租房产信息,以公开方式确定承租对象;以BOT/TOT形式招租的按照招投标程序办理。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十条出租房产原则上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底价,单次出租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产可由出租企业根据市场参考价通过集体决策确定租赁底价。
国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出租房产租金评估报告须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出租企业应当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外公开发布拟招租的房产信息。
发布的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房产的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等基本信息;
(二)出租单位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拟招租的期限、对象和必要的条件;
(四)拟招租房产的底价;
(五)招租的形式;
(六)公示的起讫日期和报名的截止日期;
(七)报名地点和方式;
(八)接受投诉的单位和联系电话;
(九)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信息发布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在产权交易中心发布的信息资料可以在房产所在地进行张贴,必要时还可通过各类媒体多渠道进行发布。
第十三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报名者时,出租企业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以不低于底价的标准与报名者签订租约。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报名者时,须通过产权交易中心挂牌竞投方式确定承租人。
经公开征集无报名者时,经出租企业经营班子集体研究后,可按不低于租赁底价的90%价格重新公开招租。
第十四条承租人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承租人应是法人、社团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无违法或不良经营记录。
出租企业根据意向承租人的报价、资信、实力、房屋承租用途等综合因素选择确定承租人。
第十五条承租人一旦确定,应当与出租企业签订租房协议,租房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等基本情况;
(二)租赁期限;
(三)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四)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五)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六)提前终止约定;
(七)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八)其他条款或约定。
第十六条房产招租结束后15天内,出租企业应将招租的详细情况以书面形式,随同租房协议复印件上报备案。
第四章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房产租金收入应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第十八条房产的租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对面积较小的房产(100平方米以下),一般不超过3年,用于商业经营的房屋出租一般不超过5年;对10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租赁期可根据行业性质、承租人的投入等因素适当放宽,原则上一般办公不超过3年,生产经营不超过5年,商业经营不超过10年,园区不超过15年,以BOT/TOT形式招租的商业经营房屋原则上不超过20年。
已列入动迁或拆除计划的房产原则上不再对外出租,确需对外出租的,应在不影响动迁或拆除计划实施的前提下对外临时租赁。
第十九条租约到期后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
三年期内的租赁合同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租赁户应向出租企业提出退租或续租申请。
在无拖欠租金行为、续租租金比原租金合理增长的前提下,经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和委托监管企业或市有关主管部门监管企业批准后,出租企业可于租约到期前1个月内,直接与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户续签租房协议并上报备案。
第二十条有拖欠租金行为的租赁户到期后,不得续签租约。
其所租用的房产必须由出租企业依照协议到期收回,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租。
第二十一条出租房产在租约期内,凡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引起对所租赁房屋动迁或拆除的,出租企业负责按规定提前通知租赁户,并解除租赁协议,同时做好房屋腾空之前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严禁私自出租国有企业的房产;严禁以消费方式冲抵租金收入、坐支房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及所属子企业房产出租情况列入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要追究领导和相关人员责任;存在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正在履行的租约,除显失公允或租金价格明显过低以外,允许维持原租约直至租赁期满,原租约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原租约中显失公允、租金价格明显过低以及没有约定承租期限的合约,有关企业应尽快清理到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区县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出租企业的土地、场地等资产用于出租的,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